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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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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第1篇

民事判決書

(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4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晁某某,女,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男,漢族,業務員。

委托人:于新軍,新疆西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3 344.25元。遂判決:一、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謝某某貨款49 000元;二、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謝某某欠款利息3 344.25元;三、駁回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晁某某上訴稱,我是代表綠巢公司購買的謝某某的石粉,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我不應當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利息有誤,我出具欠條未約定還款日期,2009年8月22日謝某某收到付款10 000元,也未對付款提出延遲異議,故從付款當時計算利息,顯然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謝某某答辯稱,一、我和綠巢公司并沒有業務往來,我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才見到晁某某人出示的其與綠巢公司間的合伙協議,對此我不認可。我給晁某某供貨,也是晁某某給我結算并出具欠條,因此我認為晁某某應當歸還所欠貨款。二、關于利息計算問題,我認為應當從打欠條當日計算,一審法院判決從晁某某給付10 000元貨款時計算,我也沒有上訴,對此項判決沒有異議。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一審庭審筆錄、二審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及時清償。晁某某購買謝某某的石粉,并出具欠條,就應及時還款,逾期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晁某某稱其與綠巢公司之間系合伙關系,付款責任應由綠巢公司承擔,從晁某某與綠巢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書可以看出,晁某某與綠巢公司之間是合伙關系,合伙期間二者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該筆債務在合伙期間形成,晁某某與綠巢公司對此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謝某某訴晁某某履行付款義務并無不可。謝某某以晁某某出具欠條次日計算欠款利息的主張,是合理的。但謝某某未對此上訴,也認可一審法院對利息的判決,本院對此應予維持。故晁某某要求駁回謝某某訴訟請求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 108.61元(晁某某已交),由晁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波

審判員 項 穎

審判員 譚健艷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第2篇

關鍵詞:物業服務;安全保障義務;案例分析

現如今隨著房地產經濟的繁榮,物業管理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人們對私有權利的保護意識在逐步增強,對居住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業管理中的各類糾紛也逐漸增多。尤其是各地業主被盜被害案頻頻出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讓我們不得不將目光集中到現代物業管理中的安全保障這一問題上。業主要求物業服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物業服務公司則認為其不負有此范圍的義務拒絕承擔責任。這涉及到物業服務公司在物業活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物業服務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有哪些?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是什么?以及物業管理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筆者將通過幾個典型案例來分析,試圖得到問題的答案。

一、物業糾紛案件類型

(一)物導致的損害

1、上海張宅物業有限公司與董某健康權糾紛案。

張宅物業公司承建董某居住的小區房屋的外墻裝飾工程。同年4月25日上午張宅物業公司將拆除的腳手架用毛竹隨意堆放在董某居住的武定路88號大門出口,阻擋了居民進出。由于未設立警示標志,也未有專人看護提示,董某從毛竹排上出門時,由于毛竹滾動,致使董某摔倒受傷。經診斷,董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股骨下端骨折。①

2、樂某訴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原告外出回家,路經本市閔行區XX路XX號二樓門口走廊時,因空調外機滴水直接向外排放,而走廊排水管堵塞,導致走廊地面積水,原告因積水濕滑而摔倒。原告當即感覺疼痛難忍,后撥打了110報警,后被送往醫院救治。②

3、倪某訴上海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原告進入上海市徐匯區某路某弄某號樓某樓的電梯,尚未站穩時,電梯門砰的一聲關閉后極速下降,導致原告身體猛地前傾,撲倒在前面乘客的身上。原告的身體又猛然后傾,頭與后背撞到電梯門上,電梯上面掉下的灰塵覆蓋全身。原告被困電梯中長達一個小時才被消防隊員解救,導致頭暈腦脹全身疼痛,頭部及身體多個部位挫裂傷。③

4、呂少茹訴被告新鄉市正隆置業有限公司、鑫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原告呂少茹與母親一起前往紫郡小區所購房屋,在由室外樓梯向樓內經過時,因樓梯護欄未焊接而不慎從高約1米6的平臺上摔下,致下巴嚴重摔傷,住院達半月之久。④

