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三)一幫一制度與半強制購買的巨災債券。根據我國“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與同舟共濟的民族文化,為順應和體現儒家的互助思想,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種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共同合作,巨災保險和巨災債券相結合的保險機制,其主要措施為:建立全國范圍的一幫一制度,各省兩兩配對,在保險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險公司保險基金、政府補助和巨災債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結合。具體的操作步驟是:首先,精算師與災害研究人員通過對數據研究總結和實地考察,對每個省潛在發生的災害(包括海嘯、洪水、地震)進行估計和測度,精算師分別就不同類別的巨災險根據不同的區域、土地和建筑物結構的風險類別制定出不同的費率,劃分出一些區域,如高風險區、較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等,對高風險區實行強制保險。保費的收取由當地保險公司經過核保后收取。根據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對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四)尋求國際合作,向國際再保險市場轉移風險。巨災管理委員會可以將巨災基金的一部分向國際再保險市場購買再保險,以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并且應和國外知名再保險機構共同合作制定費率,來不斷地發展我國巨災研究技術,完善巨災方面的統計數據,提高巨災保險精算的能力。
我國地處世界兩大地震帶之間,地殼運動活躍;東臨太平洋,受季風性氣候影響顯著;同時,受副熱帶高壓和西伯利亞高壓的影響;加之近幾十年來我國對生態環境破壞的加劇和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使得中國頻頻遭受自然災害的侵襲,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不幸的是,在巨額經濟損失的補償和災后重建過程中,我國保險業并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和作用,其補償作用猶如杯水車薪(具體數據如下表所示)。
2巨災保險供求的基本關系原理
2.1供給規律
巨災保險的供給量是指在其他影響供給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對應于某一個價格水平(即費率水平)下,市場所有巨災保險供給者愿意提供巨災保險及服務的數量。從幾何意義來看,巨災保險供給量就是與某一價格對應的點,巨災保險供給則是與不同價格對應的點的連線。巨災保險的市場供給反映的是賣方的意圖,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價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潤,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務。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技術水平的提高,生產要素的成本下降,稅收的減免和政府的補貼,能使其在原有的價格水平下生產更多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巨災保險的供給曲線(S曲線)會向右方移動。此時,在其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價格下降,均衡數量增加,如圖1所示。圖1巨災保險供給的基本規律是,曲線(S曲線)向右上方傾斜,即供給量和價格呈正方向變化,價格愈高,巨災保險的供給量就愈多。
2.2需求規律
巨災保險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價格(或費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費者愿意購買巨災保險及其服務的數量。巨災保險需求(即巨災保險需求曲線)指的是巨災保險需求量與其價格之間的關系,反映了不同的價格水平下巨災保險的需求量。從幾何意義來看,巨災保險的需求量就是與某一價格和收入對應的點,其需求則是與不同價格和收入水平對應的點的連線。巨災保險的市場需求反映的是買方的意圖,即購買能力和購買愿望,在收入(或價格)水平一定的情況下,價格(或收入)愈高,消費者愿意購買的巨災保險及其服務數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巨災風險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圍越廣,消費者對巨災保險的偏好性越強,或其替代品的價格越高,消費者羅承舜:我國巨災保險市場供求主體的分析與思考市場調研會在原有的情況下購買更多的巨災保險,從而使其需求曲線(D曲線)向右方移動。此時,在供給不變的情況下,市場均衡數量增加,但均衡價格上升,如圖2所示。巨災保險需求的基本規律是,曲線(D曲線)向右下方傾斜,即需求量和其價格呈反方向變化,價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災保險市場的均衡
當巨災保險的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相交時,確定的價格與數量就是巨災保險市場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在一個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里,價格會不斷變化直到市場達到均衡,即直到供給量等于需求量為止,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狀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幾乎不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即便如此,只要某個市場大體上處于競爭,它仍然符合供求關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樣具有意義。當巨災保險市場的供給和市場需求等量增加時,形成新的均衡點,如圖3所示,在原來的價格下,市場能消化更多的巨災保險。
3我國巨災保險供求雙雙不足
3.1供給分析
