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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正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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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正義論文

生態正義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生態河道;生態系統;歷史文化保護型河道;浙江省

浙江省瀕臨東海,水網密布,河道總長度為6萬多km。獨特的浙江水鄉風貌為全省的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傳統河道建設主要側重于考慮工程的安全和人類需求,較少考慮河道建設對生態系統的影響,河道生態環境問題仍比較嚴重,河道環境質量現狀仍不容樂觀。筆者綜合應用環境科學、生態水工學、美學等相關理論,試圖研究出一套科學、合理的生態河道的構建體系,以指導浙江省歷史文化型河道建設,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傳承河道水文化。

1現狀分析

抽取浙江省文化歷史保護型河道進行調研,其中包括杭州余杭塘河、古新河、沿山河、古蕩新河;嘉興杭州塘、平湖塘、蘇州塘、長水塘、老環城河、九里溪;寧波西塘河;溫州溫瑞塘河、石坦河;以及衢州、臺州、麗水等22條河道,了解河道水域面積、水系分布、水生態狀況、人文水景觀資源、駁岸情況。

通過調查與分析,目前問題主要表現為:(1)人文水景觀資源雖然豐富,但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和充分的開發利用。以水文化為主要特征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城鎮大多時過境遷。如衢州的鹿溪渠,嘉興的杭州塘,臺州的始豐溪等,未形成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缺乏對重要的歷史文化資源加以整合利用。(2)河道水域生物群落單一,缺乏生物多樣性。按照《歐盟水框架指令》河流生態要素的標準“對以上河道進行生態評估,評優河道只有2條。(3)景觀工程方面,傳統方式造價高。在隨機調查的22條河道中,有19條河道在規劃、設計和施工中所用的材料為現澆混凝土、漿砌或干砌石塊、拋石等硬質不透水材料,施工及養護成本較高。(4)缺少生態河道建設的相關規范。加強河道生態建設,制定一個在河道建設中加強生態保護的技術規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規范應涉及面廣泛、內容全面,符合科學性、操作性、經濟性要求,并且滿足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

2構建生態河道管理體系的措施

2.1保護性措施

由于城市發展、旅游開發等,大量河道被侵占,河渠硬化,其完整性和真實性不斷遭到破壞。作為文化遺產的城鎮河道不僅僅包括古城鎮、古街巷、古建筑等物質文化遺產,也應該包括歷史上因河道發展而形成的船閘、河埠頭、橋梁、堰等水利設施。對于這些已有的歷史人文景觀,應作為古代水文化的載體,通過綜合整治加以維護與保護。

在設計時要注重對傳統村莊人文景觀和自然風貌的保護,考慮具有場所特征的自然因素,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盡量使用當地材料和物種,體現河道治理的地方特色。如美國圣安東尼奧河改造注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將國家歷史公園中的四個歷史街區相互聯系起來。在南段德埃斯帕達水壩附近,修復北美最古老的水渠,作為文化和教育場所。對于南部河段的4處建于18世紀的教會遺址,規劃將教會遺址現有的道路系統與濱河步行道相連接,以避免局部過分突出。

2.2生物措施

在滿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生物措施,通過生態工程與生態恢復方法,可以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蝕,促進整個河道生態系統的完善。主要措施有:(1)構建河道上中下游生境異質性。河流上中下游由多種異質性很強的生態因子描述的生境,形成了極為豐富的流域生境多樣化條件,這種條件對于生物群落的性質、優勢種和群落密度以及微生物的作用都產生重大影響。(2)營造水陸交錯帶的生物棲息地。在河道治理規劃中,構建深潭和淺灘,營造多樣性水域棲息地環境,使之具有不同的水深、流場和流速,適于不同生物發育和生長需求。(3)構建生態駁岸時,要考慮生物棲息地的要求,采用自然材質制成的柔性結構,或者采用新的結構型式,如石籠、魚巢磚、生態磚等。岸坡砌護盡可能采用透氣透水透孔的天然材料,使得植物生長,為魚類、兩棲類、昆蟲、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等的棲息提供從水域到陸地的連續空間。

2.3低成本景觀工程性措施

提倡“低成本”景觀規劃設計,研究如何權衡短期投資和長期收益,如何不以犧牲形式美感、功能使用、自然生態為代價。在設計時盡量避免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的鋼筋、水泥等硬體傳統材料,采用透水性好,施工養護成本低的材料(包括植被、土壤、磚石等)。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改善河道的生態條件。

2.4制定生態河道建設的相關規范

對于歷史文化型河道,地方要加強立法,各地都應該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真正落到實處,以建立新型長效的生態河道管理體系。

3整治案例

3.1項目概況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鎮,位于浙、閩、贛三省交界處,處于仙霞嶺腹地,由潯里、楓溪、花橋三個自然村構成。廿八都鎮歷史上是軍事要沖,是商貿集鎮,留有豐富的古建筑和多彩的傳統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穿鎮而過的廿八都溪在境內流程10km,流域面積73km,承擔沿河地區雨水排放以及地下水補充的功能(現狀圖見圖l~3)。

3.2生態河道規劃

組景序列是體現中國傳統景觀欣賞與表達模式的重要文化形式。本案延續“楓溪八景”這一文脈,借鑒傳統中國畫長卷做法,根據現狀把楓溪沿河景觀分成6部分:山光潭、珠波橋、百花澗、青溪坊、秋霞圃、楓影灘。分別以山、路、水、村居、田園、植物景觀為名,構成全景山水長卷式的山水村居田園畫卷,突出楓溪之美。具體措施如下:

3.2.1保護性措施廿八都古建筑種類多、數量大,其風格融浙、皖、閩、贛干一體,形成鮮明的地方特色。如楓溪村的水安亭橋,原為木結構跨橋,清康熙五年毀于洪水,同治三年建成石拱橋,橋上原有亭閣18問,現尚存14間,為縣級重點保護文物;潯里村的清文昌閣,也是保留下來的重要古亭閣。除此之外,還有楓溪橋、河埠頭等古建筑物,在楓溪河水道設計中都應給予保護,現對傳統村莊人文景觀和自然風貌特色。另外,從依存古鎮空問構成來分析,楓溪如腰帶,其急緩開合的動態恰和古鎮人文景觀耦合,構成古鎮景觀意象(規劃圖見圖4~6)。

3.2.2景觀工程與生物措施結合(1)構建上中下游的生境異質性,上游有潭,主靜,文昌閣高聳潭西。下游為灘,主動,關帝廟動峙灘頭。中間兩彎是村落居處,緩急適中。由此,營造出水陸交錯帶的生物棲息地,豐富水域生物多樣性。(2)在中游清溪坊兩灣處,保護當地條石砌石駁岸,加砌水下種植池,種植水生植物。在岸坡防護工程上,選用具有良好反濾和墊層結構的條石塊石和當地自然材質制成的柔性結構,為植物生長及魚類、兩棲類動物和昆蟲的棲息與繁殖創造條件。(3)在下游楓影灘處,利用具有透水性能的卵石、礫石等構成河床材料,為生物提供棲息地。

生態正義論文范文第2篇

論馬克思哲學思想的恩格斯化宮敬才 (4)

馬克思《博士論文》與恩格斯《謝林和啟示》之比較魯克儉 (11)

地方政府與治理

關于大城市空間擴展的幾個問題陳玉光 (18)

城市社區運轉中的政治生態分析——以深圳、珠海為例范時杰 于風政 (23)

農村房屋拆遷中非正式制度的應用及價值——以北京市X鎮T村為例高建強 (28)

政治·行政

英國全面績效評價體系:實踐及啟示包國憲 周云飛 (32)

誘發腐敗的相對剝奪心理:分析與比較李文 (37)

從自逼機制到他逼機制——政治體制改革取得突破的一條途徑李習彬 (43)

20世紀八九十年代臺灣少數民族政治運動初探羅春寒 (48)

與當代

辯證思維及其當代意義馮國瑞 (53)

《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四大哲學創新——兼評“《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不成熟論”林鋒 (59)

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的哲學思考童萍 (65)

經濟·管理

后金融危機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全林遠 趙周賢 (70)

技術價值、歷史遺產與分配正義于曉媛 (76)

首都研究

北京建設世界城市文化的教育命題孫善學 (80)

法律·社會

法律殉道者之法律接受與抗拒的現代性反思——以蘇格拉底與安提戈涅為例孫曙生 (84)

臺灣房屋拆遷的立法、補償與沖突解決機制劉文忠 朱松嶺 (90)

社會救助制度變革方向段美枝 (94)

哲學·人文

弗洛姆人道主義的基礎:尋求與弗洛伊德主義的結合杜麗燕 (98)

周予同與經今古文學劉永祥 (104)

文本闡釋的多元與同一孫際惠 (109)

省域文化品牌建設的思路與對策——以山東為例劉文儉 (1)

特大城市政府公共服務制度供給能力提升的路徑探析陳奇星 胡德平 (6)

地權糾紛與鄉村治理的“困境”——來自湖北S鎮的調查郭亮 (10)

政治·行政

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道德風險的成因及規避機制研究——基于利益博弈的視角丁煌 李曉飛 (16)

后冷戰時期世界社會黨發展與變革考量秦德占 鐘文 (24)

論行政倫理的價值與建構——基于公共危機治理中自由裁量權合理運用的分析向波 (29)

危機過程、制度結構與危機預防——一個發生和預防機制的分析框架汪錦軍 (34)

公共行政120年:從“雙螺旋演化”到“治理的績效管理理論”尚虎平 王菁 (40)

與當代

試論社會建設的生態方向張云飛 (46)

科學發展觀人學思想探要寇東亮 (50)

新自由主義與國際金融危機——西方國家思想界的反思與評析譚揚芳 (54)

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的投入機制研究秦維紅 (59)

經濟·管理

論干部工作的“三邊模型”王喆 (63)

領導者自我精神資本管理問題探析韓勇 (67)

低碳經濟——新的財富之源劉治蘭 (71)

首都研究

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非公企業黨建工作的調查與思考 (74)

法律·社會

壓力型稅收征收管理體制與我國稅法的價值理念沖突李曉安 (78)

我國勞務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與完善徐麗雯 (83)

論民辦高校黨建工作的定位張治銀 程美東 (88)

制度價值觀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伍先斌 (92)

哲學·人文

關于“五四”運動的若干認識問題張翼星 (95)

科學與人文的互動——論懷特海的科學文化觀孟建偉 彭彥 (99)

論塞爾日·莫斯科維奇對生態主義思想的貢獻王莉莉 (104)

俄羅斯發展道路對中國的借鑒意義拉古諾夫·弗拉季米爾·博里索維奇 楊青(編譯) (109)

