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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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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班級管理 三維關系

中圖分類號:G625 文獻標識碼: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4.166

班主任在班中的身份不是一維的,而是多維的:在班級中,班主任充當著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的角色;在學生全面健康的成長中,起著導師的作用;在本班的教師群體中,充當著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的協調者;在宏觀的社會體系中,又負有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聯系的責任。由于班主任工作集不同角色于一身,這就是要求班主任應處理好以下三則關系,讓班級管理活起來:

1 處理好班主任與學生間的關系

班主任必須對全班的每一個學生全面負責并組織學生的活動,學生是班主任工作的直接對象。因此,班主任應處理好與學生間的關系,做到:

1.1 廣泛涉獵,樹立威信

教授給學生知識是班主任的職責。朱熹詩曰:“半畝方塘一鑒開,天光云影共徘徊,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教師的知識如同一鑒方塘,如果沒有活水從源頭不斷流入,很快就會干涸。班主任要善于學習,在教學上表現出廣度和深度,讓學生信賴。只有知識面廣了,講起課來才能左右逢源。隨著廣播、電視、電影、報紙、雜志等“第三環境”的發展,學生的信息渠道也越來越廣,知識面越來越寬。因此,班主任只精通自己所教的學科知識是遠遠不夠的,應該從天文到地理、到時事,都能給予正確而有啟發性的回答。所以蘇霍姆林斯基說:“只有當教師的知識視野比學校教學大綱寬廣得無可比擬的時候,教師才能成為教育過程的真正能手。”

班主任還應積極參加各種論文評比、教學大賽,把自己的收獲告訴學生,并感染學生,從而讓學生佩服老師、信賴老師,以樹立崇高的教學威信。

1.2 注重身教,樹立師表

“道德教育說一千道一萬,不如做出生動活潑的好榜樣。”班主任居于師生關系的主導方面,其言行舉止無不帶有教育性,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比如學校大掃除,班主任不應是旁觀者,應身體力行,帶頭干,以無聲的實際行動教育學生。平時要注意“小節”,如不亂丟紙屑,板書認真,說話守信,集會時認真,不亂說話,每周一升國旗時,哪怕是烈日炎炎,也能肅立,眼看國旗,更要帶頭干臟活……只有注意了自己的“小節”,才能以美好的師德形象和人格力量影響學生,為人師表,使教育顯得更有魅力。

1.3 奉獻愛心,了解學生

“我要用我全部的愛細心呵護每一株稚嫩的幼苗。”愛是教育的根本,沒有愛的教育是不成功的教育。在學生們的眼里,班主任是可敬又可怕的,往往敬而遠之,所以班主任應利用課余時間與學生談心,說說自己小時候的故事,聊聊學生家庭情況及個人愛好等,利用活動課與學生一起參與有意義的活動,從走近學生以走進學生心靈。還可以建立學生檔案表,記錄下不同學生不同階段的學業及思想品德等情況。由此了解學生個性特點,以便選擇有針對性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收到良好的效果。

2 關注各科教師,處理好各科老師的關系

班級工作是以班主任為核心的綜合任務,班主任占主體,并協調好其他任課老師,一起管理班級。

2.1 建立班級學習角,激勵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為了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根據小學生天生好動,愛表揚和激勵的性格特點,筆者在班級里布置了一個板塊“瞧我的”,布置了兩棵樹和樹葉,樹葉上都記錄著學生的名字,瞧誰葉片下的果子最多?對于表現好的學生,及時給予一個五角星作為獎勵,如果學生已經有了十顆星,就在他的葉片上貼上一顆果子,到期末考核時,根據哪個小朋友的果子最多評出優秀的孩子。為了更全面的評價孩子,筆者與各任課老師協調這個方法,并把五角星也放在各科老師處,對于上課表現好的,及時發獎。

2.2 關注學生作業情況,注重學生的方法指導

“教是為了不教。”我們不僅關注學生的思想知道,而且要滲透到學習指導上。對于低年級的學生,他們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學習,去做作業。所以,我們在平時就要讓學生知道應該先做好作業再去玩,并且對于學有困難的孩子,要讓父母協助孩子。在培養習慣的開始階段,要與家長協調好,并幫自己的孩子制定好作業計劃,合理安排好時間。

在家庭作業的布置上,班主任應對各科全方面了解,比如語文作業多了,可協調數學老師的作業稍少一點,而對偏科的學生,更應如此,讓他們把更多時間花在相對困難的學科上,這樣可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可讓學生勞逸結合,好休息,好學習。

3 處理好班主任與家長的關系

班主任僅僅把學生家長當作孩子的父母是不夠的,應該讓廣大的學生家長在班主任指導下成為“編外教師”,成為班主任“事業上的同伴”。因此,班主任應處理好與家長的關系,爭取得到家長配合,做到:

3.1 見機行事,直接溝通

可利用家長會或個別家訪的時間,首先要讓家長明白老師、學校和他們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把孩子們培養成“品德高尚,身心健康,知識豐富,學有專長,思路寬廣,實踐能力強”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讓家長從心底里支持班級的工作,支持學校的工作。

其次,還要引導家長運用科學的教育方法。如家長的穿戴、談論、待人處事及做事的態度,對學生都有教育意義。這就要求家長優化自己的人格形象。還需讓家長努力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如購置圖書資料,參觀藝術展覽,欣賞戲曲音樂,練習書法美術等。又如指導家長建立良好的學風,把為社會主義作貢獻放在首位,不搞家長制,理解尊重、關心自己的孩子。

3.2 學生轉述,間接溝通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字:地板式送風空調; 工程調試;問題處理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raditional air conditioning is based on the whole room as adjusting object, and strive to create a steady heat neutral environment. However, in the actual life long time in the currently accepted comfortable environment, people have such as sick building syndrome experience, location air conditioner to comfortable, healthy, and energy saving, and a littl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Keyword: to board type air distribution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commissioning; Dealing with problems

中圖分類號: TU831.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現代辦公建筑辦公區域的布置形式及空調的分類形式做了調查,詳細研究了變風量形式在工位送風系統應用中各環節的控制方法及依據。隔板工位空調是工位空調中的一種,它適用于開放式大辦公空間,其風口置于不同工位之間的隔板上,距離使用者較近,因此對于隔板工位空調而言,其風口的形式將直接影響到工位空調系統的性能。而送風量、送風溫度和背景空調送風參數的選擇也會對隔板工位空調的舒適性、節能性產生很大的影響。

1.工程概況

某孵化區A1-A4組團是由四座樓高十五層的高層建筑組成,一字分布,中央空調分二組供冷,主機房分別設于A1和A3層的地下負一層,其中A1和A2 ,A3和A4各為一組,每座結構布置基本相同,均為地下二層為車庫,一至三層為分散布置辦分室,四至十五層為標準層,標準層采用了集中式地板送風天花板內回風的空調系統,本系統是由風機房內的一臺變頻式空調組合風柜把回風和新風進行空氣處理后,由地板下的主、次風道送至各空調區域;送風是以環形走廊地板下的風道為主風道,主風道由磚墻、樓板和靜電地板組成,在主風道的側墻上安裝有變風量調節閥,氣流通過變風量調節閥送向次風道,次風道由空調房間的隔墻、樓板和靜電地板構成,然后通過安裝在房間內靜電地板上的圓形散流器向空調區域送風,從而達到空氣調節的目的。回風采用集中式回風,由天花板、樓板和內外墻構成的大空間回風通道,原后在空調房間天花板設回風口,通過天花板內的空間回風至風柜機房,由此構成氣流的循環系統。(標準層平面布置圖)

1.1為了確保調試工作的順利進行,成立了專門的調試小組,具體的組成人員有:空調工程師、電工、通風工、管道工、調試工等,在調試過程中各人員既可獨立完成各專業工作,又能組合完成各種測試工作。

1.2使用的儀器和必要的工具有:萬用表,電壓表,鉗形電流表,紅外線測溫儀,葉輪式風速儀,罩式風速儀,聲級計,電工工具等等,所有儀表均經國家認證的計量部門檢測合格,且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內。

2.熟悉圖紙和標準層地板送風的控制原理。

為了更好地調試好該項工作,調試人員認真研究施工圖紙,熟悉本工程的地板式送風氣流組織原理及系統的控制原理。

每個變風量調節閥是由安裝在空調房間墻壁上的溫控器所控制,溫控器接收溫度傳感器的信號,根據溫度的變化輸出一個控制信號給變風量調節閥,通過調節閥葉片開啟角度的不同,達到控制風量大小的目的。

變頻式空調組合風柜送風量的調節,是由安裝在主風道末端的壓力傳感器采樣風道內風壓的變化實現的,根據風壓值的大小控制變頻器頻率的變化,改變電機的轉速。由此達到控制風量和節能的效果。

主風道的風壓變化是由各變風量調節閥的開啟狀態和開啟數量決定的,當空調區域溫度達到設定值時,溫控器輸出信號關閉閥門,此時主風道內的風壓增大,壓力傳感器輸出壓差變化的信號,改變變頻器頻率,變頻式空調風柜根據空調區域溫度的變化不斷改變送風量。

3.做好調試前現場的會檢。

調試前首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每一層空調區域的結構情況,對已安裝好的變頻式空調風柜,冷凍水管,水管閥門,風管閥門,電路等進行檢查、調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3.1配電線路,電控箱等的檢查,保證供電正常。

3.2檢查現場時發現主風道地板存在漏風現象,測試時選用了二種方法,一不對主風道靜電地板作任何密封處理。二用5cm寬的膠帶或地毯密封好走廊靜電地板的縫隙,盡量減少漏風量。

