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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法權結構的界定
1.法權結構中的“法”。法權結構中的“法”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主體認知的“法”,主要是從學理角度而言的,包括學者對規則及制度的價值追求、一般民眾對于規則及制度的普遍向往,主要體現為學理性的著述、大眾的信念;二是法律規定的“法”,主要是指成文制定法,即由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規范性文件;三是現實表現的“法”,主要是指制度生活的行動者實際確立、維護并遵守的實踐規則。以上三個層面分別構成法權結構的不同形態:應然態、法定態和實然態。[1]
2.權力和權利。根據政治哲學和社會學晚近的研究成果,權力更強調一種“控制權”,而權利則意指一種“行動的自由”。[2]權力和權利的本質利益屬性,也不再局限于單純的經濟利益或資源,而擴大到了幾乎一切形式的資源。在當今社會,由于資源形式多樣且數量巨大,任何公民個人、團體、國家機關等等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資源,若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了廣泛的同意,自然就會產生強制性的支配和控制能力。[3]同時,權力與權利除了數量上的比例關系,還存在其他多種形式的關系。包括二者相互的影響、二者在一定的社會情勢下發生的互相轉化、二者在具體場域中的不同組合,等等。
總體而言,權利與權力二者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可以分為兩個極端:互侵與互動。所謂“互侵”,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單極化的權力(國家權力)對個體權利的吞噬;二是指分散化的個體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反對或者武力反抗,以及個體權利對原屬于公共權力領域的侵犯。所謂“互動”,同樣是從兩個方面而言:一是指多元化的權力(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對社會個體權利和團體權利的尊重與信任;二是指有組織的、自治的社會個體權利和團體權利對公共權力(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的監督與信從(一種建立在信任和信念基礎之上的配合與服從)。一般說來,法權結構不是靜態的,而是常處于變動不居之中。就人類歷史的總體發展趨勢而言,法權結構表現為由“互侵”到“互動”的變遷。權利對權力的態度以及相應的行動,也從屈服、盲從,逐漸演變為反對、暴力反抗,到理性思考、有限參與,再到追求自治、積極參與、嚴格監督,等等。當然,這是理想的變遷描述,實際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反復甚至倒退亦在所難免。
二、經濟法的法權結構
法權結構是指包含于法之中的權力與權利的關系,經濟法的法權結構就是包含或體現在經濟法之中的權力與權利二者之間的關系。由于這里的“經濟法”存在應然、法定、實然等多個形態,相應的法權結構即經濟法中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也存在應然態、法定態和實然態三個互相聯系又互有區別的層次。
筆者將法權結構在性質上界分為傳統和現代兩種。傳統法權結構最突出的特征是權利與權力之間的“互侵”,與之相對,現代法權結構最突出的特征是“互動”。以此為基礎,“傳統法權結構和傳統經濟法”與“現代法權結構和現代經濟法”可以形成對應的關系。所謂“傳統經濟法”,從理念維度分析,最基本的特征是“互侵”。在中國計劃經濟時代表現為奉行單向度的“國家干預”的集權思想和“全權計劃”理念,對國民經濟進行幾乎無所不包的計劃和安排;在西方社會則表現為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崇尚的絕對自由和對公共權力的絕對排斥。所謂“現代經濟法”,最基本的特征則是“互動”,表現為秉承“協調互動”的理念,包括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經濟民主與政府管制的“協調互動”等,在促進和張揚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體現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礎之上追求政府的有限干預和市場的有限自治。當然,與傳統法權結構和現代法權結構一樣,傳統經濟法和現代經濟法都只是一種大致的、籠統的理論概括。
三、現代經濟法的法權結構的基本層次
(一)應然態:從共生到協調的經濟法理念
應然態的法權結構是主體認知的法權結構,主要是從學理角度而言的。現代經濟法互動式的法權結構表現在應然層面,體現為經濟法理念對于互動的詮釋。經濟法的理念即經濟法的宗旨、基本精神和價值追求。筆者以為,經濟法的互動理念從法理角度看體現為共生,從制度角度看體現為協調。
經濟法權力與權利之間的互相融合、互相轉化、相輔相成等關系,在法理層面都是共生的反映與體現,是權力與權利之間互動的高級形態,在有些場合,經濟權力與經濟權利甚至是互以對方為條件、須臾不可分的,比如在商會的組織運作中,商會對成員的組織、管理的權力與商會成員參與商會運作的權利互為條件、互相依存。協調作為一種理念,其內涵也在于強調各個因素之間的互動和共生。作為制度層面的理念,協調強調的是互動的制度化的理論表達,包括主體的協調、行為的協調、責任的協調等等。主體的協調是指分享經濟法權力的主體與分享經濟法權利的主體在機構設置、資格認可上的對應;行為的協調是指經濟權力主體行為與經濟權利主體行為之間的配合;責任的協調是指權力主體因違法的經濟權力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與權利主體因違法的經濟權利行為所承擔的責任之間的匹配。
(二)法定態:經濟法制度間的功能組合
法定態的法權結構是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的法權結構,主要是從立法角度而言的。現代經濟法互動式的法權結構表現于法定層面,主要體現為各種經濟法制度之間的功能組合。
法律功能的組合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目的,在分析不同法律各自具有的功能的基礎上,尋求功能之間的組合以形成協同效應。就經濟法制度之間的功能組合而言,即是針對具體的經濟問題,主要通過經濟立法將體現不同理念和原則的經濟法律規范進行組合,并通過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施環節予以落實。實現經濟權力與經濟權利的互動,在法定層面上最關鍵的就是完善經濟法制度間的功能組合。比如在城市管理、規劃行為中,政府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規劃等經濟權力必須與民眾獲得生活保障、獲得再就業和再發展的經濟權利相共生、相協調,才能發生互動的效果,這就需要土地征用制度與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制度之間的組合,需要城市房屋拆遷制度與拆遷公民的生活安置和再就業發展制度之間的配合。
(三)實然態:從“互侵”中探尋通往“互動”之路
實然態的法權結構是指社會現實的經濟生活體現出來的權力與權利二者的關系,與應然態和法定態的法權結構不同,它是法權結構在現實層面的終極表達。從功能的意義上講,只有這個層面上的法權結構才真正體現了現代經濟法的法權結構實現互動的范圍和程度,因而這個層次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但法律的現實運行會受到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此對實然態法權結構的分析也具有更大的難度。
