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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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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管理

水路運輸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水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

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生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含旅游運輸,下同)和貨物運輸。

非營業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本身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運輸。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事業,各地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水路運輸事業。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業務的實際情況,設置航運管理機構。

第五條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地區、行業、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保護正當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第六條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部的水路運輸規章。

第七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準許,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運輸。

第二章營運管理

第八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準。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的審批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港(站)點,并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第十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具備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并擁有與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必須具備第九條第

一、

二、

三、五項規定的條件,并有確定的負責人。

第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的管理水平、運輸能力、客源貨源情況審批其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對批準設立的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發給運輸許可證;對批準設立的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發給運輸服務許可證。

第十四條取得運輸許可證和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五條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停業,應當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六條交通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水路運輸計劃分級進行綜合平衡。

需要進行蹤合平衡的重點物資、聯運物資、外貿物資的運輸計劃,屬于全國性的,由交通部按國家計劃組織綜合平衡;屬于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干線省際間的,由交通部派駐水系的航運管理機構組織綜合平衡;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綜合平衡。

第十七條經綜合平衡確定的運輸計劃以外的貨源和客源,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可以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行組織承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實行地區或部門封鎖,壟斷客源、貨源。

第十八條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方和托運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運輸合同。

第十九條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運雜費用,并使用交通部規定的運輸票據。

第二十條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個體(含聯戶,下同)船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

第二十一條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業、供銷、外貿、林業、電力、化工、水產部門,必須按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和統計主管部門提供營業性和非營業性運輸統計表。

第二十二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壟斷貨源,強行代辦服務;不得超出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海、河民用港口應當按照國家港口管理規定和計劃安排,向運輸船舶提供港埠設施和業務服務。

船舶進出港口必須遵守港口規章,服從管理。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同港埠企業之間,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業務合同。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港務費、船舶停泊費、航道養護費)和運輸管理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

規費和運輸管理費的計征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船民經營水路運輸,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攤派費用。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或者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運費或者服務費的,沒收違反規定收取的部分,并處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使用規定的運輸票據進行營業性運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繳納國家規定的規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責令補繳所欠費款外,處欠繳費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扣許可證;

(六)壟斷貨源,強行代辦服務的,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交通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期滿不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水路運輸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水路運輸;經濟管理;管理策略

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中,經濟管理是重要的內容,也是實施價值管理的重要途徑。經濟管理屬于是系統化的管理方式,用于水路運輸管理中,不僅可以降低資金的投入量,而且還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益,對水路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行為予以起到了規范作用。從中國目前的水路運輸經濟管理情況來看,經濟管理并沒有將其應有的作用充分地發揮出來,強化水路運輸經濟管理策略是非常必要的。

1中國水路運輸事業發展中需要直接面對的問題

1.1水運港口碼頭的數量越來越多

中國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水運港口碼頭的數量越來越多,水運質量也相應地有所提高。水運交通需求有所增加,對水運基礎建設也會提出更高的要求。從目前的水運基礎建設情況倆看,主要集中于固定資產上,而且在資金投入上連年增加。

1.2港口物流業快速發展

水路運輸業的發展中,港口物流業也要快速地發展起來,這是目前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國的對外貿易頻繁,外貿貨物運輸量不斷增加,其中水運承擔的運輸量已經超過了90%。運輸大宗貨物的過程中,沿海和內河都發揮著主要通道的作用。在中國的交通體系中,水運交通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正多層次展開,港口物流業得以迅速發展起來。

2中國水路運輸中實施經濟管理的必要性

2.1充分認識經濟管理在中國水路運輸中所發揮的作用

經濟管理是經濟領域中的管理工具,不僅可以維護為經濟穩定,對社會的穩定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水路運輸行業實施經濟管理,就是將管理計劃制定出來,按照計劃實施的經濟活動,過程中還要對整個的活動內容要科學組織、系統化協調、宏觀指導,確保管理的一體化運行[1]。水路運輸單位在這樣的管理模式下,內部資金可以有效控制,且高效利用,由此所投入的水路運輸成本有所降低,水路運輸的過程中所存在的運營風險系數也相應地降低。水路運輸中采用經濟管理策略,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也起到了促進作用。

2.2水路運輸的經濟管理中依然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國的水路運輸也快速發展起來,其中經濟管理所發揮的作用是需要高度重視的。由于水路運輸業的運行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管理人員在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往往對安全管理予以高度重視,卻忽視了經濟管理,使得水路運輸經濟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特別是沒有將技術先進的管理團隊構建起來,使得管理內容和副管理方法的確定度缺乏科學合理性,所使用的管理工具存在著不適合性。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導致水路運輸經濟管理無法發揮時效性,不利于水路運輸業穩定持續地發展,進而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在水路運輸管理中,強化經濟管理是至關重要的,根據終于水路運輸的發展優化經濟管理模式,調整經濟管理內容是至關重要的。