3.3打開靜電地板檢查變風量調節閥的開啟狀況,確保閥門全部運行正常。

3.4將變頻式空調風柜上的送、回風閥門全部開啟。

3.5把每個圓形散流器的上的閥門打開,條形風口亦在全開狀態。

3.6把水管上所有閥門全部打開(除旁通閥門關閉),檢查進出水管壓力表壓力值,證實壓力差在0.05MP或以上。

3.7查看冷水機組供、回水的溫度計,供、回水的溫度分別為7℃和12℃。

4.在單機試運轉合格后,進行無生產負荷的聯合試運轉及調試。

4.1空調系統測定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空調系統風量(包括系統總風量與每個末端風口風量)的測定與調整。系統在安裝時應在主干管部位裝設測量孔,總風量測定與調整時,在此部位測定風機總風量,再按照規范要求測定漏風量,系統總風量=風機總風量-漏風量。系統風量的測定與調整可采用“基準風口法”,為此方案中應制作“風口風量計算表”,將每一次的測量結果記錄在表,以備調整時使用。

②空氣處理設備(新風機及風機盤管等)測定與調整。空氣處理設備的測試與調整應在設計室外條件下進行,一般安裝完工未必正好處在室外設計條件季節,因此這部分工作必須等待條件具備方能進行

③空調房間空氣狀態參數(溫度、濕度)、氣流組織的測定與調整。當系統運行基本穩定后,即可在室內選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點測定室內溫度和濕度。測定應在工作時間內每隔0.5~1.0小時測定一次。為了穩定空調房間的空氣參數,應使房間保持不大于50N/m2的正壓。

④系統消聲效果的測定與調整。如房間內有噪聲時,還要用聲級計測定噪聲,確保控制在設計要求范圍內。

⑤冷凍水和冷卻水系統的測定與調整。該部分的調整應和風系統一起在設計室外條件下進行,應測定調整系統總水量和各空氣處理設備的水量。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出版監管 制度 問題 建設

[中圖分類號]G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5853 (2013) 02-0057-07

自1997年以來,我國陸續出臺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基本形成了我國出版監管制度的體系框架,對規范出版行為、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面對文化大發展和建設的新形勢,我國出版監管制度仍存在諸多缺漏,無法全面遏制出版違法行為、保護出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對出版市場發展進行有效規范。因此,可以肯定地認為,對我國出版監管制度作進一步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1 對我國出版監管制度之反思

從我國出版監管制度的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1 出版監管制度的預防性監管機制薄弱

第一,對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規定不夠完善,導致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初始監管功能難以發揮。通常說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是從出版單位市場準入開始的,這是因為,出版單位是出版市場中最活躍和最基礎的主體,所以,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對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初始監管有著重大影響。而《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并沒有賦予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解釋的權力,因此,在設立出版單位資格標準不完備的情況下,勢必會使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無法保持中立而具有一定的傾向性甚至片面性。眾所周知,對設立出版單位資格標準的確立,只能是唯一的,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在監管時應按照唯一標準進行,沒有可選擇的空間和比較的方案,只有這樣,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初始監管才是有效的。目前,《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雖然對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作出了規定,但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不利于出版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正常監管和作出理性判斷。

第二,對出版單位資格瑕疵缺乏規定,導致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單位的監管難以到位。在出版市場中,出版單位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不僅推動著出版市場的發展,而且對出版市場秩序有著決定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出版單位的資格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進入出版市場之前還是進入出版市場之后,均應是合法有效的,資格上不能有半點瑕疵,否則,會造成出版市場的混亂。然而,《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出版單位資格瑕疵并沒有規定,由此使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很難對出版單位進入出版市場之前進行“靜態”監管,同時,也很難對出版單位進入出版市場之后動態監管,以及相應監管權力和義務的配置。

1.2 出版監管制度的充分合理監管程度低下

第一,對監管標準沒有進行規定,導致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質量降低。作為出版監管的準繩和尺度的監管標準,對于保證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為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提供了客觀的依據和指南,使其監管符合標準,而且促進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監管行為的統一與規范,從而降低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成本,還為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在監管上提供了一種責任要求,有助于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提高監管質量。但目前未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出版監管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第二,對監管程序缺乏規定,導致操作上存在障礙,使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作用無法有效發揮,不利于我國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發展與繁榮的促進,以及對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保障。監管程序的功能在于通過程序參與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確其權利(權力)義務(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又互相牽制,從而減少恣意的發生[1]。但目前《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沒有規定出版監管程序,因此,出版監管成為一個只是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權利漠視而恣意的過程,不僅難以達到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絕對權利的限制,而且難以達到對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絕對權利的限制,甚至難以保證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機會的公平。由于出版監管程序是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與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之間聯系的紐帶,在出版監管程序缺乏的情況下,這就意味著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沒有載體,而導致寸步難行,也無法實現監管的目標。