(1)巨災保險技術水平低。巨災保險的設計經營涉及地質、地理、氣象、水利、物理、數學和土木工程等眾多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相對于普通保險產品,其技術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對較高。而目前我國保險業對巨災保險的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投入不足,未能將保險精算與這些專業知識有效的結合;加之我國沒有建立完整的預災體系和巨災風險管理數據庫,因此保險公司難以對巨災的發生和損失進行合理分析和預測,導致在產品設計時保險公司過于保守,定價較高,且產品種類單一。(2)逆向選擇問題嚴重。巨災雖然具有發生概率小、頻率低的特點,但是一旦發生,巨災風險因子將在受災區域內高度集中,導致該區域內危險個體的風險性高度相關;由于巨災保險市場的供求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高風險者更傾向于購買巨災保險,如果巨災保險的投保人多為高風險者,那么巨災風險將無法分散,保險公司可能會為此支付巨額的賠款甚至面臨破產。這也與保險設計的數理基礎和經營前提———大數定律不相符合。顯然,為了減少損失,保險人減少甚至不提供巨災保險供給,也是理性的選擇。(3)監管部門的管控嚴格。由于我國巨災保險缺乏技術基礎,相關部門對巨災風險保持十分警惕的態度,對巨災保險管制嚴格,導致巨災保險供給受限。如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考慮到我國的地震保險經營缺乏科學的精算基礎,為了確保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決定將“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列入絕大多數財產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地震保險的經營受到嚴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與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險需求的表現形式有兩個方面:一是在物質方面,當發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后,人們的經濟損失能否得到合理補償;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為減除精神壓力和后顧之憂而對保險產生的需求。在近年來的巨大災害事故中,經濟補償與巨額損失之間的差距體現出我國巨災保險的巨大缺口。(1)居民購買力不足。雖然我國經濟總量已經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我國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國家,并且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巨大,特別是西部、西南部經濟落后的山區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重災區。沒有貨幣購買力的支撐,巨災保險潛在的需求無法轉化成實際的需求。理性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是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當選擇消費巨災保險所獲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時,人們會不斷地消費其他商品直至兩種商品的邊際效用相等。(2)巨災保險被替代化。近幾十年來,我國發生巨大災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專項撥款和社會捐助,保險卻顯得無足輕重。這不僅給政府造成財政負擔,而且不能及時進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廣大受災者的損失無法被分攤而使其一無所有。與此同時,我國居民出于對未來不確定性的考慮而保持較高的儲蓄率,也使得巨災保險的效用被替代化。(3)個人危險意識薄弱,企業風險管理理念不強。因為巨災具有發生概率小、頻率低的特點,平時在是否購買巨災保險這一選擇時,人們往往持有僥幸心理,認為該種不幸的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從而保持不作為的狀態;一旦巨災發生,人們才感覺到危險因素的存在,從而災后的一段時間內,投保的巨災保險的人數會有明顯的增加。再者,風險管理制度并沒有引起我國企業的重視,在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許多企業甚至對員工的基本保險保障都沒有提供。
4思考與建議
4.1增加供給
(1)提高巨災風險技術水平。首先,政府、社會和保險業本身應當加強對巨災風險專業人才的培養,將與巨災保險設計和經營相關的學科有效的結合,提高我國巨災保險的數理基礎;其次,政府應當盡快建立起巨災風險管理數據庫,為巨災風險的研究和產品的設計提供完整的真實資料;最后,加強與國際巨災風險研究項目的交流和合作,學習美國、英國、新加坡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積極有效的巨災風險體制和產品設計經營技術,同時還要加大對外開放程度,積極引進外資,提高我國巨災風險管理水平。(2)產品創新。傳統的巨災保險和再保險業務難以分散巨災風險和承擔巨額賠償,作為金融市場的一部分,我國保險業可適當的利用資本市場來分散巨災風險,其優點在于資本市場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災風險消化,流動性強,且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和巨災風險不存在相關性。美國的保險衍生證券和巨災債券從二十世紀推出至今,為巨災風險吸納了充足的資金,且其穩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如此,巨災保險的承保能力將極大提高。(3)稅收優惠。對巨災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成本,調動其在巨災保險業務的積極性,而且還使巨災保險產品重新定價,在一定程度上能改變巨災保險市場供求雙雙不足的狀況,有利于巨災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以及社會長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優惠并不能是簡單的減免稅,稅收優惠必須有針對性地對市場結構進行調整,才能使規模不同、優勢不同的外資保險公司、大型保險公司和中小保險公司的互利雙贏。
4.2改善需求