3加強中國水路運輸經濟管理的有效策略

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對外貿易日漸頻繁,給水路運輸帶來了發展基于,同時也需要直接面對諸多的問題。由于水路運輸業的運行中,更為注重安全管理而忽視了經濟管理的重要性,就導致水路運輸經濟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水路運輸質量。這就需要對經濟管理所發揮的作用高度認識,優化水路運輸經濟管理模式,以提高經濟管理效率,確保水路運輸事業穩定健康地發展。

3.1加強中國水路運輸經濟管理要更新觀念

中國的水路運輸事業要更好地發展,就要對經濟管理予以高度重視,對于所存在的管理缺陷要及時完善,發揮經濟管理的保障作用。水路運輸的管理人員要更新經濟管理觀念,將經濟管理融入到安全管理中,用于解決水路運輸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以使得水路運輸事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經濟管理與安全管理是相輔相成的,其中,安全管理發揮基礎作用,經濟管理關于到水路運輸業的未來發展。將經濟管理與安全管理相結合,可以降低水路運輸業的運行成本,還能夠滿足低碳經濟的需求,對國民經濟的發展也起到了促進作用。

3.2強化中國水路運輸業的財經紀律

強化中國水路運輸業的財經紀律是運輸通過能力得以擴大的重要途徑,這是水路運輸業強化經濟管理的重要途徑。水運交通業要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就要重視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這就需要根據水路運輸業的發展需要執行財經紀律,特別是國有資產部分要強化管理工作,以避免存在資產流失的現象[2]。在強化中國水路運輸業的財經紀律的過程中,需要重視船舶的運行管理,包括船舶的運行維護與養護、航線的安排、船舶運行的調度等等,都要實施管理,以提高船舶的運行效率。另外,還需要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船舶調度能力,以使港口碼頭的使用效率提高。

3.3對經濟管理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

水路運輸業的經濟管理工作要順利展開,離不開經濟管理制度體系的保障。隨著水路運輸業的發展,經濟管理制度體系就需要不斷地完善,這就需要從水路運輸業的需要出發調整經濟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并優化管理模式,所有的工作都需要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執行。經濟管理制度體系與水路運輸業的匹配度越來越高,經濟管理就越能夠發揮作用,對水路運輸業的發展可以起到促進作用。在完善經濟管理制度體系的時候,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不止于管理制度,還包括會計核算以及會計制度。向相關的制度規范制定出來,形成制度約束機制,可以確保經濟管理制度體系科學有效地運行,并發揮時效性。

3.4對水路運輸的預算管理工作予以強化

水路運輸業的經濟管理工作中,預算管理是重要的環節,對中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預算編報要按照“兩上兩下”的程序進行,要經過多方協調之后對預算進行編制,并根據水路運輸業的需要不斷細化。執行預算的過程中,要對預算執行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及時掌握,將預算管理規定制定出來[3]。當預算進入到執行環節,要強化控制工作,明確調整預算需要遵循的原則、需要履行的程序以及各項權限等,并對于所存在的的問題具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加強預算管理,使預算工作人員在執行預算工作中要嚴肅對待,以提高預算質量。

3.5將高素質的經濟管理隊伍構建起來

水路運輸業的經濟管理中,管理主體的作用是需要高度重視的。將高素質的經濟管理隊伍構建起來,根據水路運輸業的發展需要調整管理內容,對管理團隊不斷優化,特別是投資管理人員要提高培養力度,給經濟管理提供進修學習的機會,讓他們掌握增多先進的經濟管理學知識,并將所掌握的知識應用于實踐中,有助于提高經濟管理隊伍的整體管理水平,對水路運輸業的經濟管理起到促進作用。

4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民經濟發展中,交通運輸業發揮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特別是中國的水路運輸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其運行復雜,而且具有長期性的特點。要保證水路運輸業安全穩定地運行,就要強化經濟管理,以使中國的水運事業更好地發展。

作者:宋永吉 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京杭運河工程建設辦公室

參考文獻:

[1]唐冠軍.在新的起點上推進長江航運科學發展述論[J].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學報.2013(01):75—76.