行政學院科學發展研究——論貫徹落實《行政學院工作條例》的若干問題 (1)

地方政府與治理

大部制改革后的完善路徑探析——兼以重慶市大部制改革為研究個案傅廣宛 (7)

非常態治理:關于建立“準大部門制”應急管理體制的思考——來自煙臺市的調研報告胡象明 魏慶友 (12)

政治·行政

基于政治協調的區域公共治理的問題緣起及其應對臧乃康 (16)

當代中國行政區經濟表現的再探討劉小康 (22)

自決與民主的異同比較及關系梳理王英津 (28)

關于我國目前政府績效評估的現狀、問題和政策建議周美雷 董武 (34)

高風險社會中的自然災害管理——以“2008年南方雪災”為案例張海波 (38)

與當代

《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與馬克思對費爾巴哈的超越安啟念 (43)

論的社會正義原則羅克全 (49)

馬克思恩格斯民族性思想探析郭現軍 (53)

經濟·管理

多元化經營的利弊分析及選擇要素彭新武 (58)

企業行為倫理標準的消解與建構曹鳳月 (64)

北京金融服務業輻射力實證研究張輝 朱光楠 馮中越 (68)

首都研究

北京市基層群眾自治的現狀及問題王維國 周小華 (73)

法律·社會

正當程序中的自然法因素史彤彪 (78)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實施的問題及對策建議——以上海為例李瑜青 張善根 (83)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理論基礎與本土實踐譚志君 (88)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研究張江莉 (92)

安居基金:住房保障模式創新楊之光 楊家義 (96)

哲學·人文

論中國哲學中的“和”是對“多樣性”的一種追求——與陶德麟先生討論“和”與“矛盾解決方式”張耀南 (100)

文化軟權力化與中國對外傳播戰略李智 (105)

論珠三角文化一體化的必然趨勢劉建中 (108)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特點與改革李俊清 (1)

以程序規范權力推動湖南省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翟校義 (5)

選舉民主、政治合法性與地方治理——鄉鎮基層民主發展的若干命題初論馬得勇 (10)

政治·行政

深化十大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構想何增科 (16)

基于危機管理模式的政府應急管理體制研究滕五曉 夏劍霺 (22)

哈薩克斯坦民族政策的變遷與思考張友國 伺俊武 (27)

政策制定中的電子參與:質量、滿意度和效率李亞 韓培培 (33)

與當代

哲學是正確解釋世界與能動改造世界功能的統一——評《“知識經濟”批判》楊生平 (38)

對20世紀80年代初期異化問題爭論的反思徐春 (44)

法蘭克福學派的大眾文化批判理論及其啟示王小巖 (48)

何種文化?誰之霸權?——從蘇聯與中國的政治實踐看葛蘭西的文化霸權理論張羽佳 (51)

首都研究

北京市局級領導干部勝任力狀況及培訓對策研究 (56)

經濟·管理

多元化用工制度下的企業文化建設——寧波遠東碼頭經營有限公司個案分析鄭湘娟 任春曉 鄭春牧 (61)

國外負所得稅理論研究的十大啟示李慶梅 聶佃忠 (67)

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模式轉變:從經濟效率型到公平正義型歐斌 (71)

基于戰略地圖的戰略性績效管理研究——以GW公司為例阮平南 邵亞平 (74)

法律·社會

“非直接利益沖突”的規律及制度性應對思考——對重慶萬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貴州甕安事件的反思吳傳毅 唐云濤 (77)

五四青年教育探析——倡導者的青年教育特點李毅紅 (82)

論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的立法完善呂華紅 (87)

哲學·人文

存在決定意識基礎上對學術和政治統一性的關注——高校師生思想變化特點探求李凱林 (90)

科舉制對臺灣社會的影響吳惠巧 (94)

數十載融會貫通 曾幾番啟路辟航——周一良先生對魏晉南北朝史學的研究胡喜云 (98)

吉田松陰“巡狩”的視野與日本近代化政治資源的整合魯霞 (104)

海外學術

確保俄羅斯經濟競爭力的戰略思考特魯尼·維克托爾·伊萬諾維奇(俄) 孫玉秀(譯) (109)

關于行政學院加快四大體系建設問題周文彰 (1)

地方政府與治理

以地方政府改革創新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2009年地方政府改革典型調研分析石亞軍 (6)

社會復合主體與城市治道變革——以杭州市為例毛壽龍 李文釗 (11)

政治·行政

批判性研究:行政學領域亟待拓展的研究路徑顏佳華 朱逢春 (15)

從古希臘到近代德國的整體國家觀解析舒紹福 (20)

生態正義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新時期,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國民法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新世紀的民法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人與自然、社會各方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本文就科學發展觀對當前我國民法實施的具體影響進行了探討。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這五個統籌體現的基本內涵一是全面發展; 二是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以上要求,僅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勝任的,但法律手段在系統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經濟法天然是平衡協調法,社會本位法,平衡協調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司法要從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利益沖突關系。但是否民法在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方面無所作為呢?回答是否定的,其發揮作用的空間巨大。主要表現在:

一、確立環境保護理念,協調人與自然發展

20 世紀以來,世界環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顯著增加。人類正在經歷著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知識經濟、由非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中國民法產生重大影響。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要求我們在傳統民法已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的基礎上確認其生態價值,協調人與自然的發展。現代民法的發展表明,人們過去所認為的以個人主義為取向的傳統法律正在發生變化,雖然私法并非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法律領域,但他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大陸法系學者往往將民法看作封閉的、沒有發展的權利體系,當現實中新的權利現象出現時,學者套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去進行分析定性,新的法律現象對既有的法律體系往往會提出挑戰。所以,有學者認為,中國物權法應建立環境使用權制度、環境保護相鄰權制度以及體現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動產物權法制度。也有學者主張對人格概念進行拓展,把環境權納入人格權法中進行保護,環境人格權包含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與規定人對環境使用等關系的環境物權存在一些相似性。但環境物權以人對環境資源的物質性、消耗性使用為目的,而環境人格權只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對環境只進行非消耗性的使用,二者的保護范圍、基礎、方式目的不同。

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法的價值在于對個體的尊重和保護,進而要求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其所尊重與保護的個體,僅限于人類社會內部之間。面對日益嚴重的資源稀缺性的壓迫,民法的價值有必要做出調整,從“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到“有責任的人類中心主義”或者從“人文主義”到“新人文主義”。民法的價值要實現對人類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并重,探求環境保護的本義。當然,這種發展并不是要否認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而恰恰是要促進人類的幸福。

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于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要求我們必須完善物權立法。近代各國物權法并不關注個人與社會、人和自然之間的緊張關系,只是一味關心物之經濟效益的充分利用,其具體表現為:其一,在設計物權變動的模式時,除承認以契約等法律行為為中介建立起來的資源流轉和利益利用分配關系之外,對作為動產的自然資源,如野生動物等,視其為無主物而允許通過先占原始取得其所有權,從而極大的刺激了人們對此類自然資源的消費欲望;對作為不動產的自然資源,由于其相對于動產更顯稀缺,所以法律允許得通過先占等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形甚少乃至為零,但法律在此之外設計了同時適用與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制度,以避免資源的閑置,促進其最大化利用。

三、民法的價值取向:公平價值優先

在法學研究中法律價值是從三種意義上使用的:一是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價值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種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即法的目的價值;二是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體系,即如何進行價值判斷,在多重價值不可兼得時應如何選擇;三是指稱法自身所包含的價值因素,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即法的形式價值。就制度層面而言,公平應作為民法的最高價值取向,貫穿于民法的始終。民法不但以公平作為其最高價值取向,而且不斷根據社會公平觀念的變化而調整其內容,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公平保障與矯正機制,其目的在于矯正法律適用中的不公平。公平優先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和最高價值,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結果;公平優先符合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人格平等的基本要求;公平原則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潛力。民法以授權性規范為主的規范體系,強調的是個人生活的自治,確認的是權利主體地位的平等、民事行為的自由和私權神圣等諸項原則。這就可以使個人潛能的發揮獲得必要的法律保障,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促進生產力潛能的釋放。與民法相比,商法更加注重效益價值。但是否商法應以效益作為最終價值目標,“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呢?

筆者認為,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商法雖然采取了許多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保障效益的實現,但這不應說明商法應當效益優先。“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對于經濟學來說沒有什么,因為經濟就是不斷追求效益最大為發展動力的,但是法律和法學領域幾千年來素以公平正義為首要和最高追求。按照以上的看法,商法要以效率和效益為第一的訴求,公平能兼顧則兼顧,不能兼顧則可以犧牲公平。正是基于這樣的思潮或觀念下,對于中國急速發展中凸現出的各種人與自然、社會公平等方面的矛盾,民法商法就缺乏關懷,忘記了自己的使命。但這不是說效益不應成為法的價值,但他充其量只是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置公平于不顧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

當前我國民法發展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恢復民法市民社會根本法地位、固守民法以人為本的品格、發揮民法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的作用、促進民法系統內外和諧來實現民法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趙萬一.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法學論壇.2003(6).

生態正義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農民環境權 弱勢群體 法律保護

一、環境權與農民環境權概述

環境權理論是人類面對嚴重的環境問題所提出的新型權利理論,是公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環境權是任何人生而應具有的權利。環境權最早是在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中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提出的,在《人類環境宣言》中聲明“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環境權作為環境法的理論基礎,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學者們作了較多研究,但是目前對農民環境權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農民環境權,是農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的權利。農民環境權是農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農民依靠自然環境獲得其生產資料,維持生活。農民環境權問題本質上是環境正義問題,社會公平和公正問題。社會公平理論在環境問題上的體現即環境正義。依照環境正義理論要求,環境權主體享有同等環境權利、承擔同等環境義務,且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相應。因而,農民作為權利主體,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環境權利和義務,具有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請求權。然而現實中,我國城市環境逐漸改善的同時,農村環境卻日益惡化,城市工業污染、生活垃圾轉移到農村等現象屢見不鮮,越來越多的農民由于環境因素而導致貧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響。周訓芳在《環境權論》一書別強調了弱勢群體的環境權問題。他認為,從理論上來說,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但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實際上環境法所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勢群體所享有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進而將環境弱勢群體定位于生活在傳統的農耕和游牧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閉塞農村中土生土長的農民。黃錫生、關慧也指出“環境弱勢群體是相對于經濟、文化、政治弱勢群體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資源利用、環境權利與生態利益分配與享有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所以,農民作為在環境資源權益的分配中的弱勢群體,我國法律有必要按照正義、公平原則,及時校正對弱勢群體的不正義的現象,在倡導和諧社會建設與可持續發展的今天,保護農民環境權的實現和實施。

