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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2%的投資者認為注冊制改革將增加投資者新股選擇數量,抑制上市發行價格過高現象,對股市總體上是利好。48%投資者認為注冊制改革下垃圾股將被多數人拋棄。
為了解青年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態度,本次調查首次增加了青年潛在股票投資者,認定范圍為20~29歲之間過去12個月未進行過股票交易的個人。
調查顯示,青年潛在股票投資者主要的投資品種為互聯網理財產品(57%)、銀行理財產品(48%)和公募基金(23%)。
深交所《2014年個人投資者狀況調查報告》
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完成了《深交所2014年個人投資者狀況調查報告》,為全面掌握投資者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和服務工作,提供了大量一手資料。
此次調查系深交所自2009年以來開展的第六次年度調查活動,調查問卷由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與綜合研究所共同設計,內容包括投資者受教育程度、投資者交易習慣與決策方式、證券公司風險教育及投資者服務狀況、投資者對投資產品的需求及互聯網金融的態度等多個方面。既包括在之前歷年調查基礎上的跟蹤調查,也包含一些新的熱點問題。為保證調查的科學性與嚴謹性,深交所一直委托知名調查機構尼爾森(中國)執行此次調查項目,負責調查問卷的發放與回收統計工作。
根據不同年齡段投資者的特點,調查采用了網絡在線訪問方式。最終取得的總體有效樣本為3649。其中股票投資者有效樣本為3549,最大抽樣誤差
有關調查結果摘錄如下:
一、投資者對股票的投資信心和交易活躍度持續提升
2014年個人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信心和交易活躍度都有所提升,主要表現在:
二、七成個人投資者接受過高等教育,創業板投資者受教育程度高于非創業板投資者
三、投資者資產組合多元化程度變化不大,各類投資品種中,公募基金滲透率較上年下降
四、創業板投資者在收益期望和風險承受能力上仍高于非創業板投資者
五、投資者獲取投資信息的渠道使用上較去年略微下降
從板塊差異來看,創業板投資者在信息獲取方面使用的渠道要多于非創業板投資者,平均信息來源渠道為3.8種,非創業板投資者為2.9種。非創業板投資者仍更依賴熟人推薦,而創業板投資者則更注重從股票走勢、公司公告、金融機構研究報告等渠道收集信息后自己做綜合判斷。
六、券商經紀業務競爭白熱化,傭金率維持低值,券商對投資者的服務力度變化不大
七、個人投資者仍普遍認為融資融券交易風險較大,大都持謹慎心態參與交易;大部分投資者認為融資融券對股市是中性或正面作用
八、對于股票期權,投資者了解程度不高,主要持觀望態度
九、網絡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及網絡理財等互聯網金融產品滲透率持續加強,投資者對規范P2P網貸行業有強烈期待
調查顯示,第三方支付平臺、網絡理財、網絡銀行是投資者認知度和投資者使用普及率最高的互聯網金融產品,聽說過這三種的受訪者比例分別為87%、85%和79%,使用過或想嘗試的投資者比例分別為70%、63%和52%。對于互聯網金融風險,投資者最擔心的仍是網絡信息安全風險(占受訪者40%),其次是虛假信息欺詐風險(占受訪者23%)。
對于P2P網貸理財產品,99%的投資者采取了風險控制措施,投資者采用的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分別為甄選P2P平臺(如考察其股東背景、注冊資金、管理團隊、交易規模、知名度等)(65%)、 投資期限較短、流動性較好的產品(57%)和選擇不同的P2P平臺進行分散投資(52%)。問及如何促進P2P網貸行業健康發展時,投資者最看重的三條措施分別為對投資人的資金進行第三方托管(75%)、落實實名制(73%)、設置一定的行業準入門檻(71%)。
十、青年股票投資者受教育程度更高,但資產量較少,同時投資知識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更低;此外,超四成青年潛在股票投資者表示希望進入股市,但缺乏相關投資知識
十一、從投資者地區差異來看,華東地區投資者資產量和證券投資知識得分最高,中心城市投資者資產量遠高于非中心城市,但在投資知識得分和股票投資占比上中心和非中心城市相差不大
身份證號碼: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
關于張某申請抵押貸款的調查報告:
關于XX申請個人經營性貸款200萬元的調查報告: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張某男土家族已婚,今年XX歲,身份證號碼:XXXXX,戶籍所在地是:XXXX,經過調查,該借款人現有位于XX別墅區XX棟的別墅一棟。
二借款人負債情況:
六貸款風險分析:通過走訪及詢問了解所知,借款人為人誠實,注重信用,信譽度較高,能重合同守信用,將來會是我司的長期往來客戶。除此之外,我們要加倍關注其經營狀況及變動情況,關注其貸款用途。
【關鍵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策;高校;評定
一、調查方案設計
(一)調查內容
大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定辦法的滿意程度以及看法。
其中包括:對現行評議制度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辦法的滿意程度、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資格的條件、資助過程存在的問題、資助政策的優化路徑等。
(二)調查對象及樣本來源
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各班級學生共計139人,其中包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調查方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院相關經濟困難學生QQ群中隨機抽取學生以網絡問卷的形式客觀收集材料,進行隨機采訪并記錄。
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食堂等人流密集地發放問卷,進行實地采訪調查。
調查結果如下:
Q1: 您是否了解自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和管理體系?
