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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的施工環境是工程項目建設的基本保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鐵二局五公司__項目部從抓好環境協調工作著手,加強與當地政府和群眾的溝通交流,建立團結互信的路地協作關系,樹立了企業良好形象,構建了和諧的外部施工環境,確保了施工生產的順利推進。
一、統一思想,健全機構,環境協調工作三同步
__省__線(輔線)濟(南)至__高速公路是__省路網建設規劃中“五縱、四橫、一環”的重要組成部分,五公司承建了第七合同段,工程建設投資約2.3億元。施工管段全長6.95公里,穿越四個行政村(西峪河南村、花峪村、小樓村、邢家峪村),外部形勢復雜。
20__年初,五公司在項目中標后立即組建了__項目部,并由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親自掛帥,帶領項目部班子進駐工地現場進行項目策劃。項目部充分認識到五公司初次進入__建筑市場,對當地人文環境和資源尚不了解,而且受北方氣候、冬季息工因素影響,建設工期實際只有二十五個月時間。要確保項目工期,只有迅速打開施工局面,抓好環境協調工作是確保項目工期的頭等大事。__項目部提出以“尊重、溝通、互動”為環境協調工作的指導思想,重點抓好三個同步:即“時間同步、空間同步、立體交叉同步”的協調工作格局,確保協調工作與施工同步進行。同時,項目部成立了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各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協調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協調辦公室主抓,派出所重點參與,環境協調過程中的記錄和相關資料實行備案,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環境協調組織機構的成立,為全面開展環境協調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抓住重點,全面推進,迅速打開施工局面
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的問題大都集中在老百姓對工程建設意義認識不高、拆遷補償款遲遲不到位等,常常影響施工單位的按期開工。
西峪河南村有人口1860余人,不僅經濟落后,人口閉塞,據當地人講1999年修建省道327仲臨公路時的征地拆遷補償款至今尚未拿到手,因此老百姓對建高速公路征地有較大的抵觸情緒。針對這種情況下,為確保__高速公路西峪河南村境內的正線工程和臨時設施的開工建設,項目部協調人員堅持每天跑鎮政府共同尋求問題解決方案。西峪通天河上的施工便橋因受到村民阻工先后5次停工,項目部與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萊城區、雪野鎮政府、區公安分局、鎮派出所長達2個多月給老百姓做工作,最終突破了這一難點。
項目部就七合同段預先開工情況分別向省__高速項目辦和萊城區雪野鎮人民政府作了認真匯報,得到了雪野鎮人民政府的支持。項目部協調人員在鎮政府的組織下,與邢家峪村委進行了協商,村委會為協調人員誠懇的態度打動,很快簽訂了借用老萊明路作為施工主干便道的相關協議,項目僅用5天時間就打通了通往花峪村近1.8公里的主干便道。緊接著,在雪野鎮高速公路協調指揮部的積極協調下,項目部與雪野鎮花峪村委展開積極磋商,設在花峪村的砼拌合站和板梁預制場相繼動工。臨時工程的順利開工,為多座涵洞的提前開工建設奠定了基礎,為全管段順利打開施工局面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三、尋求共同點,擴大共識,務實開展環境協調工作
邢家峪村是一個地緣優勢很強的一個村,交通發達,不僅有占地上千畝湖面寬廣的雪野湖水庫,常年生產淡水魚、河沙,有雪野湖旅游境區兩個,常年接待游客20萬人次,全村近80余戶靠新萊明路旁兩邊修建的商業鋪面經營各種餐飲業服務,收入頗豐,村民對高速公路建設意見頗大,部分村民實行了阻工。
__項目部在施工受阻后,不等不靠,通過各種渠道排除征地拆遷困難。一是積極向萊蕪市__項目辦、萊城區和雪野鎮高速公路協調指揮部作了詳細情況匯報,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二是通過向萊城區公安分局、雪野鎮派出所匯報情況,爭取他們的參與和維護治安協調工作;三是主動向當地村委特別是阻工的群眾講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__高速公路建設的有關規定;四是向當地人民群眾宣傳建設__高速公路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這些措施縮小了建設高速公路與村民思想上的認識差距。通過項目部與市、區、鎮、村、派出所等各方協調,逐漸消除了阻工村民認為土地就是自己一家人唯一生存希望的想法,也消除了個別村民以建高速公路蓄意煽動部分村民趁機鬧事阻工,獲得額外補償的念頭,使施工順利展開。
四、實施互動、互助,排解困難,促進環境協調工作
國家高速公路的建設,從一定程度上講,促進了當地交通的繁榮,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和投資開發的加快,讓更多的老百姓在建設與開發中得到實惠。但少數老百姓可能受到一定影響,比如當地經濟落后,耕地是他們唯一的就業渠道,加上高速公路建設的占用,覆蓋了當
地村民集資修建的部分設施如耕地便道、水渠、排水溝、河壩、村公路等。
__項目部從尊重、理解的角度出發,量一分臨時用地都堅持同村委會協商,并主動與老百姓溝通,說明選擇占地位置的主要用途和目的,在協商與溝通的同時尊重村委會和村民的意見,傾聽他們的要求。比如村民希望施工單位給他們捐建小橋、捐贈一定的砼和其它材料修建村公路、修建小水壩等。項目部通過召開內部聽證會議的形式對這些請求進行了論證,項目部認為在施工成本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力滿足村委和村民要求,是互動、互助的真實表現,也是發展良好路地關系不可或缺的投入。
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查匯報材料: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7月20日至24日,市政府組織3個督查組,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等方式方法,對各鄉(鎮、街道)和市供電公司、市工商局、市農機局、市交通局、市經貿委、市質監局、市水利局、市東山工業管理區、市龍嶺工業管理區、市規劃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大隊、市公安消防大隊、市教育局等14個部門和單位今年以來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進行了督查。現將督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思想認識方面。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普遍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高度重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今年“安全生產年”活動特別是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和宣傳教育“三項行動”的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隆木、橫市、麻雙、十八塘、鳳崗、橫寨、赤土、龍回、蓉江、東山等鄉(鎮、街道)及市經貿委、市公安交管大隊、市規劃建設局較好地堅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有部署。
(二)工作責任制方面。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普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圍繞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以下達文件、簽訂責任狀等方式,層層明確工作責任制。市經貿委、市東山工業園管理區實行領導包片、一般干部蹲點具體企業的方法落實全員工作責任制;市龍嶺工業管理區與園區每個企業簽訂安全責任狀;市教育局在全系統實行了學校安全“一票否決”制。
(三)工作計劃安排方面。大多數鄉(鎮、街道)、部門和單位能根據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做到了既有年度、季度的全面安排,也有針對某一項工作、某一問題、某一薄弱環節、某一特定領域進行專項整頓治理的具體布置。市公安交管大隊、市規劃建設局能緊跟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制定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四)工作基礎建設方面。在機構、網絡建設上,隆木、橫市、大坪、麻雙、唐江、三江、鏡壩、朱坊、太窩、橫寨、赤土、浮石、龍嶺、蓉江、東山等鄉(鎮、街道)基本保障了經費,強化了安監站的建設;市教育局在贛州市教育系統率先設立了安全監察科,專門負責學校安全監管;市公安交管大隊加強了3個農村中隊的建設,以應對鄉村道路交通安全趨于嚴峻的態勢。在業務培訓上,隆木、橫市、大坪、麻雙、龍華、浮石、龍嶺等鄉(鎮)今年組織了2次以上對村(居)安全信息員的專門培訓,市公安局組織了2次基層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安全監管業務技能培訓。在信息管理上,橫市、麻雙、蓉江等鄉(鎮、街道)和市公安交管大隊、市規劃建設局建立了對監管對象的較規范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內容,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研判,較好地發揮了信息支撐保障作用;市教育局通過開發、使用“學校安全臺賬網絡管理系統”,提升了對學校安全的動態管理水平。在日常宣傳教育上,市公安交管大隊在5個職能科室(中隊)專門設置了教育室,用于在辦牌、辦證和違法違規處理等環節中,加強對駕駛員等相關人員的宣傳教育,同時,投入1.8萬元專項資金,在市電視臺常年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廣告;市交通局通過加強日常的檢查,督促運輸企業、客運站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員安全學習活動;市龍嶺工業管理區通過在園區、企業設置宣傳欄強化了日常宣傳教育。
