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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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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報告

公司信用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分部報告 信息有用性 實證研究

一、前言

分部報告從產生開始就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因而其產生與完善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矛盾權衡的過程。一種觀點認為,分部報告對會計報表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決策制定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能夠提供有用的信息,符合“決策有用觀”;另一種觀點認為,從規范研究中可以得出分部報告的重要性,以及對報表使用者的有用性,但這并不能說明實際情況就是這樣。盡管國外的實證研究已經證明了分部報告對投資和信貸決策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國仍有人還是對分部報告的有用性產生置疑,理由是國內的投資者大多是投機型的,決策制定者根本不去分析企業提供的各種報表;相反,企業提供分部報告不僅會提高企業的信息成本,而且報表使用者的不利用還有造成信息資源的浪費,這使得分部報告有悖于“成本與效益”原則。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對分部報告的需求明顯增加。中國證監會在1994年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一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以下簡稱“準則2號”)中首次對上市公司分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該準則在1995~2003年間經過多次修訂,對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從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會計報告中披露具有分部報告雛形的分行業資料,到如今要求披露較為詳細的分部信息。1998年財政部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圍包括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企業按行業和地區提供分部信息。2000年財政部的新《企業會計制度》取代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并明確規定企業要將分部報告作為會計報表附表的組成部分,并對如何編制分部報告做了初步規定,這些規定涉及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的定義、報告分部的確定以及分部報告的內容等。為了更系統的對分部報告的編制方法及提供的信息進行規范,以便更好的規范企業的分部報告實務,財政部于2001年了《企業會計準則一分部報告》(征求意見稿)。并于2006年頒布了《企業分部報告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

1980年FASB在其發表的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二期《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中,首次提出了優良信息應該具備的質量特征,并指出會計信息最高質量特征是“決策有用性”。分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是決定分部信息如何披露及應披露什么的關鍵。目前國內關于分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主要采用的是規范分析的方法,對我國上市公司分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進行的實證研究尚不多見。鑒于此,在本文中作者嘗試從實證研究的角度,來探討分部報告的信息有用性,并對完善分部報告準則提出相應的建議。

二、分部報告信息有用性的研究綜述

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國外學者已經開始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對分部報告在實踐中的價值進行了較為充分的論證,實證研究結果為分部信息的規范提供了基礎。目前對分部報告信息有用性實證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行業分部披露與企業對信息的預測能力

作為該領域的第一位研究者,Kinney于1971年對分部報告披露與預測能力的關系展開了研究。他分別利用合并基礎模型(Consolidated-BasedModels)和分部基礎模型(Segment-Based Models),對24家公司的1967年和1968年的收益(獲利能力)進行了預測。研究的結論是:分部基礎模型優于合并基礎模型,這表明財務報告行業分部披露有較強的預測能力,或者說財務報告行業分部揭示有利于提高企業對合并數據的預測能力。Kinney作為財務報告分部披露預測能力的首創者,其創新性、貢獻及研究成果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存在的缺陷是研究的樣本過小。Collins(1976)克服了該缺陷,采用了包含96家公司的樣本,并在研究中采用除Kinney的模型外的另外四個模型,其研究的結論是:行業分部數據如在輔以政府關于行業增長率的預測無疑比行業數據有更強的預測能力。Emmanuel和Pick(1980)通過對39家公司從1973年至1977年的銷售收入和收益進行預測,發現分部基礎模型比合并基礎模型具有更強的預測能力。Silhan(1983)通過研究在季報中提供分部信息對預能力的影響擴展了財務報告分部披露預測能力的研究領域;而且對下列項目都用了特定的模型:合并收益,合并銷售收入和合并邊際利潤,分部銷售收入和合并邊際利潤,分部銷售收入和分部邊際利潤,分部收益。最后,他們的結論是:Kinney和Collins的結論不但對年度預測能力適用,而且對季度預測能力也是適用的。這些關于財務報告行業分部披露與預測能力的關系的研究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其預測能力指標都選擇銷售收入或收益。Baldwin(1984)研究在預測能力指標的選擇上開辟了一個新境界,即選擇每股收益(EPS)作為其預測能力指標,最后得出的結論是:財務報告行業分部揭示有利于提高公司對其每股收益的預測能力。

(二)分部報告信息與公司股票風險

公司信用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征信系統;企業信用報告

隨著人民銀行不斷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作為數據庫的基礎產品,信用報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企業信用報告一方面服務于商業銀行等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辦理貸款、貿易融資、保理等各類信貸業務,幫助接入機構控制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擴大信貸范圍,促進消費增長,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企業信用報告在全社會推廣應用有助于推動誠實守信、遵紀守法、重合同講信用社會風氣的逐步形成,提高社會誠信水平,促進文明社會的建設。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自身的信用報告(信用記錄),山西省各級人民銀行查詢網點受理的企業信用報告查詢量逐年遞增。2016年,山西省人民銀行累計受理企業查詢自身信用報告約2.3萬次,同比增長7.5%。

一、企業信用報告發展歷程

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前身是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2005年,人民銀行啟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升級工作,將總行、省、市三級分布式數據庫升級為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06年7月該數據庫正式在全國聯網運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最初提供簡版、詳版2個版本的企業信用報告,主要供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使用,也可由各級人民銀行查詢網點為企業提供查詢及打印。企業信用報告的內容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冊號、稅務登記號、組織機構代碼,所屬行業及經營范圍,法人及高管人員,辦公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二是企業的信貸記錄,包括貸款、保理、票據貼現、貿易融資、保函、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等信貸業務記錄及相關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信息,主要來源于各商業銀行等信貸業務發生機構;三是除銀行信貸信息之外的非銀行信息,主要包括政務信息、公共服務信息、司法信息、登記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等。在實踐中,由于簡版報告的內容太少,多數時候滿足不了企業的需要,企業要求打印詳版,而詳版報告的篇幅太長,存在部分冗余信息,也不便于企業解讀。

為滿足客戶需求,改進征信服務,2012年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對企業信用報告進行了優化升級,設計開發了銀行版、自主查詢版、政府版和社會版等4種企業信用報告,其中自主查詢版就是為便于企業了解自身信用狀況而設計的版本。

2012自主查詢版企業信用報告于2012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有直接關聯關系的其他企業、信息概要、信貸記錄明細、公共記錄明細和聲明信息明細等6部分內容。其中:基本信息描述信用主體的身份信息、主要出資人信息和高管人員信息等;有直接關聯關系的其他企業列示了與企業存在一級關聯關系的企業名稱,包括集團企業關聯、企業投資關聯、企業擔保關聯、出資人關聯等多種關聯類型;信息概要是企業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概括性描述,能讓信息主體迅速了解自身信用報告主要包含哪些內容;信貸記錄明細逐筆詳細描述信息主體在金融機構的當前負債和已還清債務信息;公共記錄明細展示信息主體在社會公共部門所形成的正、負面信息,反映其還款能力和經營能力;聲明信息明細展示無法與具體信貸業務相關聯的報數機構說明、征信中心標注和信息主體聲明等信息。

二、企業信用報告的新變化

2012年自主查詢版企業信用報告較之舊版本信用報告相比內容更豐富、結構更清晰、用語更簡潔,為企業了解自身信用狀況提供了便利。運行4年多來,企業信用報告又發生了新的變化,表現在內容涵蓋更廣,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大量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也開始向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數據;同時,優化了金融機構及企業十分關注的關聯信息和負面信息的展示。

1.企業信用報告在信貸業務中增加“類貸款”業務,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報送的融資租賃業務、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信息。

2.有直接關聯關系的其他企業中,“關系”調整為展示到細類。如集團企業關聯包括家族企業、母子公司,企業投資關聯包括對外投資、被投資、相互投資,企業擔保關聯包括相互擔保、被擔保、對外擔保,出資人關聯包括兼法人代表、兼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兼個人出資、兼個人擔保等,更便于企業理解、核實。

