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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學者大多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應是被保險人,而非我國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比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更有重要,因為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無利益即無損失,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被保險人并無損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險人填補其損失呢?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雖財產保險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時為被保險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時為被保險人者。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實務中,我國財產保險保單規定保險標的為“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亦是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其成立之要件及意義因觀點較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稍事論述。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主要樣態
個人認為可加以列舉為
〔1〕因物權而生之利益,又細分為
a、因自物權即所有權而生的利益,即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b、因他物權而生之利益;
他物權又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投保人可因對特定所有人的特定財產進行依法利用和用益即有用益物權而對特定財產有保險利益,其中的典權尤其應予以注意,雖《民法通則》無規定而欲以消滅,但實際存在而使出典人對出典之房屋有其保險利益〔有關典權問題兩岸存在較大差異,于此不再論述〕。
投保人亦可因擔保物權中之抵押權、質權中之動產質押、留置權而對特定財產有保險利益。
c、因準物權即占有而生之利益;
占有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有其保險利益自不待言,非法占有則應加以分析。它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包括確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即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后者在《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相對無效并非當然無效,如當事人一方不申請變更或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對因之取得之特定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2〕因債權而生之利益
a、因有效合同而生之利益;
b、因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行為而實現之利益;因《民法通則》而對特定財產具有保管和保護的責任,因而具有保險利益。
〔3〕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又可分為:
積極之期待利益:指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如有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生之盈利收入利益;
消極之期待利益:指期待某項責任不發生而有之利益,但應以現有之利益為寄存,若僅為一個希望或凌空之期待而在法律上不確定者則不得為之,如遺產繼承之期待不得為之。
〔4〕因特定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
投保人因對特定財產有承攬、運送、保管等責任而生之利益;
海上保險中從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角度出發規定有可廢止利益〔可撤銷利益〕和或然利益〔或有利益〕??蓮U止之利益指對某種財物之權益尚未經法律最后認定之前而的先行之利益,如于戰時所獲敵船,若經法院判為戰利品則利益完整;若判須釋放。則利益被廢止。或然利益指由于偶發或意外而來之利益,如買方以規格不符或其他理由拒付款同時退貨賣方因風險回歸而又有之保險利益雖無現有權利或利益、但依法律關系法律上確定的權利將因之滅失,此情況為主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債權擔保之抵押物,保證人應合同債權人的合同請求代主合同債務人履行義務而對抵押權隨之轉移的抵押物具有保險利益。
這里介紹一種勞合社可承保的保險利益,有時人們以為勞合社經常簽發一些古怪的似乎是具有賭博性質的如承保一次選舉結果的保險單,這是由于人們不大了解勞合社承保的根據加上媒體的錯誤渲染而生的錯覺,勞合社的會員是曾為一次選舉的結果而承保,但同樣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就是如一個純粹受政治因素支配的員工,如果另外一個政黨在選舉中獲勝他就會失去他的工作,那么他就可以以此以選舉的結果投保。而如果只是以選舉的結果投機的人,則不會成為勞合社會員承保的對象。這種保險利益似可歸為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二〕保險利益何時具有
財產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這是各國保險界認定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投保時是否應具有則有不同觀點。
a、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賭博或道德危險行為的發生須強調在保險單簽訂時投保人須具有保險利益。因為顧慮事后核實的困難和某些對保險了解較深之不法分子的存在;
b、為避免交易呆滯,且發揮人類之互助精神而未有此限。
我國保險法雖未作明確規定,但多有學者認為應如前項而行。依我看法,嚴格限制保險利益應在投保時具有在保險業起步之時尚未昌盛之際有其一定必要,但隨經濟發展交易頻繁保險業騰飛之際則應放開此限,以免保險反成經濟活動之制。但于貨物運輸、海上保險中因實際要求而無兩種觀點之爭,均認為只須損失時有保險利益即可,因在貨物運輸、海商活動中,合同成立物權的轉移均較復雜,機械要求訂立合同時物權一定要轉移到投保人手中,是不合實際的。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六條還規定了另一種情況,即保險標的以“損失或不損失”進行投保時,除訂立時被保險人已知其損失發生而保險人不知其發生,即使被保險人于標的物滅失后方獲得保險利益亦為有效。此條款系因彼時通訊設備缺乏、被保險人無法知悉遠隔重洋之標的情況,為保障被保險人計而規定此有追溯力之條款。另有“以保險單證明保險利益”之保單即ppi保單,但于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四條列為無效不受保護,故乃為全憑誠信為信賴之保險,應慎為之。