(五)“三項行動”方面。多數鄉(鎮、街道)、部門和單位能按照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部署和要求,將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和宣傳教育“三項行動”擺在重要位置,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以組織實施。對下一階段工作,一些單位和部門在總結前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制定了針對性、操作性更強的措施。市公安局制定了涉爆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計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治理;市公安消防大隊為配合推廣東山街辦坪塘村家具產業消防安全整治示范點的做法,計劃在8月底前制作5000張《危險就在您身邊》宣傳光牒發放至家具生產企業;市公安交管大隊制定了《大力整治交通秩序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市工商局通過進一步把好注冊登記關口,強化無證無照的執法治理;市規劃建設局根據當前氣候特點,制定了高溫季節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的專項整治措施。在“7·3”特大洪災后,大多數鄉(鎮、街道)、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強化了防范自然災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措施。
二、主要問題
從本次督查情況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多數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沒有做到日常化、常態化。檢查發現,鄉(鎮、街道)安監員日常工作不是以安全生產監管為主,而是以其他工作為主;一些鄉(鎮)安監員因工作變動頻繁業務不熟,多數村(居)安全信息員往往形同虛 設。這些問題使鄉(鎮、街道)難于掌握轄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不利于依法依規加強日常管理。
(二)相當部分的鄉(鎮、街道)、部門和單位開展工作不認真、不扎實、不深入。個別鄉(鎮、街道)、部門和單位的工作還停留在發文、開會層面,在檢查檔案、資料,特別是檢查相關臺賬中發現,大坪、十八塘、鏡壩、朱坊、太窩、橫寨、赤土、浮石、龍嶺、龍回、東山等鄉(鎮、街道)各項臺賬內容不健全、不規范,隆木、坪市、大坪、龍華、唐江、鳳崗、三江、鏡壩、朱坊、太窩、橫寨、赤土、龍嶺、龍回、東山等鄉(鎮、街道)和市經貿委、交通、水利等部門臺賬內容更新不及時。鄉(鎮、街道)、部門和單位普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臺賬只有查出隱患的記錄而沒有整改結果記錄的現象,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或督促治理不及時、不徹底。
(三)監管方式方法上仍有諸多的不適應。在組織領導方面,多數單位主要領導日常滿足于行政命令和聽匯報,深入實地調查研究不夠;一些監管部門和單位內部缺乏溝通交流,主動協調配合不夠,嚴重地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宣傳教育方面,除依法依規組織任職資格培訓教育方面執行較好外,其他宣傳教育工作未當作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引起足夠重視,工作主動性不強,多數是被動應付,普遍缺乏計劃性、持續性。在執法監管方面,對已下達整改指令的但拒不執行的監管對象的處置辦法不多、力度不夠;各行業領域在查處帶有普遍性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中,未樹立執法權威性,處置效果不明顯。
(四)行業主管和專項監管、部門執法監管和鄉(鎮、街道)屬地監管的聯動聯管機制難于有效實施。今年只有唐江、浮石、蓉江等少數鄉(鎮、街道)對自行組織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移送1至2次至相關執法部門處理。道路交通、消防、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實施后,一些相關部門未及時調整和履行好監管職責,出現了監管的空檔和缺位。執法部門間職權爭執和工作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因協作配合不力、監管缺位,造成行業領域安全問題(隱患)突出、源頭治理乏力。道路交通領域,農村地區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和摩托車超員現象突出,工程車輛無牌運輸、廠內叉車上公路行駛現象突出,機動車超速、客車超員及疲勞駕駛、酒后駕車現象時有發生,公路交通安全“三同步”未按規定實施,增加了隱患治理難度;電力設施保障領域,架空電力線路等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建物現象突出,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三線交越、搭掛現象突出;家具生產、服裝行業等行業家庭作坊式企業點多面廣、安全保障條件差、員工流動性大且安全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服裝行業“三合一”現象較嚴重,消防安全監管難度大;建筑、特種設備、電力安全等行業勞動組織中,無資質承包、無資格派遣現象十分普遍,造成死亡事故多發。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和單位要以本次督查為契機,全面總結分析今年以來本鄉(鎮、街道)、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增補措施,提升監管水平。要堅持每月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認真開展查責任落實、查協調配合、查治理成效、查信息管理、查宣傳教育的“五查”行動,推進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二)進一步強化宣傳教育。各鄉(鎮、街道)、各工業管理區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學校、電力、民爆器材、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水利、冶金和防自然災害的防雷、防洪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部門和單位,從本月始到年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三)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對督查組下達督辦函的意見,各有關鄉(鎮、街道)、各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認真整改并及時申報驗收銷號。8月底前,各鄉(鎮、街道)要以移交安監員所承擔的其他工作、規范“十項”臺賬日常管理為突破口,切實履行好屬地日常監管職責。8月中旬前,市安監局要就工礦商貿領域安全監管、市工商局要就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市公安局要就民爆物品安全監管、市公安交管大隊要就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市公安消防大隊要重點就家具生產企業、服裝廠及其他“三合一”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市經貿委要就電力設施保護監管、市質監局要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市教育局要就學校安全監管、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就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分別牽頭召集相關單位(必要時要求重點鄉〈鎮、街道〉參加),召開專門會議,通報形勢,查擺突出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當前至年底強化監管保障相關領域安全的具體措施,并積極協調組織實施。同時,有關單位要將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移交(報送)至相關責任單位,進行集中交辦處理。9月中、下旬,市政府還將對各鄉(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的整改落實情況再次督查。