3.在信息概要中,描述性文字增加當前負債余額、不良和違約負債余額,其中:當前負債余額指截至當前未結清的墊款、貸款、貿易融資、類貸款、保理、票據貼現、擔保代償、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等業務的余額匯總;不良和違約負債余額指截至當前未結清的五級分類為后三類的墊款、貸款、融資租賃、貿易融資、保理、票據貼現、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等業務余額及截至當前違約的股票質押融資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余額匯總。

4.新增“歷史欠息”內容,包括“歷史最高欠息金額”、“首次欠息發生日期”、“最近一次結清日期”和“欠息類型”等數據項,反映歷史欠息情況。

三、企業信用報告使用中的常見問題及相關建議

1.企業如何修改信用報告中的基本信息

2012年底,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整合企業征信系統和機構信用代a系統信息更新機制的通知》,隨后征信中心了《企業征信系統數據采集接口規范(機構基本信息)Ⅴ2.2》并組織實施了企業基本信息采集機制整合工作。經過改造,目前企業信用報告中基本信息的來源已調整為經企業征信系統整合后的機構基本信息檔案。

2014年底,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取消之后,企業無法通過貸款卡年審或信息變更等原有的途徑更新信息。當企業信用報告中的中征碼(原貸款卡編碼)、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注冊號碼、納稅人識別號、開戶許可證核準號等標識項有誤時,應由企業的基本存款戶開戶行負責在代碼系統中進行更正。當企業信用報告中除標識項以外的信息有誤時,由該信息的提供機構負責進行更正。如果錯誤信息是基本戶開戶行和人民銀行錄入的,則可直接在代碼系統中更正。如果錯誤信息是信貸業務發生機構提供的,則由該行的征信部門上報企業基本信息報文進行更正。當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提出更新要求時,應到基本戶開戶行或仍有信貸業務的銀行提出申請,待銀行更新本行系統后再報送至征信系統。企業在基本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及時到基本戶開戶行、信貸業務發生行更新信息,已確保信用報告中的基本信息、關聯信息等展示正確,為后續業務辦理提供便利。

2.企業如何查詢擔保明細信息

企業信用報告“對外擔保信息概要”會展示擔保業務對應的主業務余額信息。“所擔保主業務余額”根據其五級分類狀態,分為正常、關注、不良等三類進行展示。企業查詢信用報告時,往往對不良類的對外擔保信息十分重視,但目前信用報告中沒有對外擔保的明細信息。企業想要了解擔保對應的主業務明細信息,需到當地人民銀行進行查詢。人民銀行查詢用戶進入“信用報告明細查詢模塊”,通過“擔保信息”選項,查看企業相關擔保合同對應的主業務匯總及明細信息。

3.企業如何申請異議處理

公司信用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信用;FCRA;啟示

一、信用及其特點

(一)信用

對于信用(credit)概念的基本含義存在著不同的界說。《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貨物或服務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諾在將來付給報酬的做法。”我國《辭海》的解釋是“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的信任”。李紀建則指出,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體現契約精神的一種關于各種財產跨期交易活動的制度規則。喻儆明等認為信用是二元主體或多元主體之間,以某種經濟生活需要為目的,建立在誠實守信基礎上的心理承諾與約期實踐相結合的意志和能力。我國儒家文化提出了許多強調信用的行為規范,如:“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駟馬難追”等。

信用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類型。根據授信對象性質的不同把信用劃分為三大類型: 公共/政府信用(public credit)、企業/商業信用(business credit)、消費者/個人信用(consumer credit/personal credit)。因而,信用這一概念大致包含了兩個不同層面的含義: 一個是社會道德層面,一個是經濟法律層面。社會道德層面上的信用,是指人們誠實守信的品質與人格特征,是一種價值觀念以及建立在這一價值觀念基礎上的社會關系,即一種基于倫理的信任關系。在經濟效用層面上的信用,是指有條件地讓渡商品或貨幣,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信用是債權人( 授信人) 和債務人( 受信人) 對資金、商品或服務的暫時的、有條件的讓渡。在這個層面上,信用是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關系,因而是一個經濟法律范疇。

(二)信用的特點

1.信用的文化性和歷史性

個人信用的起源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社會的文化、歷史、道德和經濟發展水平,而社會習俗和規范,尤其是意識形態一旦被人們內化,也會成為個人信用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譬如生存、發展意識方面,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雖然也具有一種文化引導機制,但所育化的不是商業社會中的理性精神,而是關系社會中的個體為獲得血緣群體的接納,獲得生存的安全感而必須具備的一種倫理智慧。忠就要是真的忠,孝就要是真的孝,言語發自內心,言行一致,這就是信用。中國傳統信用特征必然是一種以德性、自律為特征的內在信用。同時,它也制約著中國傳統信用觀無法在廣泛意義上超越血緣、地緣等關系限制的人文圈。美國有的學者認為,中國人的信用是處在親戚、朋友的較低層次上的信用。在美國社會,工商業的發達、較成熟的公民社會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民主、平等觀念,使人切實地感受到信用自律能為自身帶來更好的生存和發展的利益,“信用”成為持久的物質和精神動力,從而激勵人們化為自覺的行動。

2.信用的社會性

學者殷孟波認為,消費信貸在西方國家發展較早并已經成熟,是與它們超前的消費觀念有著重要聯系的。西方文化的傳統是尊重人權、特別是個人隱私權,對于征信服務來說,最重要的是要將涉及個人隱私和公司商業機密的數據和合理的征信數據區分開來,既要保護個人隱私和公司商業機密不受侵犯,同時又要使征信從業人員的業務工作有法可依。學者孫杰指出: 公民享有隱私權,并不等于在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公開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與其個人相關信息。一些有關不法行為和不當行為的信息,特別是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向社會披露的。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實現公民的各種權利,又出現了知情權、選擇權、公開化等新的要求。在美國,無論是立法、司法、行政機構及金融機構的銀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關信息,包括部分相對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機構公開,做一定限度的披露,以供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詢。美國有《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市場主體在取得授權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相關的信用信息。

3.信用的外部性

當絕大多數人都保持并提供信任(trust)時,少數人的無信用行為就會招致嚴厲的懲罰。如拖欠貸款后就根本找不到交易伙伴,從而使其拖欠貸款的成本變得極高;如拖欠銀行貸款,就沒有哪一家銀行再愿意貸款給他,這樣的話,就會形成個人信用的正外部性效應。在美國,個人信用的外部性對個人行為的影響非常巨大。如果某個征信機構了解到某人有不誠信行為,如拖欠水電費等,普遍存在的風險規避心理就會驅使銀行認定,即便這個人獲得了貸款,也不會及時歸還,這樣的話,此人就會因此失去得到貸款的機會。

4.信用的資源性

個人和組織誠實的品質,具體地說,即以往能夠證明其操守的記錄和一定的資產和負債情況,都是一種可利用的資源。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西方國家的負債由國家和政府的財政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共同承擔,呈現出比較合理的狀態,整個國民經濟體系的風險由社會成員共同均衡、合理地分擔。從銀行角度講,西方商業銀行的主要貸款對象是家庭、個人,即消費信貸,他們利用信用這種資源進行消費。因此,有些學者認為,信用搭建了健康的金融體系,信用和信任造就了繁榮的經濟和社會。

