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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六)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七)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關鍵詞:信用證 出口押匯 法律風險
出口押匯是銀行提供給進出口企業的一類短期融資方式。出口商發貨后,將貨物單據交付給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相符后對單據或匯票給付對價,之后銀行將單據寄交境外開證行以索回貨款,從而抵扣回原來墊付的押匯資金。這種銀行先議付后回收貨款并結清墊款的程序就是出口押匯。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在出口押匯的操作都有系統的內部規則。但是,各銀行的操作程序有一定的區別。
一、各行的關于出口押匯的操作程序
1.中國工商銀行的操作程序
(1)單據方面。辦理出口押匯以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為前提。單據存在不符點,在得到開證行(保兌行)明確同意接受單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出口押匯。
(2)信用證方面。信用證明確表明適用UCP600(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信用證規定的貨運目的地未發生政局不穩定、暴亂、戰爭以及經濟危機等情況。信用證索匯路線簡潔清晰,條款明確合理;信用證不存在不利的軟條款;信用證未限制其他銀行為議付行;
2.中國銀行的操作程序
(1)對單據和信用證的規定。中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要求信用證項下收款有保障;單證相符;押匯申請人已經辦理相關手續。
(2)對申請人的規定。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資信良好且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
(3)辦理出口押匯的程序。首先,銀行需與客戶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其次,客戶需要逐筆提出申請;再次,銀行憑其經審核的單據辦理押匯。
從各行辦理出口押匯的程序看,有共同之處。
第一,在出口押匯辦理的基本條件有:1. 信用證開證行及其所在國家的情況、有無限制他行議付、軟條款等,以及其相關單據的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有關情況。2.押匯申請人出口業務經營權、內控程度、財務能力、資信、開立帳戶等方面;3.出口押匯的利率、期限和幣種等。
第二,操作程序主要包括:(1)提出申請。申請人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的金額以及期限、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和財務狀況。申請提交的時還應附上:外貿合同或協議;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企業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2)銀行審查。(3)核定押匯額度。匯票金額的90%以內是押匯金額最高額度。(4)簽署押匯申請書、押匯承諾書、押匯協議等法律文件。(5)銀行發放貸款。(6)貸款的歸還和議付款的回收。
二、出口押匯的特征
第一,出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法律關系。它是相對獨立于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種“融資法律關系”或“借貸法律關系”。押匯銀行是融資方,押匯申請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匯是伴隨特定擔保機制的融資法律關系。出口法律關系的建立依賴于特定的“擔保機制”——押匯申請人將其出口項下的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質押品”或“抵押品”。因此,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與信用證有重要的聯系,因為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是作為它的擔保物的。
第三,出口押匯與議付。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法律關系是伴隨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國家的法律。議付關系是一種信用證法律關系,它涉及的當事人比出口押匯的復雜多樣。在議付關系中,議付行與開證行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與受益人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銀行出口押匯的法律風險
(一)信用證交易模式風險。UCP600規定,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其存在的基礎合同的任何援引,就信用證性質而言,獨立于作為其存在依據的銷售合同,銀行也不受其約束。也就是說,押匯行的義務限于單據的表面真實性,而無權審查單據是否屬于偽造或交易是否真實。由此一方面存在的是信用證欺詐風險;另一方面就是“軟條款”風險。
(二)法律條文沖突風險。出口押匯遇到的問題是由我國《擔保法》有關質權的條款與銀行的規定不一致造成的。主要是擔保法的流質無效原則問題。這會影響到銀行對單據質押項下質物的處分權利的實現。
(三)法系與政治不同的風險。不同國家對于出口押匯的規定不同,而且目前我國關于信用證融資的法律尚不完善, 導致一旦出現糾紛,跨國訴訟難免陷入成本高,難度大的法律困境。此外,銀行還面臨著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變化而引發的風險,如外貿管制、外匯管制、企業國有化、政治動蕩等影響開證行信用證結算的問題。
