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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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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一、法律法規有關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

1.現行法律法規對探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1.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1.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明,并按規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二)地質勘查工作場地。”

2.現行法律法規對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2.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2.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采礦權人開辦、停辦、關閉礦山,應按規定做好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

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探礦采礦用地特別是采礦用地也作了規定。

二、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和管理體制、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這些問題主要有:

1.探礦權人沒有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地質勘查必須取得臨時用地手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沖突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取得土地使用權也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探礦權采礦權。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夠明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現在大部分礦業用地特別是國有礦山企業用地都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隨著《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出臺,對新增的礦業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均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對于原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征收后,礦權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用地使用權。就我省而言,絕大多數礦產資源儲量不大,礦山企業規模不大,而且礦山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所以新辦礦山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如何取得,現行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明確、具體。

4.探礦采礦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協調

一是使用年限問題。一般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為7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的不同,最長有效期分別為30年、20年、10年;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工業用地最長年限為50年。二是管理側重點上的問題。三是閉礦后土地復墾責任得不到落實。四是礦山環境整治不到位。礦山環境涉及地質構造、土地表層,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礦采礦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規定》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處以每畝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及破壞環境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做好探礦采礦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學界定探礦采礦用地的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章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工礦用地屬于工業用地中的一種。從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特別是采礦使用土地的最終結果看,礦山總會關閉,礦產資源采空后,礦山用地有可能轉為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成為農用地,還有可能成為生態用地,礦山無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質不同,導致用地期限、審批手續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不利于降低礦業成本,所以要準確界定礦業用地性質,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科學的用地制度。

2.規范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要互相銜接

不僅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相互銜接,《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法規都需要相互銜接。

一要明確前置條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前置條件,明確程序。

二要實施集中辦理。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依法定權限由同一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登記與用地申請審核的,實行內部會審制度,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要明確探礦采礦造成土地損失、財產損害的補償項目、標準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有嚴格的制約措施,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關閉礦山的隱患。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明確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關于開采金礦、石灰石等礦區以何種方式供地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4]177號)中指出:“對開采金礦、石灰石等工礦用地,不論何種性質的企業,均應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采礦區用地,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因此,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可以考慮通過下列三條途徑取得:

一是臨時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雖然對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規定,但還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閩國土資文[2002]68號)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規章的層次,才有利做好這項工作。

二是自營或聯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批準手續,無需經過征地途徑。

三是出讓。這種情況只能適用于礦產儲量多、用地面積廣、開采時間長、對經濟建設影響大的礦山。對于規模小、開采時間短的礦山,不宜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一、與所有權有關的調控才是最核心的調控

我國從2005年開始陸續出臺了各種調控政策,從“國八條”、“新國八條”,再到“國六條”、“新國十條”,不外乎都采用增加供應、調整結構、限制信貸、稅收杠桿、限制交易、提高購房成本以及到目前的房價問責等方法。這些調控措施是屬于宏觀層面的政策性調控,未涉及到房價的根本性問題。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屬于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的城市房屋只是部分的所有權(即對房屋建筑物部分的所有權),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所有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規定了建筑物的無償收回原則:“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因此,土地使用權結束以后,國家完全有權利把土地連同地上物一并無償收回。

如果國家嚴格執行這一規定,意味著我們購買的商品房只是一個使用權,它的價值量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直線下降,直至為零。

在經歷了多次調控之后,房價“不降反升”,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房價會持續上漲的強烈預期。

只要政府明確投資或投機購買的商品房只是一個使用權,其價值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減少,直至清零,便是降低房價上漲預期最有效的途徑。而這不需要大量的修改相關法規或者政策,只要把《憲法》中規定的最根本的關于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法規中體現,理順產權關系,并在實際中得到真正落實,即可有效降低投資和投機購買的需求。在具體的操作中,可以在即將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留下操作空間,可以規定除居民首套自住房以外的住宅(即二套及以上住宅),其使用期限屆滿以后,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附著物由國家無償收回,或者采用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征收土地出讓金,以市場價的價格有償續期。

二、二套及以上住宅有償續期對房價調控的意義

1.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社會特征,符合《憲法》精神

根據《憲法》,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居民在購買商品住房時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只是買了70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居民購買的是土地上的附著物“房產”和有一定期限的“地產”,在合同中有明確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到期后國家可以收回。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應允許公民擁有一套可以無償續期的自住房產。

