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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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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1篇

(一)律師值班制度有利于改變律師公眾形象不高的現狀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有利于改善律師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展現律師作為社會精英的社會責任感;同時,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律師群體的專業優勢,樹立律師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構建美麗中國的作用。(二)律師值班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質量,保障公民權益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為公眾現場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一方面提高了法律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通過為群眾提供更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27條到29分別規定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不接受指派以及違反法律援助義務情形的認定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二)建設和適用法律服務大廳同安區為提高法律援助的群眾了解度與援助面,建設并使用了法律服務大廳,提高了知名度與方便度,受到群眾的好評。同時,良好的辦公環境與設備也為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硬件基礎。(三)開辟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同安區于1999年就正式開通了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并與廈門市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聯動,面前全區各鎮均安裝了電話號碼尾數冠于148的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形成了市、區、鎮三級上下貫通。2012年上半年中心共接待來電231個。專線的開通為法律律師值班制度的建成提供了有效的咨詢來源。(四)律師專業水平高,職業道德高尚同安法律援助中心對口的律師事務所與律師都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全區共有對口事務所5間,對口律師31人。

三、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制度的運行機制

(一)編排律師參與“區法律服務大廳”值班安排表,明確值班時間、值班地點、值班職責以及不到位的責任(二)整合律師資源、定期定崗安排值班精心部署,科學、合理整合社會法律人才資源,切實做好法律服務大廳的律師值班工作。中心加強組織協調,定期定崗安排全區的執業律師參與義務接聽、解答、接待群眾的來電來訪工作,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大大提高解答咨詢和解決問題的效率和質量,努力滿足群眾多方位的法律服務需求,使每一位咨詢、求援、求助的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三)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直接向值班人員指派案件統籌規劃,把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與值班律師掛鉤,直接向當天值班人員指派援助案件,充分調動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服務大廳值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努力實現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律師在服務中互惠、在互惠中服務。

四、結語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2篇

法律援助機構確立的援助對象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包括:兒童、婦女、失去土地的人、傷殘者、靠養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蘭特,即能夠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

2案件處理情況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過合同請私人開業律師辦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機構關注的主要目標,但由于法律援助機構擁有自己的雇傭律師隊伍,其辦理案件的途徑已有所改變(LAB在全國各地有自己的辦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務體系主要包括:中心辦公室(雇傭律師和公共辯護人)、私人開業律師(LAB付費聘請)、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資金的其他非政府組織)。

3資金與預算

LAB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資金來源于私人捐贈的實驗性項目,國家資金并不影響該中心的獨立性。它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領導,其負責人由司法與憲法法制部部長直接任命②。過去三年,LAB的資金預算情況可以比較如下:

4影響政策

根據《法律援助法》,南非法律援助的目的是在國家撥款資助的范圍內,為貧困人口提供法律幫助。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為完成使命,主要通過領取報酬的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律師分布于全國64個司法中心和64個辦公室。南非法律援助機構也通過聯系私人律師、與NGO組織和大學法律診所開展合作,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傳統上,南非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為刑事案件提供辯護,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門和一個憲法性的影響性訴訟部門。正是通過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內設影響性訴訟部門,為包括婦女、兒童和貧困人口在內的弱勢群體開展分類行動和先例訴訟。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機構采用了一項影響政策,法律援助機構不時地抓住機遇,通過承擔或者資助訴訟和其他法律工作,積極地影響一大批貧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僅僅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在以下三個領域賦予影響政策以實際內容:(1)確立一項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釋涉及貧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過開展集體訴訟或者處理少部分事務從而能夠解決大量的群體性糾紛,具備了處理群體性糾紛或者潛在糾紛的能力;(3)通過戰略性干預或者非訴法律服務,具備了促進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潛力。影響性法律服務可由以下機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所屬的司法中心和戰略性訴訟部門雇傭的領取薪酬的律師;(2)私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3)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的合作伙伴;(4)法律診所;(5)以上機構和人員的組合。南非建立影響性訴訟部門,是為了保護人口中的邊緣化部分,而致力于將憲法規定的內容變成活生生的現實。它為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承擔并資助訴訟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機會,并對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的重要部分產生深遠的影響。影響性訴訟部門通過訴訟,可以確立法律判例或者為法律的未知領域確立一個標準。此外,通過辦理集體訴訟和戰略性訴訟,影響性訴訟部門能夠在單一事務中,確立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戰略規劃