水路運輸管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水路運輸立法;政府職能

1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水條”)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水條”)共4章33條,即總則、營運管理、罰則、附則。“新水條”共6章46條,即總則、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法律責任、附則。“新水條”條文較“舊水條”增加13條,結構更加科學。“新水條”的頒布施行,是我國水路運輸行業法治建設的一大重要成果,對于促進水運行業管理轉型、推動水運行業發展將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計劃經濟的時代背景下,“舊水條”為規范和推動我國國內水路運輸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經濟和時代的不斷發展、法治建設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進步,以及為了遵守我國加入WTO后對相關市場的承諾,在經歷1998年和2009年兩次實施細則修正之后,“舊水條”中的很多規定仍不能適應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政府轉變職能的要求,因此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新水條”作為水路運輸行業發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了行業內外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對于統一全社會認識、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業發展環境、規范行業競爭行為、從而形成發展的合力和前進的動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新水條”旨在規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2 “新水條”與“舊水條”的對比

總體而言,“新水條”的亮點主要體現在內容上更貼合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2.1 立法宗旨的變化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的總體方向,也是其終極目標,其實質是法的價值體現。在“舊水條”中計劃經濟原則占據的比重很大,計劃經濟時代的特色較為突出。相比之下,“新水條”轉變了立法導向,改變了“舊水條”中對水路運輸以政府指導計劃為主導的“雙軌制”體制模式,變革了管理方式,創新了執法手段和管理理念,提升了管理水平。“新水條”取消了“提高運輸效益”的內容,改為“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在立法功能上能夠更好地促進水運行業結構調整,推動水路運輸科學發展,摒棄以往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功利主義色彩;新增加了“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的內容,體現政府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職能;將“加強水路運輸管理”改為“規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表現出政府從“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1]

2.2 立法基本原則的變化

法的基本原則是一部法律的本質和靈魂,其各項具體規范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發揮著各自的作用。“新水條”與“舊水條”在基本原則上就存在很大不同,“新水條”中的原則性規定更能體現新航海時代的特色。

從“舊水條”第5條和第6條的闡述中不難發現,“舊水條”確定的原則與“計劃經濟”“保護正當競爭”“守法”等密切相關,這顯然都是“舊水條”制定之時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烙下的鮮明印跡,與新時代的發展不相吻合。

反觀“新水條”中的規定,第3條和第5條第1款的內容均體現了新時期下鼓勵保護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實行規范化、集約化經營,實施節能減排措施等原則。“新水條”向國家鼓勵支持的方向靠攏,注重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和能源節約,符合在提倡低碳環保的政策下發展我國國內水路運輸行業的理念。

2.3 國內水運市場行政許可的變化

根據2009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可以看出“舊水條”的行政審批可謂“事無巨細”,從開業運營、增減運力到停業管理都需要行政審批,而且專門規定了冗雜的行政審批程序。

“新水條”減少了行政許可項目,簡化了審批程序,有利于形成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水路運輸市場,維護正常的水路運輸市場秩序。“新水條”在“舊水條”市場許可制度的基礎上,又減少了3項經營審批范圍,即船舶、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貨物運輸業務。①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在“新水條”中亦發生變化,很多地區根據新規定陸續設立了事業性質的航運管理機構。“新水條”減少了行政審批的范圍,可以更好地發揮水路運輸行業的市場調節功能,并更好地發揮水路運輸的行業優勢。

2.4 國內水運市場開放和市場準入的變化

“舊水條”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政府對市場干預得多且管得細。“新水條”在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行政干預方面作出了很大調整。“新水條”進一步明確了水路交通主管部門的權能即公共管理職能。這有利于引導水路運輸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加快水路運輸業結構調整步伐,實現由傳統產業向現代水路交通運輸業的轉型。“新水條”嚴格了市場準入條件,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和從事水路運輸船舶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新水條”同時考慮到當今世界海運經濟的大環境和背景,深刻認識到水路運輸已經不再是單一的運輸行業,隨著水運產業的規范化、規模化,新的經營形態已經出現,航運業已不僅僅是運輸行業,而是逐步向服務行業滲透和轉變。雖然我國航運業尚處于起步階段,能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能力有限,但“新水條”能夠引入一些新的市場規則和市場主體類型是較“舊水條”的一大明顯進步。

“新水條”第11條規定,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第16條又規定,中國水路運輸經營者禁止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除非國內的中國籍船舶運力不足、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水域、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后,才可在規定期限或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這有效禁止了外國航運企業參與經營我國內貿航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國內航運企業。

“新水條”的一大亮點是降低了國內航運企業進入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的門坎。同時,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得水運行業的市場調節優勢顯示出來。但是,政府如果不能嚴格控制好運力發展的審批環節,就有可能出現市場運力供大于求的情況,到時會造成同行業惡性競爭等不良后果,反而不利于國內水運市場的健康發展。

針對個體經濟這一特殊的經濟主體,“新水條”第6條、第7條和第13條對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條件進行了限定。個人可以申請從事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但為規范經營,限制條件如下:第一,個體戶不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第二,其只能從事內河運輸;第三,如果從事運輸必須有符合條例規定的船舶噸位,不能超過交通運輸主管單位規定的范圍。

