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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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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混合所得稅模式;改革與完善

中圖分類號:F81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2-0061-03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據統計,200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達到3944億元。個人所得稅是緩解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但體現貧富差距水平的基尼系數在我國已經接近0.5,不但遠遠超過其他發展中國家水平,也超過了發達國家水平。這說明個人所得稅在我國沒有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收入、緩解貧富差距的作用。究其原因,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分類及比較

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主要包括綜合所得稅稅制、分類所得稅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稅制(混合稅制)三種。

(一)綜合所得稅稅制

綜合所得稅稅制是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各項應稅所得綜合相加,減去各項法定扣除費用和不予計征的項目后,按照統一的累進稅率進行征稅的一種所得稅制度。該種模式認為,既然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收入征稅,就應該將個人所得的所有收入都考慮在內,而不對收入的性質加以區分。它的優點是能夠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實現橫向和縱向的雙公平,調節性強。由于是以個人總收入為課稅基礎,也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缺點是該稅制較為復雜,要求納稅人具有較高的納稅意識,同時稅務機關具有較強的征管稽核水平及其他配套條件。

(二)分類所得稅稅制

分類所得稅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所得按照一定方式劃分為若干類別,每一種類別都按照稅法規定的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一種所得稅制度。該模式采取分類定率、分項扣除、分項征收的做法,對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所得采取差別待遇,既可控制稅源又征收簡單。缺點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使具有相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因所得來源多、扣除項目多而承擔相對較少的稅負,而收入來源單一的納稅人卻因扣除項目少而承擔較多的稅負,由此造成貧富差距擴大。

(三)分類綜合所得稅稅制

分類綜合所得稅稅制兼有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特征,是將個人不同來源的所得,按性質不同先分類征收,對不同項目所得進行費用扣除,采取從源扣繳,年終時將全部或部分所得加總,凡加總數超過一定限額,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對之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混合稅制汲取了前兩種模式的長處,既實行差別課稅又對總的個人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同時克服了兩者在效率上的不足和在公平上的缺乏,是一種適應性較強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缺陷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是分類所得稅制,是將個人應稅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稅率和計稅方法。在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這種模式適應了當時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于體現當時國家特定的政策目標。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這種模式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

第一,違背稅收公平性原則,調節個人收入功能較差。稅收公平性原則要求,凡是具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當承擔相同的稅負,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當承擔不同的稅負,即應當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制度不能依據納稅人總體的承擔能力征收,容易造成在相同收入水平的情況下,由于收入來源和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

第二,稅制結構復雜,易導致偷、避稅現象,造成效率低下。我國現行個稅分類制度設置了9級超額累進稅率、5級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3種稅率形式,同時還對勞務所得實行加成征收、對稿費所得實行減征兩種特殊處理,造成邊際稅率過高、級次過多。征收上又涉及按月、按次或按年度計算納稅的問題,這就為納稅人通過分解收入、改變收入類型等方式進行避稅、逃稅等提供了便利條件,造成稅款流失。在實踐中,稅務部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來認定個人所得中的應稅所得及應繳納稅款,同時要進行反逃稅、反避稅的大規模檢查,導致征收成本過高,而效率不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分類制的列舉法已經不能涵蓋個人的所有收入,本應該納入應稅所得的項目(包括灰色收入)沒有計算進去。例如,單位發放的商場購物券、交通補貼、實物福利等,同樣造成了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第三,費用扣除標準全國“一刀切”,對經濟變化缺乏彈性。個人支出費用是個人收入的減項,不是所得,不屬于征稅對象。支出費用的多少一般受到收入情況、消費范圍、物價水平的影響。與企業費用相類似,個人情況不同則個人支出費用也有所差別。我國現行的個稅制度沒有考慮納稅人之間家庭情況的差別,以及醫療、子女教育、住房、養老等開支對個人所得的影響;也沒有發揮個人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的作用,沒有跟隨經濟周期的變動調整費用扣除標準,而是采取全國一個樣,相對固定的做法。

