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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村工作一年來,在組織的重視關懷、領導的言傳身教和兩委干部的支持幫助下,我充分發揮大學生村官傳輸信息、服務群眾的作用,以“服從領導、團結同志、認真學習、扎實工作”為準則,牢記組織和領導的重托,立足基層、磨煉意志,勤奮敬業、銳意進取,自身的政治素養、業務水平和綜合能力等都有了較大提高,樹立了大學生村官的良好形象,較好地完成了村內的各項工作,得到了領導、同志和黨員群眾的肯定。現述職如下:
長將此心尋一問,誓以理想鑄人生——著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
長將此心尋一問,何以慰我平生憂?猛然看見“平凡孕育偉大、奉獻譜寫人生、汗水鑄就輝煌”這句話,我就被深深觸動了。到大山東莊工作一年來,我始終在思想上鞭策自己,在實踐中錘煉自己,堅持多看、多學、多聽、多行,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強自我修養。這段繁忙與愉悅,壓力與動力并存的日子里,我收獲的不僅僅是一名大學生村官的責任心,更多的是感激、感動與感恩。同時我也始終保持謙虛謹慎、虛心求教的態度,對照自己實際工作查找不足,主動向領導、同事請教,不斷提高自己,盡快完成心理和角色上的轉變。同時以崇高的事業心、火熱的責任心和執著的進取心要求自己,達到了不斷提高個人思想政治素質的目標。
天生我材必有用——踏踏實實干好各項工作
新東方校長俞敏洪曾經說過“一個偉大的人,為了一個偉大的目標,用一些平凡的瑣事積累成不平凡的生命。”盡管農村工作瑣碎繁雜,但我相信只有做好這些最平凡瑣碎的工作才能真正成就不平凡的生命。因此我一直在工作中忠實地踐行著俞敏洪校長的這句話。
協助村里順利完成了村兩委換屆工作。上任之初,我就恰好趕上樂第八屆農村兩委換屆選舉。農村兩委順利換屆可以說是農村開展各項工作的基礎,為了能夠出色完成這項任務,我認真翻閱了有關農村換屆選舉工作的相關政策,針對不懂、不清楚的問題,多次找到鎮組織室人員進行咨詢。在選舉過程中,做選票箱、進行選民登記各個步驟一絲不茍,絲毫不敢馬虎大意。在我的充分準備下,最終保證了換屆工作順利完成。通過選舉這項工作不僅使我深入了解了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還給了我一個向父老鄉親推薦自己的機會,為我以后的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協助兩委干部順利完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繳工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市委、市政府出臺的一項惠農的好政策,也是在我培訓期間組織上交給我們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保證廣大村民都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帶來的好處,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和解讀,多次利用休息時間深入群眾家中進行宣傳,給他們宣傳講解參加養老保險所帶來好處和實惠,使參保人數逐漸增加。到最后我村的參保率達到了120%,超額完成了鎮黨委政府下達的任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收進度位居全鎮首位。
配合村兩委與衛生管理部門開展了預防手足口病工作。今年4—7月份是手足口病的多發時期,盡管我們一直十分注重衛生防疫工作,但由于種種原因,6月份手足口病在我村爆發。為了遏制疫情的不斷擴散,在我的建議下,村兩委果斷采取了應急措施。迅速成立了相應的分包組織,責任落實到每名村干部。我犧牲掉自己的休假時間,積極聯系市醫院、衛生所,開車在醫院和村里之間往返,轉移隔離并治療發病兒童,所有開支沒在村里報銷過一分錢。危急之時,我主動請纓負責村內公共場所的消毒工作。每天堅持用噴霧器在小學、村部以及各主要街道進行消毒。與此同時,在村里向群眾講解預防手足口病的知識,并和鎮衛生院大夫一起到有小孩的群眾家逐戶排查并進行消毒。經過一個月的努力,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患病兒童得到了及時有效治療并快速康復痊愈。我的做法受到了市衛生局的充分肯定,受到上級黨委的表彰。
最近,XX縣委辦、縣委組織部、縣經管局、縣民政局等部門組成調查組,對村級班子建設進行了專題調研。此次調查采取發放調查表、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查閱有關資料等形式,調查范圍涉及平口、小淹、楊林等10個鄉鎮、20多個村。調查結果表明,我縣村級班子建設總的形勢是好的,呈現出積極、健康的發展態勢,為促進我縣農村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組織基礎。同時,調查中發現,村級班子建設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影響著農村的發展和穩定。
一、我縣村級班子建設的基本情況
