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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服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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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服務報告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內部控制鑒定報告;實證研究;公司特征

中圖分類號:F275

隨著社會經濟環境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需求的變化,財務報告的內容和形式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建立網站披露財務報告,特別是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成為發展的新形式。它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頻率、廣觸及等優勢逐漸得到一些公司的喜愛,很多國家政府部門也鼓勵公司實施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那么,究竟有哪些因素影響公司披露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它們的影響程度又是怎樣的。

1 研究假設

假設1: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關。

假設2:管理層持股情況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負相關。

假設3:聘用的事務所規模大小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關。

假設4:審計意見類型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關。

假設5:公司是否為技術信息業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關。

假設6:公司規模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關。

假設7:公司業績與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關。

2 研究方法

2.1 數據來源

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地址來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基本信息中列示的網站地址,我們按照公司所提供的網站逐家進行了訪問(中小板塊除外)。有效樣本一共是283個。

2.2 變量構造

根據研究的需要,構造了以下變量:

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總指數,包括了內容指數和形式指數,用來衡量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實施情況。這是因變量Y。大股東持股比例,選取了前10名股東的持股比例作為自變量X1;管理層持股情況,出現管理層持股的記為1;否則為0。這是自變量X2;聘用的事務所規模大小,聘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記為1;否則為0。這是自變量X3;審計意見類型,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記為1;否則為0。這是自變量X4;公司是否為技術信息業,若是記為1;否則為0。這是自變量X5;公司規模,選用公司總資產作為衡量標準,這是自變量X6;公司業績,選用資產報酬率作為衡量標準,這是自變量X7。

3 統計結果與分析

3.1 描述性統計

在調查的283個樣本中,公司網站主要設置了公司基本情況、產品服務信息欄、投資者關系、電子商務、客戶服務、人力資源、企業文化等基本欄目。其中,用于反映公司與投資者關系的“投資者關系”欄目,所占比例比較高,而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通常會在這一欄中反映,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有很大一部分公司愿意采用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形式來反映企業財務信息。但有些公司的信息比較陳舊,或者與相關的證券網站做了一個超級鏈接。統計表明,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總指數平均得分為9.80分,與總分(18分)相比較,公司自愿實施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平均程度還不高。

3.2 回歸分析

建立多元回歸模型,對283個樣本進行檢驗,得到的結果見表1。

表1 模型的相關參數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t

Sig.

B Std. Error Beta

常數 3.482 2.426 1.552 .248

X1 .017 .018 .050 .814 .411

X2 1.457 .547 .154 2.647 .009

X3 1.362 .961 .083 1.431 .163

X4 1.384 .805 .107 1.718 .087

X5 .617 1.044 .034 .592 .554

X6 3.443E-11 .000 .118 2.050 .042

X7 2.540 1.913 .085 1.338 .185

分別對各個假設進行檢驗,從檢驗結果來看:

(1)假設1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大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是否自愿實施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沒有顯著的影響。

(2)假設2通過了5%的顯著性檢驗,但是符號與假設相反。即若管理層持股,公司更愿意實施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這違背了我們的假設,可以解釋為管理層持股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解決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問題。

(3)假設3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說明公司是否聘用“四大”對公司是否自愿實施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沒有顯著的影響。

(4)假設4通過了10%的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審計意見的類型會影響到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實施。因為可以通過強化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形式來向市場傳遞公司的利好消息。

(5)假設5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是否為信息技術行業對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實施沒有很大的影響。

(6)假設6通過了5%的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公司規模顯著地影響到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實施。

(7)假設7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公司業績對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實施沒有很大的影響。

4 建議與局限

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頻率、廣觸及等優勢逐漸被一些公司所接受,很多國家政府部門也鼓勵公司實施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但作為一種自愿形式,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建立網站,即使建立網站也不一定披露內部控制鑒定報告,各公司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內容與列報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

即便如此,此調查和分析仍然證明了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實施受到公司特征等信息披露環境的影響。又加之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所帶來的優越性,隨著可擴展企業報告語言的運用,更應該支持鼓勵其發展。一是改進現有技術,建立可擴展企業報告語言的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便于傳遞和有機結合;二是相關證券管理部門的介入,在披露制度上應當加以規范,從而促進網絡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劉金梅.網絡財務報告在我國的應用現狀及問題研究[J].審計與理財,2012(09).