在保險有效期內是否需一直具有保險利益或可包括偶經轉移而后于損失前又再回歸,于法上并無明文規定,但依業界統一認為應在有效期內均應一直具有。香港保險總會之《個人保險》認為,在保單有效期內,投保人對標的物的關系可能會中斷,那么“可保利益”便隨之消失而保單亦自動終結,可作參考。
三〕保險利益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標的變更時,保險標的亦隨之變動,因而附著在標的之上的保險利益亦隨之發生改變,如依我國保險法之定義,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由此可知,保險利具有專屬性屬于投保人所有,如投保人轉移其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當然消滅,如無保險人同意認可,保險合同終止。但在一些情況下,多數國家的法律承認保險利益并不當然消滅而繼續存在,新的關系人代替了投保人的地位,這種情況即為保險利益的變更。這些情況包括保險利益之移轉與處分。
〔1〕保險利益之移轉,分三種情況討論:
a、繼承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是否應繼續存在?財產保險中各國法例大都采取同時移轉主義,即保險合同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我國保險法并無規定,但依《保險法》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后依法變更”類推之亦應保險人同意方可。此舉我認為不妥。因為若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尚未決定是否接收繼承時保險事故發生,若以此拒賠,一方面于死者生前之愿有違,又一方面會給積極之投保人帶來消極之影響;
b、轉讓
保險利益附著于保險標的,保險利益是否隨保險標的之轉讓而同時移轉各國立法有其不同之處。有采用同時移轉主義,即所有權移轉時保險標的亦隨之移轉于受讓人,如德國商法、日本瑞士保險契約法、法國保險契約法、韓國商法、日本商法;有采用不動產移轉主義即認為保險利益之移轉僅限于不動產之移轉,如奧地利保險契約法。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經保險人同意方可移轉,而臺灣地區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在。此系采用同時移轉主義。我認為,日本商法之規定有其可取之處。日本商法地六百五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轉讓他人時,推定其同時轉讓保險契約權利;于前款情形,保險標的的轉讓顯著變更或增加危險時,保險契約即喪失效力。我國保險法并未加以規定,臺灣地區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于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后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此規定有利于投保人之債權人,同時又有恰當時間予保險人和破產管理人可慎慮行使終止權,有其可借鑒之處。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到破產程序完成時依法可得的財產列入破產財產,而投保人若依保險法有其因合同約定外而可解除合同而得返還部分保費之權利。此保費當然為依法而得。
〔2〕保險利益之處分
合伙人或共有人就合伙之財產或共有物為標的時,合伙人或共有人其中一人或數人可否讓與其保險利益于他人。我國保險法并未規定?!睹穹ㄍ▌t》第七十八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規定共同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應得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若合伙人或其他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因有此權而轉讓而使保險合同失效或定需由保險人同意方可則有損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臺灣地區于其保險法第十九條承認保險合同不因之失效,我國立法者應加以注意。
〔四〕有關重復保險之問題
保險利益如上所述有其多樣性,因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既如一投保人亦有可能對同一標的有多個保險利益。若同一投保人就保險標的之不同保險利益投保則表面觀之不違有關重復保險之規定而有超額得賠之可能。因而如此情況應依權利混同或吸收之原則,僅得就較大一項之利益而為投保。但多數學者并未考慮,應予討論認定。
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方面,較早的觀點認為,如果他人的生存可以給我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經濟利益,那么,我對他人就具有保險利益,這一點可以大致適用于除以自身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這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投保,而以自身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因為一般要指定他人為收益人,所以這是為他人的經濟利益投保。這種觀點以經濟觀點來解釋人的生存所具有的利益,并不恰當,因為有時人的繼續生存并不能帶來經濟上的利益的增加,反而帶來經濟上的利益的減少,這一點在失去工作能力或者因為年老或疾病而不適合工作的人的身上可以得到解釋。再而言之,人的不再生存所帶來的不管是經濟上的利益的增加或者減少,都會給親人帶來心靈上莫大的哀痛,這心靈上的哀痛是金錢所無法彌補的,因而從經濟利益的觀點去看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是不適宜的。所以現在則進一步認為:親密的血統關系或一定的法律關系就可以構成保險利益,而不用關心他們之間的金錢關系。但是這個觀點也有其商榷之處,因為有的雖然具有親密的血統卻是沒有了情義存在,希望對方早點不再存在,若以此親密的血統關系投保則投保人希望被保險人的早日不復存在而獲保險金,這是與被保險人的愿望所不相符合的,而有的雖然沒有親密的血統關系卻情同手足或如同親出,若是因此卻沒有保險利益不可投保,這與被保險人的愿望也有所不相符合同時也有違世上公理。就一定的法律關系而言,這種法律關系必須同時也經濟上的關系即對方的繼續生存可給自身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經濟利益,如雇主對其重要的雇員的生存具有經濟利益,合伙人或共有被人對其他合伙人或共有人有保險利益,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經濟利益,擔保人被擔保人有經濟利利益。