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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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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申請書范文第1篇

  一、項目承擔企業的基本情況

***水泥集團******生產基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產銷售的大型水泥企業,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由浙江***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有色金屬控股(集團)公司、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黑貓神蚊香投資有限公司五家單位共同發起設立。總投資16億元的水泥項目及其配套工程被列入***省和***市“861”行動計劃項目和***市招商引資重點建設項目。目前公司擁有3條日產45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3×9MW低溫余熱發電機組,100萬噸水泥粉磨站。現已形成年產550萬噸水泥熟料,100萬噸水泥,年發電1.8億kwh的生產能力。2010年公司實現銷售收入12.57億元,余熱發電發電量為11857萬kwh(其中一二線發電9066.66萬kwh)。項目的建成投產,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水泥工業結構的調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實繳稅收均超過1億元,列***縣首位,***市前列,公司連續五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十強工業企業”“納稅大戶”。2006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列入國家重點支持的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大型企業(集團)60強,目前排名第19位。2009年“***牌”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為了節約資源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條日產4500噸新型干法生產線配套建設3套9MW余熱發電機組,其中與第一、二條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的2×9MW余熱發電項目于2007年11月份動工建設,2008年底實現并網,年設計發電量為13390萬kwh,年可節約標煤4.3萬噸,該項目獲得了共獲得1080萬元國家財政獎勵資金的支持,分別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撥付到位。

 

二.改造項目的依據: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項目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35.日產2000噸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余熱發電。

2、依據***省經信委《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余熱發電項目備案的函》(皖經資源函[2007]701號);***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純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的函》(環評函[2007]706號);***市城市規劃局《擬建工程選址審查意見通知》(銅規選審字(2007)第294 號);***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日產4500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及3×9MW純低溫余熱發電項目用地審查意見的復函》(銅國土資[2007]29號);***市衛生局《關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及配套余熱發電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銅衛法[2009]16號);***省供電公司《關于發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熱發電工程(3×9MW)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的函》(設評[2007]39號);《關于******水泥公司余熱發電工程(3×9MW)接入電網意見的函》(皖電函[2007]79號)等批準文件,同意在2條日產4500噸熟料生產線基礎上配套建設4臺余熱回收利用鍋爐,配置2臺額定功率為9MW的混汽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

 

三. 改造項目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配套余熱發電項目。

(二)、建設地點:***省***市天門鎮板橋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內。

 (三)、項目建設內容:利用2×4500噸/天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窯頭冷卻機和窯尾預熱器的廢氣余熱,配套建設4臺余熱回收利用鍋爐,2套9MW純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實施項目的目標是:年發電量為13390萬千瓦時,項目節能量43000噸標準煤/年。

 

四、2×9MW水泥窯余熱發電改造項目執行情況

2×9MW余熱發電改造項目投資總概算為11504.57萬元,項目通過設立獨立核算子公司(******節能發展有限公司)方式負責建設與運行,子公司注冊資本金為3715萬元,全部為現金投資,獲得銀行融資6600萬元,國家撥付節能改造項目獎勵款1080萬元,實際資金來源總計為11395萬元,項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設,累計完成投資12272.20萬元,超支額877.2萬元由母公司代為墊付,從經營收入中扣回。

2×9MW余熱發電機組的建設由中信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總承包,總承包金額為1.02億元,長江取水等部分公用土建工程由公司自建,整個建設過程按計劃完工,至2010年末,2×9MW余熱發電機組設備運行正常,發電達標,整體工程通過建設部門驗收,2010年12月份由***藍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了投資財務決算,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機器設備

房屋

建筑物

合計

金額

  10,443.16 

     770.35 

   1,058.70 

  12,272.20 

     項目投產后流動資金需求主要是管理運行費用,需求在50萬元左右,向母公司借取,從經營收入中扣回。至2010年末,節能發展公司已經歸還貸款4400萬元,經營資金充裕。

    2×9MW余熱發電改造項目投資比概算略超,原因為長江取水工程投資比計劃略超,試生產期間對部分設備進行了技改,余熱發電建設作為新興工業項目,設備技術與水泥窯操作的配合關系需要提高,這方面的改造影響實際投資超過概算投資。

