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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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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申報材料

記者申報材料范文第1篇

在具體工作中,她協助領導進

行學院教學管理制度建設及校院教學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工作。在探索院教學檢查、畢業設計及考試管理工作規范化、教務管理微機化等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另外還在協助組織校院各項競賽、mba班教學及其日常事務管理等方面不計報酬、任勞任怨的工作,取得了成績。為經濟管理學院教務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出了貢獻。

主要事跡如下:

1.教學檢查

為規范教學管理,還專門到兄弟高校進行調研,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起草了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檢查制度,制定了《經濟管理學院教師授課質量評分表》等相關表格并在實際中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學校的年底教學質量評估工作中,**同志主要參與的“教學建設與改革”部分獲得了全校排名第三的好成績。

2.考試、監考的規范化

為了盡可能的杜絕考試作弊現象,組織好考試和監考工作,嚴格考場紀律顯得十分重要。起草了《關于經管院教師參加監考的決定》、《經濟管理學院監考人員手則》等規章制度,對監考人員進行培訓,嚴格考場巡視制度。大大減少了我院考試作弊的現象。

3.畢業設計的組織管理工作

在主管教學的院領導的領導下,每年負責布置教師的畢業設計出題,安排組織學生選題及組織畢業設計期間的檢查和論文的答辯工作。

為了提高畢業設計的質量,起草了《經濟管理學院畢業設計管理條例》等規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獲得校畢業設計檢查組的表揚。

4.認真組織其他各類考試

在每年兩度的國家四六級英語和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的報名工作,做到語種、年級、報名費、人數等無差錯。并積極配合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的專業考試的組織工作。

5.mba教學管理工作

負責mab班教務、學籍管理等工作,如:課表的編排、教材的定購、考試及答辯的組織等。工作量大、任務重,在人手不夠的情況下保質保量的完成了工作。

6.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服務水平

為提高服務水平,她利用業余時間不斷學習,在取得mba(工商管理)碩士學歷的基礎上,積極學習并鉆研教務管理工作的相關知識,先后在國內公開發行的雜志上9篇(其中第一作者6篇、第二作者3篇);

是教務管理類科研項目“管理類課程教學質量評價方法與手段研究”(經濟管理學院立項項目)的主要參與人。另正在申報二項研究生科研項目(正在審批中)。

記者申報材料范文第2篇

---中醫院青年志愿者服務隊事跡申報材料

**市中醫院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于一體的三級甲等中醫院,現有病床600張,在職職工700余人。自從開展學雷鋒志愿服務活動以來,**市中醫院青年志愿者服務隊大力弘揚雷鋒精神,遵循"自愿參加、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持之以恒"的原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弘揚"團結、友愛、互助、關懷"的社會新風充分發揮醫療衛生行業特色,開展了豐富多彩、扎實有效的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開展"送醫送藥,保健咨詢,健康宣傳"等主題實踐活動。為了更好地詮釋"健康所系、生命所托"的豐富內涵,青年志愿者服務隊憑著滿腔的熱情和專業上的優勢,在立足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廣泛深入地開展了一系列實實在在的志愿服務活動。去年"5·12"護士節來臨之際,他們走進市油田第四小學和市特殊教育學校,為油田子弟和弱勢兒童示范和講解七步洗手法,并給孩子們發放學習用品;"六一"兒童節,他們走進市福利院,為智障的孩子們免費體檢,教他們讀書認字,給他們送去圖畫書、玩具和日用品;8月17日,志愿者服務隊到市電業局工地現場為農民工義診,聽說中醫院來了醫療隊,工人們紛紛圍了過來,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市中醫院青年志愿者服務隊"的旗幟格外的顯眼。診桌前,前來咨詢的人真不少,大家頭頂著火辣辣的太陽,個個汗流夾背,許多人嗓子喊啞了,卻連喝口水都顧不上。剛剛上完夜班的兒科醫生呂明輝,睜著一雙因熬夜而布滿血絲的眼睛,認真仔細地為每一個孩子診治。這時,一對年輕的夫婦抱著他們的孩子來到呂明輝面前,原來,他們的孩子身體弱,經常感冒,爸媽只知道自己的孩子總是生病,卻不知道孩子患了什么病。呂明輝仔細觀察,發現孩子兩頰紅的像蘋果,聽聽心臟---有隆隆樣雜音,是典型的先天性心臟?。‘數弥约汉⒆拥牟∏楹?,年輕的父母焦急了,這可怎么辦?望著心如火燎的孩子父母,熱心的呂明輝急忙安慰到:"你們不要驚慌,這種病可以手術治療,等孩子到了合適的手術年齡、手術時期,我一定幫你們聯系。"說完后,他把自己的姓名、聯系方式寫下來交給孩子的父母。這對年輕的父母連聲感謝,嘴里不停地說:"我們最需要你們這樣的大夫,真希望你們能經常到我們這里走一走"。滴滴愛心匯成涓涓暖流,灑在廣大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用實際行動譜寫出一曲白衣天使的奉獻之歌······

