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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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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1篇

第二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授權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省國資委出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審批、審核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制訂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符合《公司法》、《監管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省屬企業中的上市公司章程,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屬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列事項;省屬企業中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列事項。

(三)原則上按照本辦法附件《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國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統稱“章程范本”)作為起草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樣本,在不違反《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依照企業實際情況就具體事項作其他規定。

(四)省屬企業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或第八十二條各項內容發生變化和省國資委要求修改時,應當及時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

第四條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審批、審核、備案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獨資公司由省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制訂本公司章程,非國有獨資公司由股東(大)會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國資委授權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審批程序進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籌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籌建組)起草并報省國資委初審,由企業改革與發展處(以下簡稱“企改處”)征求委內相關職能處室意見,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章程范本對送審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2、由企改處根據相關職能處室審查意見研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國資委領導審定后,與相關國有獨資公司進行溝通;

3、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根據省國資委的初審意見,對公司章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國有獨資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國資委上報公司章程的請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電子版文檔),由省國資委發文批復。其中涉及與章程范本有重大變動的,由企改處將公司章程提交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三)省屬企業中非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大)會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審核程序進行:

1、非國有獨資公司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前,由省國資委派出的產權代表將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國資委審核;

2、由企改處征求委內相關職能處室意見,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章程范本對送審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3、由企改處根據相關職能處室審查意見研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國資委領導審定后(涉及與章程范本有重大變動的,提交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形成省國資委審核意見,告知產權代表;

4、產權代表按審核意見與非國有獨資公司進行溝通,并在股東(大)會上表決;

5、公司章程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由省國資委派出的產權代表將生效的公司章程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五條省國資委對公司章程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監管條例》的規定,是否載明屬于出資人審議批準職權范圍的事項,以及屬于產權代表與出資人簽定的《業績考核責任書》規定應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項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三)出資人或股東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權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資人審定的公司發展和戰略規劃。

(五)股東(大)會(或國有資產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結構的完整性、定位準確性及相互間權屬界限劃分的合法合規性。

(六)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會議有關重大問題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是否科學與健全。

(七)法律賦予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的內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應當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或決定的其他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本文以有限公司治理為研究對象,以我國公司法現有規定為基礎,結合我國有限公司治理的實際,從有限公司特點入手,分層次地闡述了有限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其立法。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兩類公司之一。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自1892年由德國法首創,兼具設立簡便、組織管理靈活、有限責任等優點,遂成為各國法律普遍承認的重要商事主體,并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我國實務運作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優勢往往兼產生公示性不強、監控不力、被股東濫用極易滋生糾紛等弊病。欲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種種病癥進行準確把脈并提出相應對策,須從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開始。

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首先必須溯源至其產生。有限責任公司并非由企業組織基于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經過長期歷史的發展自然演進而產生,其完全是德國立法者的發明創造,本身并沒有其他公司形態那樣深層的歷史經驗或文化傳統底蘊。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從不同的視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但以下幾點體現了其本質屬性:

一、嚴格的資合性法律形式要求和鮮明的人合性經濟實質內灑

從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公司形式來看,它必須滿足一定的資合性法律形式要求。資合性法律形式要求的完美表達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設計,即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參照了股份有限公司這個范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設計思路,是將股份有限公司的諸多資合性要求納入合伙等人合性企業組織而形成,其在股東特點、公司運營等經濟實質方面,表現出鮮明的人合性色彩: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相當緊密的信任與合作關系,這種緊密的信任與合作關系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發展乃至存亡都具有決定性影響。2.建立在股東信任和合作關系基礎上的自由協商機制在公司運營管理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3.受股東間須存在相當程度的信任與合作關系所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一般較少。基于上述諸多方面,臺灣學者林永榮將有限責任公司定位于“中間形態而較接近于人合公司”。

二、濃厚的封閉性色彩

股東間存在相當緊密的信任與合作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股東自由協商機制在公司經營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先天的具有一種對外的排斥感,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在股份轉讓、信息公開等諸多方面有著濃厚的封閉性色彩。

三、有限資任公司的所有與經營的一致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與經營一致性的含義比較直觀,是指有限責任公司雖具有獨立人格,實現了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分離,但公司股東一般都積極地參與公司管理,甚至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分紅,股東以參加公司管理的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

我國現行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治理的規定體現了相當的靈活性和特殊性,大大增加了賦權性規范,體現了新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自治的理念,使得公司治理環境更為寬松。同時,現行公司法也大大提升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