(1)改變救災體制,財政補貼保費。購買力不足是制約我國巨災保險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相對于災害發生時政府直接撥款“兜底”,對購買巨災保險的消費者進行財政補貼,能降低消費者的投保成本,調動群眾的參保積極性和提高巨災保險的市場需求,還能減輕災害發生時政府的財政壓力,將巨災風險向保險公司和社會分散、轉移。我國政府還應盡快從巨災救助的“第一保險人”向“最后保險人”轉變,學習新加坡和中國臺灣多層級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對巨災損失額度進行劃分并明確各個層級的責任主體,當超過一定的損失額度時,再由政府承擔,最后通過立法來保障體制的順利運行。(2)強化風險意識,普及保險知識。當前,我國大陸地區社會的整體風險意識和保險理念不強,保險知識缺乏,很少有公眾能主動利用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險的現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向社會,尤其是災害事故多發區,大力宣傳防災減災常識,普及保險基本知識,努力提高全社會的風險意識。同時,保險公司也應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的培訓,對職業道德嚴格要求,對違紀違規行為嚴厲懲處,這樣才能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在社會公眾面前樹立良好的形象。(3)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強制巨災保險。因巨災風險造成的損失巨大,無論給個人、企業甚至政府都帶來巨大壓力;特別是對于巨災保險的逆向選擇問題,政府及相關部門為分散巨災風險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強制性的巨災保險。例如,在臺灣地區,將地震風險附著在住宅保險里從而納入保險人的責任范圍。此外,還可以對已購買巨災保險的企業或個人提供貸款優惠政策,對固定資產超過一定額度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等等。
4.3規范保險中介市場
對于目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出現的一些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完善保險中介機構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引導其健康有序的發展。保險中介方也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同時,還須明確保險市場的分工,走專業化經營道路,以拓寬巨災保險市場的空間。
5結論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 關鍵詞 ] 巨災風險 保險制度 完善
巨災風險是指能夠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風險,且其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的特點。正是由于其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高的特點,也對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一、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來,世界范圍內自然災害事故頻發,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大量的人員傷亡。我國接連發生的冰雪災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驗著我國的保險體系,特別是巨災保險制度。據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初發生在我國南方地區的冰雪災害和5月發生在四川汶川的8.0級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516.5億和8451億元人民幣,占2008年全球巨災損失總額的8.3%和46%。由于巨災風險不具備大量和同質等可保風險的條件,對保險經營的穩定性具有較大影響,巨災一旦發生不僅會危機保險公司自身財務的穩定性,對再保險市場也會形成巨大的沖擊。因此,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第三次全會中,我國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在《關于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幾點思考》中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迫切任務。我國作為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發展中國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讓政府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災風險管理水平。從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有利于減輕財政壓力,增強財政資金救助的有效性,可以用有限的財政資金撬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承擔巨災風險,形成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從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災造成的損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利用巨災保險基金的長期資金積累,以及巨災再保險分擔機制,可以快速籌集大量資金,促進災后重建。
二、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由于我國國情限制及保險業發展相對滯后的現狀,我國的巨災救助體制長期依賴國家財政為后盾,巨災風險大部分都由國家財政來承擔,然而政府財政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災后救濟,其金額和惠及面相對于巨災損失如杯水車薪。2008年5月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萬億元人民幣,而據不完全統計中央財政投入550.74億元(其中:應急搶險救災資金250.74億元,災后恢復重建資金300億元)用于救災,這相對總損失額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時,財政救災資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會牽涉到財政赤字, 從而影響國家財政收支的穩定性, 也“擠出了”其他方面的財政支出。另外,社會捐贈(包括國際援助) 也是我國對付巨災風險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國的巨災保險和再保險則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地震、海嘯等巨災都不屬于可保責任,這樣其風險分散能里很有限,加之,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程度低,使保險公司經營巨災保險的穩定性受到很大影響。