3、面向社區,服務群眾是新時期醫院工作的新領域,新陣地。今年初,自從油田醫保向地方開放以來,根據醫院安排,青年志愿者服務隊制訂出以義診、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宣傳講座為主的活動方式,每周六上午都帶著血壓計、聽診器、快速血糖儀和心電圖儀進入油田社區為居民義診,發放健康教育小冊子,宣傳衛生常識,提高油田社區居民的健康水平,使油田居民切實感受到"油地一家"的溫暖,塑造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受到油田居民的一致好評。

青年志愿者在奉獻愛心,服務社會的同時,在實踐中也進行了自我教育,促進了醫務人員的健康成長。

第一,達到了認識社會,聯系群眾,提高自身素質的目的。志愿服務的活動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而是以全新的角色出現在社會服務中,不僅從社會和服務對象那里受到教育,而且磨煉了意志,提高了他們的思想道德品質。

第二,達到了認識自己,印證自身價值的目的。青年志愿者為社會提供了富有成效的服務,將愛心奉獻給最需要的人,用實際行動倡導了團結友愛、助人為樂、無私奉獻的新風,這種對自身價值的肯定,滿足了醫務人員實現人生價值的強烈愿望。

第三,達到了感受人間真情,凈化心靈,陶冶情操的目的。在為社會和他人服務的過程中,青年志愿者的心靈一次又一次得到凈化,道德情操得到升華,受到良好的自我教育?;仡櫵哌^的路,他們有付出,更有收獲。

記者申報材料范文第3篇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張蘋)2010年度我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下月啟動,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材料的時間為2010年8月16日至9月24日。報省屬評委會參評的,除省高級會計師、高級統計師資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為2010年9月15日。

各評審委員會可從10月份開始開展評審活動,原則上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評審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公示并將通過評審的人員材料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發證。

新增條件:必須提交半年以上的社保憑證原件

2010年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繼續執行1998年以來我省頒布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對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工程類中級職稱評審的,其論文可不公開發表,但須提交兩篇以上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

從今年開始,申報人提交申報材料時,一并提交在現工作單位連續繳交半年以上的社保憑證原件,并由社保部門加注業務專用章,復印件一律無效。繳交社保單位與申報單位不一致的或不連續的不得申報。這個政策的初衷主要是要解決身份造假、委托申報、申報等問題。這是省廳的規定,也是我市今年新增的申報材料之一。

按省里的有關政策,計算機免考年限進一步放寬,從原來的1956年之前出生放寬到1960年前(含1960年)出生。從今年開始,凡按政策需要免考職稱外語、計算機合格證書或教育系列免班主任工作年限的專業技術人員,均需前置審查,即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同意后,方可按政策減免。

省外來深人員均可根據省職稱評審政策,申報評審晉升高一級別專業技術資格。非深戶專業技術人員在深工作滿一年的,可申報職稱。

材料時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

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必須全部進行面試答辯。

申報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時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業績成果、發表的論文、考取的計算機模塊合格證、取得的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資格證書等,不作為今年評審的有效材料。

凡不按政策規定要求如實填報材料的申報人員,在評審前公示期間受舉報并經查實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在評審后公示期間受舉報并經查實的,取消評審通過的資格,或撤銷已取得的資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

5專業實行以考代評和考評結合

建筑工程、路橋工程、鐵道交通工程、標準化工程專業的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及知識產權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繼續執行以考代評和考評結合的評審方式。這5個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時間初定為8月6日,具體事項可登錄市考試院網站(www.testcenter.gov.cn)查詢。

創新型人才申報條件

記者從昨天的職稱評審部署動員會上了解到,2010年我市繼續試行創新型人才專業技術資格特殊評價方式,并且范圍進一步擴大。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創新型人才申報評審: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近三年內獲得省(含副省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獎項之一的主要完成人;近三年內獲得一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不含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主要發明人;深圳市科技創新獎中市長獎獲得者、創新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發明專利獎的主要獲獎者;獲省級(含副省級)以上優秀企業家稱號或廣東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一等獎主要參與人。其中最后一項條件是今年新增的。

