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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為進一步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拓展畢業生就業渠道,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根據《西安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才發【XXXX】1號),甲方批準設立乙方為西安市就業見習基地(單位),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共建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單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本協議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權利與義務:
1、負責對乙方申報條件進行核準,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見習的專業、崗位、見習環境等條件;
2、負責對就業見習基地(單位)的建設進行政策指導,為乙方提供相關服務支持,協助乙方處理畢業生就業見習中的有關問題;
3、負責收取就業見習人員信息,按照崗位需求向乙方推薦就業見習人員;
4、定期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評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種建議及意見,對優秀的見習基地(單位)給予公開表彰,對出現虛假申報見習人員信息、克扣見習人員生活補貼、變相收取見習人員見習費用等違規情況的見習基地(單位),甲方有權撤銷其見習基地(單位)資格,并在全市通報,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5、負責就業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貼的發放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
三、乙方權利與義務:
1、負責與就業見習人員簽訂《西安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
2、根據西安市就業見習的相關政策及《西安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對就業見習人員的具體要求,指定培訓師,為就業見習人員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術含量的見習崗位;
3、負責就業見習人員的崗位培訓、上崗實踐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見習期間負責對就業見習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勞動防護用品,防止見習期間出現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或強令見習人員在危險崗位上進行見習而出現事故者,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4、乙方須根據見習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時申報見習人員信息資料、人身意外保險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對于未能按時申報見習人員信息而導致見習人員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險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見習結束后,對就業見習人員進行見習期滿考核,并出具《西安市高校畢業生見習考核表》。
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內容的修訂或變更須經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并履行簽字手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友好解決。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關鍵詞: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生;身份定位
為了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關于加快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切實規范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努力提升國家制造業創新能力、穩步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深度融合,積極迎接工業4.0的挑戰,[1]教育部副部長魯昕提出要實現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實行轉型,向應用技術型轉,向職業教育類型轉。“工學結合”是高等職業教育的核心與主導教學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學結合”。為推進制造強國戰略,我國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由于相關立法滯后,大學生頂崗實習的法律身份確認與定位無法可據。理論爭執與司法實務無序的尷尬嚴重妨害了對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障職業教育的穩健發展,加強“工學結合”模式下頂崗實習生法律身份確認與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頂崗實習生身份界定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異軍突起,“工學結合”教學模式在經驗借鑒與理論傳承的基礎上已成為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核心與主導人才培養模式,工學結合、頂崗實習是職業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強對頂崗實習生的身份確認與權益保護研究已成為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一種現實社會訴求。
(一)理論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國勞動法規與教育行政法規對于頂崗實習生的身份確認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學術界的理論爭執與司法實務界的自由裁量、判決結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難免。當前對于頂崗實習生的法律身份確認在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全面“否定論”,一概否定高職頂崗實習生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主體資格;二是全面“肯定論”,頂崗實習生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主體身份毫無疑問;三是中間路線的“折衷論”,認為某些情況下高職頂崗實習生的身份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主體身份,但其他不具備勞動者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頂崗實習生的身份不具備勞動關系勞動者主體資格。全面“否定論”、全面“肯定論”與騎墻的“折衷論”爭執的分野導致司法裁判的無序,普通人士意見不一,專業人員又各執自見,頂崗實習生的身份確認與權益保護無據可循,局勢較為混亂。[2]
(二)司法實務的尷尬
由于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術研究尚無定論,頂崗實習生的身份定位與權益保護在司法實務中表現得非常尷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學生事件”[3]與“女大學生改寫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的歷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實務尷尬。2007年廣州媒體報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學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間勞動法學者、實務界人士、相關利益集團、新聞媒體都參與了這場爭論,但最終以洋快餐店為代表的用人單位勝訴,但問題并沒有結束。隨后“女大學生改寫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的歷史”案件,2007年發生的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5]2009年審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均對高校實習生身份識別的認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寫了歷史,后兩案對高校未畢業學生的工作身份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中都經歷了勞動者身份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最終其勞動者身份得以肯定,具體理據是:主體適格、意思真實、內容合法、具備法定的形式或事實勞動關系。