我縣1180個行政村(居委),共有村干部4948名,其中35歲以下的891人,占18%。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的1179人,占23.8%。調查表明,近年來,我縣在加強村級班子建設方面卓有成效。一是班子整體結構不斷優化。各鄉鎮黨委在選拔和任用村級干部時能堅持“以人為本”,勇于打破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的選人用人觀念,全方位啟用人才,及時將優秀人才充實到村級領導班子。近3年來,全縣先后調整村支兩委成員1984人,其中村黨支部書記548人,村主任492人。村級班子整體結構逐步得到了優化。二是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明顯增強。大多數兩委班子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制度,做到了按章理事。特別是近年通過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促進了村干部們的廉潔自律,拉近了干部、群眾的感情距離,改善了干群關系,強化了村干部的民主意識和群眾觀念,也促進了村干部作風轉變。大部分村干部能勤政務實,兢兢業業地工作,實實在在地為群眾謀利益,村級班子在群眾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明顯增強。三是村干部隊伍綜合素質不斷提高。縣、鄉兩級將村干部的培訓教育納入了干部教育規劃。近3年來,全縣共舉辦村級干部各類培訓班386期,受訓的村級干部達26840人次。特別是通過村級“三個代表”學習教育活動,全縣村干部普遍受到了一次黨性黨風和政治理論教育,政治思想素質明顯提高。四是村干部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升。大多鄉鎮對村級班子實行了崗位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村干部報酬全面實行了統籌,推行了“基礎職務工齡村類別績效”的結構工資制度,并嚴格按規定兌現獎懲,使村干部干有目標,管有依據,評有尺碼。同時,大部分鄉鎮黨委政府能做到用真誠與親情聯絡村級干部,在感情上與村干部真心交朋友,工作上及時為村干部撐腰壯膽,生活上盡力為村干部排憂解難,村干部不安心的思想不斷淡化,工作積極性普遍高漲。五是后備干部隊伍不斷壯大。近3年來,全縣共培養和發展優秀青年農民黨員750名,其中已任村干部的164名,已作為村級后備干部儲備的達415名。
調查也表明,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的社會關系和利益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村級班子建設中出現和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影響了村級組織作用的發揮。一是年齡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全縣4948名村干部中56歲以上的達756名,占15.3%。有的鄉鎮56歲以上村干部的比例高達30%以上。江南鎮老屋村和百花村支部書記年齡已滿70歲。全縣小學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503名,占30.4%。有的村干部連自己的名字、同意開支等簡單的字都不會寫。由于文化程度不高,部分村干部獨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強,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往往理解不透,認識不深,貫徹不力,嚴重影響了村級組織作用的發揮。二是干部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仍然不夠。部分村干部思想觀念陳舊,工作方法簡單,缺乏依法行政、按章理事的自覺性。墨守成規,不求改革創新。一些村級班子缺乏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在帶領群眾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增強收入方面辦法不多、能力不強。發展經濟的思路不清、路子不明。據各鄉鎮黨委評定,全縣村干部能力一般和較弱的達2696名,占54.4%;村級班子能力一般和較弱的673個,占59.3%。三是部分村兩委班子關系不協調,工作合力不強。部分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不能互相配合共同開展工作,存在拉山頭,鬧派性的現象。有的支書與村長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班子不協調,思想不統一,無法發揮出村級班子應有的工作合力。工作無法開展,群眾無所事從,經濟無從發展,基本失去了村級組織的戰斗力和凝集力。四是村級干部隊伍難穩定。農村工作環境艱苦,任務繁重,村干部待遇低、難落實,不少村干部不安心本職工作,人心思動現象較普遍,甚至干脆“撂擔子”。東山鄉高星、下茶兩個村共有黨員51名,曾任村組干部的22人,近三年來辭官不做的12人,現任村干部中外出打工的10人。五是部分村干部隊伍青黃不接。近年來,隨著經濟、文化、社會的轉型,青年新生力量處于分散、流動狀態,村級組織難于對他們開展有效的教育和培養。部分地方對村干部后備人選的培養選拔缺乏硬性措施,真正有文化、有素質、有培養前途的人才很難選拔,后備干部隊伍出現青黃不接、后繼無人的局面,有的村甚至找不到合適人選出來擔任村干部。
二、當前農村基層班子建設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第一,個別鄉鎮對加強村級組織的建設重視不夠。有的鄉鎮只把經濟工作視為主要任務,使基層班子建設與經濟建設脫節。忽視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忽視對基層干部和黨員管理與教育,不注重后備力量的培養與發展。有的村甚至近10年沒有發展一名黨員和后備干部,組織生活基本沒有正常開展。