二、加強農民環境權保護的意義

1.保障農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需要。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命健康,一個個“癌癥村”觸目驚心,農民的生命權已經被蝕到了底線。如果放任這種現象,容忍農村環境進一步惡化,勢必會嚴重打擊農民積極性,不僅危及農民生命安全,長此以往將不利于社會穩定。同時,土地是廣大農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經濟來源。環境污染會造成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問題,會影響農作物特別是經濟作物的種植,給農民帶來環境和經濟的雙重損失。

2.保障農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改善農民生活質量,維持農業持續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然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蝕了農業耕作的基本物質條件,使農業生產減產,農產品質量下降,嚴重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3.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和諧社會的需要。環境問題嚴重會引發社會問題,加劇社會矛盾。一些個人或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置社會利益不顧,引進污染企業或是將污染企業遷至農村,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過多的排放污染物,導致了外部不經濟性的產生。農民作為弱勢群體,成為經濟發展下的犧牲品,是對農民公平發展權的侵犯。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必然危害農村的社會穩定,從而會嚴重妨礙和制約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我國集中力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目標的實現與否與農村環境質量的好壞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農民環境權益受侵害的現狀

上文分析了維護農民環境權益,加強農民環境權保護的重要意義,但是現實情況中,農民環境侵權現象十分嚴重:

1.城市工業污染轉移到農村。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三廢”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日益嚴重,對城市生態環境污染破壞已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并加緊治理。可是,政府對農村“三廢"的治理力度相對較弱。更為嚴重的是,為了緩和城市環境污染壓力,將重污染企業遷至農村,許多地方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當地農民的生命安全,中國農村出現了一個個驚人的“癌癥村”,如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楊集鎮東進村和山東省肥城市肖家店村,這是對農民環境權和生存權的極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農村。如今,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形成垃圾圍城,已不再是個別現象。位于北京昌平區沙河鎮西二村東的千畝良田就變成了違規垃圾場。這是對農民生活環境的破壞,侵害了農民環境權。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沒有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導致城市垃圾無處傾倒。但是從城市到農村的轉移不但沒有實際解決問題,而且加重農村環境承受能力,農村環境不斷惡化。農民和城市居民同樣享有在舒適、整潔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對于農民來講,農村和土地是他們生產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圍城勢必會影響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質量,長久不利于農業生產。

3.農村環境污染缺乏重視和資金投入。政府或企業將污染嚴重的工廠遷至農村,按照《環境保護法》“誰污染誰付費”和“誰破壞誰恢復”的法律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使用環境或破壞環境的費用和損失轉嫁給社會和他人,而是應由收益者來承擔保護和治理的費用。但是實際上,對于廣大農村的污染補償和環境治理投入卻較少,這是對農民的環境權保護的又一次不平等。

4.農民環境侵權的救濟機制不完善。農民環境權存在主體、客體和內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國現存的民事救濟制度在保障農民享有平等的環境權上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響著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功能的正常發揮。一方面,政府在農村環境侵權救濟中缺位,政府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和農村環境管理體系不健全;另一方面,農民法律意識薄弱,在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環境侵權的責任認定十分困難,這些問題使農民環境權受到損害時不易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

四、農民環境權保護的建議

1.完善政府職能,加大對農村的資金支持,推動環境信息公開。在對農村環境治理和農民環境權益的保護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強政府對農村環境和農村工業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防治農村地區工業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其次,健全環境知情權和環境參與權的保障機制,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保護農民的環境資源權。信息不對稱是農民參與政治經濟社會事務的最大障礙,也是農民參與意識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農村地區,加強村務公開,強化村民委員信息的提供義務和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賦予農民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對于關于農民切身權益的事項,采取聽證會等民主形式,聽取農民的心聲,讓農民參與到農村環境治理的事項中去。最后,增加農村環保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增加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專項資金建設環保設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等。改變農村環境惡化現狀,提高農村地區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保障農民環境權的實現。

2.完善司法救濟制度,增加環境公益訴訟。我國的訴訟法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與侵權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訴訟,這導致了許多不利的后果。我國不少農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觀念薄弱和畏訴心理,以及環境侵權案件的技術性和復雜性,農民在環境訴訟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造成環境侵權的司法救

濟缺位。所以,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增加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簡言之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它有三個顯著特征:第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預防性,只要有合理情況判斷有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訴訟;第三,環境公益訴訟并非獨立的訴訟領域,而只是一種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因而,社會環境公益團體,檢察機關或是個人都可以在農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卻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起訴的情況下代表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業對口的法律援助機構,無償地向農民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3.統籌城鄉二元經濟一體化進程。農村環境得不到保護,農民環境權受到侵犯,從根本上來講是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長期的二元經濟體制使我國重視城市環境建設而忽略農村環境治理。因而,要實現環境立法一體化,推進公共產品供給一體化。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是偏重城市環境的保護;雖然《農業法》、《業技術推廣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中涉及農村環境和農業環境,但是內容簡單,沒有明確的關于農村環境資源保護的法規或者條例。所以,應該在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之下,統籌城市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法律體系,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將農民環境權落實在法律中,明確農民享有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請求權。當這種權利遭受侵害時,農民可以據此主張、進行救濟。

