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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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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制論文

財稅法制論文范文第1篇

1.目的不同。

會計制度、稅法由國家機關所制定,由于兩點目的、出發點存在差異,稅法為確保國家強制力,使財政收入具有固定性與無償性。確保征管方便與稅負公平,有效約束會計核算,而會計核算是企業財務、現金量、利益的直接體現,進而達到會計信息使用者需求。

2.規范內容不同。

會計核算、稅法具有不同規則、不同對象,稅法是為規范納稅人行為、機關征稅行為,有效分配社會財富,呈無償性、強制性特點。會計核算在于規范企業行為,促使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全面掌握企業財務狀況。所以,會計核算、稅法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3.發展速度不同。

隨著資本市場逐漸發展,會計核算呈高速發展態勢,新會計制度日益靠攏國際會計準則,呈國際化特點。制定稅法,主要為滿足國家宏觀經濟需求。為確保國家經濟目標開展,而會計核算,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核算制度。

二、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必要性與業務差異

如上文所述,稅法、財務會計之間存在目的、規范內容與發展速度的不同,隨著社會、經濟不斷深化改革,對于稅法與財務會計之間差異,將會越來越大。筆者認為,應盡量減少兩者的差異性。只有確保兩者差異最小化,建立稅法與財務會計核算的混合模式,方可體現兩者的差異優點。

1.必要性。

對于財務會計、稅法之間的關系,目前具有分離論、統一論的觀點。按照統一論觀點,先有會計核算制度,后有稅法,稅法是會計制度發展而來,兩者是一種統一的關系。而分理論觀點,稅法、會計制度之間目標不同,具有現實性差異,主要為永久性、時間性差異,構建稅法基礎的稅務會計。因此,縮短兩者之間差異十分必要。

2.主要業務差異。

其一,收入差異。財務會計收入,主要對于勞務、商品銷售、投資收益及其他收入組成。而稅法主要為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應納稅計算必須按照配比性、相關性原則,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其二,費用差異。一、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用,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的工會經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以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即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包含了超過部分,而以上費用的發生會計上是全額作為費用予以扣除的。二、業務招待費,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稅法采取雙重約束標準。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法規定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當年銷售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會計上全部作為費用扣除,導致差異的產生。四、在固定資產方面的差異,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的過程中,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不同規定,會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差異的產生。五、在無形資產方面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能夠可靠確定該資產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的無形資產,可選擇的攤銷方法包括直線法以及加速折舊的方法;無法可靠確定其預期實現方式的,采用直線法攤銷。稅法規定無形資產均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

三、調整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方法

1.強化管理配合。

對于稅法制定、會計管理,分屬于國家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主管,為合理確保會計制度、稅法,必須加強兩部門的溝通與合作,以降低差異損失,提高財務會計核算、稅法之間的協作性。

2.加強業務協調。

對于會計處理,業務相對較為規范,稅法、財務會計核算之間的協調,稅法需堅持自身原則,適度協調會計原則。例如,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嚴格選擇會計方法。撤除各項預計負債、減值準備時,采取入賬方法,消除時間差異。

3.結合我國國情。

我國為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我國稅法、會計核算,在滿足國際化同時,還需適應我國國情。稅法制定、財務會計核算制定,除滿足經營業績、財務狀況、會計主體核算之外,還需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要求。結合當前市場環境,不斷拓展新業務,創新稅款征收、會計核算方法。

四、結束語

財稅法制論文范文第2篇

一、加強普法培訓,增強財稅干部依法理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我局緊緊圍繞各階段的財稅中心工作,開展財政法制培訓。重點培訓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國務院信防條例》以及財政稅務法律專業知識等,并對《公務員法》、財政稅務法律專業知識學習效果進行了考試考核。通過采取集中輔導與自學相結合、自主宣傳與媒體宣傳相結合,一般學習與典型案件教育相結合、開展普法教育與加強財政執法相結合等,采取集中培訓、以考代訓等形式多層次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增強了財政干部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的自覺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局干部寫的《淺談賦予地方適當稅收管理權限的重要意義》等多篇論文在《浙江稅務》、《xx財稅與會計》等雜志刊登。xx普法工作經考核驗收被評xx市政府授予先進單位。