第四,不利于提高國民納稅意識。納稅意識是影響納稅成本高低和納稅效率的關鍵因素。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模式下采取稅源扣除的方法,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比較薄弱,納稅人拿到手的都是稅后收入,很少有人關心或有能力關心稅前收入是多少,稅額是如何計算的以及計算得是否正確。納稅人主動性不高,稅務部門不主動找上門,納稅人不會納稅,偷、漏稅現象普遍。其實,公民納稅意識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現行個稅模式公平性較差,個稅收入與支出配比不明確,削弱了公民納稅的積極性。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上述分析表明,分類稅制模式由于存在種種缺陷,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的現實情況,亟需改革。問題是,改革的方向是選擇綜合所得稅制還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必須明確的是,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前提是該稅制必須與我國現實國情相吻合,不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

綜合所得稅稅制由于公平性強,調節個人收入效果明顯,為世界上大部分的發達國家所普遍采用。但必須承認的是,我國尚不具備推行綜合稅制的條件。它的施行要求納稅人有較強的納稅意識,稅收征管部門有較強的征管水平及高度健全的個人信用制度等。如果我國強行采取綜合稅制,無異于揠苗助長,只會造成個稅征收的混亂,更談不上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目標了。

因此,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應然選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將較強連續性或經營性收入(勞動所得)按月(或次)分類征收后,到年底予以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征稅,多退少補;對其他所得(非勞動所得)仍按照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征收,年終不再匯算。如前所述,混合所得稅稅制既堅持量能負擔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性質所得實行區分對待,既實現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它以源泉扣稅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雙保險”機制強化了個稅征收,增強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為今后實行綜合所得稅模式打下了堅實基礎。應該說,混合所得稅稅制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理想選擇。不過,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征管及配套制度,否則,在理論上可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帶來更大的不公平。

1、擴大應稅所得計稅范圍。我國應改變列舉法來規定應稅范圍的做法,應將納稅人的一切所得(少數稅法規定的免稅項目除外)都納入到征稅范圍。設置過多的減免稅項目會產生更多的稅收漏洞,為偷、漏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我國應盡量減少稅收優惠條目,以減少個稅款流失。

2、簡化稅制,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擴大稅率級距。通過“拉弗曲線”可以知道,高稅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而高收入也不一定要實行高稅率。在同一稅收收入的水平上,有高、低兩種稅率可以選擇。簡化和降低稅率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潮流,重點是保護低收入者,適當照顧中等收入者,重點調節高收入者;同時薪金收入與勞務報酬同屬于勞動所得,應等同對待。對于綜合征收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以削減為4-5級,最高邊際稅率應該下調;對于分項征收項目的稅率統一為20%;對于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

3、制定合理、健全的費用扣除制度。個人支付費用主要決定于納稅人的收入情況、消費水平和物價水平,同時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健康狀況、贍養老人和孩子的數量以及教育費用、住房費用、醫療費用的支出變動情況,應推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征收。鑒于目前我國征管水平的限制,可以給出一個參考費用扣除標準,授權各地區根據各自情況在一定限度內予以調整,體現因地制宜的原則。

4、完善征管配套措施。一是加強現金管理,減少現金流通,同時將各種名目的貨幣及實物收入都納入稅收范圍;二是推行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對個人的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其他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監督管理;三是加強部門協作,特別是稅務機關與銀行、工商、勞務、海關、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四是加強納稅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同時對偷、漏稅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總之,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轉變不應該是一句口號,不能局限于小修小補,它要求我們必須采取實質性的舉措才能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進展。(責任編輯:吳之銘)

參考文獻:

[1] 吳利群、楊春玲.中國稅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

[2] 陳共.財政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所得稅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調整;不同行業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最重要的稅種之一,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對于企業而言,所得稅稅負的高低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與稅后利潤,因此相關的稅率高低、稅收優惠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同時自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正式執行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稅配套、補充文件。這些配套補充文件,直接關系到企業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的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費用的標準和限額以及有關業務的稅務處理。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及配套稅收政策的實施,再加上新《企業會計準則》已在上市公司推廣實行,使原來會計與稅法的賬務處理方法,發生了很多變化。公司如果不能提前準確地掌握這些變化和差異,并采用適當的納稅調整方法,就有可能導致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出現多繳稅款,或少繳稅款,或形成潛在的稅務風險。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我國的證券市場迅速發展。上市公司是我國企業的代表,由于其透明性及相對規范性,使得以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我國所得稅負擔研究成為可能。

一、企業所得稅與所得稅負擔

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企業實際所得稅負擔,一般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占其會計利潤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稅實際負擔率來反映企業的稅負水平。本文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定義為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稅費用同當期稅前利潤總額之間的比率,它反映了所得稅費用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實際影響程度。企業的名義所得稅負擔與實際所得稅負擔往往不一致。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程度通常以所得稅實際稅率(ETR)表示。ETR不同于公司名義所得稅稅率,盡管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在相當程度上已經反映了企業所得稅負擔程度,但是,由于存在執行過程中的各種稅基調整使得法定稅率往往難以真實反映公司的所得稅負擔,此外,不同稅制下稅率之間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稅稅收優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稅、減稅、優惠稅率、退稅、稅收抵免、稅收遞延和加速折舊等。

二、我國不同行業上市公司所得稅的負擔分析

21世紀以來,我國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是逐步提高的,已接近于25%,實際所得稅稅率變動相對平緩。不過不同行業問實際所得稅稅率差異較大,稅率最低的農林牧漁業比稅率最高的批發零售業低近10個百分點。其中農林牧漁業、信息技術類、電子業、機械設備業實際所得稅稅率較低,其平均值都沒有超過20%,這也體現了國家對這些產業發展的扶持與照顧。近年來,我國實行的對第一產業的“低稅”政策以及對第三產業的“輕稅”政策,是與我國產業政策相吻合的,并且對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解決就業、穩定和促進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下幾個行業實際稅率最高,它們是采掘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業、社會服務業、食品飲料業、紡織業,這幾個行業實際稅率都超過25%。這幾個行業利潤率較高。它們是國家稅源的重點控制對象。標準差反映了樣本數據的離散程度,標準差越大,樣本均值離散特征越強。上述行業中,采掘業、電力、煤氣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業樣本均值年度差異變化較小。而批發零售業、社會服務業、文化傳播業、食品飲料業標準差較大,說明行業均值在這五年問變化較大。行業間稅負差異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國家對有利于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行業給予政策優惠,鼓勵其發展。如農林牧漁業是國家的基礎產業。關系著社會穩定,所以給予較低的稅率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是受供求關系影響。一般情況下,產品供求較均衡的行業稅負較接近,如造紙印刷業、石化塑料業;產品供不應求或壟斷行業的稅負較高,如電力、采掘業;產品供過于求的行業稅負較低。比如對于電子行業直接優惠方式中的定期減免稅來說,它受減免稅期內的盈利狀況、折舊額的大小以及稅制等因素的影響,在很多時候并不能為行業帶來足夠的利益,影響了其政策效果。因而。適時轉變電子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方式,促進直接優惠方式與間接優惠方式的相互協調,逐步增加間接優惠的力度,使優惠形式多樣化。才是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的正確選擇。同時當前新稅法中的間接稅收優惠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這種形式是允許電子行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是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渡。其稅收并沒有放棄。有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以及維護市場經濟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例如某工業企業所得稅率為25%,在首次執行新準則之日,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都一致,企業前一年發生虧損10000元,假定未來5年內企業有足夠的納稅所得讓發生的虧損在稅前予以彌補。

調整過程如下:由于5年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使虧損能在稅前彌補,則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25%=2500

調增期初留存收益=2500

其中調增盈余公積=2500×10%=250

調增“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500×90%=2250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0

貸:盈余公積 25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50

如果企業估計在5年內只有8000元虧損能在稅前彌補,則以8000元的納稅所得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8000×25%=2000