從經濟權力與經濟權利的現實生態來看,經濟法的法權結構在實然層次上存在很多的不協調,準確地說,在性質上離互動還相差甚遠,“互侵”的現象反倒更為常見。比如商會組織不健全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反映了經濟權利和經濟權力之間的不協調、不配合,甚至相互侵占、職能錯位、功能失效等狀態。因此,對實然態的法權結構進行分析,真正的價值還是在于從權力與權利之間的不協調入手,從二者之間的“互侵”入手,分析不協調和互侵的成因,以此探尋實現“互動”的路徑。這一路徑最關鍵的問題是必須理順法權結構三態之間的關聯,使得經濟法的法權結構在應然、法定和實然三個層次之間彼此互通、信息和資源共享,實現良性循環。
四、現代經濟法的法權結構的具體特征
(一)經濟權力的多元化和“經濟元權力”的制度化表達
現代法權結構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公共權力的多元化,不僅權力的職能要分散化,權力的主體也必須多樣化。經濟權力主要包括“經濟組織權力、經濟支配權力、經濟強制權力、經濟處罰權力、經濟監督權力”,[4]隨著權力多元化和社會化理論的發展,經濟權力的行政性色彩日漸淡化,個體、社會與國家在對公共經濟事務的支配上都具備了現實性與可能性,特別是在主體上,經濟權力的分享機制可以包括政府的經濟權力、專門性機構的經濟權力社會中介組織的經濟權力、以及社會成員的經濟權力等等。
經濟權力的多元化帶來了經濟權力生態的繁榮,也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在現代經濟法的法權結構中構建一個針對多元化權力本身的監管機制就變得極為重要。這個監管機制中最為核心的一點應是“經濟元權力”的創設及其制度化表達。所謂“經濟元權力”,也可以稱作“經濟權力的權力”,即創設經濟權力的權力,它是所有個別的、具體的、社會化的經濟權力的合法性和經濟性的基礎,是經濟權力在制度化設置及運作中的終極性的價值標準。經濟權力是特定主體對國民經濟運行施加支配性、強制性影響的資格和能力,特別是對于經濟行政主體而言,其享有的經濟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權力,其從事的經濟干預(如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經濟行為。[5]規范經濟權力、約束經濟行為的關鍵在于為相應的權力和行為尋求憲法、意義上的合法性,這種尋求的實踐進路則是探索“規則”、“元規則”[6]在經濟權力和經濟行為領域的制度化表達。只有確立并遵循“經濟元規則”及其衍生的“經濟元權力”,各種具體的、分散的經濟權力才能在根本上獲得合法性,才能在經濟權力社會化、泛化的同時保持自身的規范與正當,從而實現與經濟權利的互動。
(二)經濟權利的自治化與規范化的制度構建
一般認為,經濟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獲得的,實現經濟目的的,滿足物質利益需要的權利。事實上,經濟權利的發生往往并不依賴于經濟法律或經濟合同的規定及約定,特別是在大多數場合下,實然態的法權結構都包括了經濟權力及與之相對應的經濟權利。
與經濟權力不同,經濟權利不需要“經濟元規則”、“經濟元權利”的制約,相反,最大化地實現權利、發展權利才是經濟權利的本質內涵,也是互動式法權結構的根本要求。經濟權利的問題在于私權的濫用同樣會造成法權結構的失衡,在經濟權力缺位、越位、錯位的場合下,個體的經濟權利往往會因為空間的無限和監管的缺位而擠占公共空間,結果或是個別的權利主體實施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其他權利主體的利益,或是若干權利主體通過不正當聯合或結盟實行壟斷、限制競爭,比如價格卡特爾等,從而損害互動的法權結構,損害整體的社會福利。顯然,同權力一樣,權利自身也要具備實現互動的要件,因此必須通過制度構建實現經濟權利的規范化,即對私權濫用的制止。比如經濟法中宏觀調控的功能之一是彌補市場主體力量之不足,市場規制法則主要是對越出正常范圍和幅度的私權進行糾正或懲戒。規范和監管等作用方式主要是消極、被動的,互動式法權結構還要求實現經濟權利的自治化,促使個別、零散的經濟權利主體由分散走向自治。自治即自理,是經濟權利主體獲得更大的自由空間、積極參與公共領域事務、監督經濟權力行使的必然要求,一個有組織的、自治性很高的權利網絡還可以自發地形成自我規范,有效地節約權利監管和規范的成本。
(三)社會經濟權力和權利的權限制約機制的型構
社會經濟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利,即社會中介組織掌控及享有的經濟權力與經濟權利。社會中介組織在結構上連接經濟行政主體和市場主體,其重要的功能一是作為經濟行政主體的替代實現對市場主體的自治性管理;二是通過信息制造及傳輸以產出中立、客觀、社會性的經濟評價。前者的代表是形形的商會,后者的代表是各種各樣的信息咨詢和信用評級組織。但社會中介組織的問題在于容易發生行政化和內部人控制。[7]行政化是指社會中介組織變成政府的代表,淪為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權力觸角的延伸,典型的比如各種官辦產業協會;而內部人控制則是指商會組織內部發生經濟學上的“道德悖逆”和“逆向選擇”,淪為個別成員謀求私益、掌控話語權的工具,社會經濟權力被個別權利主體挪用,社會權力的空間被個別權利主體擠占。
社會中介組織同時具有經濟權力主體和經濟權利主體的資格與能力,這一點使它在現代經濟法的法權結構的互動之鏈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社會經濟權力和權利的勃興是實現及保障現代經濟法的法權結構的關鍵。然而,這種雙重的資格與能力也造成了對其進行規范和完善的重大難題,因為單向的權力制約和權利監管機制此時已經難敷其責。要完成這個目標,最重要的一點應是經濟權限制約機制的型構。我國學者認為,經濟權限是“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力、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的總和”。[8]經濟權限強調在經濟義務基礎之上的權力與權利的復合,事實上是看到了在經濟權力與經濟權利之間的互動關系中,僅有經濟權力主體與經濟權利主體之間的制約是不夠的,而必須通過另外一個支點完善法權結構內部的互動機制,這個支點就是義務。通過將義務同時附著在經濟權力和經濟權利之中,實現了經濟權力和經濟權利的強制性倚賴,保障法權結構的互動格局。因此,經濟權限本質上是一種法權結構的保障機制,建立健全經濟權限制約機制,是解決社會中介組織的社會經濟權力及權利監管難題的關鍵。
【注釋】
[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頁。
[2](美)丹尼斯·朗:《權力論》,陸震綸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頁。
[3]郭道暉:《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
[4]劉瑞復:《經濟法:國民經濟運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頁。
[5]單飛躍:《經濟哲學論綱——經濟法哲學基礎的建構》,載《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5年)》,第29頁。
[6]規則,又稱“規則的規則”,參見(澳)布倫南、(美)布坎南:《經濟學》,馮克利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第1頁。
1.1一般資料
本院是1所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設有1個總院、7個分院(兒童、精神、傳染、康復、口腔、腫瘤、急救7個專科醫院)、71個護理單元,開放床位3000張;護士總數1655人,其中男89人、女1566人;年齡19~59歲,平均(31.78±9.67)歲;中專140人,大專958人,本科557人;護士829人,護師465人,主管護師280人,副主任護師77人,主任護師4人;身體基本健康。
1.2方法