生態正義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字:經濟法,正義觀,社會正義,實質正義

一、正義的終極目的是實現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

正義是人類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們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雖然我們很難用一句話去界定正義是什么,但是它卻象空氣一樣時刻陪伴著我們。小到對某個行為,某個個體,大到對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個社會的基本制度的評價,都從某種程度上體現著我們用正義的觀念。正義深深地根植于人們的思想意識之中,它是人類道德、倫理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它又是檢驗其他道德、倫理規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正因為如此,正義成了哲學、社會學、倫理學和法學等學科所共同關注的命題。從古希臘的先哲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學大師康德、卡爾?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維度對正義進行了探討,因此關于正義的界說也就林林總總,不一而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 從發展的觀點來看,正義觀是動態的,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與人們的認識能力的提高而變化的;正義又是歷史的,每一個時代有每一個時代的主流正義觀。[2] 由此可見,我們很難得出正義的終極結論,只能基于我們的認識能力使我們的正義觀更接近于我們所處的社會生活的現實。

雖然對正義的界定和理解體現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在開篇給出了正義的經典定義——“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以來,不管是把正義定義為意志、習慣,還是把正義界定為德行,亦不論把正義視作社會基本結構的衡量尺度,“給予每一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乃是正義概念的一個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組成部分。沒有這個要素,正義不可能在社會中興盛。”[3] 其實,“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終極說來就是利益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分配。周旺生先生指出,“正義,尤其是整體意義上的正義,就其本質而言,也不過是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制約的社會關系以倫理規范的形式所作的表現。”[4] 特定的社會物質生產方式制約下的社會關系,從某個方面來說也就是各種社會利益(包括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的分配結果。

在人們對正義的認識的發展進程中,曾經有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分配正義、程序正義、校正正義、社會正義和個人正義等的提法,但從終極目的來看,各種正義所關注的無非是某一領域某種權利和義務在特定的社會范圍內成員間的分配。

二、正義是法的價值追求,是法的衡量尺度。

從語源學上來看,“法”一詞不管是在漢語中還是在其他語種中,很多情形下是與正義密切相聯的。我國東漢許慎在其《說文解字》中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去之,從去。”可以看出,古漢語中“平之如水”的法和公平意義上的正義有著天然的聯系。在拉丁語中,“法”的字源是“JUS”,其既含有法的意思,同時還有公平、正義之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體現著人們對正義的追求,法或多或少是人類社會追求正義的結果。

在法的發展過程中,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就有“法不阿貴”、“刑無等級”格言,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等級制度下人們把法塑造成公平正義化身的努力。在西方法理學中關于正義的論述就不可勝數了。其實,對于正義的探索始于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之后才成為法律哲學的研究對象。法律哲學對于正義的探索從本源上來說是以道德哲學對正義的界定為基點的。法律哲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更具普遍意義的道德哲學意義上的正義觀為標準對法律制度的內涵進行具體的分析與評價。法學家們對的關注往往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所關注的也是正義的不同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關注表明了正義與法的不可分割的聯系,表明了正義對法的發展和構造的重要作用。在經常被認為是抽象推測和形而上學敵人的普通法系,雖然自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之后自然法學消退的200年以來,很多的權威的英國法書籍極少提及正義的問題,但是“普通法的語言,特定的原則,法規和權威性判例無不充滿著諸如‘公正的’‘合適的’‘正確的’‘常理的’和‘正義’之類的詞語,法官被自己的誓言和國家的法律責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處理。”[5] 可以說,現代法律制度離開正義,沒有正義作為價值理念的指導是不可想象的。

正義是人類社會一種天然的、本能的追求,而法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追求正義的一種產物;因而法體現著人們對于正義的訴求,正義也就成為善法與惡法的重要的衡量尺度。如許多思想家和法學家所強調: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也只能在正義中顯示其價值。[6] 正義觀在法律制度中的滲透和體現,可以保障法成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離我們共同的價值信仰和追求,服務于我們的生存和發展。當正義成為法的價值追求時,正義就成為了“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同時正是由正義成為法律制度的衡量標準,才使得我們對法律制度的審視不再僅僅局限于“社會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結構”,而且還要關注“作為規范大廈組成部分的規模、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與合理性”。[7]

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相對于道德、倫理規范來說,是處于低位階的,但一旦體現著正義觀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實施,那么人們所追求的正義就在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領域在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下得到了實現。“正義只能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這一古老的法學格言就表明了法對正義實現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法的強制性特征,正義作為一種理想和追求才轉變成了現實,才使得社會在正義的昭示下一步一步走向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三、經濟法的社會正義觀。

(一)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其正義觀形成的基礎。

法,作為實現正義的重要路徑,蘊含著人們對于正義的訴求,但是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對于正義的追求卻是通過各個部門法來實現的。每個部門法都有其特定的調整范圍,擔負著特定的社會職能,因此表現在每個部門法中的正義觀就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取決于部門法的形成基礎的差異上。

下班部門法的劃分一般說來又是以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國家之間所產生的關系的界定為基礎的。雖然“世界上從來就沒有先驗地存在著幾類涇渭分明的社會關系”, 但是拋開社會關系來談論法律也就無異于玩一些枯燥的文字游戲,因為“法律的生命力就根植于社會關系”[8].正義的觀念是抽象的,但是基于正義觀所作出的判斷卻是具體的,這種判斷必須是以具體的社會關系為基礎;離開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來討論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是沒有意義的。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一個部門法的正義觀形成的前提。立基于這一判斷,我們可以這樣來表述社會關系、部門法和正義觀三者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同的社會關系形成不同的部門法,不同的部門法又因為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義觀。

