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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職能互補我國民商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市場這只無形之手能夠起到基礎性的調節作用,通過市場經濟機制的自我調節能力規范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自由的行為準則規范而少有強制性的規范,有效的引導市場經濟主體自覺自愿地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我國經濟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則相應的體現了國家這只有形之手的要求,突出強調了發揮國家的強制干預作用,彌補我國市場經濟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之處,解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杠桿失靈的問題,經濟法多采用強制性的規范法律條文,通過外部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以確保市場經濟能夠健康有序地良性發展。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法律要素有相同之處我國法律的一個法律部門一般包括: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等法律要素,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某些法律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和一定的法律范圍。如企業法人制度,我國民商法詳細地規定了法人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經濟法中也對現代法人制度以及治理結構做出明確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律民事責任的確定上,經濟法條款中也有對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我國經濟法中的“社會公益”、“誠實信用”等原則在民商法中也有相同的條文體現。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取向基本趨同民商法在本質上是維護自然人、法人的個人私利的利益的私法,而現在民商法越來越注重公眾的共同利益,正朝著社會化職能和公法化的方向發展。例如民商法加強了對活動主體在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中的規范義務,此外,民商法也進一步加強了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這些新增條款在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實際法條中都能夠充分的體現。從這個角度上分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取向是同質的、共生的、方向性一致。
(四)民商法和經濟法當中調整的范圍有相同之處現代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雙重調控,離不開市場與國家的經濟杠桿。民商法是為市場經濟調節服務而生的;經濟法則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服務,但在調整范圍上二者還是有相同交集的地方。民商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微觀經濟關系,例如企業制度、自然人法人的民事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則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兩者交集的部分也不盡相同,經濟法調整的微觀經濟關系僅僅是民商法的一小部分內容,即因過于強調自然人、法人個體私利而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部分。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民商法微觀調控,而經濟法是宏觀調控。民商法的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其側重從微觀調控、從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然人、法人的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確保提高經濟效率,從而達到促進人們的經濟利益的目的;我國經濟法則側重從宏觀調控、從利益協調問題方面減少社會經濟波動造成的破壞,確保優化社會經濟結構,從而進一步提高整體經濟效率來促進社會的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核心組成法律部分的宏觀調控法就突出地、直觀地表達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強制干預力,體現國家的公權力經濟意志。宏觀調控經濟法從宏觀經濟領域強調國家對市場經濟的救濟和彌補調節運作方法。經濟法通過確認和規范國家對經濟法律的干預,其次是為了運用國家強制力將各種非市場經濟因素障礙消除,已達到一種公平、合理、有效的市場良性競爭機制。
2)民商法要求意思自治,而經濟法是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屬于私法,對任何市場主體都要求在社會主義經濟活動中僅依自已的個人意志決定行為的準則,都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意志強制。比如處理法律事務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選擇法律適用與否。對于民事行為訴訟的提起以及責任的追究,也同樣需要當事人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以實現。我國經濟法是強調限制意思自治。我國的經濟法則從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維護社會的整體平衡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平均分配,勞動者收入的分配公平與否等這些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作為法律調整的目的。利用國家公權力對一切有礙社會主義公共利益的市場經濟行為給予強制限制,具體表現為以限制自然人、法人自由去爭取社會整體的利益,拓寬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的空間。本質上說,經濟法產生以及發展的過程,也就是法律調整從個人權利本位到社會權利本位的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社會權利本位法律手段的需要對對個人權利的限制來實現。
3)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經濟主體都平等保護,而我國經濟法則強調對部分市場經濟主體偏重保護。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強調法律主體地位平等性。民商法調整法律并不考慮不同市場經濟主體的強弱關系問題,給各種市場經濟主體以同樣力度的法律保護,對每個自然人、法人都給予一樣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法律幾乎不對具體法律人格進行任何程度的區別對待。只是在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和監護制度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和一些法律限制。我國經濟法常常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主體實力等因素的不同情況,給不同市場經濟主體以不同力度的法律保護,做出不同的權利義務法律條款設定。通過保護弱勢群體,限制強勢群體的角度出發,確保達到法制社會和諧和宏觀經濟形式下的總量平衡的目的。
4)民商法的穩定性強,經濟法的穩定性較弱。這一點可以由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有無國別特色這一區別來決定。我國的民商法在發展過程中,繼承了中華民族的法律傳統,民商事法律活動準則為自愿、等價、誠信、有償,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在通過歷史沉淀不斷實踐和反復比較后造就的最為合理、最有效率的法律規則,因此是極具穩定性,不容易被更改的。而我國經濟法的許多法律條款都不具備穩定性,是國家針對特定時期出現的經濟問題采取的相應對策,又或是依據各國自身的特點來確定各種經濟法規。