1.2.1完善護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按照新三級甲等標準,建立由院長、護理部主任、護士長、各職能科室正主任組成的護理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各臨床科室設立護理安全管理小組,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于護理部,配備3名專職人員(副主任1名)負責全院護理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饋、整改、督查與追蹤工作。實施護理部-總(科)護士長-病區護士長三級質量控制和護士自我控制的護理安全管理體系,遵循PD-CA循環程序開展集團醫院的護理質量控制,促進質量持續改進。
1.2.2完善護理質量標準及工作流程
護理工作流程應以最短的時間、最小的范圍、最有效的措施,減少護理安全隱患對醫院、患者及護士造成的傷害。集團護理部對全院護理缺陷進行原因分析,將差錯原因看作質量持續改進要點及護理風險預警項目。護理部針對因護理質量標準及護理流程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的護理差錯事故,按照新三級甲等標準及重慶市規范,結合本院實際修訂的集團醫院統一的護理質量標準,進一步完善了重點環節標準化工作流程。
1.2.3排查安全隱患,制訂預警控制方案
護理安全管理委員每月定期進行護理安全評估,按科室、崗位仔細評估護理工作各方面的安全漏洞和隱患,對評估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反饋給臨床科室落實整改,將實施整改后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確定為對護理安全具有警戒或防范意義的預警信號,并針對每一個預警信號制訂出預警控制方案下發相關科室。
1.2.4分級實施護理安全巡查與安全信息網絡直報及反饋機制
由護理部制訂電子版的護理安全信息周報表,該表包括護理核心制度的執行、技術操作規范、設施與設備管理、藥品管理、病區環境、投訴與糾紛、醫療費用等項目。按照周報表項目分級實施護理安全巡查、安全信息網絡直報及反饋機制。(1)臨床一線護士:每班進行崗位隱患巡查,發現隱患立即列出相關護理安全預警內容,及時落實整改,并以書面形式交班,對各班護士進行預警;(2)臨床護士長:每天對本科室進行安全巡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將巡查結果每周上報護理部,對本科室不能解決的問題則列出預警內容以書面形式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3)總(科)護士長:每周對分管區域進行安全巡查1次,指導并協助臨床科室解除安全隱患,并追蹤整改效果,每月將本片區巡查結果上報護理部;(4)護理部:每月對全院護理單元進行護理安全巡查1次,并將本月全院上報的安全信息進行歸納分析,按安全隱患的性質、級別啟動安全預警機制,進行安全防范部署。
1.2.5實施患者風險預警評估,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按新三級甲等標準對患者實施風險預警評估,患者入院時立即給予入院評估(含生理、心理)、疼痛評估、跌倒/墜床及壓瘡、管道滑脫危險因子評估等。患者住院期間護士會根據其用藥及病情變化對上述危險因子實施動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制訂并實施風險預警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1.2.6完善設施設備,打造安全環境
在醫院建筑設計中全方位體現安全理念,病區地面全部安裝防滑地板,墻面安裝有扶手,配備有多功能雙側床欄的病床,病區廁所、盥洗間鋪設防滑墊并安裝防護窗,電梯及樓道安排保安人員保護患者行走的安全,醫院的各種服務設施均貼有醒目的標識及使用說明,為行動不便的患者配備了手推車、輪椅、徒手電梯等。醫院在硬件配備上處處體現了保障患者安全的人文服務理念,力圖營造以患者為中心的安全療養環境。
1.2.7實施護理人力資源的彈性調配
人力資源管理缺陷也可構成護理安全隱患,屬于安全預警范疇。合理排班,實行彈性排班制、層級管理制、新老護士搭配制,以減輕超負荷工作狀態、減少職業倦怠、提高護理質量,使患者安全系數增加。護理部以新三級甲等標準為依據制訂了各病區護士配備原則和緊急狀態下護理人力資源調配預案,并根據各病區實際床位使用率、患者護理等級比例、工作量進行人力資源彈性調配,做到合理、靈活、高效,以達到人力資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均衡性。
1.2.8落實安全警示教育,提升護士風險防范意識
實施科室、片區及護理部三級護理安全警示教育。科室護士長每周五組織召開安全教育會,對本周安全問題進行總結分析,提出下一步安全預警內容,布置整改方案;總(科)護士長每月組織分院(片區)安全警示教育會,對分院(片區)存在的安全預警問題進行分析點評,提出管理對策,并部署安全預警控制方案;護理部每季度召開全院護理缺陷總結暨安全警示教育會議,對季度護理缺陷的性質、類別、發生率等進行系統講評,對護理不良事件典型案例進行原因分析,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預警方案,下發臨床科室落實整改。通過分級安全警示教育,以警醒全體護理人員吸取教訓,做到警鐘長鳴,提升護理風險防范意識。
1.2.9評價方法
將2011年(實施前)與2012年(實施后)護理缺陷發生率及上報率、護理質量及患者滿意度進行比較。護理缺陷包括警告事件、意外事件、不良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隱患事件5項內容,每周上報統計1次;護理質量包括基礎護理、特級和一級護理、優質護理、護理文書、病區管理、急救物品、消毒隔離7項內容,使用本院統一的護理質量評價標準,每月檢查1次;患者滿意度包括對服務技能、服務禮儀、人文關懷、生活照護、心理支持、安全保障、健康指導的滿意度及對護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8項內容,使用本院統一的患者滿意度調查表,每季度調查1次。護理質量及患者滿意度以分值表示,護理缺陷發生率及上報率以百分率表示。
1.3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19.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計量資料符合正態分布、方差齊的數據用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檢驗水準α=0.05,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護理缺陷
護理安全預警機制實施后較實施前護理缺陷發生率明顯下降,上報率顯著提升。
2.2護理質量
護理安全預警機制實施后較實施前護理質量評分全面提升。
2.3患者滿意度
護理安全預警機制實施后患者滿意度得到明顯提高。護理安全預警機制實施前后者滿意度分別為(91.72±3.27)分、(97.64±2.36)分,兩者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3結論
識別護理風險是確保護理安全的前提,護理風險始終存在于操作、處置、配合搶救等環節中,作為管理者應不斷發現護理安全的薄弱環節,評估風險管理的重點,識別并確定現存的和潛在的護理風險,制訂護理風險管理計劃和護理風險防范等措施。現代護理安全管理強調實施前瞻性管理和全程動態管理,這對降低護理缺陷發生率、提高臨床護理質量和節約衛生資源具有重要意義,也體現了護理質量管理預防為主的原則。近年來,如何保證患者安全已受到世界衛生組織和各國的廣泛關注,美國醫療機構評鑒聯合會(JCAHO)在促進患者安全方面有更具體明確的做法。我國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已將護理安全管理列為獨立評審標準。如何在集團化醫院中同質化實施新三級甲等安全管理標準,最大程度地減輕損失,是醫院護理安全管理的最終目標。
3.1健全的管理體制是保障集團化醫院護理安全的關鍵
