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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普遍出現了財政分權(fiscal decentralization)的趨勢,全世界人口超過500萬的75個轉型經濟國家中,84%的發展中國家正致力于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權力(dillinger,1994)。與此同時,對財政分權的爭論也一直不斷,無論理論還是實證結論,都有不同看法,在財政分權的理論文獻方面,以oates(1972)等為代表的傳統觀點認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優勢,能更好地代表本地區居民的偏好,因此,中央向地方轉移財權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加快地方經濟發展,進而推動全國經濟增長。蒂博(1956)的用腳投票模型、布坎南(1965)的俱樂部模型等開創性工作也勾畫了地方政府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優勢,標尺效應、權力制衡等觀點也認為,分權經濟下政府部門之間的競爭能夠提高政府運作效率,削減預算赤字,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質疑財政分權作用的聲音并不鮮見,他們認為中央政府具有規模經濟優勢,能夠避免外部效應的潛在成本,適當的集權反而有利于經濟增長,財政分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揮其積極效應,例如良好的民主機制,充分的地方自治和健全的機制安排等,但現實很難滿足這些條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存在很多漏洞,財政分權的信息溝通渠道不暢通,地方政府的尋租行為難以避免。
不僅理論研究眾說紛紜,分權的實證研究也呈現出多元化局面,xie、zou和davoodi(1999)對美國經濟的實證檢驗發現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有負面影響,而akai和sakata(2002)的研究卻支持傳統財政分權有正作用的觀點;zhang和zou(1998)對中國經濟的研究與davoodi和zou(1998)對46個國家的研究,都表明發展中國家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為負;與之相反lin和liu(2000)的研究表明,財政分權推動了中國經濟發展。直到今天,財政分權仍然是公共經濟學研究領域和政府決策部門的重大課題之一。
我國自1994年建立分稅制以來已歷經十余載,實行的初衷是為了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規范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等。關于我國分稅制的效果,國內存在爭論,賈康(2006)堅持認為“分稅制適應了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兩位一體’地處理好政府與企業、中央與地方兩大基本經濟關系的理想制度安排”,張晏與龔六堂通過采用各種財政分權指標度量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彼此一致性,在兩級分權的基礎上,對28個地區1986—1992年和1994—2002年進行對比研究,結果發現“分稅制改革顯著地改善了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改革前我國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顯著的負關系,而1994年后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顯著正”。而尚鐵力(2002)認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度設計與執行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而這種不對稱性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會使財政分權的效果大打折扣”。美國財政學會主席羅依.伯爾(bahl,roy,2005)對中國的財政分權問題提出了一個重大命題:“中國的財政分權到哪一級?”,反響激烈。周文興(2006)通過對中國建國以后的計量歷史進行考察,發現“考慮速度和程度的財政分權與經濟增長有驚人的相關關系,而通常認定的80年代中期進行的財政分權改革和90年代中期的分稅制改革只不過是一個歷史階段延續問題。從長期來看,財政分權對經濟增長具有正面影響,但不排除中短期出現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的可能。”
本文試圖從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以江蘇省為例,對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的江蘇財政收入情況,從總量、結構進行分析,以實證結論作為依據,嘗試從收入角度來評價我國推行分稅制的基本現狀,僅供參考。
二、基于分稅制框架下的江蘇財力實證分析
本文通過采集分稅制改革以來江蘇省各級政府的財政數據,進行整理與計算,從總量與結構兩方面,對江蘇省財力問題進行分析。
(一)江蘇財力總量分析
1.江蘇近10年來的財政總收入基本情況
財政是國民經濟的綜合反映,經濟決定財政,財政反作用于經濟,這是財政與經濟關系的一般原理。1994年以來,我國為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對財政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整個財政體制框架一直延續至今,相關數據顯示,近10年來是江蘇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最快的時期,其財政收入的情況如表1、圖1和圖2所示。
從表1、圖1和圖2數據所顯示的結果看,江蘇省1994—2004年財政總收入總體情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絕對量呈擴張態勢,2004年是1994年的7.6倍,年平均增長23.6%,高出全國財政收入17.9%的增長水平,且大多數年份的增長速度都快于全國水平;二是財政總收入占gdp的比重總體呈現上升趨勢,但各年度的這一比例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三是總量規模占全國財政總規模的比例不斷上升,近兩年來占到國家財政的近10%水平。江蘇省近10多年來財力的這種變化,是該省改革開放所取得成果的具體體現之一,與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密不可分。
2.江蘇省近10年來本級財力情況
按照分稅制的要求,我國大部分地方所集中的財政收入總額中,有一部分是要按一定的標準上劃給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來調配使用。由于各地區的經濟差異以及適用的政策不同,各地區上劃中央的收入規模會不一致,就江蘇省而言,其實際情況如表2和圖3所示。