Q2: 你認為你所在班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過程公開嗎?
Q3: 您認為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的開具是難事嗎?
Q4:您覺得學院貧困資助項目做的最好的兩項是?(多選)
Q5:您認為自己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和管理體系還有什么需要改進的地方?
二、調查結果總結與分析
根據以上的調查報告的內容,經過研究,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內容,幫助我們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目前狀態。
1.通過調查發現,學生們或多或少都有些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和管理體系,極少存在不關注的問題。但是調查發現絕大多數只是停留在表面的了解。并且學生了解資助政策的途徑比較少。存在一些符合條件的學生因為沒有了解資助政策而錯過資格認定的情況。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環節受主觀影響較大。在資格認定過程中,為了體現公平公正,很多的班級召開民主評議會,存在一些學生私下拉票、虛假陳述家庭經濟的情況。由于評定時間一般定在上學年的學期初,大一班級同學和老師互相不了解,這時候進行評定意義不大。
3.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的證明材料容易獲得。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所需提交的《家庭情況調查表》是由學生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蓋章認定的。容易存在不核實信息就蓋章,導致提供的信息真實度不高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等情況。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缺乏動態的調整,很多學生在大一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后,在新的學年中不用提交新的J定材料,一些家庭經濟好轉的學生繼續得到資助。而此前沒有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此后確有需要認定的卻因為班級名額有限等原因不能得到資助,導致資源錯位,沒有發揮最大的作用。
三、建議及應對措施
(一)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并完善信息
定期及時的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掌握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學校相關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審查管理,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學生的日常生活狀況,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資助力度。
(二)通過有償資助與無償資助相結合,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方式
之所以有很多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想要爭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這個資格,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高校的資助大部分都是無償的。為了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效率,可以將有償資助和無償資助相結合。例如,本學年獲得助學金后,需要完成一定量的有償工作或者義務勞動才可以繼續申請下一學年助學金等。再比如優先認定需要進行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通過附加條件來剔除那些想要“不勞而獲”的“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中華民族整體素質的提升有很多的作用。一些學生就是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為了得到一點金錢的利益和真正有需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爭奪資源。學校可以加強誠信教育、品德素質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資料,將家庭經濟困難資格認定納入到誠信檔案中,一旦在申請資料中出現與學生真實情況不符合的地方,立即查證。如有虛假、舞弊行為,立即記錄在誠信檔案,并與評優評獎掛鉤。使得造假成本和風險增大,使學生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時考慮后果,實事求是的填寫資料進行上報,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指導:馬林東)
參考文獻:
[1]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研究綜述[J].張博,孔難難.思想理論教育.2013(23)
調查報告是一種常用的應用文體,是根據特定目的,運用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對某一客觀事物進行調查研究之后寫成的書面報告。按調查報告的性質和內容,一般可以劃分為綜合調查報告、典型調查報告和專案調查報告三類。
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3題。
知識與財富決定生活滿意度與樂觀度
對中國人民基本生活滿意度調查在2007年5―6月間完成。樣本區分為――大城市5個: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成都;中小城市5個:保定、寧波、綿陽、錦州、咸陽;農村縣7個,分別位于:荊州、保定、寧波、綿陽、錦州、咸陽和江門。樣本在各地區均使用等額給樣的方法,每縣市的預定抽樣總量均為300人;使用多段隨機抽樣方法獲得樣本家庭,戶內合格受訪對象為18歲以上且其個人生日離訪問日期最近的成年人。本次調查最終獲得的成功樣本為5584個,其中城市居民為3243人,農村居民為2341人。(調查樣本基本構成情況:性別:男占49.6%女50.4%;受教育程度:小學以下占7.6%,小學占15.9%,初中占31.6%,高中/中專/中技占26.5%,大專占10.9%,本科以上占6.9%)
城鄉居民中對當前生活的滿意度評價與未來生活水平預期的樂觀度呈正相關的關系。也就是說,對現在生活比較滿意的人,對未來生活質量的提高同樣會更有信心,但如果對現在生活不太滿意的人,他們對未來生活改善的信心也低(參見表1、2)。