 

五. 余熱發電生產組織、準備情況:

******2×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新建2×9MW純低溫低壓余熱發電機組于2007年11月動工建設,2008年11月下旬和12月下旬1#、2#機組先后并網發電。

在余熱發電建設階段,公司從***省電力學校招聘了多名大專生作為發電崗位操作員,進行了崗前理論和實踐培訓。在余熱發電初期階段,協議由***電廠有專業生產和管理經驗的技術工人負責電站管理操作。

在發電投產前,公司和總承包單位聯合成立了試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設備啟動、運行和調試工作,以確保調試合格和設備運行安全。

我公司嚴把設計、設備、安裝質量關,給各個有關方發出“項目缺陷與故障處理聯系函”20余次。處理鍋爐、汽機、儀表、化學電氣、自動化等各種問題兩百多項。力爭余熱發電機組均順利并網發電。

我公司組織編寫了鍋爐、汽機、化水、電氣各崗位的生產操作規程;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健全設備巡檢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產崗位管理制度。組織學習,考核及格上崗。

為了多發電,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據試生產階段出現的窯操作與余熱發電操作的欠配合帶來的余熱發電工況波動大等問題,加強水泥窯中控操作員和發電中控操作員積極配合。窯操作員在確保水泥窯穩定生產條件下兼顧發電,在操作上進行調整,形成合理工況,提高窯頭煙氣溫度和流量,確保余熱發電所需熱量。

2.減少熱力管網的熱量損失。對水泥窯系統煙氣管道漏風點進行了處理。更換了漏風的膨脹節;鍋爐的旁路閥門由百葉閥換成單板蝶閥;處理脫落的保溫層;更換了原蒸汽管道的保溫材料,加厚保溫層。

由于發電廠房離水泥窯距離較遠,蒸汽管道較長,對發電系統主蒸汽管道進行了改造。取消了母管制,正常時采用單元制運行方式。

3.加強設備維修管理,減少故障停機率。

4.優化設備操作程序,減少開車時間。

5.及時調整運行工況,應對窯系統的短時異常工況變化。

6.加強鍋爐的處灰管理,提高鍋爐熱效率。

經不斷改進,發電量逐漸提高。達到了設計水平。

 

六. 技術經濟效益情況:

   余熱發電投產以后,在保證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在保證不增加水泥熟料用煤單耗的情況下,力爭多發電。2010年度兩條余熱發電量見表2:

 

表2.2010年1#、2#線發電量表

月份

1#線發電量

kwh

2#線發電量

kwh

月累計發電量          kwh

1

3917800

3632000

7549800

2

3318200

4054000

7372200

3

3036400

3487600

6524000

4

4835000

3762600

8597600

5

5341600

5121400

10463000

6

3569400

4794600

8364000

7

4495200

3045000

7540200

8

1173800

3991800

5165600

9

515200

3224800

3740000

10

4447800

2943400

7391200

11

4277600

4291400

8569000

12

4749200

4640800

9390000

總計

43677200

46989400

90666600

2010年度共發電:

      43677200 + 46989400 = 90666600 [kwh]=9066.66[萬kwh]

  相當于節約標煤:

       4.04kg/kwh × 9066.66[萬kwh]=36629.3 [噸標煤]

需要說明的是2010年度1#、2#線發電量受到了的影響,主要原因為:本年度因政府節能需要,對水泥熟料生產線實施階段性停產,我公司每條生產線累計停產2個月,導致發電量相應減少,如果不是節能停產原因,按全年正常生產,我公司2×9MW余熱發電機組發電量可發電9066.66÷10×12=10880萬kwh,可節4.04kg/kwh×10880萬kwh=43955噸標煤,超過43000噸設計節能量。

 

七. 技術改造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根據本公司配套余熱發電工程的情況,技術改造的經驗或認識有以下方面:

(一)、節能環保方面

1、余熱發電效益好,節能效果突出。機組運行后,******公司總降每月從電網少購電約950萬度,噸熟料電耗降低近1/3.