從表2和圖3的數據所顯示的結果來看,1994—2004年期間的大多數年度,江蘇地方本級收入占其全部財政收入的比例都低于60%,最低為47%,最高為63%,也即說明江蘇省是財政上劃的重要省份,而考慮到中央財政對江蘇省的轉移支付情況,這一期間江蘇省財政凈上劃率變化不大,維持在25%左右的水平,這從另一個側面也說明,近年來江蘇地方稅收收入規模有較大的增長。
3.江蘇省近10年來財政總收人與gdp的彈性分析財政收入的集中程度與很多因素有關,其中經濟總量是一個重要因素,從國外的相關文獻來看,財政收入增長是否合理以及財政體制是否健全與完善的問題,可以用收入彈性來分析,江蘇省近10年來的財政總收入彈性系數情況如圖4所示。
圖4數據顯示的結果看,1994—2004年期間,江蘇省財政總收入對gdp的彈性系數大多數年度均大于1,表明在這段時期里,江蘇省財政總收入的增速快于其當年gdp增速,但各年度的彈性波動較大,呈現振蕩走勢,最大彈性系數為3.34,即gdp增長1%,財政收入增長3.34%。全國這一指標近10年來也呈現振蕩態勢,但近10年來江蘇省收入彈性平均水平與全國平均水平卻近乎相等,前者為1.74,后者為1.75,這說明,近10年來江蘇省財力得到了極大地增強,但從全國范圍來看,其財政收入對gdp的彈性是適當的。
(二)江蘇財力結構分析
1.財政收入的形式構成分析
2007年開始實行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以前,我國財政收入被定義為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收入,從其形式上看,主要由稅收收入和其他收入構成。近10年來江蘇省財政總收人中這兩鐘形式收入的情況及變化如表3所示。
表3數據顯示的結果表明,一是江蘇省財政收入中稅收收入占主體地位,符合我國目前財政收入形勢現狀,但稅收所占比重低于全國水平(基本維持在90%以上);二是受國家政策影響,江蘇財政收入中稅收所占比重呈現下降的態勢,即1994年以來國家多次對預算內外資金的范圍進行了調整,逐步擴大了預算內收人的范圍,將以前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納入預算來管理,從而使稅收收入所占比重下降。
2.財政收入的區域構成分析
江蘇省是我國典型的區內差異較大的地區,劃分為蘇南、蘇中、蘇北三大區域e,體現在財政問題上,三大區域的差異情況詳見表4、表5、圖5和圖6,其中,圖5
表示的是1999—2003年三大區域財政總收人占江蘇財政總收入的比例,圖6表示的是1999—2003年三大區域接受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占其可支配財力的比例。
表4、表5、圖5和圖6數據顯示的結果表明,江蘇省財力的區域結構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地區財政總量差異大,且差異呈明顯加大的趨勢。蘇南地區的財政收入的各項指標,都遠遠超過蘇中和蘇北地區,蘇中地區財力盡管與蘇北地區大體相當,甚至在一些年度低于蘇北地區,但人均財政總收入也要大于蘇北地區;二是地區相對規模的差異明顯。表現在地區財政集中程度上,1999—2004年中,從蘇南到蘇北,財政的集中程度是遞減的(即地區財政總收入占地區gdp比例是下降的),表現在地區對江蘇省財力貢獻上,從蘇南到蘇北,貢獻率是遞減的(即地區財政總收入占省財政總收入比例是下降的),蘇南地區人口占全省人口的30%左右,但財政收入卻占到江蘇省財政總收入的60%以上;三是地區接受上級政府轉移支付比例的差異大。從圖6可以看出,蘇南、蘇中和蘇北地區都程度不同地接受了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但從相對規模來看,蘇北地區最高,蘇中地區其次,蘇南最低,說明蘇南地區財政可完全自給,而蘇中、蘇北地區有相當一部分財力需要依靠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來滿足,特別是蘇北地區。
3.財政收入的政府級次構成分析
按照現行地方財政體制要求,一級政府應有比較固定的本級財政收入,以滿足其履行各項職能的需要,并且對本級財力不足以滿足需要的政府,規定了轉移支付辦法。筆者根據江蘇省2000—2003年相關數據,對省、市、縣鄉級政府相關財政指標進行計算,具體結果詳見圖7和表6。
表6和圖7的數據顯示的結果表明,江蘇省財力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格局,市本級政府比例最高,4年中有3個年度的比例超過總收入的50%,省本級財政總收入近幾年來比較穩定,比例約為10%左右,縣鄉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筆者根據我國現行的地方財政體制推測,縣本級財政總收入占到省財政總收入的20%左右,因此,鄉鎮本級財政收入僅為全省的10%左右,而從轉移支付規模來看,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的收入,省本級政府是最高的,縣鄉級政府其次,市本級政府最低,而且不同年度存在一定的波動。
三、基本分析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結合筆者的調研體會,我們對扛蘇省分稅制改革以來的財力狀況初步得出以下基本結論:
1.江蘇財力總量逐年擴大得益于其經濟總量的不斷增長,但財政集中程度總體低于全國水平。由上述分析得知,相對于經濟總量而言,該省財政集中程度并不高,因此,從國內平均水平來看,該省財力還有一定的增長潛力。當然,在實際中,影響財政集中度的因素較多,政策減免因素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江蘇省是外資進入最多的幾個地區之一,對外出口規模較大,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對外資以及出口都有較多的優惠政策,這些因素無疑會影響該省的這一指標。
2.大多數年度內,江蘇財政收入增速快于gdp的增速,總體波動較大,有些年度的彈性系數過高,這表明,該省財政收入與gdp在協同上具有不穩定性,但收入彈性平均水平從全國范圍來看是適當的。
3.江蘇三大區域在財政收入上的差異,總體上可以歸因為經濟總量差異導致的,但財政集中程度的差異也不可忽視。筆者認為,蘇北地區財政集中程度大大低于蘇中、蘇南地區,與蘇北地區的三次產業構成密切相關,一般而言,農業比重大的地區,要提高財政集中程度是不現實的。
4.江蘇省財力總量集中在市級政府層次,縣鄉財政規模偏小。這種分配格局與分稅制倡導的事權與財權相統一是相悖的,這一分析結果在其他省份也是如此,這與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缺陷密切相關。要調整這一格局,即提高縣鄉財政收入比重,除了要大力發展縣鄉經濟,還應改革地方財政體制。
四、對我國分稅制的簡要評述:基于實證分析結論
我們認為,上述分析結論,盡管僅限于江蘇的情況,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分稅制推行的基本現狀,據此,我們做出如下幾點評述。
1.分稅制對地方財力增長起到了促進作用。從江蘇的情況來看,無論是財政總收入還是地方本級財政收入,總量都呈迅速增長趨勢,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逐步提高,與此同時,我國其他地區的財力多年來也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表明我國的分稅制改革在調動地方財源建設積極性方面,確實起到了促進作用。