第二,缺乏健全的村級干部培養、選拔、任用機制。黨委、政府對于村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上缺乏完善健全的工作機制。靠家族、幫派勢力當選村干部的現象仍然存在,那些覺悟高、觀念新、能力強,善于促進農村穩定、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優秀人才難以被選拔到村級班子領導崗位上來。有的鄉鎮對村干部重使用輕培養,對于村干部的教育和培養抓得不力,資金和精力投入不夠,村干部出現思想問題時,主要采取調整的辦法而很少采取教育的辦法解決,客觀上難以建起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第三,村級集體經濟薄弱,弱化了村級班子作用的發揮。實行后,多數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弱化。據調查,安化縣80%的村年集體經濟收入不足萬元,60%的村年集體經濟收入幾乎是空白,村級集體經濟可支配收入少。特別是稅費改革后,“三提五統”等收費項目取消,鄉(鎮)、村兩級財力進一步減弱,村級組織“無錢辦事”的矛盾更加突出,村級組織為群眾辦實事的條件受限。群眾長期得不到實惠,對干部缺乏認同感和信任感,導致不少村班子軟弱渙散,在群眾中沒有威信。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很大的抑制,出現基層干部難選、難當、難留的“三難”問題。
第四,待遇偏低難保障,抑制了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農村基層干部承擔著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任,但許多情況下他們的責權利并不明確,也不平衡,存在著對基層干部責任上嚴格要求,但權力上無相應保障,經濟待遇上又不夠關心的情況。這使農村基層干部難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任務上,對應該承擔的責任和任務只是采取被動應付的態度,影響了村級班子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一是責權不一,心理難平衡。計劃經濟時期,村干部手中掌管著生產的領導權、勞力的調配權、收入的分配權、實物的支配權、資金的使用權等,“說話有人聽,辦事有人找,當地有威信”。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不斷調整和發展,村級干部原有的工作權力實際上變空或大部分喪失,而責任卻越來越重,計劃生育工作以村為主、“三收”任務完成情況與村干部報酬掛鉤等等,責任與權力的不統一,使部分村干部心理上難平衡。部分村干部認為,有本事外出打工賺錢,當村干部是“要蠢不化的人”搞的。許多村干部存在一種經濟上的“危機感”、感情上的“遺棄感”、政治上的“壓力感”。二是經濟待遇低、難兌現。據調查,目前我縣村支書年平均誤工在200天左右,最多的達300天以上,村主任、文書和計生專干年平均誤工180天左右。而年平均報酬收入為:村支書1180元、村主任1120元、村文書1038元、村計生專干854元。全縣60%的村干部年報酬收入在1000元以下。這樣的工資待遇使許多村干部無法養家糊口,村干部普遍認為不劃算,即虧了自己,又虧了家庭。即使按這樣的標準許多村也不能及時足額兌現。全縣有40%的村因無法完成鄉鎮的工作任務,村干部領不到足額的工資數。有的村干部的工資完全用于填補上交缺口,最多的村一年用村干部工資墊補達5000多元。三是政治待遇上無奔頭。以前,優秀的村干部可以招聘為鄉鎮合同制干部,甚至還可以考錄國家公務員,對村干部鼓勵很大。政策取消后,一些有能力的農村青年認為村干部在村任職,最多干到村支書,既不能進事業單位,又不能進入公務員序列,感到當村干部政治上沒有奔頭,不愿當村干部。有的在職村干部則認為“勞多,酬少,前無出路,后無退路”,工作上得過且過,有的甚至干脆“撂挑子”。四是卸任后生活難保障。卸任村干部生活貧困的現象較為普遍,全縣6413名卸任村干部中,生活處于特困狀況的達1308人,占20.4%。為探求解決村干部老有所養的問題,我縣曾于1996年制定并實施了《村干部養老保險辦法》,但由于保險體制變化和存款利息大幅下調,不得不于2000年將已收的保險金連本息退還給鄉鎮。縣每年下撥6萬元專項經費到各鄉鎮,由鄉鎮根據財力狀況適當解決。各鄉鎮雖然根據卸任村干部的任職長短,每年給予了適當補貼,但僅僅是表示意思而已。目前,卸任村干部的待遇不如農村五保戶、殘疾人、復員軍人和特困企業下崗職工。
三、加強村級班子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第一,進一步加強對村級班子建設的重視和領導。各級黨委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抓好村干部隊伍建設。一是切實加強對村干部隊伍建設的領導和指導。要認真落實好黨建工作責任制,強化鄉鎮黨委的責任。黨委書記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黨委成員要齊心協力抓。二是出臺有關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的政策文件。縣委要根據上級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優惠政策,特別是鼓勵村干部建功立業的傾斜性政策,吸引優秀年青人才從事村干部工作。三是營造有利于村干部工作的良好環境。鄉鎮黨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村干部的工作,執紀執法部門要強化措施,確保村干部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新聞媒體要加大村干部的正面宣傳,在全社會推介一批優秀村干部典型。市縣鄉三級建立定期評比表彰先進村級組織和村干部的機制,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二,健全村干部選任機制,致力提高隊伍素質。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干部隊伍“四化”的方針,通過全面推行村支部“兩推一選”的辦法,選拔懂經營、善管理、能帶領一方群眾共同致富的人進村級班子,并有重點地進行幫帶、培養。一是把好政治素質關。要把那些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群眾擁護,有文化、有本領、真心誠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村級領導班子。二是優化隊伍結構。