2、余熱發電機組運行后減少了從電網購電,也相應減少了火力發電廠的發電量,減少了煤的使用量也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3、余熱發電回收窯頭廢氣熱量,在鍋爐入口增加了沉降室,利用重力原理提前回收粉塵,降低了進入收塵電場的廢氣含塵量;同時由于窯頭余熱發電鍋爐回收熱量,降低了進入收塵電場的廢氣溫度,使收塵電場效果更好。

4、余熱發電窯尾鍋爐不僅有收塵效果,同時因窯尾鍋爐降低了入電收塵溫度,使回轉窯不需再經增濕塔噴水降溫,節約了水資源。

 

(二)、水泥窯系統運行方面

1、窯頭、窯尾鍋爐的收塵,使廢氣含塵量降低,減少了風機葉片的磨損,提高了窯頭窯尾收塵風機的運行周期,相對也提高了水泥窯運行周期,,使窯系統更加穩定。

2、余熱發電運行后,為提高發電量,對水泥窯的穩定運行和系統漏風要求較高,促使水泥窯系統對漏風、影響窯運行周期的隱患進行整治,帶動了水泥窯的操作和運行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八.總結評價

  該項目實施后,年發電量為10880萬kwh,年節約標煤43955噸,達到項目設計要求,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專家強調:

1. 水泥熟料生產過程中,余熱得到充分地利用,又使熱力系統合理既不影響燒成系統的熱工穩定又確保生產的正常運行

2. 余熱利用系統以不影響水泥生產、不增加系統能耗、減少生產產量為原則;.

3.“噸熟料余熱發電量”的高低就代表余熱發電技術水平的高低,這是誤區。動用了生產工藝用熱風來提高發電量,提高了燒成熱耗,降低了能源利用率,違背了純低溫余熱發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的設計單位和實施企業為多發電,動用了工藝用熱風(如三次風),發電量上去了,但熟料熱耗也上去了。為多發電,人為地提高廢氣溫度、占用三次風等而加大了燒成熱耗,從而引起整個系統一次能源消耗的隱性增長,這是不符合我國能源政策的。

根據研究及實際生產情況,為了多發電而增加燒成熱耗其結果是每多發1kWh電,窯系統將多消耗1kg左右標準煤的燃料。

 我們的管理原則是:保產量、保質量、降煤耗、多發電。在余熱發電方面不斷挖潛,多發電、降能耗。

                         

 

 

竣工驗收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復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范另行頒布。

第十條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五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三十條在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竣工驗收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范圍內的房屋,按本辦法進行登記。

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的村鎮房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流轉形式包括:買賣、贈與、繼承、抵押等。

第三條村鎮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村鎮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要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抵押權登記;

(五)地役權登記;

(六)預告登記;

(七)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登記)。

第七條辦理村鎮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必須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經公告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其他類型的登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公告。

第八條村鎮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房屋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二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或房屋已竣工驗收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農民住房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供房屋竣工驗收的證明。

第十三條因參軍、入學、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變,若擁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可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而實際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房屋,建設方應委托具有管理權限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可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主要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書、互換協議書、繼承權(受遺贈)證明書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要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籌建的新型農村社區,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土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村鎮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冬暖式大棚、農業生產設備用房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辦理村鎮房屋的地役權登記、變更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等房屋登記以及其他未盡事項,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竣工驗收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政府安全;監督管理;建設性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6-0128-01

1 目前大連金洲新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基本流程

目前,大連金州新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投標企業安全資格審查、中標通知書下達、安全監督受理書受理、施工許可證頒發、基坑開挖及支護、基礎隱蔽前安全評價、主體隱蔽前安全評價、、裝飾裝修隱蔽前安全評價、施工安全生產驗收備案幾個主要的方面。

2 目前大連金洲新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評價的流程

大連金州新區建筑工程安全評價的流程主要涉及到基礎階段、主體階段、裝飾裝修階段、竣工階段四個方面。

基礎階段,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了《基槽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基槽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基坑驗收合格意見(含專家驗收)。而安全監督站出具證明文件則主要以《基槽隱蔽前安全評價合格意見書》為主。