二審法官對一審認定案件事實如何取舍、判斷,關涉重大。尤其是當二審法官通過審理認為一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存有"不清"與"錯誤"的時候,因為這兩種情形是站在"清楚"的反面,闡述案件事實未能符合裁判的法定規則。而這兩種情形,基于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規范裁判案件的對立面,在實踐中通常是通過再審或上訴等下一訴訟程序予以糾錯的,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懲戒后果。
一、二審法官準確裁判認定案件事實的路徑障礙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視具體案情作出維持、撤銷、發回、改判或變更等。 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二審法官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進行審查(適用法律問題本文暫不予探討),而其采取何種途徑及程序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取舍及判斷,不僅僅影響到裁判結果的判定,更極大地關涉司法公正以及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合法保護。
(一)司法裁判受外部環境因素影響
1、"案多人少事雜"的客觀現實壓力。當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部門普遍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以筆者所在民事審判第一庭為例,人均辦案數都在一百多件,而且新收案件數量持續增多,審理案件難度逐漸加大。雖然通過訴前調解化解了一部分矛盾糾紛,不過,通常只是過濾掉了一些較為簡單的案件,諸多較為疑難復雜的案件尤其是一審未妥善化解的案件不斷涌入到二審法院。可以說,日常繁重的工作任務和相對單薄的人力之間的矛盾十分嚴重。實踐中,司法審判的延伸職能同時也被過于強調。具體突出表現在:除了開庭審理、調解、裁判案件之外,還需要參加庭務活動、法律咨詢、法制宣傳、秩序維穩、和諧共建等等,這些繁雜而極其重要的工作都離不開辦案法官,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精力。
2、"簡單案件"簡單審理的裁判思維。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157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按照第159的規定,也就是可以簡化程序,如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這樣的思維,同樣存在于二審之中,第169條規定"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上訴案件不能因為卷宗頁面少、訴訟標的額小或是法律關系簡單便采取詢問、談話等簡化審理的方式,該不該簡化審理關鍵還在于具體案件具體適用。以筆者了解,真正簡單的民事案件在基層法都能妥善審理,那些看似簡單的案件(而且在基層法院一般也不會出現法律關系疑難、復雜案件)可能隱藏的隱患及風險要遠遠高于法律關系復雜或是新型案件,如鄰里、贍養、普通人身傷害賠償糾紛,其上訴可能并不是為了多爭點經濟利益,而在于人情關系以及所謂的"一口氣"。 所以,要看清基層糾紛的本質,妥善認定何為復雜何為簡單,如此方能更加便捷地找到通向案件爭議焦點的事實。
當然,二審法官在司法裁判外部環境方面還受到其他種種因素的困擾,如思想方面,部分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上敷衍了事,輕率認定案件事實;能力方面,部分法官疏于學習,業務能力尤其是把握證據規則的水平與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存在脫節;機制方面,部分法院工作管理機制存在疏漏,管理缺位,工作乏力;等等。
(二)裁判確認案件事實受固有思維約束
1、當事人未提出新證據情形下,二審法官過度依賴于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經筆者親自接觸辦案實踐以及從承辦法官的審判經驗中能夠深刻體會到若是二審當事人(一般是上訴人,即原審敗訴方)未提出新證據,僅書寫上訴狀陳述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而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只要稍微翻閱片刻便能看穿大多數上訴狀基本都是原文復述原審未支持其訴訟請求或判決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張及相關證據材料,有的甚至簡單到在上訴請求部分僅寫"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官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審閱這樣的上訴狀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事實部分仍是原審經過舉證、質證及認證的證據內容,一般只需簡單查看原審卷宗便能吃透案情,為快速審結這類"簡單"案件會告知法官助理或書記員不用安排開庭審理,電話或郵寄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僅上訴人一方)進行詢問、談話審理便可,況且即便出現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或強烈要求開庭審理的,就再安排開庭審理便能解決問題。不過,這種簡單處置案件的方式,尤其是通過談話或詢問的途徑確信案件事實存有較大隱患,即過度依賴于原審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判斷,而沒有發揮二審法官對案件事實獨立認定進而確信的職能。隱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去依法審查一審法官裁判認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對采信證據以及證據鎖鏈證明案件事實的論述是否充分合理;2、不能獨立建立起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完整心證過程,從而也很難判斷一審法官認證的內心確信限度及證明標準是否適宜,是否對待證事實做出過于激進或是保守的認定;3、過于依賴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會導致不去審閱一審法官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是否不正當或是錯誤地運用證據規則(如舉證責任分配不當)。
2、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情形下,二審法官混淆證據嵌入證明鎖鏈的裁判說理。經過查閱大量的卷宗和裁判文書,筆者發現實踐中,二審法官通常將二審中出現的新證據作為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或是錯誤予以表述,卻沒有對新證據如何致使事實認定不清或是錯誤作出說理。司法裁判的權威觀點認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是指對事實的認定不真實、不夠正確或者是沒有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的。"認定事實錯誤"主要是指以虛假的事實或者偽造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且不談這一界定本身的合理性,單就新證據的嵌入說理來看,其既可能證明原審認定案件事實不夠正確,也能客觀
說明原審以虛假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即既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不清"亦能作為"認定事實錯誤"予以裁判說理。但卻有必要正確厘清其內涵,結合具體案件,認定是對事實的認定不真實、不夠正確或者是沒有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的,還是以虛假的事實或者偽造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同時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2項及第3項將兩種情形予以分項規定,且規制不同法律后果的立法考量。
通常,二審法官認定新證據要么與原審的證據相沖突,要么相印證。具體來說,若是原審敗訴方(上訴人、原審被告)提出的新證據,勢必與原審認定(原審原告提出)的證據鎖鏈相沖突,這樣的新證據被認定的法律后果是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若是原審敗訴方(上訴人、原審原告)提出的新證據,勢必與原審提出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明鎖鏈,這樣的新證據應作為查清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律后果是直接改判支持其訴訟主張。若是原審勝訴方(被上訴人)提出的新證據,肯定是補強(印證)原先的證據鎖鏈,增強原審認定事實的可信度,法律后果是維持原判決、裁定。故此,在裁判文書中的采信證據說理方面,應當準確表述為是認定案件事實不清還是認定案件事實錯誤,以及是因何種情形導致,而不能籠統地表述"因二審出現新證據導致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更不能以新證據為由規避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責任風險。
(三)認定案件事實受證據規則限制