要圍繞支書這個“主角”優化群體結構,配好支部班子,選好行政班子。村干部隊伍要形成以40歲左右、初中以上文化為主體的年齡梯次結構,每個村級班子至少配備1名35歲以下的優秀年輕人。三是拓寬村干部的選配渠道。既要注重在致富能手、復員軍人、回鄉知青中選配,又要動員在外打工或經商的能人返鄉任職,還要積極探索和建立國家干部下派任村干部與從回鄉下崗職工中選配村干部的用人機制,使村干部的來源渠道不斷擴大。四是加強村級后備干部的培養。重點是培養有一定知識水平和專業特長的回鄉知青、退伍軍人和外出打工返鄉的優秀青年在農村創辦領辦經濟實體,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為村的干部儲備人才。要注重發展優秀青年農民入黨,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健全村級后備干部人才庫,有計劃地選送他們接受各種職業和專業培訓,參加實踐鍛煉,并定期進行考核、考察,能夠使用的,盡快進入村干部實職崗位。
第三,創新管理機制,切實加強村干部隊伍教育和管理。一是建立目標管理機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級干部的崗位責任制、村級組織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和村級干部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村干部建立考勤、考績、考察、考評、學習、請假、會議、財務管理、村務公開等方面的制度,進一步強化村級干部的責任感和事業心。二是建立培訓教育機制。充分發揮縣鄉黨校主陣地的優勢,強化在職村干部的教育培訓。縣委黨校要分期分批次對村主頭進行理論培訓,鄉鎮黨校每年對村“四頭”培訓2次以上,切實幫助基層干部更新觀念、增強致富本領。同時,加大典型的培植力度,選樹一批素質高、能力強的村級干部典型,發揮示范、輻射、教育、帶動作用。充分運用農村“三個代表”學教活動建立起來的經常性教育機制,強化基層干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奉獻意識。三是建立監督約束機制。強化經濟監督,由上級黨委組成專門班子,堅持每年對各村財務開支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更好地實施對權力的配置和限制。建立上級黨委和基層干部談話制度。深入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增強工作透明度。搞好考察和民主評議。全面掌握干部的真實情況,對評議中得不到群眾滿意和擁護的干部要及時進行調整。
一、信心
作為物價檢查所長,一個土生土長的人,面對長期在本單位工作的同事,如何開創物價檢查新局面,是我考慮的首要問題。物價檢查所主要職責是發現、調查進而處理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現階段由于義務教育實行免費,醫療收費違價行為趨于隱蔽,農村供電所財權位統一上交縣供電公司。出任所長之前,物價檢查所很多工作處于停滯狀態,如何發現并找出現有條件下違價行為表現方式,勇于開展物價檢查并查處各種隱性違價行為,針對相當部分檢查人員是在局股室使用的情況下,在局主要領導指揮下,在熟習價格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堅信物價檢查是一項正義的事業,是維護國家價格法規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重要措施,還是維護價格權益的鐵拳。想到這些,理應身先士卒,始終戰斗在價格檢查的第一線,以發揮價格監督檢查最大功效。
二、盡職
作為一個單位主要領導,其主要職責分為對內和對外。對內包括抓好內部管理,做好統計報告,進行內部分工等,對外則主要搞好對被查單位的監督檢查。與此同時,作為物價系統中的二級單位,還要處理與其他股室的關系。針對上述情況,在認真進行梳理,分清輕重緩急的前提下,遵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發揮主觀能動性,發揮物價檢查能效最大化。
三、盡責
(一)解決價格違法行為定性的問題,每開展一次檢查前,我都會找出被查方收費(價格)依據,平時了解的主要問題,做到檢查有針對性。
(二)解決檢查難問題。門難進、話難聽、賬難查是物價檢查面臨最為普遍的問題,對此我要求檢查人員通過外調方式,在取得真實情況的前提下進一步開展檢查。對檢查人員提出的難查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講清法律法規及不接受檢查的的后果,對仍自視其高不理睬的下達限期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材料通知書。
(三)解決處理難問題。從整個行政執法機關排名來看,價格執法力度理論上并不靠前,而對價格違法的處罰決定,一些被查單位更是視其為一張廢紙。為徹底解決價格檢查處理難問題,采取的辦法主要有:1、局主要領導先行溝通,達成共識;2、檢查人員實地與被查單位說明情況,講解相關法律法規;3、法院強制執行;4、移交上級價格檢查部門,對屢查屢犯、屢教不改的進行案件移交。
四、自律
出任物價檢查所所長一職,較以前工作上面臨著新課題,但同時也伴隨著誘惑。如何抵制誘惑,我總是記住這樣一句話: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誘惑的是什么,導致的后果有哪些,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抵制。這不應表現在思想上,更應表現在行動上。作為一所之長,不但要自己做好,同時也要教育全所人員自律。對以前存在的各種自律性問題,在各種場合我都講解過其不良影響,要求大家在平時工作中注意,如在工作中發現有不自律行為發生,我都會及時批評制止,經過半年時間的努力,檢查作風明顯好轉。
五、堅強
