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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的計劃生育工作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長期以來,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條例調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約、“人治”管理為主的運作模式。法制建設滯后。計劃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強制手段多,提供服務少;要求群眾盡義務多,考慮群眾的權益少;考慮政府行使的權力多,而考慮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少。從某種意義上講計劃經濟是一種命令經濟,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2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即,計劃生育的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計劃生育工作應該怎么辦?在新形勢下就要求計劃生育必須改變過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數量,忽視提高人口質量、把優質服務只看作是技術問題、忽視尊重公民合法權益、只追求拓寬服務領域、忽視技術服務質量的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經過多年的醞釀,于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法》)正式頒布實施。《法》頒布實施以來,它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人口與計劃生育(以下簡稱人口與計生)基本國策的地位,將具有中國特色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把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針、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綜合治理人口問題,進一步做好人口與計生工作,保護公民應享有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規范社會成員及集體在開展社會活動中做出各種實際行為的準則。人口與計生工作作為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的一部分,不僅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還關系著國家興衰、民族強盛與否的命運。特別是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面對的是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舉一止與蕓蕓眾生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所應享受的權利和義務都體現在計生工作人員手中。怎樣實現廣大群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對等交換?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實現。因此,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工作具有三個必要性:
(一)具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依法管理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實踐;是新形勢下,順應時代潮流,與時俱進,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具體體現;是以人的發展為中心,強化人民服務的宗旨,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關鍵之所在。特別是《法》和《條例》的頒布實施,以及相對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順應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依法行政,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口與計生工作的行政行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為構建以憲法為主線,以《法》為依據,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主體、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計生工作法制體系,結束了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規開展人口與計生工作的歷史。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育工作,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行政行為與規范公民生育行為,以及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強化人民群眾在人口與計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確立了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與計生工作直接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人口與計生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人類進步,為人口與計生事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必要性
一是必須正確認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與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三者之間的關系。克服“官貴民賤”的觀念,糾正認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強調法律對“民”的強制性的舊的、封建的觀點;克服“依習慣行政”的做法和觀念,認為有些做法過去就是這樣的,甚至效果不錯,現在也可以照舊這樣做。實際上,依法管理計劃生育不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工作中依法辦事,既可以強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在計劃生育依法行政過程中,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開。三是開展服務,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在維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從依法行政角度講,突出的就是要堅決執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的“七個不準”的規定。
(三)具有合理調整廣大育齡群眾生育、節育行為的必要性
實行人口與計生依法管理是維護群眾民主權利,保證政府依法行政,群眾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計劃生育從根本上來說是符合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群眾是計劃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眾既有按有關法律和政策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也有獲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為國家的法律意志,從而更好地體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力。