管理體制不健全、規章制度不完善、管理監督不得力等影響護理安全的組織管理因素,是對患者安全的最大威脅。護理風險管理是一項長期、持續工作,需不斷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只有建立完善護理安全管理體系,才能有效地防范不良事件的發生,提高護理質量、患者和護理人員的服務滿意度。本院按照新三級甲等標準,進一步完善了護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強化了各級安全管理職能,實現了分級護理安全預警的管理體系,切實發揮了個人護理風險預控的主觀能動性,從而達到了規避風險的目的,與傳統方法比較,護理缺陷的發生率顯著下降(P<0.01)。
3.2無懲罰性護理不良事件報告機制在集團化醫院標準化的實施,可提升護理安全的預警作用
無懲罰性護理不良事件呈報機制的標準化實施,有利于消除護理人員抵觸情緒,體現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和諧一致,增強了護理人員參與安全管理的責任心與主動性;使護理人員在缺陷發生時均能以積極、輕松的心態應對,自覺分析護理程序中發生安全事件的原因,并對系統和流程提出改進意見,變被動管理為主動參與,能盡早發現隱患苗頭并及時報告與處理。與傳統方法比較,全院護理缺陷發生率顯著降低、上報率顯著上升(P<0.01),表明無懲罰性護理不良事件呈報機制的標準化實施,可實現集團化醫院護理安全管理質量的同質化提升,有效控制護理風險的發生,使安全關口前移,起到安全預警的作用。
3.3護理安全信息網絡直報系統及反饋機制的建立與實施,可實現護理風險的前饋性控制
集團化醫院護理安全信息網絡中心的建立使總院護理部及相關職能科室能及時收到全院各護理單元的安全信息,在第一時間給予歸納、分析與處理,并迅速提出預警項目與控制方案反饋給相關科室實施。同時,對預警控制方案的實施進行追蹤評價,在風險可能發生前及時采取前瞻性預警干預,實現了護理風險的前饋性控制,與傳統書面護理不良事件報告方法比較,上報率顯著上升。
3.4護理風險預警評估及安全警示教育,可增強護士風險意識,提升護理質量及患者滿意度
一證券經紀人的界定
最新頒布實施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首次對對證券經紀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托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此可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經紀人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關系。第二,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過程中證券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一些服務,但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雇傭證券經紀人來開展證券業務,而是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經營方式和業務開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員做證券經紀人。第三,法律規定證券經紀人首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其次,要和證券公司簽定委托合同,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來開展業務,不能超越授權。
從目前市場實際狀況看,證券經紀人就是在證券經營機構中專門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業務,其薪金所得與其所招攬客戶資產額、交易量或產品銷售量掛鉤的市場開發人員。證券經紀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作為證券經營機構正式員工的證券經紀人,通常稱作客戶經理;二是非證券經營機構正式員工的證券經紀人,一般稱作居間人、經紀人、營銷代表。但他們不是所聘用機構的正式員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類證券經紀人未被納入證券公司員工管理,數量多且規模龐大,存在諸多管理問題,應當首先進行規范。因此,本文所探討之證券經紀人,在無特別說明情況下,專指各證券公司未納入員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態的證券經紀人
二我國證券經紀人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券商經紀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經紀人制度作為爭取客戶與占領市場的一種競爭手段被越來越多的證券公司所采用。國內大部分券商都擁有了自己的經紀人隊伍;通過經紀人開發客戶、為客戶提供信息咨詢、根據客戶的交易量給予經紀人一定比例的傭金提成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經營模式。經紀人制度在我國證券市場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
經紀人制度實施以后,通過人員轉崗、效益與業績掛鉤等方式使普通員工逐漸向經紀人轉變,員工收入直接與交易量掛鉤,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憂患意識都得到了明顯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經紀人制度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發展的確產生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是,不少證券公司在起用證券經紀人時,短期目標太明顯,與證券經紀人自身業務水平、道德素質相比,更多地注重證券經紀人的客戶資源,使得證券經紀人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當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經紀人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較不規范,呈現多樣性。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證券經紀人相對來說又是一種較新的事物,對于證券經紀人尚無統一行為規范。這就使得各家證券公司在經紀人制度的具體實施中采取了各種形式,甚至在同一證券公司內部也不盡相同。具體而言,這些差別主要體現在:經紀人與券商是否為隸屬關系;經紀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資福利待遇;經紀人傭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對經紀人的業務支持程度;經紀人之間是否存在分工與協作等幾個方面。
第二,證券公司員工實際業務水平與證券經紀人標準存在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證券經紀人需要有全面的證券專業知識與良好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而目前國內證券經紀人主要是由各證券公司營業部員工轉崗而來,在知識結構、信息渠道、社會網絡等方面都與證券經紀人的標準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第三,證券經紀人缺乏證券公司有效的業務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是一項綜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經紀人與一個分配制度;更需要證券公司從交易支持、專業培訓到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以為證券經紀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目前很多證券公司對經紀人制度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認為只要實行經紀人制度就一定會促進經紀業務的增長與發展,而對證券經紀人缺乏有效的業務支持與必要的管理。從而使得證券經紀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開展業務,在客戶基礎相對薄弱與普遍業務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發展就極為困難與不均衡。這就使得證券經紀人與券商存在離心傾向,客觀上導致了包括全權代客理財在內的一些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如何規范證券經紀人的管理