[2]欒曉鵬,于園園,王姣.企業財務信息的網絡披露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15).

[3]許建榕.自愿披露內部控制鑒定報告的影響因素研究[D].海南大學,2012.

[4]李剛,安靜,張超.會計信息化理論研究熱點的回顧與思考[J].會計之友,2011(12).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第3篇

農機購置補貼建議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要求,為進一步提高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和實效性,現就緊緊圍繞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等,征集2021-2023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建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內容

(一)農機專項鑒定產品。根據《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附件1)要求,提出擬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

(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根據《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議。

(三)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圍繞有助于大宗農產品穩產保供、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環節等,提出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補貼機具資質的產品建議。

(四)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提出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圍繞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租補助等,提出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

二、有關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議。各地和有關單位要在認真學習農財兩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二)及時報送材料。各地和有關單位按照《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建議申報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將電子版和加蓋單位公章的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省廳農機行業發展處。按屬地管理原則,農機企業建議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送。

聯系人:黃延珺、茅迎春,聯系電話:025-86263046、86263069,電子郵箱:83856561@qq.com。

 

附件:1.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

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3.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建議材料格式要求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 5月 8日

 

附件1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 實施工作規范(試行)  

一、補貼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2.已通過農機專項鑒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其中,屬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產品,其上傳至平臺的信息還應包括推廣鑒定大綱涵蓋的全部內容。

3.已在本省由鑒定機構實地檢驗,并出具試驗報告,或取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檢測、鑒定、推廣、科研等單位出具的實地試驗驗證報告,或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進行適用性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專項鑒定產品對應的品目: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

2.專家評議。邀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等方面和產業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以及基層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代表組成專家組,按照產品條件,對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進行評議,初步選定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并提出產品所屬機具品目及對應的大綱(包括專項鑒定大綱及其修改單,屬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還應包括其對應的推廣鑒定大綱,下同)建議。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3.審定公示。經集體研究審定后,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實施。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補貼品目、產品名稱及對應的大綱。原則上,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種類范圍應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進行調整。

(三)實施時間。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可按年度調整。具體由各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周期、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證書有效期等確定。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后,按該專項鑒定大綱進行鑒定的產品,其補貼資質最多可延長至其鑒定證書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補貼機具分檔與補貼額測算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的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和投檔等工作總體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開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補貼機具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緊緊圍繞機具的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集體研究確定專項鑒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屬全國補貼范圍內、現行農機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的專項鑒定產品,應在同類產品分檔參數基礎上,增加有關創新性指標參數,并單獨分檔。

(二)補貼額測算。測算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定額,其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測算。對于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審計。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補貼機具投檔。組織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投檔,對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專項鑒定產品,投檔時應同步上傳農機試驗鑒定證書(鑒定類型為推廣鑒定)。對超范圍投送產品及投送品目、檔次錯誤的,按違規行為處理。

三、實施管理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的補貼實施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并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體研究的事項,要有包含參會人員發言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或意見。

(二)及時公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公開資金規模、實施區域、操作程序,以及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強化誠信建設。組織自愿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經銷商管理、銷售價格真實性、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并監督其履行承諾。

(四)做好進度調度。對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按品目及對應的專項鑒定大綱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五)開展抽查監督。委托有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一定比例的補貼產品抽查核驗,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各省要結合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適時提出農機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建議,推動將相關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提出新增相應機具品目建議。農業農村部將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附件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一、試點內容和地區

(一)試點內容。探索對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推動新型農機產品試驗鑒定大綱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提供支持。

(二)試點地區。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范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優先選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基礎好、有較強監管能力的地區,重點向丘陵山區傾斜。