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只有堅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實保障群眾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權利,才能維護人民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二、基層人口與計生依法行政之現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以來,得到較好的貫徹落實,但是還有一些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經濟較落后,群眾的思想沒有轉變,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法制意識不強,致使部分基層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群眾的思想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在經濟較落后的農村,養兒防老、門頭風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層工作人員的法制意識不強、素質不高。還習慣于過去那種靠行政強制性干預的辦法。造成了基層農民的計劃生育沒有根本轉變,而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思在不斷提高,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與新形勢下、新的情況不相適應。因此,計劃生育工作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中反映在“三個強化,三個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護意識強化了,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意識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識強化了,服從政府管理的意識弱化了;計劃生育服務機制強化了,行政管理機制弱化了。這些矛盾的出現,使計劃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難度,產生了新的阻力,給長期習慣于依靠行政制約,習慣于集中突擊、暴風驟雨式工作方法的計生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帶來了新的困擾,提出了新的挑戰。三、基層人口與計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議
(一)更新觀念,拓寬思路,達到“一個轉變”
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強化、深入和計劃生育“七不準”規定及《法》的出臺,計劃生育工作開始進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單純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與服務并重”的重要轉折關頭。伴隨這一轉折,要做好新形勢下的計劃生育工作,必須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發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實“七不準”,就必須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決現階段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要實行“黨政牽頭、輿論先導、部門聯動、綜合施治、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新思路。在具體運作中,堅持“思想教育引導,經濟處罰制約,部門聯動助陣,執法部門攻堅,政法部門護航”的原則。促使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正在從粗放型管理中解脫出來,開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軌道。
(二)找好載體,找準切入點,做到“四個強化”
依法管理計劃生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計生工作的現實選擇,是計劃生育長期依賴行政管理后出現的新生事物,如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組織、措施保證是關鍵。在實施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過程中,要抓好四個重點:
l、強化宣傳教育,創造法制環境。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是先導。因此,要把解決基層干部和群眾知法、懂法的問題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來抓,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并在宣傳內容和宣傳形式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傳內容上,突出《條例》中法律責任的宣傳,讓廣大群眾懂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就是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突出強制案件的宣傳,通過對案件的跟蹤報道,公開曝光,增強宣傳的震動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門保駕護航的宣傳,營造令行禁止、違者必究的氛圍。在宣傳形式上,除了堅持“社會輿論揚法,辦班培訓講法,宣傳制品送法、文藝演出傳法”等形式外,還充分利用“進村入戶說法”(與民談心)、“公開審理示法”(召開依法強制執行現場會)形式,為群眾上了一堂堂生動的法制課,達到了“執法一人、教育一片,執行一戶、教育全村”的社會效果,把宣傳教育向廣泛性和深層次拓展。通過深入、廣泛、扎實、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黨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眾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自覺性得到明顯增強。
2、強化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證。實施計劃生育依法管理,必須有一支素質高、能力強、作風硬的工作隊伍。在隊伍建設上,首先要抓好計生隊伍的整頓,要在計生系統中推行競爭上崗,擇優用人辦法,通過考試考核,精簡了一批文化低、素質差的人員。其次,抓好專業培訓,使計生人員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減少在行政執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舉辦2—3期依法管理培訓班。在行政執法中,要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在立案、查證、下達處罰決定書、送達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五個環節中,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一旦發現有違法違紀現象,經查實后,輕者批評教育,重者調離崗位,為人口計生依法管理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3、強化管理機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執法程序管理制度,堅持公平合理的執法原則是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關鍵所在。為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有規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從基礎建設抓起,完善制度、規范程序,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上崗責任制》、《立案審批制度》、《錯案追究制度》、《計劃外生育費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證發放審批程序》、《成人殘鑒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嚴格規范了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各種行政行為,增強了原則性,克服了隨意性。為了保證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執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長抓不懈,落實“三責任九合同”的管理辦法,逐級建立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分九個工作口自上而下簽訂了管理服務合同書。把工作關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各自的義務和責任,有效地促進了依法管理工作的開展。