2.5 水路運營技術標準以及節能減排義務的變化

“舊水條”對船舶技術標準以及船型等硬性標準的規定難以適應當前船舶技術的發展和航運要求。因此,“新水條”進一步強化了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為水路運輸提供安全保障。針對水路運輸從業人員,“新水條”作出明確規定,運輸企業和船舶管理企業要有與經營范圍和船舶規模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運輸企業還須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船員。“新水條”規定,在實施新的船舶技術標準時,對不符合新標準但尚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在用船舶,通過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規范方面,水路運輸經營者有義務保證船舶適航,尤其不能超載運輸,并應遵守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新水條”提出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加強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和應對突發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國內河運輸中部分老舊船舶技術標準低,船型雜亂,不利于通過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設施,從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提出創建生態文明的理念,使發展低碳、節能、環保技術成為當前我國各行業的重要目標。作為水運行業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新水條”的頒布響應了這一國家政策。“新水條”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水路運輸行業有節能減排的法律義務,避免了邊污染邊治理的水運發展弊端,在綠色環保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支撐,進一步推動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戰略,建設低碳綠色交通體系。

3 “新水條”實施初期面臨的挑戰

3.1 “新水條”與“舊水條”的銜接度有待提升

“舊水條”自1987年適用至2012年,我國水路運輸企業對其較為熟知,操作起來也較為熟練。而“新水條”剛剛開始適用,雖然在條例制定之時有到水網地區了解情況并聽取個體運輸戶的意見,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對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時間重新認識學習。一方面,這是由于“新水條”頒布、“舊水條”廢止的過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關機關沒有將“新水條”的宣傳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條”已經實施,各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大力度加快引導航運企業對“新水條”的了解和掌握,推進“新水條”盡快有效實施。

3.2 “新水條”對執法部門公正執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經營實踐中,航運企業經常遇到主管部門以強化管理為名義,以制度法規為工具,以處罰創收為目的,出現以罰代管的現象。“新水條”第5章“法律責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帶”,處罰條款不夠具體細化,可能給執法者提供權力尋租的空間。例如“處3萬以上15萬以下的罰款”等,當經營者受到處罰時必然希望是最低額度的罰款,而執法者往往拿最高額度來衡量,經營者要被處最低罰款,除了被正式罰款外還得付出“灰色代價”。以罰代管已成為政府執法的一大問題,為了達到罰款創收或權力尋租的目的,執法者扭曲法規、野蠻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作為執法者的相關部門更應該按照“新水條”的規定及時轉變管理模式。執法部門將“新水條”作為新形勢下的執法依據,應當正確作為,防止出現由于不作為而產生的行業和社會問題。“新水條”建立的10項基本管理制度,健全了制度,增強了法規性,還要求政府主管部門以服務企業為宗旨。

4 結 語

“新水條”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適應航運市場和經濟發展的必然之舉,其結構更科學、規則更明確、原則更合理,更加符合當今社會的法治理念和管理理念。“新水條”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向制定水路運輸法律邁出的重要一步,為日后我國制定水路運輸法奠定了基礎。

水路運輸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貨物的船舶運輸、港口裝卸、儲存等業務,除國際航線運輸(包括港口裝卸)、軍運、散裝危險貨物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B6944《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等有關國家標準,將危險貨物劃分為以下九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類放射性物品

第8類腐蝕品

第9類雜類

各類危險貨物根據其危險程度劃分為一級和二級危險貨物,詳見本規則附件一"各類引言和危險貨物明細表"。

第四條水路運輸危險貨物有關托運人、承運人、作業委托人、港口經營人以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管理機構,港務(航)監督機構應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規則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包裝和標志

第五條除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外,危險貨物的包裝按其防護性能分為:

I類包裝適用于盛裝高度危險性的貨物;

II類包裝適用于盛裝中度危險性的貨物;

III類包裝適用于盛裝低度危險性的貨物。

各類包裝應達到的防護性能要求見本規則附件三"包裝型號、方法、規格和性能試驗"。各種危險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類別見該貨物明細表。

第六條危險貨物的包裝(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另有規定)應按本規則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性能試驗。申報和托運危險貨物應持有交通部認可的包裝檢驗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明書"(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盛裝危險貨物的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壓力容器應持有商檢機構或鍋爐壓力容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放射性物品應持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格式四)。

第八條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水路運輸的特點,包裝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包裝的規格、型式和單件質量(重量)應便于裝卸或運輸;

(二)包裝的材質、型式和包裝方法(包括包裝的封口)應與擬裝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包裝內的襯墊材料和吸收材料應與擬裝貨物性質相容,并能防止貨物移動和外漏;