1、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局限性。如上所述,我國訴訟程序證據規則種類繁多,適用較為復雜,而且不同法官經過舉證、質證、認證后對已有定案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鎖鏈有不同的認識,即便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也不能將已經發生過的事實重現。出于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局限性,法官在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到底形成怎樣的認識便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再加上,學理一般認為證據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是案件的法律真實,但是法律條文只是表述為"事實"或"案件事實",而且也沒有區分何為"法律真實",何為"客觀真實",而且即便是對"法律真實"的標準,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樣便給某些人在問題案件上以把柄,即根據已有的定案證據,資深法官也不可能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清楚的或者同樣出錯。
2、二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存在滯后性。原審法官可能是通過錯綜復雜的所有證據材料,進過了舉證、質證、認證環節之后對被采信的證據鎖鏈形成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予以考量,從而形成認定案件事實的結果。而這一對事實認定的自由心證過程,是二審法官通過書面、詢問或是開庭審理所不具備的,而且通常也僅針對上訴人有爭議的事實部分進行審查判斷。這樣一來,作為第一手材料而且是全面熟知原審證據過濾進程的原審法官,對既有證據的認知程度及其審查判斷的全面性顯然要高于二審法官。當然,二審出現新證據除外。況且,有些證據或許因為證人的死亡、證言內容受記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而變化、物證或書證的毀損滅失等,都會導致二審法官對于事實認定準確性滯后的幾率增加。
3、二審法官對一審認定案件事實再認識的偏離性。實踐中,大部分二審案件如上所述是二審法官在對原審法官審查判斷進而認定案件事實的認識之上再認識的過程。其與原始證據材料的偏離性不言而喻。可以設想,(1)如果二審法官經查閱卷宗,發現一審審理案件程序完整規范、認證邏輯嚴謹縝密,基本會認同一審法官在證據與事實之間形成的證明力;(2)如果二審法官經查閱卷宗,發現一審審理案件程序不規范,認證邏輯混亂或是不嚴謹,便會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產生懷疑;(3)如果二審法官出于各種非制度化(人情、關系、金錢等)因素的影響,便可能從自我的主觀考量,甚至會對原審所認定的案件事實進行刻意地扭曲,如將事實不清認定為清楚、將事實清楚認定為不清從而發回重審(一般沒有充足的證據,其也不會直接改判)。
4、二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程序的片面性。原審卷宗材料及裁判文書是二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載體,而原審裁判文書是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認證采信過程,況且當前法律文書本身的格式還不規范,對于舉證、質證以及認證過程通常省略,且書面語言不能直接準確表達證據內容本身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直接及生動性,加上這些書面語言及事實認定的邏輯都是按照一審法官的習慣思維展開的,故此,二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便受制于裁判文書和一審法官的認證模式。實踐中,二審法官通常在法庭調查階段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異議,當事人不清楚這句話的含義或是覺得太籠統了,法官便拿著原審判決書對當事人解釋是否認同原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如此認定案件事實的程序不僅草率隨意,更加不規范,可謂隱患重重。
5、非承辦法官裁判認定案件事實的邊緣化。實踐中,諸多二審法官尤其是非承辦人只是在開庭、談話、詢問或是合議庭討論前,才聽承辦人口頭匯報、審閱審理報告或是原審法律文書,而基本很少仔細審閱(被承辦法官保管)卷宗中一審證據材料部分,可以說通過口頭匯報或是裁判文書中的舉證、質證及認證表述,是很難做到清楚且準確地評價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的。況且聽二審承辦法官的口頭匯報,在有上述問題之外,還存在著二審法官自身對事實認定的取舍以及其思維認證的模式再介入,這便使得案件事實又多經過了一道過濾程序。這樣的司法認證程序,使得案件的真實性程度隨著程序的縱向延伸越來越模糊不清。
(四)案件事實證明標準把握不一
1、不同法官之間對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標準把握不一。司法實踐中,通常只有具體案件的原審承辦人審閱證據材料且經過了完整的舉證、質證及認證的過程,其他法官要么是再次審核證據,要么聽承辦人匯報,要么只是書面閱讀,不能夠做到第一手資料(各類證據的形式包括當事人的神情及印象等)的過濾也就不能做到認識案件事實的優先性及全面性,也就不能全面掌握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采信、內心確信的完整過程。更不用說案件匯報到庭長、審判長聯席會以及審委會之后,人數增加后必然對認定案件事實增大差異性。而且實踐中,通常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審判長以及合議庭其他成員也只是通過承辦法官的口頭匯報或是審閱審理報告了解案情,基本不審閱證據材料,亦很少參加庭審,也就不能在法庭上或是談話等訴訟程序中直接體會證據材料的篩選,尤其是當事人等訴訟參加人的陳述。雖然說,庭審筆錄因為法庭技術條件的改善做到了庭審"三同步"(即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同步顯示庭審記錄),但是書記員記錄下的書面文字不一定吻合當事人的本意,況且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因為自身文化素質不高或是庭審的走過場等,不看庭審筆錄或是時間的原因匆匆瞄一眼就直接簽字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如此走訴訟程序怎能不產生事實認定的問題。
2、不同審判崗位人員之間對證據證明事實的標準把握不一。實踐中,長期從事某一審判崗位的人員需要輪崗,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條線人員互相輪崗。筆者在初任法官培訓時,指導老師便談到其從民事審判輪崗到刑事審判后對認定案件事實標準把握的困惑,也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逐漸找到其中的差別。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某位書記員在談到一名從民事審判條線的審判人員輪崗到行政審判條線后,該位法官與庭里面其他審判人員對訴訟程序尤其是調查案件事實方面的要 求有著很大的不同。這種差異有據可循,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證據證明事實標準不同。如民事案件是蓋然性優勢,刑事案件是排除合理懷疑(也即證據確實充分)。
(五)司法裁判確認功能被弱化
1、合議庭評議、監督功能的弱化。適用合議制審判,一般是由具體案件承辦人負責卷宗以及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交換等,對證據材料的屬性及相關信息了解比較全面;而合議庭其他成員基本都是走過場,不參與證據交換,而主持正式開庭的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卻是審判長(而承辦人就是審判長的情形較少,不到正式開庭案件的三分之一),其通常是按照案件承辦人的庭審提綱按步驟走程序,而且也基本都是在開庭前才"匆忙"主持庭審,有時甚至是為了臨時湊人數或是"表演"程序,而不了解證據材料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在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建立內心確信的關聯。非審判長的合議庭其他成員更多時候扮演的是"花瓶"角色,有的甚至從開庭到閉庭都不發言,亦不進行討論或是對話交流。之所以有這類不正常的現象出現,在于具體案件的承辦人制度,合議庭其他人員基本都是被歸為免予受到涉訴或是寫信舉報壓力的,因為自始至終扮演真正法官角色的,從談話接待到判后答疑,都是由具體案件承辦人出面的。同時,其他成員也約定俗成地將自己的角色定位于輔助功能。這樣合議制的功能就被承辦人制度同化這會使得認定案件事實出現偏離,尤其是具體案件承辦人受到人情或是其他因素干擾時,卻不能通過其他成員的監督及時予以糾正,將對司法公正產生極大的隱患。