5、李某訴某物業公司等身體權糾紛案。

原告隨母親至住在某路X弄X號X室的朋友顧某家探訪,離開時,由于電梯長時間沒有上來,原告和母親從安全樓梯下樓至11樓,因原告體力不支,便在11樓再次等電梯。由于配電間房門與安全通道的門無論在顏色還是形狀上都相似,原告誤入配電箱間,由于該處地面鏤空,原告從11樓跌至10樓,造成皮膚大面積撕裂。由于該處房屋由某地產公司開發建造,其配電間鏤空設計存在安全隱患,是原告受傷的一個因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系該房屋的物業管理部門,其未在配電間設置警示標記,造成原告誤闖受傷。⑤

(二)第三人實施的損害

1、上訴人三門峽市康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艷菊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張艷菊系被告康樂物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業主。張艷菊以10000元的價格購買雅馬哈125兩輪摩托車一輛,由于雙方沒有對摩托車的停放劃定停放區域,張艷菊平時將摩托車停放在自己單元門口。后張艷菊停放在其單元門口的摩托車被盜丟失,張艷菊向公安機關報警,該案未偵破。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⑥

2、沈陽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席某系某某的業主,某某物業公司為席某所居住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席某駕駛車牌號為XX銀灰色三菱歐蘭德回到小區,因園區西門發生故障席某駕車無法進入,后席某與園區監控室打電話就此事進行溝通,被告知從北門進入到達B區地下車庫。席某在B區地下車庫入口刷卡不好用,怕車輛再被刮傷,故將車停在地下車庫下行車入口處。次日早上,席某發現該車的3個輪胎被扎后報案。因席某車輛堵在B區地下車庫下車口,某某物業公司為不影響B、C區業主車輛的通行,把電源斷開,將B區地下車庫出口道的閘桿升起,故某某物業公司不能提供案發時間的監控錄像。2011年3月23日席某在遼寧京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鴻達分公司更換4個車胎花費4845元。⑦

3、湖北漢川法院判決星網咖公司訴漢正物業公司等財產賠償案。

漢川星網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漢川漢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所轄漢正商城的業主。被告黃某攜帶斷絲鉗等工具竄至原告網吧所在的樓頂,盜割原告空調室外機銅管和散熱片。零時許,被告值班員通過電子監控發現其正轉運贓物,追趕途中黃某從樓頂逃離。黃某被法院判處緩刑。同月16日,原告訴請被告漢正物業公司賠償損失10萬余元。⑧

4、潘某等與重慶市永川區某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潘某、羅某系夫妻關系,一并購買了位于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路270號棠城佳苑小區11幢1-3-3號住房一套,二人所在的棠城佳苑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某公司簽訂了《重慶市物業服務合同》。一日凌晨,潘某、羅某發現所在房屋發生入室盜竊事件,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于2009年11月24日下達了永公刑立字(2009)5544號立案決定書。潘某、羅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時稱:強盜借助二樓的空調和防護網從書房陽臺的窗戶潛入室內,盜走潘某提包內現金270元,羅某錢包內現金1320元及一部九成新價值4500元的摩托羅拉A1800手機,合計6090元,但公安機關未偵破此案。⑨

二、物業安全保障內容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 物業服務公司應承擔的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范圍內的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以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的物業消防管理和小區治安管理的義務, 其中包括物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來說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公用設施、公共環境的維護與保養

其中包括對公共道路、電梯、車位、文化教育等設施的保養與維護, 共用場所的綠化等。在樂某訴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身體權糾紛案中物業公司負有使公用走廊干凈不濕滑,不會有使經過的人滑倒的危險。在倪某訴上海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中負有對電梯維護與保養的義務,不致使電梯突然出故障而危及業主的人身安全。同樣的在沈某某與上海某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違反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中。物業公司對于大家公用的臺階,若是有損壞或者缺口,負有及時維護和修理的義務等等,從這些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物業公司在公共設施和公共環境上所負有的義務

(二)物業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定期檢查、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清除火災隱患;開展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教育;保障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物業消防的案例相對來說比較少。

