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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和經營行為,促進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酒類批發、零售,依法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登記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機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應當填寫《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同時提交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十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僅可收取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酒類經營者應當依照商務部《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從事酒類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隨附單》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免費發放,酒類經營者憑《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當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經營者應建立酒類購銷臺賬,保留3年。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商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市及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本區域內的酒類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區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活動,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有效證件。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酒類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酒類防偽編碼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強化對酒類生產的管理,杜絕無證生產,防止假冒偽劣酒類商品進入流通市場。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年檢核定經營范圍時,應對經營酒類商品的予以注明,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要求酒類經營者出示《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衛生部門酒類經營者進行衛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要求其出示《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表》。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酒類是特殊商品,必須實行嚴格管理的理念,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商務部《酒類管理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經營管理規定。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推進酒類管理法制化、酒類流通現代化、酒類管理信息化、酒類消費科學化;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保證酒類消費安全,促進我縣酒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主要措施
(一)組織領導
成立以分管商業的縣政府縣長助理揭秉華為組長,縣商業企業轉制辦、公安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消防大隊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商業企業轉制辦,由楊新民兼任辦公室主任,潘其瑞、揭敏爾兼任副主任,劉世逵、謝里軍、李偉明、陳曉林為辦公室工作人員。
(二)部門分工
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部門的職能,加強對酒類市場的監管,在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下,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合力。
商業部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做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酒類經營者必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商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商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營業執照的酒類經營者,應當在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之內辦理備案登記;2011年1月1日之后新從事酒類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之內辦理備案登記,商業部門要做好已經取得營業執照酒類經營者的調查摸底工作。酒類經營者如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商業部門應每年與工商部門核實一次。
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都應有《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經營者應在2011年3月底之前建立《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凡是批發銷售的酒類商品都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采購酒類商品,都應向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商業部門應對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銷售酒類商品時填制的和采購索取的《酒類流通隨附單》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做好酒類流通信息的采集、存檔及上報工作。對酒類經營者的監督,按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建立健全酒類經營購銷臺賬制度,購銷臺帳記錄應包括品名、采購對象(限購貨方)、銷售對象(限供貨方)等信息。
商業部門在辦理酒類經營者登記備案時,對散裝酒經營者必須另外注明,并依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嚴格加強管理。
商業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及發放《酒類流通隨附單》時只能收取工本費,具體標準以物價部門核定為準。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酒類儲運的管理,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必須依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食品、衛生、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混放。
酒類經營者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2、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3、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4、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5、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商品。
加大對酒類市場的稽查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偽劣酒類的行為,重點是追源頭、查流向、堵渠道、端窩點和治理散裝白酒市場。有關部門要開展對酒類批發企業、商場、超市的清倉查庫工作,對查出的問題要依法處理。要大力保護和支持名優酒的流通,加快品牌酒的建設步伐,幫助企業創建馳名商標和爭創全國、全省名牌產品。開展酒類經營企業的達標、評審、授牌,同時加大宣傳力度,使其在行業內和消費者心中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
倡導科學消費,弘揚我國優秀的酒文化,不斷提升我縣酒類商品的文化內涵。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謝絕未成年人買酒”的條幅。
(三)法律責任
