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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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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論文

法律體系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立法保護

一、個人信用征信和隱私權保護基礎理論

(一)個人信用征信的含義

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包含四方面的主體:(1)個人信息主體:(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設立的信用征信機構:(4)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這四方面主體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機構,方面它從信息提供者處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將整理加工后的個人信用信息以消費者報告的形式出售給信息使用者。

(二)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在個人信用征信的整個過程中,第一步是通過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關于相對人的各種信息,并且根據約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給合法的信用征信機構:第二步就是個人信用征信機構通過特定的方式對信息進行整合、分類、加工以及篩選,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關的信用評估報告。這上述的過程中,存在著兩方面的利益,一個就是個人對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隱私權、安全權等,一個就是提供者、征信機構以及社會對個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這兩方面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沖突。

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的沖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個人信息保密權與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征信機構出售個人信用報告之間的沖突;個人信息支配權與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支配;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內部管理;個人信息更正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采集、加工權;個人信息安全權與征信機構對信息的存儲與傳播。

(三)在個人信用征信過程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重要意義

在個人信用體系立法中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現代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經濟,對市場主體征信并將其信息公開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此過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用戶利用便利條件侵犯消費者隱私,成為個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但是我們面臨的現狀是:我國目前在個人信用征信領域對于隱私權保護的立法還很不完善,個人信用系統存在很大風險。從根本上講,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信用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因此,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立法中必須注重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二、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缺陷

(一)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隱私權概念,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人格權加以保護,我國刑法中也沒有設立侵害隱私權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條文中包含了保護隱私權的精神,這就很難形成一個健全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使得個人信用征信中隱私權保護成了無源之水。在個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做了規定。法律上對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全面的。在個人信用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也存在許多問題:盡管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實現了全國聯網,但只向聯網的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還不能向社會其他部門開放。

(二)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設嚴重滯后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規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國家保密法》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哪些征信數據不可以向公眾開放,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發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體的隱私權。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法規是《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和《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一方面立法層次低;另一方面法規只簡易的規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原則和大體框架,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現行法規只注重權利被侵犯后的救濟問題,卻很少關注事先預防,這使得公民的個人隱私權無法得到全面的保護。

2.征信管理機構運作不規范,管理混亂

目前有關個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側重于對征信機構的管理,對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則規制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時全國征信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并不明確,使征信機構管理混亂。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對征信方面的管理權,也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系統。但對征信機構經營管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各征信系統和征信服務機構各行其是。

3.欠缺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界定

對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合理界定是保護信用主體個人信用隱私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征信相關法規、部門規章都對不良信用信息規定了強制公開的期限,但是對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卻沒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其條文中都沒有明確“不良信用信息”定義。《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款項的信息,具體拖欠數額,由市征信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予公布。很顯然這個定義是簡單而粗放的,并沒有對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學界定。

三、加強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的建設首先是相關制度的建設。在個人信用征信體系視野下保護公民信息隱私權,尤其需要填補法律空白形成體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確隱私權作為獨立人格權的地位。在將來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規定,同時還要對信用權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配合個人征信法律體系中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完善:其次,盡快出臺對個人信息權利予以保護的專門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和征信機構不得采集的個人信息范圍。再次,針對個人信用征信行業專門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對散布于銀行、稅務、工商等機構數據的公開制定統一的法律,確保征信機構合法、快速獲得相關數據。

(二)明確個人征信制度申隱私權的具體保護措施

1.明確征信信息的范圍。法律應明確界定征信機構獲取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與信用相關的個人信息應當只限于三類:(1)表明被征信主體信用能力的個人身份信息:(2)表明被征信主體履約意愿的信用記錄和公共事業繳費記錄:(3)影響被征信主體信用評價的處罰記錄。另外還應對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舉。對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違法犯罪記錄,應設立專門條款對有關機關存儲、使用、透露這些信息做出實體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關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個人隱私權。