頂崗實習生的身份究竟屬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主體身份、還是僅具備學生身份,或是兩者兼具,其判定的具體依據究竟又是什么,這既是保護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個性訴求,也是保障職業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的社會訴求,必須從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確。
二、頂崗實習生身份定位立法現狀及法理剖析
要對頂崗實習生的法律身份進行準確定位與合理確認,首先必須對實習、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兼職、勤工儉學等概念進行區別與界定,如果不對相似概念進行科學的界定與清晰的區分,就會導致法律分析與法律推理的矛盾,進而造成對頂崗實習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適用混亂,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混亂局面。厘清實習、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兼職、勤工儉學等概念的區別與差異是一切問題研究展開的邏輯基點,諸多理論爭執得不到一致結論,究其原因是邏輯展開的基點不一,關于實習、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兼職、勤工儉學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學生實習的身份界定與法律適用》一文中已作詳細剖析,不再累述,現僅從頂崗實習生身份定位之視角展開探討。
(一)立法現狀與法律推理
“否定論”法律理據與法律推理。“否定論”的主要理據是在幾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條例與辦法基礎上進行法律推理的結果,依據是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61條第1款;國務院2003 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頒布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 年發的《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其基本理據是勞動部1995年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1996年辦法規定學生實習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此后國務院2003年,2010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實習生工傷事故的認定問題并沒有提及。
根據勞動部1995 年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及《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內容的演繹與更替,通過法律推理認為頂崗實習生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具體理據一是勞動部1995 年頒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已明確規定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不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二是勞動部1996 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學生實習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其后修正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執行意見則刪去了相關規定。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法律規定可以推定頂崗實習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
“肯定論”法律理據與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據是1955實施的《勞動法》的第2條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4條,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勞動立法對勞動者的界定采取消極主義的立法體例即立法不直接對“勞動者”一詞的內涵進行界定,而是通過規定外延的方式來界定勞動者。通過《勞動法》第二條的概括列舉與《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排除的方法,明確五類人:公務員、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而頂崗實習生并不包括在內,據此可以推定,頂崗實習生理應具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二)推理結論與法理剖析
“否定論”結論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勤工助學與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規定的頂崗實習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質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兩者簡單等同進行法律推理,結論的正確性肯定值得懷疑;二是法條誤讀。勞動部1996 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即可以不簽,也可以簽,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屬于勞動法的保護范疇,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勝訴就是例證;三是推理錯誤。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學生實習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其后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高校大學生實習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其實際是體現了我國勞動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極主義的立法體例,勞動者概念的內涵不確定、外延開放立法體例有利于法官在具體司法實務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不過分加重企業負擔,也能加強對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保護。
“肯定論”結論之法理剖析。“肯定論”通過1995年勞動法第2條的概括列舉與1996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間接排除方法,證明頂崗實習生只要具備了主體適格、意思真實、內容合法、具備法定的形式或事實勞動關系,就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當然“肯定論”結論證明頂崗實習生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據此推論大學生實習、頂崗實習、兼職、跟崗實習、勤工儉學等行為都屬于勞動關系。如果這樣會片面加重企業負擔,勞動科學研究所的研究員王文珍認為簡單地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處理不好,極有可能背離初衷。[7]
三、頂崗實習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議
頂崗實習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為兩種路徑,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確其身份,再通過下位法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其二是從下位法開始分情況明確身份,確定適用法律,條件成熟時再訂立統一的上位法。權衡兩者利弊及可能性與可行性,對于“工學結合”模式下頂崗實習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狀況,宜采取第二種模式與路徑較為科學與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據現實訴求制定地方條例、行政法規,條件成熟時再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對頂崗實習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確,保護其合法權益,為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經驗借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職業教育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加強對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保護是完善我國職業教育立法路徑之一,借鑒與移植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有助于促進我國職業教育的有序發展。