總體來說,我國巨災保險制度仍處于欠發達水平,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巨災救助體制,對于商業保險及再保險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關制度也不完善,對于我國巨災風險沒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三、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完善
綜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的局限性,然而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仍處于較為初級的程度,保險市場及相關制度都有待完善,這就決定了單純體用商業保險模式處理巨災風險也是不適應我國國情的。
借鑒國際經驗,可以看到國際上運行較為合理的巨災保險機制都是以商業保險作為風險承擔主體的,例如,英國的洪水保險即是商業保險機構獨立經營模式的典范,其中,商業保險機構承擔了主要風險,而政府只是通過工程防損等起到輔助作用,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巨災保險制度雖然政府參與程度明顯加大,但是商業保險機構依然是制度的主體,起到主要作用。
綜合考慮我國的經濟體制、保險市場等具體國情,巨災風險不可能完全由商業保險機構獨立承擔,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應當充分利用政府和機構的力量,通過兩者的有利結合,達到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作用。具體的完善措施主要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闡述:
一方面,規范及完善政府支持體系。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從立法保障、組織推動、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防災減災等方面給予支持。當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無條件的給予財政支持,這將無異于以前的政府救助體系,只有在巨災損失超出商業保險機構的賠償能力,政府才適當介入給予合理補償。
另一方面,加強巨災保險的市場化運作。這是完善的重點,也是我國現行巨災保險體制嚴重不足之處。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網點和技術優勢,為巨災保險提供承保理賠服務。并且大力發展和利用再保險市場特別是國際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風險。此外,巨災保險業務必須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保費盈余部分作為巨災保險基金逐年滾存,這樣有利于保障巨災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此外,我國還可考慮建立巨災保險共同基金,通過基金的獨立運作,起到對巨災保險制度的有效補充作用。
參考文獻:
[1] 譚湘渝,蔣毅.《巨災保險制度的經濟學分析與模式選擇》 《生產力研究》2009年第24期 第31-33頁.
[2]《政策要覽》 《國際融資》2009年第4期 第74-75頁.
[3] 李軍.《論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碩士學位論文.
關鍵詞:巨災,綜合風險管理
一、我國巨災發生情況
1、巨災的特征:
巨災風險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保險界至今沒有對巨災風險進行統一的定義,各國只是根據自己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習慣對巨災風險進行定義。美國財產保險理賠服務公司(PCs)以1998年美國消費物價指數為準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地震、洪水及颶風之類的自然災害造成的超過2500萬美元財產損失的事件”。瑞士再保險公司將巨災風險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災禍,從1970年以來瑞士再一直根據當年美國通貨膨脹率調整、計算全世界巨災損失情況,并通過公司的出版物Sigma雜志向全世界公布。這里主要探討的是由于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巨災損失,不包括由于人為災禍導致的損失。
2、我國巨災損失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大。給我國造成巨災損失的災害主要有洪澇、臺風、干早、風暴潮以及地震等,二十世紀60年代全國平均每年的自然災害損失約300億元,70年代平均每年損失約520億元,80年代平均每年損失約620億元,90年代災害損失顯著增加,年均超過1000億元。1991年為1215億元,1992年為854億元,1993年為993億元,1994年為1876億元,1995年為1863億元,1997年則高達1975億元,1998年僅長江、嫩江和松花江特大洪水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高達1666億元。以上數字只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還未包括人為災難的損失。
二、我國在巨災應對方面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災害救助管理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仍有待進一步完善。這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們對包括地震在內的巨災準備不足。最近30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巨大的經濟發展背后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十分缺乏抵御巨災的能力。