我國新公司法中有限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關設置和職權配置。

我國新公司法對有限公司采取了大小公司區分立法的作法,即在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上實行大小公司不同的規則,明確規定小公司即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這種做法,反映了有限公司的實際,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可以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和負擔,有利于投資者創立中小企業。職權如何在公司內部組織之間進行合理的劃分和配置,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法48條“突出了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作用以及董事長不積極履行職責的救濟,從根本上削弱了董事長的職權。另外新公司法擴大了監事會的職權,其監督對象范圍由原來的經理擴大至高級管理人員,增加罷免董事、高管建議權、召集主持股東會權、質詢權、調查權、提案權以及訴訟權。

(二)股東關系的安排和處理。

由于有限公司缺乏一個開放的交易市場,股權轉讓一般受到較多的限制,小股東容易受到欺壓和擠迫,公司容易發生僵局。現行公司法有關中小股東保護主要表現在,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可以通過章程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擁有知情權、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利分配請求權、退股權、股東代表訴權以及宣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該決議的請求權。新晨

針對有限公司中少數股東退出較難的問題,舊公司法規定股東將其股權進行外部轉讓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舊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這一限制過于絕對,而現行公司法則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作規定。這一修正無疑賦予了股東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設定股權轉讓限制的自由。顯然,現行的有限公司治理的契約性更加明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少數股東退出較難的問題。

(三)債權人保護。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3篇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擔任______職務,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范本。

單位全稱: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該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特此證明。

(蓋單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址:

性別:

出生年月:

聯系電話:

注:①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請隨附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資料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證明范本》。

證明,兼任,公司,職務,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證明××××同志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正式任命(選舉、聘任)擬在××××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根據公司章程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該同志不是(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干部(退離休干部)兼任職。

兼任其他職務情況:

特此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正文: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單位名稱)任(廠長,經理等)職務,使我 (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填寫說明:

其他組織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同上。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擔任______職務,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該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4篇

    [論文摘 要]由于公司主體之間利益的差異和公司資本三原則等原因,在實踐中出現公司僵局。現行《公司法》關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規定不完善,應對公司僵局采取多樣化的救濟途徑,完善法律制度。

    所謂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續運行過程由于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分歧或糾紛,且彼此不愿妥協處于僵持狀況,導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決策,從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新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在經營管理產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按此條規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規定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據,被認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進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從三個方面分析:

    1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體利益差異性決定的。在公司中,股東、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會在公司的經營決策上發生嚴重分歧,這種基于利益沖突而產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調和的,利益的差異使其無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導致公司事務不能正常運轉。

    2從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資本三原則是公司僵局形成的關鍵。資本法定原則和資本維持和充實的、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原則導致了任何公司一經成立,非經法定的程序,股東不能隨意抽回出資,資本實際上已被凍結。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決議采取“股東多數決”原則,在大股東控制對數表決權或者股東表決權和都是人數對等化的時候,股東會和董事會就會形同虛設,股東或董事之間矛盾無法調和時,任何一方可能都無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多數,決議的通過幾乎不可能,從而無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3從公司自身角度講,公司人合性的喪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質因素。

    公司創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達成一致,更有利于團結一致把公司經營管理好,但是合作與矛盾總是相伴而生的。一旦股東之間的摩擦,損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造成公司運作失靈。當公司運作機制的失靈無法完全在公司內部化解時,便會出現整個公司運作的癱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僵局多發生在具有較強“人合性”特征的有限責任公司中也就不難理解了。公司僵局根源于公司內部存在的尖銳矛盾損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公司人合性的喪失及公司管理和決策所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質因素。

    二、對我國解決公司僵局問題的反思

    《新公司法》頒布實施之后,完全可以通過陷入僵局的當事人一方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苦惱。但是與國外特別是美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國新《公司法》對公司僵局的規定存在明顯的不足,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解決公司僵局的措施上顯得過于單一。依據我國的新《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當公司陷入僵局時可以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該條雖然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解散公司并非是解決股東困境的最佳方式。西方國家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濟措施,除了司法解散之外,還有強制股份收購、第三人的介入制度、法庭任命管理人、任命臨時董事等措施,措施的多樣化更有利于對當事人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利益的保護。