2.嚴格規范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個人信用服務部門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在法律規范下,通過向合法用戶提供個人信用調查報告以獲取利潤。如果對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規范不嚴,征信機構在利益趨勢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體的隱私權。因此在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嚴格依法規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對法定例外的信息進行征集時須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以保護信息主體的隱私權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規范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信用記錄的條件,除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時應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還應保證當事人對本人個人信用記錄的知情權。

4.明確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征信相關機構的義務。明確個人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信息利用權、個人信息更正權、個人信息權益救濟權等基本權利。同時必須明確征信機構的義務,例如安全保密義務、保證個人信息準確、及時、完整的義務及保證信息主體有知情權和異議權的義務等。

5.完善隱私權的保障救濟機制。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應建立對消費者隱私權的多重保障救濟機制。首先是要建立內部的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進行內部的監督,制定相關的自律制度、進行必要的行業檢查,做到尊重和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目的:其次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針對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機構監管部門,利用國家的權力對相關的市場進行監督,并JJu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再次賦予相關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濟權利,可是使消費者能夠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后就是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對構成犯罪的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征信監管

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國的征信監管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沒有統一的征信監管機構,監管的具體環節程序混亂、監管粗放,無法對信息主體隱私權進行預防性保護。因而完善我國征信監管制度勢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監管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以規范征信機構的設立,監督基礎設施是否完備、人員配置是否規范、執業目的是否合理等,通過限制征信機構的硬性條件來強化對隱私權的保護。第二,征信監管機構通過對征信機構的經營流程,特別是評估程序的監管有效杜絕征信機構對被征信主體做出不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第三,加強對信用使用主體的使用目的監管,設立專門投訴部門,做到救濟的順暢。

法律體系論文范文第2篇

1.1提供全新網絡平臺,有利于購銷雙方更好地掌握需求信息

對于企業,可利用網絡在整個消費過程中,全程關注和跟蹤服務汽車用戶,更加迅速有效地了解消費者對本企業產品的需求與看法,與客戶充分討論個性化需求,進而完成網上定制,更好地滿足汽車消費者的個性需要。同時,還可以通過網絡即時把握市場動態和競爭對手狀況,積極調整營銷戰略,促進市場競爭。對于消費者,只要點擊進入汽車營銷網站,就可以即時充分地了解車型款式等信息,任意地選擇汽車款型,增減不同的配置和挑選不同的外觀色彩,還可以同時對同一品牌不同價位、不同品牌同一價位的各種汽車產品,進行價格、配置和性能的對比,以確保自己買到價格合理、經濟適用的汽車。

1.2縮短汽車營銷渠道,有利于購銷雙方節約成本

汽車網絡營銷采用網上設計、網上宣傳、網上銷售方式,有效地降低了包括場地租賃費等在內的營銷成本,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時,網絡信息制作和傳播簡便快捷,極大地提高了營銷效率。據估計,一般可降低流通成本40%左右。企業可以把這部分實惠直接轉讓給消費者,消費者可以從中獲得更多的價格優惠。在傳統營銷形式下,消費者在購買之前通常會輾轉于各個汽車4S店“貨比三家”,既費時費力,又增加了購車成本。但在網絡營銷形式下,消費者無須到汽車4S店,就可以在網上完成信息查詢等購車手續,只需等待物流配送將車交到自己的手中,真正實現足不出戶買汽車。

1.3網絡媒介即時互動,有利于挖掘更多潛在客戶

汽車企業通過企業網站等方式,為顧客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使客戶真正得到其希望的使用價值及額外的消費價值。用戶可隨時與企業進行互動交流,反映自己的個性化需求和對產品的建議,進行各種咨詢。而企業一方面通過及時響應可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提升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可快速了解用戶需求,生產出適銷對路的產品。通過大量的人性化溝通,樹立企業品牌良好形象,增強客戶對產品的吸引力,實現顧客由溝通到購買的轉變,挖掘更多潛在客戶。

