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學校安全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從各國學校安全教育實踐中可以看出,雖然各國都根據本國實際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教育策略,但有著顯著的共同點,大家都秉持了近似的學校安全教育理念———“主動安全”教育理念。“主動安全”教育理念核心是突出強調培養人的主動性,強調人的主動性在安全防范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在科技迅猛發展的今天,有一種不良傾向逐漸引起了各國安全專家和教育者的關注,就是人們越來越依賴技術、防護設施來保護自己。汽車安全就是個比較明顯的例子,人們越來越迷信汽車廠家的安全技術宣傳,諸如碰撞星級、安全氣囊、ESP 系統等,認為依靠這些安全設計,駕駛者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正是這種錯誤觀念才埋下災難的種子,很多車禍的根本原因就是駕駛者主動安全意識的降低和缺失。安全專家和教育者都認為,技術防范始終是一種輔助,是低級防范策略,它只有與人的主動性防范結合起來才有意義,發揮人防范的主動性才是高級防范策略。學校安全教育之所以意義重大,就在于它建立了和發展了人的防范主動性。“主動安全”理念下的教育實踐表現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其一,著重培養人的主動安全意識和主動安全行為習慣。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這方面教育實踐,這是“主動安全”教育的核心內容。從英國的小學生守則中,我們可以看到,十條內容雖然不多,但幾乎全部都是安全教育的內容,而且非常具體,通俗易懂,例如“……5.不喝陌生人的飲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6.不與陌生人說話;7.遇到危險可以打破玻璃,破壞家具;8. 遇到危險可以自己先跑;9. 不保守壞人的秘密;……”安全教育(有學者也認為是“生命教育”)可以說是英國人受到的全部教育的重要基礎和開端。其二,積極運用多種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輔助,以人為本且不斷改進。隨著安全防范技術的進步,技術手段既成為安全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成為安全教育的重要輔助。法國在學校中推行了校園安全監測系統,監測項目細致,且系統和數據庫不斷升級。監測系統及其監測評估結果,既是學校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對教師、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最好教材,可以將教育培訓活動與實際問題的解決緊密結合起來。日本還專門開發了保護學生尤其是低齡學生的安全防護設備,如帶 GPS 定位功能的安全報警器、手機、隱蔽的發射裝置等。教師和家長經常輔導孩子使用這些設備的方法,輔導的過程就是有效的安全教育過程。其三,制定具體可行的法規、制度、標準等,保障安全教育及成果的落實。美國是依法保障安全教育的典型,奧巴馬政府延續了《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NCBL)關于學校安全的年度公告制度,要求各學區對校園暴力事件進行詳細統計,并公布結果。該法規定,各州必須對“長期處于危險境地的學校”作出說明和認定,保證學生的知情權。這與法國的校園安全監測系統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且上升到法律保障的水平。美國學校都嚴格執行門禁制度,對來訪接待和學生外出都嚴格審查和登記。這對學生是很具體的安全教育,讓學生懂得,服從學校的管理制度自己才是安全的,服從管理也是有利于自護的良好行為習慣。
二、我國學校安全教育需要改進和創新
我國學校安全教育,在改革開放以后逐步發展起來,特別是近十多年來,在學校安全教育實踐、安全防范技術、相關法規建設等方面都取得較大成績。國家教育部 2006、2007 年還先后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有了明確的指導。但是,與世界學校安全教育理念和實踐的主流比較,我們仍存在差距。比較突出的不足是,我們的學校安全教育理念還沒有跟上“主動安全”理念的主流,安全教育實踐沒有充分體現“主動安全”理念的重點,大多還停留在“應急”的層面,有些初步體現“主動安全”理念的教育實踐還需要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改進和大膽創新。首先,法規制定方面。我們的法規條文相對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是以教育部令的身份下發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其第五章安全教育的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這值得商榷,消防安全教育是必須做好的,而且要特別重視學生的實踐體驗和技能訓練,沒有條件也要結合實際創造條件做好。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這要求太低,一個學期(半年)1~2 次,這很容易使演練流于形式。《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關于安全教育講的相對更具體可行,但《綱要》又沒有法律效力,只能靠學校自覺,實際沒有保障。這種狀況顯然需要改進。筆者認為,需要在國家法定課程中明確納入安全教育的內容,保障課時,嚴格考核,可以和“品德課”“、體育課”結合。各地政府還要明令增加學校安全演練的內容和頻次,并監督落實和考核。其次,教育實踐方面。目前我們的學校能落實的安全教育比較不足,多數都是“應急”或“應季”的提醒式告誡,如寒暑假前,學校發給家長一些注意交通安全、防止溺水等告誡通知。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就要進行比較系統的體現“主動安全”理念的教育實踐。筆者建議,要重點做好幾個方面:其一,要明確學校安全教育的領導和指導,建議設置專職負責安全管理教育的學校負責人,專門指定公安、消防等專業安防人員作為學校安全教育的協調指導人,而且這些人員任期 4~5年,其工作情況納入本人業績考核。其二,統一編寫具有專業水準的、符合“主動安全”理念的、適合各地實際需要的安全教育計劃和教材,由品德課、體育課教師分別負責知識和技能教學,期末嚴格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學生操行檔案。