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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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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同

付款合同范文第1篇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 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為此,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數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選購 ____產 __________牌, 車型_____,發動機號為 _______,底盤號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車架號 _____,外觀為____ 顏色的汽車壹輛。

第二條 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輛(小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僅為 提貨的裸購車款,并不含汽車因上牌、上路、營運等其他費用。

2、付款方式: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具體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足額支付汽車總價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幣(大寫) ____ 拾____萬___仠 佰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元)。

②后續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購車款人民幣(大寫) 拾___萬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寫¥:_____元),分個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額 元直至乙方將尚余購車款付清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購車款,占用甲方資金按照有償的原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每月 %的比例結算。即按乙方未付購車款總額乘以占用天數計付給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項,采取先結資金占用費再還購車款的結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購車款的,甲方應予以準許,資金占用費結算至乙方付清購車款的當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雙方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汽車所有的移動,包括提車途中、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汽車的質量、驗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以生產廠家符合國家的全新整車技術質量標準,包括廠家產品出廠前對汽車的部分技術數據和結構變動未作聲明的其他技術指標為準。乙方在收車單簽字時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即視為乙方對汽車質量驗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購買已上牌使用的汽車,其質量和其他技術指標以實物為準。

3、汽車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對該車的車況、配置、部分改裝、規費標準收取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或者相關合同的義務,汽車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4、汽車的售后服務,按生產廠家的規定執行,甲方不承擔售后服務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擔 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 )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 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財產為乙方全部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以及各種稅收、保險費用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稅費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抵押擔保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為其購車提供擔保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反擔保,并另行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4、擔保人在本合同簽字或蓋章的,即視擔保或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條 汽車所有權歸屬和所有權的轉移

1、分期付款期間,乙方未全部付清購車款和其他稅費前,甲方保留汽車的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的汽車所有權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若乙方與他人有訴訟之爭,也與該財產無關。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有義務向他方聲明所使用的汽車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的情況。乙方在使用和經營汽車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因使用汽車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任何虧損,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或者違法行為而被有關機關處罰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獨自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車款及其他相關的費用后,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應當在次月(也可協商時間)將汽車轉籍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保 險

分期付款期間,為減少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汽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并必須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使第三者商業險的投保金額化,甲方予以積極協助配合。其他險種必須根據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足項、足額投保。投保手續由甲方在辦理汽車保險入戶時統一辦理,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單由甲方統一保管并代辦理賠手續。

第八條 汽車轉籍或轉讓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汽車轉籍過戶或者轉讓他人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權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過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車,并授權甲方可將汽車進行任何的處置,處置汽車的價格均由甲方決定,乙方均予以認可。甲方處置汽車的所得的款項可用于直接償付乙方未付清的購車款、各種稅費(含收回汽車后發生的稅費)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因此造成汽車停運期間的任何損失和因收回、變賣汽車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如有剩余,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擔。

1、利用汽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2、逾期支付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達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約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足額第三者商業險的;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汽車轉讓、轉租、抵押等損害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5、乙方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的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權益行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若造成汽車毀損責任事故,影響汽車價值或正常營運的。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款由甲方負責償還。乙方以接收汽車的單據及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費票據為憑,自愿承擔與貸款有關的費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的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付清和未作汽車過戶登記之前,甲方對該汽車保留所有權,乙方只對該汽車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在此期間,乙方有義務向他方聲明該情況,并以乙方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甲方與乙方僅發生汽車買賣關系,沒有義務為乙方提供貨運業務。雙方也未就汽車的使用、經營進行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動,沒有從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車期間,因乙方使用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車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但乙方應及時報告保險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確需甲方派員處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律師費等)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使用、經營汽車期間,汽車的保養、維修費用和營運中應交的稅金、規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使用汽車在營運中出現的貨運糾紛,貨物損失等問題,由乙方承擔有關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

5、當事人在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真實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的三天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相對方。在沒有變動的書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準,通知或函件一經到達通訊地址,不論何種情況即視為送達。

6、甲乙雙方簽訂的與購車的有關合同,包括但不僅限于向銀行按揭貸款、借款、車輛代管合同、協議及委托授權書等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權選擇分別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條 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的,按逾期應付額(本金)×3‰×實際逾期天數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超過30天的,除應支付滯納金外,還應從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執兩份,乙方執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債權債務清償完畢時終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章):_____________

財務登賬蓋章: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付款合同范文第2篇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甲乙雙方就機器的買賣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將機器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買賣價款與付款條件規定如下:

1.總金額人民幣元整。

2.付款方式:

(1)于本合同成立時,即付預付款  元。

(2)余款 元,在交貨試機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攤付。

(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該月的翌月開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應與丙方以共同匯出的名義,匯出支票二十張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機器交付之時。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與方法規定如下:

1.交貨時間為  月  日前。

2.交貨地點約定于乙方的  工廠,應安裝妥當,并先行試機。

3.試機完成后,甲方應將機器交付乙方,乙方則須依第二條第2款第(4)項的約定,將二十張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四條 機器的所有權暫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條所列全部貨款時,再將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五條 機器交貨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機器毀損、遺失時,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丙方與乙方須連帶對甲方保證,對依本合同發生的一切應負債務(除貨款債務外,還包括毀損、賠償債務)負完全支付的責任。

第七條 乙方或丙方若發生下列事項,則與本合同有關的債務無需通知催告,即自動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須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無法兌現,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滯納租稅,或有破產、和解及其他類似判決上的情形的;

3.機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執行等情形的;

4.機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毀損、滅失的;

5.乙方從未支付第二條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違反本合同的事項。

第八條 乙方應根據正確用法使用機器,并由優秀的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 乙方發生第七條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機器的權利,且該機器必須歸還甲方。

第十條 若發生第九條的情形,甲方可對撤回的機器作適度的評估,并將貨款與評估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連同已收取的貨款,抵消債務,如有余額則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需保證機器的性能完全與說明書(如附文)相符,且交貨后一年內自然發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機器交貨后經三個月的,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負所有瑕疵的保證責任。即使交付后三個月內,亦只容許更換機器,因機器故障而發生的損害,甲方不負其責。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乙方的債務,期滿后的賠償金定為日息四分。

第十四條 對于機器,乙方需為甲方辦理由總貨款扣除預付款的余額作為投保火險的金額,并為保險金請求權設置質權的手續,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前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認同本合同各條款所列金錢債務及機器給付義務并載明一旦違約應經受強制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付款合同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分期付款/失權條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

「正文

中圖法分類號:D941.8;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6(1999)03—0184—(3)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保或者鮮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如瑞士債務法規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條也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雖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于法律規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為單務借貸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定辦理為妥。

(三)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換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買受人雖占有并使用房屋,卻不享有所有權,出賣人雖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權,以擔保房款債權的實現。所有權保留擔保方式在很多國家都有規定,我國目前對此尚付闕如,所以,其中很多問題值得探討。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權條款的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權并不即時移轉,故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無需辦理登記。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樣,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核心是既要確保出賣人價金債權的實現,又要讓買受人能確定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分期付款買賣中,由于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完全可能發生出賣人再次出賣房屋而損害買受人的情況。為救此弊,法律上特賦予買受人以房屋所有權期待權,即買受人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價款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同時,為使期待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設有預告登記制度(注:參見崔建遠等著:《中國房地產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頁。),將標的房屋已出賣情事登記于有關登記簿上。我國目前雖無預告登記制度,但可借助登記備案制度(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第2款。此規定雖針對房屋預售合同,似可適用于所有權保留房屋買賣合同中。當然,這有待于法律的認可。)代替。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將該合同及有關文件交存房產機關登記備案,如出賣人再行重復出賣該房屋,原買受人得主張其出賣行為無效。

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194—196頁。)。德國學者Blomeyor教授主張所有權保留為質押說,否認買受人為期待權人,認為買受人仍是所有權人,不過出賣人于標的房屋上有質權存在。此說缺陷在于與當事人保留所有權意思不合,且與法律諸多規定相沖突,未獲廣泛贊同。日本學者鈴木教授認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使出賣人與買受人共有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隨價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漸轉歸買受人。德國Raiser教授力主突破傳統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認可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待權為物權,從而較好地解決了保留所有權條款上的諸多問題。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則認為買受人期待權是“在現行法之體系上,橫跨債權和物權二個領域,兼具債權和物權二種因素的特殊權利,系一種物權,但具有債權上之附從性,系一種債權,仍具有物權之若干特性。”(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201頁。)筆者傾向認為買受人期待權為物權,理由是:物權法所規定物權種類,應依社會需要作出調整,在將來制定物權法時可承認這種特殊物權。而且,買受人期待權借助預告登記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權法關于一般物權的規定。

付款合同范文第4篇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_______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 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_________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_______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_________,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蓋章):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付款合同范文第5篇

生產企業由于跨國貿易的地域性問題,使得產品具有國際性的特點,也就是有些產品是符合國外市場需要的,但是不符合國內市場需要的,因此,如果在跨國貿易中如果一旦出現風險,貨物是很難轉為內銷產品來保護銷售利潤,降低企業財務風險的。所以,大多數企業在接到國外訂單時,簽署合同時一般都會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預付款,但是這個預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應該按多少比例來收取呢,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確實是眾說紛紜,沒有什么統一的理論或是慣例或是法律去約束,充其量會有一些行業規則對生產廠家起到指導性的作用,這種狀況實質上就加大了國際貿易中的財務風險。筆者想結合自己公司的實際業務在這方面拋磚引玉一下,初步地探討一下這個“令人頭痛”的預付款問題。