德國建立了比較規范、完善的頂崗實習法律制度體系,德國法律對學生實習的企業選定有著嚴格的限制,并且通過法律規范進行明確的規定,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利。具體舉措有:受教育者與實習單位簽訂職業教育合同,明確責、權、利;實習生有權獲取勞動報酬;實習生的休息權;頂崗實習學生可以享有工傷事故保險待遇等。澳大利亞關于頂崗實習的立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澳大利亞推行“學徒制”的頂崗實習模式;雇主與學徒地位平等;培訓費用企業支付;重視合同的合法性;職業教育經費國家撥付等。[8]這些國家經濟發達、職業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對完善,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切實的保障。但這些經驗,我們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選擇性借鑒與學習,而且還要根據我國具體實際實現本土化,只有這樣才能適用。
(二)國內立法路徑
首先是根據經濟與職業教育發展現狀,加強地方行政法規的制定,滿足職業教育發展的現實需求。諸如廣東省制定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實習、見習協議方面的法律問題,通過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嚴格執行,以保護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其次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與企業的承擔能力,適時制定地方法規,把頂崗實習生的保護納入工傷保護范疇。目前明確將實習生排除在勞動者適用范圍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慶、山東、云南等省份;明確將頂實習生納入勞動者保護范圍內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這些省在省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將頂崗實習生納入工傷保險保護范圍內。最后是在經濟發達,職業教育發展模式成熟時,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法等上位法中明確將頂崗實習生納入保護范圍內。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區分了勤工儉學、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概念,并對實習組織、管理、考核與安全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但是對頂崗實習生的身份確認與定位還沒有具體規定。根據現行法規學生頂崗實習的身份定位主要分為勞動者主體資格與民事主體資格兩種,對于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身份的通過學校、學生、用人單位三方協議約定各自的責、權、利。對于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保護則可以通過勞動社會保障法進行保護。隨著經濟與職業教育的不斷發展,職業教育立法將日趨完善,高校頂崗實習生的身份定位、權益保護與法律適用將會更加明確規范。
參考文獻:
[1] 萬長松,張茜萌,產業進化論視野中的工業革命4.0[J]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職頂崗實習生法律身份定位與權益保護研究[J]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2013(6):126-128
[3]、[7] 董保華,陸胤,企業雇傭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勞動,2007(6):25-27
[4] 亞生,女大學生改寫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的歷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6] 王麗娟 王 瑩,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的二元法律構造[J] 學海,2014(6):152-156
論文關鍵詞:高職生;頂崗實習;合法權益
高等職業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和高等教育強國的偉大進程中肩負著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對新世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國家發展戰略的要求,高等職業教育面臨著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問題。為有效推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頒布了《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以及《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從中都提到了把工學結合作為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點。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是高職學生適應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對高職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和職業素養的提高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制度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面臨著管理難度較大,尤其面臨著如何保障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問題。那么如何完善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度、保障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成為眾多學者關注的重點。
一、頂崗實習的含義及其性質認定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進入專業相應對口的企事業等用人單位參加的一項實踐性教學環節,主要是指由實習單位給頂崗實習生提供一定的實習環境,并指派單位里實際工作者指導實習生從事具體工作,以幫助實習生把在校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從而取得實際工作經驗,提高實際技能,鍛煉工作能力。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方案的必修課程,是高職生完成學校規定的基礎課和部分專業課后進行的綜合實踐性教學環節。《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明確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2009年3月,《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再次明確強調:“高職院校要切實落實高職學生學習期間頂崗實習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1-2015年))》(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積極試行多學期、分段式等靈活多樣的教學組織模式,將學校的教學活動與企業的生產過程緊密結合,學校和企業共同完成教學任務,增強學生就業競爭力。”從教育部對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要求,可以明確頂崗實習期間的實習生仍屬于學生的身份,其實習生身份的認定有利于明確頂崗實習的意義與目的,就是實現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教學環節。
二、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隨著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面臨著就業難的問題,而高職生是否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成為高職生就業的重要競爭力,各個高職院校開始積極為高職生擴展實習渠道,但是由于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在我國處于發展階段,對高職生的頂崗實習處于管理的“真空”階段,缺少統一的規定和程序,導致現實中高職生的頂崗實習權益受到侵蝕。
(一)高等職業教育規模快速發展,高職生競爭壓力逐漸增大。隨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及轉變經濟發展模式戰略的推出,高等職業教育以培養、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越來越重要,據國家資料相關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獨立設置高等職業院校1215所,招生313萬人,占普通高校招生總數639萬人的49%,在校生965萬。根據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職業教育在校生總數達到1390萬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穩定在1000萬左右。由此可見,隨著高職生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上用人單位對高職生可選擇的余地加大,必然導致高職生就業壓力的增加,為了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高職生必須首先獲得職場演習的參與權。