4、強化服務意識,提供技術保障。充分發掘基層衛生資源,利用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育齡群眾提供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及各種致富技能培訓服務,定期邀請醫院專家前來指導講課,為已婚育齡婦女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識教育。注重發揮衛生醫療網點和醫療專業人員作用,在中小學開展人口國情教育與計劃生育專題講座,為學生講授人口理論、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識,向青少年普及計劃生育知識。全面開展以婦女病為重點的生殖保健服務。與衛生醫療部門密切配合,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婦科病普查。針對大部分育齡婦女工作較忙的實際情況,把婦科病普查與雙查工作結合起來,深受廣大群眾歡迎。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推進避孕方法知情選擇、出生缺陷干預和生殖道感染干預三大工程。同時,加強基層技術服務網絡硬件建設,完善各項服務設施,為已婚育齡婦女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動,力求“四個結合”
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是依法治縣和新形勢下開展計劃生育的客觀要求,如何開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個結合”。
l、力求職能管理與部門聯動相結合,形成綜合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計劃生育,關鍵是一個“法”字,離不開法律部門的參與和支持。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告訴我們,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單靠計生部門是難以完成的,公、檢、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整體行動是突破行政執法難點,保證依法管理全面實施的有效途徑。為了加強執法力度,基層要聯合法院成立“計劃生育巡回法庭”,由縣法院行政庭庭長擔任計生法庭庭長。計生法庭做到當時接案,當時受理,保證了執法效率、執法質量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公安、檢察等部門緊密配合。快速反應,現場辦公,從快處理,為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創造了寬松的環境。
2、力求與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結合,積極推動人口與計生工作重心下移。把開展村民自治,落實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作為基層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一個突出點,它是農村民主與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的體現,也是貫徹省計生委提出的“縣指導、鄉負責、村管理、戶落實、群眾參與”的具體實踐。一部分村委作為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為載體,努力加強村級計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與村民代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討論通過了《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村委會與育齡群眾簽訂《一(二)孩生育證管理服務合同》、《避孕節育管理服務合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合同》、《全程優質服務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務合同》等項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合同。以雙方協議的形式,將《條例》和村規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落實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對乙方婚育行為的監控和優質服務的承諾,又有乙方履行義務的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保證。由于合同的內容實行民主決策,群眾感到公正、公平。為提高合同信譽,計生部門率先兌現服務承諾,落實各項優質服務。通過實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僅增強了村兩委班子依法
,管理計劃生育的責任感,也有效地調動了村民參與計劃生育,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積極性,較好地解決了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3、力求與解決難點、熱點問題相結合,促后進村轉化。依法治理計劃生育后進村,是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必須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針對一些工作相對落后的村,要堅持依法集中治理,本著“重在思想教育、貴在政策疏導、慎在強制執行”的原則,在政法部門人員的配合下,由基層計生工作人員配合,駐村攻堅,運用法律手段解決計劃生育難點、熱點問題。要始終以思想教育這根紅線貫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過程,要本著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誠感人、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一)
保障指標(10分)
有領導小組、有辦公場地、有辦公人員、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臺;缺一項扣2分。
(二)
人口控制指標(24分)
1. 計劃生育合法率達92%(12分),下降1個百分點扣1分;
2.
違法生育多項控制率3%(12分)上升1個百分點扣1分;超生1個小孩扣1分;
(三)
工作質量指標(66分)
1. 重視教育(6分)
計生政策法規進村入戶、育齡群眾的政策知曉率達85%以上記2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傳欄記2分,無專欄不記分;永久性標語1—2幅記2分,缺1幅扣1分。
2. 優質服務和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10分)
全年開展兩次免費生殖健康服務達80%以上,建立服務檔案記5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1分;使用藥具在控制指標內記5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3分。
3. 計生協會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達50%以上,且驗收合格記4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1分;驗收不合格不記分;協會工作達標記2分,不達標不記分。
4. 行政執法(15分)
依法催收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按政策全額征收上交記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記分。該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記分。
5.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5分)
做到流入流出底細清、情況明,當年流出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認輸達到80%記1分,每降1個百分點扣0.1分;流出區外的育齡婦女每半年有效等價證明達60%以上記2分,減低1個百分點扣0.1分;對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證驗證達90%以上記1分,下降1個百分點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臺記1分,不建不記分。
6. 人口出生誤差(6分)
人口出生統計誤差控制在5%以內記6分,超過0.1個百分點扣1分。
7. 出生嬰兒性別比(10分)
當年出生嬰兒性別比控制在110以內記10分,每上升1個百分點扣0.5分。
8. 人口引產與出生人口比(5分)
當年人流引產例數與當年出生人數之比控制在30%以內記5分,每上升1個百分點扣0.2分。
9.