2.現行轉移支付政策不傾向于經濟發達地區。上述分析表明,江蘇對國家財政的貢獻是較大的,這不僅體現在江蘇本級財政的實力上,更體現在其上解中央財政的比例上,而該省每年從中央財政所獲得的轉移支付收入則較少,這種情況與我國轉移支付政策的均等化目標是相符的。
3.“基數法”稅收返還政策并不是加大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主要因素。從收入角度來看,影響因素很多,通過對江蘇財力的分析,我們認為,將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主要因素歸結為“基數法”稅收返還政策,沒有充分的依據。因為按照目前的稅收返還政策,盡管發達地區獲得的返還收人數額要大于欠發達地區獲得的返還收入,但與其上解國家財政的數額相比,顯然要小得多。
關鍵詞:政府行為;土地財政;文獻綜述
一、 引言
“土地財政”問題基本是一個專屬于中國的問題,目前國外系統的研究文獻并不多見。在目前的中國,“土地財政”現象十分突出,但是從研究結果來看,不管是理論還是實證,看起來都比較雜亂,學者們的各種方法的研究結論也經常相悖。
我在這里整理和介紹國內“土地財政”的相關文獻,盡量準確完整的介紹各種研究的方法和結論;在此基礎上,我們對各項研究的優缺點也進行了分析和評述,希望能為今后更加深入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提供幫助。
二、關于土地財政的定義
目前學術界對“土地財政”概念的界定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權和管理權獲取收益進行的財政收支活動和利益分配關系(程瑤,2009),這個定義囊括了土地相關收入的收與支兩個方面。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地方政府通過土地所獲取的相關收入基本都作為預算外的收入方式存在,所以其的支出方式并不固定,不僅僅是用在土地相關事務方面,所以對于目前國內的情況來講“土地財政”主要強調政府依靠土地出讓獲取財政收入和相關稅收收入,對于支出方面基本忽略。
三、 土地財政的成因分析
目前國內普遍的認識就是1994年的財稅體制改革是造成今天土地財政問題的根源之一,分稅制改革導致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的不匹配,為了緩解財政困難,不得不實施土地財政(周業安,2000)。而本文著重探討的是土地財政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政府行為。
改革開放以后,伴隨著中央的放權和分權制改革,地方政府逐漸成為一個經濟利益相對獨立的主體,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然是一個政治高度集權的國家。對地方政府的政治考核激勵主要有兩種,一是以GDP為主的政績考核機制,二是(基于民意調查基礎上的)官員任免制度(王永欽等,2007)。晉升激勵使得地方政府官員有著非常強的政治動力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周黎安將其稱之為“晉升錦標賽”。在“晉升錦標賽”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獲得晉升的方式通常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發展經濟促進GDP以獲取更多的稅收收入;第二種方式是增加非正式的資金收入,在解決財政困境的同時也可以通過賄賂上級來增加自己的晉升機會。但是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官員換屆制,地方政府的目標相對于社會的目標更加短期化,其更加會注重短期內能在經濟增長上獲得效果的工作,所以地方政府采取第一種方式的動力不強。而預算外的資金基本都有地方政府掌控,靈活性較大。再加上不管是對于政績考核還是民意調查,中央政府和當地民眾都是處于信息劣勢,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不遺余力片面追求經濟數量的高增長,并不注重經濟發展的質量(吳群、李永樂,2010)。
由于地方經濟增長的源泉在非農產業,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是第二、三產業,所以片面的依賴GDP作為政績考核指標促使政府實行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陳釗,陸銘2004)。《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地方政府有權將農業用地征收、開發和出讓,并且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征收農業用地的補償費用成本要遠遠低于其收益。被征用土地收益收益的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占5%—10%(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家統計局農村經濟調查總隊,2005)。于是地方政府通過低價征收大量農業用地,這些土地一部分通過農地非農流轉以“招、拍、掛”的方式在土地二級市場出讓,一部分作為砝碼,用來通過優惠政策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借此擴大稅基增加收入。并且在城市建設過程中迅速增長的建筑業、房地產業等營業稅收入全部屬于地方。地方政府在此過程中實現了財政收入與地方經濟雙增長(周飛舟,2010),為自己在晉升錦標賽中取的領先增加砝碼。
四、 土地財政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土地財政”也從提高地方政府積極性、帶動地方財政收入增加、推動固定資產投資增加(杜雪君、吳次芳等,2009)三個方面推動著經濟增長,并且“土地財政”帶來了外商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對基礎設施投資的拉動是顯著為正的(張軍等,2007),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地方政府發展第二、三產業的積極性,擴大了稅基,促進了稅收增長(曹廣忠、袁飛、陶然,2007)。
(二)負面影響
張雙長、李稻葵認為“土地財政”推高了房價,地方政府具有推動房價上升的內在激勵,房價越高地方政府的效用就越大,中國式的土地財政必然推動房價持續上漲,從而降低居民個人的效用引起社會的不滿。但是,這兩者的關系類似于“先有蛋還是先有雞”的問題,非常復雜,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
再一點土地財政會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而土地資源是不可再生的,依賴土地財政的經濟增長模式將不可持續,“土地財政”模式使經濟增長方式過度依賴于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內需的作用被進一步弱化,固化了消費疲弱的經濟格局。
另外,在征地和招商引資過程中容易產生政府官員腐敗(王永欽、陸銘等,2007),土地財政的出現降低了地方政府進行制度創新的積極性,造成了改革的拖延。