2.可以有效降低市場對房價上漲的預期,有效調控目前的高房價

如上所述,除了首套自住房產以外,其余投資或者投機的房產,其土地使用權以市場價格有償續期或者由國家無償收回。這意味著個人持有投資或者投機的房產到了一定的時間是不值錢的,如此可有效降低市場對房價上漲的預期,從而達到調控房價的目的。

3.有利于減少貧富差距,確保人人能夠擁有一套“自有”住房

如果土地是“無償自動續期”,則和土地私有性質差別不大,有錢人會大量購置房產,成為他們源源不斷的固定財源。首套自住房可以無償續期的政策如果實施,意味著每戶人家只能擁有一套真正的產權房,多余的房產要么以合理的價格拋向市場,要么只能出租收取租金。這樣擁有多套房產的人會把多余的住房推向市場,增加供應量;同時,沒有房或者只有一套住房的人也不會擔心未來買不起房,而趕早去“囤房”,有利于實現每一戶人家的購房愿望。而且房價下降后,由于每戶只有唯一一套產權房,貧富差距自然也就縮小。

三、運用所有權調控的注意事項

二套及以上住宅有償續期屬于所有權調控的范疇,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確保居民自住的首套住宅能無償續期

2009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以提及商品住宅使用70年大限到期后的處理辦法時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的“無償自動續期”。這一變化曾引起了巨大的爭論,有人認為這是政府開啟了土地使用權續期收費的閘門,據調查,84%的網民反對“住宅有償續期”。因此,政府必須慎重處理好這一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具體可以在《土地管理法》修改稿中明確:居民首套自住住宅無償續期,二套及以上住宅按照市場價格有償續期或者全部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2.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和條例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居民二套及以上住宅按照市場價格有償續期或者全部由出讓人收回后,要出臺相應科學合理的實施細則,比如界定什么樣的住宅才算是居民的首套住宅。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一、集體土地征用行政非訴案件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征用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由于法規規定比較原則性,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主體不規范

根據土管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省政府作出同意批準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后,對拒不配合交出土地的,應當由行政土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而行政執法實踐中,土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均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雖然地方政府與土管部門具有行政隸屬關系,但是由于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明確規定土管部門的行政職權,因此地方政府作出交出土地決定,明顯違法法律規定,屬于無權行政。

(二)土地征用的公告程序不規范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征用有兩個必經程序,即地方政府對同意批準征用土地文書進行公告和土管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實踐中,1、公告主體混亂。出現了應當由地方政府公告的,卻由土管部門公告;應當由土管部門公告的,卻由地方政府公告;由地方政府或土管部門一方名義作出批準公告和拆遷安置公告。2、公告程序缺乏。在省級政府作出同意批準征用土地后,地方政府未經公告,并且直接向當地農民發出拆遷通知。

(三)征地的補償標準、范圍問題標準不一。

征地的補償標準、范圍問題,指征地的補償標準確定主體、依據,被補償人對該補償標準的異議的解決機制,以及征地補償的范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范圍是直接授權省一級單位采取立法方式作出規定。如我省即通過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制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實踐中征地補償標準“政出多門”,同一城市中不同的村、鄉、鎮政府規定不一,因此在征地補償上具有一定的混亂性,而被征地的農民群眾普遍認為征地的補償標準太低,補償范圍太窄,補償費用太少,因此產生大量的現象。

(四)征地補償費用的歸屬、分配問題不公開。

土地補償費具體包括哪些項目,其受益究竟農民群眾可以獲得多少,以及歸屬于哪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如何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支配、分配土地補償費。而這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往往是村委開個會、幾個人內定,這種不公開的做法導致了經常有農民集體為要求確認土地補償費歸其所有而上訪或訴訟的現象,村民認為確定分配標準的程序不合法、分配標準不統一、分配不公平等等。

(五)房屋等土地附著物的評估不規范

在征地安置過程中,對農民房屋以及裝修部分的價值計算缺乏相應的依據,侵犯農民的實體權益。實踐中,對房屋價值的計算,行政機關采信的評估結論,采用的是公式計算法,用拆遷房屋面積乘以造價,而不是市場價評估,忽視了房屋個別情況對價值的影響;對房屋裝修和附著物的計算,單方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但是評估結果不與當事人見面,評估報告不進行送達。

