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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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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管理論文

原則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由于盲目的品牌延伸,導致名牌優勢的喪失甚至企業破產倒閉的事例屢見不鮮;正因為成功的品牌延伸,才取得市場領先地位的企業也同樣比比皆是。為什么會出現這兩種截然相反的結果?這里存在著一個品牌延伸的適度問題。研究品牌延伸的適度問題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和原則

合理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

品牌延伸是指企業為了在目標市場上順利而高效地推出新產品,把新產品冠上已成功的名牌所采取的品牌擴展策略。品牌延伸顧名思義是對品牌外延的伸展,是一個關于范疇和范圍的概念。由于這個“新產品”類別的范疇直接決定了品牌延伸的范疇,因而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就是確定“新產品”類別的范疇。品牌延伸按其外延可分為兩類:其一產品線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產品項目來擴展原產品線的策略;其二新產品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產品,把原品牌延伸到新的產品類別的策略。以上分類也是把品牌延伸的產品類別作為區分界限的。依照商品學對產品從大到小的分類排列順序: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品類種類品種規格型號,產品線品牌延伸是品牌在較小的產品類別中進行的延伸,新產品品牌延伸則是品牌在較大的產品類別中進行的延伸。可見,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實際上就是界定品牌在產品分類排列順序中延伸到哪一個具置或層次的產品類別。

把握品牌的核心價值

品牌核心價值是品牌理念和品牌文化,是深邃的品牌哲理和豐富的品牌內涵。核心價值論認為一個品牌能不能延伸,延伸到多大的范圍,首先要以品牌的核心價值為前提條件。如果具有相同的核心價值,即使是在類別差異甚大、屬性各不相同的產品之間也可以進行延伸,這就是新產品品牌延伸策略成功運用的基礎。相反,即便是同一產品線中產品屬性差別極小的產品項目之間的延伸,也會以失敗而終。隨著消費者的日益成熟及其需求層次的提高,人們對品牌的信賴越來越首先表現為對品牌理念和文化的認可,對名牌的忠誠和追隨往往已超脫于一般的物質形式,成為一種名牌精神和價值的體驗。總之,牢牢地抓住品牌的核心價值是開啟許多物理屬性和原始功能相差很遠的產品,但又可以使用同一個品牌難題的一把鑰匙。這也就成為品牌為什么能夠超越產品類別的界限、跨過行業和產業的障礙而延伸的理由。

品牌必須擁有強大的延伸實力

品牌實力是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知名度、美譽度、暢銷度、忠誠度、追隨度、高品質形象和市場占有率以及市場競爭的抗衡能力。品牌延伸的目的就是借助于品牌的輻射力和影響力迅速而有效的向市場推出新產品。進行延伸的品牌應當在市場上具有非凡的實力,因為這種實力決定了品牌的擴張力和延伸度,實力越強則延伸的范圍就越廣,品牌的影響就越大,延伸的成效也就越高。而擁有這種延伸實力的品牌只能是名牌,也只有名牌才具有延伸的資格和價值。所以說品牌實力是品牌延伸的“發動機”和品牌持續延伸的支持力。企業品牌實力的實質就是企業品牌的綜合實力——品牌資產價值。品牌延伸的使用價值正是品牌資產的價值所決定的,品牌資產是品牌延伸策略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在各種品牌資產價值排名榜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品牌都是實力較強的品牌,它們都具有較高的品牌延伸的使用價值。這種排名越靠前,品牌延伸的使用價值越高,特別是依次列入從行業到全國再到全球的品牌資產價值排名榜中的名牌。因此,企業只有科學地評估自己品牌資產的實力,才能進一步確定品牌是否進行延伸,如何延伸以及延伸到什么產品及其類別、什么行業和領域,從而制定出合理的品牌延伸策略。

