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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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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范文第1篇

    第二條  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包括:從本市轉往外地就醫的人員、因公出差和探親人員、常駐外地工作人員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  常駐外地工作的在職參保人和異地安置的退休參保人,必須由其用人單位單獨填報花名冊,并報其姓名、姓別、年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統一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這些參保人可選定當地一所定點醫院作為本人的就診醫院,在非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急診住院的除外)。

    第四條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轉往外地就診:

    (一)經本地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的專科醫療機構多次檢查會診仍未確診的疑難病癥患者;

    (二)本地無條件檢查或無條件治療的危重病人。

    第五條  轉往外地就診的辦理程序:先由病人家屬填寫《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診申請書》,經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科室主任初審,到本院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由參保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再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六條  參保人員轉往外地就診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只能按病情選擇其中的一所醫院就診,轉診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為3個月,超過3個月的應辦理轉診延期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因本地無條件診斷而轉出的,診斷明確后,凡本地定點醫療機構有條件治療的,必須回到本地治療。

    第八條  轉往外地就診人員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人或用人單位墊付。參保人在轉入醫院的門診檢查和住院醫療費用,待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持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療清單、出院小結和發票等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第九條  因出公差和探親人員因病住院必須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住院醫療費用待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持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療清單、出院小結和發票等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條  常駐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和異地安置的退休參保人,其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待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持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療清單、出院小結和發票等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補助資金適用范圍和對象

1.補助對象

項目執行期內,在持有經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縣、鎮鄉兩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的本縣農村戶口的孕產婦;城鎮戶口的特困戶、下崗女職工、待業女工孕產婦持相關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明、證件,經縣項目辦審批后可進入項目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孕婦在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許可的機構中住院分娩的。

(2)住院時不能提供孕產婦保健手冊,拒絕接受孕期保健系統管理和產前檢查少于5次的。

(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

2.補助項目

(1)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正常產(含會陰切開與縫合術);難產、陰道手術助產(含胎頭吸引、產鉗、臀位助產,臀位牽引術);剖宮產的住院醫藥費。

(2)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并發癥的救治費。

(3)貧特困孕產婦住院的交通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補助范圍原則上限于建設等45個村委會的部分自然村中比較貧困的孕產婦(具體的自然村見附表8),生活補助費補助范圍原則上限于西山、建設、立坪、團結、勝利、文開、豐樂、溫坡、永新、黃花坪、新坪、柴壩、大樹、紙廠、牛桂丹、起勝、臘坪、大松坪、福和、福田、龍門、白草、莊上23個扶貧開發重點扶持村的特困孕產婦。

二、項目覆蓋范圍及執行期

項目覆蓋全縣所有鎮鄉、村(居)委會。項目執行期為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9日止。

三、補助資金管理

(一)縣項目辦負責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和新農合補助的協調使用和資金的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采用資金預付制管理,輪轉使用,孕產婦補助資金由縣項目辦先墊付一般鄉鎮衛生院1—3萬元,中心衛生院3—5萬元,縣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各5萬元,由單位申請,縣項目辦審批,12月底和項目到期清零。正常補助由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到縣項目辦報銷一次;發生并發癥的患者每季度到縣項目辦報銷一次;發生交通費、生活補助費的到項目結束時一次到縣項目辦核銷。為確保資金正常運轉,各單位要建立資金管理專賬、獨立核算,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二)住院分娩的費用,縣項目辦根據省項目辦提出的“按農村孕產婦人數平均400元/人安排,在孕婦間調劑使用,并對特別貧困的孕產婦給予交通、生活補助”的要求,對貧困人口多的鄉鎮給予適當傾斜。住院分娩費用按補助資金的使用、限價及補償標準執行,交通費、生活費補助由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核定的費用,酌情對比較貧困的孕產婦給予一次性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滾入下一項目周期使用(見表5、表6)。補助程序采用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醫療機構科室負責人加注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批發放(轉出縣外的由轉出單位加注意見,縣項目辦審批,縣保健院支付),實行三聯單報銷。

(三)助產機構住院分娩用藥按照《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云衛發〔20*〕671號)執行,嚴禁超范圍用藥。

(四)列入項目補助的孕產婦不能安排在單人間或溫馨病房,如孕產婦要求住單人間或溫馨病房所發生的床位費和特需服務費用由個人承擔,不納入項目補助;危重癥孕產婦的icu病房監護費(但不能發生普通病房費)和特護費納入項目補助。

