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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層次分析法;指標體系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02-0030-05
績效審計是現代審計的主流內容,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作為行使宏觀調控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外匯管理部門,如何適應現代審計的發展潮流和依法履職、科學治理的需要,推進內審工作加快轉型,實現由“查錯糾弊”為主的合規性審計向以“增值提效”為主的績效審計轉變,更好地發揮內審的監督、評價和改進作用,已成為外匯管理內審內控工作的重要課題。本文結合基層外匯局履職特點和業務實際,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制度框架和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探索和研究。
一、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定義及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作為一種獨立性的監督活動,其定義一般為“對被審計單位在履行職責時利用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與傳統的合規性審計不同,績效審計具有靈活性、主觀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根據績效審計的內涵,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可以定義為:圍繞外匯管理的目標和任務,根據既定的績效審計標準,對外匯局分支機構履行職責的管理措施、管理活動、管理結果和管理目標進行檢查、分析與評價,提出建設性意見,促進外匯局全面、規范、科學、高效地履行外匯管理職責。
(一)績效審計是外匯管理業務規范發展的內在需要
以2007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內控監督工作指導意見》的頒布實施為標志,外匯局系統建立健全了以合規性為主,內外結合、縱橫結合的內審內控體系,內部監督檢查的組織架構、制度體系、方式方法日臻完備。經過多年的合規性審計和內控監督檢查,外匯局分支機構在履行職責中的違規行為和不規范操作問題日益減少,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已成為主流。在這種情況下,以“查問題、追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合規性審計顯然已不適應外匯管理業務自身發展需要,審計的重點應轉向“評效果、提建議”為主要內容的績效審計上來,督促外匯局分支機構不僅依法履職,也要科學履職、高效履職,這樣內審對各項業務工作的促進作用才能更好地體現出來。
(二)績效審計是督促基層分支局落實上級局政策、提高履職水平的重要途徑
外匯管理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屬性,肩負著維護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和促進涉外經濟穩健發展的重要任務。新形勢對外匯局系統履行職責提出了新要求。過去內控注重對外匯局分支機構履行職責和業務辦理合法性、合規性的檢查,缺少對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效力和履職效果的評價。開展績效審計,對分支機構的工作業績、效率和效果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有利于督促外匯局分支機構認真落實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和外匯管理工作部署,確保外匯管理目標的實現,更加依法、科學、高效地履行職責,不斷增強公共管理與服務能力,確保外匯管理各項工作的高質量完成和外匯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績效審計是完善外匯管理系統內控制度的重要方式
當前,人民銀行內審部門開展的外匯管理專項審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的執法檢查以及外匯局內部開展的內控監督檢查依據的標準主要是現行的外匯管理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制度本身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當地的外匯管理工作實際等內容并不做評價。開展績效審計,能夠從內控體系是否健全、內控制度執行和風險防范是否到位、內控組織管理是否有效、內控監督檢查是否全面等方面對內控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內控制度不完善和薄弱的環節,減少因內控不完善造成的管理不夠規范、隨意性操作等內部風險,減少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作風拖沓等不良現象,進而有效提升外匯局的自我治理水平。
(四)績效審計是推進“五個轉變”的重要保障
“五個轉變”不僅是新形勢下對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轉變的要求,也對外匯管理內控工作轉型即由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型審計轉變提出了要求。目前,國家外管總局正推進外匯管理關鍵領域的改革,行政審核、事前監管的項目不斷減少,總量調控、事后管理的項目不斷增加,這對外匯局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提出了新的挑戰。外匯管理內控工作不能僅局限于對分支機構業務辦理合規性的監督檢查上,更應注重分支機構在推進改革、轉變方式、促進平衡等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效果,切實解決好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開展績效審計,能督促各分支機構自覺踐行“五個轉變”,銳意改革、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加快轉換職能,轉變管理方式,進一步提高政策執行力,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的有效傳導和落實。
(五)績效審計是內審內控發展的必然趨勢
目前,外匯局系統主要通過內控監督工作來強化內控機制建設。實施內部監督,其本質是合規性審計。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民主的進步,績效審計逐漸成為現代審計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審計署明確提出到2012年所有的審計項目都要開展績效審計,人民銀行也開展了對貨幣信貸、貨幣金銀等部分專業的績效審計。外匯局開展績效審計是全面落實審計法、加強內部監督檢查職能的本質回歸,是發揮內審保障履行職責“免疫系統”功能的必由之路。
二、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及評價結果運用
(一)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思路
績效審計評價指標是績效審計實施方案的關鍵,是對被審計單位外匯管理履職效果進行有效評價的重要工具。在指標設置中遵循的原則有:
一是注重審計的全面性。將工作部署、要點、計劃、崗位職責、考評辦法以及業務操作規程和文件規定等作為審計的依據,將履職過程是否能結合實際創新工作,體現履職規范、高效、創新等作為履職過程考評依據,將履職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應、社會效益及其他影響等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作為衡量部門工作績效的重要標志。
二是體現“業務整合”的思想。外匯管理各部門業務工作具有極強的相關性。在合規性審計中,外匯管理各專業存在較多的性質相似的業務,如經費管理、行政許可、現場核查等。因此在進行績效審計時應將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充分合并,減少合規性檢查中的重復項,提高審計效率。在評價指標的設計上,要體現對不同性質涉匯主體外匯業務的集中管理即主體監管的思想,以提高外匯管理有效性為重點,促進外匯監管成本的降低,提高外匯監管成效。
三是注重績效審計指標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外匯管理系統績效審計尚處于探索階段,對于評價的指標體系沒有成型的經驗或做法可以借鑒。在設計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時,要擺脫合規性審計的束縛,避免總是按合規性審計的項目進行扣分;應充分征求內審部門和業務部門以及外匯一線工作人員的意見,突出評價指標的可操作性;要充分考慮工作的難易程度,對于付出工作多、取得成績難度大的工作給予較大的權重;要注意指標的效果,確保將最能反映審計對象績效特征的指標提煉出來,指標不宜太多,要在科學確定各指標權重的基礎上,注意指標的差異性。
四是與合規性審計有機結合。應將合規性審計作為績效審計的基礎,充分體現業務合規、風險防范的要求;在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對被審計部門履職效能進行全面評價。最終形成以績效審計為主、績效審計與合規審計并存且有機結合的審計格局,切實提高內審工作的效果,發揮好內審工作的“保健醫”作用。
(二)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根據外匯管理的業務特點,外匯管理績效審計指標分設多級指標,一級指標主要包括基礎類指標、業務操作類指標、履職效率類指標、改革類指標以及輔助類指標。在一級指標下設立二級子指標,對一級指標予以細化。對各類評價指標分別設定一定的標準分值和指標權重,根據評價得分確定績效評價結果。
一是基礎類指標。該類指標主要是對外匯履職的基礎性工作進行評價?;A類指標是開展外匯業務的基礎性保障業務,是所有外匯工作的前提。主要采取調閱材料和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以扣分為主,側重于合規性審計。
二是業務操作類指標。該類指標是對日常工作中外匯局各類操作性業務進行評價。在業務操作類指標設計中,應盡可能突出“業務整合”的思想,打破合規性審計和內控監督檢查中分綜合、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檢查、內控六個方面分類審計的方式,將外匯局各項操作業務進行歸類、匯總設定評價指標。該項指標主要采取調閱材料等方式進行,以扣分為主,側重于合規性審計。
三是履職績效類指標。該類指標主要著眼于履行外匯管理職責的評價,圍繞外匯局外部職能履行和內部管理效率進行評價,是對基礎類指標和業務操作類指標在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評價的延伸,是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核心指標。該類指標中部分二級指標難以明確量化,故采用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主要采取調閱材料、召開座談會、現場查看、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評價,加分與扣分相結合。
四是改革類指標。近年來,國際、國內形勢變化較快,我國的跨境資金流動復雜多變。監測跨境資金流動是外匯局的核心工作,在此情況下,外匯局重點工作也變化較大,部分重點工作是某一階段的核心工作但并非永久性工作。因此,在設定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時應設立改革性指標,突出體現當前外匯管理的階段性工作。2011年下半年以來,控熱錢減順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和外匯主體監管改革是山東分局重點階段性工作。改革性指標既要突出合規性審計的要點,也要突出履職效果的特點,是合規性指標和績效性指標的結合。該類指標應根據不同審計期間、不同審計對象做適時調整。
五是輔助類指標。此類指標作為參考指標,不包括在100分的評價總分以內,主要包括黨建保障、廉政建設、案件防范、履職問責、制度框架建設。但發生行政訴訟敗訴、發生重大案件等對外匯管理履職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應在總分中予以扣除適當分數,必要時應一票否決。
(三)用層次分析法測算評價指標權重
在測算評價指標的權重時,由于缺少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且外匯管理專業與貨幣信貸、貨幣金銀等專業存在較大差異性,指標權重設定存在較大困難。在綜合考慮指標權重測算方法和外匯管理業務工作實際后,本文決定采取層次分析法進行指標權重測算。層次分析法(AHP)是美國運籌學家T. L. Saaty教授于上世紀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種簡便、靈活而又實用的多準則決策方法。這種方法整理和綜合人們的主觀判斷,實現定量化決策。首先將所要分析的問題層次化,根據問題的性質和目標,將問題分解成不同的組成因素,按照因素間的相互關系及隸屬關系,將各因素按不同層次聚集組合,形成一個多層分析結構模型,最終歸結為最低層(方案、措施、指標等)相對于最高層(總目標)相對重要程度的權重。測算評價指標權重時,對于同一層次上的所有要素,針對上一層(準則層或目標)的影響或重要程度,由專家進行兩兩間對比,得到判斷矩陣(見表1)。
在實際操作時,從山東省轄內選取了五位外匯管理經驗豐富、業務熟悉的專家進行比較,比較時取1—9尺度,具體情況如下:
1. 一級評價指標的權重測算。一級評價指標包括基礎類指標、操作類指標、績效類指標和改革類指標。根據五位專家對各項指標的對比,形成一級評價指標的判斷矩陣,并進行一致性檢驗。經計算可知:
[λ]=4.021103;
CI=([λ-n])/(n-1)=0.021103/3=0.007034
CR=0.007034/0.96=0.007327
一致性檢驗過程和結果表明判斷矩陣通過了一致性檢驗,其基礎類指標、操作類指標、績效類指標和改革類指標的權重分別為0.086、0.265、0.506和0.143(見表2)。
2. 二級評價指標的權重測算。與一級評價指標權重測算相同,二級指標需要分別對一級指標內部進行指標測算,形成各二級指標判斷矩陣,并對基礎類指標進行一致性檢驗。經計算可知:
[λ]=7.5892;
CI=([λ-n])/(n-1)=0.5892/6=0.098207
CR=0.098207/1.32=0.0744
一致性檢驗過程和結果表明判斷矩陣通過了一致性檢驗,其基礎類中的各項二級指標的權重分別為0.225、0.051、0.088、0.305、0.088、0.372和0.142(見表3)。
對操作類指標進行一致性檢驗。經計算可知:
[λ]=7.255716;
CI=([λ-n])/(n-1)=0.255716/6=0.042619
CR=0.042619/1.32=0.007103
一致性檢驗過程和結果表明判斷矩陣通過了一致性檢驗,其操作類中的各項二級指標的權重分別為0.045、0.062、0.318、0.125、0.125、0.283和0.041(見表4)。
對履職績效類指標進行一致性檢驗。經計算可知:
[λ]=8.21727;
CI=([λ-n])/(n-1)=0.21727/7=0.031039
CR=0.031039/1.41=0.00388
一致性檢驗過程和結果表明判斷矩陣通過了一致性檢驗,其績效類中的各項二級指標的權重分別為0.334、0.155、0.060、0.155、0.146、0.060、0.060和0.030(見表5)。
對于改革類指標,由于往往是一段時期內的中心工作,其二級指標重要性相差不大,因此設其權重相同,不再設立判斷矩陣。
綜上,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權重的構成見表6。實際進行績效審計評價時,每項二級指標滿分為100分,根據各指標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最后按照各項指標的權重測算總得分。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一、認真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促進內控制度落實。
合規經理認真做好支行日常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資金和重要空白憑證等檢查工作,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作好記錄,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督促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職報告中反映。記錄應列明發現問題的合理整改期限,無法整改或短時期無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時上報。對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和潛在的資金安全隱患等重大業務事項,則注明發生的原因以及擬采取措施等,并在業務發生當日第一時間以書面(含電子郵件)上報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強合規經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報《合規經理日常業務監督和會計檢查日志》”,第月上報《合規經理履職報告》,及時、詳細報告網點每日、月份業務工作情況。
二、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確保交易的真實可控。
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和監督,按照儲蓄業務處理系統的柜員權限和市分行印發的業務交易復核審批要求,嚴格履行授權職責,把好復核授權關,負責對營業人員辦理業務的有效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監督,確保授權交易的真實可控。
三、做好業務的指導、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為適應郵儲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熟悉業務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時協助支行長做好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普通柜員正確辦理業務,包括柜員管理、尾箱管理、現金、支票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報表管理、檔案管理等。提高員工的業務服務水平,輔導解決營業過程中遇到的業務問題。
四、協助支行長抓好安全管理、柜員排班
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的控制與安排
(一)依法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可以簡明地確定為:分析分支機構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資源使用的經濟性;通過對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工作運行秩序、工作運行效率的審計評價,評價和提高分支機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對被審計分支機構實現既定目標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報告,為決策層提供相關的評價意見,防范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二)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核心的內容,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界定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人民銀行的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履行職責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因而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績效審計評價應該既要強調共性原則,關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整個履職過程各個環節的合規性,又要強調個性特征,突出重點,著重考核工作績效。
1.合規性。包括內設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崗位職責是否嚴謹、完善,與履職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履職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
2.有效性。其結果即表現為工作績效,所謂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務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職取得預期結果;有效益是指履職過程及結果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履行工作崗位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貫徹貨幣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務等產生綜合社會效應。工作績效是審計評價的重點所在,在具體評價中應適當增加其權重比例。
3.必要性。為綜合性審計評價內容,即在對工作人員履職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崗位設置存在的必要進行評價,評價的核心是該內設機構及內設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內設機構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必備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能力,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該崗位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崗位知識,進而作出是否設置和內設機構及相關崗位,內設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資質留任該崗位。