(三)包裝應具有一定強度,能經受住運輸中的一般風險。盛裝低沸點貨物的容器,其強度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以承受住容器內可能產生的較高的蒸氣壓力;

(四)包裝應干燥、清潔、無污染,并能經受住運輸過程中溫、濕度的變化;

(五)容器盛裝液體貨物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余位(預留容積),防止在運輸中因溫度變化而造成容器變形或貨物滲漏;

(六)盛裝下列危險貨物的包裝應達到氣密封口的要求:

1.產生易燃氣體或蒸氣的貨物;

2.干燥后成為爆炸品的貨物;

3.產生毒性氣體或蒸氣的貨物;

4.產生腐蝕性氣體或蒸氣的貨物;

5.與空氣發生危險反應的貨物。

第九條采用與本規則不同的其他包裝方法(包括新型包裝),應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由起運港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共同依據技術部門的鑒定審核同意并報交通部批準后,方可作為等效包裝使用。

第十條危險貨物包裝重復使用時,應完整無損,無銹蝕,并應符合本規則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的成組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并便于用機械裝卸作業。

第十二條使用可移動罐柜盛裝危險貨物,可移動罐柜應符合本規則附件六"可移動罐柜"的要求。對適用于集裝箱條款定義的罐柜還應滿足船檢部門《集裝箱檢驗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每一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上均應標明所裝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名稱的使用應符合附件一"各類引言和危險貨物明細表"中的規定。包裝明顯處、集裝箱四側、可移動罐柜四周及頂部應粘貼或刷印符合附件二"危險貨物標志"的規定。

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危險性的貨物,除按其主要危險性標貼主標志外,還應標貼本規則危險貨物明細表中規定的副標志(副標志無類別號)。

標志應粘貼、刷印牢固,在運輸過程中清晰、不脫落。

第十四條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毫米×250毫米。

第十五條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第十六條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和重復使用的包裝,其標志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除去不適合的標志。

第十七條按本規則規定屬于危險貨物,但國際運輸時不屬于危險貨物,外貿出口時,在國內運輸區段包裝件上可不標貼危險貨物標志,由托運人和作業委托人分別在水路貨物運單和作業委托單特約事項欄內注明"外貿出口,免貼標志";外貿進口時,在國內運輸區段,按危險貨物辦理。

國際運輸屬于危險貨物,但按本規則規定不屬于危險貨物,外貿出口時,國內運輸區段,托運人和作業委托人應按外貿要求標貼危險貨物標志,并應在水路貨物運單和作業委托單特約事項欄內注明"外貿出口屬于危險貨物";外貿進口時,在國內運輸內段,托運人和作業委托人應按進口原包裝辦理國內運輸,并應在水路貨物運單和作業委托單特約事項欄內注明"外貿進口屬于危險貨物"。

如本規則對貨物的分類與國際運輸分類不一致,外貿出口時,在國內運輸區段,其包裝件上可粘貼外貿要求的危險貨物標志;外貨進口時,國內運輸區段按本規則的規定粘貼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第三章托運

第十八條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或作業委托人應了解、掌握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并按有關法規和港口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港務(航)監督機構辦理申報并分別同承運人和起運、到達港港口經營人簽訂運輸、作業合同。

第十九條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時,托運人、作業委托人應向承運人、港口經營人提交以下有關單證和資料:

(一)"危險貨物運輸聲明"或"放射性物品運輸聲明";

(二)"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明書"或"壓力容器檢驗合格證書"或"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格式四);

(三)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應提交有效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格式五);

(四)托運民用爆炸品應提交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

(五)除提交上述(一)~(四)款的有關單證外,對可能危及運輸和裝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說明的貨物還要提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運輸危險貨物應使用紅色運單;港口作業應使用紅色作業委托單。

第二十一條托運本規則未列名的危險貨物,托運前托運人應向起運港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提交經交通部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危險貨物鑒定表"(格式六),由港口管理機構會同港務(航)監督機構確定裝卸、運輸條件,經交通部批準后,按本規則相應類別中"未另列名"項辦理。

第二十二條托運裝過有毒氣體、易燃氣體的空鋼瓶,按原裝危險貨物條件辦理。

托運裝過液體危險貨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標志的貨物)、有機過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條件,并在運單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原裝危險貨物的品名、編號和"空容器清潔無害"字樣,可按普通貨物辦理:

(一)經倒凈、洗清、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術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證明:空容器清潔無害。

(二)盛裝過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潔無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發射體低于4Bq/cm^2、α發射體低于0.4Bq/cm^2,并持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檢查證明書"(格式七)。

托運裝過其它危險貨物的空容器,經倒凈、洗清,并在運單中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原裝危險貨物的品名和編號和"空容器,清潔無害"字樣,可按普通貨物辦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危險貨物,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