二、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

美國信用制度的建立對形成誠信的社會道德規范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美國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信用體系發展得非常完善。美國信用狀況主要是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證據和事實來說明的,個人可以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消費、投資和經營。在美國,公民都有屬于自己的社會保障號,每個公民的信用狀況都可以通過資信機構做出的信用報告而得到評估。這種報告為國家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資金借貸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依據,同時也將能夠終生地制約一個人的行為。如果一個人有過失信記錄,那么他在社會生活中將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在美國,信用制度建設方面,不僅有完善的信用檔案登記機制、規范的個人信用評估機制、靈敏的信用風險預警、管理機制,而且還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體系。這一切都使得信用意識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個人信用成為整個社會信用的基礎,而社會信用成為了市場經濟的基石,從而形成了整個社會誠信的道德規范。信用制度已成為美國基本的社會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檔案被美國人看作第二身份證。因此,信用制度的建立對于美國形成誠信的社會道德規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簡稱FCRA)是美國規范個人信用的一系列相關法律的核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于1971年制定《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以后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別作了重大修改。法律直接規制的目標主要集中在征信業務鏈和授信業務鏈這兩條主線上。在征信業務鏈,著重體現和貫穿了信用信息公開、負面信息修復與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合理界定原則;在授信業務鏈,則突出體現了平等授信、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

(一)《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

1. FCRA的內容

根據FCRA,信用報告一般由以下幾個主要部分組成:

個人識別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新舊住址、社會保障號碼、電話、出生日期、過去和目前的雇主名稱,甚至可能還會包括配偶的姓名等。

信用歷史: 即交易信息。包括一個人對于銀行、商店、金融機構、房屋貸款商和其他曾向他提供過貸款的機構的償債記錄。對每筆貸款的開戶日期、賬戶類型、款項額度、月還款額等,均清楚記錄。已清償完畢或關閉的賬戶也一一載明。如果有欠債未付或未按期支付的情況,就會在這里顯示出來。

公共記錄:一些向公眾公開的信息也能反映一個人的可信程度。例如欠稅而尚未清償、法院不利判決尚未執行完以及曾經或正在宣告破產等對評價個人信用有價值的公共記錄。

信用查詢:本部分列明所有曾收到某人信用報告的所有授信人和潛在授信人,包括所有其他經授權查看該人信用報告的人。另外,還包括所有其他得到該人姓名、地址以便主動向他提供信用的公司。這些公司并未真的查看他的信用報告,但用其他途徑把他列入合格的信用、保險或其他服務對象,這也就是人們有時會接到那些無需申請已獲“自動批準”的信用卡的原因。

爭議記錄:大多數信用機構都允許消費者和信貸機構對信用報告中有爭議的地方進行聲明,這些有爭議的問題和聲明都會記錄在信用報告中。

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規定,信用報告一般不包括銀行賬戶余額、種族和、健康狀況、性取向、刑事犯罪紀錄、收入情況和駕車記錄等信息。

按照法律要求,信用報告機構通常向不同的索取人提供不同版本的信用報告。消費者版本包括上述各項信息,以及所有查詢紀錄。而商戶版本除包括上述各項信息外,僅列出為“允許的目的”而查詢的公司的名單。這里“允許的目的”一般指消費者一方已申請某項服務,而不是商家自己主動向消費者“拉”生意。

2.關于信用報告的使用

誰有權獲得信用報告?《公平信用報告法》(FRCA)中規定了誰可以訪問信用報告,以及在什么情況或原因下能夠訪問信用報告。這里用美國三大信用管理局之一的Experian公司的信用報告為例進行說明。

硬查詢:消費者的信用報告可以由與他有業務往來的機構和人員查看,例如信貸機構、房東、信用卡公司、雇主等單位或個人。但他們必須經過消費者的允許才能獲得信用報告,他們的查詢會記錄到信用報告中。

軟查詢:一般的公司也能從信用管理局得到消費者的姓名和地址,目的旨在給消費者郵寄預先批準的信用卡申請,或打電話向消費者推銷產品。但這些公司只是得到消費者的姓名和地址,并不會看到消費者的信用報告,而且這些詢問不會記錄到信用報告中。

自查:當前消費者自己也能夠從信用管理局得到信用報告的副本。通過這種查看,消費者可以發現并改正信用報告中一些不準確的地方。

另外,如果消費者滿足一定的條件,便可以每12個月免費獲得一份信用報告副本,這些條件是:詐騙行為的受害者,信用申請因為某種原因被拒絕、正在失業并計劃在60天內找工作、正在接受社會福利救濟。

3.關于信用報告的使用方式

合法信用報告獲得者得到信用報告之后,根據信用報告所給出的個人信用等級高低,在決定是否批準消費者申請時,都有自己不同的標準和方法,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信用評分:信用評分與信用報告是完全不同的,信用評分是利用信用報告中的信息,將這些信息通過一些計算,得到一個簡單數字,它并不是信用報告的一部分,簡單講信用評分是將信用報告中所有的信息濃縮成一個3位數的數字。通過這個簡單的3位數,信貸機構就能夠方便地決定是否批準消費者的申請。這個數字的范圍是在300到850或950之間,數字越高表示授予消費者信用的風險越小。

個別欄目信息:信用報告本身記錄了消費者與貸方的往來歷史,其中某些信息也許對消費者來說沒有什么特殊的意義,但對于授信于你的信貸機構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甚至可能因此而不予授信。不同的貸方的標準不同,但比較敏感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查詢次數:過多的查詢次數可能暗示著一個人現在的經濟狀況需要很多信用,也有可能暗示一個人正在累積債務。專家認為,6個月之間如果有6次信用查詢就有危險了。

開設信用賬戶:如果申請了許多信用賬戶而不經常使用,這也會影響信貸機構對消費者信用的判斷,因為這會增加信用總數。

欠款:付款記錄對個人的信用有很大的影響,如果出現拖欠,即使最后償還清欠款,拖欠的歷史也會在信用報告中保留7年之久。

債務與收入比例:如果某個消費者的債務已經超過年收入的20%,信貸機構很可能不予貸款;即使可以再貸款,利率也會很高。

超過信用限額:如果個人的信用報告中有一條或兩條超過信用額度的記錄,便會警示信貸機構。這預示消費者由于某些原因在財政上有困難。

4.關于信用報告錯誤信息的修改

如果消費者發現自己的信用報告上有錯誤或不完整的信息,《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賦予消費者改正的權利,信用管理局也有責任改正錯誤。在修改信用報告的過程中,消費者所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是保留一切處理事務的記錄,并且保留送交的所有文本的副本。

(二)FCRA下的美國信用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國是世界上最發達的信用管理國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FCRA給予美國信用體系強有力的保障。美國信用體系不僅滲透到了經濟社會各個領域,而且對美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

1.FCRA下的信用消費推動了美國經濟增長

FCRA下的美國經濟發展為一種典型的信用經濟,信用已成為美國生產力增長的助推器。據統計,美國居民消費信用余額保持了長達50年、 以年均12%的速度快速增長,總額已達到17萬億美元。居民信用消費的持續放大,成為美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源泉。在美國的投資、消費和凈出口三大需求中,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一直在80%以上,而美國居民的各種各樣的信用消費方式占美國國內產品總消費的2/3以上。與之相比,歐洲的消費者在數量上超過了美國,但他們所獲得的信用貸款總量要比美國消費者少1/3。因此,美國經濟學家Walter Kichenman將美國的信用體系稱為“美國經濟活力的秘密成分”。

2.信用法律制度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

與FCRA信用法律制度聯系最直接、最緊密的是金融業,因而FCRA的最大受益者也是金融業。FCRA不僅為金融機構識別金融欺騙與風險提供了甄別機制,同時也為金融業務的拓展與創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信用消費方式及其產品,就是在FCRA體系內的消費者信用報告制度規范下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信用消費已經成為美國金融業中盈利空間最大、利潤來源最穩定的業務之一,它不僅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利差收入,同時也帶來了信用卡業務收費等非利差收入。數據顯示,美國的銀行貸款利潤50%以上來自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消費以其流動性高、分散性強和客戶面廣的特點,一方面加速了金融資本、社會資本的周轉與增值; 另一方面通過“杠桿銷售”,帶動了其他金融業務的發展。由此形成的金融組合模式,有效地降低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目前美國銀行信貸違約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杠桿貸款和風險債券違約率低于2% ,信用卡逾期率5%左右。資本運營的低風險和高收益率,吸引了國際資本不斷涌入。美國的金融市場已經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如美國 45%左右的商業、產業貸款是由外資銀行提供的,國外資本幾乎撐起了美國信貸市場的“半邊天”。