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的經濟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發生的”[9],這種社會關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調整的市民社會中平等主體間所形成的具有的私法自治性質的社會關系,又區別于公法所調整的政治國家領域中主體間所形成的具有隸屬性質的社會關系。首先,因為經濟不僅是市民社會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現代政治國家所關注的主要領域,國家在協調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跨越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這種社會關系打破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分別有私法和公法來調整的相對獨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把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通過對經濟的調整聯系、交織在一起。經濟法與只調整產生于市民社會的或產生于政治國家領域的社會關系的公法或私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產生于涵蓋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整個社會。其次,國家對協調經濟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具有引導性、間接性和促進性的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于經濟的協調要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要有適合經濟發展的調控政策和方式,這主要表現為國家利用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促進。這表明,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是建立在人們對于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科學理性的認識基礎上的,有利于經濟利益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分配,促進社會利益的整體提高。與此不同,民商法重視傳統、習慣和風俗的作用;行政法雖旨在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但是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上卻確定了行政優先的做法,這多少有些先入為主的意味。再次,國家對于經濟的調控是以社會為本位的,著眼于社會的整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并不應是功利意義所倡導的社會利益總體數量的最大化,而應當是平等意義上的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普遍增加。但是平等意義上的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平均主義,它不會使任何社會成員的現有處境變壞。可以說,平等意義上的社會整體利益并不要求個體利益為社會利益作出犧牲;它強調在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取向上體現出社會整體利益優先的選擇。相比而言,民事關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礎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兩個基本判斷上的[10],構建于“個體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的個人本位之上的。但是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個體經濟理性的總和卻往往不等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理性,因為個體的經濟理性的著眼點并不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即使在某種程度上實現社會財富的增加,這種增加也與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存在著質的區別。

(二)經濟法的社會正義觀。

基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它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義觀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門法。經濟法服務于普遍增加社會成員利益的終極目的,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因此經濟法所追求的是社會正義的實現。

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世紀晚期的各種政治經濟學和社會倫理學的論文中,20世紀初,社會正義的理論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焦點之一。但在很多當代政治、哲學論文中,社會正義經常被視作分配正義的一個方面。雖然分配正義與社會正義有非常緊密的聯系,但是把二者不加區分地混為一談則如米勒所指出的,“模糊了社會正義這個觀念本身之中新穎和獨特的東西”。米勒還進一步將社會正義分為地方性的社會正義,亦即局限于一個“自我包含的政治社群”或“民族水準上的國家”的社會正義,以及全球的正義。[11] 本文認為因為經濟法是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它所體現的社會正義觀似與“地方性的社會正義”相對應。

社會正義所關注的,如羅爾斯所指出的那樣,“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的說, 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之劃分方式。”羅爾斯所說的社會主要制度是指社會的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與社會安排。[12] 把社會的基本結構作為社會正義的主要問題, 其目的就在于探索出符合盡可能性多的社會成員所認可的社會基本制度設計,變革現有的社會制度中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的部分,重構社會的合作、分配體系,使得資源、利益、機會等基本善(primary goods)在社會成員間實現公平的分配。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就會涉及到市場競爭、市場秩序、財政稅收等社會經濟的基本制度問題,這些領域屬于羅爾斯所說的社會主要制度。因此,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規范與調整就走入了社會正義的視野。社會正義對于經濟法的主要作用表現在,用社會正義原則來審視經濟法在經濟生活領域中否實現了基本善在社會成員間的公平分配,如何完善經濟法,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與此相對的是,傳統的民商法所調整的市民社會領域則是個人正義所審視的對象。“個人正義問題關注個人是否合乎社會秩序的要求,旨趣在規范個人的行為,維持社會秩序與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13] 民商法旨在規范調整私法主體的行為,使私法主體的行為符合既有的社會制度安排,促進社會的有序化發展。可以看出社會正義與個人正義的主要區別是:社會正義關注社會的主要制度對于基本善在社會成員間的分配是否合理,立基于制度滿足人的需要的思考;個人正義關注個體行為是否合乎既定的社會制度,立基于人與制度的協調。

羅爾斯認為社會正義的兩個基本原則是:一、平等地分配權利義務;二、差別原則,其主要含義是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14] 像其他部門法一樣,經濟法也追求權利義務在個體間的平等分配,如個體平等地享有公平競爭的權利,負有同樣的納稅的義務。其次,經濟法也體現了差別原則。但是差別原則所追求的結果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即一方利益的增進,處境的改善并不導致他人的利益減少和處境變壞。這與功利主義所追求的利益總額的最大化是存在明顯區別的(采取功利主義的立場,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有時會以損害某些社會成員的利益為代價的。)

經濟法追求社會正義的實現,它的基本的制度設計即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就應當符合社會正義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在經濟法中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橫向來說,在當前的社會中,盡可能實現社會權利義務的平等分配,從而求得機會、結果在經濟法主體間的平等實現;從縱向來說,實現生存權利義務在現代人與未來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實質就是生存空間與資源的均衡分配。