創新型人才可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定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資格,計算機應用能力和外語水平只須滿足專業技術崗位工作要求即可(由單位出具證明),論文可不要求公開發表,但須提交與工作崗位相關的兩篇以上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

人事啟動“一體化服務”

記者申報材料范文第4篇

根據商務部和國資委2009年8月聯合下發《關于公布第三批行業信用評價參與單位名單的通知》(商信用函字[2009]3號)的精神,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為第三批行業信用評價參與單位。在商務部和國資委領導下,中國紡織工業協會自2010年3月15日起開展了第一批中國紡織服裝行業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價工作。

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嚴格執行《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及《中國紡織工業協會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總體方案》,以本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按照“求實客觀、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服務會員、扶優扶強”的原則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經協會信用辦初審、信用評價專家復審并報協會信用評價委員會批準,確定了第一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5月5日,第一批紡織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會在京召開,會議由信用辦主任葉志民主持。在當天的會上,信用辦副主任徐建華就第一批參評企業申報情況及初評結果作了詳細匯報?!案鶕豆芾磙k法》規定,信用評價實行信用辦組織專家初評、信評委終評的兩級評審制度,按初審、公示、終審、備案、授牌、年度復查的程序進行。”徐建華介紹說,信用辦自3月下旬開始受理第一批申報企業申報材料,并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一審和二審,撰寫企業信用評價初評報告草稿,確定初評等級。

4月20日―5月4日,協會信用辦在中國反商業欺詐網和中國紡織信用網公示了第一批31家企業的初評結果,征求社會意見。據了解,在這31家企業中,毛紡、家紡企業各有7家;棉紡色織企業5家:勘察設計企業3家:麻紡、產業用、印染企業各2家;絲綢、紡機、綜合性企業各有1家。

記者申報材料范文第5篇

關鍵詞:商務部;合并;反壟斷審查;異議案例

中圖分類號:F7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0)09-0057-09

對企業合并實施反壟斷控制和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者并列為反壟斷規制的基本類型。在我國,關于后兩種規制類型的立法與實務實踐,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就已經出現,但針對企業合并的反壟斷執法,卻是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生效后萌生的全新事物。

《反壟斷法》的條文內容非常簡略、抽象,配套制度的建設還剛剛起步,中國負責對企業合并實施反壟斷審查的機構――商務部,在現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里只能找到原則性、方向性的工作指引,具體的執法活動不得不在近乎空白的制度約束里運行。因而,至少目前,“合規性”還不是評價企業合并反壟斷控制狀況的恰當標準,執法活動與法律規范之間慣常的服從、遵守關系,很大程度上是顛倒的:執法是一種充滿探索、創新和實驗色彩的活動,是積累經驗與教訓、發現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它可能“先驗”于規范,而且其日漸成形的實踐操作范式,甚至有可能在未來成為規范本身。

《反壟斷法》生效以來,商務部對決定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條件的企業合并案例(歐美等地將此類非無條件批準的合并案例統稱為challenged eases,即“異議案例”),全部以公告等形式作了披露。由此形成的文獻資料是開拓性的,它們組成了對中國《反壟斷法》執法實踐最初始的公開記錄。如同成人的體貌特征可能源于嬰兒期一樣,商務部公開的這些案例信息,不但反映了企業合并反壟斷實踐在中國發軔之初的狀況,而且其中的某些“基(本)因(素)”必將在《反壟斷法》未來實施中得到傳承與反映。本文試圖透過商務部“異議案例”的公開信息,探尋我國現階段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活動的整體特征和演化趨勢,揭示其中凸顯的問題,為今后的執法活動、理論探討和制度建設,提供某些可資參考的方向。

一、研究的材料、方法和局限性

本文的研究材料,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至2009年9月29日之前,商務部通過其官方網站的關于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的全部案例審查公告、相關的“數據統計”和“答記者問”。

審查公告是面向不特定公眾披露的官方正式文件,是商務部按照《反壟斷法》第三十條關于“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的規定,履行其信息披露義務的直接載體。審查公告的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嚴肅性,陸續面世的公告文本,應當能夠系統地記錄商務部審查、禁止和限制經營者集中的程序、依據、理由與結果。本文研究的公告共涉及五起案例,按照公告時間的先后順序排列依次為:英博集團公司收購AB公司案(簡稱“案例一”);美國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案(簡稱“案例二”);日本三菱麗陽公司收購璐彩特國際公司案(簡稱“案例三”);美國通用汽車有限公司收購美國德爾福公司案(簡稱“案例四”);美國輝瑞公司收購美國惠氏公司案(簡稱“案例五”)。在這些案例當中,合并方式都是股權收購,交易雙方均為外國公司,合并涉及的市場關系類型和反壟斷審查結果概況如表1所示。