五、小結
從相關文獻可以看出“土地財政”在我國具有相當的貶義色彩,筆者認為“土地財政”本身并沒有錯,其僅僅是經濟發展階段所采取的一種必然的方式,問題來自于經濟發展對其的過度依賴,我們的最終目標并不是要徹底消滅“土地財政”,而是使其步入健康的軌道上來。目前我國學者對“土地財政”問題的研究基本集中在財政體制、政府行為和金融體制等方面,但是由于目前相關數據取得有一定難度,所以大部分研究基本局限于規范性分析,缺乏數據的佐證。另外,對于土地財政的研究僅僅是從財政體制、政府行為、金融體制等一些局部進行的,缺乏將“土地財政”放在整個中國市場改革的大環境下進行的相關分析。對此,希望今后能出現更多相關的研究。(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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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陳志勇、陳莉莉。“土地財政”緣由與出路[J]。財政研究,2010,(1)。
一、我國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現狀
(一)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形式。我國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稅收返還。這是1994年推行分稅制時為保證地方既得利益所確定的財政資金的辦法。具體做法是:以1993年為基期年,按照分稅制規定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數額(即消費稅+75%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并以此作為1994年的稅收返還數額。以后年度,在1994年的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為當年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30%。
2.體制補助或上解。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體制補助和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體制上解。其具體的實施辦法是先確定各地方的收支基數,對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地區,中央按其差額給予補助;對支出基數小于收入基數的地區,則將其差額上解中央。設置體制補助或上解主要是為了縮小各地區之間的差異,即對富裕地區實行上解,對貧困地區則進行補助。
3.年終結算補助或上解。對過去年度內因體制變動、企事業單位隸屬關系變化及中央新出臺政策措施對地方收支的影響進行的調節。此外,中央和地方相互交叉收支,如有些比較固定的地方上解和中央補助項目,為了簡化手續,可以將補助和上解額相抵,核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補助或一般上解,每年固定結算。
4.專項補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財政體制規定的正常支出范圍內,根據特定的用途及地方特殊情況,由中央撥付給地方的專項資金。目前有兩類專項撥款:一是追加撥款,如糧油加價補貼,支持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等;另一種是救災資金,如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抗汛補助費等。
5.公式化轉移支付(也稱增量轉移支付)。從1995年開始,中央財政根據其財政狀況,每年從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資金,選擇一些對地方收支影響較大的客觀性因素及主觀性因素,采用相對規范化的計算方法,實施對各地的轉移支付。
(二)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目前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級包干財政體制和分稅制改革中的轉移支付制度過渡性質的混合體,在很大程度上延用了原體制下的分配格局,同時也將原體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狀況帶人了新的體制,因而離實現各地各級財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主要體現在:
1.轉移支付的依據不明確,導致轉移支付的責任不清。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事權與財權,是實施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依據,而轉移支付制度又是財權劃分與事權劃分相結合的有機體。我國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政府間事權劃分不清、職能交叉和界限不清現象尤為突出。一些應該由中央承擔的項目常由地方執行,一些應該由地方承擔的項目也常由中央代替。政府間責任不清,財權和事權相脫節,使得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難以具有科學、合理、可靠的依據。
2.轉移支付形式繁雜,結構不合理。由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帶有明顯的過渡性,因而在改革中形成了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年終結算補助、專項補助和公式化補助等多種形式。轉移支付形式種類繁多、重復交叉,且各形式之間缺乏協調,甚至作用相互抵消。如稅收返還按收入來源正相關遞增,體現了對收入能力強的地區傾斜原則,而原體制補助與上解相結合則具有抽肥補瘦的橫向平衡功能,但體制上解地區恰恰又能獲得大量稅收返還,從而使兩者的財政平衡功能相互抵消。現行的多種轉移支付形式中,只有公式化轉移支付具有比較全面的縱向和橫向均衡功能,但在全部政府間轉移支付資金總額中所占比重較小,雖然每年有所增長,但仍然是杯水車薪,很難縮小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轉移支付數額的確定缺乏科學依據,隨意性較大。科學的轉移支付數額,應集中體現在利用較為規范化的計算公式確定。而目前我國非規范化確定的轉移支付額所占比重較大。一是體制補助,其數額的確定沒有明確、科學的依據,大都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隨意性很大。二是專項補助種類過多,覆蓋面幾乎遍及所有的預算科目,其適用范圍和具體項目缺乏嚴格的限制和約束,分配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差。從而違背了轉移支付的初衷,也造成了地方政府依賴補助和推卸責任的心理增強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三是稅收返還還是采用基數法來確定,稅收額多的返還數就多,稅收額少的返還數就少。這樣,一方面形成了一省一額不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從而拉大地區間財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由于這一部分占的比重較大,也不利于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這一手段,控制和調節地方的支出,以實現中央政府的宏觀政策目標。