四、補助資金的使用、限價及補償標準

農村孕產婦補助資金與新農合資金統籌使用,在我縣新農合限價范圍內和新農合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實行全額補助,超限價范圍和新農合用藥目錄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責,不得向住院孕產婦收取。發生嚴重并發癥(如產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壓疾病、妊娠合并心臟病、羊水栓塞等)的救治費用,超目錄范圍用藥,由救治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縣項目辦組織專家評審(專家由縣項目辦評審時抽調),評審通過后,縣項目辦審批符合的,新農合報銷以外的部分,費用在15000元以內的(含15000元),在降消項目中給予全額補助,超過部分由個人承擔;不符合的由救治單位承擔。評審材料需由收治單位提交申請書和全病歷原件(評審后歸還原單位)、日處方清單,評審每季度進行一次。

項目到期后,如項目經費結余,縣項目辦可根據經費結余情況,補足定點醫療機構降消項目限價和新農合限價差部分;如補足經費不足則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和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孕產婦情況酌情補助。

在鄉鎮衛生院手術時,原則上剖宮產比例不能超過5%,并須在有條件的衛生院實施;在縣級醫療機構剖宮產的比例不能超過20%。各醫療保健機構要嚴格執行剖宮產指針和項目方案要求的剖宮產率。

幾種特殊情況的補助標準:

(1)邊遠山區農村(指西山鄉、煉鐵鄉、喬后鎮、茈碧湖鎮的部分自然村,具體自然村由衛生院確定)孕產婦在周邊鄰近縣市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分娩的,按縣內同級別醫療保健機構標準執行,由本鎮鄉衛生院負責補助。

(2)危重孕產婦經縣項目辦批準轉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的補助,由縣婦幼保健院負責,符合補助的費用在新農合的報銷基礎上,給予全額補助。其轉診程序危急孕產婦可采取先轉診后補辦審批手續,一般孕產婦應先審批后轉診,審批表用新農合審批表復印件。

(3)未參加新農合的農村孕產婦順產補助300元,難產補助500元,剖宮產補助800元,貧特困孕產婦依次增加100元,由縣婦幼保健院負責。

(4)貧特困孕產婦確定標準

人均年純收入在668-926元的,為貧困孕產婦;

人均年純收入在668元以下的,為特困孕產婦。

五、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運作程序

(一)村醫發現孕情,填寫村級孕產婦情況登記臺帳,建立圍產保健手冊,動員孕婦到鄉(鎮)衛生院進行產前檢查,宣傳有關知識和政策,動員分娩時住院分娩,幫助辦理補助卡和住院手續。

(二)鄉(鎮)衛生院及其他定點助產機構負責核實對象,登記補助對象情況,完善圍產保健手冊,并造冊、匯總、按戶籍或居住地報縣項目辦,并辦理發放住院分娩補助卡,同時向村醫進行反饋。

鄉(鎮)衛生院及其他助產服務機構要設立醒目公示欄,公示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標準及限價政策。

(三)縣項目辦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云南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卡(附表1)。并統一編號、登記發放,并實行一人一號一卡管理。

2.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在接受孕產婦住院分娩時,須驗證住院分娩補助卡和居民身份證;對持卡孕產婦住院分娩所發生的費用先行墊支,并填寫由孕產婦本人或家屬簽名的云南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經費三聯單(附表2)、身份證復印件報縣項目辦報帳。三聯單第一聯交產婦保存,第二、三聯由醫療保健機構留作報賬憑據。

3.審核后將經費回補提供至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并返回第二聯單;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單據備查。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二條縣(區)級政府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將醫療救助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條縣(區)級民政部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審批和發放醫療救助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拔和監管工作。衛生、藥品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實施城鄉醫療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與大病救助的原則;

(二)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結合的原則;

(三)國家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

(四)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的原則;

(五)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慈善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六條醫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當地戶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負債較重,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其主要包括: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對象;

(三)經縣(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應當積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七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以住院救助為主,門診救助、參保參合救助和其它救助為輔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按個人負擔部分的30%-60%比例,給予一定數額的住院救助資金。具體比例由縣區自行確定。

1、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患病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各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扣除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保險金、社會各界幫扶給予的救助金、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后,個人負擔部分按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2、對城鄉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按各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扣除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保險金、社會各界幫扶給予的救助金、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后,救助對象需自付的醫療費用,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計救助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0元。

3、對患有癌癥(惡性腫瘤)、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臟病發作)、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慢性腎衰竭(尿毒癥)、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嚴重燒傷、敗血病、暴發性肝炎、股骨頭壞死等重大疾病(以下簡稱十種重大疾病)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計救助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30000元。