“數據統計”是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案件最新統計情況》。這份材料顯示,自《反壟斷法》實施以來至2009年6月底,商務部共收到58起經營者集中申報,已審結46起,其中無條件批準43起,附條件批準2起,禁止集中1起。

“答記者問”是指在案例一審查公告之后的當天、案例二審查公告的第六天,商務部以反壟斷局負責人和部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記錄的形式,分別圍繞這兩起案件,就有關反壟斷審查的受理標準、審查依據、市場界定、限制性條件等問題進行的闡述。召開新聞會或接受專訪,借助記者報道,傳播權威性信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機構普遍采用的方式。不過,檢索結果表明,與其他新聞單位的同內容報道相比,這兩篇“答記者問”在商務部網站上公開的時間最早、內容也最完整。因此,有理由推測“答記者問”是商務部自擬的新聞通稿,其中的“提問”與“回答”實質上是“自問自答”,是商務部對兩項反壟斷審查公告內容主動做出的補充與說明。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對研究材料中的信息加以抽象和歸納,運用文本分析、量化分析、比較研究,透視反壟斷審查公告形式演變的表征意義,考察商務部的反壟斷執法效率,并指出在反競爭影響判斷與救濟的實體問題方面,可能存在的認識偏差和制度缺憾。

本次研究結論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有賴于研究材料對待證問題的反映是否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和說明力。中國對企業合并開展反壟斷執法實踐近一年,審結案件約50起,從嚴格的統計學意義看,或者與反壟斷執法歷史悠久、經驗豐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這些案例還很難說已經組成了一個大樣本庫、能夠提供足夠多的實證研究對象。此外,企業合并案件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相應的反壟斷控制也沒有放之四海皆準的固定模式,公開信息對案情的反映注定是不完全的。尤其是,商務部的公告只涉及禁止和附限制性條件批準的合并案件,無條件批準的案件不予公布,因此,在賦予本文研究結論以普遍性意義之前應當格外審慎。

克服上述局限性的辦法,一是把研究的跨度限定在中國開始對企業合并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初始階段,研究目標主要限定為揭示該執法活動的規律性特征;二是不以個案的具體情況作為研究重點,而是盡量抽取各案例當中具有可比性的因素加以研究分析。

二、反壟斷審查公告的形式分析

關于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公告的撰寫與形式,我國沒有先河,國外亦無定法。如果將商務部的這些公告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對其形式構成進行分析,會發現一條清晰的、遞進式的發展脈絡綿延其中。

(一)公告格式的演變

案例一的公告由“審查程序”、“審查決定”和“附加限制性條件”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審查程序”是對申報材料首次遞交時間、補充材料遞交時間、立案時間的敘述;“審查決定”說明,商務部曾就本案向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競爭者及其上下游經營者征詢意見,并決定對該項合并是否予以禁止(或批準);“附加限制性條件”是為了減少合并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而對合并交易各方施加的行為約束。后來的四項案例公告,格式組成愈加豐富,但都含攝了這三部分的內容,只是表述方式已有所改進,例如,“審查程序”被“立案與審查過程”這一更準確的說法代替,向各方征詢意見的敘述被單列到“審查工作”

項下。

案例一公告最突出的缺陷,是沒有界定、甚至沒有明確指出相關市場,也沒有對此次合并為什么可能對競爭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解釋。因此,其結論顯得武斷、牽強和隨意。即便是在與該公告同時的“答記者問”里,商務部仍然沒有借機加以補充說明。作為專司機構,商務部當然知道相關市場和競爭狀況分析對于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如果這不是一項不負責任的決定,那么首起案例公告對這兩個問題的回避,只能說明商務部當時(2008年11月)還缺乏對市場界定與競爭影響進行分析的能力。

第二項反壟斷審查公告帶來了新的氣象,增加了“競爭問題”的專項內容,論述了該次合并對競爭秩序的不利影響。這一格式被此后的歷次公告所沿用。

以“審查內容”為小標題的段落,也是在案例二的公告中首次出現的。不過,其內容沒有任何“技術含量”,基本上是對《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的因素)的原文照抄,但卻成為后來歷次公告的必備格式條款。

第三起案例的公告格式又有了新突破,增添了“相關市場”項目。至此,商務部的反壟斷審查公告格式已基本定型,其后的公告文本均以此為藍本,或只是在布局安排上做了進一步的合理化調整。