重視延伸品牌的質量

質量是品牌的本質,也是品牌的生命。品牌的含義雖然很豐富,但是其根本就是質量基礎。名牌的顯著特征就是提供更高的質量,沒有高質量底蘊的品牌是不可能成為真正名牌的。這里所研究的品牌質量問題是指品牌延伸過程中的品牌質量問題。從企業來看,利潤最大化的本性決定了企業千方百計地尋求擴展市場的捷徑,而品牌延伸正是最簡便最自然最迅速地充分利用企業品牌優勢資源來實現最大利潤的最有效途徑。從消費者來看,一般的消費者往往會圍繞著自身的利益去關注品牌的質量,選擇這個品牌能否真正滿足自己的物質和精神需要。名牌的形成并不是一勞永逸的,消費者對品牌及其產品的認同也并非一成不變的,這一切都完全取決于品牌的質量。產品質量是品牌質量的內涵,如果新產品的質量有嚴重問題,那么品牌延伸必定會失敗,而且同一品牌中的任何一種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都可能會破壞整個品牌的聲譽甚至危及品牌的市場地位。所以,不能保證同一個品牌下的全部產品質量的任何延伸都是不可取的。為了有效地避免這種風險,企業有必要像創名牌那樣重視延伸過程的質量。

符合消費者的心理感受

1.從固定的偏愛到執著的偏見。品牌的形成過程就是各個消費群體對產品質量、屬性、價值、文化等方面認知的趨同化和一致化過程,而社會公眾接受品牌的過程實際上是一種情感上的偏愛形成過程。這種偏愛就是產生了品牌與產品特點、個性、定位之間的對應關系,乃至出現“品牌=產品”的對應概念。這一點對于正在創立名牌和建立品牌忠誠過程的企業是非常有利的。可是偏愛一旦轉變成偏見就很難改變,而且對品牌延伸尤其是新產品品牌延伸是極其有害的。

2.由品牌聯想引發出的心理沖突。品牌的成功說明品牌名稱在消費者心目中既成為了產品類別的替代物,又成為了產品獨特屬性的代表。當品牌延伸到新產品時,除了要考慮新產品與原有產品之間的關聯性外,更重要的是應當關注新產品與品牌的兼容性——消費者對新產品與品牌之間建立的心理聯系,品牌延伸的成敗恰恰取決于這種品牌聯想所產生的好惡心理。

進行準確的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就是根據競爭對手的情況和企業自身的條件來確定企業品牌在目標市場上的競爭位置。強烈的產品個性和特別的品牌形象可以在消費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企業也就可以適應一定的市場偏好,進而更好地滿足市場的需要。品牌定位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與目標市場有關的品牌形象來吸引消費者。品牌延伸過程就是品牌的再定位過程,品牌在早已明確定位下的延伸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品牌的適應性。每個成功品牌往往都有其自身的形象與特征,只有把品牌使用到與其形象特征相吻合或接近的產品上,品牌才更有可能順利延伸。否則,將會使原本清晰的形象變得模糊不清,原來獨特的個性也就無法顯示出來,從而落入品牌延伸這個“誘人的死亡陷阱”。

產品生命論認為:每一種產品的壽命都是有限的,這種產品從進入市場開始一直到退出市場為止,所經歷的時間就是產品生命周期。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依次要經過投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雖然前一代產品的生命已經結束,但企業還可在其基礎上不斷開發出新一代產品,使產品的“生命”一代代地延續下去。由于在投入期和成長期產品不很完善、名牌也尚未形成,不宜進行品牌延伸;衰退期的產品即將退出市場并已錯過了品牌延伸的最好機會;唯有成熟期的產品正為市場所廣泛接受的同時也已創出了品牌,成熟期特別是其后半期才是產品更新換代進行品牌延伸的最佳時期。

品牌生命論認為:品牌也是有生命的,品牌生命周期也要依次經過導入期、知名期、維護和完善期及退出期。“退出期”不是每個品牌都必須經過的階段。品牌生命無限論的觀點是:品牌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雖然品牌不能離開產品的具體形式而存在,但是品牌作為精神范疇的概念完全可以在形式不同的一代代、一種種產品上生生不息,從而使品牌生命得到不斷地延續。數百年來許多中華老字號品牌的經久不衰,足以證明了這一點。而許多品牌的“死亡”往往是企業品牌管理不善所致,絕非品牌的壽終正寢,否則一些品牌的垂而不死和死而復生現象也根本無法解釋。所以說品牌的壽命可能是也可以是無限的,品牌生命無限論正是品牌延伸的基本原理。在品牌生命周期中知名期與維護和完善期是品牌延伸的最適宜的時機。

考慮新產品和原有產品的相關性

相關論的解釋是新產品和原有產品的相關性越高,品牌延伸的消費者認同度就越大。

品牌延伸的一致性除了強調前面所提到的核心價值、市場定位、產品形象和質量檔次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共同的主要成分。當新產品和原有產品的主要成分相同時,就能使消費者理解這兩種產品共同存在于一個品牌下的原因。

