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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減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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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減免申請書

罰款減免申請書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三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產登記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級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確認房地產權利,代表政府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產權利的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該房屋與土地同時登記。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土地使用期限、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座落、面積、四至、等級、用途、價值、層數、結構等進行記載。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權屬調查;

    (四)依本條例規定公告;

    (五)確認房地產權利;

    (六)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卡;

    (七)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八)立卷歸檔。

    第八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應當為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內容真實的復印件。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編號并出具回執。

    第九條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分割;

    (三)合并:

    (四)交換;

    (五)贈與;

    (六)抵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一)初始登記;

    (二)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四)因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五)名稱、地址或者房地產用途等變更的登記;

    (六)注銷登記;

    (七)因房地產權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的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擁有兩宗以上房地產的,當事人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登記;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按各自的份額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宗房地產申請登記的,以受理申請編號為序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和人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六條  經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核準登記,頒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審。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關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地產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公告事項的公告期限內,其他人提出異議并確有理由和證據的;

    (三)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四)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關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末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關公告滿1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視為國家代管房地產,由登記機關代管,代管期為3年。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代管期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房地產權利無主的申請。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卡,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權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卡的記載不一致時,登記機關應當查核房地產原始憑證,并以房地產原始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制作。

    房地產權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卡需要涂改的,必須加蓋登記機關的核對章。

    房地產登記卡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永久保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者除外。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

    (一)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自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

    (三)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竣工驗收后交付給購買人之前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

    2、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證明書;

    3、批準用地文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包括用地紅線圖);

    5、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非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設計總平面圖、建筑物竣工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屬于違法用地或者違章建筑,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理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初始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步審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關應予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有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撤銷初步審定。

    登記機關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轉移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有關合同或者協議簽訂之日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八)依照仲裁機構裁決、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產權轉移變更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書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以劃撥方式或者減免地價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產權轉移變更按規定需要補交地價款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和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四節  其他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經批準改變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座落地址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房地產面積經批準改變的;

    (五)房屋因例塌、拆除、焚毀等滅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房地產變更有關的證明文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決定等。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五節  商品房預售登記第三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人必須申請預售登記。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預售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預售登記,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應當與受讓人和商品房預售人共同簽訂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并由轉讓該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備案。

    第六節  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申請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

    (一)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

    (二)因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及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房地產權利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房地產權利滅失的。

    第四十一條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申請登記的,每逾期1日,可以處以登記費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一方申請,其他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的有關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有第(二)項行為的,登記機關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或者獲取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

    (三)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登記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罰款減免申請書范文第2篇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規定》及《辦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規定》第二條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及《辦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三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罰款減免申請書范文第3篇

1、村級收入必須列入年初預算,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鎮村賬服務中心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1)經營收入;(2)發包及上交收入;(3)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4)“四荒地”、機動地、超標宅基地、非農業稅計稅面積、堰塘等資源和機電泵站及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5)集體統一經營收入;(6)轉移支付資金;(7)土地補償費;(8)上級部門撥付專款(救濟扶貧款、其它專項資金);(9)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10)其它收入(清收歷年欠款、各種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級所有收入必須使用衢州市統一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及時繳存各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賬戶。對不及時繳存的村委會、村、村民小組,鎮財政所、村賬服務中心暫停劃拔各村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

4、發包收入款項一旦簽約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損失需減免的,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核準。

5、嚴禁瞞報收入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支收入款項和白條抵庫。

二、農村集體資源處置實行招標拍賣制度

1、由村兩委成員、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等組成各村處置村級集體資產招標拍賣領導小組,對處置活動進行組織領導;

2、招標拍賣前由各村委會會向鎮招投標中心提出申請,并由鎮招投標中心會同國資中心、審計、農經、物價、司法等部門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聽證;

