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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號
根據××××(寫明調查的材料,包括檔案記載、知情人證明等)茲證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出生。×××的父親(或者養父)是×××,母親(或者養母)是×××(如果是養父母關系應注明收養登記證或者收養公證書的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出生是很重要的法律事實,它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而出生最重要的是出生日期。出生公證就是公證
機關對公民出生的日期所進行的證明。辦理出生公證應注意的事項有:
(1)申請人應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
(2)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資料:
①身份證件;
房產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一、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二、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三、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出生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收養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
×××于××××年××月××日被收養。養父是×××,養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人不得。具體規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及國務院關于研究涉外收養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精神,加強和規范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的公證(以下簡稱外國人收養公證)工作,保證公證的真實性、合法性,現就外國人收養公證中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辦理外國人收養公證的公證處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辦理涉外公證資格,能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辦證質量穩定,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兩年內無錯、假證記錄,無違法行為和嚴重違紀情況;
(二)具有一定的翻譯能力,能獨立完成外文資料的審核工作和與外國當事人接觸洽談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經驗豐富、職業道德良好的涉外公證員;
(三)具備良好的辦公條件和場所,接待當事人的場所要與公證員辦公室分開,要有舉行頒發公證書儀式的場所;有符合辦證需要的計算機、復印機、傳真機、直撥電話、攝像機等辦公設備。
二、外國人收養公證的指定管轄(略)
三、公證處受理的條件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略)
(二)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登記;
(三)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四)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齊全;
(五)當事人對申請事項及有關事實無爭議;
(六)(略)
四、有關的證明材料
(一)、(二)(略)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夫妻共同收養,如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來華一方必須提交在國外經公證和認證的授權委托書。
2.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申辦公證的,應提供委托人的職業、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3.-7.(略)
8.需同時辦理被收養人出生、健康公證的,送養人應當提供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近期免冠照片、體檢表等。
9.(略)
五、辦理外國人收養公證中的審查
承辦公證處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等的規定進行審查,并有權就有關事項進行調查。
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一)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已經履行法定的登記程序;當事人的年齡按周歲計算;無子女指無生子女和養子女;社會福利機構指民政部門創辦的福利院;
(二)收、送養雙方達成收養協議是否真實、平等、自愿,內容是否合法;年滿十周歲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
(三)-(六)(略)
六、出具公證書
公證處應嚴格遵循真實、合法的原則辦理外國人收養公證。
收養公證書、出生公證書、兒童來源公證書應加貼被收養人照片。
七、拒絕公證
公證處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
1.(略)
2.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
3.(略)
4.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
5.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
6.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
7.-10.(略)
八、頒發公證書(略)
九、收養關系的解除(略)
十、外國人收養公證的登記、備案(略)
十一、其他
(一)公證處辦理外國人收養公證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任意超標收費或亂收費。
(二)(略)
(三)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外國人收養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一章的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收養公證書的,應當報司法部公證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