(一)成套設備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屬于危險貨物(只限不能單獨包裝),托運人確認在運輸中不致發生危險,經起運港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認可后,并在運單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不作危險貨物"字樣。

(二)危險貨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號的貨物,其包裝、標志符合規定,且每個包裝件不超過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內貨物凈重不超過0.5千克,并由托運人在運單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小包裝化學品"字樣;但每批托運貨物總凈重不得超過100千克,并按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或提交有關單證。

第二十四條性質相抵觸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應分票托運。

第二十五條個人托運危險貨物,還須持本人身份證件辦理托運手續。

第四章承運

第二十六條裝運危險貨物時,承運人應選派技術條件良好的適載船舶。船舶的艙室應為鋼質結構。電氣設備、通風設備、避雷防護、消防設備等技術條件應符合要求。

500總噸以下的船舶以及鄉鎮運輸船舶、水泥船、木質船裝運危險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裝運危險貨物。

客貨船和客滾船載客時,原則上不得裝運危險貨物。確需裝運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根據船舶條件和危險貨物的性能制定限額要求,部屬航運企業報交通部備案,地方航運企業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務(航)監督機構備案。并嚴格按限額要求裝載。

第二十八條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前,承運人或其應向托運人收取本規則第三章中所規定的有關單證。

第二十九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嚴格遵守避碰規則。停泊、裝卸時應懸掛或顯示規定的信號。除指定地點外,嚴禁吸煙。

第三十條裝運爆炸品、一級易燃液體和有機過氧化物的船、駁,原則上不得與其他駁船混合編隊、拖帶。如必須混合編隊、拖帶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后,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裝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進行明火、燒焊或易產生火花的修理作業。如有特殊情況,應采用相應的安全措施。在港時,應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并向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在航時應經船長批準。

第三十二條除客貨船外,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準搭乘旅客和無關人員。若需搭乘押運人員時,需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

第三十三條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應嚴格按照本規則附件四"積載和隔離"的規定和本規則附件一"各類危險貨物引言和明細表"中的特殊積載要求合理積載、配裝和隔離。積載處所應清潔、陰涼、通風良好。

遇有下列情況,應采用艙面積載:

(一)需要經常檢查的貨物;

(二)需要近前檢查的貨物;

(三)能生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產生劇毒蒸氣或對船舶有強烈腐蝕性的貨物;

(四)有機過氧化物;

(五)發生意外事故時必須投棄的貨物。

第三十四條船舶危險貨物的積載,要確保其安全和應急消防設備的正常使用及過道的暢通。

第三十五條發生危險貨物落入水中或包裝破損溢漏等事故時,船舶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報告詳情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滾裝船裝運"只限艙面"積載的危險貨物,不應裝在封閉和開敞式車輛甲板上。

第三十七條紙質容器(如瓦楞紙箱和硬紙板桶等)應裝在艙內,如裝在艙面,應妥加保護,使其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因受潮濕而影響其包裝性能。

第三十八條危險貨物裝船后,應編制危險貨物清單,并在貨物積載圖上標明所裝危險貨物的品名、編號、分類、數量和積載位置。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及其人應按規定做好船舶的預、確報工作,并向港口經營人提供卸貨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對不符合承運要求的船舶,港務(航)監督機構有權停止船舶進、出港和作業,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裝卸

第四十一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承運人應按規定向港務(航)監督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港口作業部門根據裝卸危險貨物通知單安排作業。

第四十二條裝卸危險貨物的泊位以及危險貨物的品種和數量,應經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

第四十三條裝卸危險貨物應選派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裝卸人員(班組)擔任。裝卸前應詳細了解所裝卸危險貨物的性質、危險程度、安全和醫療急救等措施,并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作業。

第四十四條裝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選用合適的裝卸機具。裝卸易燃、易爆貨物,裝卸機械應安置火星熄滅裝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電器設備。裝卸前應對裝卸機械進行檢查,裝卸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裝卸機具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

第四十五條裝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狀態,在船-岸,船-船之間設置安全網,裝卸人員應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夜間裝卸危險貨物,應有良好的照明,裝卸易燃、易爆貨物應使用防爆型的安全照明設備。

第四十七條船方應向港口經營人提供安全的在船作業環境。如貨艙受到污染,船方應說明情況。對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貨艙,船方應申請衛生防疫部門檢測,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業。

起卸包裝破損的危險貨物和能放出易燃、有毒氣體的危險貨物前,應對作業處所進行通風,必要時應進行檢測。

如船舶確實不具備作業環境,港口經營人有權停止作業,并書面通知港務(航)監督機構。

第四十八條船舶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期間,不得進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拷鏟等作業;裝卸爆炸品(第1.4S除外)時,不得使用和檢修雷達、無線電電報發射機。所使用的通訊設備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距裝卸地點50米范圍內為禁火區。內河碼頭、泊位裝卸上述貨物應劃定合適的禁火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業。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鞋進入作業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五十條沒有危險貨物庫場的港口,一級危險貨物原則上以直接換裝方式作業。特殊情況,需經港口管理機構批準,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批準的時間內裝上船或提離港口。