(三)小區治安管理

主要包括執行門衛值班制度; 實施安保巡邏制度;防范并制止其他妨害小區公共安全秩序的行為。在第三人實施的損害案件當中:沈陽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潘某等與重慶市永川區某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在這些案件當中受害人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財產損害,主要是被入室盜竊,在這些案件當中法官也都判決物業公司應該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可以采取可疑人物進入小區積極盤問,查明身份之后再與放行,并且還應實施保安24小時巡邏,并且在小區各處安裝攝像頭等措施。

三、物業服務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條件。物業服務公司構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除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外,還須具備三個要件,即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從以上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具有過錯,以及自己受有損害,并且損害與過錯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例如:在周果紅等訴長沙市嘉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兩原告共同居住在天心區檸檬麗都小區C4棟202房。原告周果紅在家沐浴,小偷趁無人看管財物之際溜進原告家中行竊。事后,經清點,原告丟失現金人民幣4000元和其他證件、銀行卡等物品。案發后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未對原告家中被盜現場進行勘察。后原告就損失賠償問題與被告協商,但被告拒絕賠償。在本案中,法院最后認為"原告居住在天心區檸檬麗都小區C4棟202房,被告長沙市嘉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是實,但原告不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財物被盜及被盜財物金額,同時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長沙市嘉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原告家中被盜,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7727.2元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在物業安全保障義務中,原告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具有過錯,至關重要。

四、結語

綜上對我國發生的物業安保義務糾紛案例分析可以看出:

(一)物業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中,由物引起的損害糾紛占大多數。在物引起的糾紛中主要是小區內的設施,如配電房,走廊清潔度,電梯,樓梯等不一而足。主要的原因是物業公司沒有對日常的公用設施做到勤勉維護,對于危險的地方沒有設立足夠明顯得安全警示牌子,也沒有做好防范措施。

(二)物業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中,第三人侵權引起的損害為少數,在第三人侵權損害中最多的還是小區放不明人物進小區,致使小區業主家里的財產被盜或者放在家外面的財產被盜。至于受到人身損害的少之又少,在我們小組成員搜集的案例中只有一起發生在溫州的案例,在這起案例中業主受到不明兇手的襲擊,致使右大腿受傷。

(三)在物業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中,若是有物引起的侵權糾紛,在法院的判決中物業公司基本上都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有的甚至承擔了全部的責任。而在第三人侵權引起的損害中,大多數物業公司承擔的是小部分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承擔的是補充責任。而在由物引起的損害中,物業公司承擔的是直接責任。當然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過錯,則物業公司只是承擔一小部分責任。由此可見,物業公司應該積極得履行自己的義務,更好的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在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多上責任時,主要的依據是物業公司在案件中有多少過錯。若是物業公司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因此,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對于物業公司的過錯的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原告若是不能舉證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注釋:

①(201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680號民事判決書

②(2012)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閔民一(民)初字第7849號民事判決書

③(2012)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徐民一(民)初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書

④ (2012)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紅民一初字第473號民事判決書

⑤(2010)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楊民一(民)初字第2930號民事判決書

⑥(2012)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民三終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

⑦(2011)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沈中民二終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書

⑧(2011)湖北省漢川市(縣)人民法院川民初字第694號民事判決書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第3篇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系,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后,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后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著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后,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范疇。

甘肅模式。由于采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于仲裁范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范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采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采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系。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并實行回避制度。②裁決可以采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于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回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采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采取獨任方式更有利于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采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回避范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采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系的時候,可以不回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 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于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 幾點建議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第4篇

一、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損失的概念及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

①、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或違反約定)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可見,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違約責任一種合同責任。《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我國合同法體系認為違約金是契約的條款,并認為違約金是擔保主債務履行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的擔保形式。同時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還將違約金明確規定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它規范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按照一定的數額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可以是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后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這一出入是應當允許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裁判文書中需要對違約金進行裁判時,如果違約金是按照一定比例計算,則可表述為: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工程款等)**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年*月*日起按**    (標準)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逾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表述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或其它款項)**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年*月*日起按**  (標準)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如違約金的約定有明確數額時可直接予以判明。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低于或高于實際損失時,可以請示增加或減少,但這一部分的表述應在“本院認為”里闡述清楚。