期初留存收益=2000

其中調增盈余公積=2000×10%=200

調增“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000×90%=1800(元)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

貸:盈余公積 2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00

三、合理規范不同行業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的措施

(一)從嚴把握稅收優惠的獲得資格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整體上還不是很高,遠沒有達到3%的法定稅率。這主要是因為大部分公司享有不同程度、各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應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清理和規范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因為稅額的減免縮小了征稅范圍。如果要維持原來預計的財政收入水平,則可能形成向上拉動原稅率的動力,導致過高的稅率,而這就使得原本因稅收優惠而造成的不同地區、不同產業稅負的橫向不公進一步加劇,形成市場的不平等競爭。最終影響經濟的增長。同時稅收優惠使用過濫,也影響稅收政策的作用效果,使宏觀調控的難度加大。2008年上市公司實際所得稅稅率增幅巨大,就在于對不合理、不合規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清理。稅收優惠政策使用過濫,又會通過刺激稅率上升進一步破壞稅負的橫向公平。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從嚴把握稅收優惠的獲得資格。

(二)嚴格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所得稅政策

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認真落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決不以稅收任務為由任意減少對企業的減免稅支持。比如對改組改制后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在改革前享受的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改革后仍然符合稅收優惠的,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至期滿,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進一步規范。還有一些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后的企業,若按新辦企業界定就能享受減免1―3年的企業所得稅;若原企業界定,盡管重新登記注冊也不能享受優惠,這就產生了稅負不平等,影響了企業的公平競爭,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所以需要進一步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對象作具體的條件限定,如生產科技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力、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就給予扶持,而不是簡單地按新舊企業來劃分。

(三)加強對暴利壟斷行業的監管

暴利與壟斷行業如石油、電信行業,因為其產品供不應求的狀況或壟斷的地位等原因,這些行業的盈利能力較強。而我們在研究中發現企業的盈利能力越強,其實際稅率越低,說明這些行業中的企業有逃稅的可能。這些行業中的企業一般都是利潤大戶,是我國稅源的重點控制對象。所以國家應加強對這些行業的監管,避免發生偷逃稅現象。

(四)制定有利于第三產業的稅收政策

所得稅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增值稅;會計核算;會計科目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視同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會計上認同的“視同銷售”

1.上述第(1)、(2)兩種代銷商品行為,在實務中根據委托雙方的約定,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在這兩種方式下,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會計科目發生變化外,并沒有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而且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種代銷行為。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但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果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按增值稅的要求,在此兩種情形下作為銷售實際上會計處理也是認可的,與所得稅的規定也不矛盾,因為所得稅規定“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沒嚴格否定。

3.上述(5)為職工福利,(6)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7)為利潤分配,(8)為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在所得稅計算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捐贈和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之外,也視同銷售貨物。現行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的是資產負債的計價,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會計與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和處理方面的差異。

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來看,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也基本上與會計一致。《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明確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指出: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由此,本文認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同時結轉相應成本。關于“公允價值”,依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買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關于(8)捐贈,有人認為,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繳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11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贈方,存貨成本應當參照執行;對捐贈存貨方,則應按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三、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比較

(一)、全部作為銷售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是指對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于發生當期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這種處理方法的優點在于保證了增值稅和所得稅足額繳納,而且簡便易行。但也存在較嚴重的缺陷:一是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大部分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其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違反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基本原則,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

(二)、全部按成本結轉這種處理方法是指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即虛減當期收入和本年利潤,導致與銷售收入、本年利潤相關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失靈;另外全部按成本結轉這種處理方法是指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由于本年利潤虛減,導致所得稅稅基減少。對于應作為會計銷售而只按成本結轉的視同銷售,如果在年末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未按其計稅價格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難以保證這些業務按收入足額納稅。