2汽車網絡營銷存在的問題

2.1營銷觀念陳舊,對網絡營銷的認識和投入不足

一方面,大部分汽車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到“e時代”搶占網絡虛擬市場,對企業贏得未來競爭優勢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仍舊把競爭焦點定位在實體市場上。有的認為國內電子商務應用環境諸如社會環境等尚不成熟,發展汽車網絡營銷為時尚早,在網絡營銷方面的建設和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主要是顧客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于虛擬的網絡交易還心存疑慮,認為汽車是一種高價值的商品,還是要貨比三家,現場購買才能放心,真正愿意在網上購車的還極少。

2.2品牌意識不強,重促銷活動輕品牌宣傳

我們知道,只有品牌才能讓一個企業不斷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國外的汽車營銷十分注重品牌的宣傳,而我國的汽車網絡營銷,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重價格促銷活動輕品牌宣傳。從長遠來看,促銷對汽車行業只是短期有益,不增強品牌意識,會讓該汽車品牌湮沒在眾多品牌汽車之中,消費者也容易受其他品牌的影響而背棄,從而使該汽車的市場份額不斷減少。據統計,中國只有一成左右的消費者在換車或者二次購車時只考慮原品牌車,汽車消費者品牌忠誠度僅5%。

2.3汽車網絡營銷人才缺乏,服務功能未能有效發揮

汽車網絡營銷對IT技術的要求較高,如汽車營銷信息的采集、處理與分析,汽車市場調研與管理決策等,都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這就決定了,汽車網絡營銷人才既要懂得汽車知識、熟悉網絡技術,又要具備營銷經驗。而目前的汽車網絡營銷人員不能集三個方面知識于一身,在遇到顧客提出的各種問題時,不能及時有效地滿足客人的需求,服務功能發揮不好,服務質量難以提高。因此,需要大量既懂網絡技術又懂汽車營銷的復合型人才,才能適應今后汽車網絡營銷市場的需求。

2.4物流網絡不完善,配送效率低下

雖然汽車網絡營銷的優勢十分明顯,但同時也對汽車企業的物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汽車網絡營銷需要依靠現代化的物流體系。而我國缺乏社會化的汽車物流配送支持,現有的主體汽車物流模式是汽車企業自建的銷一體化物流,其規模小、設備設施落后、管理經驗不足,物流效率低下,費用過高,導致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汽車網絡營銷存在極大的局限性。

2.5法律制度不健全,顧客缺乏網上購車的安全感

隨著我國在電子商務活動的迅速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網上交易的經濟糾紛問題,計算機犯罪問題,等等。而目前我國在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卻相對滯后,監管體系還未形成,相關標準也不統一,對網絡犯罪的定罪和處罰缺乏依據,對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權益的保護不利。汽車網絡營銷發展所需要的市場環境、法律環境尚不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導致消費者對網上購車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據統計,有52%用戶對目前網上支付沒有安全感。

3汽車網絡營銷發展對策

3.1強化網絡營銷意識,改變傳統消費觀念

雖然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網上購物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網民的追捧。但汽車與普通商品不同,畢竟是一件高價值、耐用性的商品,且汽車網絡營銷又是一種新型的營銷模式,大多數顧客一時半會還難以完全接受這種購買方式。為此,汽車企業首先自身要在思想上重視網絡營銷的作用,充分認識到網絡營銷的廣闊前景,加大對汽車網絡營銷的投入和宣傳,充分發揮網絡營銷的優勢,提高服務質量和商業信譽,比傳統營銷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實惠,擴大公眾對汽車網絡營銷的認知,消除廣大消費者對汽車網絡營銷的后顧之憂,才能引導消費者改變傳統的眼見為實的購買方式和習慣,使消費者真正從心理上接受汽車網絡營銷這一新的營銷方式。同時,汽車企業在網絡營銷中要注重品牌意識,在擴大品牌知名度、提高企業信譽度、完善品牌服務體系上下真功夫,提高汽車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這樣才能有巨大的號召力與吸引力,使眾多消費者拋棄傳統的現場購車觀念,逐漸接受網上購車交易模式。

