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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賦予稅收債權具有優先權旨在擔保稅收債權優先其他權利受償。民事優先權包括民事一般優先權與民事特殊優先權。當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并存時,稅收優先權通常劣后民事一般優先權受償。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的民事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稅收優先權。而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民事特別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它是與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的,應以成立時間的先后順序作為優先受償的依據。
《海商法》、《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等法律中存在許多關于民事優先權的規定。但是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序。這樣在司法實踐中,稅收優先權有可能與民事優先權存在沖突。當民事優先權在與稅收優先權并存且發生沖突時,其效力順序應當如何確定?本文擬對此作一探討。
一、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的概念分析
稅收優先權是指稅收債權與私法債權及其他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并存,且納稅人的剩余財產不足清償時,稅收可以優先受償的權利。承認稅收優先權的原因在于,稅收是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強烈的公益性。同時,稅收債權和普通私債權相比,不具有對等給付的特點,在征收上,受時間、程序的限制較多。因此,承認稅收優先權有助于保障稅款征收。①
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民事優先權制度發端于羅馬法,最初設立的優先權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和受監護人優先權,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弱者,維護公平正義和應事實的需要。②民事優先權可以分為一般優先權及特別優先權。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之為一般優先權,包括訴訟費用優先權、工資和勞動報酬優先權、喪葬費用優先權、醫療費用優先權以及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日用品供給優先權等;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為特別優先權,包括不動產出租人優先權、種子、肥料、農藥提供優先權、旅館和飲食店主人優先權、不動產修建人優先權以及不動產保存人優先權等。
二、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探討
由于民事優先權被區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殊優先權,我們將分別探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一般優先權和與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問題。
(一)稅收優先權與民事一般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
從承認民事優先權國家立法來看,民事一般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盡管比較廣泛、種類繁多,但大多包括訴訟費用、職工工資、喪葬費用及治療費等③。基于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優待、社會正義的表達和生存權的尊重,這些債權一般都優先稅收債權受償。
我國《稅收征管法》在規定稅收征收優于無擔保債權之后又加上一句:“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對此,有學者認為“除外”指:清算費用、商業工資和勞保債權、個人儲蓄本金債權、保險金債權等四種特別保護的市場權益,優先于稅收債權。④為保障公民生存權的一般優先權,包括勞動者工資、保險費用、儲蓄金等,這些債權要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原因在于對社會正義的表達、對生存權的尊重。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確定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干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自此以后,生存權成為在近代市民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宣言的體系中前所未有的嶄新的基本人權。⑤在基本人權面前,稅收沒有什么優先權可言。工資系勞動者生存的最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因此確保工資債權的清償,即在于維護社會正義。尤其在破產場合,一些職工將面臨失業,對其工資與勞動保障費用更要加以保障。我國法律承認關于公民生存權或一些特殊的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效力的,僅有勞動者工資、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儲蓄金、保險金等幾項。而國外立法上種類繁多,對公民利益之周密保障,法律可謂用心良苦。如意大利民法典中規定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之債權,酬金、傭金的債權,自耕農、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企業的債權等(參見意大利民法典第2751條、第2751條附加條)。對于這些債權,意大利民法典將其視為動產上的一般優先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受償。美國破產法第507條規定六種優先于稅收債權的無擔保債權,其中第一類是審理案件的行政費用;第二類是從強制清算申請提出后至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止債務人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權。這類債權優先受償是確保債務人在強制清算申請提出到宣告破產時止這段時間正常業務的繼續開展;第三類是債務人欠其雇員的工資和其他勞務報酬;第四類是債務人雇員的福利之債權;第五類是糧食生產者或小產品生產者的債權,此債權優先是美國特殊措施;第六類是消費者所支付的定金。⑥反觀我國關于稅收優先權制度,則顯得過于粗糙。如我國立法中沒有賦予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之債權的優先受償效力。盡管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立法,但其立法之精細頗值得借鑒。基于公益性質,稅收債權有保障現代國家正常運作之作用,故賦予其優先權非常必要。但不能以“公益”之名義,肆意侵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有必要對稅收優先權制度精心設計,使之更加精細、周密、完整。
第一,應把更多體現保障勞動者利益,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的一些債權賦予其優先權置于稅收優先權之前受償。如上面提到的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債權;自由職業者因提供服務而應獲得的酬金債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取得補償金請求權等債權。同時,對于這些債權有必要加以期限限制。盡管無期限限制的工資債權、保險費債權等有利于勞動者,但無期限的大量的工資等債權必然會沖擊稅款的征收,使稅收無限制讓位于工資債權,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參考美、英、意大利、日本等國做法,規定一定期限的工資等債權具有優先于稅收優先權的效力,超過期限將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受償。