但是,若是以具有親密的血統或一定的法律關系就可投保,難免會滋生對被保險人不利之現象,所以一般國家都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需要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如父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夫妻以對方為被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就不必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因為其間天地至情相融,一般不會有道德因素夾雜其中,但是也不排除意外因素有些利欲熏心之輩置此情此愛于不顧企圖得獲巨額保險金,因此在如果是金額過大的保險合同一般要經過保險業監督部門的批準。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了上述人員,還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這里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中出現了“視為投保人對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字眼,這個做法是較具特色的,它把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和保險合同的有效揉和在一起。其他國家鮮有此做法者。關于投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的性質,有以下幾種規定:
臺灣地區所列舉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
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是之人,
③債務人,
④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其中所謂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一家人。應而可知,在臺灣地區,投保人并不能為已出嫁獨立生活的女兒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應為并無保險利益的存在。
在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限制上還有一種觀點要求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合同要求受益人亦需具有保險利益,即通常所謂的sob法則(sobject-owner-beneficiaryrule),s是指保險標的(sobjectmatter),o是指保險單所有人(ownerofpolicy),b是指受益人(beneficiary),這個法則要求保險單之受益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尤其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因為其自身特點而與財產保險有其不同之處,在保險利益何時存在的限制上,有不同的觀點存在,我國保險法同樣沒有規定。一般的看法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必嚴格限制于投保時存在,但必須于損失時存在,因為財產保險的功能在于填補損失,若沒有利益,就談不上損失。利益歸屬于何人,事故發生時,何人就有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于投保時應存在,在事故發生時不必存在。原因是由于人身保險只要在投保時對保險利益詳加考慮,若保險單訂立后沒有保險利益關系亦少有道德因素之影響,同時,一定要求在損失時有保險利益也有違社會公平(雖然社會其實并不公平),依英美慣例,夫妻以對方投保而后離異,保險合同能屬有效,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妻或夫依保險合同之規定,亦可從中受益。公司為其職工投保,而后職工離職死亡,保險合同亦屬有效。
在保險利益的變更問題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亦有不同之處:
在保險利益之移轉上,同樣可分三種情況討論。
①繼承
人身保險是以人身為保險之標的,而人身當然無所謂移轉的問題,被保險人的死亡,使保險合同因而終止,但如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而死亡,存在一種情況,即投保人為債權人,被保險人為債務人時,保險利益移轉為投保人之繼承人所有,合同為投保人之繼承人而存在。
②轉讓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不隨保險標的之變更而變更,但是存在隨投保人的變更而變更的問題,如債權人轉讓其債權與他人,保險利益因而隨之移轉。
③破產
在人身保險方面,投保人破產時,如合同有受益人,保險利益不發生移轉。
在保險利益的處分上,投保人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后,以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給付予其指定受益人,而指定受益人的行為,即是投保人處分保險利益的體現。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后也可變更受益人。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同時規定: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后,若是已聲明放棄其處分權,那么他是否有權再以合同或遺囑處分之,保險法并無規定。臺灣地區有此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后,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可以借鑒。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經濟利益,無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上都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保險利益原則產生的原因是基于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投保人購買保險后能否獲得保險金的賠付取決于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是否發生,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正因為保險合同具有這一特性,在保險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進行賭博而獲利,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將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同時,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活動的日趨復雜,各國在保險立法中不斷對該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顯然,我國《保險法》將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一章的“一般規定”中加以規定,是將保險利益原則視作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都適用的原則。