3.FCRA下的信用交易方式提高了經濟運行效率

法律保障下的美國市場交易方式已經實現了由傳統的現金交易向現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轉變,信貸投放速度加快,成本降低。目前,美國75%以上的居民個人使用信用卡消費,80%以上的企業間經營活動采用信用交易與信用支付方式; 金融機構做出為上大學,購買住房、汽車和房產保險等提供貸款的重大決定所需的時間是以小時或分鐘計算。2005年的數據表明,美國86% 的汽車貸款申請者在一個小時內就得到了貸款,25%的汽車貸款申請者不到10分鐘就得到了貸款,許多零售商在兩分鐘內就可以為顧客開設新的付款賬戶。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前任主席Timothy J. Muris 說“因為有了信用報告體系,才能夠有這樣快速信用服務的奇跡”。在信用服務效率提高的同時,信用交易成本也不斷降低。

交易方式的轉變也直接導致了以信用交易方式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1997―2007年美國電子商務銷售額以年均34.9% 的速度增長,10年時間放大10 倍,2007年美國電子商務銷售額占全球總額的71% 。美聯儲主席Alan. Greenspan 坦言: 電子商務發展極大地加快了市場信息流通速度,削減了企業成本開銷,提高了生產效率與利潤率。

4.FCRA下的平等授信擴大了社會成員生存與發展空間

信用已經成為一種財富和準貨幣。 只要信用好,無論眼前的現金存量與收入狀況如何,都可以信用貸款和信用消費,甚至是身無分文時也可以憑借自己的信用維持生計與發展。平等授信給那些不富裕的人群、年輕人和居住在邊遠地區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實質性的變化。平等授信條件下的信用支付方式,為20%的美國學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使 66%的美國家庭通過按揭方式擁有了自己的住房,1/3的美國家庭通過貸款購買了汽車。信用已經成為一種有效的社會救濟方式。據美聯儲的金融調查表明,在過去的30年里,最低收入家庭獲得消費貸款的比例飆升到接近70%。

三、FCRA對中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啟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信用體系建設滯后以及帶來的問題日益凸現。2000年,商務部、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信用評估部對全國上萬家企業進行了信用調研,中國企業因信用問題導致損失約6 000億元,無效成本至少為 GDP 的10%―20%,中國 GDP 每年因此至少減少2個百分點。信用缺失對銀行資產造成的風險,對公共資源造成的浪費,對市場環境造成的損害,對社會風氣造成的影響已經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 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成為社會的共識;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已經納入中國政府的議事日程,已成為中國深化市場取向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中國的信用體系建設目前正處在起步階段。1999 年 7月,國內首家地方性征信機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成立; 2000 年2月,國內首部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頒布。上海的試點拉開了中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序幕。2008年5月,在陸家嘴論壇期間,成立了長三角征信中心。至此,全國一些省市相繼開始了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中國信用體系建設開始由點及面推進。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臺灣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頒布了相關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臺灣于1995年公布了“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用來規范電腦處理個人信息、保障個人權利。香港個人信用始于上世紀60年代,1966年底個人信用僅為3.8億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貸款的比重僅為6.9%,至1978年,貸款總額已達88.65億港元,所占比重上升至15.7%。1978―1998年,受經濟和居民貨幣收入大幅增長、貸款結構的變化和銀行業務不斷創新的影響,致使住宅按揭貸款需求增長較快,個人信用總額年平均遞增達24%,其中住宅按揭貸款年平均遞增26.1%,信用款貸款遞增36.7%,其他私人貸款遞增9.9%。香港于1996年頒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電腦處理個人信息和非電腦處理個人信息一并納入保護范圍。現在總的狀況是: 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信用法規,但全國性信用法律尚未出臺; 建立了一批地方性和行業性信用信息數據庫,但規模普遍小、覆蓋面窄,且彼此封閉,全國性、綜合性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尚未建立; 各地成立了一批征信評信機構,但普遍處于探索和市場拓展階段,適應全社會的征信評信制度尚未形成。

根據中國的實際,借鑒FCRA的經驗,筆者認為,中國信用法律體系建設,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去把握、推進。

(一)發展模式采取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政府推動是信用體系建設的動力。美國現代意義上的信用經濟是與金融市場的形成與發展相伴而行的。初期的信用制度實質上就是銀行信貸制度和資本市場融資制度。美國政府從20世紀 30年代開始通過對信貸制度和融資制度創新,推動了美國征信評信制度的確立; 在 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通過加強信用立法和執法監管,彌補了法律和管理缺位的問題。政府持續有力的推動,使美國的信用體系得以不斷發展、完善和形成。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中國的國情與北美不同。人們在消費意識、金融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等方面存在著不少的差異,中國的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與法律體系健全程度還正在深化和提高之中,信用產品的生產受到諸多限制并相對匱乏。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各個領域、覆蓋千家萬戶的龐大系統工程,考慮其建設的艱巨性、復雜性和時效性,權衡信用擴張與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聯動關系,因此,中國可以吸取以北美尤其美國為代表的市場主導模式,結合政府主導模式的優點,在信用體系建設的初期,一方面,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使政府成為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發起者、推動者; 另一方面,采取特許經營、股份制等市場化運作形式,穩健地放開征信市場,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投資征信評信業,聘請和咨詢國際評信機構、資信專家給予幫助。如美國的全聯公司已經在世界上30多個國家開展了業務,其中在6個國家建立了征信機構,他們對中國市場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對于一個信用體系后發國家,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高效率地推動信用資源的整合,在較短時間內構筑起信用體系的框架,避免盲目建設、一哄而上; 可以減輕政府巨額投資的壓力,防止政府壟斷投資、壟斷信用市場,造成政企不分。一旦信用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基本確立,政府的作用應回歸到監管、服務上來。

為了加強政府的推動作用,國務院于2004年成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專題工作小組”。筆者認為當前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與借鑒國內外尤其北美的信用法律體系建設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研制信用法律體系總體規劃,確立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思路、原則、方法和步驟,穩健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是盤活存量,引進增量,充分利用和盤活現有的分散在各部門、各行業的電子政務系統和信息數據庫,引進先進的信用管理技術與專業的戰略投資伙伴,整合全國信用信息資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進統一的、標準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立; 三是加強立法與監管,依法規范推動,抓緊國家信用法律法規的制定,探討行業監管體系、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和行業自律等問題。

(二)完善信用法律監管體系,重視信息公開的法制建設

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作為信用最發達的美國尤其突出。信用法律環境的確立能夠使政府和信用管理專業公司的征信數據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實、完整、連續、合法、公開取得;能夠限制消費者個人數據的使用范圍和限制數據自由傳播,從而合法地傳播和經營經過處理的數據;同時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使與消費者個人進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機構和賒銷商取得授信的依據。

重視信息公開的法制建設,能夠為建立信用體系提供豐富的政務信息資源。信息公開 ,其主要含義是,政府有義務公開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形成的各種信息,或者說公民個人或團體有權知悉并取得行政機關的文件、檔案資料和其它信息,又稱行政公開。譬如美國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信息自由法》(1966年)、《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年)和《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1976年)。這三部法律是美國政治、法律領域的一次革命性變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則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開,不公開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一切人獲得信息的權利是平等的;政府對拒絕提供的信息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拒絕的理由;政府機關拒絕提供信息時,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美國法律還要求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向公眾公開,允許公眾觀察,每次舉行會議時,合議制機關應在一星期前發出舉行會議的通告,而舉行不公開的會議要經過相當復雜的程序。