二、試點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屬農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產品,其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型農機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2.成套設施裝備。先進性方面,成套設施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適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合規性方面,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國家、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

(二)品目數量。新型農機產品試點品目數量不超過3個,實行總量控制,調整按年度進行。成套設施裝備試點品目數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三)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并優先考慮丘陵山區需求: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優先考慮丘陵山區農業生產需要,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納入試點的產品建議。

2.條件審查。組織專家對照產品條件進行評估,通過后可初步將其作為選定產品。

3.品目歸屬。對照現行有效《農業機械分類》農業行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產品所屬品目。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4.分類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集體研究確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原則上,新型農機產品分檔參數要包含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成套設施裝備要包含設施種養加工規模、運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類型、配套功率、主體結構、主要設備材質等指標。

5.品目公示。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對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品目信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6.申請備案。公示無異議后,書面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有關要求詳見《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7.公開產品。經備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試點方案、分類分檔和補貼額一覽表、風險提示等。組織新型農機產品生產企業按規定自主投檔,審核公示后公布試點產品。

三、資金規模、補貼標準和兌付方式

(一)資金規模。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資金規模。新型農機產品年度試點資金量按不超過試點省份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安排,其中,補貼資金總規模低于1000萬元的,年度試點資金量可提至最高100萬元; 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試點資金量不超過300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年度試點資金量由各省結合資金供需情況自主確定。

(二)補貼標準。補貼額由試點省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參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確定,新型農機產品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兌付方式。原則上按照“先使用后補貼”方式兌付資金,新型農機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作業量、成套設施裝備核驗合格且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方可兌付補貼,具體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四、監督管理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可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執行,也可采取項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實好信息公開、內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時,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條件審查。充分利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的鑒定大綱信息,做好試點產品鑒定情況審查。規范參與試點的成套設施裝備生產企業基礎條件,保證其能夠為購機者提品加工、建設、安裝等服務,具備一定的售后服務能力,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內容。

(二)強化企業誠信。加強試點產品生產企業誠信審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排查,嚴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參與試點。組織自愿參加試點的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三)加強風險提醒。要公開試點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通過組織產銷企業和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的方式,提示農民群眾知悉產品使用風險,引導理性購買。

(四)開展監督檢查。選擇從事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咨詢、鑒定、造價、監理等相關業務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工程監理專業機構,開展成套設施裝備資金兌付前核驗和資金兌付后抽查工作,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五)做好進度調度。對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各省要結合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制修訂相應的農機試驗鑒定大綱,制定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及補貼辦法,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創造條件。農業農村部將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

附件3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

建議材料格式要求

 

一、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等;二是產品的技術創新特征、對應的鑒定大綱等情況;三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四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表》(格式見附表1)。

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

(一)新型農機產品。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四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新型農機產品)》(格式見附表2)。

(二)成套設施裝備。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等,是否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加快畜牧業、設施種植、水產養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建設標準規范;四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五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成套設施裝備)》(格式見附表3)。

三、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建議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農產品穩產保供、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環節和貧困丘陵山區農機化水平等,是否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補貼機具資質;二是建議品目涉及的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照片、型號、已有產銷量、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等;三是績效目標設置,產出指標(補貼購置臺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戶與企業);四是風險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管理、信息公開等;五是遴選決策過程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建議表》(格式見附表4)。

四、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說明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的品目是否屬于高端、復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的產品,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并圍繞上述特征作出具體說明;二是按調整后補貼額測算比例測算補貼額情況及過程,包含相關檔次平均銷售價格獲取情況等,其中,品目屬于通用類機具的,應說明測算后的補貼額是否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是否在20%以內;三是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前后的補貼額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表》(格式見附表5)。

五、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

建議材料包括:1.建議報告,主要內容:一是試點區域,全省范圍還是省內部分地區等;二是試點機具,具體機具種類等;三是試點內容,具體資金支出創新方向、信息化系統等相關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績效目標設置,產出指標(補貼購置臺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戶與企業);五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表》(格式見附表6)。

 

附表:1.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表

2.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新型農機產品)

3.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成套設施裝備)