獎勵扶持政策(3分)
嚴格堅持政策口徑和申報程序,確認對象準確無誤,無弄虛作假,不循私舞弊記3分,如舉報有弄虛作假行為且調查屬實的,此項不記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人員(以下簡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
第七條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婚育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碼、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
第八條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予以登記,并告知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補辦。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中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并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
第十條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準。
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材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并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了解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五條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任,未達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拒絕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為其出具假證明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審批成年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不查驗婚育證明或者明知無婚育證明而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變化指標
1、出生政策符合率95%以上。今年村一級取消出生政策符合率指標,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嚴格控制政策外生育。
2、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無“兩非”案件。沒有明確具體的控制值,但不能出現“兩非”行為或案件。
3、二孩及以上妊娠對象孕情監測到位率達到65%以上。2013年度生育、引產和在孕4個月以上的二孩及以上育齡婦女人數。已出生的,以孕情上報省級數據庫與嬰兒出生間隔達5個月以上的為及時;引產和在孕4個月以上的,以末次月經與孕情上報時間間隔4個月以內為及時;對懷孕后由外縣市區流入本地的2013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對象,以流入1個月內登記孕情、3個月內上報省人口計生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為及時。2013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對象包保服務不到位情況,作為該項指標的個案扣分因素。
4、常住本地已婚育齡婦女隨訪服務率達到90%以上。落實孕期訪視人數、分娩訪視人數、術后隨訪人數。將平時抽查、第三方調查發現的2013年度已婚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檢查未落實到位情況,作為該項指標的個案扣分因素。
5、近四年生育對象以長效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落實率達到60%以上。20__年10月至20__年1月生育對象長效節育率目前只有45.12%,全市最高的也只有57.89%。要強調的是各地必須如實統計上報長效節育措施,杜絕虛報現象。今年各次考核、抽查中將加大對長效措施虛報的扣分占比。
6、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有效聯系率達到85%以上。去年該指標為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本年度縮小了對象范圍。
7、村級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用率達到100%以上。該指標主要以村居在線服務平臺各用戶每周獨立登錄,利用系統提供信息認真核查,及時反饋并完善全員人口數據,有針對性開展服務引導,及時采集錄入主要信息(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辦證、流動、死亡等)。
(二)新增指標
1、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宣傳面和知曉率達到100%,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人群覆蓋率達到80%以上。自去年開始我市實行了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全覆蓋(覆蓋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加強領取結婚證對象、符合再生育對象宣傳的同時,要把宣傳關口前移,加強對所有適齡未婚男女青年、準備領取結婚證對象的宣傳,告之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的目的、流程、服務地點、咨詢電話等事項,在確保覆蓋面、知曉率的基礎上,切實提高參檢率。