3.2加強校企合作,共同培養復合型汽車網絡營銷人才

汽車網絡營銷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汽車企業所擁有懂技術、會營銷的復合型高素質人才隊伍。目前,開設電子商務專業和汽車技術的高校很多,但這兩個專業一般互不交叉,導致汽車專業的學生不懂網絡營銷,電子商務專業的學生不懂汽車技術,難以培養出適應企業需求的復合型汽車網絡營銷人才。為此,要進一步加強校企之間的合作,著力培養出一批既懂汽車技術又懂網絡營銷管理的汽車網絡營銷精英,為企業網絡營銷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時也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實現校企互利雙贏的良好格局。一方面汽車企業可通過選送員工到高校深造、委托高校對員工進行培訓等各種途徑,不斷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借助于這批素質高、能力強、業務精的專業人才,穩步推進汽車網絡營銷的發展。同時,企業也可與高校聯手采取“訂單式”人才培養、學生在企業頂崗實習、校企合作實訓基地等多種模式,培養適合自己需求的汽車網絡營銷人才。另一方面,高校要針對企業的汽車網絡營銷人才需求,制定出IT技術、物流知識、貿易知識、營銷知識、汽車知識等相應的課程來培養這類人才,改變目前汽車網絡營銷人才匱乏的局面,以更好地適應我國汽車網絡營銷行業的發展需求。

3.3健全汽車物流配送網絡,提高物流效率

國外汽車產業大力推行供應鏈管理,發展第三方物流。汽車企業專注于自身業務,將物流業務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擔。第三方物流公司采用各種先進的物流技術,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同汽車企業一起提高整體供應鏈的競爭能力。據統計,在歐美80%以上的汽車企業已把汽車物流外包。因此,我國應鼓勵建立一批現代化大型汽車物流企業,完善集物流、商流、信息流于一體的社會汽車物流體系,實現汽車物流配送系統的專業化、系統化、網絡化、信息化、現代化、規模化及社會化,為汽車網絡營銷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3.4建立健全網絡營銷法律體系,為汽車網絡營銷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法律體系論文范文第3篇

隨著軍隊改革與國家發展戰略的不斷推進,我國軍民融合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內容形式由局限于國內的單一對內開展安保警戒、反恐維穩、搶險救災、維護主權等軍事行動衛勤保障,逐步拓展為國內外并重,向外積極參與國際維和、海外救援及國際反恐行動。隨著行動內容的拓展,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任務已成常態。1949年后,我國共發生6級以上地震200多次,其中7級以上37次,軍隊衛勤保障力量積極參與并發揮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來,我軍派出維和軍事人員參與共計24項維和行動,累計3. 6萬余人次,維和醫療隊是我國軍隊參與維和行動的重要形式;同時,我軍衛勤保障力量積極參與阿爾及利亞、伊朗巴姆、印度洋、巴基斯坦、印尼日惹等國際重大地震緊急醫療救援行動。行動的多樣化常態化,要求加快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為更好地實施衛勤保障提供依據。

2 軍民融合特征要求加強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系統性

融合性法律建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僅涉及軍隊主體,法律法規的系統性較好。我國現行的軍事法律和法律規范共17件,軍事行政法規60余件,軍事法規200多件,軍事規章3 000多件,形成一個以憲法為母法,《國防法》為龍頭,條令條例為主體的較為完善的國家軍事法律體系,為軍事行動的有效開展提供法律保障。相較而言,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伴隨各類別行動樣式的不斷涌現而不斷產生和修訂,因涉及主體包括軍隊及地方,在法律體系建設上,存在軍地法律的制定協調融合要求。憲法、國防法、國防動員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中對于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的部分雖有規定但涵蓋面較少,軍地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衛勤保障的任務職責范圍、行動種類、權利義務、行動規則等還需明確。

法律體系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 經濟犯罪

一、概念和特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該《通知》規定非法集資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疑難問題及探析

(一)“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理解與認定

實踐中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掌握不一。很多地方僅僅以集資對象的數量的多少作為社會公眾的判斷標準,認為涉及的人數多就是社會公眾,人數少就當作特定對象來認定。這種認定方式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考察,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還是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往往把對特定的眾多人募集當做公開募集,而把具有公開性募集的故意,卻因為募集的人數較少而當做是特定對象募集。有些地方又過分強調主觀故意的標準,而且容易產生行為人有過向社會公眾集資的供述,就可認定的機械化標準。總之,對社會公眾的認定,沒有從主觀的意圖、行為的對象、行為方式上全面去考慮,因而導致對問題的定性不準確。對于是否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司法實踐中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認定:

1.從募集資金的主觀態度來認定,如果行為人募集資金沒有特定的指向,只要能募集資金,無論從誰那里募集都符合其主觀意愿的,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從募集資金的對象來認定,如果募集資金的對象多數為親友以外的人員,則可以認定其募集資金的對象已經從熟人圈子擴張到社會, 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3.從募集資金的方式來認定,只要行為人是通過向社會散布信息的方式來募集資金,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故意。就是只要行為人是通過向社會散布信息或通過熟人的介紹等方式來吸收資金,并且導致其吸納資金的信息在社會層面傳遞,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故意。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吸納什么人的資金都符合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其行為已不是與特定主體簽訂民事借貸合同,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

幾種特殊情況下是否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界定:

(1)通過親戚、朋友等熟人的介紹進行集資。對此我們認為,可以引進民法上有關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判斷方法,如果行為人發出的是籌集資金要約邀請,任何人根據這一要約邀請向行為人提出提供資金的要約,行為人均會不加區別地予以承諾、接受資金,則可以認定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當如果行為人沒有要約邀請,而只是向不同的個人單獨提出要約,單獨進行協商,即使單獨的個人與行為人原本不熟識,即使不同的個人具有多數性,但由于行為人實施的是針對個人的要約、承諾行為,不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集資對象大多是親戚、朋友的情況,能否認定屬于社會公眾。對此我們認為,應當以行為人與這些所謂的親戚朋友聯系的紐帶是血緣、親情、友情,還是經濟利益為判斷標準。這些所謂的親戚若不是經濟利益的維系,平時逢年過節并沒有什么往來,那只是名義上是親戚朋友,實質上是利益共同體。

(3)通過職業資金介紹人介紹的非法集資。對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職業資金介紹人,從事的就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募集行為,筆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募集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就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無論從何處籌集到資金都符合行為人的意愿,屬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如吳英案就是典型。雖然吳英直接吸存的人只有十幾人,但吳英是通過這十幾人向上百千的下線人員間接吸收存款,況且吳英對下線人員是誰,下線人員有多少,她根本不關心,故其集資行為具有不特定性。

(二)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上的“占有”概念不同于民法上的概念, 是指將已經有權利歸屬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僅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占有權, 而是指行為人通過侵犯他人的占有權實現侵犯他人的所有權。“非法占有目的”應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資者資金的意圖; 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回報投資者的意圖。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不能因為集資款不能返還就一律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可以回報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即使最終因經營不善而導致集資款不能返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第4條第2款在“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之前特別加上“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和“肆意揮霍集資款”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多、涉案地域廣,一旦案發,很容易引發集體上訪,甚至群體性事件,司法人員不能因此就在集資款不能返還時一律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正確理解“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與“非法占有目的”之間的關系。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進行非法集資必然使用詐騙方法,但是,使用詐騙方法并不必然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實際投資的項目不會吸引投資者的目光,于是編造虛假的項目,承諾保本付息,欺騙公共投資的,如果行為人將集資款用于可以回報投資者的經營活動,即使最終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集資款不能返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重點收集行為人實施集資行為之前及集資過程中留下的證據。正如前文所言,通過行為人對集資款的使用、處置來推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因為行為人的抗辯而無效,因此,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應該重點收集行為人實施集資行為之前及集資過程中留下的證據,以證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辦案人員要重點搜集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證據:沒有實際投資或者沒有實體經營項目、計劃而進行集資的;在資金鏈已經斷裂的情況下仍然吸收公眾資金的;雖然公司或企業合法成立,但并未實際經營,沒有相關業務,公司或企業的成立僅為非法集資尋找合法名義的;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然集資、且集資款專用于還債的,等等。