4.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建議表

5.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表

6.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表

 

 

附表1

 

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產品名稱

生產企業名稱

建議提出單位

技術創新特征

是否已通過農機專項鑒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機試驗鑒定平臺

組織或開展適用性試驗驗證的單位

產品所屬機具大類、小類、品目

專項鑒定大綱及其修改單

對應的推廣鑒定大綱

分類分檔參數

市場銷售均價(元)

相關企業是否被列入補貼違規黑名單或違規行為尚在處理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注

1

 

 

 

 

 

 

 

 

 

 

 

 

 

 

2

 

 

 

 

 

 

 

 

 

 

 

 

 

 

3

 

 

 

 

 

 

 

 

 

 

 

 

 

 

填表說明: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

附表2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新型農機產品)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產品

名稱

主要產品及生產企業數量

建議提出單位

創新類型

(二選一,打“√”)

先進性證明內容

安全性證明材料

組織或開展適用性試驗驗證的單位

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

(萬元)

相關企業是否被列入補貼違規黑名單或違規行為尚在處理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注

無鑒定大綱

鑒定大綱不能涵蓋

1

 

 

 

 

 

 

 

 

 

 

 

 

 

 

 

2

 

 

 

 

 

 

 

 

 

 

 

 

 

 

 

3

 

 

 

 

 

 

 

 

 

 

 

 

 

 

 

備注: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填報。

 

附表3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建議表(成套設施裝備)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產品

名稱

主要產品及生產企業數量

建議提出單位

先進性證明內容

本省實地應用數量

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

(萬元)

相關企業是否被列入補貼違規黑名單或違規行為尚在處理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注

1

 

 

 

 

 

 

 

 

 

 

 

 

2

 

 

 

 

 

 

 

 

 

 

 

 

3

 

 

 

 

 

 

 

 

 

 

 

 

備注: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填報。

 

 

附表4

  

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主要產品及生產企業

建議提出單位

是否經過專家論證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是否經過公示

年度績效目標

備注

1

 

 

 

 

 

 

 

 

 

 

2

 

 

 

 

 

 

 

 

 

 

3

 

 

 

 

 

 

 

 

 

 

 

 

 

 

 

 

 

 

 

 

備注: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填報,每行填寫1個品目。

 

 

附表5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或檔次

建議補貼額測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層意見

是否經過專家論證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是否集體研究

備注

1

 

 

 

 

 

 

 

 

2

 

 

 

 

 

 

 

 

3

 

 

 

 

 

 

 

 

 

 

 

 

 

 

 

 

備注:本表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填報,每行填寫1個品目或檔次,品目數量累計不超過10個。

 

 

附表6

 

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試點區域

 

試點機具

 

試點內容

(試點基礎條件)

 

年度績效目標

 

預計年度使用      補貼資金規模

(萬元)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第4篇

一、什么是法務會計

目前,國內對法務會計這一概念的定義理論界和實務界各有側重。理論界認為,法務會計是運用會計的相關技能,對未決事項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判斷,為法庭提供證據(美國會計學家G.杰克.貝羅格尼和羅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實務界認為,法務會計是一種通過對財務技能的運用及對未決事項的調查,與證據規則結合的會計學科,它處理財務事實與企業問題的關系,并將結果運用于法律鑒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于1998年在舞弊與法務會計的研討會上提出)。后一種說法更符合司法會計這一稱呼。究其實質,法務會計的核心內容是“研究和解決法律中的會計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法務會計的認識有相當的共性:

(一)法務會計是會計與法律的交集學科

首先,法務會計涉及到會計知識和技能,必須依靠會計工作來了解客戶企業的經濟事項、經營管理和市場運作。其次,法務會計涉及到法律知識,只有熟悉相關的法律條例才可能充分利用專業人員的發現協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戶利益。最后,法務會計必須擁有辨別舞弊的能力和相當的調查技術,缺乏這些技術,就無法發現企業經濟事項中的潛在問題,挖掘出問題的根源。