第五十一條裝卸危險貨物時,遇有雷鳴、電閃或附近發生火警,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危險貨物妥善處理。雨雪天氣禁止裝卸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十二條裝卸危險貨物,現場應備有相應的消防、應急器材。

第五十三條裝卸危險貨物,裝卸人員應嚴格按照計劃積載圖裝卸,不得隨意變更。裝卸時應穩拿輕放,嚴禁撞擊、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業。堆碼要整齊、穩固、桶蓋、瓶口朝上,禁止倒放。

包裝破損、滲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險貨物不得裝船,理貨部門應做好檢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易燃液體、一級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原則上應最后裝最先卸。

裝有爆炸品的艙室內,在中途港不應加載其他貨物,確需加載時,應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并按爆炸品的有關規定作業。

第五十五條對溫度較為敏感的危險貨物,在高溫季節,港口應根據所在地區氣候條件確定作業時間,并不得在陽光直射處存放。

第五十六條裝卸可移動罐柜,應防止罐柜在搬運過程中因內裝液體晃動而產生靜電等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條危險貨物集裝箱在港區內拆、裝箱,應在港口管理機構批準的地點進行,并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五十八條對下列各種情況,港口管理機構有權停止船舶作業,并責令有關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

一、船舶設備和裝卸機具不符合要求;

二、貨物裝載不符合規定;

三、貨物包裝破損、滲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章儲存和交付

第五十九條經常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應建有存放危險貨物的專用庫(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及安全保衛和消防人員,配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庫(場)區域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六十條非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存放危險貨物,應經港口管理機構批準,并根據貨物性質安裝安全電氣照明設備,配備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通風、報警設備。庫內應保持干燥、陰涼。

第六十一條危險貨物入庫(場)前,應嚴格驗收。包裝破損、撒漏、外包裝有異狀、受潮或沾污其他貨物的危險貨物應單獨存放,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十二條危險貨物堆碼要整齊,穩固,垛頂距燈不少于1.5米;垛距墻不少于0.5米、距垛不少于1米;性質不相容的危險貨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不得同庫存放,確需存放時應符合附件四中的隔離要求。消防器材、配電箱周圍1.5米內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堆場內消防通道不少于6米。

第六十三條存放危險貨物的庫(場)應經常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迅速處理。

第六十四條危險貨物出運后,庫(場)應清掃干凈,對存放危險貨物而受到污染的庫(場)應進行洗刷,必要時應聯系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抵港危險貨物,承運人或其人應提前通知收貨人做好接運準備,并及時發出提貨通知。交付時按貨物運單(提單)所列品名、數量、標記核對后交付。對殘損和撒漏的地腳貨應由收貨人提貨時一并提離港口。

收貨人未在港口規定時間內提貨時,港口公安部門應協助做好貨物催提工作。

第六十六條對無票、無貨主或經催提后收貨人仍未提取的貨物,港口可依據國家"關于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對危及港口安全的危險貨物,港口管理機構有權及時處理。

第七章消防和泄漏處理

第六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承運船舶應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規章制度,制訂事故應急措施,組織建立相應的消防應急隊伍,配備消防、應急器材。

第六十八條承運船舶、港口經營人在作業前應根據貨物性質配備《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應急措施》(附錄一)有關應急表中要求的應急用具和防護設備,并應符合本規則附件一"各類危險貨物引言和明細表"中的特殊要求。作業過程中(包括堆存、保管)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一旦發生事故,有關人員應按《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附錄二)的要求在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下迅速開展施救,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九條船舶在港區、河流、湖泊和沿海水域發生危險貨物泄漏事故,應立即向港務(航)監督機構報告,并盡可能將泄漏物收集起來,清除到岸上的接收設備中去,不得任意傾倒。

船舶在航行中,為保護船舶和人命安全,不得不將泄漏物傾倒或將沖洗水排放到水中時,應盡快向就近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報告。

第七十條泄漏貨物處理后,對受污染處所應進行清洗,消除危害。

水路運輸管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道路運輸 管理 執法水平

隨著我國道路運輸業的發展,道路運輸執法問題逐漸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問題。道路運輸執法行為,直接關系到廣大運輸經營者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道路運輸行政執法是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授權的運輸管理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運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運輸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如何提高道路運輸管理的執法水平,實現自身建設的終極目標已經成為廣泛關注、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就如何解放思想、創新思路,提高管理和執法水平方面做嘗試性的探討,以供商榷。