(二)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國家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來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針對職業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對高職生頂崗實習僅是原則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導,缺乏義務性或強制性的規定,對高職生頂崗實習過程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用甚微。而且現階段,根據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原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來看,高職生頂崗實習是不具備獨立勞動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其結果是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成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帶”。
(三)高職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由于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使得一部分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受到權益侵害后,在與用人單位交涉過程中處于劣勢,并且既是有些高職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后選擇訴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訴訟費用而較少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有的高職生并未意識到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從高職生的教育模式來看,高職院校僅是注重高職生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培養,而提升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必要社會經驗和心理素質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這樣導致一些學生即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過有效的合法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高職生這種自我保障意識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現狀,成為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損的主觀原因。
(四)部分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和職能部門管理不力。隨著市場經濟使企業置身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大潮中,追求企業成本最低化,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成為企業立足市場的根本目標。但是部分企業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意識,沒有認識到給高職生提供必要的社會實踐也是企業人力資源培養方式的社會基礎,而僅把高職生看做廉價勞動力,不給實習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甚至有的企業以各種理由延長實習生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以此達到企業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這種為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會責任意識的行為,必然導致高職生在實習期間變成權益保障的“真空”。還有部分職業中介機構利用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和審查不力的現狀,利用高職生增強社會實踐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會閱歷的現實,給這些學生許以頗具誘惑力的承諾,甚至部分職業中介機構一些虛假的招聘信息,導致一些高職生在繳納了高額的中介費之后,又被這些黑心中介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當初的承諾,導致高職生在尋求實習機會時遭受心理和經濟權益的侵害。
三、構建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為推動高職生頂崗實習活動的有效開展,確保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從法律、用人單位、高職院校及高職學生等行為主體為出發點,明確規范各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構建有效保障高職生實習權益的實習制度,以此推動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度的有序發展。
(一)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目前,我國還沒有正式出臺有關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都沒有確切規定在校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條款。因此,如若高職生在實習單位發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不到有關法律法規的保障,而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又沒有涉及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隨著我國高等職業教育規模的快速發展,盡快出臺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成為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目前,如若出臺全國統一的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條件還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或出臺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規定。根據各個地區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待相關條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國統一的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的法律制度。
(二)加強政府監管,規定學校、學生和企業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是避免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時無人問津的根本途徑。由于處于就業市場中的頂崗實習生不具備要求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主動權,而實習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也缺乏與實習生簽訂保障協議的主動意識。因此,高職院校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之初,應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有關實習的規范性文件,并盡可能和有關實習單位達成一致。依據所簽協議,實習單位應為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環境,選派專門的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實習生的實習并配合學校對實習生的管理;而頂崗實習的學生在實習期間,應該遵守校規校紀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學校和實習單位達成的協議進行實習。同時,政府應該為相關單位參與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管理制度及提供實習機會的獎勵制度,以此為高職生頂崗實習構建良好的市場環境。
關鍵詞:旅游管理;頂崗實習;效果;建議