二、健全機制,完善制度,規范執法程序

1、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工作的領導,我局及時調整充實了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為加強依法行政有關重大具體事務的領導,我局還專門成立了貫徹實施《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許可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的領導小組,以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稅收執法檢查領導小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工作領導小組等,通過成立領導小組進一步加強對依法行政有關各項工作的領導,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不斷規范財稅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2、健全規章制度,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我局制定了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措施和規劃,以及《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xx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xx年度工作考核辦法》、《xx縣地方稅局基層單位xx年度工作考核辦法》、《規范性文件制作辦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為全面推進依法理財依法治稅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嚴格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實施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

具體來說,在在政府采購方面,制定了《xx縣政府采購回避制度》、《xx縣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守則》、《關于向社會公開選聘xx縣政府采購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的通知》《xx縣政府采購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暫行辦法》、《xx縣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在預算內外資金管理方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xx縣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縣本級文化事業費使用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在稅收征管方面,制定了《xx縣地方稅務局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辦法》、《xx縣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關于對飲食業大戶實行新的稅收征管辦法的通知》、《關于對足浴、按摩實行新的稅收征管辦法的通知》、《關于對咖啡吧行業實行新的稅收征管辦法的通知》、《xx縣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選案工作辦法》、《xx縣地方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處罰具體規定》等征管措施和辦法。通過不斷細化和完善各種工作制度,使各項工作更加規范,減少了主觀隨意性。

財稅法制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為了適應國內和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一直以來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目前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一些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損失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并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后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二)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采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部人員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財務狀況來判斷貸款質量,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然后根據貸款的不同類別對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現行的規定是除正常貸款外,后四類貸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采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后,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權限。 

(四)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余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余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沖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總體上看,制度設計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中實行的是核銷法與一般準備金法相結合的方法。根據一般準備金法,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時只考慮貸款資產的數量而不考慮貸款資產所包含的風險程度,這就導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無法與實際的不良貸款相匹配,無法真實的反應信貸風險。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一般準備金是不符合稅收中性的。而核銷法的運用會諸如核銷標準、核銷程序、產權關系、司法效率以及會計審計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在實踐中,核銷法也偏離了稅收中性原則。 

(二)從法制方面看,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目前的關于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分散于企業所得稅法統領下的各種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通知和辦法之中,顯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層級較低、統計和規范口徑存在差異,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具體運用混亂。大部分相關的規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個通知就會有一個新的規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時間還有限定,往往舊政策的執行期限已經結束,新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及時出臺,政策缺乏穩定性與連貫性。同時,金融法規與會計法規、稅務法規統計與規范的口徑不同,銀行需為應對不同的管理部門做不同的安排,使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從具體制度上看,相關制度設計有待完善 

1.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過低 

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不得超過允許計提準備金貸款資產的l%,而銀行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將貸款資產劃分為五大類,并對應這五大類貸款資產計提相應的損失準備金,具體比例為:正常類貸款為l%、關注類貸款為2%、次級類貸款為25%、可疑類貸款為50%、損失類貸款為 100%,其中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資產的準備金計提比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上下浮動20%。這部分準備金可以作為費用列支。由此看出,稅法規定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劃分計提的準備金的比例。 

2.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 

我國貸款損失的認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列舉了十二種可以確認貸款損失發生的情況,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在確認貸款損失時銀行往往必須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證據和證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銀行在獲得這些證明時,往往需要巨大的時間和成本,導致貸款損失不能及時在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應該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這樣一來也加大了銀行的成本。 

3.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 

其實這正是由于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導致的。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導致會計和稅收在將貸款損失作為費用處理時存在時間上的差異,直接造成銀行因而被提早征稅;但是又由于遞延稅資產(主要由上述貸款損失準備引起)轉回的不充分,這種時間性的差異變成了永久性差異,使得提早征稅變成了過度征稅。 

三、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完善 

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還存在著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銀行的利益,阻礙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貸款損失稅收法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規定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的認定條件、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審批程序、準予計提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額度及其計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等相關問題。同時,取消對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減少納稅人的不確定性預期。 