當然,在信息公開的同時,美國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出發,對信息保密也相當重視。美國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保護國家秘密。

為了保證信息公開,美國實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在所有的政府秘密中,中央情報局占52%,國防部占44%,國務院占2%,司法部占1%,其它政府部門占1%。大量公開的政務信息,為信用服務公司收集與信用有關的政務信息提供了重要來源。

完善信用法律監管體系是信用體系建設的保障,我國法律監管體系建設可地方立法與國家立法相結合。信用法律體系是我國最迫切的問題之一。目前,中國的信用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中國現行的 《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以及銀行、證券等金融法律法規中,雖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但這些原則規定不是直接約束和規范社會信用行為的。同時,由于信用活動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信用立法是一個龐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信用法律體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時不我待。因此,中國信用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是,確定立法原則,制定立法計劃,在此基礎上重點推進,逐步完善。在這一推進過程中,一是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先行一步,為加快全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創造條件,積累經驗。中國的一些省市,如上海、北京、江蘇、廣東、浙江等,已經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信用法規。二是從信用體系的關鍵問題入手,抓緊研究制定國家的信用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代國務院擬定的《征信管理條例》,也 包括征信體系建設整體方案 ,對征信行業的市場準入、行為規則、征信數據庫的建立與開放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應抓緊審定頒布; 立法機構要開始啟動主要信用法律的立法程序。此外,在執法監管體系構建上,應該確立的原則是,誰立法誰監管,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監管,行政立法,行政主管部門監管。

(三)加強信用法律體系教育和研究,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

要使信用社會概念深入人心,信用制度有效實施,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訓(大學常規教育、員工在職培訓、信用管理研發)必不可少。信用發達的美國高度重視信用管理的教育。教育先行非常重要。信用管理專業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資源的基礎,信用管理行業的工作崗位分布于各個企業的信用管理部門、資信調查、信用評級、市場調查、統計模型、數據庫、信息檢索、信用管理咨詢、信用管理教學、信用管理法律咨詢、信用保險服務、保理服務、專業軟件開發、財產評估等技術或技術服務崗位,以及信息產品生產、銷售、客戶服務、企業的客戶關系管理、市場開發、風險控制、商賬追收、現場調查的制造和服務性崗位。發展信用管理專業正規教育的主要目標既要適應就業市場需要、培養和造就信用管理專業人才,還要為各級別信用管理經理人員的從業執照考試提供專業基礎培訓,以規范商業市場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資源的受培訓水平,推動信用管理專業有關的研究和發展。

美國等西方信用發達國家,都大力投入信用管理的研究。信用管理的科研主要分理論和應用研究兩個方面。信用管理的理論研究主要包括信用管理有關法律、信用經濟學、信用管理方法論、信用管理對于企業和社會倫理的影響等。信用管理的應用研究包括資信評級的數學模型及新技術手段、新服務方法、行業標準等。各種專業基金支持的研究項目、高等院校、專業協會、信用管理專業公司、專業評級公司、銀行和金融機構、國家實驗室和大企業的研發部門,共同構成了信用管理研究的主體。

現階段我國要大力培養信用法律制度及征信行業的專業人才,加強信用體系的理論與實踐的教育與科研,培養,提高征信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執業水平,這是提高我國信用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我國要加快電子商務立法人才的培養,也要積極引進相關人才,使電子合同、電子簽名、安全認證、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法律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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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報告范文第4篇

一、征信活動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活動,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動開展的物質基礎

征信活動是圍繞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加工和使用而展開的。在美國,作為征信活動的主體,征信公司通過廣泛地采集各類信用信息,根據信用市場的需求將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為信用報告、信用評級、信用評分、信用監控等一系列信息產品,為金融部門、工商企業、投資機構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詢服務,成為它們評價消費者和企業信用狀況并進行授信決策的重要依據。可見,征信活動的本質是針對信用信息的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活動。

征信公司之所以能夠從事信用信息的咨詢服務活動,提供具有權威性的信用報告,關鍵在于征信公司能夠廣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數據,并形成規模龐大的數據庫系統,從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和信用行為特征。在美國,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數據的規模和豐富程度是非常驚人的。從數據庫的數據總量來看,鄧白氏公司(Dun  &  Brastreet)在美國的數據庫擁有7000萬個美國企業的數據,覆蓋了全部美國的企業;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聯(Trans  Union)和Equifax這三大消費者征信企業在美國的數據庫中,消費者信用檔案的數量則分別高達2.4億份、3億份和1.8億份,平均每份消費者檔案有20個信息項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還體現在信用信息內容與來源的多樣化方面。就信用信息內容而言,消費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的內容,以益百利公司的數據庫結構為例,一是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電話、社會保障號碼及征信公司賦予的個人代碼;二是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包括信用卡、消費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分期付款、租賃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帳記錄,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帳等負面信息;三是公共記錄信息,如涉及個人財產、犯罪的法院判決記錄、個人破產信息、欠稅信息等;四是查詢信息,這是根據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要求設置的,用于記錄和監督消費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費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用途,避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相比較而言,企業的信用信息內容比較復雜,以鄧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數據庫的結構來看,其信用數據包括了三個組成部分,九類信息內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業的基本信息,分為三類,一類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及鄧氏編碼(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類自然狀況信息,如企業的規模、雇員人數、業務范圍、年銷售收入等;第三類是組織信息,包括企業的總部、主要投資者、分支機構及企業的部門結構等。第二部分數據主要涉及企業的信用記錄和狀況,一是企業的財務狀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各種收益率、發展趨勢和信用等級評定情況;二是企業的付款和銀行記錄,主要包括企業各種應付帳款情況、付款記錄與特點、銀行開戶及貸款情況等;三是法院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訴訟、判決等法院記錄、欠稅情況、破產記錄以及企業在政府的登記注冊信息。第三部分主要是關于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方面的信息,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主要業務領域、品牌等。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來源也是十分廣泛和多樣化的。從企業信用信息的主要來源來看,既有從公開的信息渠道獲得的,如政府、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也有專業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專門從事收集地方法院判決信息的專業化信息服務公司;還有許多是向銀行、金融公司、投資者和各種工商企業采集的,如銀行貸款情況、帳款拖欠的記錄等,特別是拖欠帳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債權企業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債務企業核實后錄入數據庫。從消費者的信用信息來源來看,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業、租賃商、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等授信機構提供的消費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記錄;二是政府機構或公共部門的公開信息,如稅務機構的欠稅名單、法院對個人拖欠借款、破產、犯罪等方面的審判和裁決信息、公用事業部門的收費記錄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賃者協會提供的消費者房屋租賃信息等。

從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內容和來源的多樣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會生活中各個角落和各種機構中的、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集中起來,形成能夠全面、真實、詳細地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行為的數據檔案;在此基礎上,再根據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產品,并反饋給各種授信機構和其他信用主體。可見,征信服務是建立在對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礎之上的,信用信息資源就成為征信活動開展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

二、信用信息的使用與共享機制,是征信活動得以進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內容涉及面廣,來源也比較復雜,而且在采集與使用過程中還會涉及到許多非常敏感的問題,如工商企業的商業秘密、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以及事關國家安全的機密等。如果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征信公司就會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礙,甚至無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對信用信息的使用不進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濫用信用信息,就會危及到工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乃至國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規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為征信體系建設中的一個核心內容。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從五個方面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用來規范全社會各種信息主體采集、傳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第二,針對政府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以滿足社會對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護企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制訂和實施《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美國國家安全法》、《企業法》《隱私權法》、《統一商業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政府機構、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披露和公開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狀況的各種信息,并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給予嚴格的保護。這種信息公開的制度為征信服務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環境和豐富的信息來源,為征信服務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礎。