目前證券市場中經紀人制度實施的現狀,亟待改善。但是條例卻沒有對證券經紀人的隸屬問題,以及如何規范證券經紀人管理作出明確的規定。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來規范證券經紀人的管理。
第一,納入員工管理,建立多層次的證券經紀人管理體系
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關系。也就是說,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的業務合作關系。筆者認為這種界定是存在問題的,應當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的關系改變為職務關系,即將證券經紀人納入證券公司員工管理。此外,還要建立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自律組織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過上述安排,建立起證券業協會負責制定、落實行業內經紀人自律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負責本公司證券經紀人規范管理的實施、監管部門對證券經紀人管理進行監督的多級規范體系。
第二,建立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和培訓制度
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除此之外,各證券公司尤其是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制定并建立完善、統一的證券經紀人培訓制度和培訓體系,提高證券經紀人整體業務水平和合規意識。
第三,建立證券經紀人注冊管理制度和信用檔案
為加強證券經紀人管理,提高證券經紀人業務行為的規范性,應當建立證券經紀人注冊管理制度,由證券業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職業檔案,對證券經紀人進行注冊管理。
第四,建立證券經紀人規范管理的保障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在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的同時,必將打破證券市場現有狀態,使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承擔更多的義務。要做好新制度與原有市場狀況的銜接和過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就應當適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增加管理制度的靈活性。一方面,對各證券公司新聘用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方式進行嚴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許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對聘用關系存續與否進行雙向自愿選擇的基礎上,給予不具備相應資格的證券經紀人一定的過渡期,鼓勵其取得相應資格,維護市場穩定。
第五,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應當承擔更多的監管、管理責任。
證券監管部門和追求將協會應該對整個市場證券經紀人動態進行緊密關注,樹立綜合監管理念,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相互競爭關系建立起相互監督體制,防止違規聘用證券經紀人的行為,特別是無證券經紀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掛靠其他證券經紀人名下從事證券營銷活動。
第六,增加投資者的知情權。
證券經紀人薪酬激勵機制并不能完全保證證券經紀人與客戶利益的一致性。為防止證券經紀人以不正當手段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客戶進行業務、風險方面的書面提示,使相關客戶了解證券經紀人行為權限,知悉自身、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三者間利益關系;同時,證券公司要建立證券經紀人客戶回訪機制,定期對證券經紀人客戶進行回訪,增強證券經紀人業務的合規性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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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資本;林業產業;改革
引言
**省林業用地面積10425萬畝,其中集體林面積9000萬畝,占林地總面積的86.5%。2005年3月,**省啟動了以“明晰產權,建立現代集體林產權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共完成確權面積7804萬畝,占集體林應改革面積的98.7%。全省已有9878個村完成了改革,涉及農戶430萬戶、林農1473萬人。林農在改革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利益。
一、民間資本參與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1.1民間資本參與林改有利于林改后規模經營民間資本一般多為閑散資金,以流轉或者直接以其它承包形式從一家一戶的林農、集體經濟組織手中獲得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統一進行經營管理,引進先進的技術,了解及時的管理信息,從而提高經營林業的收益率,形成規模效益。
1.2民間資本參與林改有利于解決林業經營資金短缺充分利用民間資本進行林業經營,有利于解決林業經營資金短缺,同時林農還可以通過流轉自己獲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直接得到收入,從而獲得利益。
1.3民間資本參與林改有利于帶動林業產業的發展民間資本就會積極地利用林地林木,在林木尚不足已形成經濟價值時,用林地發展林下經濟,如養殖業、種植業等,據初步統計,林改后林下和林間養殖業、種植業數量是林改前的2-3倍。
二、利用民間資本參與改革存在的問題
2.1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造成林農失山失地目前民間資本進入林業產業可依循的法律法規僅有《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而民間資本參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要是通過林地、林木流轉等形式來獲得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長期以來,有一些法律規定了森林資源可以流轉,但卻沒有規定怎么流轉、流轉程序、流轉管理等內容,雖然《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但目前為止,從國家層面并沒有出臺有效的森林資源流轉辦法,一些素質比較低的村干部就鉆法律空子,暗箱操作,低價轉讓集體林地、林木的現象時有發生,也有一些村民由于只考慮眼前利益,沒有長遠打算,對市場缺乏認識。