(二)貸款損失稅收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貸款損失認定制度 

首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的基礎上簡化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賦予銀行一定的自主權。其次,明確貸款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認定口徑。目前的各個政策文件對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不一,有必要進行統一和規范。 

2.完善貸款損失稅收處理法律制度 

首先,維持現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方式,但要對扣除比例進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確定上,體現差異化原則,具體制度安排為: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具有經濟和政治上的雙重優勢,貸款資產的質量均較高,而且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很強,故可以規定其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比例仍然為l%;考慮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繁榮我國金融市場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貢獻,以及他們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提高這些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則應該高于上述兩類銀行,以鼓勵這些金融機構為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服務。 

其次,對部分特定性質和用途的貸款損失施行特定準備金法,為將來我國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施行特定準備金法提供可供參考的經驗。這些“特殊貸款”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包括“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扶貧貸款、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等在內所有關乎國計民生的貸款。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引導信貸資金的合理流動,還能提高財政支出(稅收支出)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 

財稅法制論文范文第4篇

所謂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運行的障礙,消除法律運行被阻礙或切斷的現象,以保證法律運行的正常進行,從而使社會保持法律秩序狀態。本文中的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

稅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于與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門相并立的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表現。一般的講,稅法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集中地體現和反映了國家干預或管理特定領域內的社會經濟活動。稅法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稅務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過程不會是一帆風順的,肯定會遇到各式各樣的障礙,亦即各類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這些案件實質上是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給稅法運行設置的種種障礙,這些障礙造成了稅法運行的阻滯和稅收法律秩序的破壞。司法權的行使正是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來排除稅法運行中的障礙,以開通被阻滯的稅法運行渠道和彌補被破壞的稅收法律秩序。

綜觀我國稅收司法的現實狀況,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乃至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法治建設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視了,稅收司法已經成為一個被遺忘的角落①。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司法獨立性問題

我國憲法雖然賦予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地位,但司法機關特別是地方司法機關卻在某些方面相當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現在司法機關的經費來源上相當程度依賴當地政府、人員工資上受制于地方財政、人事制度上隸屬于地方組織部門及各級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著大量的涉稅案件審理受到當地行政機關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國有企業偷稅、漏稅、逃稅等問題上,各級行政機關往往認為:國有企業生存能力差,各方面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加之如果對國有企業偷稅、漏稅、逃稅等問題進行判罰,最終實際落實責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級財政,追繳的稅款又上繳了中央財政,對地方可說是沒有任何的好處。基于此,各級行政機關在稅收司法活動中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干預著稅收司法案件的審理活動,同時對于稅收案件的執行干預行為更多,許多國企涉稅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執行難問題。

二、稅務機關行政權力濫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這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行政權力對訴訟權力的干預,但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實踐中還存在著大量的稅收機關行政權的濫用問題。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征管行政權,對于大量應由司法機關解決的問題,如偷稅、漏稅、騙稅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補稅加罰款的形式結案,這樣做某種意義上就使其年度納稅任務有了保障。另外也有出于對司法審判機關結果的預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讓司法權凌駕于行政權之上的想法,對于許多的案件甚至與納稅人討價還價,最終以和解的方式解決,以罰代刑,其結果不僅又縱容了納稅人的再次犯罪行為,而且給國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沖擊,其實質必然是導致行政權的濫用和強化。

三、稅收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實體法、程序法的障礙

2. 稅收代位權、撤銷權。關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由此可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構成了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有疑問的是,如果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即《合同法》中所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先于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而致稅務機關無法行使代位權或雖行使代位權但不足以清償納稅人所欠稅款,法律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解決正是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司法保障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適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權的多個債權人居于平等的債權受償地位。由于擁有已經公告(公示)的稅款的優先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即《合同法》中所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應創設規范:納稅人(即《合同法》中所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權前,須先行通知稅務機關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權,《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才可適用。創設該規范是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司法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則,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將遭到嚴重弱化。