3、招標拍賣前必須提前半個月向社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方式、投標人須知、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合同條款等內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標人的申請,審查投標人資格,并將確定的投標人及資格審查情況向村民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5、鎮招投標中心適時召開招標拍賣會,各村必須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參加,鎮紀檢監察機關派員監督,招標拍賣結果上報鎮紀委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目的:通過對集體資源的管理,規范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的內容,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2、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范圍:村、組二級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廠房、倉庫、漁塘以及土地。

3、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對象: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發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賃方)的權利和義務:集體資源屬于村、組集體所有的,分別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出租。

5、承包(租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民主協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戶承包(租賃費)超過萬元以上經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簽字同意;(3)、承包(租賃費)程序合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制度,嚴禁越權審批或無人審批付款。

2、嚴格審批權限:非生產性開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長、主任同時會簽批準;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兩委成員集體會簽批準,元以上的必須事先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集體商量批準。

3、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對已列入年度財務支出計劃和符合規定支出項目及標準的開支進行審批,零星且必需的開支在審批制度規定的限額內審批,對超計劃、超規定、超限額的開支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

4、村集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報經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審批后,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合理合法的原始憑證,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章,由會計人員審核入賬。

5、原始憑證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不得入賬。五、村級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

⑴財務計劃:①財務收支計劃;②固定資產購建計劃;③農業基本建設計劃;④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入計劃;⑤收益分配計劃。

⑵各項收入:①村提留、鄉統籌費;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④集資款;⑤土地補償費;⑥救濟扶貧款;⑦上級部門撥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項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③村組(社)干部工資及獎金;④招待費支出;⑤集體統一經營支出;⑥救濟扶貧專項支出;⑦上交鄉統籌費;⑧其他支出。

⑷各項財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資;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⑸債權債務:①農戶往來;②內部單位往來;③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④銀行(信用社)貸款;⑤其他債權債務。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稅金總額;③提取公積金數額;④提取公益金數額;⑤提取福利費數額;⑥投資分利數額;⑦其他分配。

⑺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2、財務公開的時間

⑴村集經濟組織應在年初時公布財務計劃,每月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未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⑵平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

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所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報賬結束后,鎮村賬中心要及時組織人員記賬結賬,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月的現金(存款)余額與各村的現金(存款)日記賬核對無誤后,相互蓋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據“現金日記賬”填寫好“財務收支表”。

⑵鎮農經站要經常到各村監督公布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公開日,村文書及民主理財小組長必須在場,由村會計現場做好財務公開記錄,民主理財組長根據理財記錄核對蓋章,鎮農經站審查蓋章后,由村文書將“財務收支表”張貼到財務公開欄內。

六、村級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資產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

2、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鎮農經站鑒證、備案。

4、所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經村委會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7、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

8、未經村委會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借閱合同原件。

9、發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七、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農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

(二)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權限,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產評估申請;

(二)評定估算;驗證確認。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條提出申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準予資產評估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一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二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相應處罰。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3、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九、農村集體資源登記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

罰款減免申請書范文第4篇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一

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經營周轉的需要向甲方申請循環借款,在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當事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循環借款,并達成以下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循環借款限額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循環借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在循環借款有效期內,乙方在完善擔保條件后可在限額內循環使用該借款。

二、乙方不得將該資金用于雙方約定外及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

三、該循環借款限額是指在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給予乙方在同一時點借款余額的最高限額,并非指期間內歷次使用金額的累計額。

四、甲方給予的上述借款限額并非構成甲方必須按上述借款限額足額發放的義務,乙方使用借款,需要逐筆申請,經過甲方逐筆同意后發放。

第二條 循環借款有效期

循環借款的有效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寬限期為 個月,即循環借款項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該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借款的實際發生期,即在該有效期內乙方均有權提出用款需求,借款發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為準,《借款合同》和對應的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利率及費用

循環借款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單筆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確定。