第二,稅收優先權的立法規定既適用于破產案件中,也可適用非破產情形。依據我國《稅收征收法》與《破產法》規定,工資等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權效力亦即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僅存于破產情形。而在非破產情形下,工資等債權將不具優先稅收優先權的效力,這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生存權利。因此,有必要對破產情形與非破產情形下工資債權優先稅收優先權作出統一立法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在制訂稅收基本法時,考慮兩者競合時的受償順序。
(二)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
民事特別優先權指特定債權的債權人基于法律規定就債務人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承認優先權制度的國家,在確立優先權制度時,一般都規定了民事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的效力順序。在日本現行《國稅征收法》中,將先取特權(我們稱之“優先權”)分為幾類:一類是像不動產保存的先取特權那樣,其始終優先于質權或抵押權的先取特權;二類是像不動產租賃的先取特權那樣,根據登記的先后等決定它的質權或抵押權優劣的先取特權。對此,法律作了如下規定:首先,在納稅人的財產上存在第一類先取特權時,對該財產的換價款,稅收債權劣后于由該先取特權為擔保的債權。其次,在稅收法定交納期限以前,納稅人財產上就已存在第二類先取特權時,對該財產的換價款,稅收債權劣后于由該先取特權作為擔保的債權(承認此種先取特權與質權或抵押權具有同等效力)。而且,納稅人在受讓設有此種先取特權作為擔保的債權時,稅收債權劣后于由此種擔保的債權。對上述兩類先取特權以外的先取特權,由于國稅征收法及地方稅法都未作規定,因此只能認為它們劣后于稅收債權。⑦依據日本民法典規定,第一類優先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包括不動產保存優先權、不動產工作優先權和不動產買賣優先權。第二類優先權包括不動產租賃優先權、旅店住宿優先權和運送優先權。⑧意大利民法典上動產優先權與不動產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種類繁多。動產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動產上訴訟費用,動產給付、保存與改進費用的債權,農業生產的必要供給和勞動的債權,間接稅、所得稅的債權,旅店主、運送者等的債權,設備銷售者的債權,承佃土地租金的債權,不動產出租人的債權等。不動產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不動產訴訟費用,不動產所得稅的債權,間接稅的債權,開墾土地和改良土壤的分擔金等。意大利民法典把稅收優先權作為民事優先權的一種列入其中,并且把稅收優先權區分為動產稅收優先權與不動產稅收優先權,分別規定與其他優先權并存時的受償順序。⑨這一點不同于日本“一刀切”的做法,日本沒有對稅收優先權再細分。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2778條、2780條規定,涉及動產和不動產所形成訴訟費用優先于一切優先權包括稅收優先權,而動產上稅收優先權與其他動產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是:動產給付債權、保存與改進費用的債權、從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債權及農業生產的必要供給和勞動的債權等優先于動產上形成間接稅和所得稅債權;損害賠償債權、旅店主的債權、運送者、受任者、受寄者和托管者的債權等劣后于動產上形成的間接稅和所得稅債權,但優先于動產形成的一般稅收優先權。
通過觀察日、意兩國關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并存時效力順序的法律規定,可以大體上得出如下結論: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的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稅收優先權,而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特別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它與整體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優先權指動產或不動產保存優先權、不動產工作優先權、不動產買賣優先權及從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債權、農業生產必要供給和勞動債權等。如何理解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優先權?比如說,不動產工程人員(包括工程師、建筑師、承攬人等)對其所修建的不動產,可視為不動產工程人員與債務人的“共有物”,因為沒有不動產工程人員的勞動、資金投入,此項不動產就不會存在,所以不動產工程人員就其債權對該不動產應享有優先權。再如農業生產必要供給形成的優先權,因為若沒有農業生產者必要供給如種子、肥料、殺蟲劑,債務人根本不可能有收獲,所以就收獲物而言,在觀念上可視為種子、肥料、殺蟲劑的供給者與債務人的“共有物”,對共有物之分割,“共有人″自然優越于其他債權人。上述基于“共有”而成立優先權具有促進特種事業發展的功能,基于“共有”觀念承認特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僅體現了“公平”的理念,且具有功利主義的理由。⑩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因為如沒有上述享有特定優先權人的勞動、資金和供給物,就不能產生形成稅收債權的動產或不動產,稅收的征收也就無從談起。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優先權,是指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主人、運送人具有就債務人動產而享有的優先權。這些優先權是基于對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主人、運送人與其債務人就攜帶的物品達成默示質押的推定而產生的。此等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的效力順位,日、意兩者立法上有所差異。日本法律以成立時間先后作為基準,判別受償順序。而意大利法律把它置于就動產上形成特別稅收優先權與動產一般稅收優先權之間受償,但均認為基于“質權”產生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從某種意義看,它與整體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的。
日、意兩國關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關系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立法不無借鑒意義。在設計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時,應慎重處理兩者關系。在我國,對于一些特殊社會關系的保護尚無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可供適用,僅在特別法中零散規定個別的民事特別優先權,更不用說有關于處理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關系的法律了。在當前的立法狀況下,我們認為,要架構完備稅收優先權制度,依賴于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不然有些基于特殊社會關系而產生的應當加以確保的權利連對抗一般債權的優先效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優先稅收債權。當然,如何設置優先權制度的問題已超出本文探討范圍,我們對此不作討論。我們主張在將來建立民事特別優先權制度時應借鑒日、意兩國立法經驗,將基于“共有”觀念產生的特別優先權置于稅收優先權之前受償,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競合時依成立時間先后作為優先受償依據。