第二、部門協調性不夠。從災害鏈角度看,巨災防范不是一個部門的問題,一旦發生,會涉及很多行業、很多系統,特別是涉及大范圍的地區協調和部門協調,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條和塊之間怎么協調,不是簡單的問題。必須建立綜合巨災風險防范體系,加強綜合協調,從災害鏈的角度研究整個系統防御的各個環節。
第三、保險深度不夠,目前我們國家商業保險保費占GDP大概是2%到3%的水平,也就是一場巨災我們能夠賠付的不多。中國的保險業在應對巨災上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
第四、巨災防范機制更多的是事后救助,而不是事前預防和預測。各級部門關注的重點在災害治理和危機管理而不是風險管理。目前風險管理主要側重于風險爆發后的應對和恢復,而對風險的預測與預防工作做得不夠,以致在風險來臨時處于被動的“撞擊式”反應而不是主動出擊。
第五、 我國公民的防災意識和在災難來臨時的自救能力薄弱。雖然我國的地震等災害頻繁,但對公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教育力度遠遠不夠,多數公民缺乏必要的防災救災的常識,往往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防災需構建綜合風險管理體制
1、 制訂預案,常備不懈
通過在國家、省、市、區以及企事業單位、社區、學校等制訂與演練應急預案,形成預防和減輕自然災害有條不紊、有備無患的局面。應急預案應包括對自然災害的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應急保障、調查評估等機制,形成包含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等各環節的一整套工作運行機制。
不能將預案束之高閣,要通過培訓和預案演練使廣大群眾、災害管理人員熟練掌握預案,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預案。居安思危,預防為主。要增強憂患意識,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政府應鼓勵社區制定緊急防災預案、開展救災演練、裝備專門的通訊設備在緊急條件下替代常用的通訊方式,并保證必要的緊急儲備物資和設施。積極做好裝備、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應急準備。
2、 以人為本,避災減災
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防災減災的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危害。面對自然災害,科學防御,從早期盲目的抗災到近年來主動地避災,體現了在防災減災中的科學發展觀。
3、 巨災保險,轉移風險
目前國際上有1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14個巨災保險基金,這為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鑒的模式。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應該以政府為主導,以商業保險體系為支撐,以國家救濟、社會捐助、社會慈善為補充,逐步構建多層次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從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有利于減輕財政壓力,增強財政資金救助的有效性;從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災造成的損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利用巨災保險基金的長期資金積累,以及巨災再保險分擔機制,可以快速籌集大量資金,促進災后重建。
4、 應急機制,快速響應
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快速響應、協同應對”是應急機制的核心。防災減災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組織領導,各個部門積極響應。需要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規范、高效的災害管理工作流程。
5、 分類防災,針對行動
不同災種對人類生活、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差異很大,防災減災的重點、措施也不同,如對臺風災害,重點是防御強風、暴雨、位對沿海船只、沿海居民的影響,強霧、雪災則對航空、交通運輸形成很大影響,沙塵暴災害主要影響空氣質量。根據不同災種特點以及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特征,采取針對性應對措施。
6、 防災意識,全民普及
社會公眾是防災的主體。增強憂患意識,防患于未然,防災減災需要廣大社會公眾廣泛增強防災意識、了解與掌握避災知識。在自然災害發生時,普通群眾能夠知道如何處置災害情況,如何保護自己,幫助他人。政府應組織和宣傳災害知識,有關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強防災減災意識,掌握基本的避災、自救、互救技能,達到減災目的。應編寫、發放自然災害防御宣傳手冊與宣傳材料,廣泛宣傳與普及災害知識、應急管理知識、防災減災知識,提高企業員工參與應急管理能力與自救能力。社會公眾要充分認識災害預警信息的重要作用,了解各類預警信息含義,在收到災害預警信息時,根據不同預警信息、不同的預警級別,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
參考文獻:
[1]構建預防救助綜合體系應對巨災風險 來源:上海證券報.2008年05月20日business.sohu.com/20080520/n256962738.shtml
[2]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總結試點經驗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2009年03月09ce.cn/xwzx/gnsz/gdxw/200903/09/t20090309_18432358.shtml
[3]巨災風險的保險研究與應對策略綜述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2005-10-14 cass.net.cn/fil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