(三)科學把握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重點。一是工作業績評價。工作業績是績效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工作業績好壞可以參照上級下達的任期工作綜合考評指標或辦法、同類先進單位達到的管理水平、單位本身歷史上最高業績水平,上級行通報的工作考評以及組織人事部門年度考核等;二是職責履行評價。重點對行級領導、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害崗位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被審計對象是否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上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三是財務成果評價。評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對財務管理措施、辦法和成效進行評價;四是資金安全風險評價。主要對存貸款資金、聯行資金、清算資金、國庫資金、發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風險性狀況進行評價;五是內部控制評價。評價各業務部門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情況;評價內控目標的明確性、內控制度的適應性;內部控制的整體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風險水平。
(四)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一是要遵循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二是要結合被評價對象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作的實際情況;三是既要首先考慮到并體現出管理層的意圖、要求和目標,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評價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要根據中央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不斷進行調整、修改、補充和完善;五是評價標準要客觀、合理、清晰、詳細,在可能的情況下,力求制定的評價標準定量化、指標化,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和量化評價體系,便于評價雙方參照、操作、執行和規范。
(五)合理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應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價”的方法,為此應設置一套考核評價指標,通過量化計分,作出定性評價。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級次可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或更多層次。一般可以設立三級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反映分支機構績效的綜合指標,可圍繞政務管理、履行職責和資源管理來進行設計。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進一步細分,是反映機構績效的中介指標。三級指標是具體的評價指標。由共同類指標和個性類指標構成。共同類指標是指不分層級、不分部門,對人民銀行所有分支機構都必須加以考核的指標。個性類指標是指根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業務設計的。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具體分為:
1.政務管理指標。政務管理指標應包括行政決策、行政效率和政務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決策應包括決策程序、執行決策程序、決策失誤率;行政效率應包括人均業務量、人均占有資源量、工作事項的響應時間等;政務信息應包括信息暢通度、信息錯誤率等。
2.履行職責指標。履行職責指標應包括完成職責、行為影響、行為潛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職責應包括完成任務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質量,行為違規率,社會公眾滿意率;行為影響應包括對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的貢獻率;發揮潛能應包括行為改進程度、建議采用率等。
3.資源管理指標。資源管理指標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預算管理。其中:人力資源管理應包括領導班子的團隊精神、人員適應工作的程度等;財務預算管理應包括內部控制有效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違規率等。
二、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風險的控制與安排
1.合法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的內容及依據必須合法。這包含兩個方面:一工作人員不得越權審計;二審計過程中不得違規。
2.客觀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要防止產生先入為主的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把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情況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檢查被審計對象審計期限內履職的起始過程,又要看其履職的最終結果,既注重過程又尊重結果,不能只看過程,不計結果,更不能只看結果,不計履職過程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謹慎性原則。在審計評價時,注意做到“五個不能”: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作為審計評價的內容;被審計工作人員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致使審計組不能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內容,審計不能評價;受客觀條件的局限,審計組無法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的審計查證,不能評價或者作出保留性評價意見;由于缺乏評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內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無法評價的(不應據此評價的)不能評價;不管是同級監督還是下查一級,審計人員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點水、避重就輕一帶而過,也不能模棱兩可、閃爍其辭。