為了提高學生們的實踐動手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把學院學生培養成旅游服務行業所需的有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韶關學院旅游與地理學院的學生在大學就讀期間都有半年左右的時間在四星或者五星級酒店進行頂崗實習。在頂崗實習期間進行綜合性專業實習的方式來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實踐水平和職業素養,增強學生畢業后的就業競爭力,是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前對所掌握的專業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礎技能的一次全面檢驗,也是對學院人才培養質量的一次大檢驗。
一.頂崗實習的具體實施:
(一)頂崗實習的準備工作
頂崗實習前,開展實習準備工作,在《學生實習協議書》的制定過程中,明確學校、學生及實習企業各方的責任,保障各方在實習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然后任命頂崗實習指導教師并開實習動員大會。在大會中,往屆的師兄師姐和實習指導老師會給實習生們進行各方面的指導,傳達實習企業、職位、補助、實習進程、權益、職責等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信息。成立實習基地臨時黨支部,充分發揮黨員的模仿與領導的作用,對其他實習生也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二)頂崗實習的具體內容
全面開展酒店服務行業所需的技能、專業工作方法實踐,熟悉酒店服務技能,能夠做到真正意義上的頂崗實習,即能夠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為客人提供符合標準的優質服務。在實習崗位考核合格后,每個實習生在實習半年期間至少能換崗一次。向酒店學習管理知識,收集必要的資料為實習報告作準備。學院要求學生們在實習期間須寫實習周記,這些工作經歷和工作經驗可以作為學生們寫實習報告和畢業論文的素材,也是將來作為基層管理人員的一筆難得的經驗財富。
(三)頂崗實習后的總結
頂崗實習后的總結主要包括了頂崗實習生的實習報告總結、實習指導教師的指導總結和實結表彰大會。學生們的實習報告是用來檢驗實習生們在頂崗實習過程所學到的服務技巧和服務意識上的提升,管理知識的提高,以及在頂崗實習過程中思想上的一些提高和轉變。實習指導教師的指導總結,主要是體現整個班級的實習情況以及對突發事件的處理等,以總結出本班的整體實習效果和日后頂崗實習中需要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在實結表彰大會中,對優秀的實習生、優秀的實習周記和實習報告給予表彰并進行頒獎。
二.頂崗實習效果
(一)專業實踐的效果
通過學生們的實習日記和實習報告,可以看出學生們主要在兩方面得到了提高:(1)服務水平的提高;(2)服務意識的提高。無論是動手能力還是主動為客人服務的意識都有了本質性的提高。學生們大部分都學會了換位思考,經歷過辛苦的基層工作,表示以后作為基層管理人員會更加懂得去理解和體諒基層工作人員,對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幫主。除此之外,許多學生在實習工作之余,善于思考,寫出了優秀的實習報告,在報告中對所在實習單位提出了不少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社會實踐的效果
在實習日記和報告中,學生們普遍體會到了工作的不容易,社會上打拼的艱難。并且表示更加理解父母的艱辛和學會珍惜現有的來之不易的幸福。而且面對辛苦的實習工作,學生們對頂崗實習的效果是肯定的,并表示了對學院,酒店還有實習指導老師的感激。
(三)準備就業
通過接觸社會,接觸酒店服務行業,學生們不但培養了適應環境的能力,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還讓他們思考和定位以后的工作方向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不少學生在實習日記和報告里面表明自己已經找到了將來就業的方向。
(四)實習單位所期望的效果
學生們在實習的時候,不但工作努力積極,并且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和總結,給單位提出不少有建設性的建議。還有個別學生在酒店的各項比賽中和評比中表現優異,得了不少獎。08級的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都受到了實習單位肯定和好評。實習單位也一再的對學生們進行挽留,并且高度稱贊學院學生的高素質,表示期盼學院下一批實習生到該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但是也有極個別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出現過讓實習單位不滿的情況,例如:未經請假就私自休假。
頂崗實習的實踐效果驗證了頂崗實習符合本專業的需求。對培養高素質的理論與實踐素質兼備的復合型服務人才提供了一個極好的平臺,并且對本專業的教學改革起了積極的向導作用。
三.頂崗實習的幾點建議
(一)對實習動員的建議
針對現在大多數“80后”和“90”后的心理狀態,他們對實習起先是抱著新鮮的態度,因為可以不用上課和參加考試,而且還有生活補貼。但是實習過程中,又苦又累的實習工作與他們的期待效果差太遠。所以大多數學生表示實習動員得太晚,尤其是專插本的學生,實習的突然性增加了學生們的不良抵抗實習的情況。所以建議除了實習動員大會之外,還可在學生們入學時和上旅游專業相關的專業課時和他們強調頂崗實習的對于本專業學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讓他們可以提前進行心理準備,從而避免這種心理落差。
(二)對實習協議的修訂的建議
學生們建議實習協議的鑒定能夠讓學生們參與,學生們認為他們是實習的參與者,所以希望可以參與協議協商;本次頂崗實習中,幾次和酒店爭議都是因為一些細節問題,例如實習單位派車接送學生的問題。所以建議在日后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時候能夠將以上的細節問題得到細化。
為了進一步了解在校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狀況,進一步提高學生就業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課題小組的研究與探討,在北方工業大學學生中開展了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狀況調研活動。本次調研活動主要采取了問卷調查方式,調查對象為學校在籍學生,涵蓋了理、工、文、經、管、法、藝等專業,共計400名學生參加此次調研,回收的有效問卷共400份。 調查結果基本反映了大學生實習期間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大學生實習期概述
本文所指的實習期,既不同于《勞動法》中的試用期,也不同于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見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是以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為目的。實習屬于教學過程的一部分,實習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管理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接收實習生的單位與實學生并未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大學生實習期法律關系
大學生實習期法律關系主要包括3個主體,即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之間,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生與學校之間屬于教育管理關系,學生雖然在校外的實習單位參加實習,但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學生,要服從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安排。
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多數學者認為是一種委托關系,用人單位具有的實際工作環境、豐富的工作經驗是學校學習所不能提供給學生的,為了使學生能夠達到高校教學培養目標,學習理論的同時也學習實踐技能,學校需要委托用人單位在實際工作中代為培養學生,兩者之間是委托關系。
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這一問題中最復雜的內容,也是實習生權益受侵害的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所在。探討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應當從兩者的概念入手。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來源,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而在實習過程中,實習單位主觀上并沒有招聘新員工的意圖;客觀上,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也不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工資,僅僅是為了滿足實習期內實習生的基本生活需要,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工資等勞動報酬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不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工資;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學生,接受學校的統一管理和教育,在校外的工作單位進行實習只是學校教學環節的一部分,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實習生也不可能在實習期間享受實習單位正式員工的待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也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明確規定也將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1.大學生自身原因