我國《保險法》雖對保險利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規定過于籠統,未體現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中適用的差異性。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實務中出現的保險利益的一些問題沒有法律依據。如:是否所有的保險合同都嚴格要求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如何認定?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有何要求?保險利益是對投保人的要求,還是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也有要求?以上這些問題《保險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完全照搬《保險法》關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在保險實務中易引起保險合同糾紛,有違保險合同的公正,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此,有必要分析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差異性,根據保險實務做法,并借鑒其他國家保險法律有關保險利益的規定,完善我國的《保險法》。
二、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之比較
(一)保險利益的認定
雖然一切保險利益均來源于法律、合同、習慣或慣例,但由于兩大險種保險標的的性質不同,保險利益產生的條件各異。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它主要包括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F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現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債權利益等,是保險利益最為通常的形態;期待利益又稱希望利益,是指通過現有利益而合理預期的未來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責任利益主要針對責任保險而言,是指民事賠償責任的不發生而享有的利益。但基于財產保險保險標的的可估價性和保險合同的補償性特點,保險利益的成立要求符合以下條件:(1)可以用金錢計算;(2)必須是合法利益;(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即無論是現有利益還是預期利益,都必須在客觀上是確定的,能夠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或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各國保險立法對人身保險利益的規定有共同之處-即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時保險利益的認定,采取了不同的方法:(1)利益主義。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為判斷標準,如英美的保險法以此方式認定保險利益;(2)同意主義。不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益關系,均以取得被保險人同意為判斷標準,如韓國、德國、法國等的保險法以此方式認定;(3)折衷主義。將以上二者結合起來,如我國臺灣地區的保險立法。
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p>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在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規定上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具有利害關系和被保險人同意二者結合起來,既可以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也具有靈活性,因此筆者認為該項規定是非常合理的。但對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認定沒有作出規定。
(二)保險利益的量
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具有可估價性,決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都有量的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在量上表現為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將因無保險利益而無效。這是因為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投保人以其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目的,在于財產因保險事故受損時能獲得補償。如果補償金額不受保險利益的限制,被保險人以較少的損失獲得較多的賠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相悖,也易誘發道德風險。因此,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可估價,因此保險利益一般沒有客觀的評判標準。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保險利益可以無限,但要受到繳費能力的限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保險利益的量取決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法律上的相互關系或經濟上的相互關系和依賴程度,但除法律或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有限制外,保險利益一般沒有嚴格的量的規定。
(三)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和歸屬主體
此問題既涉及到保險利益是在簽約時存在,還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和保險事故發生時皆應存在?也涉及到保險利益是對誰的要求,是對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對保險標的是否應具有保險利益?