交叉分析顯示,性別因素的影響并不明顯,而受教育程度、目前生活水平的檔次、個人生活感受和預期的相關性影響則極為顯著:小學文化程度對未來生活持悲觀預期者為8.6%,持平預期者為23.8%,樂觀預期者為42.0%,不確定預期者為25.6%,而在大專文化水平者中,悲觀預期僅為4.2%,持平者為15.7%,樂觀預期者為70.1%,不確定預期為10.0%;在自己報告屬于低檔生活水平者中只有34.7%的屬于高樂觀群體,而在自己報告屬于高檔生活水平者中達到77.1%的人屬于高樂觀群體。
表1:受教育程度與對于未來生活變化預期間的關系。(單位:%)
小學以下 小學 初中 高中 大專 本科以上
悲觀 10.8 8.6 6.9 5.3 4.2 2.1
持平 21.0 23.8 20.1 17.5 15.7 15.2
樂觀 37.1 42.0 53.8 63.8 70.1 74.1
不確定 31.0 25.6 19.2 13.3 10.0 8.5
表2:自我報告的個人生活水平與對于未來生活變化預期間的關系(單位:%)
低檔 中偏低 中檔 中偏高 高檔
悲觀 15.1 7.9 3.8 3.4 0
持平 24.3 22.7 17.5 12.2 11.5
樂觀 34.7 51.7 62.1 73.2 77.1
不確定 25.8 17.9 16.4 11.1 11.5
情緒指標的數據也印證了這一結果,在低于小學文化程度者中茫然(無聊/發愁)者與快樂(愉快/興奮/浪漫/溫馨)者之比為24.3%:8%,小學文化水平者中為26.3%:8.7%,初中為20.5%:9.5%,高中為13.5%:12.4%,大專為10.3%:15.9%,本科以上為4.4%:16%。在生活水平方面,自認屬于低檔生活水平者中茫然者與快樂者之比為36.4%:4.7%,中偏低檔生活水平者為18.8%:9.3%,中檔為11%:12.9%,中偏高檔為9.3%:16.4%,高檔為3.8%:23%。
在城鄉居民總體中,每10個人里大約有4個人感到平靜滿足,有1個人感到愉快浪漫溫馨,有1個人平淡冷漠,有2、3個會無聊、發愁、焦急和緊張,還有個別的會隨遇而安。如將所有的情緒大致劃分為積極的、中立的和消極的三種,則此三者間的比重約為5:5:1.5。對比分析可以發現,不同的人群在平靜滿足、平淡冷漠、緊張感方面的差距不是特別大,而最能體現差異的兩類情緒是:無聊發愁和愉快浪漫溫馨,這也就是我們在上面提及的茫然與快樂這兩類情緒。在所有的情緒中,女性(46.2%)比男性(39.4%)更具平靜滿足感。城鄉之間比較,更可見農村居民的平靜滿足感稍低于城市居民,而無聊發愁的人群者差不多2倍于市民(參見表3)。這與我國當前城鄉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差別是相關的。
表3:城鄉居民當前情緒主要分類選項分布(單位:%)
總體 城市居民 農村居民
平靜滿足 42.9 45.7 38.9
無聊發愁 16.5 13.1 21.1
平淡冷漠 12.2 13.2 10.9
愉快浪漫 11.1 11.4 10.8
焦急緊張 7.7 5.4 7.2
隨遇而安 4.4 5.0 3.5
調查結果說明:知識與財富決定生活滿意度與樂觀度。
【方法指導】針對調查報告文體的特點,考生在閱讀過程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鎖定開頭,快速、準確地把握調查報告的主要對象、內容。通常在調查報告的開頭會有一個類似于消息的導語,借以提示全篇的主要內容,使讀者形成一個總的印象,以便于迅速把握全文的中心。從“對中國人民基本生活滿意度調查在2007年5―6月間完成”一句,可確定本文的主題。
2.關注主體,了解事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注意事件的細節。主體部分是調查報告的中心,是充分表現主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結構安排上一般采用縱式、橫式和對比三種結構形式。
如果是按照調查報告的順序、事情發展的時間順序來寫,那么這種結構就是縱式結構。這種結構形式比較簡單,適合線索單一、內容集中的報告內容。特點是內容連貫,結構條例清晰。
如果把調查的內容分幾個部分來加以敘述和說明,那么這種結構就是橫式結構。它是比較常見的結構形式,即從幾個不同的角度、側面來表述問題,論述比較全面、透徹,適合表述的問題比較復雜、層次較多的報告內容。
如果是把兩個不同對象對比來寫,那么這種結構形式就是對比結構。這種結構形式讓人們從自始自終的對比中認識到不同的思想、不同的做法,以及所產生的不同結果。
調查報告在結構安排上,不管采用什么結構形式,都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詳略得當,聯系緊密,層層深入,以便于更好地表現主題。如本文就是橫式結構,調點在“知識與財富是否決定生活的滿意與樂觀”,詳略得當。
3.篩選調查者收集或總結的重要數據,精讀調查者發表議論的部分,深入研究其核心內容。精確的數字是用來直接說明觀點的,可以反映事物的真實面貌和實質,可以增強說服力。統計數字說明觀點,精確性較強,且有明確的目的性。如本文三個表格中的數字,是得出結論的重要依據。
4.整合文中的信息,注意調查報告中的觀點和材料之間的關系。不論是一個材料還是幾個材料,我們都要注意材料的典型性,同時也要注意材料內部的邏輯關系,注意材料是怎樣從不同的角度和側面來說明觀點的。
調查報告在材料運用過程中,有的是先擺材料后提出觀點,有的是先提出觀點再用材料加以說明。本文就是先擺材料后提出觀點。
5.鑒賞評價,明確調查報告的基本傾向以及產生的影響。報告的內容針對性較強,它往往是作者觀點態度的再現,又與當前整個社會或某些階層息息相關,因此影響很大。閱讀時要將視野擴大,將文章放到當前社會的大背景中,聯系當前的社會政治經濟狀況、主流思想文化、各階層的關注程度,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價闡釋。尤其對文本的某種特色要作深度的思考和判斷。
6.探究感悟,對調查報告進行探究,應更多地從社會價值的角度來思考問題,進行一些社會學的原理,關注民生、經濟,有時可以從自身的角度來對問題進行實例分析。
【設題】
1.這份調查報告是通過什么方式進行調查的?是怎樣整理、歸納調查所得到的材料的?
2.本文的開頭部分為什么要詳細說明樣本抽查的形式與方法,在數據材料的運用上,本文有什么特點?請你結合文章,進行簡要分析。
3.本文在文末得出了調查的結論:知識與財富決定生活滿意與樂觀度。有人認為這一結論是在對事實的進行調查的基礎上,并根據大量的數據分析而得出的,具有很強的說服力;但也有人認為,對生活的滿意與樂觀度是一個社會綜合問題,它應受到諸如經濟情況,社會地位,人的心理心態,甚至是社會保障機制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單從知識與財富入手不能說明問題。對此,你有什么看法?請簡要分析。
【參考答案】