第三,對監管范圍規定過于狹窄,導致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無法達到合理的邊界。目前《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監管范圍僅限于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出版物的發行、進易,出版單位是否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出版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選題、出版之前計劃的編制、出版計劃執行情況、委托印刷或復制情況、出版合同的履行情況、出版市場運行情況等方面沒有實施監管,因此,沒有達到對出版行為的合理監管,留有死角。

1.3 出版監管制度的積極監管功能弱化

由于《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忽視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秩序與公平實現的需求,因此,將其置于勢微的地位,使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市場消極監管,而不是積極監管。眾所周知,出版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市場,具有特殊性,它需要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積極地進行監管,但積極監管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職能的全面和多方位實現。目前,我國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對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權限規定得太窄。通常情況下,出版不僅關涉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而且關涉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實現,還關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客觀上要求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有更大的監管權限去對違法事務進行處理,這既是對出版監管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也是對出版監管制度有效實施的保證。雖然《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享有一定的監管權,但所規定這些監管權限難以全面履行其職能,使出版監管無法實現秩序與公平的目的。二是在出版行政主管機關中沒有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出版是一種文化傳播,它不僅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而且需要嚴謹的程序作保障,更需要一批專業人士參與,因此,出版活動離不開由既通曉現代出版知識又掌握出版市場運行規律的專門機構的監管。我國目前正缺乏這樣的監管機構,使出版專門的監管職責無法真正落實與履行,導致專門監管工作變為對書面材料進行橡皮圖章式的“審核”。

1.4 出版監管制度的立體性監管體系缺乏

第一,過分注重事后監管,對事前監管缺乏。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對出版的有效監控,在許多方面的約束性不夠突出,因此,導致選題、出版計劃的編制、執行、委托印刷或復制、發行、進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尤其是《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出版單位的選題、出版計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沒有作出規定,這使出版單位的選題、出版計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不可能產生制約性,所以,出版單位對選題、出版計劃的人為的、不合理的變更較為普遍。可見,我國的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并非從出版單位的選題、出版計劃的編制這一環節開始,而是將監管的重心后移,放在事后的監管上。

第二,所構建的“內部監管”不健全。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目前的出版監管主要是由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監管貫穿于出版活動的整個過程,以及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之間的互相監督。這種“內部監管”的優點在于不僅具有靈活性,而且具有及時性,還在監管與效率之間容易達到平衡。由于這種“內部監管”是以縱向監管為主,橫向監管為輔的模式,因此,從宏觀上實施監管較為困難。同時,各個監管系統相互獨立并有著自己的功能,導致互相之間缺乏制約,無法形成有機的整體。

第三,沒有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予以規定,導致“外部監管”乏力。在出版監管體系中,雖然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內部監管”十分重要,但也有“失靈”、效率低下以及出現腐敗的時候,因此,需要發揮“外部監管”的作用,如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管。它們不僅具有嚴格的法律形式,而且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起到明顯的威懾和預防作用。不過,它們的監管主要側重于事中和事后監管[2],也無法做到全面、隨時隨地的監管,所以,離不開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它們應是出版監管體制中最為重要的主體。然而,《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未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監督作出規定,使“外部監管”乏力。

上述問題的存在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不可忽視的原因是我們對出版監管制度建構的法理基礎缺乏應有的認識。因此,對出版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應厘清出版監管制度建構的法理基礎。

2 出版監管制度建構之法理基礎

2.1 出版監管制度對秩序價值的追求

“秩序總是意味著社會進程中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人身財產的安全性”[3]。而“作為規則的外在形態之一的法律與秩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自從國家產生以來,不存在離開法律的秩序的社會,秩序作為法律的至愛追求,甚至可以等同于法律”[4]。作為具體法律制度的出版監管制度,其自身無疑是以秩序為價值。換言之,它是通過法律規范對出版市場秩序及出版監管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以促進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就出版市場秩序而言,通過出版監管制度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市場準入條件和資格進行規范,并建立有效的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參與出版活動的監控體系。例如:對設立出版單位資格標準的確立,能夠保證進入出版市場的出版單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體,使整個出版市場的運行既穩健又安全;對出版單位資格瑕疵的規定,能夠保證出版單位始終是適格的主體,使出版市場變得有序。就出版監管秩序而言,“由于法律對權力的無限制的行使設定了障礙,并試圖維持一定的社會平衡,所以在許多方面都必須將它視為社會生活中的限制力量”[5]。因此,“掌握權力的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并服從于法律的強制力”[6]。通過出版監管制度,一方面從實體上嚴格界定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權力范圍,防止權力的過度膨脹而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不當干預,甚至否認它們作為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實現出版監管的秩序化;另一方面從程序上明確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監管行為的步驟和程序,使其權力運行規則化、制度化,維護出版監管秩序。