如前所述,我國有些法律也零散規定個別的民事特別優先權,主要包括《海商法》第21條規定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確立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以及《合同法》第286條確立的不動產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其中,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包括:(1)在船上工作的在編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給付請求;(2)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稅、港口規費的給付請求;(4)海難救助款項給付請求。對這些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我們如何確定受償順序呢?我們認為,船舶優先權中第一項與第二項海事請求是關于船員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關于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它關系到船員與受害人的生存權無疑優先稅收優先權。第四項是基于“共有”觀念形成動產優先權,因為若沒有海難救助者的救助行為,船舶可能就不存在了,故對此也應加以優先保護。至于第三項屬稅收特別優先權。這種特別優先權所擔保的船舶噸稅和港口規費可視為保存船舶所產生的優先權。它同樣應該優先債務人因其他行為或財產而產生稅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第19條規定的優先權項目包括:(1)救援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2)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要費用。這些優先權都是基于“共有”觀念形成的優先權,因為沒有救援、保管行為,航空器就會毀壞,故此優先權中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建設工程款所具優先權應為不動產工作優先權也屬于基于“共有”觀念形成的民事特別優先權,它也應優先稅收優先權。我國學者起草的《民事強制法(草案)》(第二稿),在處理我國法律上現存幾個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關系上有類似的立法安排。其第905條規定:“下列金錢債權具有法定優先權,并按照下列順序受償:……(三)船舶和航空器優先權、建筑承攬優先權;(四)債務人拖欠的國家稅款⑾。”
三、結語
通過上文對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問題的探討,我們基本可以考慮這樣的因素來判定兩者并存時的受償順序:第一,應該依據所保護特定的債權性質,即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來確定。對于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的界定是屬于價值判斷問題,取決于立法者主觀衡量。我們認為在判定特定債權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時應依據債權人保護債權能力的大小等。比如,工人與國家相比在保護自己債權的能力方面弱的多,國家可以行使一些強制執行權來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實現,而工人則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為保護工人工資債權的實現,應賦予擔保工資債權的民事優先權優先稅收優先權受償效力。第二,應該依據與債權標的物的關系程度來確定。當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同時指向同一標的物時,哪一個權利與該標的物聯系密切,就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比如,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因為正是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的權利人的勞動、資金和供給物,才能產生形成稅收債權的動產或不動產,這樣,這些動產或不動產與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的權利人的關系比與稅收優先權的關系要密切。
①劉劍文、魏建國:《我國稅法對國外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借鑒》,《法制日報》2001年5月20日理論版。
②申衛星:《優先權性質初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4期。
③國外的立法盡管規定訴訟費用、稅收債權屬于民事一般優先權擔保的范圍,但在我國它們屬于公法上的金錢請求權。故此,我們只探討稅收優先權與私法領域中的優先權競合的效力問題。
④陳松青:《芻議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涉外稅務》2001年第11期。
⑤候作前:《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前瞻》,《云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下轉第115頁)
(上接第73頁)
⑥潘琪:《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頁。
⑦(日)金子宏:《日本稅法》,戰憲斌、鄭林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2頁。
⑧吳宗??《論優先受償權與擔保物權競合之效力》,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集》,五南圖書出版社1985年版。
⑨意大利民法典中規定的不動產優先權,僅為國家特定債權所擁有。不動產稅收優先權與其他不動產優先權競合主要是國家權利之間的沖突,而本文主要論述稅收優先權與私法上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故此,意大利民法典對于不動產稅收優先權與其他不動產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的規定我們不作探討。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3-005-02
一、導言
現代公認的大陸法系財產權理論是由法國的波蒂埃和德國的薩維尼等學者奠定的、以物權和債權的分立、所有權和他物權的分離為基礎構造出的體系。由于幾乎所有的大陸法系民法制度都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因此有激進的學說認為:物權和債權、所有權和他物權的權利體系是由歐洲中世紀的前期注釋法學派將羅馬法的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歡迎您的光臨lunwen. 1KEJI AN. C OM訴權體系置換過來的 ,事實上,盡管羅馬法時期業已存在“對人之訴”、“對物之訴”和補充性的“混合訴訟”,但這僅是從程序角度進行的簡單區分,羅馬法并未區分物權和債權,甚至也未抽象概括出“物權”概念,當然也就無法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了(proprietas即指所有權,該名詞產生于帝國晚期)。基于此,本文將分為:再訪羅馬法上物之制度、現行大陸法系二元權利結構面臨的質疑和挑戰以及羅馬法上物之制度予該問題的啟示三個部分進行探討。
二、再訪羅馬法上物之制度
(一)羅馬法中物指最廣義的物,它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債權屬于無體物
羅馬法以“物”為基礎、以所有權為核心構造了財產法體系,物法在羅馬法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若以現代民法制度的眼光看,羅馬法的物法不僅包括物權法,還包括債權法、繼承法等,可見古羅馬人所指之“物”,概念是相當寬泛的,大不同于現代大陸法系民法典中所指之“物”。按照周木丹在《羅馬法》原論中所提到:羅馬法上之物指“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不管是對人有用的,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屬于廣義的物”。從現有的羅馬法學家關于“物”的分類表述的資料來看,物可分為“有體物”與“無體物”,而無體物中甚至包括了權利本身。蓋尤斯認為,“有體物是能觸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隸、衣服、金、銀及數不勝數的其他物;無體物是不能觸摸到的物,如繼承權、用益權及以任何形式設定的債權等權利,被稱為役權的城市和鄉村土地上的權利也屬于無體物。”由于羅馬法體系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分,債法實際上依附于物法,債權并無其獨立性,無法取得與物權平等的地位。這一點在《優斯體尼亞努斯學說匯編》中也得到證實 。