1.本調查報告是通過抽樣調查法來進行調查的。抽樣時能關注到樣本的典型性、區域性、受教育程度、年齡、性別等各種因素,因此,樣本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所獲得的數據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在整理與歸納所得的材料時,作者對獲得的數據,進行了列表,篩選出相關數據說明問題,結合調查的目的,最終得出調查的結論。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 證據屬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個重要標志,是近代刑法理論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教育刑理論以及刑罰目的的再社會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典型反應。大慶地區為順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創建少年法庭,2010年開始大慶地區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歸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少年法庭審理,自成立以來“共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幫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來,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數為108人,約占總人數的45”。在審理過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尤其是在適用緩刑案件以及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教育挽救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與上海長寧區法院、北京石景山區、云南盤龍地區等最先開展未成年人訴訟改革的試點地區相比,高新區法院在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上尚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也是眾多基層法院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完善,對于我國少年法庭適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意義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社會調查制度是隨著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罰理念的發展而誕生和不斷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在刑事訴訟中推行社會調查制度,如根據美國各州法律規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設立少年法官外,另設緩刑官員。少年法院在接到相關人員或機構提出的控告后,由緩刑官員啟動案件的社會調查程序,對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進行調查,其社會調查制度包括庭前調查和判刑前調查。此外,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也在其相關少年法中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我國1991年簽署的《北京規則》16.1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可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世界范圍內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處遇的普適性制度。
我國自簽署《北京規則》以來,一直積極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確立了社會調查制度,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社會調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確立。2012年12月陸續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也分別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方面,全國多地司法機關進行了社會調查工作的探索和嘗試,并形成了幾個典型模式,如上海長寧區為代表的“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區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層司法機關推動并聯合社會專業力量進行社會調查的北京模式;合適成年人自偵查階段介入并負責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云南盤龍模式;以及河南蘭考縣在少年法庭內合議庭之外設立相對固定的社會調查員的蘭考模式。
二、大慶地區少年法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現狀
1.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高新區法院少年法庭對于社會調查工作比較重視,特別聘請了專職社會調查員一名,該調查員曾經是一名教師,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一定的了解,并與大慶市婦聯、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區協調,認真開展調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層原因。在案件比較多的情況下,會聘請兼職的社會調查員,大多為社區工作人員或者在職教師,工作都認真負責。
2.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和對象。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主要圍繞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性格特點、文化程度、成長經歷、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體表現和實施犯罪的原因等情況展開,調查范圍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會、生活的小區、學校、網吧等地;調查的主要對象是父母、鄰居、老師和同學等。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高新區法院目前對于社會調查采取選擇性適用的原則,數量大概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調查開始的時間一般為案件移送法院經審查適宜適用社會調查報告的則通知聘任的社會調查員或者合作的專門機關進行;在庭審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不作為證據在法庭出示及質證,也不需要社會調查員出庭接受詢問。