表2直觀地說明,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反壟斷審查公告的格式經歷的演變過程:在案例一中還比較簡略,在案例二中即得到豐富,經案例i的發展已相對定型,并在案例四、五當中得到延續和改進。這一演變過程具有顯著的漸進式、遞進式特點,調整節奏起初比較快,中后期已相對固定化、模式化,而且案例五的公告格式似乎有望成為日后通用的公告格式模板。

從全球范圍來看,反壟斷審查公告的體例、格式、時間并沒有公認的標準。例如,美國對企業合并的反壟斷審查公告形式有Decision and Order,Order to Maintain Assets,Complaint,News Release,Agreement Containing Consent Orders等;歐共體的審查公告甚至沒有格式化的標題。在一起案件的不同審查階段,這些機構可能多次公告,從而形成一系列公告,而不是在審查工作全部結束后,才總結式的、一次性的公告。企業合并的反壟斷問題涉及眾多競爭者、消費者、上下游經營者等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因而盡管公告格式不盡相同,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公開反壟斷審查信息的目的,莫不是增加案件處理全過程――而非僅僅是結果――的透明度、為不特定的社會組織與個人提供發表意見的制度性渠道。中國目前的反壟斷審查公告體例,內容層次清楚、體例比較統一,不過,與國外的經驗相比,尤其是從反壟斷審查信息公開制度的根本目的來看,中國當前反壟斷審查公告的格式體例還遠未完備。

(二)核心內容的比例

反壟斷審查的核心內容在各公告文本中的文字篇幅,雖然會因個案情況和表達方式的差異而多寡不均,但是如果以公告的全文字數為基數,換算成比例關系,就能為評價相關核心內容是否在一份公告中得到應有體現與重視,提供具有相對可比性的量化標準。換算過程舉例:在案例一的公告里,沒有對相關市場和競爭秩序影響的分析,因此這兩部分內容占全文篇幅的比例是0;但是其中有關于限制性條件的規定200字(四舍五入,準確到百位,下同),又由于該公告全文共計600字,因此,該部分內容的所占比例就是200除以600等于0.33。

表3是經整理后的相關數據匯總。其中,案例二由于被禁止合并,沒有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必要,除這一特例之外,其他四項公告均賦予“限制性條件規定”以大約20%~30%的比例,而且在各項公告中都超過“相關市場分析”的比例,這說明與相關市場的界定相比,商務部更重視對排除反競爭效果措施的說明。

相關市場、競爭影響分析和限制性條件規定是反壟斷審查決定的關鍵內容,“上述三項內容合計”這一指標,代表這三項內容在各公告全文中所占的比例之和。該指標數值的高低,能夠反映出公告用多么大的篇幅比例敘述核心的、有價值、有意義的內容,反之也就意味著在用多么小的比例傳遞非核心的甚至無價值的信息。表3數據表明,案例一公告里充斥了最大比例的低質量信息,占到了72%,而在此后各項公告當中,高質量信息占據的比例得到了穩步提高,已經從最初的33%升至63%。這一系列的數據變化可以理解為:隨著經驗與技巧的長進,商務部分析相關市場和競爭效果的信心、愿望和能力日益增強。

(三)修辭色彩的意味

反壟斷審查公告文本的遣詞用語有三個較為突出的特點。首先是有些詞語的“西化”痕跡明顯,似乎是從外文直接翻譯過來的,不太符合現代漢語的習慣用法。例如,案例四公告多次使用“競爭關注”的說法,這顯然是對“competition concern”的直譯。作為我國政府機構的正式文件,應盡可能避免“洋涇浜式”的語匯,采用更常見、更容易理解的修辭方式;

其次是沒有對一些常見但多義的詞語加以界定或解釋,以致意思模糊不清。案例四里的“競爭性保密信息”,案例五里的“可存活性”、“適銷性”、“剝離”等,即屬此類;

第三是在論述關鍵問題時使用經濟學專業術語。例如,案例二公告中的“需求替代”、“供給替代”、“傳導效應”,案例四里的“轉換成本”、案例五里的“赫氏指數”等等。這些術語最初也是譯自外文,多數因引入時間已久,概念較為國人熟知。也有較為生僻的,如案例三公告中的“封鎖效應”(foreclosure或lock-in effect)一詞。