2、庭審以及裁判文書宣示、確認職能的弱化。庭審方面存在的問題:(1)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未及時予以確認,仍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此進行舉證、質證,這無疑不利于庭審效率的提高,且使當事人對已自認的事實產生懷疑,從而自認。(2)歸納的爭議焦點不夠準確。對于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歸納應準確、清晰,但實踐中,有的庭審存在爭議焦點歸納過于籠統、概括或者不準確,甚至未歸納爭議焦點。(3)對證據未及時認證。在當事人舉證、質證后,對能夠當庭認證的證據未能及時予以認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未能及時予以固定。(4)庭審流程不規范。在開庭審理中,存在著不規范證據認證和庭審小結,如承辦人未與合議庭其他人員討論即對證據作出認證,審判長未與合議庭其他人員討論就作出庭審小結等。裁判文書方面存在的問題:(1)對當事人的訴辯內容歸納不全面。主要表現為:部分文書只歸納書面狀(上訴狀)和答辯狀的內容,對當事人在庭審中補充的事實和理由未進行歸納,從而不能全面反映當事人的訴辯主張。(2)未全面反映舉證、質證、認證情況。部分判決書中無舉證、質證、認證情況;部分判決只簡單地羅列了證據類型,而未說明舉證的目的,也無質證、認證情況;部分判決雖寫明了舉證和質證情況,但無認證情況,尤其是對有爭議的證據采納與否的情況缺乏說明;部分判決雖寫明了舉證、質證和認證情況,但比較簡單,尤其是認證僅表述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而未針對當事人的爭議內容作出具體的分析和論證。(3)事實敘述不完整。部分文書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只是直接歸納出法院認定的事實,對事實與訴辯主張、證據之間的聯系未進行分析和論證,導致本案查明的內容與原被告訴辯、證據之間存在脫節,給人以法官主觀臆斷的感覺;個別文書在事實部分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個別文書未查清部分事實。(4)爭議焦點概括不正。部分文書中未歸納爭議焦點;部分文書爭議焦點的表述過于籠統,僅簡單地表述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部分文書爭議焦點歸納不全面;部分文書爭議焦點表述邏輯上存在混亂。(5)裁判說理不充分。對支持當事人訴辯主張的部分往往說理比較充分,對于未支持的部分則簡單的表述為"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未予以充分地駁斥;個別文書在說理時遺漏了部分爭議焦點;個別文書將對爭議事實的認定與裁判理由混在一起進行表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缺乏論證。
二、二審法官準確裁判認定案件事實的完善舉措
基于上述問題分析,筆者認為要讓二審法官全面且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完全現行的認定案件事實的程序及模式,不具有現實可行性,最佳的方案便是對現行認定案件事實的模式進行完善,也就是完善二次認定案件事實的程序與步驟,但對于疑難、復雜以及關系重大案件,還要視案情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新審查判斷。這其中,需要深入考量司法成本、辦案理念與司法公正等多重關系。而筆者將著重探討具有可操作的實踐舉措,以期完善二審裁判認定案件事實。
(一)完善審判工作機制
1、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強業務知識和審判技能的學習,積極借鑒運用要件案件審判方法,加快審判方法和思維邏輯共識的形成;加強對輪崗人員及新進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指派資深法官進行傳幫帶,促使他們盡快熟悉業務;加強相互間的學習和交流,通過開展案件庭審、裁判文書技能競賽、精品裁判文書講評等形式,進行交流切磋,共同提高。
2、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動態跟蹤機制,對庭室審判人員收、結案的情況密切跟蹤,加強對審判工作各流程節點的監控,提升工作效率;健全定案把關機制,嚴格院長、庭長、審判長、承辦人以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對相關環節的定案把關責任,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要有書面匯報材料;建立裁判文書質量監督制約機制,通過強化擬稿人的責任、明確核稿人和簽發人的把關作用、分清審判員和書記員的職權和責任分工,促進文書擬稿、核稿、簽發、打印、校對等各環節間的制約,從而提高文書質量;建立定期抽查講評制度,要將評查活動常態化、制度化,定期對庭審規范、定案規范、文書規范進行檢查和講評,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整改。以筆者所在地區法院為例,結合庭審評查與文書評查活動,已經建立了二審法官對一審法律文書的點評機制,也就是二審法官在審結案件后隨卷寄送定評表,對一審裁判文書撰寫不規范的將相關問題指出,并予以相應的處理;對優秀裁判文書予以推薦表彰,并供其他審判人員學習借鑒,以示范促整改成效。
(二)完善證據材料保存
主要是完善一審卷宗對相關證據材料的裝訂保存。一審卷宗要對當事人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及時固定,呈現原始性。實踐中常見的證據裝卷問題有:部分卷宗證據裝訂混亂,未標明證據是哪一方當事人提交,未按照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清單的順序裝訂證據。筆者認為,為讓二審法官全面審閱證據材料,做到認定案件事實的完整性。一審在卷宗裝訂方面不能僅裝訂原審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認證證據,還要對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證據材料進行入卷,盡可能完整地將第一手資料保存,如可以將卷宗目錄分為兩部分,清楚劃分定案證據與非定案證據,并對非定案證據予以客觀注明,從而讓二審法官清晰地查閱案件事實認定方面存在的核心問題。
(三)完善認定案件事實程序及機制
這主要是規范二審發改案件事實認定,因為發改案件是二審法官認定一審案件事實存在問題的典型表現。從當前司法程序來看,對于發改案件一般都是合議庭經討論后請示庭長或分管院領導予以定奪的,而沒有一個完善的機制進行監督與考核,或是對擬發改案件進行程序審查(如可交由質委會或是審委會討論)。筆者認為,當前發改案件數量較少(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民事案件的發改率年均在1%左右),最為關鍵的是關涉當事人利益保護以及司法公信的 維護及樹立,故此,設立規范的定案把關及事實認定程序確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對因原審認定案件事實不清或錯誤而可能發改的案件,一般都是在二審開庭過程中開始產生內心確信的,因而在訴訟結構的完善上,應選擇認定案件事實的最佳模式,筆者認為有以下三種模式可供選擇: 1、開庭審理后,對疑似存有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的情形,應再次開庭審查證據,讓一審法官出庭對證據材料的篩選及認證等予以說明,盡可能還原案件的原貌。2、開庭審理后,對疑似存有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的情形,不組織雙方當事人參與,而僅通過電話、視頻會議等途徑讓一審法官比照匯報案件方式對認定案件事實予以全面說明。3、開庭審理后,對疑似存有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的情形,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視頻會議或是遠程庭審,一審法官僅在視頻會議或是遠程庭審上對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說明并接受詢問。上述三種模式,各有優劣,具體如何適用還需視情形確定。第一種模式程序規范,其優勢不言而喻。不過,實踐操作性較難且司法成本過大。如兩級法院距離較遠,讓一審法官像當事人出庭參與庭審不僅浪費時間,關鍵其作為何種角色出席二審庭審亦是問題。第二種模式雖然操作性最強、成本最低且隱患最小,不過,少了當事人的參與有著程序形式化及不公正的隱患存在。第三種模式雖然對二審庭審的技術保障提出嚴格要求,不過當前庭審直播及聯播的技術條件已經很成熟,可以在科技法庭進行,能兼顧第一、二種模式的優勢且方便可行,成本也較低。最為關鍵的是定位正確,能將事實的認證過程展示于二審法庭,比之于一審法官出庭參與庭審還不至于引發爭議。
最后需要說明的問題是在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情形下,二審法官如何對新證據嵌入證明案件事實的完整鎖鏈進行認知比對及裁判說理。(1)若是原審敗訴方(上訴人、原審原告)提出的新證據,勢必與其原審提出的證據相吻合,二審法官可以將新證據直接融入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之中,看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鎖鏈,若能,則應作為查清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律后果是直接改判支持其訴訟主張;若不能,則駁回其訴訟請求。(2)若是原審敗訴方(上訴人、原審被告)提出的新證據,勢必與原審認定(原審原告提出)的證據鎖鏈相沖突,削弱或是否認原審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這樣的新證據一般是單獨削弱對方提出被原審認證的證據鎖鏈,或是與原先己方的證據形成更完整的證據鎖鏈否認對方的證據鎖鏈。那么,這樣的新證據就要在仔細審查原審認證的證據之后,通過庭審將證據予以重新配對組合,而不能直接在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之上審查新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原因在于作為單獨的新證據是通過否認對方的證據鎖鏈進而判斷能否否認認定的案件事實,而不可能直接進入整體案件事實的配對環節。簡單地說,就是重新審查原審的證據鎖鏈,將新證據予以考量、融入,進行證據鏈的重新組合,再認定案件的事實。當然,是拆分一審認證的所有證據,將二審出現的新證據進行重組?還是讓雙方當事人重新提出所有證據材料,再通過舉證、質證、認證環節進而認定案件事實?這又涉及到司法成本與司法公正的博弈問題。(3)若是原審勝訴方(被上訴人)提出的新證據,肯定是補強(印證)原先己方的證據鎖鏈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故可以將該新證據可以直接融入,增強原審認定事實的可信度,法律后果是維持原判決、裁定。