1、酒類經營者未依法登記(含變更登記)的,由商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2、酒類經營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酒類經營者不設立購銷臺帳和填制隨附單、不留存供貨方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登記表、經營授權書等,由商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布。
4、酒類經營者不按上述要求銷售散裝酒或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要求的,由商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由商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6、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禁止經銷的酒類商品的,由商業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并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酒類經營者阻撓檢查、轉移或銷毀待查受檢商品的,由商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酒類流通管理工作要求
(一)酒類流通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取得由縣法制辦頒發的執法證。
我局在縣委、縣政府正確領導下,根據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工作安排,依《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省酒類管理條例》為執法依據,加大執法力度,確保了全縣人民群眾“用肉”、“飲酒”安全。現將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今年以來,我局x局長、x局長多次帶隊對屠宰企業、超市、重點經營戶進行檢查指導,特別是3月30日下午,繼全縣食品安全責任監督動員大會之后,我局高度重視,根據動員會議和x食安協委【**】2號文件要求,及時召開會議,傳達會議精神,局長xx同志就食品安全責任監管工作做了動員講話。酒管、定點兩辦按照會議精神盡快進行部署安排,把會議精神認真落到實處,扎實推進食品安全責任監督工作。為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監督會議精神,局成立領導小組并落實責任監管體系,
1、酒類流通安全責任監管
酒管辦具體實施全縣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責任人:
全縣x個鄉鎮共有酒類流通批發企業x戶,酒類流通零售備案登記經營戶x戶。
x戶酒類批發企業責任人:
x戶零售經營戶劃分為:
2、定點屠宰安全責任監管
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全縣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工作。責任人:xx
(1)四個定點屠宰場站監管責任人
(2)定點屠宰行政執法隊分片監管責任人
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及具體責任要求,促使相關企業和個人準確把握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第一責任人意識。要從生豬定點屠宰、酒類流通管理入手,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巡查、投訴舉報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并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公布了舉報電話
二、認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類流通監管職責
加強市場監管,嚴把食品質量,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賦予相關部門的職責,為此,我們嚴格按照監管職責劃分,認真履行商務部門承擔的畜禽屠宰和酒類流通批發零售監管職責。
1、加強定點屠宰監管工作。
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場的日常監管,各場站生豬進場驗、宰前檢疫、屠宰流程、檢疫檢驗、無害化處理、質量追溯、產品召回、證章使用、車間管理、工具用具消毒、臺帳管理等十一項全部制匾上墻。四個站全部配備焚燒爐,檢出的病害豬肉全部就地無害化處理,各站外墻及辦公室、車間全部噴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設檢疫工作室配合檢疫所需的辦公設施。要嚴格依照有關規程,規范屠宰行為;出場肉品要求“三章兩證”齊全;做好病害豬(肉)無害化處理,加強對屠宰后廢棄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為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我局與四個定點屠宰場站分別簽訂了安全責任書,要求各用肉單位建立健全用肉登記制度,各屠宰場站與我局簽訂了承諾書。行政執法隊負責排查城區及鄉鎮轄區內的畜禽私屠濫宰行為。依法取締和打擊畜禽私屠濫宰活動,保證上市肉品“三章兩證”齊全,100%來源于畜禽定點屠宰企業。
2、抓好酒類流通監管工作
嚴格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酒類管理條例》規定,進一步落實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零售戶的備案登記管理,嚴格檢查各酒類批發企業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申領、使用制度及零售戶的索票制度,嚴防假冒偽劣酒品進入我縣酒類流通市場,確保酒類消費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對xx綜合門市部等12戶的批發資質到期換證x戶因停歇業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其批發資質,新辦酒類批發企業x戶,并與x家酒類批發企業簽訂了安全責任書。通過落實責任對我縣酒類市場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對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元月份在xx廢品收購站對上年度查扣的假冒酒品予以銷毀,此次銷毀假冒酒品x余件,價值x萬余元。縣政府xx副縣長親臨現場,我局x局長、x局長、x大隊長、執法大隊全體人員會同工商、質檢部門相關人員參加了此次銷毀行動。通過此次銷毀對制、售假冒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懾,我們將再接再厲,繼續加大執法力度,為老百姓的飲酒安全保駕護航。按照市,縣商務部門要求,周密部署,嚴格執法,責任到人,對轄區內的散酒經營戶進行了檢查,要求各戶嚴格按照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散裝白酒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規范經營,及時索取《隨附單》做好進、銷貨臺帳。
三、嚴格執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點屠宰方面
半年以來共出動執法人員x人次,執法車輛x車次。檢查了x個鄉鎮和x個重點村、x個村及城鄉結合部的售肉門店、小攤點、x家超市、x家用肉單位(學校食堂、餐飲業)、
x家冷庫、x個集貿市場和x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在檢查的過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經舉報,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無害化處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點屠宰進點率達到100%、鄉鎮達到98%以上。確保了上市肉品100%來自于定點屠宰企業。
加強對四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管。進場生豬是否有產地檢疫證明,生豬宰前、宰后是否檢疫檢驗,檢疫檢驗記錄是否同步進行,生豬來源及生豬流向的登記是否及時,檢疫檢驗是否到位,病害豬(肉)是否全部做了無害化處理等方面進行檢查,并積極與畜牧局協調聯系,嚴查生豬耳標佩戴情況,抓好源頭治理,到目前耳標佩戴率達到98%以上,確保出廠肉品100%合格。
2、酒類流通方面
半年以來,出動執法人員x人次,執法車輛x輛次,檢查門店x余家,暫扣無《酒類流通隨附單》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廠、xx白廠打假辦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嚴格隨附單的使用管理,確保使用率100%。加強對新開零售戶的備案登記管理,采取上門辦證服務,新增酒類零售經營戶x戶,目前全縣共有酒類零售備案經營戶x戶。嚴格審查、上報酒類流通批發企業,今年新辦酒類批發企業1戶,目前全縣共有酒類批發企業x戶。
四、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貫徹有關法規條例
在6月10日“安全宣傳月”
活動啟動儀式中,
我局精心組織,x局長帶領全體執法人員在中心廣場設立咨詢臺,為廣大人民群眾宣解《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對酒類市場的監管力度,全面提高酒類市場監管水平,防止假冒偽劣酒類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酒類市場經營秩序,促進我市酒類市場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