第三,針對信用信息內容的法律規范,以保證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美國,這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公平信用報告法,此外在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準則、信用修復機構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等、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以下簡稱GLBA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信息的規定,由此構成了對信用信息內容的法律規范。在信用信息的內容方面,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中非常強調信用信息的完整性,除對拖欠、欠稅、破產等負面信息和涉及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使用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外,對正面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則沒有過多限制。

第四,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圍方面規定,以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信用信息使用范圍方面,《公平信用報告法》對征信公司的信用報告規定了明確的使用目的(PermissiblePurposes),即只能用于與消費者獲得信用、貸款、就業、保險等法律允許的用途。而在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圍,特別是消費者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美國相關法律法規的重點,一是嚴格界定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及其相關的保護措施,二是對于非隱私的個人信息則允許銀行、工商企業與第三方之間進行共享,但它們必須告知消費者擬共享的信息內容和對象。在這方面1999年頒布的GLBA法有較大影響,特別是對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確規定。該項法律規定,金融機構應在與消費者建立客戶關系時告知其擬同第三方共享的、有關消費者的信用信息內容;消費者有權決定其信用信息不能與第三方共享。如果消費者在被告知后30天內沒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則金融機構有權將消費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機構“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而且GLBA法還對金融機構告知消費者的時限、方式等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GLBA法的頒布,意味著信息共享的范圍會比以前更廣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機構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但同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共享范圍也開始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決定。

第五,防止信用信息濫用的相關措施。在美國,各種信用信息能夠進行充分交流和共享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相關的法律規范中對濫用信用信息的行為有比較嚴格的監管和懲處措施。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中對違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懲罰措施,包括違法者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與此同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還要求征信公司必須建立信用報告查詢記錄系統,對所有購買和查詢信用報告的企業及其使用目的進行記錄。這個記錄不僅可以讓被征信人(消費者或企業)能夠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情況,而且為被征信人和征信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提供了便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征信公司和其他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的濫用。與此同時,公平信用報告法還對濫用信用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濫用信用信息的企業和個人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懲罰。

在這樣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條件下,美國信用市場中形成了以征信公司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格局,征信公司不僅能廣泛收集政府部門公開的信息,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各種授信機構、貸款人、企業或其他組織都能夠自愿地向征信公司提供和反映信用信息,從而使征信公司能夠全面掌握每一個企業或消費者信用狀況的全貌,并據此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詢、報告、評估等項信息服務。根據美國消費者信用信息行業協會的資料,美國征信企業平均每個月接收的消費者信用數據總量高達20億條,僅全年銷售的消費者信用報告就達11.4億份。

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僅有助于信用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能夠有效地監督和激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行為

信用信息共享實際上解決的是信用交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此為信用交易的各方帶來了多方面的好處,也對整個社會信用規模的擴張和信用行為的規范有直接的促進作用。

首先,信用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時間。在美國,由于征信公司能夠收集和匯總全面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大量應用,使得征信公司能夠方便、及時地為銀行、工商企業提供信用信息和相關的信用報告,從而大大減少了銀行、工商企業的相關業務活動及其授信成本。例如,美國各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在對消費者發放貸款時,向征信公司購買信用報告的成本不足1美元,一般僅為0.5美元左右。而且由于采用了互聯網等在線服務方式,獲得信用報告的時間也大為縮短,實際上已達到了同步的程度。

其次,信用信息共享直接促進了信用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使信用資源不斷向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個人集中。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況下,授信者能夠更加全面地、準確地了解信用申請者的信用狀況,減少或避免授信者因缺乏信息或僅憑主觀判斷而出現的決策失誤,有利于授信者把握授信的風險程度,并根據不同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信用額度和利率水平,從而做出合理的授信決策。在美國,對于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和個人,銀行、信用卡公司和投資機構可以優先給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過更為優惠的利率鼓勵其使用各種信用資源。其結果是,銀行貸款等各種信用資源不斷向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個人集中。二是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和個人有更多機會選擇優質的信用產品和服務。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發現更多的潛在的優質客戶,也同時面臨著失去其已有的優質客戶的風險,因此每一個授信機構都必須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這就促使授信者必須以更加優惠的價格、更好的服務為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產品。其結果是,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就成為銀行、商業企業等授信機構競相追逐的重點,也因此能夠贏得更多的選擇機會,以得到更為優惠、滿意的信用產品和服務。事實上,這對于信用領域、特別是銀行之間的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對失信者具有懲戒效應,并能夠消除或抑制多頭、過量借貸的不良動機。當授信機構能夠共享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或違約行為等負面信息時,授信機構就會要求那些有負面信息的申請者支付較高的利率來獲得貸款或規定更為嚴格的賒銷付賬條件,這既是授信機構防范風險的必然選擇,也是對失信者的懲戒。因此,在美國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獲得良好的信用記錄以獲取低成本的信用資源。信用信息共享不僅僅需要知道企業和個人的負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們的總體負債狀況和償債能力。因為,企業和個人可以利用多頭借貸來維持良好的信用記錄,而這種多頭、過量借貸的企業和個人一旦不能履行債務或宣布破產,其給授信機構帶來的損失將是很大的。例如,香港的消費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負面信息,而近年來由于多頭、過量借貸而導致的個人破產出現了快速上升趨勢,香港每名個人破產者平均向12個金融機構舉債,欠債總額達到月薪的55倍,而美國個人破產的欠債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行為起到懲戒和約束的作用。

四、經驗啟示和政策建議

(一)征信體系發展和信用制度建設的目標應當是通過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規范,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開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美、英等信用體系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動開展的基礎,而規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是征信企業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為全社會提供征信服務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業在我國的發展已有近10年的歷史,但至今行業規模依然較小、市場信譽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國還未確立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規范,征信企業無法穩定、合理地從銀行、工商企業、政府機構收集和獲得相關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難掌握和了解各種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權威的信用報告,征信企業在獲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處在弱勢地位。因此,政府在促進征信體系發展和信用制度建設過程中,必須首先解決信用信息共享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應當認真借鑒國際經驗,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促進信用信息資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簡單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記系統來解決信用信息共享的問題,更不能用其來替代征信體系的制度建設和從事社會化征信服務的征信企業。

(二)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考慮到我國有關信息使用和傳播的法律規定還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會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訂或修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在著眼于長期制度建設和法律規范完善的同時,目前急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問題。

首先,必須對征信行業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由于我國對政府信息公開、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護沒有明確立法,因此,有必要對征信機構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內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圍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確保征信公司不侵害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信息主體的正當權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務獲得充分的信用信息。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盡快明確政府機構的信息公開辦法。特別對工商、稅務、法院、技術監督、統計、中央銀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門,需要盡快明確其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和具體方式,為征信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能夠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資源創造條件。

第三,盡快明確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護措施,保證征信企業能夠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壟斷,注意防止征信服務領域中可能出現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尋租行為

在我國的信息公開立法還很薄弱、而信用信息來源又比較分散的情況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優勢的部門或行業,已經出現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優勢地位,采取收費、指定機構、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資源直接開展咨詢服務的傾向。這一現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并采取措施防止這種利用信用信息進行壟斷和尋租現象的蔓延。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和規范政府相關機構的信息公開辦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確與信用信息有關的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不能參與建立和經營征信機構,也需要規范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行為,從規范征信服務、明確信用信息產品的內容、鼓勵綜合征信服務等角度來制訂對征信企業的管理辦法。

公司信用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征信制度;征信立法;征信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06)11-0062-04

征信制度是一國征信活動所必須遵循的規范或準則,是征信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征信制度的一般框架中包括三個最基本的部分:征信法律法規方面的建設,征信行業組織模式的規定,對征信行業的監督管理。

一、征信法律體系的國際比較

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特點、發展水平以及歷史文化和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的差異,各國征信制度在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特征。以下著重就征信的立法對象、立法目的、信息數據內容的采集范圍、消費者的權利及征信機構的義務等進行比較分析。