可見,在古羅馬的法律中,物的內涵和范圍相當廣泛,債權沒有從物權中獨立出來,也不存在區分自物權和他物權的邏輯基礎。
(二)羅馬法時期關于“對人之訴”和“對物之訴”的分類并不代表已形成近代大陸法系所指的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野。
羅馬法對后世影響之大為當世所公認,甚至不少學者認為:羅馬法在訴訟程序上劃分的“對物之訴”(actioinrem)與“對人之訴”(actioinpersonam)也為區分物權與債權提供了基本材料及基本思路。在11-13世紀,歐洲前期注釋法學派代表正是將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進行轉換方才提出了“物權”(jusinre)的概念,建立了初步的物權學說 。
事實上,“當此之時,人們充其量已經創造出物權、債權的名稱,或者至多對它們有一些零星、膚淺的認識” ,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歡迎您的光臨lunwen. 1KEJI AN. C OM羅馬法的智慧主要體現在其實踐理性上,之所以區分“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并不代表其要嚴格區分債權和物權,更不代表其要以抽象的權利觀念概括、總結、構建財產權體系,而只是從操作層面使用法律程序對當事人的實際利益進行反映和保護的一種手段。在羅馬法時期債權是依附于物權存在的,并不能將其視為現今大陸法系民法的物債二元權利結構。
三、現行大陸法系物、債二元權利結構所面臨的質疑和挑戰
物權的概念、物權與債權的分立、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區別均來自于德國的潘德克頓法學。德國人長于思辨,德國法學家更是擅長嚴謹精細的抽象邏輯思維,在這方面,集潘德克頓法學于大成的《德國民法典》確定了作為大陸法系財產權系統基礎的物權和債權的二元權利體系,并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對于該理論的成就理應進行高度的肯定與贊賞,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歷史已經進入上對上述理論產生質疑和再思考的階段。
(一)物、債無法窮盡現實中所有的財產權類別,且物權和債權之分也日趨模糊
物權與債權的二元權利體系是一種沒有在實證中得到過嚴格驗證的學理性、封閉性的區分,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一方面新的財產權客體不斷涌現(即出現了物權、債權二元體系之外的“中間現象”),如股權、信托財產權、租賃權物權化、特許經營權等等,另一方面物權和債權之間的分別也日趨模糊,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租賃權物權化、債權的預告登記制度和優先權制度(如建筑物承包人優先權、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障費用優先受償權等)的出現都意味著“物權概念的柔軟化”和“債權的物權化”。
(二)關于“物權法定”和“物權自由”的爭議
《物權法草案》(第六次審議稿)第五條原本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符合物權性質的權利,視為物權。”但正式公布的《物權法》第五條已將后半段刪去,改為“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表明我國目前遵行的原則為物權法定主義。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變化,是因為我國現代意義上得物權法制度從來不發達、不完善,若在物權法制初建時不嚴格堅守物權法定主義,結果將造成我國大陸法民法體系的結構,對國家和民族將有百害而無一益 。
結合我國國情,我國現階段采取這一立場是正確的,但是物權法定主義的局限性畢竟是有目共睹的,主要表現在:物權法定原則在使財產歸屬關系得以穩定的同時,也使物權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非請莫入”,某些權利即使具備物權的基本權能,但由于法律不承認其為物權,則其始終不能具備物權的全部效力 。換言之,這種由體系本身的僵化性缺陷已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社會經濟生活。
可見,物權法定主義中固含的“類型強制”和“類型固定”已經不能跟上社會不斷涌現的新型物權,同時立法落后于現實生活,更不利于相關糾紛的及時解決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因此,如何克服物權法定主義的局限,也成為我國學界熱衷探討的問題。
四、羅馬法上物之制度予上述問題的啟示
雖然羅馬法的影響世所公認,甚至在民法界“言必稱羅馬”,但事實上,羅馬法學并不打算永垂不朽或充當自然理性,只不過為特定時間的人所創作,它從來沒有把盡善盡美當做它的目的 。羅馬法雖然沒有像后世的潘德克頓法學發展到高度理論抽象的階段,沒有概括出法律關系的普遍原則,也沒有形成獨立的理論體系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歡迎您的光臨lunwen. 1KEJI AN. C OM,但它從實踐出發,構建的私法體系,卻體現出高度的智慧和現實功能。古羅馬人最關心的不是權利,而是作為法律保護手段的訴權是否存在 。因此既然選擇從羅馬法的視角進行思考,就要盡可能的跳脫出現有的民事財產法二元體系,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一)將無形物視為物之客體,以此來構建未來財產法體系
以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創立的物權、債權二元分立結構其實是與其將物局限于有體物,并進一步嚴格區分物權與債權,按照“物即財產”的傳統認識,必然將無體物排除在“財產”范圍之外,這顯然是不合乎社會現實的。為了突破這一悖論,有民法理論認為:只要是可以進行管理的“無體物”,在可管理的范圍內,也可稱為物權的客體 。
事實上,古羅馬人所稱的“物”本身就是最廣意義上的物,并且在此“物”的理解上始終伴隨著財產的含義。目前我國民法學界也日益承認,物的客體不應只限于有體物,我國《物權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雖略嫌保守,但已為將來新型物權的出現預留出空間,而早先由學者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0條第2款就規定“能夠為人力控制并具有價值的特定空間視為物。”這些都表明我國未來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趨向是將物的范圍進行擴大。
(二)對物權法定主義進行擴大解釋
羅馬法中物法的運行并不有賴于物權的法定,雖然在目前,由于我國國情所限,堅持物權法定主義是必要的,但為克服其局限性,仍可對物權法定主義做擴大解釋。
江平教授曾說過:“《物權法》不可能把全國各種形式的物權通通都寫進去。社會生活這么復雜,還有一些不是很典型的物權……還有一句話,當事人不得創設任何一種物權,甚至有人說這種創設是無效的,我不這樣認為。物權法定主義是比較寬松的法定主義,并不意味著法律沒有規定的當事人就一定不設置,也不意味著設置無效。” 這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基本思路,即通過對物權法定主義中的“法”進行界定來避免該原則適用上的僵化。從法的淵源上講,物權法定主義中的“法”不僅應包括物權法,效力層次較低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還應包括習慣法,當然,如何解釋物權法定主義所言的“法”,學界還在爭議和討論之中。在我國民法典尚未制定時,我們大可通過考察單行法的實施效果,同時不斷研究如何對傳統大陸法系財產權體系進行調整,再以立法配合、補充,形成真正適合我國財產權現實發展的理論體系。
注釋:
[日]佐賀徹哉.關于物權和債權的區別的考察.法學論叢.98卷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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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價值:批判與思考.中國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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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權法定原則批判之思考——兼論物權法上的私法自治.北京大學法學院.