二、整頓范圍
酒類生產企業;酒類批發企業;名煙名酒專賣店;酒店、賓館、娛樂場所;酒類零售業戶。重點是國家和省內知名品牌的白酒、啤酒、葡萄酒等酒類產品的質量,《酒類專賣許可證》普及情況以及《酒類流通隨附單》使用情況。
三、主要內容
(一)凈化酒類市場,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據《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長春市酒類專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酒類生產經營單位經營資格和商品購銷合法性的執法檢查。
1.對酒類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資格、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條件、法定生產經營地址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并建立酒類生產經營企業基本情況檔案。
2.依法取締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不具備生產產品質量保證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對具有合法生產經營資格但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標識規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標和名稱等行為要嚴厲查處,并把這類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市場準入制,加大管理力度。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酒類市場準入制度,確保酒類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讓消費者喝上放心酒。
1.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酒類經營企業,規范酒類批發企業條件。要求酒類批發企業具備固定的、與經營規模相符的、符合衛生和消防要求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具有穩定的進貨渠道和銷售網絡等。
2.建立酒類商品溯源制度,完善流通管理體系。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采購酒類商品時,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酒類經營者必須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期限為3年。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市酒類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3.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對違反該規定的,由市酒類管理辦公室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引導健康消費。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對違反該規定的,由市酒類管理辦公室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5.實施品牌戰略,嚴厲打擊各種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創名牌、保名優的指導思想,對生產企業現有的產品名稱進行全面的清理,對名不符實、仿冒名優品牌、夸大產品真實性、帶有欺騙性質的產品名稱堅決清理。嚴厲打擊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和用甲醇、工業酒精勾兌白酒、“三精一水”勾兌葡萄酒的違法行為,堵住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生產銷售渠道,對依法查扣的假冒偽劣酒類要堅決銷毀。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強化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不流失。清理整頓過程中,要依法征收稅款,嚴厲打擊偷漏稅的違法行為。對存在偷漏稅的,要一查到底,不得以收代罰,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確保我市酒類市場稅收不流失,保證財政收入。
7.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衛生、環保意識。在清理整頓過程中,要對生產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其衛生、環保意識。對酒類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衛生、環保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四、檢查時間和方法
酒類市場專項整頓活動從20*年7月4日開始到20*年7月20日結束,分二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7月4日至7月15日):市酒類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會同市酒類管理辦公室對我市酒類市場進行全面檢查。
第二階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市酒類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在19日前,將本部門的整頓情況形成材料,報市酒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酒類管理辦公室要在7月20日前,將整頓工作情況總結材料上報長春市酒類專賣局。
五、檢查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市酒類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協調合作,各司其責,把酒類市場專項整頓工作搞好。
2.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宣傳,提高認識。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酒類市場治理情況,使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全面了解酒類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3.各執法單位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指導,嚴格依法辦事,嚴禁亂收費、亂罰款,杜絕在辦案過程中吃、拿、卡、要、借的現象發生。
4.在清理整頓過程中,對不按照規定接受檢查,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以證酒類市場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為認真做好全區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在報請區政府同意我辦于2013年11月成立了專門管理機構—區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配備了五名專業人員和車輛、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等硬件設施,為順利開展工作提供了條件,并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了管理人員職責。
二、深入做好酒類備案登記宣傳調查摸底工作。
酒類流通管理是一項全新的管理工作。如宣傳、調查摸底工作不到位,要順利推進難度很大。因此我辦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宣傳車,出動368人次,印發宣傳手冊、單12810份,制作180個條幅等多種形式,走街串巷,進村入戶,大力宣傳《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辦證流程及辦證的重要意義。通過宣傳,使酒類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認識到《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不理解,到大力配合支持。
三、政府支持、服務高效、免費辦證。
為在全區全面推進《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管理》工作,區政府大力支持,撥專項資金4萬元。經營戶辦理證件,實行“一次性告知”確保五個工作日完成,對邊遠經營戶隨到隨辦。一律免收各種費用。深受到經營戶的好評,截止2010年12月共辦理流通備案登記證542戶。其中餐飲業80戶,批發業15戶,零售業445戶。領發隨附單86本。銷售各種酒類額3793萬余元,有力推動對酒類經營戶的規范管理工作。
四、開展酒類專項整治,打擊酒類商品制假售假。
2013年至今開展酒類專項整治工作三次,配合食品(含酒類)安全整治四次,經常對酒類市場進行執法檢查,聘請酒廠專業技術人員合作,查處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案4起,嚴厲打擊酒類商品制假售假行為,保護了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使消費者能喝上放心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