(六)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征地對于農民來說就意味著“三失”,即“失地、失業、失所”,使他們變成了“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被征地的農民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安置,尤其是無力承受重新安居的負擔,因此,他們一般并不愿意拆遷搬走,而是阻撓拆遷,但是他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往往也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征地拆遷中遇到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導致訴訟權利的流失。

二、土地征用行政非訴案件的對策

(一)修改法律,加強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設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用行政程序規定過于原則,如對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缺乏公告期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對公告內容異議的處理的規定等等;而且,有些環節還流于形式,如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要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他們的意見往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很難有積極性影響。盡管法律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實際情況是,并沒有協調、裁決的操作辦法,使得行政協調、裁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宅基地流轉;流轉模式.

中圖分類號:V55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through the horizontal comparative analysis, concluded: China's rural land circul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backward village planning, basic regulation lack and so on. After the empirical research to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sums up the mode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our country mainly include the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ternal transfer, external free transfer, farmers, local governments, leading a transfer several types, such a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Key words: rural homestead; Land circulation; Flow pattern.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人口不斷減少,引起了一系列重大的社會經濟變遷,其中最重要的變遷之一是農村人口與土地關系的變化以及農村正在進行根本性的結構變革。尋找建立新型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創新性辦法和途徑,對于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農村宅基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是農民從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取得的財產。不同地區、不同地段的宅基地價值具有很大的不同,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村宅基地主要用于滿足農戶的居住需要;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或城市郊區,宅基地除了滿足農戶其自身居住需要外,絕大多數農戶將其用于商業用途或房屋租賃,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已經成為農戶家庭收入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城市郊區、城中村是城市化推進與改造的主要地區,也是農民房屋拆遷的主要發生地。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農戶宅基地權利受損或個別農戶抵制拆遷、漫天要價的情況。因此,如何在城市化進程中提升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整體福利的同時,引導農戶有序流轉農村宅基地,保障其合法權益,使其分享城市發展和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平衡地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村集體利益與農民宅基地權益就顯得極為重要。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宅基地管理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村基層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規范,秩序得到明顯好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及此前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體現了各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探索實踐,與此相對應,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如河北、山東、浙江等都制訂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辦法與細則。但是,目前我國在農村宅基地用地與管理上,仍然存在非法占地、非法轉讓、超面積占地、一戶多宅、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管理粗放等現象。

二、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模式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模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模式是存續時間最長,發生地域最廣的一種宅基地流轉方式,是發生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般是鄰居或者親戚進行見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僅憑口頭協議。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轉讓或者出售房屋后,房屋隨附的土地使用權也一同流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轉讓模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轉讓模式在農村也較常見,農民將自己多余的房屋或者自己不需要使用的房屋賣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的農戶或者城鎮居民,其動力在于其可以獲得比賣給本村村民更多的收益。但是此種宅基地流轉模式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發生宅基地流轉只能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否則認定為無效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三)、農戶主導自由租賃模式

農戶主導自由租賃模式是指農戶將自己的余房自由租賃給求租者而不加以任何限制,出租房屋的農戶直接與求租者就租期、租金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這種模式在各地普遍存在,但是租賃比例各地存在很大差別。經濟活躍地區或者城市郊區、城中村,自由租賃比較頻繁,農戶出租房屋的比例普遍較高,不發達地區或者偏遠地區農戶出租房屋的比例較低。這種模式的求租者主要是城市中低收

入群體,居住對象主要為城市農民工。在經濟利益驅使下,此種模式容易導致多占、搶占宅基地,搭建違章建筑獲取更多的租金收入,進而造成布局無序、建筑混亂、治安條件差、居住環境差、居住安全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等。

(四)、地方政府主導轉讓模式

為了緩解建設用地的矛盾,提高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益,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同時為了提升區域形象,一些地方政府對宅基地流轉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舊村改造、宅基地換住房、兩分兩換等方式,有地方政策出臺規定,引導宅基地有序流轉,形成一些頗具地域特色的流轉模式。

三、促進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政策建議

農村宅基地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堅持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實行農村宅基地的有償和有限流轉,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城市化進程,保障農戶權益,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