四、稅收司法人員現實素質存在的問題

由于經濟成分的復雜多樣性,尤其在我國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納稅人漏稅、偷稅、抗稅、騙稅及避稅的手段不僅種類繁多,花樣翻新,并且有著向高智能、隱藏性更強等方向發展的趨勢,這無疑加大了稅收司法人員偵查與破案的難度。同時因為稅收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征,對具體經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的素質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各級司法機關里具有既懂法律、經濟又懂稅務、稅收并精通稅務會計知識的高素質復合型司法人員少之又少。因此,稅收司法人員的現實素質跟不上今后國際國內稅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無疑是我國稅收司法實踐面臨的又一個障礙,要突破此困境,勢必要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對其進行全方面的法律、稅收、稅務會計等方面知識的強化培訓,達到稅收司法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

「注釋

① 翟繼光,《歐洲法院在稅收協調中的作用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財稅法網

「參考資料

1、范立新:《關于稅收司法改革思路的設想》,載《財經問題研究》,2002年第9期。

2、周衛兵:《當前我國稅收法制所面臨的幾個問題》,載《稅務與經濟》2000年第2期。

財稅法制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稅收優惠稅式支出稅收管理

現代所得稅大致由兩個因素構成,第一個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項常規所得稅所必需的結構性條款。即基準稅制。第二個因素則包括每種所得稅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這些條款通常被稱作稅收激勵或稅收補貼,是為特定行業、活動或階層所設計的偏離常規稅制結構的條款。它們形式多樣,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計列、稅前扣除、延期納稅、稅收抵免或者優惠稅率。無論何種形式,這些對常規稅收結構的偏離都體現了政府通過稅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對特定組織或活動的支出。這種支出.因為與稅制聯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財政支出,被稱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稅式支出理論由于其理財的科學性,自提出后被廣泛運用于西方各國財稅實踐。目前,稅式支出預算被絕大多數預算專家視為管理政府預算規模與范圍的有效工具。我國的稅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來.被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倡導的稅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沒能得到實施,主要是因為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氣候,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傳統的粗放型的稅收管理意識仍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建立我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立稅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慮如何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制度問題。本文將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一、拋棄粗放的稅收管理模式.樹立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

應該看到的是,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和稅收制度的創新。傳統的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兩個不同階段加以研究,對兩者的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稅收優惠安排仍然屬于稅收收入的范疇.而非財政支出的范疇。與之相適應。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財政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沒有按照管理財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監督。這種粗放型的稅收優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稅收優惠的范圍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導致稅收優惠項目范圍過于寬泛,規模過于龐大。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幾乎涉及各個不同的稅種、行業和地區.優惠項目多、內容雜、規模大。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制度屬于非基準稅收制度,應處于從屬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幾乎滲透到了基準稅制的所有要素。優惠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基準稅制下的稅收收入規模。這不僅損害了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時也為強化稅收管理制造了障礙。

2.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并無總體規劃和設計.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現行的優惠政策是在94稅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經過長達十年不斷以部門規章和條例的方式進行補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內涵上沒有總體和長遠規劃,相互問缺乏協調和配合。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導致稅收優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分析制度,無法形成對稅式支出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上的控制.導致稅收優惠的大量無效投入。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以單項管理模式為主.屬臨時性專項分析,沒有納入預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從其管理過程看,無固定的審批、檢查和評估方法.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和規范的制度,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屬粗放型管理。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導致稅收優惠效益欠佳。

4.稅收優惠管理主體多,對管理權缺乏必要的責任和約束機制.導致稅收優惠管理混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優惠大戰問題。雖然在名義上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從實踐上看.幾乎各個層級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稅收優惠項目。各地為了地方利益,常開展稅收優惠大戰,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削弱了稅收法律的權威。

5.稅收優惠手段以直接優惠為主,并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條款,導致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不明顯。我國常見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是減免稅、退稅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等間接方式很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明了。但在激勵效應上明顯低于間接優惠。這必然會帶來效率上的損失。

由此可見.缺乏稅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稅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了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混亂給不法納稅人提供了尋租機會,加之監督和處罰機制不健全,在實踐中產生了拿稅收優惠做交易的種種垢病。