1.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不一定嚴格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規定,主要目的在于衡量是否有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防止道德風險。因此財產保險強調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意味著被保險人無損失,依據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人將不負賠償責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仍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海上保險中比較典型,在其他財產保險合同中也可能出現。比如,在國際貿易中以CFR條件進行貨物買賣時,買方在接到賣方的裝貨通知后即可投保海洋貨物運輸險。但此時買方并未取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嚴格說來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在世界各國基本上是一條公認的準則。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財產保險合同多數情況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但在特殊的情況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比如在保險實務中出現的商場為購物顧客附贈財產保險、單位為職工購買家庭財產保險等。類似這種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實際上并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是否有效關鍵看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因為在此情況下投保人只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一旦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無從獲取非分之利。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
2.人身保險著重強調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至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并不影響保險金的給付
當投保人為自己買保險時,當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也具有保險利益。但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比較多見,如丈夫為妻子投保、企業為職工投保等。如果投保人簽約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那么保險合同生效后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發生了變化,如夫妻離婚、職工離開原單位等,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了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因為:首先,人身保險合同不是補償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一定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保險利益規定,其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風險和賭博行為,如果簽約時作了嚴格的控制,道德風險一般較少發生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第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且壽險合同多數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權利不能因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利益的喪失而被剝奪,否則,有違保險宗旨,也有失公平。
人身保險合同除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外,受益人是否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沒有規定受益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只是對什么是受益人作了界定?!侗kU法》第21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為受益人。《保險法》界定的受益人是廣義受益人,這里討論的受益人是狹義的受益人,即死亡保險金的領取人。英美的保險立法為防止道德風險,不僅要求合同當事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還要求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般來講,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受益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并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只是受益人不得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為防范道德風險,避免受益人為得到保險金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脅,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應規定受益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三、修改《保險法》的幾點建議
1.明確規定保險利益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并對其分別作出解釋。建議將《保險法》第11條第3款“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备难a充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前者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可以估算的利益,后者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物質上或人身上的合法利害關系。”
2.建議對財產保險利益的主要類型加以認定,以明確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財產保險利益的主要類型包括:(1)基于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而產生的合法利益;(2)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合法利益;(3)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4)其他法定或約定的合法利益。