公告的上述修辭特點表明,雖然反壟斷審查是一種“執法”活動,但我國當今法學研究中的主流術語、范式,在討論反壟斷法問題時已不足敷用。經濟學詞匯在反壟斷審查公告中的頻繁出現,強烈地暗示了對于壟斷這樣一種市場行為或市場現象,經濟學分析較之于法學分析在功能與地位上的優越性。法學研究在推動中國《反壟斷法》的立法方面發揮了異常卓越的作用,但是如果不能掌握與經濟學交流的言說方式,則其研究與推動反壟斷法實施的能力將會受到很大制約。

商務部積極借鑒反壟斷法發達國家與地區的執法理念、經驗,這種做法值得肯定。不過,對一些知識和概念的移植,還缺乏以本土化為目的的“精耕細作”。如果商務部能夠制定頒布指南類的文件,對重要而頻繁使用的、容易產生歧義的術語給出定義,或者在特定公告里直接給出定義,那么將有利于形成與中國閱讀環境相適應的反壟斷公告文風,同時,對促進中國反壟斷話語體系的發展也大有裨益。

三、反壟斷審查的效率測評

企業合并的反壟斷問題往往是對大量復雜商業數據信息進行收集與處理的過程。下面的分析將表明,初涉這一領域的中國反壟斷機構,如何確保在法定時效內完成工作,以及與國外同行機構相比,其審查效率處于何種水平。

(一)個案審查效率

按照《反壟斷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須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審查須遵守“30+90+60”的時限,具體說來,就是在收到經營者提交的充足的文件資料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做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做出不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特定情形下,進一步審查的期限,可以延長不超過60日。

在沒有經驗、資源與能力也比較欠缺的情況下,商務部如何確保其執法不超時限?在此,我們假設它的效率不是以犧牲辦案質量為代價換取的――雖然這的確也是很有可能的,接下來,對于立案前后兩個環節的時間耗費情況進行分析,即可在很大程度上解答這個疑問。

關于企業合并的申報人首次提交材料到商務部正式立案(簡稱“申報材料提交環節”)的間隔期限、補充提交材料的次數,《反壟斷法》均無限制。圖1比較了各起案例在這一環節的情況:首次提交申報材料后,都應商務部要求做了補充提交,除案例三沒有寫明補交次數之外,其他案例分別補交了2次、4次、2次和2次。

提交、補充、再次補充,如此反復地提交材料,原因可能是商務部和申報人起初都不太確定反壟斷審查究竟需要哪些材料。另一個原因,或許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一環節可能被刻意地拖長了。例如,在案例二中,申報人最后一次被要求補交材料,距離上一次補交已經過去了34天,超過了前三次補交間隔時間的總和,似乎不太正常。

商務部曾指出,“在立案前就開始對核心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是能夠“順利完成案件審查工作”的主要原因。這說明,早在申報材料提交環節,實質性的反壟斷審查工作就已經開始了,商務部實際上“借用”了這段法定時限以外的時間??上攵ㄟ^要求補交材料的方式人為拖延時間,商務部實際可用于辦案的時間完全可以超過180天(“30+90+60”),從而變相規避《反壟斷法》的時限規定。因此,商務部審查案件的耗時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名義耗時”,即立案后至公告決定日的用時;二是“實際耗時”,即名義耗時與申報材料提交環節耗時之和。

統計顯示,商務部在五起案例中“借用”提交申報材料環節的時間最多達63天,最少是6天,整體上有減少的勢頭,而且沒有一起案例的實際耗時超過180天。根據表4換算出的名義耗時與實際耗時的比值關系,可以更加準確地展示個案審查效率的整體變動趨勢。

圖2中各圓點的位置表示各起案例中名義耗時與實際耗時的比值。案例一的該指標數值最低,僅為0.32,這說明商務部在審查這起案例過程中,最大比例地“借用”了材料申報提交環節的時間。此后四起案例中,這一指標的數值分別是0.65、0.76、0.68和0.95,這說明在實際耗時當中,名義耗時所占的比例大幅提高,商務部對“借用”時間的依賴性明顯減弱。

上述分析表明,從“技術”角度來看,商務部可以利用申報材料環節,在法定時限外獲得寬裕的辦案時間,而且它也承認采取過這種做法。因此,《反壟斷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是完全可能被規避的。不過,這五起案例的實際耗時均未超過180天,這說明即便是在嚴格意義上,商務部也沒有超越法定的最長辦案時限。而且,圖2的點線圖清楚地刻畫出商務部個案審查效率穩步而迅速的提高趨勢。

(二)整體審查效率

能否在申請反壟斷審查的所有案件中,對一定比例的案件做出禁止、附加限制條件的決定或提出其他異議,可以作為考察商務部反壟斷整體工作效率的一個維度。雖然這一比例并不具備精確的分析價值,但把它與歐共體和美國的相同指標進行對照,或可獲得粗線條的評價印象。