四、辦理出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業務的風險防范
(一)對于作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業
1、選擇一些規模大,信譽好的銀行開證。
2、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通知、承兌(付款)和議付。
3、禁止有實質性不符點、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4、合理匹配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
(二)對于出口地的押匯銀行
1、嚴審開證申請人資信情況。因為有些拒付風險來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單據,如受益人根本沒有出口,憑假單詐騙或進口方當地法院向開證行出具“止付令”等,因此,銀行風險仍然很大。
2、了解開證行的資信及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穩定,沒有戰爭和外匯管制,否則將影響收匯安全。
3、嚴格審單,按照“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防止開證行挑剔單據不符點而拒付。
4、押匯的期限和對物權的控制押匯期限長于360天或不易過短。
參考文獻:
[1]莊樂梅. 國際結算實務精要[M] . 北京: 中國紡織出版社, 2004,60. 248.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二、《的補充規定》(商務部5令2005年第30號);
三、《商務部關于委托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4號);
四、《商務部關于委托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5]102號);
五、《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3號)第三條;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號);
八、《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10號);
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指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年第42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設立條件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
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下列方式從事分銷業務:
(一)經營方式涉及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銷售;
(二)分銷商品涉及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等重要工業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商品。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符合下述商務部授權地方部門審批的范圍: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下列條件,由地方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商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5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50家;
3、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設立申報材料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二、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疊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審批程序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說明原因。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1、企業法人簽署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申請書;
2、企業原注冊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營業證書;
3、企業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原注冊國或其他國會計事物所或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4、企業近五年承包過的有代表性工程名稱、規模、地點,以及發包方對工期、質量、服務的評價資料;
5、企業派駐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技術人員名單;
6、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專業和地域范圍;
一、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條件
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的主要作用是使采用非信用證遠期付款方式結算的出口商便利地得到銀行融資,加速企業資金周轉,規避遠期收匯風險,具有流程簡單、手續簡便、費用相對低廉等特點。