(三)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數額的認定

犯罪數額,是指能夠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以貨幣或其他計量單位為表現形式的某種物品的數量或者經濟價值量。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大量的以數額大小或數額的多少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罪名,據統計約有70 項罪名有明確規定,約有20 項罪名與數額或數量問題有關。因此數額的認定問題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經濟犯罪中,它直接決定著定罪與量刑,是衡量經濟犯罪社會危害性嚴重程度的主要根據。因為,犯罪數額體現了一定的物質財產價值,而侵犯的財物價值是對行為人懲罰的基本尺度。故必須嚴格把關,準確認定。

不同的犯罪形態采用不同的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的共識。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某一特定認定標準,應該為司法實踐所摒棄。概括分析,主要是以下幾種形態下的數額認定問題:

1.基本犯罪形態下的數額認定這種形態下, 我們贊同用犯罪所得數額來作為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數額。

(1)采用犯罪所得數額說符合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內涵。刑法意義的非法占有即為非法所有,因此,對于行為人“返還本息”的數額,表明行為人對該部分款項不具有所有的事實和占有的目的。

(2)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利用經濟合同實施詐騙的,詐騙數額應按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集資詐騙罪應當參照。

法律體系論文范文第5篇

(一)按揭的概念

按揭是英美法中mortgage在香港的粵音譯法。通常,英美法上的pledge與大陸法中的質權相對應,lien與留置相對應,charge則與大陸法系中的抵押相對應,而mortgage則與大陸法中的讓與擔保相對應。一般而言,英美法中按揭(mortgage)是指以土地或動產為了擔保給定的債務的履行或其他義務的解除而進行的轉移和讓渡,按揭的基本意思是:此種擔保可以待此類債務或其他義務的清償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約定。由此可以看出,英國法中的mortgage是一種通過債務人將特定財產權利轉移于債權人而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約定的清償期得到清償的擔保形式,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取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其構成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第一,特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第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確定地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第三,債務人享有通過履行債務而贖回擔保物的權利,同時債權人負有交還財產的義務。其中,獲得一定擔權益的人,稱為按揭權人:而為了擔保而讓與一定財產利益的人,則被稱為按揭人。[1]

(二)按揭的法律特征

在商品房按揭的實務操作中,購房人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交納首期房款,為付清剩余購房款而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以預購的商品房作為擔保,并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等交由銀行執管。購房人既是借款人又是按揭人,銀行既是貸款人又是按揭權人。

1.按揭涉及三個合同關系和三方當事人

首先,三個合同關系是指商品房預售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三個合同關系密切,互相依存:商品房預售是按揭設定的前提,沒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則無法設立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使得預售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任何一個合同的違約都可能導致另外一個合同的履行不可能,這使得按揭明顯區別于其他的擔保方式。

其次,三方當事人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購房人和貸款銀行。具體而言,它們之間存在著這樣的法律關系: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是在建房產買賣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表現在預售合同上;而購房人和銀行之間則存在著兩種關系:其一是借貸關系,購房人是債務人,銀行是債權人;其二是按揭擔保關系,購房人是按揭人,銀行是按揭權人;其三是開發商和銀行的保證關系,當購房人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時,由開發商來代為履行。

2.按揭的標的物是一種期待性利益

由于按揭的標的物并非一種現實存在的不動產,購房人在設定按揭時,還無法取得所購房產的所有權,他向銀行提供的還款保證僅是將來某一時間取得的所有權,即是一種所有權的“期待權”。期待權,指的是權利取得人依據法律能夠確定地取得某種物權(一般為所有權)的權利。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買受人的權利就是一種典型的期待權。目前德國法院判決承認附所有權保留條件的買受人的期待權可以如同物權一樣轉移和負擔擔保,[2]故期待權可以說已經轉化為一種新型的物權形式。購房人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為目的,合同成立后,購房人必須繳付首期購房款,憑此取得開發商將來某時交付房產的權利,雖因條件未成就(房屋沒有竣工、期限未到)而暫不能履約,但其對房屋所有權已經有所期待。在經登記后,這種期待權還獲得了排除相對人或者第三人侵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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