整理有關統計報告的數據可知,1990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歐共體審查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總計4189項,其中,提出異議的共有301項(包括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批準決定277項,禁止20項,對違法實施的集中要求進行分解4項),異議決定占同期案件總量的7.19%。

美國在1990~1999年間總共收到28509項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請,提出異議的有247項,2000~2008年,收到審查申請總計16277項,提出異議162項,因此1990~2008年的異議比例是0.31%。另有學者統計,美國1958~2002年的該指標數據是0.65%(Vivek Ghosal,2007)。

顯然,美國的異議比例遠遠低于歐共體,這可能與反壟斷審查的門檻標準、美國聯邦機構與州機構之間

及歐共體與成員國之間反壟斷管轄權的配置方式等系統性原因有關。

中國自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底,總計發生58項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商務部附條件批準2項,禁止集中1項,因此異議比例是5.17%??偟目磥?,中國的異議比例高于美國,低于但很接近歐共體,說明中國商務部發現存在壟斷可能的經營者集中的效率,與歐美地區的同類數據相比并未表現出明顯的偏離差異。

三、反競爭影響的認定與排除

反壟斷審查的實體性、關鍵性問題,是如何判斷經營者集中具有反競爭的影響,附加什么樣的條件才能有效排除反競爭影響。在這兩個方面,商務部公告提供的答案包含了比較多的模糊與歧義之處,這些有待澄清的問題,既凸顯了我國反壟斷法研究未能滿足執法實踐需要的現實狀況,也預示了未來研究應當著力的某些重要方面。

(一)反競爭影響的判斷

在案例公告中,商務部解釋了一些認定合并將會產生反競爭影響的理由,以及如果不對合并施加限制條件,將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匯總情況表明(表5),這五起合并被認定會對競爭具有排除或抑制作用的理由幾乎完全一致,即合并后的新企業將占據更大的市場份額。關于反競爭行為的表現方式,各公告列舉的內容雖不相同,包括了對其他競爭者實施采取設置市場進入障礙、抑制技術創新、歧視易等,不過,這些行為顯然都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范疇。因此,在商務部看來,合并是否會產生反競爭影響這一問題,其實可以置換為另一個問題:合并后企業的市場份額是否會上升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程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等于得出了合并具有反競爭影響的結論。進而,后一個問題又可以分成兩個子問題,即相關市場分析(界定相關市場,并計算在合并各方在該相關市場內的份額)和市場支配地位分析(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于是,相關市場分析就成為判定反競爭影響的邏輯起點,舍此則公告決定的科學性、合理性無從談起。

根據商務部的公開信息,其對各案例相關市場的分析情況可匯總如表6所示。由表6可見,界定相關市場已經逐漸成為案例公告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并開始采用經濟學分析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

理論工具,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的定量分析也呈現出日益強化的趨勢。這說明,至少從形式上看,公告關于反競爭影響的判定理由更“科學化”了。不過,定量分析過程及其與結論之間的關聯性仍然是不透明的,公告并未具體揭示相關數據的來源、處理的過程,更沒有說明結果數據(如市場份額、HHI指數)的量值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對于市場支配地位問題的判斷。雖然商務部沒有在公告中揭示這些細節問題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今后的公告在市場界定方面繼續沿用這種不透明的表述方式,那么顯然于增進執法的確定性、穩定性和市場主體對自身行為合法性的可預期性無益,而且不免令人質疑,商務部是否有足夠的自信和勇氣,接受公眾對其相關市場分析的審視。

(二)反競爭影響的救濟

對于企業合并的反壟斷審查可能有三種結果:無條件批準、禁止和附限制性條件批準。其中,后兩種結果適用于具有反競爭影響的合并案例(即“異議案例”)。在已公布的五起異議案例當中,除案例二的合并申請被禁止外,其他四個案例均屬于最后一種結果。

在批準合并決定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目的是消除合并對市場競爭帶來的不利影響,因而國際上通常把此類條件稱為“救濟”(remedies);又由于這些條件不是競爭執法機關單方面強加的,而是合并當事方為了換取對合并的批準而自愿提出并承諾履行的,故此類救濟也被稱作“承諾”(commitments)。具體而言,救濟方式基本分為結構性救濟(structural remedies)和行為性救濟(conduct remedies)兩類,前者是指合并當事方采取積極行為,改變市場競爭機構,為創設新的競爭者或增強競爭者的競爭力提供條件(如資產拆分、提供關鍵設施的非歧視性利用等);后者是指合并當事方不得采取某些有害競爭的行為(如濫用優勢地位行為等)。