2.2容易形成壟斷林業市場,損害廣大林農的利益民間資本進入林業產業,使林地大規模集中,通過經營聯合、統一銷購等方式,必定會越來越走向集中,最后林業資源就集中在了個別幾個大企業、大林戶手中,形成林地兼并、壟斷市場的現象,而廣大林農由于經營面積比較小、經營成本比較高,如果民間資本進行惡意競爭,勢必使廣大林農的利益受損,從而造成林農改變經營林業的意識,退出林業經營市場,這就勢必會造成國家的惠農政策不能真正的使林農收益,而成為民間資本投機的砝碼,引發新的矛盾,影響林業長期的經營發展。
2.3民間資本過度開發森林資源,影響森林生態效益的發揮由于民間資本經營林業主要是以獲得高額利潤為最高目標,民間資本大規模進入林業產業后,勢必會最大限度地開發林地、林木資源以及林內其它動植物資源,林地的過度開發,會破壞原有的生物平衡和土壤結構,造成林地荒蕪、土壤質地下降,甚至是山石、水土流失,改變林木資源的生長環境,不利于林地可持續利用。同時,民間資本會在短期內對接近成熟甚至是沒有成熟的林木進行大規模采伐,而目前又沒有有效的法律法規來制約這種情況的發生,必定會影響森林長期生態效益的發揮。
三、對策
3.1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森林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特別是應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特別是在村干部不按政策去落實或者民間資本違背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林地流轉的情況,要進行加以制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出臺農村土地流轉的具體操作、管理流程及管理辦法,使村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障。
3.2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針對森林資源資產的自身特點,要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一定數量的具有林業專業實踐知識的人員,同時還要有對價格、財會等相關知識的人員,評估師在取得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時應同時取得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發展改革委員會物價部門應站在保護生態、規范市場的高度加大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資格的審查制度,切實履行負責任的職能,而不是“發證了事,收費了事”。
【關鍵詞】公共權力;異化;委托;
公共權力的異化是指公共權力的運行及結果與其本應有的性質相背離。公共權力的產生反映著公眾希望借助公共權力的公共性和服務性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良好愿望,但當公共權力運行脫離法定軌道,出現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時,公共權力就損害了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權力就變成了異質的公共權力。主要表現為:公共權力的者獲得公共權力的使用權卻沒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權力,造成公共權力資源的流失以及權力腐敗行為。[1]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共權力的異化就是腐敗。當今學界為了克服腐敗對社會政治經濟運行產生的消極影響,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對腐敗和成因形成一個可推廣的和無可辯駁的結論。筆者認為,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委托——理論是一個較為理想的理論依據和分析視角,于是試圖用以委托人——人模式為基礎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對腐敗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基本的模型已經發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經應用到經濟學的很多方面,如稅收、就業、貨幣政策等,國內更是把這一理論用在現今的國企改革上。但將委托——理論付諸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現實解讀,可供借鑒的資料還是很有限的。筆者認為,對公共權力異化現象的分析,只有從民眾、國家與政府這三位一體的關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眾將自己天然擁有的公共權力委托給國家、政府實施,而國家、政府有沒有按照公共權力委托人的意愿辦事,采取了不當甚至不法的行為,從而導致了公共權力委托運行失靈下的腐敗問題產生。
一、公共權力的異化:委托—機制運行的失靈
委托——理論的核心就是委托——關系。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據委托人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而委托——理論就是研究這種關系及其制度構建的理論。
現代國家的民主制度大多為代議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委托——機制經由兩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將權力委托給國家,再由國家委托給各級政府。社會中的的每個人總會將各自享有的私有權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所有這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的私人權利,需要委托給一個機構或個人來實施并保證獲利,這個機構或個人就因而獲得了所有廣大民眾委托的公共權力,一般而言,這個機構就是政府。[2]在現代的政府理論中,政府公職人員是作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說法表明了政府相對于社會公眾的從屬性,它旨在說明:政府僅僅是公眾為達成自身利益的選擇性設計,而不是凌駕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與作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與民爭權、與民爭事、與民爭利,更不能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著政府理念的深刻變革,同時,也體現著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路向。