安全教育教學情況也納入學校工作考核指標,并加大其權重。其三,加強學生安防演練,規定每月都要安排學生不同專題的安防演練,各地政府要明確要求社會有關單位給予演練大力支持,并監督年度演練計劃、演練過程和演練效果。再次,安全技術輔助方面,要加大投入,強化支持系統建設。筆者認為,加大投入不要只想到為學校添置安防設備,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會支持下為教師、學生和家長建立安防學習和實訓的支持系統。這個系統應該是在社會各部門發揮優勢、密切合作下建立起來,可以在國家安全、國防、公安交通、消防、衛生、食品安全、環保等社會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整合和開放各種資源,建設多種安全教育專業學習和實訓基地(國防基地、消防基地、交通基地、防疫基地、環保基地等),并逐步形成相互配合的安全技術支持網絡和以此為基礎建立的信息服務系統,為學校安全教育提供全方位高層次的技術支持。
作者:李強
論文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法律關系歸責原則構成要件
近年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也與日俱增。受害學生家長動輒向學校索賠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有的家長為了達到高額賠償目的,甚至采取各種手段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這種情況,不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發展。加上部分高校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理解不當,以及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識出現失誤,導致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承擔了諸多不應該承擔的責任,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浪費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這種形勢下,迫切需要正確認識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好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1.“監護關系說”
這一觀點認為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1)“監護關系說”于法無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據此,有資格成為未成年人監護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其他親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學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確規定。
(2)監護關系說不符合實際,不能解釋多數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法律制度,田瞼由此可見,監護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國高校在校學生絕大多數都已經年滿18周歲,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學生入學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勸其退學。因此,主張高校與學生之間是監護關系在現實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2.監護關系轉移說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最高院司法解釋《民通意見》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有人據此認為,監護人將孩子送到學校,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就轉移到了學校。但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通過委托,將監護職責轉移給被委托人。家長如果要把監護職責轉移給學校,那么雙方之間就要達成一個監護職責轉移的合意或者契約。現實生活中,沒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學生人學時與家長就監護職責轉移問題達成任何協議。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學生的監護職責不可能從其監護人轉移至學校,除非校方與監護人之間簽訂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合同)。
3.合同(契約)關系說
所謂合同關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主體間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而進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本質上是合同關系。在整個教育過程中,學校與學生及其監護人是平等主體,學生交納學費,學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服務。雖然高校在授予學士學位時被授權履行行政職能,但從總體上看并不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這一本質。當然,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同一般的合同關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到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所以,筆者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關系是“特殊契約關系”。對此,筆者將在后文加以論述。