論文關鍵詞:財務契約結構;資本結構;探析
籌資決策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也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比較流行的關于籌資決策的理論是“資本結構”理論。但此理論足建立在“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模式基6出之,因而多集中在“財務資本”,研究范圍狹窄,研究內容孤,律往只考慮股東的利益。近年來,一種新的企業治理模式一“利益相關者模式”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該理論認為,作為企業的“要素投入者”,利益相關者通過與企業締結明示或隱含的契約,向企業投入自己的資本(包括財務的和非財務的),他們都有權利要求從生產成果中獲得利益回報。“財務契約結構”正是在這一企業治理模式下,對以往“資本結構”的重新詮釋。
一、財務契約結構與資本結構比較
(一)概念比較
目前財務學中的“資本結構”主要是探討財務資本的不同來源組合,我們一般部取其狹義的概念,即長期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構成及比例關系。
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主要有三種理論:凈收益理論、凈營業收益理淪和傳統理淪。其中,凈收益理論認為,負債可以降低業的資本成本,負債程度越高,企業的價值越大。凈營業收益理論認為,無論財務杠桿如何變化,企業的枷權平均資奉成本都是固定的,因而企業的總價值也是崮定不變的。傳統理論認為,企業利用財務杠桿要有一個“度”,超過這個“度”,權益成本的上升就不能被債務的低成本所抵消,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使會上升。上述三種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各有其片面性和缺陷。凈收益理論雖然考慮到財務杠桿利益,但卻忽略了財務風險;凈營業收益理論雖然認識到債務比例的變動會產生企業的財務風險,也會影響企業的加權資本成本,但它沒有認識到企業的加權資本成本不可能是一一個不變的常數;傳統理論給我們提供了一種良好的視覺,但遺憾的是它并沒有足夠的理論支持,其原因是它對成本認識的局限。總之,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是對資本結構理論的一些初級認識,還沒有形成系統的資本結構理論。直到上世紀70年代,米勒教授提出了MM資本結構理論,該理論首次揭示丁杠桿運用與資本成本及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開創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和現代財務理論的研究之路,其方法淪意義影響深遠。
上述資本結構理論總體上屬于理論結構上的高度抽象,具有理論上的指導意義,但并不等于可以直接應用于實踐。資本結構沒有充分考慮契約的不完全性和企業投入資本的復雜性。隨著理論、契約理論、產權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等一大批新理論的出現,尤其是實踐中企業治理的“利益相關者模式”對傳統的“股東至上模式”的替代,作為指導實踐的資本結構理論勢必會進行體系的調整。而財務契約結構正是順應這一一時展的要求,重新詮釋了資本結構。財務契約是指企業在理財過程中,為達到合理預期,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各個權利主體確立的一種權利流轉關系。這些權利主體是企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經營者、職工、股東、債權人、大供應商和大客戶。財務契約結構就是指企業所有直接利益相關者的要素資本的投入比例以及要求權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
財務契約結構把企業的資本拓寬為所有對企業經營投入的要素,包括股東和債權人投入的財務資本,經營者和職工投入的人力資本,大供應商和大客戶投入的市場資本。這些資本投入到企業,就顯現為企業的專用性資產。而且專用性程度越高,其挪作他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要素資本投入者要按照自己的投入比例和投入所形成資產的專用性程度要求利益回報。
(二)內涵比較
財務契約的簽約程序是作為法律假設的企業先與股東和經營者簽訂一級財務契約,從而形成以股東和經營者為中心的中心簽約人。中心簽約人再與債權人、大供應商和大客戶簽訂二級財務契約,從而形成以企業為中心,各利益相關者為主體的財務契約系統。企業財務契約框架見圖1。
從圖l中可以看出,企業是“不同個人之間,由一一組復雜的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交匯構成的一種法律實體”(詹森和麥克林,1976)。在這個法律實體中,交匯的契約既有企業與股東和經營者簽訂的主體契約,也有由主體簽約人與職工、債權人、大供應商和大客戶簽訂的二級契約。這樣,企業就成為一系列復雜契約交匯的載體,成為一種人格化的組織,它擁有自然人的一系列特征,能夠有意識地做出理性決策。
財務契約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股權契約、債權契約、勞動契約等,在眾多形式當中,企業與股東簽訂的股權契約以及企業與債權人簽訂的債權契約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通常企業在成立時需要有大量自有資金注入,投資人出資興辦企業,成為企業的股東。企業與出資人簽訂股權契約,股東的資本流入企業后固化為大量的專業用性資產,如專有設備,廠房等。相對于股東以外的其他契約締結人(債權人,供應商等),由于更加偏好現金,厭惡風險,因此會選用負債契約形式。在企業創建、成長、繁榮的各個階段,股權契約與債權契約一直貫穿始終。
但是,資本結構只強調股東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債權人只是享有固定清償權。而財務契約結構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聯合體,各個要素投入者都向企業投入了專用性資產,因此,他們都有權利參與企業監督,參與企業剩余的分配。而且,這種分配方式還能極;大地減少財務契約成本。股東只是眾多締約人中的一員,根據信息不對稱原理如果只把監督權和剩余分享權賦予股東,由于股東在對經營者的監督中處于信息劣勢,因此監督成本高。同樣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備性,供應商和職工如果只是與企業簽訂了具有固定清償權的財務契約,他們完全有可能在簽訂契約后交付比契約中約定數額少,質量差的物品或產生“偷懶”行為但如果賦予其分享剩余的權利,由于他們的收益隨著企業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他們就有極大的動力監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而且,他們還可以把實施監控活動所得到的信息在某種程度上傳遞給其他締約人,從而避免重復監督,降低契約成本。
由此可見,財務契約結構不但涵蓋了資本結構的核心內容,而且大大深化了資本結構的內涵。
(三)外延比較
從資本結構和財務契約結構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二者包括的范圍明顯不同,后者涵蓋的范圍要寬廣得多企業資本結構理論論及的主要是財務資本結構,而財務契約結構探討的是包括非人力資本和人力資本的綜合結構。
傳統經濟學理論沒有認識到人力資本的巨大作用,只是承認物力資本所有者的合理地位,因而,只有一個籠統的“資本”概念,資本主權在經濟生活中壓倒一切,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資本雇傭勞動”。但隨著現代企業組織的發展、市場范圍的擴大,交易內容增多,具有經營管理才能的經理人和具有專業技能的一般職工在企業創造價值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人力資本作為一個全新的概念從籠統的“資本”中逐漸分離出來。