國內銀行一般會事先與出口商簽訂年度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合作協議,對出口商核定一個總的貸款額度,然后在總額度內逐筆敘做。于是,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條件大體可分為資格認定和具體辦理每一筆融資時需滿足的條件,資格認定是在銀行對出口商核定年度總的貸款額度時所依據的條件。
(一)資格認定
資格認定條件主要包括:(1)出口商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和經過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持有進出口經營權證明文件。(2)以往結算正常,無違法違規和違約等不良記錄。(3)應當是獨立核算、經營良好的經濟實體,有齊全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現出口后如出口虧損有補虧來源或是有能力自行消化的。
銀行一般根據以上條件,對出口商資信的審查,通過審查出口商的資本、信譽、經營狀況等方面情況,結合出口商以往與買方往來的具體業務情況,包括近期簽約情況、付款條件及貿易關系等,以確定交易的真實性后,然后確定一個年度總的信貸額度,這種審查通常由銀行的管理層來決定。
(二)具體敘做每一筆融資時需滿足的條件
具體條件:(1)必須是出口商采用信用方式銷售規定貨物產生的尚未清償的“合格應收帳款”,可以轉讓且未被質押或抵押給任何第三方。(2)“合格應收帳款”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并能按要求提供相應的商務合同、發票及報關單等證明文件。(3)出口商保證提供的該筆應收帳款代表一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生產和真實善意的貨物銷售,據以向融資銀行轉讓的應收帳款所涉及的貨物銷售符合基礎交易合同規定的內容且債務人不會依據基礎交易合同對支付該筆應收帳款提出任何的抗辯事由。(4)在申請辦理融資時,該筆合格應收帳款到期日在180天之內。
銀行一般結合出口貨物市場行情及該進口商以往資信情況,在按照上述條件認真審查企業提交的各項商業單據后,敘做每一筆額度內的融資業務。這種審查通常由銀行具體經辦支行和國際結算人員進行。
二、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運作程序
如上所述,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運作程序一般也就分為總額度申請及核定階段和具體融資業務敘做階段這兩大階段。
(一)總額度的申請及核定階段
1、企業提出出口發票融資業務申請。需提交印鑒相符的《出口商業發票融資額度申請書》、出口貿易合同復印件(如出口商已與進口商簽定合同)、有資格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證明文件,如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等。
2、銀行審查并核定額度,一般分三個層面:(1)經辦支行對出口商資信進行審查,審查其資本、信譽、經營狀況等方面情況,并認真了解出口商以往與買方往來的具體業務情況,包括近期簽約情況、付款條件及貿易關系等,以確定交易的真實性和額度的適量性。(2)國際業務部門就有關貿易背景、合格貿易合同條款提出審查意見。(3)信貸管理部門根據經辦行送審的資料和國際業務部門的審查意見,對企業資信、還款能力、財務狀況等因素進行審查,并根據授信審批權限審批、報批,按照授信辦法的有關要求落實出口商業發票融資額度。經各有關部門審查通過后,核定企業該項融資業務總的額度。
3、銀企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完成額度審批后,經辦行與出口商簽署《出口商業發票融資協議》,落實好相關擔保措施。該協議一般一式四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出口商、保證人各保留一份,經辦銀行執二份。
(二)具體辦理融資業務階段
1、出口商交單。總協議簽訂后,出口商在提出貸款要求時,可憑《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申請書》、合同、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副本、正本報關單、海關電子口岸IC卡等材料到銀行申請貸款,該申請書經過銀行批準后成為協議的一部分。
2、單據的審核與寄送。主要包括:(1)銀行對商業單據等的審查。這種審查通常由銀行具體經辦支行和國際業務人員進行。一般需審核的內容有《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申請書》及商業發票中的有關內容:重點核對進口商名稱是否與《出口商業發票融資額度申請書》及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記載一致,付款條件、金額是否正確,貨物名稱是否一致;提請融資的金額是否在融資額度以內:如同一合同項下有多單發票,提請融資的發票金額是否超出了未執行的合同金額;審核各項單據所記載內容的一致性,特別審核提單的表面真實性,如有必要,應要求出口商提供相關提單的正本進行核對;除對單據表面真實性的審查外,銀行一般要通過其他渠道核查相關業務的真實貿易背景,如在出口商協助下登陸海關“中國電子口岸系統”抽查擬融資發票項下貨物的出口報關情況(如時間緊急,亦可在融資后進行定期抽查)等。(2)單據的寄送。D/A項下,應按照托收業務規定寄送單據;O/A項下,原則上由出口商自行寄送單據。
3、發放融資款。審核無誤后,銀行一般會在出口商提交申請后三個工作日之內辦理融資。融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受核準發票金額的80%,期限按融資日至發票到期日的實際天數加一定寬限期(不超過30天)確定。一般銀行采取逐筆辦理融資,即一筆發票對應辦理一筆融資,利息可采取先扣(融資時預扣)或后收(實際收匯還貸時收取)兩種方式。企業可擇機選擇原幣發放或按當日結匯價折合人民幣發放。自2008年7月14日開展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制度以來,融資發生時融資額須進入待核查賬戶核查,登陸海關電子口岸扣減企業可收匯額后才能辦理結匯或劃出手續。若采用人民幣形式融資,則在聯網核查后直接按當日結匯價發放。