2.2 出版監管制度對效率原則的貫徹

眾所周知,效率或效益,“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除此之外,效率還意味著根據預期目的對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終結果的社會評價,即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來越多的人改善境況而同時又沒有人因此而境況變壞,則意味效率提高了。如果說前一種意義的效率是屬于經濟效益,后一種意義的效率則是社會效益”[7]。效率原則在出版監管制度中的貫徹,既是出版監管適應出版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出版監管制度作為法律制度內在的要求。第一,從實踐涵義的角度來看,出版監管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不僅包括出版監管的經濟效率,即通過監管的作用,使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各類主體之間的正當競爭,以提高出版的整體效率,而不是導致出版效率的喪失,而且包括出版監管的行政效率,即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應以最少的監管費用的支出實現最多的監管目標。這就要求出版行政主管機關依精簡原則合理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提高監管的運行效率。第二,從制度對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角度來看,出版監管制度所追求的效率應包括出版監管制度的規范效率和制度效率。一方面要求出版監管制度的內容不僅具有科學性、概括性,而且具有公正性、權威性和現實性,同時,既要對出版運行實踐進行深刻而透徹的反映,也要將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未來發展目標的實現作為重點,促進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的繁榮與進步,并提供更為廣闊的制度空間;另一方面要求出版監管制度不僅在體系上是完整的、結構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內容上有利于執行和遵守。此外,還應包括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雖然出版監管制度的規定都是以獲取經濟效益為出發點,但是,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所追求的經濟效益又必須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畢竟出版具有突出的社會公共利益性。因此,出版監管制度必須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2.3 出版監管制度對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保障

“沒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8]。在一個民主與法治的國家里,應當允許各種不同的思想發表出來,出版自由就是一種個人表達思想的自由權利。對出版自由的保障,就是對表達自由思想的個人權利的保障。它作為憲法權利與人權,國家有義務不斷完善和健全出版制度,減少其實現的困難和障礙。但是,要真正實現這項權利,還須出版監管制度的有效保障。具體表現為:第一,通過出版監管制度對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格局進行合理設計,促進公民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嚴禁出版行政主管機關以不合法的理由限制、剝奪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第二,通過出版監管制度為實現出版監管的目的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設計諸多限制性規范,這些主體必須遵守,即“不論具體情況如何,對于具有相同的特點,根據這些特點,法律將他們劃分為同一類型的人,法律在適用時不能有所例外”[9]。對于那些阻礙公民出版物的出版,利用其優勢地位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予以嚴厲禁止,以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第三,為了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權利,應以必要的程序作保證。程序的實體意義主要表現為“正當過程”,它能夠起到限制政府濫用權力的作用[10]。因此,通過出版監管制度明確規定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程序,即實施監管的具體程式、步驟、方法。對這個程序的執行過程,就是對公民出版自由權利保障的過程。

3 完善我國出版監管制度之構想

基于上述的思考,以及針對我國出版監管制度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對出版監管制度進行完善。

3.1 增強出版監管制度的預防性監管機制

出版秩序的形成是建立在出版監管制度中預防性監管機制基礎之上的,是預防性監管機制運行的結果,沒有預防性監管機制的存在,出版秩序難以形成。同時,它的有效性是由預防性監管機制所展現的對出版監管參與的廣泛程度和深度所決定的。因此,對預防性監管機制的增強,不僅能夠促進出版秩序的形成,而且提升了出版秩序形成的有效性。

有鑒于此,第一,完善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也就是將《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關于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的規定作進一步的具體化。例如:把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分為“基本資格標準”和“特定資格標準”兩類,“基本資格標準”是針對設立出版單位的一般資格條件加以規定的,只要滿足這個基本條件,出版單位就可以設立。至于“特定資格標準”,則主要涉及有關類別、經驗、技術手段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根據我國現階段出版業發展和社會性規制的實際情況,在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標準上,可采取多種方式。一是建立按專業劃分出版單位類別的資格認證制度。其中,對于綜合類、社科類、文藝類、民族類出版單位的設立,采取較為嚴格的資格標準,即不僅要滿足“基本資格標準”,而且要滿足“特定資格標準”;對于科技、教育、少兒、美術、古籍等出版單位的設立,則采取較為普通的資格標準,即滿足“基本資格標準”就可以。二是在打破出版單位經營范圍規制的基礎上,可根據設立出版單位的不同所有制形式,區別對待設立的資格標準,適當擴大非國有出版單位的設立[11]。第二,對出版單位資格瑕疵的規定。對出版單位資格瑕疵作出規定是構建我國出版單位資格認證制度的重點,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可以作出如下規定: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在任何時候發現出版單位提交的關于資格方面的資料為虛假資料或在實質性方面失真,即應取消出版單位的資格;對出版單位資格瑕疵如果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要求,出版單位未能迅速矯正弊端,可取消出版單位的資格[12]。