(一)、健全農村宅基地法律保障體系建設

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及權益的規定,進一步提高該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為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進一步制訂與完善同《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實施細則等。如關于土地管理部門權責的規定,關于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登記、使用、估計、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等,制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及《土地登記條例》等,減少土地管理、開發利用過程的人為干擾因素,有法可依,有效遏制土地開發違法案件高發的態勢。

(二)、建立農村宅基地有限流轉制度

在不違背《土地管理法》、《繼承法》、《物權法》等現有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內,

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有限流轉制度,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建立健康有序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據2010年《中國統計年鑒》城鄉新建住宅面積和居民住房情況表顯示,城市和農村人均住房面積都呈逐年增長態勢,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條件的改善,增長幅度提高的趨勢非常明顯,2009年城鎮和農村新建住宅面積分別為8.21億平方米和10.21億平方米,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大量農民進城成為市民將導致農村空置住宅不斷增加。因此,推動農村宅基地的有限流轉,有利于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促進城市化進程,允許農村宅基地采取買賣、租賃、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

(三)、實行無償與有償并存的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

實行無償與有償并存的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就是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頒布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對農戶宅基地的使用標準執行兩種制度:一是無償的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對于初次取得農村宅基地或是在法律法規限定范圍內

的農村宅基地實行無償使用制度;鼓勵滿足農戶的合理需求,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減少土地資源浪費;二是實行有償使用的農村宅基地制度,對于一戶多宅及超標占用宅基地農戶,對其超出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宅基地部分實行有償使用。農村宅基地無償取得,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為零,對多占、濫占缺乏經濟約束,農民在申請宅基地和建房時存在少批多占、人為分戶的現象隨處可見,導致農村宅基地浪費現象嚴重。實行農村宅基地收費有利于農村土地產權的建立,加快農村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進程,推動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引導農戶建房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參考文獻:

[1]李文謙,董祚繼.質疑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正當性[J].農村工作通訊,2009(12):16-17.

[2]周宏霞.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9.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宜林地;林產業;法律基礎;濱海縣

中圖分類號:S72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5-569X(2009)12-0009-03

1 引 言

林業、漁業等在廣義上屬農業范疇,在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進程中,種植業、林業、漁業等產業需要根據產業優勢優化布局、協調發展。江蘇省濱海縣在推進“綠色濱海”建設上要依法界定宜林地,規劃宜林地,用好宜林地,拓展林業用地空間,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改善生態環境,打造“高效農業第一縣”作出應有貢獻。本文就該縣推進林業產業化作一定的探討。

2 濱海林業建設的目標

濱海為沿海平原地區,“沿海”總是和風暴潮等自然災害相聯系,“平原”又反映了“糧倉”的特質。因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立地條件的優勢,林木生長生物量總體上高于林區,種植業單產也高于干旱半干旱同類區域。在國家高度重視生態安全、沿海區域產業全面升級,經濟加速發展的態勢下,建設“高效農業第一縣”成為濱海農業發展新的定位;發展林業抗災減災功能,改善生態,保護生境,保障農業,加快林業產業化進程成為林業建設的重要任務和發展目標。

3 林業建設的困惑

培育資源是林業建設的基礎工作。近幾年來,在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的共同努力下,林業資源總量得到顯著的提高,2005年被全國綠化委員會授予“全國綠化模范縣”的光榮稱號。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縣委、縣政府作出“綠色濱海”建設決定,林業又迎來新的發展熱潮。然而,在以植樹造林為主要政策的環境中,各地卻普遍出現了“樹難栽”的困惑,難在哪里?

首先,是難在部分群眾的不認同!主要原因有以下四點:

(1)長期以來,政府強調的生態效益未能讓老百姓有現實的感知,進而不能轉化成人們的行動自覺。

(2)在產權不明晰背景下,政府強勢推動使人們產生抵觸情緒。

(3)不規范、不平衡、低效率、低水平的發展挫傷了農民植樹造林的積極性。

(4)生存與經濟的偏好使得綠色文化未能成為全民共識。

由此可見,影響農民種樹積極性的實質不完全是措施的問題。必須正視平原林業建設的價值取向:效益引導,生態經濟雙贏。

其次是難在宜林地的界定和使用。原因是:

(1)宜林沒有準確的定位。目前只是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做了“哪些地方應該造林”的概念性的規定;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在土地利用分類標準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2)少量河堤、圩堤堆面的宜林地被劃為二輪承包責任田,甚至劃為基本農田,作為基本農田法定保護起來。