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根據調查,81.5%的大學生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了解甚少,大多數學生未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導致在實習期內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強度約定不明,對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情況下的解決方式考慮不周。學生缺乏維權意識,實習期內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不能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大學生自身心理弱勢也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迫切的就業需求和巨大的就業壓力之下,很多學生專注于尋求實習機會,忽視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調查顯示,85.91%的實習生未與實習單位簽訂任何形式的實習協議,在僅有的14.09%的簽訂協議的實習生當中,其實習協議約定的內容也不能有力地保障自身的權益,有81.36%的實習協議內容大多局限在實習期間的報酬、食宿、交通、費用等財產性問題,僅有19%的實習協議提及了勞動安全及人身傷害等相關問題。一旦實習期間發生矛盾或糾紛,65.28%的學生會選擇“自認倒霉”“忍受下去”的處理方式,有13.18%的學生會采取請學校解決的辦法,只有21.54%的學生會采取維權行動。
2.用人單位原因
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式、供過于求的勞動力市場,導致用人單位在選擇實習生時有很大的選擇權。部分用人單位將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既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也不提供完善的勞動保障,實習生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調查顯示,有50.23%的實習單位拒絕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在同意簽訂實習協議的49.77%的實習單位中,實習協議的內容也是由用人單位一手掌握,對于實習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發生工傷等事故時雙方各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則很少寫入實習協議之中。
3.法律規范的缺乏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對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案件處理結果不一,有些同類案件甚至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當前法律規范對實習生的性質沒有明確的界定,對其權利義務沒有進行系統的闡述,相關法律規范的不健全是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最重要的客觀原因。由于實習期內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實習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傷害也不能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導致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缺乏最有力的保障。實習生身份在維權時遭遇的難題,凸顯了這一“兩棲人群”損害賠償的法律盲區。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對策研究
1.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
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使學生了解實習期內自身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是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基本途徑。
高校應當通過各種途徑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通過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和就業法律常識專場講座等形式,將與就業問題相關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幫助學生了解自己在未來的實習和就業當中可能面臨的問題,積累相關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律觀點和維權意識,為未來爭議的處理奠定法律知識基礎,避免因為法律知識欠缺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引導學生高度關注勞動保障合同的重要作用,鼓勵學生與實習單位簽訂勞動保障合同或實習協議,約定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實習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問題,應當約定爭議處理方式,避免糾紛發生之后實習生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
2.加強引導與管理
高校應當高度重視學生的實習活動,這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期間理論學習的實踐環節。高校加強對實習生的引導和管理,是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重要途徑。
學校應當從兩個方面加強對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進行引導和管理。一是成立專門機構,由專人具體負責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問題。由專人負責考核學生實習期間的學習和工作狀況,積極與實習單位取得聯系,了解學生的實習情況,掌握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思想動態和業務水平。要求學生定期反饋實習情況,并根據學生反映的情況,進行針對性的指導和幫助;二是設立專門的權益維護機構,專門處理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問題。在實習階段,學生剛剛接觸實際工作,社會經驗和維權意識都十分薄弱,權益受損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成立專門機構維護學生權益非常必要。要有專人負責處理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受損問題,幫助學生與用人單位協商,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和建議,指導學生在實習糾紛當中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3.引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近年來實習生權益保護方面的主要呼聲。由于實習生身份不同于勞動者,因此導致事故發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為了有效保障實習生的人身權益,將實習期間人身傷害的損失降到最低,因此應當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將實習期間的風險納入保險的范疇。在這一問題上,保險制度自身的優勢凸顯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平衡學校、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的利益。要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不能由某一方主體來承擔過多的責任。如果實習期間的風險全由實習單位來承擔,必然會損害他們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引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實習期間的風險,保障實習生利益和實習單位用人的積極性,保障實習制度的順利運行。
二是保險可以有力保障實習生的利益,使弱勢群體得到保障。保險的基本原則是累積千千萬萬人的財力,結成一個抵御化解風險的大集體。在實習過程中,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比例雖然不高,但是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損失較為嚴重,為實習生購買人身保險,用保險金來解決學生發生人身意外事件的賠償問題,既不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負擔,又可以有力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4.健全相關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