三、總結
1.不確定性
在我國的法律領域當中,法律一直都是出于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法律條款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出現顯露出一定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了適應社會的變化就需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將法律保持在與自身條件一致的狀態下。這種不確定性又稱為彈性條款,就是在這種環境下出現的,其通過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變化,目的就是為了能夠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證法律能夠適應環境變化。而誠實信用原則其明顯的彈性特征,保證了民商法的有效性。
2.衡平性
在我國法律當中,衡平性是通過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出來的。法律是正義、公平的象征,而公平的實現就依賴于衡平,法官在進行案件的審理時就需要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其適用性,避免因為法律的局限性導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所以衡平性體現出的是法官對某一個案件的公平處理。因此,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法官對某個司法活動衡平的權力。主要是當法律已經顯示出了一定的過時性而正好立法機關又還未做出修正處理時,法官都應該按照衡平原則站在立法者的角度進行判定,而這一點正好又能夠給立法帶來一定的反饋。
3.補充性
誠實信用原則的補充性與一般的補充規定有一定的區別。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抽象的補充規定,這是因為在實際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著太多的細節問題而這些細節問題很難預測以及補充規定,因此抽象規定便產生。具體表現為,誠實信用原則不管案件當事人是否存在特別約定,都會成為合同中補充條款的一部分。而這種強制性體現出來的不僅是誠實信用原則本身的特征,更多的是體現出了國家的一種干預,其要求當事人必須公平地行使自身的權利與履行一定的義務。
二、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問題
1.司法工作存在缺失
由于在司法工作中各種原因導致的誠實信用缺失,直接后果就是出現法人主體資格確認紊亂或者是執行難問題。另外在訴訟過程當中,也會出現誠實信用缺失的情況,例如部分律師為了自身個人利益做假證偽證等,這些都是誠實信用缺失的表現。
2.經濟領域存在漏洞
觀察整個社會環境,各種金融詐騙、集資詐騙等違法現象較為嚴重,市場環境中商品質量出現問題更是頻繁發生,這種逃稅、漏稅等各個經濟債務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十分明顯,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我國社會不穩定、經濟發展變緩也較為突出,還有更多這種誠實信用缺失的問題都制約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發展,對維護社會的穩定也存在一定的影響。
3.法律保障缺失嚴重
目前我國的民商法當中,雖然已經對誠實信用原則做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深入觀察可以發現對于其的下位原則缺乏比較明顯,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市場經濟的發展還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特別是信用市場,由于信用市場還處于建立的初期階段,信用體系與相關工作目前還處于摸索階段,導致市場中各種產品質量問題等不斷出現曝光,而這些問題都反應出法律保障上的缺失。
三、完善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措施
1.加強道德體系的建立
道德體系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中需要我國國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從事司法與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的提高。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應該嚴格要求自己,遵守承諾、講信用,不應該將自身的個人利益建立在破壞自然、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的基礎上。針對從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員,例如律師,其應該通過高度的自我約束建立一個自治組織,該組織可以對律師是否具有職業資格做出決定,其中還包括準入與除名,當然其中還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來規范自治的規則,通過實際的懲罰機制來約束律師出現背離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同時也約束出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個體,發現個體一旦出現違反行為,整個行業內部就會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其進行抵制等,這種通過市場的調整方式使得每個人都能夠自覺地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約束自身的行為。
2.加強立法工作的完善
我國需要在不斷的摸索與前進中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與推動市場經濟,而這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而想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其中就需要民法典,其作為保證社會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中也能夠發揮出一定的作用。民法典的完善,對規范各種交易行為以及保證法院能夠公平公正地處理民商案件提供明確的規則,從基本制度上保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綠色發展。另外從司法方面,我國也需要逐漸向判例方向進行過渡。而這方面的工作更加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法院在判例的過程中應該不斷加強規范調整,可以借鑒國外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
3.逐步提高政府的信用
想要建立一個誠實信用的環境,我國政府應該起到帶頭作用,政府應該維護好市場秩序,為市場提供更多信息與方便服務。例如,部分政府部門在進行相關工作當中應該適當地簡政放權,針對部分繁瑣的辦事程序可以適當簡化,大大方便市民的辦理。
4.逐漸提高失信的成本
觀察國外信用體系完善的國家,可以發現一旦有人信用檔案出現不良記錄,就會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而這也是約束國人守信用的有效方式。但是觀察目前我國的對失信違約行為的懲罰,都存在一定的缺失,而這也正是導致我國出現各種信用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針對這種現象建立一個失信約束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在我國的部分地區已經出現了一些強制手段提高民事執行的執行力。部分地方政府還出臺“限制令”,針對部分人員限制其消費等。另外,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出現了違反限制令的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按照相關程序對其進行罰款或者居留等。雖然這種舉措能夠解決一定的問題,但是從實質上看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完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進行強制執行。針對需要強制執行的,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強制執行法,具體為實行債權憑證制度。建立懸賞公告制度,既人民法院通過公告的形式征集到社會各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旦發現情況屬實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物質獎勵。在物質獎勵的基礎上能夠大大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有效減輕執法人員收集資料的工作量與時間,保證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當被執行人為個人時,應該與家庭成員一起一起向法院進行申報。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其申報的內容就包含了固定資產等各類資產。