大供應商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供給者,他們與企業的交易規模大,交易合同期限長,資產專用性程度高。因此,大供應商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有密切的關聯度。企業運營良好,產量增加,規模擴大,對供應商產品的需求就會增加,供應商就會獲得可觀的利潤。反之,如果企業因經營不善,引起減產、停產或破產,對與企業簽訂長期契約并進行了專用性投資的大供應商來說,也會產生連鎖反應,如生產線閑置、人員過剩、產品積壓、貨款收不回來等,使其利潤下滑,甚至破產倒閉。
客戶是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企業價值的實現與否和實現程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客戶的選擇,這在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因此,企業要樹立讓客戶滿意的“關系營銷”理念,通過建立與客戶之間的長期良好的伙伴關系,營造自己的營銷網絡,在市場競爭中獲勝。
大供應商和大客戶分別處于企業供應鏈的上游和下游,都是企業供應鏈條中的關鍵環節,他們與企業密切合作,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與企業命運休戚相關的貿易伙伴。他們給企業提供了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市場資本,成為企業主要的財務契約締約人。
關鍵詞 外資 非正常撤離 應對措施
一、外資非正常撤離內容
所謂“外資”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中含有(或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所謂外資非正常撤資,即外資企業在沒有清算債務以及申報破產的情況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離的行為,遺留下大量的例如勞資糾紛、建設工程和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問題,從而直接導致其配套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出現資金困難,并進一步引發一系列的經濟社會的連鎖反應。
二、外資非法撤離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
國際金融危也是我國外資非正常撤離的直接誘因。2007年以來,由美國肇始的次貸危機逐步演化為金融危機,進而危及到實體經濟,導致全世界范圍內的經濟衰退,這也擴大和加速了本已初現端倪的外資撤離。國際金融危機導致大量國際資本起伏不定,外資母公司與關聯公司資金鏈短缺,這使得中國境內的外國投資方難以繼續。于此同時,原材料價格的不斷上漲導致利潤空間被逐漸壓縮,激烈的市場競爭導致訂單和銷售利潤不斷減少,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誘發了外資撤離。
(二)國內環境的原因。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逐漸成為外資商的重要投資地,中國經濟飛速發展。2005年以來,部分行業出現了外資撤離現象。主要原因為以下幾方面:
在土地方面,外商在投資初期與地方政府商談投資協議的時候, 一般都會做出大額投資的承諾。從2007年開始起,我國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從而也增加了企業的建廠成本。
在勞動力方面,2008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企業“三金”的增加,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成本的不斷增加。所以外資會更偏向于用工成本低的例如印度、越南、菲律賓等其他發展國家。
在環境成本方面。最近幾年,我國提出了有條不紊地推進科學發展道路,越來越重視對于環境的保護。從而,環境因素進入生產環節成為一個新的生產要素。在這種政策指導下,環境也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考慮因素,嚴格遵照環境標準是必然的。而這些也使得一些外資企業感到壓力。
(三)法律手續上的原因。
如果一家外資企業申請終止后, 正常的清算程序包括組成清算組、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此程序非常繁瑣,事務繁雜,全部程序走下來,少則65天,如果程序中出現了一些不可預知的情況,例如資產少于債務, 清算組則要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須經過破產申請與受理、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等程序,從而就需要至少130天才能完成。而此時的非正常撤離的企業中大部分企業已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態,因此從法律上來講,其根本不具備自行清算的條件。如此的時間長、成本高等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外資企業的正常退出。因此那些具備清算條件的企業即使有清算意圖,最終都放棄清算,選擇非法撤離的途徑。
三、對外資非正撤離的應對措施
針對外資非正常撤離,有必要采取有效地應對措施,來減少負面影響和損失,以維護社會穩定。因此我們需要完善外資企業退出機制,引導外資企業合法退出,避免非正常的退出。
(一)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
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使他們變成了特殊企業,從而埋下了不負責任的種子。應當有選擇地引進適合本地區產業結構升級的外資,更多地引進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外資,進而深化引資政策和措施,減少優惠政策,對外資和內資企業一視同仁,是國內外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二)完善外資準入和外資信用機制。
要制定有效的保護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嚴格把握好外資企業入口關。在招商引資時,應該選擇那些信譽較好的、規模較大的外資進行合作。在吸收外國中小企業投資的同時,加大吸收外國大型跨國公司投資的力度;在吸收外資向勞動密集型產業投資的同時,進一步引導外資向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而對于一些勞動密集型的外資企業,有關機關應當嚴格審查,銀行也要對有關外資企業的貸款嚴加控制,并嚴密跟蹤資金運行軌跡。
(三)完善清算制度。
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順利進行,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外企清算仍存在諸多障礙:例如外商投資企業自行清算,除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司法解散等情形,向企業主管行政機關申請解散是企業清算的先置程序,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主管機關往往拖延對企業解散的審批因其對各種利益的考慮;企業的自行清算不會導致企業的訴訟、執行程序的中止,所以在企業清算過程中,人民法院會按照自己的程序拍賣或變賣清算企業的財產,從而使得清算工作不了了之,等等。為此,應當要完善清算制度,首先就是要整合外資企業清算法律制度,企業自行清算、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等制度,還有何種情況下適用何種清算制度等都應當在外資企業法中作出規定;其次是完善清算程序,應當盡量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外資企業問題,增強企業透明度和便捷性,從而使外資企業放心;再次要明確清算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對于外資企業清算負有義務的主體應當予以明確,從而遏制外商投資者和高管人員非法惡意撤離,督促中國的股東、債權人等相關利益方及時行使清算申請權;最后,賦予相關利益方財產性法律救濟權,債權人對于清算有監督權,所以債權人可以在必要時申請法院介入清算,并申請法院對企業實行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以防止財產或證據的滅失,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中小企業 社會責任 可行性