為進一步推進省重點項目建設工作,提高省重點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帶動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合理增長,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對省重點項目工作的領導
加快省重點項目建設,是我省科學調控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發揮“排頭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迫切需要,是關系我省加快發展、率先發展、協調發展的大事。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省重點項目工作的重大意義,不斷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領導和部門分工負責制,明確職責和分工,層層落實責任。為進一步推進省重點項目建設,省政府決定建立省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成員包括省經貿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外經貿廳、審計廳、環保局、安全監管局、法制辦,省法院等部門,及時協調解決省重點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強用地管理,確保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
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計劃安排上優先保證省重點項目用地。根據全省重點項目安排和前期工作進度情況,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研究確定下一年度省重點項目用地規模。原則上省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由省單列解決,不占用項目所在地用地指標。各級國土部門要依法辦理各項用地審批手續,及時提供項目用地。
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解決省重點項目征地拆遷問題的工作力度。各級政府應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征地拆遷管理的規定,建立省重點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協調機制,制定合理、科學的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方案,依法、依規解決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問題。省重點項目應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辦理用地報批材料時,將征地補償款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征地補償款和拆遷安置費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條件的地方要推行征地拆遷支付監理制度。對于應支付給農戶的征地補償款,應采取在銀行開具實名賬戶進行直接支付等方式,減少支付環節,增強支付透明度,保證補償款按時足額發放到農民個人手中。征地款不兌現、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級政府要制定具體辦法,確保征地補償款和拆遷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被拆遷戶手中,嚴禁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和拆遷費用。各級監察、國土、交通、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資金撥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拆遷戶的合法利益。違反規定截流、挪用征地補償款和拆遷費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創新融資方式,多渠道落實建設資金
要合理統籌安排省級財政各項建設資金。省級財政建設資金要優先保證省重點項目。積極爭取中央投資,繼續抓住中央發行國債的機遇,爭取國債資金用于省重點項目建設。對國家和省安排補助資金的市、縣投資項目,省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和監督措施,督促市、縣政府財政及企業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同步到位。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合作,積極開展省重點項目推介工作。繼續做好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牽線搭橋工作,定期向有關金融機構通報省重點項目投資情況,為金融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行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招標、BOT、TOT等融資方式,加快制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業主招標辦法,多渠道籌集省重點項目建設資金。
四、提高規劃水平,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要加強省重點項目的前期規劃研究,提高各類專項建設規劃水平,確立中長期規劃對省重點項目布局的指導作用。做好各類專項規劃之間的協調,搞好省重點項目規劃與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提高省重點項目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盡量減少省重點項目規劃執行過程中的調整和變更。省重點項目的各項前期工作必須達到規定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環評報告必須由相應資質等級的中介機構編制,并按規定組織評估、審查。加強對中介機構質量信譽管理,確保各中介機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通過提供擔保等方式落實中介機構的經濟責任。
要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對由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有關部門要簡化辦事環節,加快工作進度。對需要國家審批或核準的項目,要按照要求盡早落實各項條件,并積極主動做好向國家有關部門的銜接匯報工作。省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省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的具體指導,深入基層幫助解決征地、拆遷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省重點項目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和全過程服務制度。省級財政每年安排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主要用于省重點項目規劃、前期研究、咨詢、評估、論證等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強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的各項投資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招投標對降低工程造價和保證工程質量的積極作用,通過實行嚴格的合同管理,并采取資金支付和施工履約對等支付擔保等措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性預評價制度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加強對省重點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要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明確省重點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的責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各項質量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建立對省重點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單位信譽的跟蹤、通報制度。