(二)法務會計的關注點是經濟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會計一直是為經濟服務的。無論是對外提供信息的財務會計,還是對內服務的管理會計,抑或是對會計成果進行監督的審計,和為經濟矛盾提供解決方案的法務會計,會計至始至終都致力于經濟的發展。法務會計對經濟糾紛中存在的會計問題進行分析,調查經濟問題發生原因,確定經濟事件的責任人,必要情況下通過法律手段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以提供專業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法庭作證為目的

一般來說,法務會計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提供專業報告,對涉及經濟事項進行描述,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說明,并提供專業性的法務判斷。法庭可以依據法務會計調查報告及專家意見對經濟事項做出判決,確定嫌疑人應承擔的責任。

二、近幾年會計師事務所法務會計業務的開展

我國法務會計實務工作已在各大會計師事務所逐步展開,業務范圍日益拓寬,不僅涉及訴訟支持、仲裁、財務犯罪調查、欺詐管理等傳統項目,還包括背景盡職調查、電子數據取證、反洗錢等內容。以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為例,法務會計相關業務(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稱之為法證業務)主要包括:

(一)企業及個人背景盡職調查

背景盡職調查包括企業和個人誠信背景調查。事務所提供的針對個人的誠信調查包括關聯公司查詢;個人財產來源查詢;訴訟、監管、處罰、破產等歷史查詢;犯罪記錄查詢;職業聲譽查詢;政黨或政府關系查詢;任何利益沖突相關的查詢如關聯交易等。事務所提供的針對公司的誠信審慎調查主要包括:公司的所有權或股東結構查詢;公司資金資助來源查詢;監管機構如環境法規部門等的查詢;其它相關方面的查詢等。

(二)企業舞弊調查

提供舞弊相關問題的全方面調查,主要包括:員工瀆職;管理層舞弊;非法或未經授權使用公司資產;盜竊知識產權;采購舞弊;非法收取銷售回扣等。調查及取證過程可以通過與審計小組合作進行暗地調查,同時利用技術手段幫助恢復電子數據,尋找目標公司背景資料,尋找資產及追蹤全球資產資金流向等。

(三)訴訟支持及仲裁

各類訴訟支持及仲裁服務包括:評估具爭議性的交易及其影響;評估對手風險;協助準備訴訟需要的文件及證據;在申請賠償擔保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協助;協助律師進行法庭問詢的準備工作;評估專家報告及一般性的訴訟戰略咨詢;保險索賠、專家鑒定和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服務等;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協助法庭了解會計、審計和稅務等問題;對索賠提供證據或對損失進行評估和測算;在業務中斷、收入或利潤損失、專業失職、人身傷害、誹謗和知識產權、以及股東、婚姻、合伙關系和遺產爭議案件中提供專業服務。

(四)欺詐風險管理

事務所運用科技手段,協助客戶公司對欺詐活動進行連續的監控和識別,預防并阻止欺詐及違法行為。相關業務包括:反洗錢合規審核及客戶盡職調查;建立案件揭發機制和防止欺詐培訓計劃;欺詐或不法行為風險查詢;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案(FCPA)專項合規審核;網上商業道德問卷調查;供貨商誠信查詢。其中,專門針對反海外腐敗法案(FCPA)提供咨詢及培訓,如提供FCPA盡職調查、FCPA合規審核、非經常性專項調查及評估(不包括涉及由SEC監管引起的訴訟)、提供FCPA培訓等。

(五)反洗錢咨詢

對制定、審核及評估反洗錢政策的相關部門及系統、機制提供指引及支持,以便在法務、財務及聲譽危害方面保護客戶。主要業務包括:犯罪風險評估;可疑交易及大額交易報告;賬戶的持續監控及定期審閱;員工反洗錢意識培訓;監督、合規、內部審計;為制裁合規需要保存記錄;評估后協助等。