1 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表現和原因
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并沒有形成一種普遍的共識,當下中國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是一個共性問題。但是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更不注重社會責任的承擔。
1.1 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表現
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漠視員工權益。其一,簽訂勞動合同比率低。據統計數據顯示云南省省會昆明市的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約率極低,有的甚至從來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員工得不到應有的勞動保護。勞動保護的目的是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工作條件,消除和預防勞動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傷亡、職業病和急性職業中毒,保障勞動者以健康的勞動力參加社會生產。漠視員工權益的現象在云南的中小企業中尤為突出。云南中小企業幾乎不能按國家規定提供女職工帶薪產假。其三,工資、工時問題。中小企業經常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對于云南的中小企業而言工資拖欠半個月是常見現象,拖欠時間最長的達三個月之久。中小企業延長工作時間的現象在云南也比較常見。另外云南中小企業普遍不能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每周休息兩天的待遇。也沒有法定的加班費和其他社會福利。
環境保護問題。據觀察顯示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和環境污染日趨嚴重時呈正比例關系。80%的中小企業存在污染問題,占污染源的60%。而且中小企業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普遍比較薄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環境保護的責任。中小企業漠視環境保護的態度與人民群眾對環境質量要求不斷提高的現狀格格不入。
1.2 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
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既有中小企業自身原因也有制度帶來的影響,總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2.1 傳統企業理論忽視和否定企業社會責任
傳統企業理論認為企業的唯一目標是追逐利潤最大化,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屬于股東,企業管理者只對股東或者企業負責,企業具有主體資格,無需履行社會責任。
傳統理性經濟人的假設認為,在現實社會中一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私利的經濟人,資本所有者是典型的經濟人。資本所有者的企業只有一個目標那就是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所以企業也可以視為一個理性經濟人,只要每個人都追求利潤最大化,即可以達到全世界普遍利潤的最大化。追求利潤最大化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經濟人本身無需關心。因為有一只“看不見的手”會自然地發生調節作用,可以更有效促進社會利益,雖然這并非出自理性經濟人的本意。
股東是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享有股權,股權的主要內容就是按照企業的經營狀況取得收益。當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時,股東沒有任何收益。股東的這種收益權是非固定的,因此股東比任何人更關心企業的收益。所以偏離股東利益的經營都被視為不道德。而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如勞動者、債權人是通過契約領取固定的收益。
20世紀前期公司法人否定說以及現代企業理論中的企業契約說也對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產生一定影響。
1.2.2 中小企業的生存壓力
市場的競爭是相當殘酷的。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競爭中處于絕對弱勢地位,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是異常激烈的。中小企業關注的首要問題是生存。目前市場份額由大企業占絕對優勢,融資困難,產業升級壓力、勞動力成本上漲,原材料成本上漲、知識產權保護的多重壓力下,中小企業的生存變得異常艱難。中小企業的客戶比較分散,客戶隨意性比較大,很少有規定的銷售模式,因此中小企業奉行“船小好調頭”的經營理念。企業是否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客戶選擇中小企業的衡量因素,所以中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優勢。此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中小企業的運行負擔過重。企業繳納稅、五險一金、必要費用之后企業利潤所剩無幾。就所得稅金一項我國企業承擔的比例明顯高于絕大多數國家,美國企業只收取28%的企業所得稅,而我們的企業則是33%的所得稅,高了5個百分點。另外,我們企業還要繳流轉環節的稅收,如17%的增值稅,而很多國家的企業都是沒有這個環節的納稅義務的。此外,以云南昆明中小企業為例一套環保設備的運行成本為一年30萬元左右,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這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1.2.3 違法成本過低
據筆者走訪調查顯示昆明市中小企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罰款的最高額度為10萬元,而中小企業每年為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支出是30萬元。就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明顯低于守法成本這就導致很多中小企業寧愿認罪罰款也不愿意投資治理污染。違法成本對違法行為的遏制和制約作用的基礎是人們都具有“趨利避害”的本性。人們在進行自己的行為判斷和選擇時,特別是站在合法(守法)與違法的邊界線上時,是選擇違法還是選擇守法,往往起關鍵性作用的就是違法成本。基于成本核算的考慮,基于對投入產出的基本判斷,通常的情況是:違法成本低,人們通常選擇違法而不是守法,相反,違法成本高,人們通常選擇不違法,轉而選擇守法。當違法成本低于違法所得到的利益時,絕大多數人選擇違法;當違法成本等于違法所得到的利益時,絕大多數人都有一種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違法行為不被發現或不被查處;當違法行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違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時,絕大多數人才可能選擇不違法或守法。這就是違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間的“反比例關系”。我國現有的環保違法成本明顯低于守法成本,實