以上是違約金概念及其內涵,只有明確了其概念及內涵,我們在運用這一概念時才不至于錯用、亂用。

②、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單位或個人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征的金額。這是滯納金這一概念的原始出處。后它泛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征收規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它是被視為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③、利息損失

利息是有償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價,因此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屬利息損失。《合同法》第205條規定,“ 借款人應當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利息的,應負違約責任。

利息(或利息損失)在裁決文書中的表述與違約金的表述類似。判決主文可表述為:被告**  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利息從*年*月* 日起按**(利率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逾期加倍支付原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表述為:被告**  支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利息從*年*月*日起按**(利率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上述款項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原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筆者認為這種表述較以往那種將利息或違約金計算 至還清欠款之日止的判決更為科學、合理、合法,也便于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的計算,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在實踐中概念錯用的情況

1、違約金與滯納金的錯用

如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支付貨款,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在承擔違約責任時,應支付的是違約金,然而,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時,經常出現要求支付貨款及滯納金的請求,在明確了違約金與滯納金的概念后,我們會很清楚地看到,這時的請求應是違約金,而不應是滯納金。同時法官在判案時,由于對二者定義把握不準,也有這樣錯用的情況,這是在以后的法律文書制作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的。違約金與滯納金的錯用不僅在我們民商事審判過程較為普遍,這種亂用、混用的現象還見諸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31號《關于依據何種標準計算電話費、滯納金問題的批復》答復,原郵電部1998年3月12日印發的郵部(1998)125號《關于調整電信資費滯納金標準的通知》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戶超過規定期限未付電信費用時,電信企業從逾期之日起至實際還款時止,每天按用戶所欠費用款額的3‰收取滯納金。”因此,凡是在1998年4月1日前發生的電話費滯納金行為,按照我院法經(1998)14號函確定的滯納金標準執行,在1998年4月1日后的電話費滯納金可參照郵電部(1998)125號通知規定的比例確定,滯納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按折舊標準分段計算。很顯然用戶與電信部門建立的是一種合同關系,用戶遲延支付電信資費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支付的是違約金,而并非滯納金,因為電信部門與用戶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電信部門不存在行政征收職能。郵電部門錯誤地使用了滯納金這一概念,司法解釋又錯誤地進行了引用。這種錯誤已在200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得以糾正,該條例第35條規定,“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2、違約金與利息的錯用

同樣,以買賣糾紛合同案件為例,當事人由于對違約金及利息概念使用范圍的模糊,在起訴時,也經常出現,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在建筑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也經常出現要求支付建筑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顯然,當事人也是錯用了違約金與利息這一概念,這種錯用的現象,在其它合同糾紛中也大量存在。當然違約金與利息請求也有交叉現象,如上述建筑合同糾紛案中,當事人請求支付的違約金可以包括工程款的銀行利息損失,這時當事人要對借款情況付舉證責任。

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這樣規定的目的是更加明確地區分商事行為和民事行為。在無息借款時,借款人無支付利息的義務。對民間借貸約定有還款期限,但未約定利息,借款人逾期付款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支付的是違約金,而不能表述為利息損失,其違約金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支付違約金。

3、滯納金與利息混用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第5篇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寫申請書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1人民法院:

公司__(原告)與限公司__(被告)糾紛一案由貴院作為一審法院立案并進行了審理,案號__民初字第__號。在訴訟期間,原告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擔保人公司為原告的保全申請向貴院提供了位于,價值的商鋪作為擔保。貴院據此對被告擁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現本案已經審結,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下達__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因此,原告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擔保物的保全手續,并將原告的擔保物返還給原告擔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2原告:__有限公司

被告:__

申請事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理由:貴院受理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的部分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擔保房產。因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畢,原告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本案被告的財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并解除對原告房產的查封,望準許。

特此申請!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租賃站業主經營字號:__市__租賃站經營場所:__市__區__聯系電話:__請求事項:請求解除__訴__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擔保的一套房產的查封(產權證號:__,面積:__平方米,地址:__區__路__號__棟__單元__號)。請批準。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送達地址: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對 銀行帳戶進行解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 (被申請人)的 糾紛一案由貴院受理后,貴院接受了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裁定并凍結了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人民幣 元。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并且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此

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 銀行帳戶的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5申請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查封保全。

現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請人提出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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