1.征信立法對象的比較

在征信行業較發達、征信體系較完善的國家中,依征信的立法對象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征信活動或征信機構為立法對象,專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如墨西哥頒布了《征信局法》,秘魯頒布了《私營征信機構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美國是此類國家中最典型的代表,其關于基本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目前多達17部,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公平信用報告法》。[1]另一類國家則以個人數據保護為主要立法對象,信用征信只是作為個人數據保護法規范的對象之一。比如英國的《數據保護法》,德國的《聯邦數據保護法》,瑞典的《個人數據保護法》等,這些法律規范不僅包括個人征信活動,還涉及醫療、市場營銷等諸多可能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2]

2.征信數據管理規定的比較

各國征信的立法對象雖然不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立法目的:尋找個人隱私保護與信息采集、披露的平衡。由于社會的發展,人的需求范圍的擴大和層次的提高,愈加要求對隱私的尊重,但各國對隱私保護的側重點和保護程度并不一樣。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意在保護消費者免受流通中的不準確信息的影響,以便保護消費者的名譽,其規定:征信部門出于有關信貸活動、有關就業目的、有關保險業務目的不需要數據主體同意即可進行數據的采集。[3]《公平信用報告法》還同時規定了在信用報告的使用上,不需要數據主體同意的機構或個人①。

英國《數據保護法》規定,在采集消費者信息數據時應當將信息的內容、收集的目的、可能的使用者以及信息的來源通知數據主體;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上,除征信機構已為得到數據主體同意做出努力但未有回應、數據主體沒有能力表示同意、有責任對信息保密三種情況外,必須經數據主體的同意。[4]

在法國,征信機構不僅每次采集個人數據,錄入數據庫時必須告知數據主體并獲得書面同意,而且每次披露和使用信用報告時必須再次取得數據主體的書面形式認可。

3.信用內容采集范圍的比較

征信活動中,對于信息數據內容采集范圍的規定和限制,各國也不盡相同。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可采集的信息包括:(1)消費者身份識別信息;(2)貸款賬戶的余額、授信額度、償還歷史等;(3)與信用有關的公共記錄。但不包括:(1)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信息;(2)公司內部之間的交易活動;(3)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消費者直接或間接的授信額度;(4)超過10年的破產信息和超過7年的民事訴訟、民事判決和逮捕,以及拖欠稅款等負面信息。[5]顯然,美國征信機構采集的信息包括正面和負面的。英國《數據保護法》只是要求征信機構在采集數據時不得超過已聲明的目的,以及由此目的所確定的數據采集、儲存和使用范圍。澳大利亞的法律規定,信用報告只包括過去5年內的負面信息,只有消費者在過去5年內發生過借款行為時才有信用檔案,且放貸機構不得報告最高貸款金額,當前貸款余額,授信額度等類似正面信息,而法國、比利時的公共征信系統只報告負面信息。[6]

4.消費者的權利和征信機構義務的比較

雖然信息內容的采集范圍不同,但國際上普遍認為,對于征信對象的敏感信息應當特別受到保護。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不得因性別、種族、和婚姻狀況產生對申請人的歧視;英國《數據保護法》及歐盟法令也都規定對種族、政治觀點和黨派、等個人信息不得采集。

關于消費者的權利和征信機構的義務,盡管各個國家的規定不完全一樣,但共同點甚多,最突出的是重視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查看自己的信用檔案記錄,當消費者提出申請時,征信機構必須向其提供信用檔案以及最近曾查詢過此檔案的機構名單。當消費者認為信用檔案中存在不實信息而提出異議時,除非消費者的提議沒有任何根據,否則征信機構必須對有異議的信息重新核查,并向消費者提供一份書面信息核查報告。《公平信用報告法》還規定,信用報告使用者使用信用報告后對消費者采取不利的行為時,如拒絕貸款、保險、應聘等,必須書面通知消費者,并告之提供信用報告的征信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英國《數據保護法》規定,數據主體有權知道有關自己的數據信息是否被采集、錄入和存儲于數據庫,并在可能損害自己或他人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對個人數據的采集和錄入。建立公共征信系統的歐洲國家的隱私保護法則規定,個人數據只為批準信貸的目的而提供,借款人有權檢查并更正其在公共征信系統的檔案。瑞典的《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征信機構有義務免費向信息數據主體提供其本人的信息內容、信息來源,以及在信息第一次披露給第三方之前必須先提供給數據主體。

二、征信行業組織模式的國際比較

目前世界上有兩種征信行業組織模式,即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國際上一些國家如德國、阿根廷、巴西等,公共征信系統占主導,但并不杜絕私營征信系統的存在,即兩種模式共存;還有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征信活動基本由私營征信機構控制,私營征信系統占絕對優勢地位;而只存在公共征信系統的國家比較少見。

1.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在性質和運作方式的比較

按照歐洲中央銀行行長委員會的定義,公共征信系統是指“一個旨在向商業銀行、中央銀行以及其他銀行監管當局提供有關公司及個人對整個銀行體系的負債情況信息的信息系統”。[7]其一般由政府主導,不以盈利為目的,由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負責運作和管理②,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商業銀行的貸款決策和風險管理需要,便于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暴露的監管,以及為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宏觀經濟的分析提供數據服務等。私營征信系統一般由企業或個人投資組建私營征信機構而成,具有法人資格,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其主要目的是規范商業道德行為,提高經濟中的透明度,促進更為公平的商業基礎的形成,以便利風險評估及商業和金融交易的完成。公共征信系統是一種強制性的信用信息交換機制,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提供有關借款人和貸款的數據信息;私營征信系統則是以自愿交換的方式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獲得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情況的數據。從兩種模式的特點來看,雖然有許多不同,但應該說兩者之間是互補而非替代的關系。

2.公共征信系統與私營征信系統在信息采集來源上的比較

在信息采集的來源上,私營征信系統一般比公共征信系統的渠道更廣闊。公共征信系統通常依靠政府法律法規強制性的從金融機構采集借款企業和個人信息,金融機構有向征信機構報送信息數據的責任。私營征信系統通常以協議或合同的方式采集數據,數據主要來源包括:提供信用工具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包括租賃公司,信用卡發卡機構),政府掌握并對公眾開放的公共記錄(如破產、欠稅),零售商、批發商之間信用交易及給予消費者的消費信貸。在美國,數據來源還包括信貸申請者申請表中的信息(如職業、年齡、收入等),處于第三方地位的數據處理公司,這類公司主要收集有關消費者社會經濟行為的數據(如估算消費者收入)。[8]

3.公共征信系統與私營征信系統在信息采集內容的比較

在信息采集的內容上,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對待個人征信與企業征信存在著一定差異。個人征信方面,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都收集消費者的姓名、貸款金額和貸款類型;采集數據主體的地址、納稅人身份信息、納稅信息、婚姻或就業狀況信息的私營征信系統依次占90%、75%、17%、60%,而公共征信系統依次為39%、54%、2%、12%。在美國,私營征信機構還采集房屋租賃、電話費支付情況等信息。企業征信方面,90%以上的公共征信系統采集數據報送機構名稱、貸款金額、公司名稱、貸款類型;80%以上的私營征信機構采集公司名稱、地址、貸款金額和納稅人身份號碼,以及數據報送機構的名稱。[9]由于私營征信系統和公共征信系統的目的不盡相同,私營征信系統有可能收集更詳細全面的企業數據,包括企業所有者姓名及其納稅信息、資產負債表,以及關聯企業信息等,而公共征信系統這些方面受限制較多。

4.公共征信系統與私營征信系統在服務范圍方面的比較

在業務服務范圍方面,公共征信系統的產品服務對象一般只限于提供數據來源的金融機構,中央銀行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由于信用數據只在金融系統內部之間流動,有利于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同時監管當局可以得到大額借款的借款人和銀行風險最新情況,便于對金融包括征信業的掌控。而私營征信機構可以向法律所允許的社會主體出售信用信息和咨詢服務,甚至包括向公共征信系統提供數據,這對于在更廣范圍內降低社會信用風險是有利的。