第四條 還款

本循環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償還方式由單筆《借款合同》確定。

第五條 擔保條款

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與保證,乙方需與甲方另外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擔保范圍為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乙方應償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對乙方逃避甲方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借款用途、違約或違法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實施制裁,有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催收;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隨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應付的利息,或者停止發放本協議項下乙方尚能使用的借款金額:

1、乙方涉入或將要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糾紛;

3、擔保人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其擔保能力受到嚴重損害的;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乙方逾期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超過30日的,除按上述約定支付罰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借款總額的 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借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后,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為確保乙方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借款向公證處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承諾,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債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變更事項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二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地址: _

聯系電話: ______

借款人: 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根據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__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_年/個月,自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提款日起算,至雙方約定的最后一個還款日為止。如果雙方約定的提款時間為特定的期間,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條 利率與計結息

一、利率

本合同適用利率是以下第 種:

1、固定利率,年率_____%,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浮動利率,年率_____%,利率水平實行每半年/年(擇其一)一定,即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若分筆提取,則從第一個實際提款日起)半年/一年(擇其一)內按此利率計息,每滿半年/一年(擇其一)后,再按當時相應檔次

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半年/一年的利率。

二、計息

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

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部分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三、結息

本合同適用的結息方式是以下第 種: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對應日為付息日。

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3、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本合同項下提款,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用款申請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證明和收入證明(與申請額度時間間隔三個月以內的可不再提交);

三、借款用途證明文件;

四、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金劃賬授權書

五、如借款人需要貸款人分期向銷售商、經銷商劃轉款項的,借款人還應提交付款進度表;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第六條 提款時間及方式

借款人應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提款:

一、借款人應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應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__天內提清全部款項。

超過上述時間未提用的部分,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貸款人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指定賬戶內,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還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種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三、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四、按季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存款賬戶,賬號為:_______________ ,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資金,貸款人有權于每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金、利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每次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 元;

二、借款人提前 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認。

對提前還款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計收利息。

還款申請一經貸款人確認接受即不可撤銷。

第九條 違約事件與違約責任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約定期限還款;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有權停止發放;

3、對于已發放的貸款,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4、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的資金扣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5、處分擔保物;

6、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罰息

一、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二、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三、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第十一條 權利保留

債權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的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雙方簽署的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的規定。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借款人與貸款人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借款人: 負責人:

(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及號碼(甲方為自然人的):

貸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循環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環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

(四)甲方承諾以下事項:

1.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3.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5.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乙方。

第二條 借款額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額度為人民幣(金額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

本合同所稱借款額度,系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幣貸款的本金余額的限額。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甲方對借款額度可以循環使用。只要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借款額度,甲方可以連續申請借款,不論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但甲方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

本合同所稱循環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額度所發生的借款。

第三條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稱額度有效期間)。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在額度有效期終止時,未支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失效。

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單筆借款提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實際提款日起至約定還款日止,以借款借據的記載為準,但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不得遲于第三條所確定的借款額度支用有效期的終止日。

第四條 借款額度的使用

(一)在額度有效期間和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逐筆申請借款,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各筆借款的金額、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的內容為準。甲方循環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使用該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則乙方根據擔保人已經履行的擔保責任的本金金額對借款額度本金作相應的扣減。

(三)甲方每次申請的用款,其金額不得少于 萬元,期限不得短于3個月,不得長于12個月。

實際借款期限、實際提款日、借款金額、利率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所記載的期限、日期、金額和利率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的利率為月利率,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

(二)罰息利率。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罰息利率按照以下約定確定:

1.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3.同時出現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應擇其重計收罰息和復利。

(三)單筆借款支用時,雙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書上另行約定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也可以選擇適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四)本條約定的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罰息利率與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為準。

(五)本條所述起息日是指單筆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

(六)本條所述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八)結息

1.實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結息時,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實行浮動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動期當期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單個結息期內有多次利率浮動的,先計算各浮動期利息,結息日加總各浮動期利息計算該結息期內利息。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息:

(1)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應確保利息按時到賬。乙方于結息日未足額收到相應的利息,即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息。