3.2 提高出版監管制度的監管機能

第一,對出版監管標準進行規定。從本質上看,出版監管標準是一種認識,也是一種具有可接受性的客觀依據,它不僅為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提供了標準和尺度,而且反映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與監管對象和內容之間的現實聯系。由此看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要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就離不開出版監管標準。因此,應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規定出版監管標準,但必須遵循主觀性與客觀性相統一的原則,同時,既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意愿和利益予以體現,也對出版發展規律和要求予以體現,還要對出版政策因素進行考慮。

第二,對出版監管程序予以規定。出版監管程序是一種新型程序規范,是為了滿足出版監管的需要而產生的。因此,應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出版監管程序作出如下規定:其一,受理程序。它是出版監管程序的初始程序,因以下幾種情況而啟動:一是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交付;二是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的提起;三是因爭議而提起。其二,聽證程序。它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目的在于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能夠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僅有助于落實當事人的一些權利,而且給當事人提供了質證和辯解的最好機會和方式,因此,應確立聽證程序。它的內容包括:首先,出版行政主管機關須在舉行聽證會之前告知當事人關于聽證會的日期、地點以及聽證的內容。當事人被告知后必須按時到會聽證,否則,將受到處罰[13]。其次,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之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在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主持下,允許聽證雙方以事實為根據和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辯論。最后,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作為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處理的依據。

第三,對出版監管范圍的擴大。從科學和理性的角度來看,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出版監管范圍的擴大應根據一定的條件,否則,將是一種盲目的行為。通常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特定性。必須是由出版監管對象實施的行為,其他的行為不能納入出版監管的范圍。二是公共管理性。成為出版監管范圍中的對象必須是一種職責行為,是從事具有社會公共利益性的出版活動所作出的行為。三是法律性。納入出版監管范圍的行為應該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行為。這就是擴大出版監管范圍的標準。有鑒于此,應將選題、出版之前計劃的編制、出版計劃執行情況、委托印刷或復制情況、出版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出版市場運行情況等方面的內容納入監管的范圍,這是一種合理選擇,使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有恰當的邊界。

3.3 強化出版監管制度的監管功能

在出版領域中,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是重要的監管主體,對出版監管制度的積極監管功能進行強化,意味著不僅要提高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整體地位,而且要提高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的實質性作用。這需要真正賦予出版行政主管機關足夠的職權,尤其是獨立的監管權,并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只有這樣,才能使出版監管制度的積極監管功能發揮出來,并提高監管效率,實現出版有序與公平的要求。因此,第一,對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權限擴大。雖然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規定了出版行政主管機關享有對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質量方面實施監督檢查權,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權力,對出版單位綜合評估權等,但這些權力對保障監管工作有序進行不太足夠。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出版行政主管機關有效履行職能,還必須具備以下權力:一是事前審查權。它是指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事務的前期審核與檢查的權力,例如:出版單位在選題和出版計劃通過之前或之后的法定時間內將選題和出版計劃送交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由其進行合法性審查。二是特別調查權。它是指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在審查爭議時,有權調閱相關文件和材料,并作出決定的權力。目前各級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情況的了解主要是通過看材料、聽下級匯報以及檢查等方式,但這些方式不易發現與弄清問題,即使發現與弄清了問題,要公正、準確、及時地解決也很困難。因此,賦予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特別調查權是非常必要的。第二,在出版行政主管機關中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由于出版監管的專業性極強,其作業也精細,因此,需要專門的監管機構去開展這方面的工作,這不僅可以改變目前對專門監管職責無法履行或不當履行的尷尬局面,而且可以增強出版監管的客觀性與獨立性。