稅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針對傳統優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問題而來的。根據稅式支出理論,稅收優惠不再被視為政府在稅收收入方面對納稅人的一種讓渡.而是作為政府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因此,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并不僅僅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這種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的創新,必將使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建立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

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就是將非基準稅制性質的稅收優惠采取類似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稅收優惠必須經過國家預算控制程序方可實施。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是稅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一核心,還必須對稅式支出如何界定、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稅式支出金額的統計及效果的評估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總和,即構成了稅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有幾個方面的問題要解決好:

第一.我國稅式支出預算控制方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實踐.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即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以及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是政府在實施某項政策過程中,只是在解決某一特殊問題時.才利用稅式支出并對此加以管理,這種監督與控制是臨時的,沒有形成制度;而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則相反,它對全部稅式支出項目按年編制成定期報表(通常按年度編報),連同主要的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些賬目實際上被合并于國家預算分析過程之中。構成整個國家預算分析的一部分;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則只對那些比較重要的稅收減免項目規定編制定期報表,納入國家預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認為是稅式支出的項目與基準稅制結構區分開來,亦即并不建立起獨立的稅式支出體系。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采取全面預算管理是稅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徑。但結合我國的預算管理水平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一套系統的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還有一系列基礎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只能設定為遠期目標。從近期來看。應從對現行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梳理、分析和歸類等基礎工作人手,先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某一部門或某一具體稅式支出項目)開始進行稅式支出成本預算分析,編制簡單的稅式支出預算表,然后再逐漸擴大到主要的稅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規的、系統的稅式支出預算表,并附在年度預算表之后,報權力機構審批。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個較長時期的摸索,不斷補充完善。實現稅式支出預算與直接預算的有機結合.并從預算法的高度實行對稅收優惠效果及支出規模的控制。這樣一個由易到難,分步推進的策略,應該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

第二.稅式支出的范圍的界定

在稅式支出管理的國際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時期宏觀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任務的定位上的差異。各國對基準稅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樣,一項稅收優惠規定究竟是屬于基準稅制還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在各國的稅式支出管理中呈現很大差異。我們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將那些出于優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減少稅收收入的法令條款開列出來,在此基礎上。劃分確定出基準稅制結構,進而確定稅式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勢固定下來。基準稅制確定以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宏觀調控目標并針對現階段稅收優惠管理中出現的不合法、不規范和低效益等問題,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1)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考慮預算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是否與預算支出相協調,確認其規范性。當前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如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等)、區域發展政策(如西部開發)和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收入調節)作為判定稅式支出項目規范性的主要準則,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政策規范的稅收優惠。(2)根據WTO規則和國際稅收規范,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國際稅收規范的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對進入成本預算的各項稅式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判斷某項稅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較成本和比較效益優勢,據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稅收優惠政策。(4)根據相關法律文本,分析各項稅式支出的合法性,據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權稅收優惠。

第三.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選擇

在各國的稅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優惠的手段,也有問接優惠手段。但在總體上呈現出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趨向。直接的稅率、稅額式優惠雖然操作簡單、明了。但直接縮小了稅基.給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大.而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難以控制,甚至如果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能獲得稅收饒讓時,直接優惠并不能使納稅人受益。而間接的稅基式優惠一方面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另一方面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誘導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構建我國的稅式支出制度時,應考慮增加對直接優惠手段的運用。并綜合運用好多種優惠手段。以更好地發揮稅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稅式支出項目的效益分析

將稅式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有一個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評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對稅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準確的數量分析,對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此加強對稅式支出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從理論上說。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評估項目在兩種財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與效益。通過對比各方案的凈效益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對比較容易。至少可以通過統計、估算得到稅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難點則在于,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某個項目往往同時有多項國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稅式支出的相關性則很難測算得出。因而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成本分析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進行稅式支出項目的評估,即只統計估算稅式支出的成本。比較評估項目在直接財政支出和稅式支出兩種不同方式下的成本,從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擴大、縮減稅式支出項目的決定.以提高稅式支出項目效率。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缺乏這種科學規范的預算分析制度.很少對稅收優惠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在構建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借鑒國際經驗,在每一個預算年度都要組織相關專家對列入預算的稅式支出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并將這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預算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稅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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