從以上分析可見,多數家長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應該對學生承擔監護責任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認為監護人把學生送到學校、監護權即轉移到學校,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的任何傷害或實施的任何傷害,學校都要承擔責任的觀點于法無據。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要準確把握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首先要準確把握學生傷害事故適用的法律。如果學生傷害事故適用合同法,那就應該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如果適用侵權法,則一般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1.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適用的爭論
(1)觀點一:學生在校傷害事故適用合同法
有人認為學生或監護人與學校簽訂教育合同,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該按照合同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看法,有待推敲。學校雖然和學生或監護人之間成立契約關系,但這種教育培訓契約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內容并不是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生進行教育。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規定,可以視為高校和學生之間契約的當然內容,雙方都要遵守。從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看,并沒有要求高校對學生一切傷害事故承擔責任。學校和學生之間也不存在有關傷害事故責任分擔的約定。換言之,合同內容中并不包含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條款,無法適用合同法解決學生傷害糾紛。第二,學生對學校提供的教育并沒有完全支付對價。對于一般合同而言,雙方應該遵循公平原則,各自支付相應的對價,但學生繳納的學費并不是其受到學校教育服務的對價。僅靠學生的繳費并無法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學校相當比例的資金來源仍然是國家投資即財政撥款。
既然學生支付的費用只是學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費用,學生或監護人就不能要求學校對學生一切傷害事故承擔責任。學生并沒有為學校對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護支付對價。對于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監護人沒有理由要求學校按照合同法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三,作為合同一方的學校具有公益性質。學校是一種公益性非營利性機構,擔負著培養青年的艱巨任務。學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則,對學生一切傷害提供完全的賠償。如果這樣賠償,很多學校都將走向破產,最終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因而,在處理學生在校傷害事故時,不能根據合同法的無過錯原則追究學校責任。
(2)觀點二:適用侵權法
首先,根據對學生和學校關系的分析,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適用侵權法是適當的。其次,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立法機關正是通過侵權法來處理學生傷害引起的糾紛。例如,《民通意見》第168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對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而該條正好處于《民通意見》第五部分法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之中。由此可見,司法機關是通過侵權法解決高校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對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賠償做出約定,更明確表明司法機關對學生傷害事故適用侵權法的態度。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38、39、40條對學校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2.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唧由于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糾紛適用侵權法,而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一項基本歸責原則。。因而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就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一點得到司法解釋和有關法律的確認。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39條、40條明確規定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學者主張學生傷害事故也適用公平原則,對此筆者持否定態度。所謂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的補償。[41v43對于學生在校傷害事故處理,法律明確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學校無過錯的,學校即無責任,這樣也就排除了適用公平原則的可能性。至于有學者指出,如果學生實施使學校受益自身受損的行為時,學校不予賠償,則顯失公平。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學校對實施使學校受益自身受損行為的學生不存在賠償,因為學校沒有過錯,無過錯即無責任,這是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其二,學生在實施使學校收益自身受損行為時,學生可以通過債法上的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獲得學校補償。