第六條 借款的發放與支付

(一)支用循環借款的申請。甲方支用循環借款時,必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

(二)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持續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乙方已經收到甲方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并已經審核同意。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5.其他條件: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請、相關交易資料,經乙方同意后,將借款資金發放至甲方賬戶。甲方在借款資金使用完畢15天內匯總向乙方報告借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資金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在借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充提款條件和支付條件,或變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1)信用狀況下降;

(2)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3)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乙方有權將甲方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甲方承擔而由乙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但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甲方的還款在償還上述費用后應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付息。甲方應在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為借款發放后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三)還本計劃。甲方應按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所列的還本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四)還款方式。甲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備足當期應付之款項并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

(五)提前還款。甲方提前還本時,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還本應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及本合同第五條確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還本的,有權向甲方收取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以下第 種標準確定:

補償金金額=提前還本額提前還款月數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甲方分次還款的,如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金,應按還款計劃相反順序還款。提前還款后,尚未歸還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第八條 借款的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第 種擔保方式:

(1)抵押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抵押合同》。

(2)保證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保證合同》。

(3)出質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4)其他方式擔保: 。

2.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項下具體業務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款并足額清償借款本息,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損益表(事業單位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終了及時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不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

3.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4.甲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從事非法、違規交易;應配合并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利用關聯交易,以逃避對乙方的債務;不得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

5.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歸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除外。

(三)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誠信、損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為。

(五)乙方權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乙方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乙方書面表示,乙方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乙方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及發生危及乙方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

(一)乙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1.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如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向甲方收取了不應收取的利息、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

(二)甲方違約情形

1.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

2.甲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

(三)可能危及乙方債權的情形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沒有履行其他到期債務,低價、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3.甲方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4.本合同約定的發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條件沒有持續滿足。

5.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2)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能力;

(3)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質押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征收、沒收、征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7.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8.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諾事項的;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9.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濟措施。出現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3.相應調整、取消或終止借款額度,或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4.甲方未按本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復利和罰息。

5.借款逾期的,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償或超過約定的分次還本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借款到期前,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

6.其他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本合同及與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公告催收。對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權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四)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本合同項下的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合同生效條件。

1.甲方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或授權人簽字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甲方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關部門留存 份。

(九)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信譽下降,生產經營出現不良狀況,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2.擔保人的擔保物價值下降、毀損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保證人保證能力下降,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罰款減免申請書范文第5篇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以及對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事用海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陸海統籌,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優化海洋開發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規范海洋開發秩序,劃定海洋生態紅線,將開發活動嚴格限制在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范圍內,實現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管轄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岸帶綜合管理制度,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海岸帶的保護與開發,合理控制海岸帶空間、資源的開發強度和時序,開展海岸整治與修復,嚴格控制海岸線截彎取直,確保自然岸線保有率。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岸線的變化,適時組織海岸線的修測,并將海岸線修測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 海洋功能區劃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編制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洋功能區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縣(含縣級市)海洋功能區劃在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報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 編制海洋功能區劃除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原則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要求,重點明確下列內容:

(一)按照海域的區位、資源和環境等自然屬性,明確海域功能;

(二)確定漁業養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積,以及漁業資源增殖區和重要漁業品種養護區;

(三)確定生態保護海域最低保有面積和填海、圍海規模,劃定可圍填區、限制圍填區和禁止圍填區;

(四)明確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濱海濕地、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以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海洋功能區劃編制的技術規范,并組織相關專家論證。

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聽取當地社會公眾和涉海單位意見,并將意見采納結果向社會反饋。

第九條 海洋功能區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核批準程序進行。

經國務院批準,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海洋功能區劃。

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改變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設區的市、縣(含縣級市)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

第十條 海洋功能區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經修改的海洋功能區劃按照前款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養殖、交通、旅游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權的取得

第十二條 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批準或者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