4.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缺乏規范的法律法規。發達國家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都有一套高層次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對于轉移支付中的若干內容,包括政府支出責任、收入劃分、轉移支付規模、估算辦法等均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甚至計算轉移支付的一些技術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確規定。而在我國,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撐和保障,法律約束、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主要表現在: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仍然比較滯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據的是政府規章,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二是目前尚未建立一套足以引導地方政府行為的效益考核指標體系。三是在資金的使用方面,還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審計監督機制,對資金是否做到專款專用等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對違反了補助使用規定的地方政府也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二、規范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所面臨的困難
(一)地區間存在較大的自然差異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公共服務水平的懸殊差距。我國東南沿海發達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財政支出總體水平及公共支出水平相差懸殊,如果把公共支出負擔企業化的因素考慮在內,這方面的實際差距會更大。由于經濟實力的差異難以在短期內消除,實現公共服務水平的地區均衡也將有一個較長的過程,政府間轉移支付的目標和方式也必須服從這一事實。
(二)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矛盾。目前在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中,一方面由于現代經濟部門發展不足,影響了向傳統經濟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不發達,以及戶籍等制度的限制,使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界限尤為明顯。由于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矛盾是長期的歷史原因形成的,而二元經濟結構造成的社會問題,如貧富差距擴大、地區發展不平衡、城鄉文化素質差距的擴大等,也非在短期內能夠解決的,因此,在我國要真正實現全社會范圍內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目標,需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
(三)存在較強的地方既得利益剛性。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一直是財政體制改革中難以逾越的障礙。我國的行政區劃往往與經濟區域相疊合,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承擔著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和謀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壓力,從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須更多地關注本轄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的利益剛性使得中央政府在實施縱向均衡時,很少有回旋空間,在實施橫向均衡時則更為困難。同時為了保護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在建立轉移支付制度時,對地方既得利益在短期內難以進行大幅度的調整。
三、規范我國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為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提供合理的依據。根據市場經濟下的政府職能的界定,一般來說,由全國居民享用的公共物品應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國防、外交、外貿管理、全國性的立法和司法、宏觀經濟調控等;地方政府應提供本地居民享用的公共物品,包括地區通、警察、消防、教育、環保、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等;對具有跨地區“外部效應”的公共項目和工程,中央政府應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如基礎性教育、跨地區的交通設施等;另外,中央政府還應擔當調節地區間和居民間收入分配的職責。