1.1規范化尚未形成
由于醫療信息化建設逐漸推進,我國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檔案已經初步的完成信息化。然而,在信息化的過程中卻出現一個問題,即我國沒有形成規范化的信息化檔案格式,不同的省、市,甚至不同的醫院都依自己的需要建立信息化檔案。不規范的信息化檔案建立的方式給未來整合信息化檔案資源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如果兩份格式不同的醫療保險檔案資料要整合在一起,就有可能會出現丟失數據的問題。
1.2操作化尚未實現
相關的部門領導有時對檔案管理的認知出現問題。他們認為要做好檔案管理就只需要被動的收集和整理資料,這些工作不需要有很大的技術性,于是他們將不能勝任第一線的工作人員調到檔案管理辦公室讓他們繼續發揮余熱。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節奏的加快,人們對檔案管理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人們要求檔案管理人員能夠主動了解如何才能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如何才能收集到更多檔案資料、如何才能使檔案被更有效的利用。以醫療保險檔案信息化建設來說,人們要求醫療保險檔案的工作人員要熟悉網絡,以信息化的思路看待醫療保險檔案建設的問題;要求他們熟悉計算機操作,能夠準確的錄入檔案資料;能夠從醫療保險檔案的數據中提煉出更多的有用信息等。
1.3共享化尚未進行
醫療保險檔案資料是帶有隱私性質的檔案資料,在未經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接觸檔案的人不能泄露醫療保險檔案的資料。然而隨著我國信息化建設的推進,信息安全的不足也成為人們憂慮的問題。如果不能給予醫療保險檔案共享平臺一個安全的保障,那么醫療保險檔案共享化就難以持續。
2做好醫療保險檔案信息化建設的對策
2.1完善信息化檔案的標準
要讓醫療保險檔案信息化實現,就要在全國的范圍內統一一個科學的醫療保險檔案建立標準備,它必須要能準確的記錄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參保的方式等等一系列信息,這些信息使用的字段必須是標準的、錄入的格式必須是統一的、使用的標簽必須是科學的。如果不能做好這一系列的基礎建設工作,那么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根基會非常薄弱。要確保這個環節能夠順利進行,我國相關的部門要統一建設意見,督促執行過程、嚴格審核結果。
2.2培養現代化管理的人才
醫療保險檔案建設能不能順利進行,與執行該建設的一線工作人員的素質有很大的關系,為了讓醫療保險檔案信息化建設能順利的推進,相關部門的領導必須拋棄陳舊的觀念,用現代化信檔案管理的方式看待醫療保險檔案建設的工作。為了確保一線工作人員的素質,相關部門的管理人要從招聘、培訓、考核這三個方面確保人才的素質。即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招聘具有現代化管理經驗、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檔案人員;錄取適當的人選以后,人力資源部門要定期為工作人員培訓,讓他們能擁有現代化的管理意識和管理手段;人力資源部門要擬訂合理的指標考核工作人員的成績,讓他們的成績與經濟收入掛勾。
2.3做好安全化平臺的建設
雖然信息化和共享化即意味著要做好檔案安全工作會比較困難,可是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依然能夠提高醫療保險檔案的保密性。比如醫療保險檔案建設部門要使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杜絕有人入侵信息檔案建設的平臺;要求醫療保險檔案持有人牢記調閱醫療保險檔案的密碼,并用多重驗證的方式確保其機密性。
3總結
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里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較差的占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占93.l%,企業占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愿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愿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采取非強制性的自愿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愿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并愿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愿望。
(三)大多數職工(占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愿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個人大多(占56.1%)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于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回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項目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于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愿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可以預計,在全國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并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進程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梢哉f,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和快速發展,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在國民經濟運行
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穩定社會、保障民眾、資金融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保險業目前實行超常規發展,困擾其發展的瓶頸即投資問題.在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放寬后引起的效益問題、風險問題、資源有效配置等問題,對保險業的長期運營和社會穩定將產生深刻影響,應引起關注和重視。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現狀
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的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有以下特點:
1.投資渠道狹窄,滿足不了保費快速增長的需求