    2新《公司法》第183條本身存在缺陷。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規定的較為抽象、模糊,尚需解釋,可操作性不強,且易滋生濫用危險。另外,在對起訴股東的資格限定上只規定了持股比例的限制(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而沒有持股時間的限制也會使心懷叵測的股東濫用這一權利變得更加容易。并且新《公司法》第183條在訴訟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我國公司僵局問題的立法完善

    綜上所述,我國新《公司法》對公司僵局問題的立法規定顯得過于粗糙,在立法上仍需要對公司僵局問題進行完善,具體做法主要是對公司法第183條強制解散公司的規定進行完善同時在公司法律中增加公司僵局的其他救濟措施,同時就有關程序性的的問題作出規定,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

    (一)強制公司解散措施的立法完善

    我國新《公司法》第183條雖然規定了強制公司解散的僵局救濟措施,但是在強制公司解散的具體規定上,還存在著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1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問題。

    在法定事由的規定上,我國公司采取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種模式的缺點是有助于彌補列舉模式的不足,但因其含義較為抽象,尚需解釋,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濫用危險。我國應借鑒英國和德國等國家的限定列舉模式,在具體列舉的基礎上,以“其他事由”作為“兜底條款”。

    2原告的主體適格問題。

    我國新公司法第183條明確規定了提起司法解散之訴的主體是公司的股東,并且把起訴股東的資格限定為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這種限定是必要的。但是沒有對股東的持股時間作出規定,鑒于國外的立法例,我國公司法應該在利益衡量基礎上,對提起公司解散請求權的股東既要有一定持股比例的限制又要有一定持股時間的限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持股時間為1年以上較為合適。這對避免以搞垮公司為目的的“人為制造”的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

    3司法解散的被告。雖然原告常常認為,與其發生利害沖突并侵害其權益最后導致公司僵局的是其他股東而非公司,故而被告應是其他股東。事實的確如此,然而公司才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判決的效力須及于公司,所以當原告股東只將其他股東定為被告時,法院應將公司一并列為被告。

    4以窮盡其他救濟措施為司法解散的前提。司法解散公司的結果是終結公司的法人人格,運用不當將產生種種弊端。應將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作為適用該項救濟手段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公司自力救濟、行政管理、調解、仲裁等手段已無法有效解決僵局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增設公司僵局的救濟措施

    面對公司僵局,如果依據公司法第183條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結果是解決了僵局問題同時消滅了公司,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股東不一定愿意通過如此方式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很有必要從借鑒其他國家的方法入手,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在公司法中增加其他救濟措施。

    1強化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對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自治規則,在預防公司僵局方面理應發揮的重要作用。因此,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就將來可能出現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決方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同時改變實踐中大部分公司并不注重公司章程的作用,往往照搬工商登記部分的章程范本,工商部門在制作公司章程范本中最好予以說明和引導投資人對公司章程予以重視。還要發揮律師在公司章程制定中的作用,律師因其職業經驗和技能對公司僵局有深刻的認識,對公司僵局的預防也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2將調解作為解決公司僵局的必經程序。調解的介入能使雙方緩和利益的差異,回到共同的利益上來,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僵局,防止損失的擴大,同時可以降低僵局的處理成本,使公司回到正常的經營軌道上來。因此,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將調解作為司法介入的前置程序。還應建立行業調解員制度,規范調解的主體和程序。這是考慮到如果讓當事人自己從社會上找一個各方都同意的、熟悉公司所在行業的專家并不容易,而行業調解員制度可以方便各方對調解主體達成共識,降低調解成本,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3引入臨時管理人制度。

    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公司管理混亂或者無人管理對各方都是不利的,在公司爭議各方派系明顯的情況下,引入臨時管理人對公司進行過渡性的管理。臨時管理人的作用在于爭議方尋求矛盾解決的同時,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臨時管理人在得到各方確認后行使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在聽取各方意見后,本著善意、誠信的原則并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公司的一般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爭議各方除有理由說明善意管理人存在重大過錯的原因外,必須服從臨時管理人的決策。

    4增設強制股份收買。

    強制股份收買是一種特別的股權退出機制。它是指由公司或發生爭議一方的股東收買對方股東的股權,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對于解散公司的方式來講,這種強制股份收買的方式是一種比較折中的方式。從國外的立法看,這種規定較為普遍。如在美國,現有一半州的法律規定了法院可以采用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新的公司法已經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對于通過采用這種股份收買的方式來使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已經給予以法律上的承認。從而為我采用強制股份收買機制在法律上進一步掃清了障礙。

    [參考文獻]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5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參考范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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