(二)技術上的密切聯系。新產品和原有產品的技術相同或相近,這就意味著產品具有一定的可靠性,這有助于產生對同一品牌認同的效果。

(三)有相同的服務系統。營銷服務系統本是產品整體概念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消費者接觸到一個品牌及其產品的服務系統時就能夠聯想到同一品牌下的其它產品,從而產生“由此及彼”的信任感。

(四)相似的消費者群。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消費者群最熟悉最了解品牌和產品。他們也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接受品牌延伸的消費者群。

(五)產品屬性的內在聯系。1、互補性。正如照相機與膠卷之間的互補性一樣,只有兩者共同使用才能實現同一個消費功能的關系,決定了消費者極為自然地接受品牌延伸。2、替代性。更先進更完善性能價格比更好的新產品完全能夠非常順利地通過更新換代來實現品牌延伸。

控制品牌延伸的速度和數目

對于品牌的每一次延伸,市場都有一個再接受和再確認的過程。不但頻繁的品牌延伸會使消費者面對接踵而至的延伸產品感到應接不暇,從而出現疑惑和迷茫的心理;而且缺乏品牌價值的進一步確認過程,消費者就會失去對品牌的興趣和信任。產品線品牌延伸過多,說明市場細分本身就不科學,很可能還會擠占企業已擁有的市場份額;新產品品牌延伸過濫就會模糊品牌定位、稀釋品牌個性,也會使消費者降低對品牌形象的認同度,這樣做會使企業很容易喪失應有的品牌支持力。總之,任何缺乏科學論證和穩健步驟的品牌延伸都是不理性的,也是極其危險的。

使消費者感到新品附加值及開發生產的難度

企業如能在繼承原有產品優良元素的前提下,開發出具備附加特性的新品,讓消費者真正感到新產品的某些特別價值,那么注入新活力的品牌內涵就會更豐富、品牌形象就會更新鮮。品牌自然具有更強的吸引力和更大的生命力。

對于生產技術容易掌握的新產品,任何品牌都可以進行相同的延伸。相反,企業擁有一般企業所不能掌握的專業技術、加工工藝和知識產權,稀缺的新產品供不應求就會得到市場的追寵,品牌延伸就會暢通無阻。

此外,品牌延伸還應考慮以下六點:(1)行業和產品的特點;(2)產品的市場潛力和市場空隙;(3)市場競爭格局;(4)行業的發展狀況和方向;(5)企業經濟實力及其品牌推廣力;(6)企業所處的宏觀和微觀環境等。

參考文獻:

1、陳淵,品牌延伸的正確思路[N]。粵港信息日報,2001-1-7(4)

2、菲利普·科特勒,洪瑞云,梁紹明,陳振忠。市場營銷管理(版亞洲·下)[N]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85。

3、陳放,品牌學[M]北京:時事出版社,2002.228-255。

4、李倩茹,李培亮,品牌營銷實務[M]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91-162。

原則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另外《保險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2]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關于保險合同主體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287-290

[4]朱應芬,王瑞蘭,王時芬等保險學教程[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5115

[5]許謹良保險學原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106

原則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知識管理;圖書館管理;高校圖書館

用知識管理來形容企業的知識活動過程。初始于美國的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但它作為一種管理理論被提出則是二十世紀80年代后的事情。二十世紀90年代,知識管理受到企業的關注,如美國微軟公司是成功實施知識管理的典型公司。然而由于知識管理的實施是個權變的思考。沒有絕對的標準和最好的模板。以致許多企業對于知識管理的推行大都成效不佳,有的甚至變成了為知識管理而知識管理。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這些企業的領導沒有對知識管理形成明晰的戰略意圖,下屬也未能理解知識管理的本質,從而導致將知識共享活動作為知識管理的核心和重點。然而這種以知識共享為核心的戰略本身并不能成為獨立的知識管理戰略,它只有在為知識創造或知識運用的知識管理戰略服務時才具有價值,所以我們對知識管理仍然必須有一個全面正確清醒的認識。真正理解其精髓,真正理解其要旨,真正懂得在圖書館管理中如何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實施。筆者認為,圖書館實施知識管理應該在遵循相應原則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實施策略并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進行。