(六)電子取證及數據分析服務

電子取證是指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以符合法律規范的方式方法對計算機入侵、破壞、欺詐、攻擊等行為進行證據獲取、保存、分析和出示。幫助客戶采集和獲取用于司法鑒證的電子數據;保存取證過程中相應的證據鏈;對所采集的數據進行電子法證分析;數據解密還原以及刪除恢復等。除了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其余各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均提供了相應的法務會計業務,如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舞弊和不當行為調查、舞弊風險管理、法證會計技術、企業資訊、爭議處理咨詢、知識產權和履約咨詢、反洗錢咨詢等服務。相對而言,國內排名居前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本土的會計師事務所法務會計業務范圍相對較窄。如2014年國內綜合排名第三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其網站上可以看到有司法協助服務項目,具體業務包括: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等);公司破產清算評估;少數股權利益損害評估。再如2014年浙江省綜合排名第一的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其提供的司法會計鑒定服務,主要業務內容包括票據專案審計、經濟貪污案件鑒定、資產評估司法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等司法鑒定業務等。

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行業規范體系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以來,鼓勵中介機構和符合專業條件的自然人參與司法鑒定業務,并將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統一登記入冊,為注冊會計師等相關專業人員進入法務會計服務市場提供了機會。2005年10月1日起,《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實施,統一的司法鑒定體制逐步形成,更為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使會計師事務所規范法務會計業務,專業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遵從技術規范,否則必須接受相應的法律問責。但是,法務會計行業規范及監管還遠遠不夠。

(一)建立有效的法務會計行業監管機構

一個有效的法務會計行業監管機構應該包括以下部門:第一,資格認證機構。任何從事法務會計服務的個人必須取得法務會計特許資格證書,資格認證機構對法務會計師的資格進行管理,包括考試資格認定、組織考試的進行、資格證書的發放等。第二,技術標準機構。負責建立一套權威的技術標準,作為執業人員的操作規范,控制和提高執業質量。第三,培訓機構。研究、分析法務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狀況和能力需求,提供執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加強法務會計人員的定期培訓和后續教育。第四,科研機構。該機構負責總結實踐中的問題,豐富法務會計理論,為處于發展階段的我國法務會計領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幫助,促進法務會計的有效、協調發展。目前國內法務會計師資格證書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頒發(2015年5月起),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管理崗位培訓認證管理辦公室、中國政法大學法務會計研究中心共同負責。培訓及考試內容包括法務會計概念、法務會計基本理論、財務舞弊問題研究、舞弊調查方法、舞弊審計準則、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法務會計的損失計量研究、會計證據研究、計算機法證學、欺詐調查會計、案例分析等模塊。實際上,該證書的認知度和規范性遠未達到執業資格證書本身應有的標準。

(二)逐步形成法務會計技術規范和執業質量規范

法務會計師的技術規范應包括專業技術規范和精神素質要求兩類。法務會計人員被要求通過分析、解釋并概括復雜的財務和商業數據,撰寫并向法庭呈遞分析報告,提供核實后的會計分析資料,所以應具備的技術要求有:會計和審計知識;舞弊知識;調查技術;法律和證據規則知識;計算機知識。此外,法務會計從業人員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精神及心理素質要求:耐心、恒心和審慎的職業態度;了解個人的犯罪心理活動及舞弊行為動機;預測舞弊可能行為;通過與他們溝通獲得信息、分析信息并提煉證據;在法庭上對事實的陳述能力、清晰表達能力等。執業質量規范應包括全面質量控制和程序控制兩塊。全面質量控制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工作的每一環節都有相對的指導:在業務規模和范圍上符合事務所權限;在組織和部門設置上滿足法務會計工作需求;服務的提供必需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法務會計報告的撰寫內容、描述精準性、意見及結論的得出都應加以規范。程序控制主要是指與訴訟支持有關的程序,應參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的相關規定,對每一程序的實施步驟、實施時間都做相應規范:如何接受鑒定委托;如何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如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答復;如何提供初次鑒定、補充鑒定、復核鑒定、到最終出具司法鑒定的過程等。在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建立法務會計準則,置于中國審計準則體系內,制定法務會計基本規范、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執業質量規范、資格認證和后續教育規范等,使我國的法務會計工作真正規范發展起來。