(二)門診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治療費用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救助。其中,對城市低保家庭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農村五保對象等重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門診救助資金。具體數額由縣(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參保參合醫療救助。對城鄉低保一、二類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負擔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第八條醫療救助對象在住院和門診治療期間,應當享受經濟困難床和相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醫療救助申請人持村(居)民委會證明、攜帶戶口薄、身份證、低保證(五保證)、診斷書、費用治療明細單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單證明材料,到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醫療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資料的真實性,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并簽署審核意見,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表》,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縣(區)民政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政府報送的醫療救助對象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審,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簽注理由后退回申請人。

第十條縣(區)民政部門應堅持醫療救助審核、審批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縣(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對象檔案,一戶一檔,做到醫療救助對象申請書、審批表、診斷書、醫療費發票等資料齊全,規范化管理。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救助制度。定點醫療機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相一致。

第十三條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規定范圍內,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省級下撥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補助資金每年按照當地城鄉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標準列支;

(三)縣(區)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社會捐贈、慈善機構資助金。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多種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救助醫院和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衛生部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十九條對截留、侵占、挪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各縣區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范文第4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開展以來,縣委、縣政府科學籌劃,相關部門嚴密組織,并建立了醫療救助相關制度,醫療救助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為貫徹落實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晉民字1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醫療救助工作步伐,促進醫療救助工作深入健康發展,實現“管理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的目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救助范圍,提高城鄉醫療救助的可及性

在確保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和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并得到及時有效救助的基礎上,逐步把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取消救助病種限制,針對不同對象的醫療需求,分別開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其它救助方式。科學制定醫療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類或分段設置救助比例和封頂線等辦法,逐步提高救助對象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補償后需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

結合我縣實際,目前重點救助有以下幾類患病對象:

1、農村五保對象(持有五保供養證的人員);

2、城鎮“三無”人員(無贍、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任何收入來源的人員,包括有家無業精神病重癥患者);

3、城鄉低保對象(持有城鄉低保證的人員);

4、重點優撫對象(持有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件的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軍參戰人員及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5、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無業特殊困難居民;

6、因患大病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補償后,個人負擔部分仍較高的困難家庭病患者。

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1、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有家無業精神病重癥患者,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95%以上。

2、1—6級殘疾軍人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90%以上。

3、7—10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點優撫對象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50%以上。

5、城鄉低保對象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50%--80%。

6、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嚴重心臟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難群眾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50%--90%。

7、其他貧困和特殊困難對象的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20%--50%。

8、同等情況下,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標準不高于80%,救助時需提供(來源:文秘站)獨生子女證或絕育證明。

上述1、2、3類對象不設救助線和救助封頂線;4、5、6類對象救助線為6000元,年救助封頂線為30000元;7、8類對象救助線為10000元,年救助封頂線為30000元。

二、開展多種形式救助,提高城鄉醫療救助的針對性

1、住院救助。申請對象經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以及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后,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外,對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包括醫療保險的起付費用)實行救助。

2、資助“參合”、“參保”救,!助。對農村五保、農村低保對象,縣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家庭繳費部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助。

3、大病關懷救助。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對象身患惡性腫瘤、尿毒癥、重癥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處于晚期,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后,可給予一次性的大病關懷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原則上經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關懷救助)

4、臨時醫療救助。經住院救助之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巨大,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和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以及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救助標準300—1000元。

同時,積極探索對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對象中患慢性病需長期院外治療或藥物維持的救助對象以及特殊病種患者的門診醫療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對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對象殊困難人員積極推行醫前、醫中救助,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預付醫療救助資金,保證困難群眾及時住院治療。

三、簡化救助程序,提高城鄉醫療救助的時效性

民政部門要本著為民、利民、便民原則,努力做到及時受理、即時救助。盡量縮短審批周期,切實緩解困難群眾就醫難問題;醫后救助盡量采取一季一審的辦法,審批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醫療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城鎮)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報送有關資料(詳細資料清單附后)。由村(居)委審查確認,法人代表簽注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由鄉鎮民政助理員或居委會負責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統一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五日內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退回,對存在疑議的提請分管局長及時入戶核查。十日內業務股室將審查后的資料進行統一匯總,并會同分管局長拿出初步救助意見,十五日內由分管局長組織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相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對救 助資料進行綜合審查評議,拿出具體救助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業務股室根據集體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詳細說明理由。之后,民政局業務股室作出預算報告和匯總表及其花名冊,經局長審查簽字后,送財政局進行社會化發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資金不低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60%。

2、臨時醫療救助和大病關懷救助程序。個人申請、村(居)委會審查、鄉鎮(城管委)審核、縣分管領導簽字、縣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進行救助。用于臨時救助的資金應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10%以內。

3、醫前、醫中救助程序。醫療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遞交農村五保或城鄉低保相關證明和定點醫院醫療診斷證明。由村(居)委會專管人員入戶審查,法人代表簽注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鄉鎮(城管委)審核、簽注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縣分管領導簽字;縣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進行救助。