(二)改進轉移支付方式,加大公式化轉移支付力度。為減少轉移支付形式過多的弊端,應逐步簡化和歸并轉移支付形式,并將舊體制遺留下來的轉移支付形式作為簡化和歸并的重點。第一,逐步縮小稅收返還規模并最終取消稅收返還。因為稅收返還是以維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數法進行的,體現了對收入能力強的地區的傾斜原則,與實現地區財力均衡的目標相悖。第二,對一般性轉移和體制補助或上解進行歸并,以合理確定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一般性轉移支付與體制補助或上解實質上都是為了實現均衡各地財力,但是兩種形式的不銜接勢必會帶來各自規模的不合理。第三,加大公式化轉移支付力度。公式化轉移支付是目前中央政府調節地方財力差距、逐步實施橫向均衡的重要調節手段,由于受資金規模約束,力度有限。為保證公式化轉移支付力度不斷增長,應確定公式化轉移支付資金在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與增長速度,逐步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的作用。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政府的責任缺失是其主要原因,通過結合財政分權制度研究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的責任及其存在問題,進而結合預算管理體制的改革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完善分級預算管理體制、社會保障立法及相關法律,構建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財政資金供給機制,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進行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我國近幾年人口老齡化進人快速發展階段,老年人口將年均增加800萬一90()萬人;到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 48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特別是農村老齡化程度高于城鎮1. 24個百分點,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遠遠高于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這對新農村的建設以及構建和諧社會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各級政府都將面對這種嚴峻形勢。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多級政府責任的理論
(一)公共物品理論
1.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應承擔責任,這主要是社會養老保險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質決定的。黎民認為養老保障具有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決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導作用。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和壟斷強制性使政府在養老保障的供給方面表現出特有的責任能力和效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種具有很強正外部性的準公共品,為社會提供公共品、彌補市場失靈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財政職能。馬雁軍、孫亞忠論證得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純公共產品特性是其本質屬性,而它的準公共產品特性是在政府現有財力約束的特定條件下產生的。
2.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應該分權,這主要是由于公共物品的層次性、外溢性和居民對公共物品偏好決定的。美國學者0. echesten認為,應當根據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圍來有效地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并依此作為分配財權的依據。因此,那些有益于全體國民的公共物品應當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物品雖然只惠及某一階層或某些人,但因對全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于其準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性質,應由中央政府主導并視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合理分擔。tresch的“偏好誤識”理論認為,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尤其是其對于地方居民對公共物品需求不能掌握得正確無誤,因此,當地區之間發生沖突時,中央政府出面調停地區沖突和收人在不同地區間的分配問題是適宜的。
(二)從預算管理體制的視角分析
預算管理體制簡稱預算體制,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財政收支范圍和預算管理權限的根本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人體系。在現行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對于由公共產品效應的外溢性和交叉性所引起的上下級政府間或同級地方政府間的事權應分項予以明確界定。對各級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權應明確加以規定。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的規定已經監督評估,提供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地方支付主要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具體規劃、組織實施以及對下級財政實行轉移支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職責歸屬,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其財政責任,具體的事物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在這種體制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財政分權是必然的。
二、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一)各級政府責任不清
1.各級政府的職能轉變不到位,混淆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受傳統計劃經濟的思想影響,造成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職能缺位和越位并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品性質決定了市場供給方面的失靈,政府要承擔其應盡的責任。從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失敗的原因分析可知:政府未認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還是商業性,政府財政責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最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幾乎變成了農民自身的商業保險,截至2004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走勢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 75%降到2004年的7. 10%。