(3)大部分道路特別是新建道路系統沒有預留足夠的護路路肩空間。

(4)農田林網建設,涉及林基的各承包戶之間存在樹蔭隙地不均等的矛盾。

(5)重視基本農田保護,在宣傳上產生誤解,把所有耕地都視為基本農田,排斥林桑果產業的發展。

(6)新開墾的灘地,“八五”以后,沒有編制林業專門規劃,建設上沒有明確林業發展空間。

4 林業用地的空間

關于植樹造林的每個“難”,通過科學規劃、技術支撐、科技示范和效益引導等可以得到改善和解決,這里著重探討如何解決第二個難的問題,即依法解決宜林地和增加林業用地的問題。

4.1 林桑果應占25%農業園地

對照25%的林木覆蓋率指標與現實的差距,如何看待林業用地的空間問題,根據有關法規,現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業用地非農化占補平衡的原則,另外的近25%的農業用地,應視為林果桑等產業的發展空間,加之現有林地非農業用地的部分空間,理論上,宜林地與林業用地所占空間比例與省政府提出的20%的小康指標不矛盾。

4.2 消除對耕地用途的誤解

《農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對農村和農業發展作出了規定: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法律規定的土地分類和用途以及禁止性的規定,只是國家從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角度作出的科學決策和安排。在法理上不存在無地造林的情況,需要依法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宜林地被占用和拓展林業建設用地的問題。

4.3 依法界定土地利用方向

4.3.1 用足宜林地

我們的宜林地在哪里?《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四周,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的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由上可見:道路、河堤兩側,荒地是法定的宜林地和林業用地,但究竟多寬的范圍內屬于宜林地和林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一句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認定。

4.3.2 拓展林業用地新空間

“法無禁止即自由”,根據現代農業、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依法拓展林業用地空間。

(1)抓高效農業建設,拓展林業建設新空間。《農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法定的農業概念涵蓋了多產業的內容,高效農業包含高效林業建設項目,事實上果樹、蠶桑、花卉苗木等高效林業項目已成為高效農業建設的重要內容,尤其在生態農業、觀光農業新的發展項目上,林業已成為不可或缺的因子。在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加快高效農業建設的進程中理應根據產業優勢和產業布局,優先在20%左右的非基本農田,發展高效林業;利用基本農田空間拓展林業建設的新空間。

(2)抓特種用途林建設,拓展林業建設空間。林地的功能是多樣化的,一個區域的林業建設,除用材林、經濟林外應該重視多林種的培育,發揮林業的綜合功能,如建設城市水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中心村建設的圍村林、園區防護林、水源防護林等。

(3)抓城市建設和非農產業建設區域綠化達標,擴大綠色空間。隨著城市、城鎮建設空間的擴大,根據城市綠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園林城市創建等工作,擴大綠色空間。

5 拓展林業用地空間的措施

按照依法用地、宜林則林;因區制宜、重在沿海;效益引導、生態經濟雙贏的總體思路,采取以下措施用好宜林地,擴大林業用地空間。

(1)制定土地利用分類區劃標準。通過人大立法或政府制定規章的途徑,由國土部門牽頭,林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分類標準和土地利用區劃,從國家層面對法定的程序將土地利用目標進行認定,解決長期以來,在林業用地上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為依法用好宜林地、林業用地、林地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

(2)規劃、界定宜林地。根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的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規定,對現有公路、鐵路、河道兩側宜林地做一次全面勘查,摸清林地規劃與規定。根據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綠色濱海建設目標,調整和確定各鄉鎮植樹造林規劃和實施辦法。

(3)依法、有序退耕還林。采取政府文件或省級人大立法、政策支持、土地流轉、林權改革等方式、辦法,在不改變二輪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定目標、下功夫妥善處理好退耕還林的問題。在落實退耕還林工作的同時,對宜林地上不宜造林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規定,便于陽光操作,減少工作阻力,提高工作效率。

(4)發展高效林業,擴大林業用地。適應現代農業、現代林業建設要求,為切實解決農田林網、現代農業示范園、高效林業產業、景觀建設用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流轉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高效農業建設――林業用地指導意見》規范性文件,指導沿路、沿堤兩側和靠近園區一定寬度農田的調整,擴大林業用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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