三、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有可能承擔責任。是不是只要學校存在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符合哪些要件,學校對學生的傷害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要求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者事件對他人財產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學生傷害事故中,必須存在學生受到傷害的事實,包括身體權、生命權等人身權受到傷害以及因人身權受到傷害帶來的財產損失。如果學生不能證明受到傷害的事實,則無權請求學校賠償損失。
2.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聯系。學生傷害事故的因果關系,就是指學生的傷害是學校行為、學校教職員工的行為,或者學校的設備設施造成的,則可以認定學生損害與學校之間具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無。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認定學校侵權責任時,必須考慮學校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學生傷害是多個原因集成的結果,那么學校按照其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道德和法律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對于學生傷害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所以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證明學校存在過錯。如果學校沒有過錯,不管學生遭受多大損害,從法律角度說,學校都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過錯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有: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的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的違背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違背基本道德規范的行為;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造成學生傷害的情形。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學校或教職員工有過錯。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正當的法律授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過錯。譬如,輔導員對不遵守校紀校規的學生進行正常的、適當的批評教育,導致學生離校出走或采取其他過激自殘行為,不能認定輔導員有過錯。除非輔導員批評教育手段粗暴,有體罰或侮辱學生人格等不當之處。
四、降低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法律責任的對策
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該最大限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同時,可以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1.加強對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學校應該對學生加強校紀校規教育,特別要強化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為學校沒有對學生進行必須的安全教育導致學生發生安全事故,則可以認定學校有過錯,并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學生仍然違背安全制度導致傷害,一般可認定校方無過錯。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校園建設。高校在校園建設、教育教學設備添置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即使學生出現有關事故,因為學校沒有過錯,學校在法律上也就沒有責任。譬如,兩學生在四樓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學生墜樓身亡。如果欄桿的建設強度、高度符合國家標準,則學校對學生的身亡不負責任。反之,學校存在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過錯,則要對學生墜樓承擔法律責任。