三、征信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在以市場化方式運作為典型代表的美國,征信業的監管以完善的法律為基礎,采取政府監管機構負責執法與民間組織協調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政府監管機構包括:銀行系統的財政部貨幣監理辦公室(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聯邦儲備系統(Federal Reserve System),非銀行系統的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等。監管者的作用及監管方式主要在于:一是根據法律制定征信活動的具體執行細則,當法律法規有所變化時,及時做出調整和修改,同時監督征信機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并采取諸如罰款手段等懲罰性措施促使其改進行為;二是對消費者進行征信教育,讓其了解在征信活動中所擁有的權利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或方法;三是進行調查和研究,當消費者行使權利而征信機構沒有反應時,監管者可以向當地政府投訴,并要求征信機構采取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改善服務等。主要民間管理組織包括:美國信用管理協會(NACM)、美國銀行公會(American Banks Association)、信用報告協會(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Inc.)等。[10]這些民間組織一般代表會員(征信機構)的利益,參與征信相關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提供金融、征信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教育、培訓,對征信行業的發展進行研究,舉行研討會、會員年會等。

比較發現,建立征信制度的國家有一個共同點,即都依據法律法規監管信用數據的采集和使用(如前所述),除美國制定了全面的監管框架外,其他國家的監管也有特色。首先是對征信機構市場準入的監管,在歐盟和阿根廷,成立征信公司必須向國家數據保護機構登記,而在美國、巴西等國成立征信公司是不需要特別審批的;其次,國際上征信業監管部門的設計,美國是專業的機構負責監管,大部分拉美國家由中央銀行或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墨西哥則由承擔監管金融機構的四個政府機構共同承擔,而智利則完全依賴司法系統;第三,與私營征信系統不同,公共征信系統通常強制性要求中央銀行監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該系統,但各國的參加機構有差別,對于被強制參與征信系統的金融機構必須定期、準確地報送信息,否則將分別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處罰;第四,歐洲一些公共征信系統的國家對信用數據的采集作出限制,要求其必須高于某一貸款限額,如德國最低貸款金額大約為150萬美元,意大利為8.3萬美元,法國為8.2萬美元。[11]

四、對我國征信制度建設的借鑒

我國現階段急需建立征信制度,但作為征信制度基礎的法律法規尚未建立,最新的與個人征信有關的規章來自于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筆者認為,借鑒國際征信業的發展經驗,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征信制度。

1.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尋求信息采集、披露與個人隱私保護的平衡

(1)信息數據采集應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要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不需個人同意。這沒能體現對消費者擁有自己信用信息所有權的尊重,消費者不知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否被采集和儲存,也不知已被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否公正、客觀、準確。《暫行辦法》沒有規定不能采集和不需報送的信息,如黨派、、婚姻狀況,疾病等敏感信息,這些信息一旦被采集、使用可能引起歧視。筆者認為,對信用信息的采集,雖不需要數據主體同意,但應以書面、電話方式告之數據主體,或為其提供比如免費查詢本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以便消費者核實或提出異議。

(2)信用信息的使用應保護消費者的投訴權。《暫行辦法》規定了消費者提出“異議”的解決程序,但商業銀行如何使用報告,以及商業銀行在使用信用報告后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決定時,消費者缺乏合法的維權途徑。筆者建議,監管部門應要求商業銀行在使用信用報告時告之消費者,賦予并保護消費者對商業銀行不當使用信用報告進行投訴的權利。由于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普遍不高,管理部門同時應加強宣傳消費者在征信活動中的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方法,增強消費者對信用報告的信心。

(3)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時效性更能體現消費者的信用狀況。《暫行辦法》只規定信用數據來源于商業銀行,因此,一些散布于公共機構和其他企業(比如稅務部門、法院、電信公司、移動通信公司等)的個人有效信息不能很好的被利用,而全面的信息更能客觀、公正的評價消費者個人的信用。《暫行辦法》對于違法、違規等負面信息沒有規定保留期限,這將降低消費者的紀律約束,不能激勵失信者改過自新,不利于和諧社會基礎的構建。筆者同時認為,正面信息也應有時效期,因為過去太久的記錄并不能完全代表現在的信用狀況和守信趨向。

2.允許私營征信機構與公共征信機構并存發展

目前,我國征信行業組織模式與歐洲公共征信系統極其相似,由中央銀行負責組建和管理。前面談到,國際征信業的經驗表明,公共征信系統與私營征信系統是互補而非替代。征信業在我國基礎比較薄弱,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運用行政力量,強制性要求金融機構參加由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的公共系統,對較短時間內建立公共征信系統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盡管如此,我國征信業現階段仍應允許私營征信機構的發展,與公共征信機構并存,甚至可以考慮,未來應以私營征信系統模式為主。征信業本質上屬于市場服務中介機構,政府的干預更多的應體現在征信立法和行業監管方面,不需要動用公共資源直接建立和運作征信機構。私營模式能節約政府成本投入,而且信息來源更為廣泛,信用產品更為齊全,更重要的是私營征信系統不僅能為銀行系統服務,更能適應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外,還可以避免公共征信機構依附于政府部門時容易出現非公平競爭和低效率的現象。

3.在征信機構業務模式方面實行有特色的專業化征信服務

在征信機構業務模式上,筆者認為現階段,企業征信與個人征信宜分開進行,即強調有特色的專業化征信服務。首先,企業比個人在經濟地位上不處于弱勢,企業征信的隱私法律保護要求與個人不同,于是征信立法的側重點也不一樣;其次,企業與個人身份識別方式不同,企業應該有全國統一的識別編碼,比如美國就有鄧白氏商業記錄編號(DUNS)、美國標準工業編碼(SIC),而個人可用身份證號來確定;最后,企業和個人所采集的信息內容不同,企業的融資需求與個人的消費信貸也不同,信用評分的方式和標準也不一樣。因此,二者的不同特征要求征信行業的建設要有步驟、分重點的進行,專業化是快中取勝的秘訣。國際上著名的征信公司中,鄧白氏(Dun & Bradstreet)以企業征信為主,全聯公司(Trans Union)、益百利(Experian)等以個人征信為主,他們在各自的領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4.堅持中央銀行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1)明確中央銀行征信監管的地位與職責。征信行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銀行作為唯一的征信監管當局具有合理性,可以避免像國外多家機構共同監管引致相互扯皮而降低監管效率。

(2)抓緊征信立法,依法監管征信活動。在允許私營征信機構與公共征信機構并存發展的情況下,應規定征信機構市場準入門檻,明確其最低資本金、從業人員資格條件、機構內控制度等方面的要求。規范征信業務管理制度,統一信息數據采集范圍,明確負面信息保存時間,依法懲處惡意泄露隱私、濫用信用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求征信機構保證數據庫的安全,嚴格監管征信數據的跨國流動。

(3)建立征信業協會,加強市場紀律約束。征信業協會的成員組織應相互監督,加強與官方監管機構合作;研究征信業發展規劃,提高征信水平;做好征信宣傳,對失信者形成強大的道德約束;引導消費者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發揮信息數據主體的監督力量,因為利益主體的監督對于實現隱私保護,提高信用報告質量是最有效的,并且具有長久的動力。

注釋:

① 這些機構和個人包括:信用交易的交易對方;以雇用為目的雇主;受理保險的保險公司;負責頒發各類牌照或發放社會福利的政府部門;奉法院命令或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經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私人代表或機構等。

②芬蘭的公共征信系統則外包給一家私營征信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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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杜金富,張新澤.征信理論與實踐[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5]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U S Government DocumentJuly 1999 [OB/OL].

[6][7][美]瑪格里特?米勒著. 王曉蕾等譯.征信體系和國際經濟[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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