三、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的控制與安排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要做到三個結合:一是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以定量評價為基礎,以列舉客觀事實和數據為主要形式,綜合運用圖表法進行評價;二是評價以現場評價為主,結合開展輔的非現場評價;三是評價與審計檢查、綜合分析等內審手段相結合。具體的評價方法有:
1.目標評價法。主要采用比較分析方法,通過績效與標準的對比,來確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
2.因素分析法。這是在目標評價法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目標實現的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以分析對目標實現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
3.比較評價法。這要求首先確定與評價分支機構活動相關的單位作為參照系,把參照單位好的做法作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并將被評價分支機構的活動或目標實現情況與之相比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這個參照標準。比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較和結果比較,反映的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標準評價法。這是以工作為中心,以被評價分支機構的工作活動為評估點,分析評價被評估單位活動與工作標準之間的差異。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職位分類基礎上的。
在績效審計中,對績效結果的評價可以采取評分的方式,評價分值由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定性指標評價得分構成。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可以通過直接計算獲得。定性指標評價得分可以將定性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不同檔如A、B、C、D、E五檔評語,同時規定每檔評語的具體要求、基本邊界和分值、權重。
四、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要求的控制與安排
1.提高認識,增強內審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程度,解決好“認識關”。內審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審計評價事關內審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閑視之。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內審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
2.提高內審人員的整體素質,增強審計查證的工作力度,解決好“查證關”。提高內審人員的整體素質,重要的是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現代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手段的能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必須按照預先制定的內審工作實施方案,查深查透被審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所產生的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同時,內審人員應努力提高邏輯思維能力,通過綜合問題、分析問題,對被審計工作人員和事項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組織領導到位,有效提升制度執行力
構建案防報告制度電子信息平臺,實現年度計劃、季度排查報告及年度后評價標準化管理,鼓勵通過接管式檢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切實提高案防風險排查有效性。同時,進一步加大督促檢查和問責力度,研究將案防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納入法人機構高管的年度履職考核。對排查后出現案件風險的,追究其相應責任,切實強化高管人員對案件防控的責任意識。組織轄內農合機構開展票據業務、重要空白憑證及印章管理、網銀業務、員工行為四項風險排查活動,共有效堵塞20類、53項風險漏洞。同時,前瞻性地提出應充分發揮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防范票據風險的作用,提高敏感度,加強輿情監測與引導。
條線管理到位,有效落實案件防控措施
深化落實按季度按業務條線風險排查制度,推動案防工作常態化,有效提升了案防管理、內控、監管三大效能。開展依法打擊騙貸專項活動,逐步形成了防范外部騙貸制度和機制約束,使外部騙貸案件由被動應對變為主動管控,促進了外部信用環境的凈化和內部信貸管理的規范。強化重點領域風險管控,部署開展現場檢查,從強化會計條線重點領域風險管控著手,進一步提高了操作風險的防范力度。
監控預警到位,提升科技防控案件風險水平
大力開發業務異常運行預警系統功能。針對性地添加預警規則,將民間借貸風險監測納入預警系統。為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向銀行蔓延,在大量實地調研基礎上,研究在業務異常運行預警系統中添加“借用資金頻率較高,一月之內借用頻率達到3次及以上的”、“與理財公司賬戶、民間高息借貸個人賬戶發生業務往來”等預警規則,實現對信貸資金流入民間融資領域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的及時預警處置。
在現行預警系統基礎上,建立專門模塊對內部員工賬戶進行指定監控,通過添加“客戶貸款資金轉入員工賬戶”、“員工賬戶頻繁發生大額資金進出”等預警規則,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行為,防范員工參與民間融資引發案件風險。
配合聯動到位,形成案防合力
多方聯動,多維度構建民間融資風險防火墻。為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向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傳導蔓延,山東銀監局2012年先后3次召集部分分局、法人機構條線部門負責人及一線管理人員座談,立足從風險根源入手,研究分析表象特征,充分挖掘業務異常運行預警系統的功能,加強對員工異常行為的預防監測,強化信貸管理制度執行力,從技控、人防、制度規范等方面多維度構建民間融資風險防火墻。
風險評估到位,提升內部管理水平
案件風險的背后都是管理的問題,因此,山東銀監局著重從內控和管理入手解決案件的根源性問題,先后對臨朐聯社的技控管理模式、龍口農商行的“四大員”委派制管理模式、萊州農商行的流程銀行模式、廣饒農商行的人本管理模式進行了實地調研,總結提煉了適用于市場定位以農業為主的縣級聯社采取的“臨朐模式”、適合于高風險社的風險化解和改革創新的“龍口模式”、值得發展得較好的農商行借鑒的“萊州模式”和引領農商行發展方向的“廣饒模式”,為轄內處于不同發展階段、重點風險領域不盡相同的法人機構加強內控有效性、“醫治”內控薄弱這一“頑疾”提供了多樣化的可供借鑒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