4、門診救助程序。與醫前、醫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農村五保或城鄉低保相關證明的前提下還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長期院外治療或藥物維持的證明。用于門診救助的資金應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15%以內。

四、加大投入力度,嚴格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隨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財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救助人數的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資金投入,為城鄉醫療救助水平的穩步提高提供資金保障。要嚴格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足額將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民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財社29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39號)的有關要求,強化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縣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別建立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級民政部門分別設立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財政管錢”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機制,減少救助資金的發放環節,提高效益,實現直接支付和社會化發放,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五、落實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作

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工作,抓好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要嚴格救助信息的登記、統計和救助對象的檔案管理,及時將救助信息錄入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按季報告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上報救助政策的調整變動和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及資金投入情況,要充分認識統計報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不虛報、不瞞報,嚴格責任追究,確保統計報告數據的真實,為各級掌握救助情況、分析救助形勢、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據;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計劃,及時復核、下撥救助資金,根據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保障模式,建立與救助對象和業務量掛鉤的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杜絕服務不規范和過渡醫療等現象的發生,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工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要為救助對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就醫購藥條件,引導救助對象合理就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電視臺等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群眾的知曉率和輿論監督的力度。

六、資金發放

民政局制作相應的匯總表和花名冊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財政局、基層政府和指定金融機構各執一份,醫療救助資金在每季審批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下撥到指定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申請救助人憑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

附:__縣農村(城鎮)醫療救助申報資料

一、填寫“__縣農村(城鎮)醫療救助對象申請審批表”

二、提供農村(城鎮)醫療救助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

1、家庭成員包括對患者有贍、撫、扶養義務關系的所有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況和前后治療過程

3、家庭困難原因和困難情況

三、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提供經縣衛生部門審核后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城鎮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提供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及戶主、患者戶口簿復印件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實行政府主導、財政補助、社會參與的運行機制。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提倡個人認助五保老人。

第三條敬老院應當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社會,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的修繕費用、管理人員工資、社會勞動保險、五保人員醫療費用由縣財政實行定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敬老院正常運轉經費(包括水、電、燃料),村組負責收繳五保人員土地轉包費用,其余不足部分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組織社會捐贈進行籌集。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民政局負責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其他縣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應各盡其責,支持敬老院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六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兼顧供養社會托老對象。

敬老院應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休養人員自費代養。

對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簽訂供養協議,實行居家養老,供養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協議發放,并不定期檢查寄養人員的供養情況。

第七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實行集中供養。

第八條敬老院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對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出院的五保對象,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出院手續,領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條敬老院收養自費人員,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敬老院的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環境較好,交通便利。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敬老院規模大小和供養人員多少提供適量的可耕種土地,供敬老院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

(一)新建敬老院的規劃、設計、建設必須嚴格執行《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種設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確保房屋質量安全。敬老院規劃、設計、建設、竣工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

(二)敬老院的建筑設計和外墻裝飾應與老年人心理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門、走道、出入口的設計必須做到方便老年人;裝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裝飾材料,地面用材適合老人活動,配備消防器材,制訂消防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三)內部設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還應根據敬老院規模大小提供醫療、學習、娛樂、健身等配套設施。

第四章院務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養人員參與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組織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入院供養人員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及后事處理聯系人等有關資料并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搞好環境綠化和清潔衛生,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條伙食團必須達到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C級以上標準,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具有健康合格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供養人員的飲食應講究營養、衛生,注意調劑飯菜花樣,尊重供養人員的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適時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供養對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設立醫務室,條件不具備的要與鄉鎮衛生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實行定點聯掛,定期對供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供養人員生病后,敬老院應及時將其送到定點醫院(衛生院)治療(鄉鎮政府所在地的醫院或衛生院為五保人員的定點醫院);五保對象去世后,敬老院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二十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五章生產經營和財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的土地、房產、設備和其他財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敬老院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院長變動時,應進行審計;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五保供養協議書中已登記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按照五保供養協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大力發展院辦經濟。原則上一級敬老院每年院辦經濟收入不低于3萬元,二級敬老院不低于2萬元,三級敬老院不低于1萬元,規模較小的敬老院不低于0.5萬元。生產經營收入依法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根據敬老院供養對象人數按20∶1的比例進行配備,并經健康體檢合格,辦理《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院長及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聘期3年,工資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協議落實。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給各敬老院下達院辦經濟任務,每年負責對敬老院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訂完善工作人員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制度。敬老院應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對敬老院的有關減免和優惠政策,在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等方面盡可能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應將敬老院五保對象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特困醫療救助體系,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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