對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時,大部分單位都不太愿意接受檢查,更有一些單位尋找各種借口逃避檢查。其中不乏一些正科單位,很多還是老熟人,一些單位負責人說,查就不要查,走下過場就可以。但如果不查,不但影響單位聲譽,而且有損國家行政執法機構的權威。因此,努力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對待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對不太愿意的,要堅持查下去,不能松勁,直至查到真實情況。對尋找各種理由和托詞的,要耐心做工作,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直至達到目的;對明顯抗拒檢查的,則運用法律手段做到程序,實體和說服相結合,講明如不按期提供材料,會受到罰款10萬的價格行政處罰;對一些仍執迷不悟的,則按程序下達處罰決定書,以維護價格檢查的權威。
六、提高
任職多年來,我感到最大的收獲是自己領導水平的提高,任職以前我主要從事業務工作,業務工作得到上級物價部門的肯定,但任主要領導后,我作為物價下屬單位法人代表,經歷了物價局二任主要領導的更迭,自身也由不成熟變得成熟和理智。我虛心向二任局主要領導學習,學習為人之道,處世之道,他們雷厲風行、穩重自持、嚴于利己、寬于待人的高風亮節感染著我,從局主要領導身上也學到了如何為人、如何處事,如何從宏觀上把握全局等領導技巧。
七、創新
創新包括領導方式和檢查制度創新,我長期在檢查所工作,面臨著同一個領導,我努力吸收其領導方式的精華,同時借鑒其它科學領導方式及一些成功的領導案例,倡導民主、嚴格、誠信、和諧工作氛圍,創造以誠信立本、以民主議事、以嚴格執法、以和諧共進的領導模式。
同時,在制度上針對一些逃避檢查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實際,在進行檢查至被拒之間,送達《限期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村料告知書》,并首創文書格式。
此外,自己也不斷提高、不斷實踐,從成功的案件中總結經驗,在不完善的案件中吸取教訓。對調查研究,我仍然很注重,2008年獲全省價格檢查論文評比縣級第一名,撰寫的《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格監督檢查體系》在省級刊物上得以發表。
一、深入推進公正文明規范執法
1、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完善執法辦案內部程序和流程管理制度,落實執法責任,健全考評機制,努力推行網上辦案和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努力解決執法不規范、不公開、不文明等問題,提高政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2、加強執法監督。加強政法委對政法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完善執法巡視、案件評查和執法評議制度,組織開展刑訊逼供、亂收費亂罰款、執行難等問題專項整治,及時清理涉法涉訴積案,開展聽庭評審活動,促進公正廉潔執法。開展公正司法示范點創建活動。
3、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重點完善辦事公開制度,實現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和公共事業領域辦事項目充分告知。加強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和網絡問政情況的督查,暢通監督渠道,實現陽光行政。開展依法行政示范點創建活動。
4、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大力推進說理式執法、執法考評、基層執法評議等工作,強化監督考核,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能力。認真執行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落實行政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切實解決“出庭不出聲”問題,繼續保持出庭應訴率100%。
二、著力提升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5、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著力完善決策程序,建立決策跟蹤、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努力實現“應評盡評”和“真評實評”。
6、推進基層民主管理。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辦”服務管理新框架,重點加強綜治辦規范化建設。認真總結社區居民有序參與社會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充分發揮群眾自治組織、基層行業協會在基層社會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積極作用。
7、推進依法化解社會矛盾。完善群眾訴求表達的渠道,健全依法處理群眾工作機制,繼續開展集中清理疑難積案活動。深化大調解工作,擴大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調解覆蓋范圍,堅持調解優先,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案結事了人和。完善行政爭議多元化化解機制,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三、全面推進法治創建活動
8、深化法治鄉創建活動。加快鄉域法治化進程,按照提高質效、樹立品牌的要求,完善考評內容、考評標準、考核程序,推動法治縣創建活動向縱深發展。