工業、商業、漁業、旅游、娛樂和其他經營性項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但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海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核準手續的,用海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的面積、位置和用途等發生改變的,用海申請人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海域的,應當向海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并提交申請書、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資信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后,應當將用海申請人擬使用海域的地點、期限、用途、范圍、面積、相關圖件在其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以及毗鄰該海域的鄉(鎮)、村公示,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單位和個人在公示期限內對海域使用申請有異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用海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后,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實地勘查,提出審查意見。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對屬于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后,逐級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對海域使用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依法進行聽證、公示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審批期限內。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實行分級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用海,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下列項目用海:

(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五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三)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下列項目用海:

(一)圍海十公頃以上五十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二)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一百公頃以上七百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列項目用海:

(一)圍海十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二)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一百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項目用海跨行政轄區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

同一項目用海包含多種海域使用方式的,由有審批權的最高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出讓方案,經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填海項目出讓方案由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出讓方案應當明確填海面積、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標高、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海洋環境保護要求、海洋減災防災措施等內容。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核準手續的,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將有關投資管理要求納入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

第二十條 海域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對擬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基準價格,基準價格應當根據海域的區位、使用類型、使用功能等確定。

海域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確定出讓底價。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域的區位、使用類型、使用功能等確定本轄區內海域使用權出讓基準價格,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基準價格。

第二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完成后,由海域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人或者買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標準、征收、減免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承擔海域使用權登記、公告、發證的具體工作。

通過申請批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憑項目用海批復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辦理登記手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憑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辦理登記手續。

海域使用權自登記之日起取得。

第二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最高期限。

第四章 海域使用與保護

第二十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用海標準,控制用海規模和開發強度,嚴格控制和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維護海域自然狀況,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以及入海河口的監測和保護,對受到損害的海洋生態環境,應當組織修復。

第二十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漁業養殖項目用海,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科學確定養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用于漁業養殖的海域,可以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于發展海水養殖生產。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區域用海規劃實施填海、圍海成片開發建設的,組織實施區域用海規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單位可以對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整體實施填海、圍海工程。

第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人使用海域時,應當遵守海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合理利用海域。

海域使用權人從事海水養殖的,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有和使用海域,不得偽造、變造海域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資信證明等申請材料騙取海域使用權。

已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用海類型和方式,不得超過批準的海域使用界址線進行用海活動。

第三十條 海域使用權人用海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的,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申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有下列情形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

(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海砂開采或者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的;

(二)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

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繳納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海域使用權終止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海域使用權人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注銷海域使用權登記并公告。

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三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給予海域使用權人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 填海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填海項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填海面積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確認文件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土地使用登記申請,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通過申請批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填海項目,填海形成的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或者屬于協議出讓土地范圍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填海面積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確認文件等材料,向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劃撥土地或者協議出讓土地相關手續,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協議出讓土地手續的,應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按照該宗土地的評估價格扣除已經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和實際投入的填海成本等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權期限為海域使用權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最高期限的,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權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最高期限確定。

第三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依法轉讓、抵押、出租、繼承、贈予的,應當向原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抵押等相關登記手續,但不得擅自改變海域使用用途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條件。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權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權登記之日起連續兩年閑置未開發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利用;連續三年閑置無正當理由未開發利用的,由批準該海域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無居民海島周邊海域開發利用,應當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項目所在地的海洋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項目的建設內容,對海域與海島進行整體規劃、整體開發利用,并在海域和海島審批制度上做好銜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用海以及圍填海造地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審批后的監管。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域使用情況監測、統計制度,對海域使用狀況進行監視、監測、統計、分析,定期海域使用監測統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占有和使用海域的,或者已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擅自改變經批準的用海類型和方式,超過批準的海域使用界址線進行用海的,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法占用海域面積或者超過部分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未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原海域使用權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區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項目用海、出讓海域使用權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域使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域使用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發現用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自治區管轄海域內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個月,可能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排他性用海活動,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權規定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養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礦業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用海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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