2、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入庫率95%以上。該指標是指全員流動人口包括男性也要登記入庫。
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均等化服務到位率達到80%以上。按當辦文【20__】72號,流入育齡婦女和常住人口一樣,落實“七免三獎”基本公共服務。計生辦要在檢查之后7天內錄入對接平臺,對已超過7天的在錄入對接平臺時,要把檢查時間推遲,確保有效錄入。
4、督辦、交辦件及時辦結率達到100%。要求確保無越級上訪事件發生,對當陽市及以上督辦、交辦的要及時、妥善解決,并回復。
5、群眾對人口計生工作的綜合滿意率達到95%以上。重點圍繞人口計生公共管理、技術服務及政策落實等方面,主要以免費孕檢、獎勵政策落實、免費生殖健康服務等工作落實情況在老百姓中的認同感、參與度來評價。象免費經費兌付不到位、獎勵政策資格確認不準確、應享受對象未納入等情況均會直接導致該指標不達標。
6、群眾人口計生政策知識和宣傳品進村入戶率達95%以上。人口計生政策的宣傳要重點突出生育政策、獎勵優扶政策、免費服務政策等,確保重點對象的宣傳品入戶率和知識知曉率。
7、全面落實國家、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扶政策,確保資格確認準確,資金發放到位。該指標為定性指標,重點為獎扶、特扶(含并發癥特扶對象)、獨保費、企業退休獎勵、高考加分、中考加分等。
8、加強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該指標為定性指標。要求社會撫養費征收一次性不低于應征總額的70%方能開具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證明單,該指標的增加,各地應引起高度重視,加強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二、出生統計注意項目
根據省指標解釋討論稿,全省今年將實行全省全員清理,出生人口統計口徑將發生重大變化,在省文件出臺之前仍以原出生上報口徑為準。
1、出生統計上報:以當陽市為判斷范圍。凡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在本市居住的,由居住地主報,在本市以外居住或無固定居所的由戶籍地統計上報,管理類型為農業、非農業,不能上報為常住流入。曾在本市居住或生活過,現人已外出的,按農業和非農業落實主報。凡男方戶籍在本市,從未在本市居住或生活過的,可不報(如:移民)。凡男方戶籍不在本市,但女方或小孩在本地的,區別常住流入或非常住流入登記或上報,但已在本市購房居住的,可作農業和非農業上報,已作為常住流入上報的可不作更改。
2、上報對象跟蹤:常住流入、非常住流入對象每月要跟蹤隨訪,逐人核實,已離開的要遷出,返回的要返隊,非常住流入已達半年的要轉常住流入,流入一個月以上不足半年又沒有常住趨勢的在鎮村登記,可不建卡,也可作非常住流入登記建卡。對遷出對象逐人核實遷出到何地,如還在當陽市范圍內,要聯系對方鎮村,看是否落實主報。對再婚對象,專干要自己上門核實對象的婚姻、生育史。對未婚生育仍在娘家居住,不作婚嫁處理,直接主報。
3、重視平臺信息:對省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平臺、村居在線服務平臺上的每一條生育信息,都必須返到村進行核查。核查時要注意,應在全市范圍內逐人核實,不要認為這個對象目前與本村無關就可不管,如有的對象戶籍轉到市內某居委會,但因身份證沒有變,還是匹配到原戶籍所在地等。不能過分依賴共享平臺,平臺上只有在本省生育的對象,還有在外地生育后返鄉的對象,以及在外地生育后流入、遷入的對象,因此要加強對這類對象的清查核實,重點加強對返鄉和遷入對象的清理核實,加強對城郊結合部居住和租住、 村轄區內企業外來務工人員,以及移民的清理清查,凡是女方或小孩在本地居住或租住的,要逐一核實。
4、關注就讀對象:“在當地就讀”作為常住趨勢,應納入常住流入人口管理,也就是在本地上幼兒園的,只要一來,就作常住流入上報,沒有時間限制。要定期對轄區內幼兒園內所有近四年生育小孩進行一次核查,在全市范圍內落實一個主報單位,要重點關注外來人口、外嫁女其子女在本地就讀對象。
5、違法生育上報:對外來人口中的近四年生育對象,無論是在本地生育或生育后遷入的,必須確保生育無漏、瞞報現象。不能有絲毫僥幸心理,因擔心先進單位被“一票否決”,對外來人口違法生育和本地政策外生育的而存在瞞報的思想。如果出生統計出問題,性質更嚴重。
三、全員信息動態管理
重點是外來居住或租住人口、新婚遷入對象要全員建卡。死亡和婚嫁外出對象要及時遷出。
四、村居在線平臺應用
1、所有信息需經核實后再反饋。
2、反饋為婚嫁外出的,應在遷出地中通過點擊藍點箭頭選擇婚嫁所在地。
3、空掛戶是指從未在本市范圍內生活、居住過的對象。因讀書、工作等將戶口外遷的不屬空掛戶,跨鄉鎮戶口遷移的也不屬空掛戶。戶籍在本市,現在本市外定居的對象,必須取得現居地計生部門納入管理的證明,才可不建卡管理。
[關鍵詞]人口城市化 經濟發展 安徽省
一、數據獲取與分析
安徽省地處中國東南部,與魯、豫、蘇、浙、贛、鄂六省交界,2009年GDP過萬億元。圍繞安徽省人口城市化與經濟發展的縱向分析、橫向分析,從《中國統計年鑒》、《中國人口與就業統計年鑒》以及安徽省與周邊6省歷年統計年鑒中選取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從而在理論上為今后安徽省城市化與經濟發展提供指導性意見。