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03年底,各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8739億元,其中:銀行存款為4550億元,占52.06%;購買國債1400億元,占16.1%;購買金融債券占9.48%;購買投資基金占5.23%;其他投資占17.13%。保險公司持有的企業債券已占債券總量的一半,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占封閉式基金的26.3%,保險公司正逐步成為資本市場主要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收益降低,形成較大的利差損
保險資金投資收益逐年下降,2001年度為4.3%,2002年度為3.14%,與以前年度保單預定分紅率5%、6%相比,出現了較大的利差損。保守估計,保險公司以前年度累計利差損高達數百億元,已成為企業經營的歷史包袱,制約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3.經營方式粗放
目前,保險投資還處在粗放經營階段,面對龐大的經營資產,沒有形成成熟的管理思想,憑經驗投資,靠天吃飯的情況比較普遍。國外比較普遍運用的資產負債管理、投資組合理論在國內保險投資領域還處在探討、摸索階段,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為空白,沒有避險工具,在股票市場對保險投資開放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應引起足夠的關注。
粗放經營的結果是投資收益呈現大幅波動,不斷走低。首先是保險公司收益下降,有些公司甚至出現虧損,引起股東不滿,股東信心下降,對公司長期經營會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客戶也不滿意,因為投資收益下降,造成投資連結保險客戶賬面價值降低,甚至出現較大虧損,購買分紅產品的客戶分不到預期紅利,出現部分客戶投訴保險公司誤導的情況;第三,由于保險公司效益下降,出于成本考慮,將會減少為客戶提供附加價值服務,對客戶服務的深度、廣度和質量也會降低等等。這些情況在社會上將造成不好的結果,既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對保險行業也是一種傷害,甚至還會影響社會的穩定,使保險失去保障民眾、造福社會的作用。
二、國外投資趨勢
1.發展趨勢
國外保險企業發展的趨勢之一是規模大型化、經營集團化,充分發揮資本并購、投資的積極作用,走上快速成長之路。1998年,美國花旗銀行和大型保險公司旅行者集團合并,成立新花旗集團,服務范圍涉及商業銀行、保險、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基金等金融業務;1999年,德意志銀行收購美國銀行家信托公司,形成了超大型金融集團;1999年,日本富士銀行、興業銀行和第一勸業銀行合并,成立了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團—瑞穗金融集團;2000年,大通曼哈頓公司收購J.P摩根,成立摩根—大通公司等。歐洲發達國家的金融企業購并潮此起彼伏,特別是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實施,促進了金融的混業經營,形成了全球金融系統中具有重大影響的超大型跨國金融集團。保險業在這種繁榮的大背景下,迎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2.盈利模式
國外保險業經營、承保利潤越來越低,而資金運用投資收益穩定,已成為保險企業彌補承保虧損、產生利潤的主要來源。例如在1975年-1992年間,美國、英國和瑞士三國的承保盈利率在—8%左右,而綜合盈利率還分別達到5.8%、4.5%和3%。在1996年-1999年間,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意大利的承保虧損率分別為6.5%、5.7%、7.9%、8.3%、14.1%,而由于投資收益率分別為7%、8.3%、9%、5.8%、7.8%,從而保證了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從傳統的承保盈利模式向投資盈利模式的轉變,標志著保險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大量金融衍生產品的涌現,使金融投資具有廣闊的選擇范圍。新經濟浪潮的出現,特別是IT技術快速發展,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各種金融工具之間的轉換更加便利。保險業順應世界經濟發展潮流,實行管理創新的技術創新,改變了保險投資的作業方式,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國外保險業的發展趨勢對國內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三、我國保險投資方式的創新
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注入了強大活力,促進了金融業的改革開放,對保險投資將產生長期而深刻的影響。支持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資本市場、提高人市比例,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成為資本市場的主導力量,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主渠道、經營方式和市場地位。
資本市場以其高流動、高收益、高風險的特性吸引了大量資金參與,融通大量資金支持了社會各產業的發展,同時為市場流通資金提供了盈利機會。保險投資深度參與資本市場,與其產生交互相關性,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如此,國內新興的資本市場亦然。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放寬后,經營方式將發生重大改變,以下幾方面將成為重點選擇:
1.股票投資
截至2003年末,國內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1285家,數量逐年增加。目前,香港部分銀行開通了人民幣業務,在內地資金投資香港股市的政策明確后,保險資金還可以投資香港股市。股票市場容量擴大,投資品種增多,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對股票選擇有了更大的空間。
在國外,股票是保險資金重要的選擇。在日本、歐洲等國家,股票投資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20%-30%,在美國甚止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50%,由此可見,股票市場是保險資金重要的投資場所,保險資金促進了股票市場的繁榮,同時,也提高了自身的經濟效益,不斷創造社會財富。
2.直接投資
按《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不能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全球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國外保險集團迅速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對我國保險業單一經營的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戰。我國保險公司目前正在經營轉型,保險資金的直接投資有了很快的發展。保險公司轉型方向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建立保險、證券、銀行、信托等功能齊全的金融控股公司,發揮全能金融集團的規模優勢、范圍優勢,占領市場份額,以規模求效益、保數量促質量,如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建立了集團公司,部分發展迅速的保險公司也正在積極申請組建保險集團,拓展經營范圍,促進了企業效益的提高;另一種是建立專業化的保險公司,利用專業優勢,在行業細分市場上深耕細作,擴大其局部優勢,如中國再保險集團等。