3.恪盡職守、避免過錯。學校教職員工一定要嚴格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學校規定的職責。并要認真備存履行職責的有關材料。如果教職員工沒有履行法定或者學校規定的職責,則可以認定存在過錯,從而導致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高校集中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時間隨著年級的增加而減少,其中,大一時進行集中安全教育的時間最多。高校集中開展大學生安全教育的時間(最多選3項)由高至低的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分別為:大一時(87.3%),大二時(58.4%),大三時(45.4%),大四時(14.9%)。高校每學期集中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次數不多,但普遍重視重點時期的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這與相關研究結論一致[3]。大學生認為,高校每學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的次數:0次(占32.7%);1-2次(占51.6%);3-5次(占13%);6次以上(占2.7%)。72.1%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強調節假日期間安全教育”;62.4%的大學生認為“看到安全隱患,輔導員及時提醒大學生”;55%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在大型活動前向大學生介紹安全須知”;52.4%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及時通報安全事故、危機事件訊息”。
老師是大學生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組織者,電視廣播、網絡等現代媒體也成為大學生進行安全學習的重要渠道。大學生進行安全學習的主要渠道(最多選3項)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老師(63.7%)、家長(47.2%)、電視廣播(32.6%)、網絡(30.2%)、報紙刊物(28.6%)、朋友(27.9%)、同學(14.3%)、其它(9.5%)。其中,輔導員是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組織者,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見表1)。同時,安全專職教師和保衛部門老師也承擔著部分安全教育工作。這與相關研究的調查結果相一致[4]。培養大學生的防范意識是當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題。大學生認為,高校開展大學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最多選3項)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防范意識培養(79.3%)、責任意識培養(39.3%)、教授法規知識(28.1%)、急救技能培訓(27.1%)、自救技能培訓(26.5%)、教授應急知識(17.5%)、心理教育(15.9%)、身體訓練(13%)、其它(7.2%)。人身安全和防災知識是當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點內容。高校傳授安全知識的主要內容(最多選3項)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人身安全(72.4%)、防災知識(53.8%)、國防安全(29.2%)、心理安全(27.1%)、消防安全(26.8%)、財物安全(24.7%)、交通安全(15.6%)、網絡安全(5.6%)、其它(5.6%)。
課堂講授、模擬演習是當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大學生認為,高校開展大學生安全教育的主要組織形式(最多選3項)由高至低的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依次是:課堂講授(57%)、模擬、演習(50.4%)、專題講座(49.1%)、櫥窗、標語宣傳(28.9%)、文體活動(19.6%)、網站教育(14.3%)、安全知識考試(8.8%)、個別指導(7.7%)、其它(11.7%)。很大一部分大學生根本接觸不到系統的安全教育。這與相關調查結論相一致[5]。在調查中,29%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將大學生安全教育納入學分制”;37.6%的大學生認為“應該將大學生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49.6%的大學生認為“應該有安全教育方面的教材或資料”。40%的大學生參加過大學生安全技能培訓;33%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定期舉行消防演習”;26.9%的大學生認為“學校開展過避震演習”。33%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應該有大學生安全教育網站”。50%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建立了與大學生安全教育相關的學生組織”;45.5%的大學生認為“向學長學到了很多安全常識”。
該模式以傳授公共安全的系統知識、預防大學生出現安全事故為目標,以傳統的課堂講授、專題講座和警示標語為主要組織形式,其著眼點在于充分挖掘大學生的記憶能力、推理能力與間接經驗在掌握安全知識方面的作用,使學生能比較快速有效地掌握更多的安全信息量。該模式強調教師的指導作用,認為公共安全教育是教師到學生的一種單向傳遞的作用,非常注重教師的權威性。該模式能夠以最小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取得最大范圍的教育效果。調查發現,該模式是師生比較認可的主流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認知模式在過去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在當前和今后的一段時期也將占據重要的地位。現在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正從傳統向現代化演進,即從向學生被動傳授安全知識模式向學生主動需求安全知識、技能和素養模式轉變[6]。