3.4 建立出版監管制度的立體性監管體系

第一,建立以事前和事中監管為主,事后監管為輔的機制。出版是一個有序過程,每一環節都離不開監管。如選題、出版計劃的編制出版合同的簽訂、履行、委托印刷或復制、發行、進出易等,都需要監管的保證。事前監管是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監管對象進行的出版活動之前的監管,它不僅可以減少事中和事后監管的盲目性,而且可以防患于未然。其主要內容是對選題和出版計劃的監管。因為選題和出版計劃是出版活動的第一道關口,也是整個出版過程中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從源頭上控制盲目出版、重復出版和非法出版等問題,所實施的監管才是有效的監管[14]。事實上,對出版的監管是為了防止不當的出版行為,絕非是對不當出版行為的事后調查。因此,出版監管體系的重心不在事后監管,而在事前和事中監管。事中監管主要是對出版計劃執行情況、委托印刷或復制情況、出版合同的履行情況、出版市場運行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管,它是出版監管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如果失去事中監管,那么整個監管體系就變成一種責任追究機制。因事中監管實效不僅是由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得到出版活動的全面與真實信息的程度決定,也是由記錄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行為結果的系統和出版單位及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報告系統的完善程度和面向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的開放程度決定。事后監管主要是對出版行為結果的監管,看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符合出版政策的問題,并對相關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但往往發現問題比追究責任更困難,這是因為出版的效果不僅受國家出版政策、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競爭程度的影響,而且受出版行政主管機關監管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同時,很難將這些因素的影響程度加以準確區分。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機關對出版行為的結果進行評價的方式主要是對出版計劃執行情況、委托印刷或復制情況、出版合同的履行情況、出版市場運行情況等方面的檢查權和對特定事項的調查權。通過對出版計劃執行情況、委托印刷或復制情況、出版合同的履行情況、出版市場運行情況等方面的檢查和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在形成可靠結論的基礎上,對出版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等主體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第二,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予以規定,健全以社會力量為核心的出版監管制度。為了消除“內部監管”的失靈、效率低下以及出現腐敗的現象,在強化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管的同時,必須借助社會的監督力量,鞏固和提升“內部監管”。在整個出版監管體系中,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出版行為承載著知識、信息的傳播,思想、文化的交流和意見的表達,它需要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況且,這種監督是國家監管的社會基礎。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里,不可能沒有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15]。因此,在《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規定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健全以社會力量為核心的監管制度,有利于做到“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的有機結合。

注 釋

[1][2][12][13][14]程亞萍,胡偉.政府采購法監督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1):49-53

[3][7]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96-256

[4]劉大洪,廖建求.論市場規制法的價值[J].中國法學,2004(2):93

[5][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48

[6][英]斯坦?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2-93

[8][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9

[10]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3

[11]夏大慰,史東輝.政府規制:理論、經驗與中國的改革[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314-315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俞云鶴

一、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的成績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的不斷發展,全國各地在信息化領域的地方立法建設取得了相當進展。目前我國國家層面的信息化法律較少,因此,信息化地方立法較多地屬于地方自主性立法,而且較好地堅持了“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進程,對外省市信息化立法建設情況加以研究和分析,學習和借鑒兄弟省市的好經驗、好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地方性法規

經查核,信息化領域的地方性法規不多,有十余件。

綜合類

深圳經濟特區信息化建設條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2000年6月25日修正),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信息化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對深圳特區的信息化建設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這是最新的關于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活動加以規范的地方性法規。

電子商務類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2002年12月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電子商務與電子認證事宜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制訂和實施,為國家立法部門和其他各地方的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不少經驗教訓。國家于2004年8月出臺了《電子簽名法》,各地也紛紛在醞釀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這是關于電子出版領域最新的地方性法規。

信息安全類

遼寧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2006修正)(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條例(1998年5月29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8年8月1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通過,2001年11月30日修正)。

電信類

湖南省通信條例(1998年1月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7朋30日修正);

遼寧省電信管理條例(2001年11月30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6月30日修正);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稽查半年工作總結