保險公司在集團化經營時,要著重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練好內功,在集團內部建立產險、壽險、健康險等門類齊全的保險子公司,并迅速擴充市場廣度、充分挖掘市場深度,把保險根基打牢,這是與其他金融企業、國外保險集團競爭的基礎。在保險業務沒做好的情況下,盲目建立綜合性集團,有舍本逐末之憂,根基不牢,難成大事,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二是要充分利用其他競爭企業的資源和優勢,在共同發展中求得保險業更快的發展。如各保險公司都在建立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思路是對的,但要注意充分發揮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的委托理財作用。特別是基金公司,有長期經營的理念,有專業的市場、行業研究人員,有素質較高的基金經理,在2004年一季度的股市行情中,部分基金獲得了10%,甚至是20%以上的收益率。保險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基金公司的專業優勢,委托經營良好的基金公司進行理財。
四、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應關注的問題
保險公司經營目標、經營方式的轉變,給保險資金運用帶來了很大的挑戰。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擴大,在提高效益的同時,也會出現相關問題。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經營創新
經營創新表現在經營思路、投資工具創新。在保險集團內部,資金運用要制訂長期的經營目標,避免短期行為。一是保險是我國重點發展的金融服務業,國家支持其長期穩定發展,有利于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和國家改革開放政策的順利實施;二是保險資金以10年期、20年期的長期資金居多,從資金的性質來看,也要求保險公司資金以長期投資為主。
要樹立長期經營的思想,保險公司內部要調整相應的政策,如考核、評價政策等。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的考核、評價以短期考核為主,以一時一事的成敗論英雄,嚴重束縛了保險投資人員的經營思想,使他們不敢也不愿意去長期經營。從保險涉及的社會公眾來說,也應有長期經營思想,不要看到投資賬戶盈利就眉飛色舞,虧損了就不肯善罷甘休。其實保險投資也存在經營風險,但從長期來看,會有比較好的盈利機會與前景。保險資金長期經營對保險公司、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都有利。
投資工具創新是指針對新型的投資品種,選擇合理的證券、資產組合,完成獲取收益與控制風險的過程。由于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投資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研究項目投資信托化就顯得很有必要,如電力、高速公路、城市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項目,收益穩定、風險較小,非常適合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金不能進行這些項目的股權投資,但如將資產證券化,變成一個個信托產品,保險資金就可購買。諸如此類的金融創新不僅可以解決項目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且也開辟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
2.資本經營
行業的發展過程就是業內公司不斷設立、消亡、兼并與資產重組的歷程。我國保險業發展至今,各保險公司發展不平衡,在業務規模、資產質量、經濟效益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本身存在兼并沖動。國外金融集團的進入,加快了兼并與重組的步法。20世紀90年代以來,保險業的兼并風起云涌,造成了德國安聯、荷蘭ING等大型保險集團的出現。我國保險業做大做強有兩個標準,一是保險市場規模足夠大,有很大的容量,在金融領域甚至在國民經濟體系中有較大的影響;二是保險集團公司的規模足夠大,造就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巨無霸”,積極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融人全球金融一體化發展進程。從發展的眼光看,規模是特別重要的,如果要保證競爭優勢,規模也是必須的。可以說保險業的兼并與重組是大勢所趨,是發展的必然。
保險業的兼并與重組的過程,也是錘煉保險投資能力的過程。保險投資除了有短期獲利能力外,出色的資本經營能力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資本市場的風風雨雨,更多的是股權的爭奪與喪失,資本在流通中變化,在變化中尋求增值機會。保險資本同樣具有逐利性以及與之相伴隨的風險性,這是保險資金投資時需面對的客觀現實。
3.風險控制
保險行業本來就是集聚風險、分散風險的,轉移風險、控制風險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投資作為風險高發區,對風險的控制就顯得尤其重要。保險投資風險控制程序分為風險預防、風險識別、風險發生、風險消除等。風險預防首先要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對投資品種進行指標評價,如設置證券購買的最大數量、最高價格等,進行諸如威廉指數、乘離率、AR指標等相關的技術指標分析,對風險進行跟蹤監控,預防風險發生。盡管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投資品種有數量監督、金額管制,那是監管性約束,是不能違反的,但企業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風險控制金額,一旦超過,便是高風險區,必須降低倉位,作減壓處理。其他指標的控制也應做類似處置。
債券在保險投資中占有的比例較高,到2003年末,國內保險公司對國債和金融債的投資金額已達到2230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25.43%。2003年,交易所市場22只國債現券中,只有12只的年回報率為正數。2003年最后4個月內,絕大多數參與國債交易的機構都難逃賠錢的厄運。從票面上粗略計算,全行業的損失金額應在400億元—500億元之間。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交易,也遭受了巨大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應進行利率風險管理研究,回避風險。2004年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為金融產品創新和利率風險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保險公司具有高超的利率風險管理水平,不僅能減少損失,還能為保險賺取可觀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