雖然政府和公眾之間存在人和委托人關系,但委托——關系的理想設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總是存在著某種差距,事實上也不排除兩者之間存在著不斷搏弈的過程。根據委托——理論,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如下情況:委托人和人之間的目標與利益一致或不一致,雙方信息不對稱、契約的不完全性、雙方責任不對等,那么,人的活動將可能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動最后引起的責任(或損失)將有可能由委托人來承擔。在現實中,公眾的確承擔了過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災難性后果。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與人目標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權力的有關部門及其具體官員并不像傳統政治學中認為的那樣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維護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驅動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當官員的目標和公眾的目標發生沖突時,人往往很可能選擇損害公共利益、國家或政府利益而維護個人利益。在國家治理中,又沒有任何“看不見的手來自動地促使個人行為服從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顯得有點“強人所難”;其次,契約的不完全性。人踐約是一個動態過程,其中存在著突出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因素,從而導致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帶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約的不完全性為人擁有大量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合理性,為其采取機會主義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間;再次,是信息的不對稱。政治人是信息的優勢者,他們擁有一些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對人的行動細節并不了解或保持著“理性的無知”,人極易產生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試圖破壞規則、鉆空
子和投機取巧,政府很可能變成為私人利益的場所。正是由于種種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為分散個體的委托人的監督上的弱勢處境,使得委托——機制運轉失靈,政府提供的行政產品即公共服務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偏離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人的報酬不與其行為后果掛鉤時,人就會以追求最少的勞動和要素投入來獲取相對高的報酬。人一方面可以無限地擴大自己的權力范圍,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職權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懶、辦事拖拉、推諉責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瀆職行為,公共權力因此而逐漸異化了。
二、對公共權力異化行為改進的路徑選擇
(一)制度建設:架設剛性的行為規范
制度是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人既是制度運作的主體,又是制度運作的客體,因此,對政治人的科學分析是架設有效制度的前提。在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著對人性假設涇渭分明的區別。中國古代雖有“性惡論”,但最終還是“性善論”占據了主流地位。所謂“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對子民是毫無私心的。直到現在,政府官員還是被認為是“人民公仆”。而從基督教教義演化而來的西方人的制度邏輯思路則是“原罪說”,人間沒有天使,政府是一種“必要的邪惡”。休謨指出,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并以積極的防御觀作為基本依歸。[4]洛克認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個人幸福或快樂的,欲望的驅使使得人們專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性中的“仁愛”是永遠不能勝過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論也內在的包含著“經濟人”的假設,認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也是民眾與官員之間的公共權力委托運作失靈的前提條件;再者,委托——理論是用經濟合約的形式來規范委托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競爭性、重利性和等價交換性,容易誘發人的本位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容易沖擊人的理想信念和職業操守。因此,新制度經濟學主張依賴制度來約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6]
制度規范作為一種外部約束,貴在保持和彰顯一種客觀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對人實施有效約束是其要義。制度可以對各個層次的行政官員分別規范,使規范既有確定性,又有針對性。要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行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設計:
第一,加強法律監督,以防止人的違法行為。委托——理論認為,監督是重要的。它認為監督必須持之以恒,因為長期的關系可以發展出有用的價值存量,這種價值存量對于合同的實施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監督更為有效。而法律監督就是將持續不斷的監督體系制度化的作用機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為分散的個體存在,基數很大但未經組織起來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難與以國家為后盾的強大的公共權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對人追求超額費用或瀆職監督行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選擇了監督,個體委托人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這對一個同樣具有經濟人本性的民眾來說結果會是得不償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對人頻繁監督的積極性,更多的人會選擇“搭便車”坐享其成。那么加強法制監督就更是刻不容緩。要在最高的憲法層次上以法權制約行政權力,法權高于一切政治強權,擁有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過法制規定政府有關行政過程中的權力邊界和責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對政府權力實施有效的法則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權力無限膨脹和縮減官員的隨意性權力。