商務部5起異議案例中的救濟措施配置如表7所示:單純的結構性救濟1起,單純的行為性救濟2起,兼有結構性、行為性救濟的混合性救濟1起。其中,結構性救濟的具體方式有資產剝離(案例五)、產能剝離(案例三);行為性救濟的具體方式包括限制收購競爭者股份(案例一、三)、限制建設新廠(案例三)、限制母子公司間的信息交流(案例三、四)、限制歧視易(案例四)、限制設置市場準入障礙(案例四)、限制母子公司的壟斷協議行為(案例三)等。

從表7統計情況看,商務部似乎更傾向采用行為性救濟,而非結構性救濟,或者保守地說,至少沒有把結構性救濟放在優先于行為性救濟的地位。這種態度與反壟斷法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官方主流觀點大相徑庭。例如,歐共體委員會認為,救濟的基本目標是保障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結構性的承諾更加符合歐共體合并規則的立法目的,對于“消除水平、縱向合并或企業集團的反競爭問題,拆分承諾是最佳方式”,“行為性救濟承諾只有在極其個別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也認為,“在合并案件中,結構性救濟比行為性救濟更為可取?!?/p>

歐美重視結構性救濟甚于行為性救濟的原因高度一致,即均出于對監督成本的考慮?!敖o予救濟卻不進行執行救濟所必需的監督,這有違我們的執法職責”,行為性救濟相對清晰明確,無需執法機關對合并企業實施持續性的、高成本的監督,可以“一次性”地消除合并的反競爭影響,而行為性救濟“監管起來更加繁瑣、耗費成本,比結構性救濟更容易被規避?!比绻狈τ行ПO督機制,行為性救濟“就只能看成當事方意思的宣示,而不是具有拘束力的義務”,依法做出的反壟斷審查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形同廢紙”,而不幸的是,“委員會實際上可能無法驗證合并當事方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承諾”。

行為性救濟的前提是反壟斷機構能夠對該救濟的履行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按照這一標準,商務部規定的行為性救濟實施效果的監督成本顯然非常高,甚至實際上根本無法進行監督。例如,案例三要求合并后的母子公司之間不得交換“定價、客戶及其他競爭性信息”,而且要彼此“繼續相互競爭”;案例四要求母子公司雙方“不得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非法交換和溝通第三方的競爭性保密信息”,母公司在向子公司和非關聯公司采購時應繼續遵循“無歧視原則”等。這些行為性救濟規定過于模糊不清,且明顯違反商業常識,基本上不具備開展監督的可能性,套用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的話來評價是恰如其分的:“這等于沒有對個人或實體履行救濟規定給予必要的拘束”。

結構性救濟同樣需要監督。根據歐美的合并反壟斷審查指南,執法機關可以委任一名“經營監督受托人”(歐共體稱其為Monitoring Trustee,美國稱其為Operating Trustee),負責擬拆分資產在拆分之前的經營管理活動,作為執法機關的“耳目”,“確保擬拆分的營業在過渡期內得到獨立自主的和恰當的經營和保管”;也可以委任一名“拆分出售受托人”(歐共體稱其為Divestiture Trustee,美國稱其為Selling Trustee),對拆分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或許是受到歐美地區受托人制度的啟發,商務部在案例三的審查公告中載明,“集中雙方同意商務部有權指派獨立的受托人”將擬拆分資產出售給獨立第三方,此處提及的“受托人”角色,大致屬于前文所述的“拆分出售受托人”。這說明,我國的合并反壟斷審查機關已經開始借鑒歐美地區關于結構性救濟的監督經驗。不過,關于受托人的資質、類型、委任程序、權限、職責等制度,在我國現有的異議案例中還找不到任何蹤影,相關理論研究也還是一片空白,這種狀況非常不利于拆分救濟的有效實施及排除反競爭影響目的的真正實現。

四、結語

五起異議案例的公開信息表明,在《反壟斷法》生效后短短13個月里,商務部從近乎空白的起點開始,在實踐中學習,反壟斷審查的工作方法、能力與經驗,經歷了不斷摸索,呈現出清晰的發展脈絡和漸進的提升趨勢。

面對商務部反壟斷執法的實際需求,我國學界,尤其是法學和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并未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數據分析方面提供充足支持。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相關研究起步較晚,另一方面也與偏好理論性研究、輕視應用性研究的學風有關。商務部反壟斷實踐中遭遇的理論瓶頸,應當成為學者研究的重要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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