5.推行公司人格否認制
在市場經濟當中,公司法人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在此基礎上就應該建立一個現代企業制度,采用有限責任的方式,這種方式能夠有效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唯一存在的較大的缺陷就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因此,針對這個局面就需要建立一個人格否認制。一旦公司法人出現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其應該跳過公司直接追究股東的個人責任。
四、結語
在民商法的體系上來看,我國在民商法上的缺陷就是沒有制定相應的民商法典,我國的民商法目前實行的是“零售制”,并不是先制定相應的法典,然后按照法典的部門實行。我國的民商法存在單行法了并且具有自己的法律格局,這對于我國的民商法來說既是其本身的特點又是它的缺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缺陷有幾下幾點:
第一,對于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還有人權事業沒有發展的很完善,有些東西還不能夠適應。這是因為在進行民商法的制定時,才剛開始進行改革開放,沒有從根本上對舊體制和舊行政制度進行解決,所以說,在法律上還學要有較多的要求和對舊體制的特征,也就是說,對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不能夠完全的適應。
第二,立法體系散亂,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法律規定中有些粗疏的事宜,同時在內容上也不夠健全,國家的行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一些條例、細則、辦法、意見等相關的規定,來澄清和彌補在法律上的空白。這些規定一般缺乏統一的規劃,而且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這就在對民事關系的確立上出現多次立法的現象。
第三,原則性和簡單性還存在空白。一部民事法在確立的時候,都是通過相關部門經過詳細的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司法解釋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可以簡略的民事法律的具體化,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得不對其進行相應的司法立法解釋,過多的司法解釋對現行的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會失去一定的價值,除此之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都會彌補在法律上的空白彌補。
第四,行政化越來越嚴重。我國民商法的行政化傾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民商法的立法中,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民商法立法進行立法的,現行的民商法立法機關,在進行立法的時候其中包含了很多的行政法律法規,這種情形現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卻沒有從根本問題上進行解決。民商法的行政化目前的對民商法的確立有了越來越淺顯的談話,所以對正確的實型民商法規章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同時也像為民商事權利的行駛套上了行政枷鎖。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的關系
經過上述的討論,可以看出,民商法在本質上屬于市民社會的法,它是在私法的范疇上,總體上來說是以主體平等為基礎的,保護商品關系的利益,就是對民事人身財產進行維護。行政法也是為了進一步的保護國家的利益,所以它本身屬于公法,維護國家的權利,經濟法是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就是為了對民商法和行政法二者都不能解決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為了完善國家管理的經濟法,平衡經濟法的運行,最終使以社會為本位,公私兼顧,并且以公為主。
論文摘要:現在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然帶來民法、商法及經濟法的繁榮,最終將建立三個法律部門間的和諧互補關系。在研究外國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中國的經濟法,使其能夠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前經濟法研究存在著幾個基本的理論誤區,它涉及到經濟法與經濟體制的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這一直是法學界密切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認識,將直接影響經濟法概念的理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以及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功能等。
從本質屬性看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第一,經濟法屬于社會領域;第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石范疇使經濟法兼具“社會性”和“經濟性”這兩大根本屬性;第三,它的價值理念以“社會主義”和“社會效益”為核心;第四,它的內容具有強烈的經濟性,其具體制度設計應以對經濟規律的充分認知為基礎;第五,它的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的特征,集中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種手段,為經濟性、私法性、公法性、彈性調整的并用。民法和商法是傳統私法的典型代表,高舉個人權利的大旗,弘揚平等、自由的精神,是規制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與經濟法相比:第一,民法和商法是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個體的權益為其終極關懷,維護著市場主體對“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雖然在“社會化”的思潮沖擊下有所修正,但它“個人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個性與以“社會本位”為其個性定位的經濟法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照;第二,民法和商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以商主體的“營利性”為核心的商事關系,而經濟法以國民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以整個社會經濟的整體協調運行為其關注的核心;第三,從內容體現的經濟性來看,民法和商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性法律,應體現出較強的經濟性,相比之下,經濟法作為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整機制,它的經濟性應充分體現于整部法律之中,而且該法對經濟手段的運用要直接具體;第四,從調整手段上看,民法和商法單一的私法調整手段與經濟法的綜合調整手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從民法、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學角度來看,作為經濟法律主要組成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在作為法律制度的經濟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共同性,主要表現在:第一,降低交易費用。降低交易費用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一切制度的基本作用。第二,提高經濟效益。法律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要途徑是通過法律權利義務結構來影響經濟行為的動機和偏好,進而對經濟主體產生一種激勵機制。第三,促成合作。在經濟活動中,人們之間合作行為較人們之間的競爭,前者對人們的效率更大,即合作總是有效率的。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在這一方面體現為依法使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趨向于一致,并達到合作境地。超級秘書網