一、預付款概念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的問題。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也就是說,預付款為允許提供的勞務或產品而預先支付的貨幣。

作為預付款具有如下的特點:

1.預付款的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2.預付款為主合同給付的一部分,當事人關于預付款的約定,具有諾成性,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預付款為價款一部分先付,在性質上仍屬清償;

4.預付款無雙向或單項擔保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一是為了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二是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

二、我司預付款的現狀

1.我司預付款的作用與存在的風險

我司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訂單排產時所預收的貨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著其他條款來約定違約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司收到的預收貨款,就應該屬于預付款的范疇。但是事實操作中,預付款也被我司賦予了定金的角色,因為它的確是被用來作為減少與規避下單生產后,外商毀單撤單的庫存風險,將收預付款看成是對造成毀單庫存車積壓損失的一種補救。

因此,我司對于預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準確,應該是一種預付款與定金性質的混合使用。

這樣,我司的預收貨款在出現違約的時候是應該按照預付款的概念來返還呢,還是應該按定金的概念來承擔賠償責任呢?對于這種不明確的法律術語的運用,在基礎交易中是存在著潛在糾紛風險的。

2.我司預付款比例現狀

目前,我司沒有關于預付款支付比例的相關規定,預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據交易洽談情況由業務員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訂單下預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全款L/C除外,TT訂單中,從最少3%預付,到最多100%全款預付。對于規定預付款下單排產的合同中,大多合同預付款比例在10%-30%之間。從2012年下單生產的46個合同情況來看,10%-30%預付款的合同占總合同數量的52%;但從排產數量看,除LC訂單外,預付比例在10%以下的訂單數量占排產數量的25%,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種方式;全款預付的車輛比例僅為0.71%。

而且我司外銷的訂單產品,大多數為專為國外訂制的特殊產品,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買方違約的情況,我司所生產的產品無法轉為內銷產品在國內消化,也很難在國外第三方國家實現銷售。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只要不是全額預付貨款的合同,就存在著很大的財務風險。

三、解決我司預付款風險的對策

1.針對交易中存在的糾紛風險

此類風險是因為在制定交易合同時,沒有準確引用預付款概念而造成的,所以,不管是這筆款項是用來當作預付款還是用來當作定金,我們都應該在合同中增設條款,明確此筆貨款,在買方違約的時候,賣方不予以返還,以彌補因為不執行合同而造成的財務風險。只有這樣明確,預付款項的用途才能夠避免因為概念引用的不當而導致交易中的糾紛風險。

2.針對交易中存在的財務風險

此類風險從根本上來講,不能單純靠提高預付款比例來解決。因為提高預付款比例會導致銷售數量的下滑,以及降低業務員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的談判能力,增加買方的財務成本與風險,對于買、賣雙方而言并不是一個有效的、雙贏的策略。

從國際貿易實踐出發,關于預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沒有形成國際慣例,所以,制訂一個強有力的預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決于每個公司自己的銷售政策與貿易習慣。

對于我司而言,在保證銷量的大前提下,我們應該從如下角度來思考解決此類風險:

(1)對于不同的產品設置不同的預付款比例。尤其是針對某一個國家專門訂制的特殊類型的產品,如出口伊拉克的產品,因為所需要的產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因此就要爭取到100%的預付款比例。而對于比較靠近國內標準型的產品可以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通過這樣的預付款比例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我司的效益,而且還可以引導外商的營銷方向,有利于實現我司產品線規范化的目標。

(2)評估國家風險,對于風險高的國家要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如敘利亞,菲律賓等。這個要根據國際形勢實時進行調整。

(3)將預付款管理納入到對經銷商資質評價體系中去,對于優質客戶可以適當放寬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經銷商的信用等級制度。

四、經銷商信用等級制度建立

建立經銷商信用等級制度,用以根據客戶不同的等級,賦予不同的預付款比例。這不但有利于經銷商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種激勵制度。經銷商為了獲得更好的財務支撐,會努力按信用等級評估的標準來發展,從而更有利于我司打開更廣闊的銷售局面。

暫擬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信用等級制度的評分標準:

1.構建經銷商資質評價體系。

可以考慮如下幾個參數:

(1)經銷商的財務能力:習慣的支付方式、資金情況、營業報表情況等。

(2)經銷商的營銷潛力:經銷商的網絡寬度、深度、營銷策略組合等。

(3)經銷商所在國家的風險:可以采納中信保的意見。

2.經銷商的營銷能力。

可以考慮如下幾個參數:

(1)經銷商的年訂單量。

(2)經銷商的實際銷售量。

(3)經銷商的違約情況。

(4)經銷商的銷售周期

(5)經銷商營銷產品的標準化比率。

3.經銷商的市場規劃能力。

可以考慮如下幾個參數:

(1)網絡布局策略

(2)產品線布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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