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經濟法主體依照法律平等地享有選擇營業范圍、公平競爭、要求行政機關給予平等對待、同等服務等權利。當然這也同時意味著經濟法主體都要誠實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如誠實納稅、保護環境、向勞動者提供勞動、醫療保險等義務。根據平等原則,任何經濟法主體都不享有超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利。用平等原則來檢視我們的經濟法,確實存在違背平等、公平原則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公司法中,國有獨資公司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債券,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則無此資格;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在申請股票上市方面,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三年的盈利期間。同樣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卻有不同的對待。導致不同對待的原因,除了所有制方面的差異外,實在想不出其他方面的實質差別。現在問題歸結于所有制性質差異是不是給予企業不同對待的充足的理由。如果認為所有制的差別足以使人認為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有制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同樣情況,那么這種區別對待是符合形式正義的觀念的,否則,就只能說這種區別對待是立法者的“專斷的區分”了。黨的十六大文件指出:“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能把這兩者對立起來。各種所有制經濟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因此,再根據所有制的差異而人為的制造經濟主體間的差別對待,就有違于平等原則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

財富的均衡分配也是經濟法所關注的重要問題。“在任何一個時點上,都應該在社會的全體人民之間比較公平地分配社會的收入和財富”[15].在現代社會,能實現這一基本目標的主要方式是稅收。我們不得不承認,社會個體間因為存在的如教育背景、能力以及性格方面的實質差異會導致其生活環境和所獲取財富的差別。一方面,我們不能漠視這種差別,任由這種差異的存在,常識告訴我們,巨大的貧富差異容易滋生大量的社會問題;另一方面,要通過平均主義的辦法來消滅這種差異同樣是不現實的。我們要盡可能地縮小貧富的差異,同時還要通過承認這種差異來激發社會個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能起這個作用非稅法莫屬。稅法通過對社會發展創新機制的維護,盡可能地在全社會人民之間公平地分配社會的財富。這是其他部門法所不具備的功能。

我們在討論正義的時候,大多是出于橫向維度的思考,而很少從縱向維度作出審視。這種傾向使人們的注意力太多的集中于他們所處的時代,而極少關注他們時代的人與其未來的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其實近代的民商法律制度是立基于個體是其利益最佳的判斷者和個體是謀取其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的假設上的。否則,我們很難從更深的層次上來理解為什么“私權神圣”、“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能成為以個人本位的私法的基本理念。但是,當人們的目光只集中于他們所處的時代的時候,他們忘記了未來。在對自然資源進行掠奪性開發、在生態環境急劇惡化到危及他們生存的時候,人們才猛然醒悟,將來會怎么樣?于是學界提出了“生態人”的假設,“所謂‘生態人’,是與‘經濟人’相對稱的一種概念假設,……而‘生態人’則順應生態發展規律,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其包含了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當代人與后代之間的共振共諧關系。”[16] 這種‘生態人’的假設表現在現代經濟法學中,就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的引進,使我們當前的“法的‘真正的正義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審查”。[17]

可持續發展應當包括以下三點:首先,人應當與自然和諧相處,人們應當從傳統工業文明中“人是自然的主人”的觀念向“人是自然的成員”轉換;其次,強調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都要考慮到代內平等、代際平等,應當承認后代人的本應享有的平等機會,不應剝奪后代所享有的同等發展和消費的權利;再次,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要合理的控制人口的增長,使經濟發展與社會的人口增長、環境保護等到多元的社會發展目標協調起來。[18] 我們應當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正義考察的一個價值取向之一。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使我們對正義的考察有了縱向維度的思考,而不是僅限于我們所生活的時代。這從某種程度上保證了我們的行為更趨于理性,使我們的行為能經受住歷史的考驗。

差別原則在經濟法中則具有現實的矯正意義。同為社會的個體,因為成長環境、教育背景、個人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很難實現社會個體的機會平等。對形式上平等、實質上有差異的個體采取不同的對待,從而從更大程度上實現機會的平等。國家對殘疾、失業人員的經營采取稅收減免的優惠措施,實際上是給予其傾斜性的政策增強其參與社會競爭的能力,從實質上保證機會平等的實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機會平等不能保證最后的結果平等,但是沒有機會平等很難有結果的平等。我國的各地區間因為地理位置、資源狀況以及產業結構等方面的因素差異,導致了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巨大懸殊。國家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就是通過稅收、財政、產業等政策的傾斜,給西部地區更多的發展機會,以縮小與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差異,實現地區間的均衡發。特別在我國目前的開勢下,通過差別對待,縮小個體間、區域間的巨大差異,是增進社會利益的一種選擇。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雖然同是市場主體,但是基于引進外資促進經濟增長、提高生產力發展水平、改變經濟的增長方式從而達到增加社會財富、利益的目標,我們的外資企業法給予了外資企業不同于內資企業的待遇。在設立方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借鑒了英美法的做法,在股東出資方面采取了授權資本制[19],而內資的公司企業則采取的是法定資本制;在稅收方面,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的優惠,而內資企業則很少有例外。即使同是內資企業,也可能因為國家的產業政策會有不同的待遇,比如高新企業可以享受到其他企業所享受不到的稅收優惠。當然隨著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區別對待要逐步取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否定這種區別對待曾經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對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所起的積極的推動作用。

應當指出,平等原則是在經濟法領域內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原則,而起矯正作用的差別原則是輔原則。差別原則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特定的時期時才具有合理性和積極意義。在壯大國有經濟的時代,給予國有經企業特殊待遇似無可厚非,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為引進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給予外資企業經優惠政策也不失明智之舉;而目前,我們進入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同時我們也成為了世貿組織的成員,順應這種社會形式,取消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差別對待,實現企業間的平等應是經濟法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實質正義不是經濟法所獨有價值追求。

有學者曾以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作為標準來區分民商法和經濟不法。[20]這一觀點未免有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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