主體階段,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主體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安全監督站出具證明文件主要以《主體隱蔽前安全評價合格意見書》為主。

在裝飾裝修階段,《外墻保溫或幕墻龍骨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是主要的提申材料,而《外墻保溫或幕墻龍骨隱蔽前安全評價合格意見書》則是安全監督站所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

在竣工階段,《大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驗收備案表》、《安全狀況綜合分析報告》、《安全生產驗收報告》、竣工照片2張是需要提供的相應材料。而《大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驗收備案表》則是安全監督所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

3 針對目前的管理安全監督管理流程和安全評價流程,結合本人從事安全管理方面的心得體會,建議如下

3.1 加強市場準入的安全監督

(1)企業方面:包括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外阜企業的安全備案、特種設備企業的安全認證等;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企業不允許進入招投標環節;(2)人員方面: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三類人員的審核和教育、農民工三級教育的監督檢查等;在項目招投標環節不合格的三類人員不允許承攬相關工程,同時在現場監督檢查中與項目辦理安全監督受理環節的人員進行核對;(3)設備材料方面: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材料的監督備案,逐步建立設備材料的專業租賃分級管理機制,通過專業的管理企業來消除設備材料的安全隱患,同時逐步建立區內安全設備材料檢測機構,定期對進入現場的設備材料進行安全檢測;(4)必須嚴格安全準入,加強風險分級管控,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努力創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3.2 強化安全監督管理機制

(1)建議定期組織區內所有在建項目的各主要參與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召開一次關于落實五方責任主體的說明會,強調企業責任主體的法律要求,通過此次會議可以建議各責任主體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充實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多一個人在現場把關就多一分安全保障;(2)嚴格執法,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現場必須重罰并堅決停工處理。(3)陸續解決掛靠現象,將施工現場的檢查情況與該公司的年審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掛鉤,并經常約談安全部達標企業的負責人;(4)嚴格安全防護材料和施工機械采購、驗收工作,可以采取現場抽取安全W、配電箱、腳手管等材料設備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要嚴肅處理;(5)聯合特檢所定期對施工現場的大型設備進行檢測;(6)聯合街道定期對現場文明施工及生活區消防進行監督檢查。

3.3 完善安全驗收環節

(1)可以抽調專家小組逐步對列入存在重大危險源和被要求整改的現場進行安全驗收,安全驗收不通過的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或者進行竣工驗收;(2)可以聯合特檢所、設備廠家及租賃單位等部門和機構對區內現場的大型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允許使用;(3)嚴格進行現場安全評價,定期組織專家或抽調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評價;(4)將現場安全評價成績與安措費的嚴格掛鉤,評價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安措費的申領。

3.4 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管理工作

(1)要求區內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2)要求各在施項目做好開復工、停工前及雨季、冬季、臺風,節假日前后等特殊時間和季節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并加大在特殊時間和季節前后的安全大檢查;(3)每年定期組織三級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要求各施工企業強化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4)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及在施項目的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疫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審核工作,且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和評審。

竣工驗收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二條凡在本縣范圍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和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協助防雷減災主管機構做好防雷設施安全檢測、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災情調查、鑒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防雷減災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布設雷電監測網,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能力。

第六條縣氣象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防雷技術和防雷產品的研究與開發。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八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制度。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并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第九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證明;不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三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紙審核應當向縣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的相關資料;

(五)經縣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六)總規劃平面圖。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縣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設計的如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由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向縣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縣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內容如下: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十八條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安裝防雷裝置的建筑物、構筑物,在設計施工時都必須設有防雷裝置。凡未安裝防雷裝置或原的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使用單位必須報請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增建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接受縣氣象主管機構和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維修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作的,應報縣氣象主管機構,由氣象主管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防雷檢測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檢測質量。

第二十四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所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條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防雷產品的使用,應當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二十七條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與鑒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災后及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五天)將雷電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災受情況書面報告縣氣象主管機構,并協助縣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并分析雷電造成原因,制訂防御方案,協助政府及有關單位努力消除雷災隱患。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一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以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下有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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