關懷模式該模式是大學生在輔導員、心理健康指導教師等實施者的指導下,解決面臨的公共安全問題,以損失最小化為原則盡快擺脫個人處境不利的局面,從而提高大學生公共安全理論與技能水平的模式。該模式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老師從關愛出發,給予大學生必要的一對一咨詢輔導。接受咨詢輔導的大學生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存在相同問題的一組大學生。該模式在出現社會危機事件和大學生安全問題時比較常用。與其它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相比,該模式從人本主義出發,注意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具有關心呵護的情感性、對癥下藥的針對性、民主交流的平等性、保護隱私的隱蔽性、工作時機的隨機性、工作方法的靈活性、教育效果的實效性等突出優勢。但該模式需要教師擁有很高的組織能力和業務水平,需要教師非常敏銳地觀察、把握當前的公共安全形勢和大學生的發展狀況,針對不同的學生、學生的不同情況進行輔導,從而避免出現講解多于啟發的局面。因此,該模式很難在大學生中大面積開展。體驗模式該模式是把大學生公共安全教育放到整個社會視野中,以提高大學生在緊急情況下的自救和救助技能為目標,以預防火災事故、地震逃生和避免踩踏等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為主要內容,以模擬演習、跨領域的警校合作和校外大學生“安全教育基地”等為主要組織形式。該模式強調安全教育實踐,是當前高校中普遍采用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也是比較受大學生歡迎的一種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該模式可以促進大學生對公共安全從理性認識到感性認識的內化過程,“可以使學生設身處地、身臨其境地感受諸如火災、地震等安全問題,增強廣大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和防災避險的能力。”[7]但是,該模式需要依靠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支持,不可控的影響因素較多,因此在教育實踐中實施的難度較大。復合模式#p#分頁標題#e#
在教育實踐中,單一類型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并不多見,上述三種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的組合方式比較常見。例如,“空氣式”大學生安全教育模式,強調新生接待員“口口相傳”的安全教育,逃生演練等內容[8],體現了關懷模式和體驗模式的復合特征。再如,“逐層傳遞式”安全教育模式,是只針對班團干部開設大學生安全教育課,再由班團干部向普通同學傳達講解的教育形式[9],同時具有認知模式和關懷模式的特征。還如,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包含安全素質的教學模式、安全素質的實踐模式等內容,強調將安全素質教育納入教學體系,將安全防衛教育融入高校體育教學[10],體現了認知模式和體驗模式的特征。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認知模式、關懷模式、體驗模式和復合模式等四種理論形態,哪一種更適合高校,這涉及到一個選擇的問題。在選擇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時,高校要堅持以下原則:科學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就是要堅持科學精神和科學態度,運用科學的方法,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和客觀事實。在模式的選擇時,高校必須遵循大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公共安全的學科發展規律。同時,高校必須結合學校的客觀實際。高校不同的歷史、不同的學科、不同的規模、不同的辦學理念和不同的校園文化,決定了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的個性化和多樣化特征。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如果與學校的環境條件相適應,使之能夠有效地實現高校安全教育的目標,那么這個模式便是可行、有效的。
(一)中小學學生網絡安全防范意識薄弱,不良信息肆意傳播
中小學學校網絡的主要用戶是在校學生,他們對網絡安全不夠重視,法律意識也不是很強。對網絡新技術充滿好奇。在好奇心的驅使,在網絡中隨意瀏覽網頁和訪問陌生網絡地址,致使電腦受到病毒、木馬有害程序的攻擊而導致數據丟失、機器癱瘓,還會傳播一些不良的文化,影響到學生的學習和生活。
(二)校園網網絡病毒廣泛存在
校園網與internet相連且速度快和規模大,在享受internet方便快捷的同時,也面臨著來自internet攻擊的風險。網絡病毒的危害性是極大的,其傳播速度快,波及范圍廣,造成的危害都是很大的。病毒侵入某一網絡以后,根據其設定的程序,有效地收集相關有價值的信息,然后通過自動探測網內的其它計算機的漏洞,進行攻擊。
(三)校園網管理存在問題
很多學校的網絡管理員的都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基本可以勝任本職工作,但是可能是學校對網絡安全不是很重視,或者因為個人某些方面的原因,造成工作熱情不高、責任心不強,所以很少花心思去維護網絡、維護硬件。同時學校對學生的網絡規范使用教育也缺乏足夠的宣傳力度,還有的學校缺乏必要的網絡信息監控措施,允許學生通過校園網直接訪問互聯網,導致一些學生無意的接觸到大量的非法網站,不但造成數據和信息的丟失,而且嚴重影響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同時也對建立和諧校園產生不良影響。
(四)校園網管理技術較為單一
當前,很多的中小學校都只是依靠單一的技術或者獨立的安全產品來保證校園網絡的安全。隨著網絡安全風險的逐步提高,當校園網絡受到安全隱患時,這些較為獨立的安全產品一般會各自為戰,使得原有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很難滿足目前中小學校校園網對于安全的需求。
(五)校園網維護存在問題
維護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并且很困難,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然而大多數學校在校園網的設備投入和人員投入很不充足,有限的經費也往往主要用在網絡設備購置上,對于網絡安全建設,普遍沒有較系統的投入。
二、如何加強校園網絡安全管理
(一)加強學生的網絡安全教育和管理
中小學學校要對學生進行網絡規范教育,使學生充分認識到網絡的利與弊,同時學校也應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進而減少網絡犯罪行為。中小學學校應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正確的指導學生多從事一些有益身心的社會活動,避免學生迷戀于虛擬的網絡,迷失了自我。只有這樣,才能凈化網絡環境,培養學生的自律意識,使網絡在學校的教育工作上,發揮其積極作用。使網絡更好的服務于教育,服務于信息科技的發展,服務于社會的前進。