筆者認為,經濟關系不可分割,而由經濟關系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則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劃分的。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而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在此意義上,調整對象說才不失為確立經濟法研究領域的基本理論問題。但是,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基本屬性必須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過去簡單的理論筐架進行深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既然為互補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們在發展過程中也相互滲透,存在著一些共同的準則。尤其是形式意義上的各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民法、商法、經濟法規范以及其他部門法規范共同存在于一個法律文件中更屬常見。經濟法研究的重要任務就是從具體的法律規范中抽象出經濟法規范的基本運動規律和與其他部門法規范的普遍聯系,確立經濟法研究范圍。在中國,由于長期以來商品經濟發展不充分,民、商法極不發達,因此,過去我們在計劃體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經濟法并非是以運用國家權力調控和規制市場為己任的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我們所討論的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也只能是表象關系。現在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然帶來民法、商法及經濟法的繁榮,最終將建立三個法律部門間的和諧互補關系。但在目前新舊體制轉軌的情況下,我國的經濟法所經歷的發展方向應是由高度集中到簡政放權,這與西方國家經濟法經歷的從自由放任到國家干預是完全不相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國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中國的經濟法,使其能夠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未來的社會是一個經濟社會,而且是一個知識經濟社會,法律與經濟將更加緊密結合。法律到處都建立在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而且這種經濟利益決定著法律的結構。可以說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經濟成分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可分性。現在把法學和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已普遍存在。那種怕在法律的基因上播種經濟的染色體,或者怕在經濟的基因上播種法律的染色體都是違背客觀事實的。現在是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攜手聯合的時候了,應當在經濟現實與法律規范之間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橋梁。在這里,筆者借用德國學者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束語:19世紀的民、商法,就是20世紀的經濟法。
參考書目:
1.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李正義、俞木傳:《經濟法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論文關鍵詞 民商法 經濟體制 價值體現
一切社會活動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經濟活動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結合體,構成了市場經濟的標準規范,能夠有效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狀態,有效避免市場經濟的局面失控。
一、現階段經濟條件下我國民商法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以市場經濟理念作為指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經濟理念上就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種思想層面的質變,難免會讓人們對新型市場經濟活動產生新的看法及觀念,并且會產生一些不正常的違法行為,因此,建立以市場經濟理念為思想指導的法律法規,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這種市場經濟理念的指導下,民商法應運而生,通過不斷的內容完善,使其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活動運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
所有市場經濟的運行發展都離不開社會法律文明的建設,在我國,法律文明建設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國。而民商法也將依法治國作為其發展的基本理論指導,同時取得了不錯的發展成果。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建設體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尋常,在我國相關立法部門,民商事立法所承擔立法任務最重。從財產利益關系方面到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方針,進而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斷地完善。依法治國基本理論的確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同時提高了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使人們了解民事權利對自身的重要性,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為核心依據
私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經濟法來講具有決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對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權利,其在上下級管理關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顯的強制性。而私法則主要涉及與公法相對的個人方面的利益及權責,特別強調了個人之間相互平等關系,其中民商法就歸屬于私法范疇領域。主張在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則。由此,保護民眾個人的經濟利益,明確經濟權責,實現市場經濟活動的平等公正,就成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二、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價值根本——以人為本