作者:張英 單位: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張蘇彤.美國法務會計簡介及啟示[J.會計研究,2004.7.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第5篇

為做好勞動鑒定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鑒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開展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工作。

企業要按照隸屬關系,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職工按照京勞險發字〔1994〕48號文件中《北京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分別報送市或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嚴格按職責分工,進行勞動鑒定工作。即:市屬企業及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的病傷職工,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中央在京企業(不含原行業統籌企業)、區(縣)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中央在京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二、嚴格按照國家勞動鑒定的有關政策和標準,對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勞動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勞動鑒定政策和標準為尺度,公正、合理地對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目前,在國家沒有頒布新標準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要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1至4級)》執行,符合1至4級條件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此標準沒有規定的疾病可依據《北京市職工因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能力鑒定標準試行草案》(市勞險字〔1979〕37號)中相關條款進行勞動鑒定,達到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按照京勞社工發〔1999〕42號文件要求對于1997年以前發生的陳舊性工傷人員進行的勞動鑒定,鑒于大部分鑒定工作已經完成,今后采取先進行工傷認定,再進行工傷致殘程度的勞動鑒定工作。

三、企業要加強勞動鑒定工作管理,做好病傷職工勞動鑒定的組織工作。

企業必須重視勞動鑒定工作,加強領導,專人負責,要按照勞動鑒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傷職工勞動鑒定的組織和準備工作。需勞動鑒定的職工,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診斷證明、門診、住院病歷(或病歷摘要)、化驗單、X光片等勞動鑒定病歷資料(要求見附件二),因工負傷的人員還要提供工傷認定和職業病診斷資料。如資料不齊,企業勞動鑒定機構要協助職工搜集有關資料。企業勞動鑒定機構對職工的勞動鑒定病歷資料要進行初審,按照政策和標準嚴格把關,診斷證明明確且資料齊全的,由企業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書面申請、勞動鑒定資料一并報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企業報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無上級主管的企業,可直接報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審核企業上報的勞動鑒定材料時,對無診斷結論或診斷結論不明確、因病辦理退休的醫療診斷結論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或勞動鑒定材料不齊全的退回企業。符合勞動鑒定要求的,由企業負責通知和組織病傷職工,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進行勞動鑒定。企業在領取職工勞動鑒定結論后的7日內要將結論通知職工本人。企業或職工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通知后的15日內,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鑒。

鑒于近期因病鑒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人員較多,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勞動鑒定材料的準備,以便申報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做好原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

為保證原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勞動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按照京勞社養發〔1999〕26號文件要求,各行業系統對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了退休的人員,企業要按有關政策和勞動鑒定標準進行自查,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勞動鑒定材料齊全的,按行業系統將勞動鑒定材料上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職工勞動鑒定。

五、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加強勞動鑒定管理,進一步做好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

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健全工作制度,公開辦事制度和勞動鑒定程序,加強對醫療專家的培訓和管理工作(此項工作另行布置)。在對病傷職工勞動鑒定時,要嚴格執行勞動鑒定標準,每例鑒定的醫療專家不得少于3名,鑒定結論要在3名醫療專家簽字后方可做為勞動鑒定有效依據。

為嚴格控制職工因病辦理退休、退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區、縣勞動鑒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與抽查勞動鑒定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次病傷職工勞動鑒定后,要填寫《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花名冊》(樣表附后),并于15日內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六、公開辦事制度,嚴肅組織紀律,杜絕弄虛作假。

各級勞動鑒定機構,要認真執行勞動鑒定政策,嚴格勞動鑒定標準,充分發揮勞動鑒定的職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勞動鑒定標準為尺度,定性正確,定量準確,保證勞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同時,勞動鑒定機構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堅決杜絕利用非法手段騙取勞動鑒定結論等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從事勞動鑒定的工作人員要為政清廉,以高度負責、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熱情服務的態度做好勞動鑒定工作,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為企業和職工服務。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勞動鑒定結論的企業和個人,一經發現,要通報批評,并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附件一: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程序一、鑒定材料準備階段:

1.企業職工參加勞動鑒定,首先向本單位勞動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鑒定的原因和本人病傷及醫治情況,并提供與病情有關的詳細病歷資料,主要資料包括:診斷證明書,住院、門診病歷(或病歷摘要),X或CT片及報告書,化驗單等材料。

2.企業勞動鑒定機構接到職工的書面申請后,要審核職工提供的病歷資料是否真實、齊全。不齊的,企業要協助做好資料的搜集工作。

3.企業要為資料真實、齊全的職工,認真逐項地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對申請提前因病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對照勞動鑒定的政策標準進行審核,診斷明確,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病歷資料齊全的,方可填寫。

4.企業備齊勞動鑒定材料,上報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審核,審核同意后,企業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無主管上級的企業,可直接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勞動鑒定材料包括:《職工勞動鑒定表》(一式三份),職工書面申請(醫療期滿的職工需附上職工醫療期協議書,工傷與職業病職工需持有《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明確的診斷證明,職工的詳細病歷資料(見附件二)。

二、勞動鑒定材料審核鑒定階段

     1.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復鑒)對各企業勞動鑒定機構上報的勞動鑒定材料進行初審,勞動鑒定材料不齊全的,退回企業。

2.經初審勞動鑒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有關醫療專家對病傷職工分科別進行醫療技術鑒定。企業勞動鑒定機構要派專人按照勞鑒辦指定的時間、地點負責組織安排職工到場鑒定。

3.專家做現場鑒定時,要向病傷職工或企業人員詢問有關的病情,并做必要的臨床檢查。檢查結束后,被鑒定人員要離開現場。專家在認真核對病傷職工的病歷資料后,仔細填寫《傷、病情況鑒定摘要》,形成醫療技術鑒定意見。

4.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有關政策和標準,會同醫療專家討論鑒定意見,形成勞動鑒定結論。

三、勞動鑒定結論通知階段

    1.職工現場鑒定后的次月1~10日,企業勞動鑒定機構人員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勞動鑒定結論。企業勞動鑒定機構須在領取勞動鑒定結論后的七日內通知到職工本人。

2.職工在勞動鑒定后病情有發展的,再次申報勞動鑒定,必須在半年后按勞動鑒定程序進行鑒定。

3.企業或職工個人對勞動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后的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申請復鑒,復鑒程序按照勞動鑒定程序執行。

附件二:勞動鑒定詳細病歷資料患下列疾病進行勞動鑒定須提供以下資料:

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近期不同時期異常心電圖2張以上;超聲心電圖或造影,證明有心臟實質的改變。

2.高血壓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近期心電圖,超聲心動報告;腎功能(BUN,肌酐)化驗單,尿常規化驗單;近期眼底檢查結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檢查;近期的血氣檢查,肺功能報告。

4.肝臟疾病:

半年以上系統治療病歷,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檢查不能少于3次;超聲波檢查或X光檢查及其他檢查。

5.腎臟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腎功能檢查;其它有關化驗,如尿、血、血漿白蛋白化驗單。

6.腦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近半年的系統治療病歷;確診時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檢查及報告書。

7.內分泌疾病:

確診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記錄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驗,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電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檢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歷記錄;確診時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報告書。

9.眼科疾病:

職工的既往病歷及近期一個月的就診病歷;病歷中必須有近一個月內的裸眼視力、矯正視力、驗光度數;必要時提供視野檢查圖、眼壓、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職工的既往病歷;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內的電測聽檢查結果;必要時需做誘發電位檢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統治療的原始記錄;近半年的各種檢查化驗,如:骨髓化驗、血液化驗等。

12.癲癇疾病:

系統、正規治療一年以上病歷,應有發作記錄、服藥記錄;腦電圖異常的檢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專科醫院(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治療記錄病歷或住院記錄。

14.腫瘤疾病:

系統、正規治療的病歷記錄;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檢查及報告書;病理檢查結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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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  名  |性別|  工  作  單  位  |參加工作時間|醫療診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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