2008年9月,LAB批準了南非法律援助戰略規劃(2009~2012),為了執行這項戰略規劃,實現法律援助的展望與使命,法律援助機構制定并嚴格執行年度工作計劃。法律援助機構還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每年都對該戰略規劃進行評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個公正的南非,使憲法中所珍愛的權利得到尊重、保護與防衛,確保正義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機構成為最重要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通過高質量的專業化法律服務,以獨立、高效并充滿關愛的方式,確保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為了實現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確立了以下目標和戰略:(1)發展目標:法律援助機構成為積極高效的促進正義的部門;關注并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對所有南非人而言確保憲法權利得以實現;成為一個可持續的、有效的獨立組織,以確保能夠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從憲法價值觀的公民和社會群體。(2)2009~2012發展戰略:①客戶和社區、相關部門:為客戶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服務;為社區培訓有關憲法和法律援助服務的知識;致力于幫助建立一套積極有效的司法系統;定期向議會和行政機關作出解釋,便于他們能夠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劃和項目。②經費與可持續發展:維持可持續的、經費穩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確保管理良好;發展成為一個強有力的、廣為認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業發展進程:評估事業發展進程(服務提供和支持),確保服務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經濟的、以客戶為中心的、專業的、獨立的;建立精確的、可行的和及時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告知事業發展進程和決定;確保財政管理合理,事業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6其他法律援助組織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等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種法律制度。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遼寧省各城市在實踐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一、遼寧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點

(一) 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站。

2007年12月,遼寧省大連市首批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掛牌,并同時向社會公布了這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稱和免費咨詢電話。每個工作站指派10名專職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連市內四區工作的農民工,如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隨時向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別指派工作站律師辦理。2008年以來,大連市法律援助部門辦理涉及農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農民工維權得到了切實保障。

(二) 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

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有好多城市開通了"綠色通道"。例如,在2006年6月,鐵嶺開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只要持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即使不是發生在鐵嶺轄區內,經市司法援助中心審查認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鐵嶺司法部門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農民工快速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2007年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對薄弱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傾斜,重點是幫助農民工打官司,取消對農民工困難標準的審查程序,在援助農民工辦理拖欠工資方面的官司的同時還增加了工傷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三方面的援助內容。此外,2008年朝陽市也采用了相應的措施。更重要的是,2008年4月,"沈陽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陽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正式掛牌辦公,這是全國第一家經司法局批準設立的地市級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職能是為全市經濟困難職工、農民工、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免費提供法律、政策咨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設立農民法律援助專項基金。

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農工建工會、政府建基金"辦法,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設立500萬元專項基金,用于無力及時償還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的應急。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的辦案制度,對全市的建筑施工

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動態監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專用合同》,從源頭上解決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滯后。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在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師法》第41條進一步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建立起了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2006年國務院頒布《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問題。可見,我國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規范散見于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沒有形成制約機制。

為能夠有效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我國現已建立了法律援助異地協作等制度。但是實踐中,法律援助協作主要是通過辦案人員直接與對方法律援助機構聯系,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聯系卻較少,況且,辦案人員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案件責任感也不會那么強,協作質量上難免大打折扣。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關立法。

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關鍵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援助的規范化水平,減少隨意性和不穩定性。立法的滯后性是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以完善立法的形式才能解決。當前,國家應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和規范化水平,減少隨意性和不穩定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由勞動者負舉證責。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素質。

1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責任就是用自己的專業服務為社會弱勢群體(包含農民工)爭取社會平等的地位和作為國家公民的平等權利。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注重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針對不同的案件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時,應注重與相關案型匹配,指派具有豐富辦案經驗和專業特長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承擔相應的法律援助。

2、增加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要在農民工務工集中的地區建立法律援助常設機構,方便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鼓勵執業律師設立專門的農民工維權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其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監管,以確保援助案件質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編制的同時,建立專職公益律師制度,專門從事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機制。

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助。

總之,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解決,以實現農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效果的最優化,推動有利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規政策的出臺。所以農民工作為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個新興階層,不僅會堵塞農民就業和增收的渠道,而且也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完善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新時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

[1]楊宏:完善農民工法律制度探析,《人民論壇?學術前言》,

2010,(2):281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4篇

(一)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當今世界各國憲法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與此相適應,切實有 效的保障公民平等實現法定的各項權利,成為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義務。要履行此項義務, 國家不僅應保障公民實體權利的最終實現設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須保障所有公民、特 別是社會貧弱者不受經濟狀況所限得以順利進入這一程序,其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強有力保 護。于是在1495年的英格蘭,出現了法律援助制度――承認窮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訴訟費的 權 利,迄今為止已有500余年的歷史了。法律援助開始是以窮人為援助對象,援助的主體是律 師,其行為是一種自發的慈悲行為,隨著社會的發展,作為一種社會道義現象的初始法律援 助日益受到社會的普遍重視,逐步演變為一種國家法律制度,從民間行為變成國家行為,從 分散、個別的救濟到公民權利保護機制的完善,迄今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法制的重要組成部 分和國際通行的法律救濟制度。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雖然剛起步,但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法律 服務的需求日益迫切,為我國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創造了前提條件。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995年11月9日,全國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開業。至1999年上 半年,全國已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5000多個。然而這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