質上是在變相鼓勵中小企業違反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1.2.4 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氛圍
我國市場經濟雖然經歷了30年的發展,但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水平依然較低。我國的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體系不成熟。仔細對比中西方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市場體系與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整體道德水平。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程度比較低,非經濟手段即不考慮社會責任的手段仍然是中小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首選。就法治環境而言,我國目前最大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我國《公司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法律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企業社會責任,但中小企業自覺守法、執法的情形不容樂觀。
1.2.5 政府公共職能履行不到位
前面我們也分析到中小企業負擔過重是不爭的事實。而中小企業負擔過重的一部分原因在于稅收制度的不合理,一部分原因在于國家沒有積極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能,而將本屬于政府的責任轉嫁給了企業。以投資治理污染為例,國家每年為環境保護執法撥付的財政預算是巨額的,同時每年還向排污的企業收取上百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但這些專項資金最終投入到了何處,政府并沒有公開此項信息。環境問題沒有得到改善,環境污染已經躍居百姓關注社會問題的首位。同樣是石油泄漏污染,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政府立即成立了賠償基金對因此次事件遭受影響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賠償。而中國渤海溢油事件發生后,中國政府只是責令康菲公司積極采取措施堵漏,并沒有承擔或要求康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 中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和可行性分析
2.1 中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當性
①中小企業是多方利益相關者相互作用的綜合體,所以中小企業對多方利益相關者應當負有責任。投資方、企業管理人員、員工、債權人、消費者、交易對手等利益相關者都能給企業帶來某種影響,股東利益最大化并非企業的唯一目標。同時,企業是各方利益相關者合作與沖突的交匯點,對于各種利益相關者的主張,企業不可能不作出反應。例如,企業破產不僅對股東造成損失,職工也將大量失業,債權人的債權也將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賠償。
②中小企業的特點決定了其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中小企業具有小、靈、快的特點,其提供的產品市場針對性強,貼近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小企業對日常生活和社會經濟的影響是明顯的。中小企業充分履行其社會責任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同時,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提供了大約75%的就業機會。我國城鎮化建設中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解決主要依靠中小企業。而農村剩余勞動力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可以說,中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整個社會進步起著關鍵作用,因此中小企業應當充分承擔起社會責任。
2.2 中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可行性
一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物質生活的需求也有了質的變化。民眾對生活用品的需求已經從過去單純的有得用,用得便宜變為用得好,用得安全。人民群眾對產品的關注已經從功能與價格變為質量與品牌。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將有利于企業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使企業獲得更多的效益。
二是對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保護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正如紀錄片《公司的力量》中提到的一個國家在多大程度上解放了他的每一個國民,決定了他在人類進步歷程的位置和高度,而這一點也鐫刻進了本國的公司文化中,成為公司最核心的競爭優勢。日本公司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一度取代美國公司的原因就在于其在企業管理中注重激發員工的創造力、創新力。而今日中國進一步發展需要更高勞動技能的工人。中國將來的第三產業將從不需要熟練工人的餐飲業等轉變為需要熟練技術的產業。中國的第二產業也將從簡單的加工業逐步轉變為需要熟練技術工人的電子信息產業。而對職工這個群體利益保障不夠所帶來的直接影響是頻繁跳槽,這對金融等行業發展來說也是極其不利的。企業的社會保障是否健全,是否公正對待某個雇員的報酬是影響職工工作中態度、興趣和努力程度的直接因素。
三是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有助于我國中小企業走出國門。
近年來我國沿海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頻頻受到不符合SA8000(Social Accountablility8000縮寫)的責難,這一由美國發起并被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采納的社會責任標準在未來幾年將被更多國家和地區采納。SA8000要求申請認證的企業在童工、強迫性勞動、健康與海外安全、工作實踐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為達到該標準的要求,我國企業必須更加注重社會責任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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