第二,激勵約束機制設計。委托——理論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種激勵機制,使人的行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強制性,沒有退出機制供選擇,因此,政府和民眾之間的合約是被“鎖定”了的,這就降低了政府規避錯誤、提高效率的激勵,但也正是因為這樣,建立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夠確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運行程序能夠引導博弈各方的行為相互促進和制衡,以達到雙方共贏的目的。例如可以實施裁員加薪與高薪養廉的政策。裁減極度膨脹的官僚隊伍,并相應增加官員的正常報酬的高薪養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勵公共權力者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權力;其二是因為官員的報酬是來自于委托人,所以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監督的積極性;其三,擴大官員報酬就是相對減少非官僚職業的報酬,這對不認真行使公共權力者具有相對懲罰作用,一旦失去人資格,也就會損失一大筆收益。[2]然而高薪不應是固定的,要隨人的業績而變動。在企業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給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權,使其主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觀上促進了股東總體利益,也可以相對地減少人為了自利而不惜損害
公利的扭曲行為,這應該為政治委托過程所借鑒。
第三,建立一個發達的競爭性的人市場。實踐表明,競爭和他律分別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證。我國傳統的官員選拔機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競爭優選機制,長期以來,中國采取以身份標簽為特征的人才進入壁壘,既影響了優秀人才參與國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競爭對行政人員的壓力,造成了行政職務終身制。以市場化的裝置為杠桿的人市場的存在,可以實現對不稱職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人聲譽評價機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機感,從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覺培養起防腐拒變的能力。遺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經濟活動那樣隨時隨地根據市場機制來決定人員的更迭,因此人民應該加強對政府官員的控制權,如選舉權、檢舉控訴權和罷免權等,讓政府人隨時都面臨著被降職、彈劾、罷免的危險,才能加強這種競爭和淘汰機制。
第四,加大政務透明度。人們往往會有這樣一種印象或體驗:如果不是有與政府打交道的經歷,普通老百姓窮盡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墻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弊端,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就顯得尤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產品,就應當盡可能地向公眾開放,盡量避免暗箱運作。應完善信息控管系統,改善公共信息體系,削減政府專門部門對信息的隱匿權限,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參政議政的條件,這就需要疏通政府與外界的制度化聯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構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饋機制。同時,還要增強公民意識,提高人們參與和關心公共事務的熱情。作為委托人應該了解,其參與積極性是與切身利益相關的。
(二)誠信政府:打造軟性的行為規范
美國產權經濟學家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團隊中的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與群體效率存在著某種張力,而團隊生產的外部性和環境不確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員的卸責行為,并且似乎任何激勵機制都給企業中的人留有“卸責”余地。即沒有任何制度能夠完全克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避免制度失靈,[7]政府中的又何嘗不是如此。建設遠未完善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督導權力的民意表達程序也極為有限,而且難免因層層過濾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總是滯后的,往往只是作為應急機制或事后收拾的無奈選擇。所以要解決“人問題”,誠信建設不容忽視。政府的本質是一種信托關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內在的倫理品格和存續的基礎。如果人不講信用,政治委托——契約只是一紙空文;如果人講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為使命,忠實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約,獲得委托人的持續信任,那么委托——關系就能良性地運營。因此,如果政府無法回應公眾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貪贓枉法,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機。基于“經濟人”的基本假設,西方政治從來不奢談對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鎖鏈來約束官員的作為。但他們對官員的道德操守似乎從來就沒有含糊過。早期的法國政治家羅伯斯庇爾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來華盛頓倡導“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現代,還是西方的學術派別首先高揚起了公共行政倫理的鮮明旗幟。事實上,與法律制度相比,信譽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維持交易秩序的機制,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法律制度是無能為力的,只有誠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關系中,無論激勵約束機制多么健全(事實上也難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誠信,那么就難以預防和制止其機會主義行為。而委托問題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因此,打造一個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設的應有之義。它既是制度有效運轉的基礎或平臺,也是制度建設孜孜追求的一個頂級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有效約束人的行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強制度建設,而加強制度建設,又需要保證政府誠信。通過制度激勵和誠實守信,約束、懲罰背信棄義的行為,努力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造就誠信的制度環境,無疑是解決“人問題”的一條長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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