(三)、區分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這種處理方法是將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對于會計銷售,應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應稅銷售,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是按成本結轉,并根據稅法的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較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準確區分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根據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作正確的會計處理對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綜上所述,對既不符合增值稅“銷售貨物”定義,也不符合會計銷售收入確認要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以及由增值稅與會計對銷售貨物規定存在差異而導致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視同銷售”,前者,會計處理要看其視同銷售行為是否和所得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內容一致:若和所得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內容一致,則與會計上的銷售處理一致;否則,可能不一致。對于后者,會計處理時,銷項稅的計算一律按稅法規定計算,收入一律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

參考文獻:

所得稅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新稅法新準則差異

會計與稅法既存在許多共同點,又存在著一些差異。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與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是如此。兩者從不同的角度(前者從會計角度,后者從稅務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的操作作了明文規定。由于兩者存在許多差異,所以操作難度較大。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同時實施,進一步加大了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的難度。如何理解差異和準則處理差異,是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

1.主體不同

新所得稅法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稅務機關貫徹實施的,而會計制度、準則是由財政部制定的、貫徹實施的。新所得稅法規范的是所得稅的處理,即我們通常說的稅務處理。會計制度、準則規范的是會計處理。

2.目標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則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3.原則不同

目的不同導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則有很大差異。會計核算原則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確認原則相比,雖然都規定了配比原則和相關原則,但其所指的內容卻不盡相同。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要求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確認,即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兩方面;而稅法中配比的含義是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者滯后申報扣除――稅法的費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強的“過期作廢”概念,另一方面嚴格控制納稅人通過提前抵扣來占用稅款。會計核算的相關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

二、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差異

1.會計計量屬性上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43條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

實施細則第56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2.確認收入上的處理差異

(1)收入確認的條件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④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施細則中對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①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控制權。②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地合理計量。

可見,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不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2)收入確認的金額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實施條例對納稅義務人采取賒銷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每筆收款分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收入確認的時間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

采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采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費用支出確認上處理差異

(1)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工資薪金支出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收益對象,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或相關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4)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0、41、42條規定企業繳撥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

(5)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5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6)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部分及其他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7)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4.資產帳面價值與資產計稅基礎的處理差異

(1)固定資產處理的差異

一是取得固定資產時入賬價值的差異。按新準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在稅務處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按準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稅務處理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二是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會計準則第4號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第14條還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一,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第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⑤電子設備,為3年。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長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新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等部的計算折舊扣除。

(2)計提“資產減值”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除第8號資產減值中有大量規定外,在第1號存貨、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5號生物資產、第15號建造工程、第18號所得稅、第21號租賃、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具體準則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企業存在的資產,都應當在期末進行全面清查,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都應當計提相關減值準備。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10條、第55條規定,企業計提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5.負債帳面價值與負債計稅基礎的差異

(1)預計負債是指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現時義務,且結算該義務時預期會有經濟資源流出企業,盡管預計負債在金額上不確定,但可以進行合理的估計。會計處理: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稅收規定:實際支付時在稅前扣除。

(2)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一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一般亦不計入收入總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規定不完全一致,稅法規定的收入實現條件有時與流轉稅規定的收入實現條件一致,有時企業所得稅法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對有的預收賬款也要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或預征稅款。

(3)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合理的職工薪酬允許在稅前扣除,但對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有稅前扣除標準,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超過規定標準部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在發生當期不允許扣除,在以后期間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計稅不產生影響,所產生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4)企業的其他負債項目,如應交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該部分費用無論是在發生當期還是在以后期間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其他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負債,其計稅基礎應當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確定。

總之,新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必然性,是無法消除的。不但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然存在。不但中國存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都存在。因此,企業應正視差異存在的客觀性,采取積極的態度應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8 17-159

[2]立法起草小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國財政財經出版社,2007.63-230

[3]周鳳英:《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 省略2009

所得稅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支付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注:現已改為10%,協定國適用協定規定的限制性稅率)。其他所得是指轉讓位于我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他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上述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①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②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國稅函[1995]156號文件補充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并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設單位扣繳。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④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徼義務人。⑤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⑥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財稅[2003]16號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⑦個人轉讓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無形資產(注: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⑧財稅字[1997]103號文件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征收營業稅。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

    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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