但是在量刑階段,除證據外,社會調查報告有時會成為是否對未成年人判處緩刑等的參考依據,在庭審后報告也會被作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主要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1.調查主體單一、有限,調查制度無法覆蓋全部案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社會調查的主體可以由哪些組織和個人擔任,故全國各地法院在社會調查主體的選擇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高新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員過于單一,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做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存在一定難度,由于人員有限,兼職的社會調查員本職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時間不充裕的現象無法保證完成所有案件的社會調查,因此通常只能選擇部分案件進行,這在實質上造成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對待。
2.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不明確。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報告是否屬于證據,在報告的運用上“是否需要進行質證”,“是否需要進行法庭宣讀”“由誰宣讀社會調查報告”等問題存在爭議。高新區法院同大多數地方法院一樣認為報告不屬于證據,因此在法庭階段不出示也不宣讀社會調查報告,但報告確實會對一些案件的量刑產生影響,這無形中剝奪了控辯雙方對報告詢問和質疑的權利,會導致當事方產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會調查啟動時間過晚、報告內容過于簡單、調查經費不足。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涵蓋了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社會環境、人格特點以及犯罪前后表現等豐富的內容,需要社會調查員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全面細致的工作。目前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一般都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審理期限的限制,進行社會調查的時間一般只有幾天,遠遠不能滿足社會調查的時間需要;社會調查員一般都未經過專業的培訓,對于調查報告的性質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認識;加之社會調查的經費嚴重不足,法院委托社會團體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一般都為無償勞動或是僅報銷必要的車旅費,調查員從事調查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這些都導致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和公式化,進而無法起到預期的效果。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豐富調查員種類、提升專業素質,實現調查工作的普遍適用
從長遠來看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由專門的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是社會調查主體最佳的選擇,但現階段我國社工發展落后,因此在社會調查主體的設置上“應堅持多元化的發展方向,同時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層次互補,專兼職相輔”的社會調查主體模式,即既包括實踐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也包括專業功底扎實的教師、學者、社會工作者,既可以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員,也可以吸納兼職社會調查員⑤”。基于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性,應當注重提高社會調查主體的專業素質,定期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績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適應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性要求。
(二)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
對于我國一直存在的關于社會調查報告性質的爭論,2012年12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就刑事訴訟法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針對實踐中的困惑,《解釋》明確,調查報告并非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于證據;但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監護幫教條件,對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和準確適用刑罰,有重要參考作用。”雖然官方已明確表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但筆者對此持相反的意見。這一解釋與證據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實踐中無法通過證據及證明規則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使用,實踐中依然會延續報告在適用中的混亂現象。因此必須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關于社會調查報告使用的質證規則、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證明規則,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調查報告的作用,并做到規范化使用,從而維護未成年被追訴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