六、搞好協調配合,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按照各自的職責,主動開展工作,加快解決省重點項目征地、拆遷、環保、道路交通、供水、供電、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共同做好省重點項目的推進工作。有關單位要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準確把握和落實國家、省的各項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糾紛,排除影響省重點項目建設的各種障礙。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為推進省重點項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的監督,嚴肅查處向省重點項目亂攤派、亂收費,截留、挪用、克扣各種補償安置費用等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以及干預省重點項目建設的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情況的財務監督;審計部門要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重點對投資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加強對省重點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征地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省重大項目稽察辦要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的程序性稽察和專項稽察、檢查,為加快省重點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七、建立評價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這次聯絡員會議,主要是聽取有關行業領域近期工作匯報,分析面臨的形勢,研究部署“十一”黃金周和四季度的安全防范工作。
剛才,安監總局調度司通報了近期全國安全生產進展情況;公安部、國防科工委、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旅游局、電監會等部門的同志,分別介紹了相關行業領域的工作情況,就節日期間和四季度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講得很好。
講三點意見:
一、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必須保持高度警覺
今年以來,在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國安全生產繼續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據安監總局調度統計,1-8月全國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1.3%和10.6%。多數行業領域傷亡事故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3.6%和25.5%;建筑施工分別下降10.4%和7.5%;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分別下降11.6%和9.2%;道路交通分別下降14.8%和7.2%;水上交通分別下降18.7%和31.3%;鐵路交通分別下降13.2%和18.2%。1-8月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標數的58%,控制在進度目標以內。
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突出表現在:
一是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少數行業領域事故量上升。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筑業、道路交通、漁業船舶等行業和領域特大事故時有發生。5月份以來,全國3人以上重大事故出現反彈。8月份,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同比明顯上升。1—8月,危險化學品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上升4.8%和6.5%;煙花爆竹事故同比分別上升40.3%和7.6%。
二是建設項目隱患較多,事故多發。1—8月,煤礦基建、技改和整合礦井發生特大事故7起,死亡99人,分別占煤礦同類事故的33.3%和24.6%。7月28日和8月7日,江蘇鹽城射陽氟源化工有限公司臨海分公司、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先后發生爆炸事故,分別造成22人、9人死亡。連續發生的煤礦建設礦井事故,以及一些城市化工園區內新建小化工事故,說明一些行業盲目擴大生產規模、建設項目疏于監管的情況確實比較嚴重。
三是非法違法生產現象抬頭。1—8月,因無證非法生產造成重大事故102起、死亡433人,分別占工礦商貿企業重大事故的31.1%和31.4%。不僅煤礦,而且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行業領域,也都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8月份煙花爆竹發生4起事故,死亡18人,其中3起為私藏原料、非法生產。8月21日,四川宜賓市屏山縣一處轉包給個人續建、違規建設、擅自開閘蓄水的水電站發生垮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可見非法違法生產,已成為當前一個普遍性問題。
四是重大未遂事故多發。1—8月,全國共發生重大未遂傷亡事故141起,涉及煤礦、化工、危險化學品、水上交通、建筑、消防、石油、天然氣、民航飛行、漁業船舶、電力、市政工程等行業和領域,造成700余人住院治療,近6萬人涉險、疏散。此外,自然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也多有發生,造成人員和財產的嚴重損失。
馬上就要進入四季度了。大量事實表明,每年的最后幾個月,往往是重特大事故的高發期。去年“11.27”黑龍江七臺河東風煤礦煤塵爆炸事故,“12.7”河北唐山劉官屯煤礦瓦斯爆炸事故,至今歷歷在目。*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死亡3049人。其中四季度45起、1089人,分別占33.6%和35.7%。去年“10.3”河南鶴壁煤業集團二礦瓦斯爆炸,“12.2”河南洛陽寺溝煤礦透水,以及河北邢臺石膏礦坍塌事故、中石油吉化雙苯廠爆炸事故和污染事件、山西長治禍及學生教師的交通事故、吉林遼源中心醫院火災、四川都江堰市董家山公路遂道施工瓦斯爆炸,這一系列損失慘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特別重大事故,都發生在四季度。前車之鑒,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
造成往年后幾個月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各種因素,目前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更為嚴重。
一是經濟快速運行的慣性作用,給安全生產帶來很大壓力。國務院采取措施抑制固定投資增長過快,但宏觀調控效果顯現需要有一個過程。由于年度投資計劃的實施常常延后,后幾個月能源原材料和交通運輸市場需求格外旺盛,工礦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交通運輸企業超載、超限、超負荷運行現象難以有效遏制。
二是高危行業安全條件遠未從根本上得到改善,潛伏著不少的事故隱患。煤礦等重點行業領域,都有一些重大隱患沒有得到治理。企業和公共安全基礎仍然薄弱,國有企業安全管理滑坡的情況尚未真正扭轉。一些小煤礦、小礦山、小化工、小煙花爆竹,以及一些建筑施工包工隊、交通運輸戶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現象還比較嚴重。一批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的工礦項目加緊施工或試生產,管理松弛甚至混亂。稍有放松,就可能發生傷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三是由于今年以來全國安全生產保持了總體平穩、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容易滋生盲目樂觀和松懈大意情緒。較之去年的這個時候,社會輿論反映安全生產事故的密集程度有所下降。一個時期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戰線、各地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等部門,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絕不能把形勢看得過于樂觀,對面臨的困難、潛在的危機缺乏應有的警覺,甚至放松了工作。這是最危險的。
對安全生產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以及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必須有足夠的認識,再一次敲響警鐘。前8個月的成績來之不易,滲透著大家的心血和汗水。希望大家保持高度警惕,思想上要始終繃緊防范重特大事故這根弦;必須治之于未現,防患于未然,越到年度后期,越要把工作抓細、抓實、抓好。
二、加強配合協作,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整治
當前要在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支持配合下,集中精力做好以下重點工作:
(一)深入開展煤礦整頓關閉攻堅戰。8月18日,我們召開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第二次會議,就第二階段礦井關閉的重點對象、政策措施、工作步驟等達成了共識。會后,將我們代擬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上報國務院,最近將以國辦文件下發。還要爭取召開電視電話會,進一步作出動員。確定今年關閉的2652個礦井名單,各地正陸續公布。10月和11月,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開展聯合執法,組織專項督查。
(二)深化危化品道路運輸安全整治,加強化工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要對安監總局、公安部、交通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危化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按照安監總局、環保總局聯合發文的要求,9月30日是地方化工企業解決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不得排放問題的最后期限。我們已要求各地安監機構會同環保部門,對這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針對一些地方的化工行業目前存在的盲目投資、忽視安全、招商引資疏于管理的情況,安監總局最近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危化品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評價,接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三同時”竣工驗收。不符合安全標準、未得到安全許可的項目,尚未建設的不得開工,在建的要停止,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這方面的工作,希望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三)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今年以來,受市場拉動,煙花爆竹事故上升,非法生產抬頭。9月份以后,煙花爆竹生產開始進入旺季,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刻不容緩。國務院安委會已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通知》,要求各地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相互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格產、運、儲、銷各個環節的監管,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窩點,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和犯罪行為。安監總局將會同公安、質檢、工商等部門,針對重點地區,組織開展檢查和督查,堅決遏制煙花爆竹事故上升勢頭,確保旺季到來之后全國煙花爆竹安全形勢的穩定。
(四)落實危險路段整治任務,推廣GPS道路監控系統。*年危險路段整治任務,交通部最近已經下達到各省區市。我們已要求省區安全監管機構,積極配合交通部門,主動做好相關工作,確保今年整治任務的完成。安監總局最近對四川省以長途客車、危化品運輸車輛和大型貨車為重點,安裝道路運輸GPS監控系統的經驗進行了總結,下一步要與公安、交通部門聯手,加大在全國的推廣力度。繼續以治理超載、超限和非法載客為重點,深化道路交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專項整治。
(五)查處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四超”。9、10兩個月,安監總局要配合國防科工委,以查處超員、超儲、超產、超時為主,對遼寧、河北、山東、河南4省的民爆器材生產企業進行重點督查。凡存在“四超”現象的要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轉產。
(六)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聯合督查。前一時期,有關部門已經對房屋市政、公路、鐵路、水利、通訊、電力6個方面的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整治情況,分頭進行了自檢自查。從9月下旬開始,安監總局將會同建設部、交通部、鐵路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和電監會,組織6個聯合督查組,每個組都由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開展專項督查。安委會辦公室已就此發出通知。希望各部門積極配合,認真做好工作,使這次督查真正起到促進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的作用。
(七)繼續做好其他行業領域的安全整治工作。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資源開發和安全生產秩序的整頓規范、渡口渡船和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消防安全整治、農機安全整治等方面的工作,都要按照已經做出的安排部署,在主管部門的牽頭組織下,繼續抓緊進行。
三、繼續推動安全生產源頭治本、政策治本各項工作
*年12月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采取12項安全生產治本之策以來,各部門、各單位非常重視和支持,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切實的進展。安全生產治本是一項長期艱巨任務,需要付出持續不懈的努力。
一是把安全生產納入行業“十一五”規劃。《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最近已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這是建國以來從國家層面組織編制的第一部安全生產規劃,也是出的第一部“十一五”專項規劃。《規劃》分析了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與問題,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安全生產的指導思想、奮斗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和重點工程。確定了到2010年的3個總體量化指標: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以上,由*年的0.7降為0.4;工礦商貿就業人員十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以上,由3.85降為2.88;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下降20%以上。對13個重點行業和領域,也提出了具體的控制指標,其中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25%以上,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建筑、農機、漁業船舶等行業,事故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規劃》同時明確了實現上述目標要抓好的法制建設、科技進步、隱患治理等10項主要任務。
《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的制定出臺,是安全生產工作領域的一件大事;認真貫徹這部規劃,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運用各種方法和途徑,大力宣傳規劃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要重點解讀、釋疑解惑、廣為宣傳,動員全社會更加高度關注、廣泛參與、積極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另一方面,要以國家安全生產規劃出臺實施為契機,推動行業和地方安全規劃工作。13個重點行業和各省區市的“十一五”規劃,都應該把安全生產納入其中,設立專篇或專節,提出與國家規劃相一致的奮斗目標。各位聯絡員要把這個意見向本部門領導匯報,務必使安全生產在行業規劃中占據一席之地,從規劃上保障安全生產與行業改革發展各項工作的同步協調推進。
二是加快出臺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要抓緊落實國辦《若干意見》已經明確煤層氣抽采利用配套政策,盡快制定出臺煤層氣抽采稅收優惠、抽采利用設備加速折舊和成本列支等具體辦法;盡快出臺以儲量為基數、與回采率掛鉤的資源有償使用辦法;對存在重大隱患而又整改無望的國有煤礦實行政策性關閉或壓產減人,安監總局在會同國資委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將盡快提出第一批國有煤礦名單;改進工傷保險,從工傷社會保險帳戶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訓,同時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繼續抓緊有關條例、法規、規章、標準的制定、修訂。以上內容,希望相關部門的聯絡員同志繼續予以推動、加快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