1.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意識

思想是行動的指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的執法人員,都應該明確執法宗旨,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正確理念。目前,正值交通行業進行機構向“大交通”轉型的變革時期,公交系統、出租車管理即將全部納入到交通局統一管理,在這一特殊時期,多種矛盾日益凸顯。因此,如何提高交通運輸業和管理水平已成為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1.1 強化“四種意識”,切實端正執法思想。一是要強化責任意識。道路運輸管理執法人員應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二是要強化法治意識。作為維護公平與正義的執法機關和執法者,要掌握業務知識,增強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三是要強化服務意識。道路運輸管理執法工作要服務于經濟發展的大局,做發展先進生產力的促進者,做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捍衛者;四是要強化大局意識。自覺將道路運輸管理執法工作置于經濟發展大局之下,以發展的眼光分析道路運輸管理執法工作的現狀。

1.2 處理好“四種關系”,切實轉變執法觀念。一是要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公正是執法的核心與靈魂,效率則是保證公正的及時實現。要按照“合理、合法、效能、監督”的原則,進一步理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減少中間環節,縮短辦事時間,創新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果;二是要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堅決克服和摒棄那種以創收而執法的錯誤思想,樹立管理就是服務、服務就是發展的意識;三是要處理好技術與效果的關系。不能以執法數量論成績,硬性規范罰款數量、處理人數,防止執法權力濫用,過度實施強制措施,影響執法的社會效果;四是要處理好處罰與教育的關系。既要依法依規處罰,又要注重教育,不能簡單一罰了之。

2.提高素質,切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提高執法主體素質是提高執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礎。只有進一步強化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大力加強隊伍作風建設,不斷加大行政執法保障能力建設,才能從根本上提高道路運輸管理依法行政能力,減少或杜絕行政亂作為和不作為。

2.1 強化學習教育,確保學習效果。一是建立健全執法培訓機制。依據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執法培訓機制,提高培訓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度;二是把握重點內容進行教育。培訓內容應具有超前性和針對性,不斷增加新理論,新知識。要結合思想實際,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同時應加強法紀法規教育,提高執法人員反腐倡廉意識,筑牢思想防線;三是以人為本,創新教育方式方法。依托多媒體技術,采取座談會、建立運政執法教育網站、廣泛征集疑難案例,聘請專家結合典型案例進行法制教育、知識競賽等寓教于樂的教育形式,從而突出執法教育的實效性,達到潛移默化、點滴滲透的效果,真正做到學用結合,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力求建設高素質隊伍,爭創一流工作業績。

2.2 加強作風建設,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提高行政執法保障能力。一是抓主題教育。要積極探索道路運輸管理執法、文化育人的新途徑,廣泛開展以道路運輸管理執法為主題的文化創建活動。提高履行執法職責能力,把執法為民的宗旨融入道路運輸管理執法職業道德培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全過程,不斷推進道路運輸管理執法者的文化素養建設,形成公正執法、嚴明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氛圍;二是抓典型示范。大力宣揚道路運輸管理執法工作中出現的典型事例,并相互交流和促進,充分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人人爭當執法標兵的濃烈氣氛。選樹典型,發揮帶動作用,注重抓基本理論的學習、抓職業道德素質的養成,使執法人員識大體、顧大局;三是狠抓廉政建設。通過采取組織紀檢法規知識學習、觀看警示教育片、邀請紀檢監察領導授課、由分管領導與執法人員進行集體廉政談話等一系列措施,引導廣大執法人員強化廉潔從政意識,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營造良好的廉政執法氛圍;四是信息技術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有效途徑,應不斷加快運管執法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運輸市場準入、監管、退出全過程的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建設安全監控信息平臺,加強對客運班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管等。

3.創新機制,不斷推進依法行政

要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必須大力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執法制度建設對道路運輸管理的執法能力建設具有全局性影響,起著長期整體性的規范作用,是道路運輸管理執法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能力建設的客觀要求。

3.1堅持制度建設的現實性和針對性。道路運輸管理執法工作涉及面廣,新問題層出不窮,并受現階段條件限制。為此,執法制度建設要抓住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執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結合執法任務分工,細化、明確具體的執法程序和裁量標準,逐步推進。

3.2堅持嚴格執法工作程序,保證執法行為的規范化。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必須加強執法程序規范建設,建立標準的執法操作規范,包括客運、貨運、站場、駕培、維修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和程序等,確保在各項執法活動、執法環節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3.3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細化罰則,制定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原則,將處罰標準細化、量化,設定和實施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相當。重點掌握好適用減輕處罰、免予處罰的尺度,便于執法人員實際操作,增強執法統一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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