為驗證經濟發展與城市化發展之間的關系,H•錢納里根據兩萬多個觀察數據,時間跨度20年的30個變量建立“標準結構”模型。根據此模型,2005年安徽省人均GDP已達1048.美元,城市化應大于65.8%,但實際上安徽省城市化僅為35.5%,相差30.3個百分點。根據周一星、許學強采用137個國家資料得出的人均GDP與城市化的關系模型,2005年安徽省城市化水平應為47.52%,也遠遠高于實際水平。這表明,安徽省經濟發展對人口城市化成長的拉動力不足,致使城市化滯后于經濟發展。
在與全國及周邊六省的比較分析中,我們發現,安徽省城市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比較而言,安徽省人均GDP與全國及周邊六省的差距越來越大,城市化的發展相對差距越來越小。例如,2000年安徽省人均GDP在與周邊六省的比較中,僅略高于江西省,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991元,城市化水平略高于豫、贛,低于全國平均水平8.9百分點。到2007年,安徽省人均GDP在與周邊六省比較中最低,且低于全國平均水平6889元,城市化水平低于全國水平6.2點,在與周邊六省的比較中,除江西省外,差距均有縮小。
二、安徽省人口城市化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原因分析
安徽省人口城市化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原因多方面的,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區位因素影響了農村人口向本地城市的轉移。安徽屬內陸省份,與魯、蘇、浙等沿海地區相比無地理、經濟優勢。地處南北冷暖氣團過渡帶,天氣多變,常有旱、澇、風、凍、霜、雹等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不利影響。作為農業大省的安徽,大量農民在農業減產,本地城市吸引力不足的情況下,選擇到東部沿海城市務工,這就在人口數量上影響了安徽城市化的進程。
2.制度因素影響了安徽省城市化的進程。現行的城市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對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設置重重障礙,使得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不能取得城鎮戶口,在尋找工作、子女就學、醫療以及失業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這無疑給廣大農村人口造成心理上的、現實生活上的壓力,降低了城市化的質量,并阻礙了城市化的進程。
3.產業結構影響了安徽省城市化的進程。安徽省一直農業大省,2007年第一產業產值占16.3%,高于全國5個百分點,與周邊六省比較中,僅低于江西0.2個百分點。第一產業在容納勞動力方面起了很大作用,這在相當程度上減緩了安徽城市化的進程。能容納大量城市人口第三產業比重較小,2007年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1個百分點,第三產業與第二產業的比值不高,2007年為0.87,說明第二產業比重較大。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從產業層次上影響了安徽省城市化的進程。
4.城市結構影響了安徽省城市化的進程。近年來,安徽省城市數量不斷增加,但城市發展較緩慢。大城市數量少,中小城市數量偏多,中心城市首位度不高,很難形成規模效益,經濟實力和綜合效益偏低。合肥作為省會城市,城市首位度不高,沒有充分發揮好對全省城市體系的組織和帶動作用。北方城市結構過于單一,基礎設施投入不足,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有限;南方沿江城市相對發展迅速,但與東部省份城市還有不小差距。
三、協調人口城市化與經濟發展的對策
1.加大對人才建設的投入力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當今世界之爭實質是高科技人才的競爭。一個地區的城市化與經濟要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要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參與其中。同時,安徽作為人口大省,必須把人才教育更加普及化,把人口負擔轉換為人口紅利,使龐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換為城市化與經濟協調、健康發展的生力軍。
2.進一步完善三大產業結構。第一產業是城市化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基礎,要加大投入,繼續發展。第二產業是當前城市化主體產業,要穩定。第三產業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生長點,只有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才能容納較多的剩余勞動力,促進人口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安徽省在完善產業結構過程中,要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集中有限的資金、技術,發展一批技術含量高、設備先進、發展前途大的朝陽產業,帶動其他行業的綜合發展。
3.提高城市化質量,實現內涵式發展。安徽省城市化起步較晚,發展較慢,必須走內涵式發展道路,才能與經濟發展健康、協調發展。要提高合肥等中心城市綜合競爭力,優化中心城市功能結構,培育地區增長極;要因地制宜,根據各經濟自身優勢,發展有地方特色的縣域經濟,進一步吸納當地剩余勞動力,實現地方可持續發展;要進一步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市生態環境管理的力度,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