2.政府的級次過多,使得各級政府的職責劃分不清,造成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缺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質決定了中央政府應該承擔起制度建立的成本,但是其準公共品性質及受益的范圍又決定了各級地方政府要解決本地區居民消費偏好問題,需要具體的條例來運作。我國現行五級的行政級次層級繁多、設置混亂,不僅使上下級政府之間信息傳輸和反饋程序增多,降低了信息傳遞的速度,導致信息失真,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各級政府在事務的劃分上存在交叉、出現“真空”等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的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性質,使得其歸屬的問題處于尷尬的位置,結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建立過程中,帶來事務的劃分存在交叉、出現“真空”等問題也就在所難免。
(二)中央政府承擔的責任過少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中央政府應承擔起主要責任,這不僅包括財政責任還要包括制度提供上、法律上的責任。中央政府責任的缺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得以持續進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1.中央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財政支出過少。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證明,政府的責任特別是中央財政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起到主導或關鍵的作用。2002年很多地區在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新中,政府財政責任強化又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得以開展的重要因素。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得以全面展開,是因為有中央財政的大力支持。但是中央財政總體上來說在農村社會保障支出是較少的,2008年全國財政收人61316. 9億元,其中中央本級收人32671. 99億元,地方本級收人28644. 91億元。2008年中央用于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743. 59億元,占中央財政支出的7. 5%,而中央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補助為93. 6億元,除就業支出的400億,僅占其社會保障支出的4. 0%,占其總支出的0. 3%。
2.中央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的缺失。我國農村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門的政府性法規和民政職能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為主,這都沒有法律上的保證。這就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沒有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關于發達國家一項制度的建立,其立法先行,以有力的法律法規加以保障實施。由于制度具有的性質與公共物品無異,其本身所具有的外溢性和規模效益,理應由中央政府來保證其建立、實施,這樣不僅可以減少制度的建立成本,也可以減少執行成本。但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統一的《社會保障法》,使得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執行隨意性大,缺乏持續有效的長期機制。
(三)地方政府責任缺失
1.地方財政困難,無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承擔財政責任。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漸完善,地方政府歷史遺留的或有債務、財政缺口問題越來越突出。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曾經調查過幾個省的情況,發現一般省份都是幾百億的債務規模,有的則接近千億;按照我國有30多個省份來推算,就是萬億的規模。地方財政無力維持基本運轉,基本保障不能正常實現。地方財政所面臨的巨大困難,使得地方政府無法維持正常的運轉需要,更談不上履行自身的職能和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了。縣鄉財政困難使縣鄉政府無力提供農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務,不能較好地造福于民。
2.地方承擔的事權與財權不匹配。現有的政府間職責劃分和支出范圍不明確,是財政體制的一大弊端。在實際的財政體制運行過程中,事權下放而財權上劃的事實,使得各級地方財政不堪重負,財政能力嚴重不足。一方面,在中央政府集中財力,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同時,省、市也盲目仿效中央,不斷加大對下級的財政收人集中程度;另一方面,縣、鄉兩級政府擔負的事權則很大,包括義務教育、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經濟發展、社會保障等等,這些事權大都剛性強、欠賬多、所需支出基數大。
三、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對策
(一)完善分級預算管理體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的作用