1、供需矛盾突出。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后,社會對此項制度的需求到底有多大量,目 前尚無權威性的統計。但可作一些預測,據統計,我國城市貧困人口有2000萬,農村貧困人 口有6500萬,共8500萬。如果按貧困人口中千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計算,則每年有8.5 萬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0~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3億多,按 萬分之一需要法律援助計算,每年有3萬多件。另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調查結果,我國殘疾 人6000萬,按千分之三計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萬件。另外據《1999年中國統計年鑒》的 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約有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萬,按千分之一計算需要法律幫助,有 9.2萬多件案件需要辦理。上述幾項相加,每年大約有38.7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辦理。

2、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主體――律師不大愿意從事此項工作。根據《律師法》和司法部的 《 關于開展法律援助的通知》規定,參加法律援助的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 且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在實踐中參與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 律師。立法上明確規定律師在維護社會貧弱群體的合法權益方面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 來,律師通過各種途徑為貧弱群體提供法律援助,但現在律師已走向社會、走向市場,律師 的性質從國家法律工作者轉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工作者,國家不再負擔律師的工資、 保險、福利等,因而,謀生已成為律師的第一需要,有償服務便成為必然。律師行業同社會 其它眾多行業一樣,要接受市場法則的調節。現在各地都明文規定每個律師每年要承擔1-2 件法律援助案件,一些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個人受同業競爭和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驅動,不愿 承擔法律義務。

3、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如前所述,我國有大量的貧弱群體需要法律援助,但律師的無 私奉獻僅解決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償服務,為了追求公正,保障公民在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的實現,需要大量的經費來充實辦案主體的各項支出,按照司法 部的規定,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由財政撥款,律師、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業務收費中 提取一定比例,社會捐贈。經費問題也是法律援助工作實 踐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法律診所教育在我國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法律診所教育這一新興教學模式,能彌補或解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問題,成為我國 法律援助的輔助力量。這一點需要得到法學界和國家有關部門認同和支持,使其發揮應有的 作用。

1、能緩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為援助力量補充新鮮血液。今年在中國首次開設此課程的 七所院校,大都依托本身已存在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為診所課程學生提供大量參與法律 援助活動的機會。在校的法學院學生,尤其是高年級的學生已掌握相當的法律知識,在教師 的指導下,在診所課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培養學生執業技能的同時,也為當事人解決了 法律問題。如借鑒國外的經驗,每個法學院都有自己的診所,為學校所在的社區弱者服務, 中國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為社會弱者法律服務的隊伍能迅速壯大。社 會的資源能有效的發揮利用。

2、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是法律援助的有效保證。他們不象專業律師有許多法律事 務在身。他們無經濟利益的驅使,但有學分上的要求,辦案的態度和質量與學分掛鉤。學生 在辦案中教師不僅教授執業技能,還培養他們的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應該說診所課的這 種教學方式起到一舉兩得的效果。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法律援助 農村地區 新農村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西部貧困地區農村體育發展困境與法治保障研究(09BTY022);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西部地區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研究(11XGL011)。

作者簡介:葉鵬,吉首大學碩士研究生;吳文平,湖南農業大學博士研究生。

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救助,是國家為保障公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得以實現而采用的法律救濟手段,公民以此來捍衛自己的法定權利不受侵害。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些當事人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和法律服務費用,因此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就需要為這些當事人提供減免法律服務費用。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法律援助宣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現狀

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傳入我國,經過長期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現從以下兩點對農村地區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現狀進行概述。

(一)制度方面

農村法律援助是一項為廣大農民群眾服務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服務于人民的具體體現。黨和國家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因此國家頒布和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此項條例的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的建設步入了規范化、系統化、制度化。從政策層面上來看,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發展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二)組織建設方面

農村法律援助的實施狀況與組織建設密切相關,建立健全的組織結構能有效的催進農村法律援助的建立和健全,從而使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健全和健全法律援助方面,近些年來我國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組織方面的建設。國家在絕大多數市、區、縣都設立有法律援助機構,并且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在增加資金保障方面,國家一直致力于增加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項經費,并且將法律援助的經費納入到政府的財政的經費預算當中,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開始致力于提高法律援助補貼的經費標準,以此來調動辦案人員在處理法律援助時的積極性。

二、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發展困難

雖然現階段我國的農村法律援助事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農村法律援助起步晚,仍處于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農村法律援助還尋在諸多問題。

(一)政策偏差

(二)法律援助資源配置問題

從人員配置方面來看,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每年不斷的增多,但這些機構和人員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地方的農村地區的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還是十分短缺的。以如吉首市為例,目前吉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人員只有2人。而轄區的鄉鎮司法所從事法律援助的專門的工作人員只有1名,其他行政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則是由村綜治專干兼任。但在實際生活中需解決的法律援助案件很多,法律援助人員卻很少,由此可見農村對專業法律援助人員是急需的。從經費配置方面來看,目前的農村法律援助的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的撥款。目前農村法律援助在人員配置和經費配置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急需改善。

三、農村地區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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