4、收款及還貸。收到進口商付款后,不管貸款有否到期,一般銀行都會收回融資本金(如采
用后收利息的融資方式,同時收回約定融資利息),并將剩余款項劃入出口商待核查帳戶進行聯網核查。同時恢復出口商可融資額度。
三、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主要風險
盡管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的表面形式是貿易融資業務,但其實質是銀行向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它的風險性絲毫不亞于普通的流動資金貸款。銀行的許多授信人員對其風險性沒有足夠的認識,從而在授信業務中沒有事先嚴格把關,操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導致了風險的產生,甚至給銀行帶來巨額損失。它的風險主要體現為:
(一)貿易背景真實性難以確認
由于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是一種貿易融資,因此,銀行在辦理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時,也要求企業提供出口貿易合同、商業發票、提單副本等,但銀行僅憑企業的單據是很難判斷某筆具體業務的貿易背景的真實性。發票、商業合同都是企業自己做的,一般做融資時候企業都已經將正本單據寄給國外進口商,提交給銀行的是副本單據。記載在上面的付款方式很多時候企業會按照自己的資金安排做改動,很多時候貿易背景是有的,但在真實交易中,國外進口商是在提貨后立即付款的或者是提單后30天付款的,這時候企業出于自己融資的考慮,把付款期限改成提單后120天,融資的時候企業可能已經正常收匯。甚至有的企業可能拿同一個發票復印件到兩家銀行做融資,雖然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制度以后,對重復融資有遏制作用,但聯網核查是總量核查,無法逐筆核對。這樣,還款來源就有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了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的潛在風險大大增加。
(二)結算方式可以隨意改變
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相對應的結算方式主要為匯款,匯款的靈活性大,可隨時根據企業的要求而改變匯款路徑和收匯銀行,融資銀行難以掌握收款人的收匯時間和金額等信息。銀行在發票上雖然要求企業注明融資行匯款路徑,但實際企業有否告知國外客戶,國外客戶是否按照企業指示,都難以把握。筆者在實務中就碰到這樣的事情,在給一家企業做了80余萬美元的出口商業發票融資后,在融資期限前3天,還沒收到國外進口商的付款,我們向企業催收,企業解釋說那筆款項前幾天國外進口商錯匯到企業在交行的賬戶了,沒按他們要求匯,希望能購匯來歸還我行融資款項。我們要求企業將款項原幣劃轉到我行,因為在做融資時候我們已經進行聯網核查的,而企業卻說這筆資金已經在交行結匯了。我行表示,如果購匯還貸,將作為企業的一次不良記錄,最后該筆融資以第二天企業其他的收匯款歸還了結。雖然最后事情是解決了,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出口商對該類融資處理自主性和隨意性較大,對融資銀行來說確實是一個極大的隱患,出口收匯款項能否作為還款來源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出口商的信譽。
(三)企業資金風險轉嫁銀行
在正常情況下,出口商業發票融資的還款來源為“貨到付款”或賒銷匯款項下的收匯款,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貨物不能按時交付、貨物經外商檢驗存在質量問題、國外進口商“爽約”、進口國外匯管制等等,企業不能正常從國外收回貨款,能否還款就依賴于自身的償債能力,若企業缺乏足夠的償債能力,則很可能因此而造成銀行在出口商業發票項下的墊款。這就造成了企業的資金風險轉嫁于銀行。
四、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風險防范對策
為防范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的風險,銀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由于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是對應于“貨到付款”或賒銷匯款這種純商業信用結算方式的一種融資,出口企業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直接關系融資款能否正常收回,因此,在辦理融資前,銀行必須事先對出口企業的資信及履約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盡可能選擇一些信譽佳、經營情況良好、抗風險能力強、與其有多年合作關系的企業辦理。
其次,由于“貨到付款”或賒銷匯款項下的付款依賴于進口商的信譽,因此,必須盡可能了解出口企業的進口客戶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若該進口商為世界知名企業,則可以適當放寬貼現條件,反之,則應從嚴控制。另外,由于外匯管制的風險,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貨到付款”或賒銷匯款這種結算方式通常是嚴格外匯管制時首先拖延付款的對象,因而,需提請出口企業盡早與進口付款人聯系,申請外匯額度。
第三,要參照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條件,根據出口企業的不同情況,適當采取其他擔保、質押、抵押等措施,進一步防范風險。按情況不同要求企業提供質押物、抵押品、其他企業的擔保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等,以便萬一發生風險時,使出口企業在處理業務時有所顧忌,融資銀行也可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