首先,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事權范圍。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范圍可以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公共物品的特征、受益廣度的差異以及各級政府職責的內在要求,將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清楚。中央主要承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責任和制度建設,具體的事物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其次,減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政府級次,可以減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成本、執行成本,進而為制度建立的運行提供有效的、穩定的前提條件。第三,加大中央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力度、財政支持力度。根據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對于財政困難的省份,中央要承擔起財政保障責任;對于不同地區居民所享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不同水平,中央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以實現全民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四,省級政府要承擔起協調作用。在政府級次減少的前提下,省級政府除了做好本職工作,應承擔起協調中央與縣級政府的責任,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結構等都不相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盡相同,在現階段不能搞一刀切,需要視情況而定。第五,完善“省直管縣”體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的運用。“省直管縣”體制的運作取得的成效是明顯的,對于解決縣級財政困難也取得一定的幫助,因此,結合“省直管縣”體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加強省級和縣級政府的關聯度。
(二)推進和完善社會保障立法及相關法律
首先,加大中央政府立法進度,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社會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各級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責任,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通過法律制定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次,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加強《預算法》的執行力度,對于各級政府社會保障支出編制預算,加強各級財政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執行力度以及可持續和強制性,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其穩定的資金來源;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規范管理,對基金的運作機構加強管理。
(三)創新構建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財政資金供給機制
在完善的預算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強有力保障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資金的供給可以選擇“中央+省級”兩級政府供給模式或者“中央+省級+縣級”三級政府供給模式。由于客觀原因,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資金供給應選擇三級政府模式,在這個模式中,基本養老金可以選取農民人均純收人為指標,按照城鎮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替代率計算,如20%一30%的比例,各個地區可以有不同的標準。中西部的基本養老金這一塊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但是基本養老金與替代率計算后的差額部分由省級政府來提供。如2008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人為4761元,按照城鎮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20%的替代率計算,人均支付標準為952. 4元,扣除中央660元后,省級提供292. 4元;東部地區,由于各個省份財政收人相對充裕,農民人均純收人高于全國農民純收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辦法,縣級提供的資金可用于農村養老管理機構和人員費用支出。
當前,中國經濟正處于高度發展的時期也是經濟發展模式處于變革轉折的關鍵時期。相對于整體宏觀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導致稅收收入節節攀升,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為在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中,稅收工作處于瓶頸狀態,一方面,稅收總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稅收政策帶來的稅收扭曲效應也逐步凸顯,稅收負擔不公平現狀頻發,稅收征管制度亟需進行一定的調整與革新。
一、我國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國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國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國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國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中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國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二)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三)我國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雖然現階段我們改變了"納稅光榮"的思想方式,但是納稅這份義務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由于中國的現金支付還是比較盛行,直接導致脫離銀行轉賬系統無法進行有效監測。中國實施的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納稅制度也略顯吃力。由于監管的缺位,人們納稅意識的程度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