大多數人都具有較強的私利性,而人類的私欲正是通過在社會中的優勝劣汰來滿足的,而這種優勝劣汰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約束,否則就會引起社會混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私欲的體現更為明顯,民商法就是以約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活動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進行,如果沒有人在商品數量個種類方面需求上的變化,商品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種類繁多,經濟體制和經濟關系也不會這樣形式復雜,這也同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斷進行嘗試和創新,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進而創造出更多能夠滿足人們需求的商品。以上這些與民商法相關的內容其實都是遵循一個根本,即以人為本,這也是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所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并不是依靠對未來發展可能性的預測,而是在于人類對現有知識的控制以及對當前發展形勢的把握,只有將當前擁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繼續創造新的文明。而當前所擁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為主體,因此,必須要將人的價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會的發展節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權責以及關系等方面,這也是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根本。
(二)價值核心——市場調節
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即是通過對我國社會中各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通過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將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要求確立下來,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會經濟資源。換句話來說,民商法的價值核心就是在于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市場經濟發展中自由競爭的規律,優化資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同時,該價值取向還應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目標相一致,才能將民商法更好地融入進社會經濟市場中,更便于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職能。
(三)價值理念——自由競爭
為加強市場經濟的平等性,更好地維護民眾的經濟利益,民商法需要將自由競爭納為其主要的法律保護涉及范疇。自由競爭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現為對人民權利的有效維護,這主要是因為權利決定了其在法律層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權利就相當于主體能夠按照自身的意志決定相關利益的歸屬問題,并且由法律保護不受外界力量干涉處分該相關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轉變為自治,需要主體按照自身意志進行自我負責和約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擾、支配,完全由個人決定體現出自由競爭的價值。而自治的實現也需要通過法律行為來完成,而這種法律行為需要通過一定法律制度進行,以保證其規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據自由競爭理念,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市場經濟問題,通過主體的自我意志來確認市場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從根本上發揮自由競爭的價值,從而體現出民商法自身的價值理念。
三、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法保護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
商主體一般指的是商戶個體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規范下,從事的一定的經濟活動,主要以個人或者組織的形式存在,并在從事商事活動的過程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商主體根據從事活動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關系和成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從事商業活動的,按照商法規定進行的都是商事主體,并且具備一定的商事法律關系;相反,一般從事民事活動的,按照民法規定進行的則都是民事主體,同時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確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關系,進而實現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體法律地位確定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順利實現
不管什么商事活動,商主體的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潤匯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夠滿足兩個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夠縮短交易的實踐周期,提高交易的進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通過預先設置規定多種交易方式,不但對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同時也對交易的客體作出了定型。預先設置的交易方式不會隨著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時間、交易的地點的改變而改變。民商法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交易的客體實現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時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各個環節的正常進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確定了短期時效制度,通過縮短交易的時間能夠有效減少交易進行中個環節出現的問題,提高交易進行的順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商事活動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內容上也變得繁瑣復雜同時商事活動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給商事活動增添了很多問題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動進行的風險也在逐年增加,這些風險會使商事活動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過對商事活動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規范,能夠緩解商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度。民商法對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制定了嚴格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同時對交易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詳細的法律制度規定。例如,民商法在企業證券方面做出的相關行情規定,不但保證了商事活動主體的法律效益,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動的安全程度,促進該商事活動的發展運行。
(四)民商法捍衛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