(二)制定可行的校園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整個校園網絡的安全有效運行,制定出可行的校園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一個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制定統管全局的網絡信息安全規定;
2)制定激勵制度,增強網管人員的責任心并激發網管人員的工作熱情;
3)加強網管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工作,從技術上提升他們對網絡攻擊的應對能力;
4)學校其它專業也應安排網絡安全基本知識的教育,普及非計算機專業師生信息安全知識的教育;
5)加大網絡安全建設的資金投入。
(三)對學生實施上網行為管理
在教學開放網絡的同時,使用網絡行為管理軟件(例:海蜘蛛軟路由)進行管理。如設定網頁關鍵詞過濾;過濾具有不良信息的網站;控制學生所上的網站。做到不允許的網站不能訪問,一旦學生訪問不允許訪問的網站時,強制跳到預定的網站。真正達到允許上的網學生能上網,不允許上的網學生不能上網。
(四)實現域用戶身份認證的過程
在校園網提供更高層次服務時,對于用戶身份的認證及其服務權限的管理需求也在不斷提高。以前較為獨立的系統很難達到身份認證的需求,因此需要一個完備的系統,對整個校園網用戶進行身份的認證和管理。配備網關認證流控設備,要求所有的內網用戶假如想要訪問外網都需要進行用戶認證。對非法接入的用戶和設備應該嚴厲打擊。這種辦法不但可以確保網絡的安全性,同時還能夠很好的提升網絡帶寬的利用率,極大的提高了效率。
三、結語
一、樹立德育教育和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一)學校管理過程中重視德育教育,確立人本管理理念
傳統的小學教學管理中總是以剛性管理方法為主,缺乏一定的彈性和自主性,管理者往往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思考問題和分配任務,教師則多以遵守和執行為主,缺乏必要的自,整個管理機構呈現金字塔式、由上而下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的弊端就是學校教學工作較為呆板、僵硬,不利于學校的長遠發展。因此,在新課程的改革中,要求學校管理人員應該以人為本,重視德育教育在教學管理中的作用。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在教學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小學管理人員應該重視教師的地位,給予教師一定的自,充分發掘每個人身上的優勢,通過多種方法鼓勵其積極、主動地完成教學任務,正如著名管理學家彼得•杜拉克曾說的那樣:“用人不在于如何減少人的短處,而在于如何發揮人的長處。”相比較于剛性的管理方法,德育教育通過個人品德、修養等內在品質影響他人,采用協商等方法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這樣不僅能使學校的工作氛圍更加融洽,也有利于教師積極參言獻策,有效提高學校的整體水平。
(二)實行科學民主化管理,優化制度建設
小學管理工作不能僅僅憑借過去的管理經驗,完全憑借個人經驗進行主觀化管理方式,而是有其科學性的,科學合理的管理模式加上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才能使管理工作進行得更加高效、順利,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實施。在新課標實施的背景下,學校管理人員的專業化素養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學校的決策和發展,因此必須具有專業化管理知識,實行管理、指導、評價等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民主化管理要求管理人員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到學校管理工作的討論中來,開展多種參與式、研討式的教研活動,解決教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升整個學校的教學水平。另外,學校制度的優劣也關系到教師主動性的發揮,因此,要給予教師一定的自,破除那些束縛教師發展的傳統規章制度,制定適應學校發展的新型規章制度,使之符合教師的成長需要。
二、加強小學安全管理措施,打造和諧校園
安全管理是小學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和諧、安全的校園環境是保證學生進行學習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小學生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對安全的認識能力還不足,防范意識相對比較差,也更容易受傷或發生安全問題,因此,作為學校的管理人員,一定要高度重視安全問題,如體罰事件、食物安全衛生問題、學生踩踏事件和火災等,都是需要重點預防的,切實保證小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其健康、快樂的成長。小學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學校應重視校風建設,減少或基本杜絕打架斗毆事件的發生。一個學校的校風直接影響到學生的言行舉止,良好的校風能夠培養學生養成謙虛謹慎、積極進取、團結統一等優秀的道德品質,學生身處于這樣的學習氣氛下,自然會遠離不良社會風氣的侵襲,打架斗毆現象也沒有了發生的土壤;其次,學校管理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校園規章制度,明確哪些行為應該被獎勵,而哪些行為應該被處罰或者絕對不允許,有了這些行為依據,學生才能明確行為的后果并引起重視,而管理工作者才能清楚各自的職責和責任,一旦發生意外事件時必須分清責任,嚴肅認真處理,以示警戒。最后,學校應建立安全預警系統,對學生定期實施安全教育。例如,學校應具備必要的火災防御系統,安全出口標示和緊急急救藥品等,還應該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安全逃生演練,通過各種措施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盡量將意外傷亡事故降低到最小。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