9、深入開展基層法治系列創建活動。進一步推進法治機關(單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居)、誠信守法企業等創建活動,積極拓展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法治創建工作,努力建設覆蓋城鄉方方面面的民主法治實踐平臺。
四、大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
10、全面開展“六五”普法活動。強化法治文化引領作用,重點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國家基本法律。注重抓好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以及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全面建立非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試和公務員任職法律資格考試制度,繼續推進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進一步拓展“法律六進”及法制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形式多樣的普法教育活動,推動全社會形成自覺學法用法、尊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
11、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開展法治文化示范點創建活動,因地制宜建設一批法治文化廣場、街區、場館等文化陣地,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與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機融合。積極創作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影視、書畫、文藝、動漫等作品,促進法治文化的繁榮和發展。
五、積極實施法治惠民工程
12、開展法治為民辦實事活動。圍繞便民服務、執法監督、權益保護、辦事公開等方面,確定2012年法治惠民項目。注重抓好執法規范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法治實事項目,堅持項目化管理,工程化推進,加強評估考核,推動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提高法治惠民實效。
13、啟動法治維權中心建設。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為切入點,緊扣維權主題,落實法治惠民舉措,健全工作機制,實現法治惠民常態化。在衛生局、人社局等單位建立相應的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維權中心,保護群眾合法權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
14、加強基層執法司法服務設施建設。進一步推動基層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從工作實際出發,以便民為根本,以服務為目標,因地制宜建設一批便民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群眾的水平,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滿意度。
六、切實加強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
15、加大領導力度。各村居、各部門要將法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部署工作中強化依法治政理事的意識,并把法治建設納入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承擔起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分管領導具體抓好工作落實。人大要加強對法治建設工作的視察、檢查和評議。
最新處方藥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處方的書寫要求(1)記載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a)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b)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的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 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無論西藥、中成藥處方, 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 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3)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 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處方管理辦法》)[如 對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種退燒藥,不同藥廠對它生產的制劑商品名有泰諾林、百服嚀、必理通等。因此,必須使用通用名]
(14)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有些以國際單位(IU)、單位(U)為單位;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