稽查半年工作總結

文化市場稽查大隊崗位練兵活動總結扎實開展崗位練兵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文化稽查隊伍擔負著打擊違法經營、保護合法權益、規范文化市場秩序的職責,這既是黨和國家給我們的重托,也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需要。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關系到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文化市場迅猛發展,新鮮事物層出不窮,研究新情況,探索新辦法,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對執法人員的思想意識、政策水平、業務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只有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方法、多種途徑有針對性地、有組織地對稽查人員進行培訓,才能在長期的執法工作中立于不敗之地。為此我隊以“崗位練兵”為抓手開展了一系列業務練兵活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一、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全體人員參與崗位練兵的自覺性為扎實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我們進行了廣泛的動員教育,使全體稽查隊員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以下3個方面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積極主動的態度投入到崗位練兵活動中去:1、從文化市場的發展特點來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點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增長,促使文化市場門類日益增多,經營規模不斷擴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圍越來越廣;特點二,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放寬了相當一部分經營活動的市場準入條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經營許可審批,使稽查的難度越來越大;特點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同樣促使著經營者法制觀念的提高,對稽查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特點四,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結合越來越緊密,應用越來越迅速。在文化市場領域,高新技術與文化產業的結合更加是勢不可擋,給稽查工作帶來更多的挑戰與壓力。2、從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變化來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適應文化市場的發展變化,國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娛樂、電影、網絡市場等行政法規及相應部門規章,了《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三個專項執法規章,使各市場門類實體、程序法規基本齊備。我們只有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及時學習新變化的法規和規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辦案,才能保障執法工作及時、準確、公正、高效。3、從稽查人員業務現狀存在的差距來充分認識開展崗位練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文化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越來越高,外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將更多地進入國內文化市場,中外兩種價值觀念和經營方式的碰撞和沖擊將會進一步加劇,也對市場監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嚴峻挑戰。而我們的隊伍整體素質相對仍然不高,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業務技能掌握不夠;差距二,文化市場門類日益增多,逐漸形成了包括演出、娛樂、音像、電影、文物、藝術品、書報刊、網絡等文化市場。這些市場的執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隊承擔,同時文化稽查隊還承擔著出版物市場的“掃黃打非”工作,而我們的稽查隊伍建設相對滯后,行政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場難點問題不斷產生,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熱點,文化法規條例也隨之在不斷修改完善,我們之所以能從較為被動到較為主動,從相對無序到規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規制度建設。而我們的稽查隊伍法規制度掌握相對不夠完善,應用相對不夠靈活。二、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扎實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我們覺得,崗位練兵不能是形式上走過場,而是要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載體,促使和引導每個隊員積極參與投入到崗位練兵中,通過崗位練兵真正達到提高和完善業務素質的目的。1、搞好一次法律法規系統學習:每年我們都會利用一至兩個雙休日集中組織隊員學習文化法規條例,如去年我們集中學習了《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演出場所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新修訂頒布的法規和條例,今年我們學習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等,并針對法規的難點、疑點、新舊法規的區別以及實際工作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討論,及時解決在執法過程中碰到的困難,使隊員全面掌握有關法規和條例,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法規學習培訓我們采取條線分管隊員主講、集體討論的形式,促使分管隊員對自己分管條線的法規條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隊員熟悉并靈活運用條例的能力。同時我們對個別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況及時進行討論和研究,以提高隊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從而不斷完善執法程序。2、搞好一次法律法規知識競賽:今年上半年我隊開展了法規知識競賽,題目來自執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規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演出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及行政執法基本法規。題型有填充、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和判斷,考卷題目雖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規卻不少,這就要求隊員每種條例法規都要認真學習并掌握。我們要求隊員平時自己安排時間復習,然后進行閉卷考試。做完試卷后當場把試卷封好交由總隊領導批卷。這種做法使隊員自覺端正了學習態度,認真投入到活動中,使活動不走形式主義而落到實處,起到實效,并體現了嚴格公平的原則。通過競賽,隊員們進一步認識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規方面的不足并不斷完善,從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鑒別培訓: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場越來越繁榮,非法出版物的類型也是越來越多,盜版的層次、質量也越來越高,我們需要不斷學習才能正確區分非法出版物,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隊都請來了市新聞出版署的老師來為隊員們講課:如何區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區分非法出版物。老師的講課使我們對非法出版物的鑒別有了新的認識,走出了原本以為紙張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誤區,對出版物市場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學習到如何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線索、提高辦案質量的許多經驗。通過培訓,我們明顯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檢查中少走了許多彎路、提高了工作效率。4、搞好一次法律文書制作比賽:今年上半年我隊請來市文化稽查總隊的領導來主持我們的法律文書制作比賽。題目由總隊出,每個隊員都參加了比賽。因為法律文書是我們辦每個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們辦的每個案子是否有法可依、辦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規條例的規定等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不斷完善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的制作,其中最關鍵的是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了使每個隊員都意識到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的重要性,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制作,我隊首先認真學習了總隊關于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制作的有關要求,開展討論并尋找差距,在此基礎上自己隊里進行法律文書制作模擬比賽,并為此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因為準備的過程就是提高的過程,而比賽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法律文書制作完畢后,總隊領導當場批閱并進行講解,使隊員們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體會,提高了對法律文書制作的重視程度,使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有了質的提高,使隊員的辦案質量有新的突破。三、注重實效,在提高全體人員業務技能上見成效通過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我們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個進一步熟悉,三個進一步提高:1、進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發揮他們的作用,還得靠人來執行。崗位練兵活動使我們進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規,從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使執法工作有法可依。2、進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隊伍的執法形象某種程度上也代表著一個地區或城市的法制建設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對我們最基本也是最嚴格的要求,通過崗位練兵活動,隊員進一步加強了依法稽查的意識,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3、進一步提高了非法出版物的鑒別能力。通過崗位練兵活動,現在我們每個隊員都能正確鑒別非法出版物,使有限的稽查隊伍資源得到充分發揮和利用,從而提高了稽查工作質量,增加了工作效率。4、進一步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質量。首先在現場檢查中,我們進一步加強了發現問題、把握問題的能力,提高了現場檢查筆錄的質量,為辦案提供了可靠證據;其次在辦案過程中,我們進一步提高了調查詢問的技巧,使調查詢問證據落實,有法可依;最后在法律文書制作方面,我們進一步減少了差錯,規范了法律文書制作程序。文化市場稽查工作要再上新臺階,開創新局面,還需靠提高隊伍素質來推動。所以我們要在隊伍建設上再接再厲,繼續狠抓崗位練兵,不斷加強業務素質,與時俱進,不斷開創文化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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