1知識管理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知識在企業創新中作用的日益顯現,知識管理便被提上日程。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說:“利用知識來找出如何把現有知識最大限度地轉化為生產力,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管理。”“知識被用于知識本身。這就是管理革命。”邱均平、段宇鋒也指出:“知識管理的概念可以從狹義與廣義的角度來理解。所謂狹義的知識管理,主要是對知識本身的管理,包括對知識的創造、獲取、加工、存儲、傳播和應用的管理。而廣義的知識管理,不僅包括對知識進行管理,而且還包括對與知識有關的各種資源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涉及知識組織、知識設施、知識資產、知識活動、知識人員的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管理。”雖然學術界對知識管理的定義說法不一。但是知識管理以人為中心、以信息為基礎、以信息技術為工具、以創新為目標的基本觀點卻是不容置疑的。

2高校圖書館實施知識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關于知識管理的原則,不少學者從不同的側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高校圖書館實施知識管理,必須認真貫徹知識積累、互相信任、互相交流、知識共享和互相學習的原則。

2.1知識積累原則

知識積累是實施知識管理的基礎。在世界新科技革命推動下。知識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圖書館組織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越來越有賴于知識的積累和創新。如果沒有積累,知識就會隨著項目的結束而消失。隨著人員的離去而流失。正是知識的一點一滴的匯聚,才形成了圖書館的核心競爭力。這一點在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尤其明顯。例如,明基集團利用企業的信息化優勢,對企業內外的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進行統一處理和管理,通過傳播、共享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積累企業的智力資源。在圖書館中,基于載體的顯性知識通常不容易流失,但存儲在館員頭腦中的隱性知識卻是容易流失或藏而不露的。盡管不可能把所有的隱性知識變成顯性知識進行保存積累下來,但也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和方法,把館員頭腦中的某些隱性知識盡量保存下來或者通過適當的方式傳遞給其他人員,這樣就有利于提高館員的整體素質,有利于提高整個圖書館的服務和創新能力。

2.2互相信任原則

互相信任是組織內人員實現知識交流與共享的前提。也只有互相信任,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之間才能形成良性循環并實現互動促生。成為知識創新永不衰竭的動力和源泉。在知識管理的活動中,為了培養信任。關鍵在于創造一個溝通開放、員工積極參與決策、主動分享關鍵信息和分享個人思想和情感的組織文化環境。來加強組織內的人際關系信任。對管理者本身來說,必須建立員工對自己的信任,這可以通過加強員工對組織目標和使命的理解、通過實踐的管理行為來證明自己值得信任以及積極團結員工等等措施來實現。另外,管理者要想辦法預防和消除知識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不信任。在一個不信任的環境下,員工之間是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知識分享和創造活動的。知識管理不能也不可能取得任何成功。不信任是中斷知識管理計劃的按鈕。因此,圖書館必須重視圖書館文化建設。使館員有一個共同的信念,有一個可以推動他們不斷進取并互相信任的文化氛圍。

2.3互相交流原則

交流可以加強信任、引發合作,從而促進知識的創新與共享。通過交流,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知識在交流過程中得到融合和升華,這是舊知識得以發展、新知識得以產生的源泉。知識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在組織內部形成一個有利于交流的組織結構和文化氛圍,使員工之間交流從物理上和心理上都實現暢通無阻。在圖書館中,交流包括館員之間的交流、館員與讀者的交流等。館員之間的交流可以加強信任與合作,以便更好地進行創新和工作。館員與讀者的交流同樣也可以增進信任,讓讀者對圖書館的工作感到滿意。

2.4知識共享原則

知識管理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建立知識的共享網絡、數據庫和知識庫,從而在技術上給知識的共享提供一個支撐平臺。員工能及時分享和運用知識,繼而創造新的知識,最終使組織取得績效,獲得競爭優勢。首先,要建立鼓勵合作和知識分享的氛圍。其次,要建立溝通的渠道和平臺。知識分享最為重要的是溝通,只有更多的溝通和交流,才有可能進行分享。這些溝通和交流的手段包括:建立無等級的溝通方式,構建內部網絡,提供員工休息室,開展非正式的野游活動,開展經驗交流會等。

2.5互相學習原則

知識管理中學習是核心,個人與組織是一個雙學習系統,個體通過學習不斷獲取新思想,并將知識用于行為的改善,組織和團體通過學習形成人才梯隊,激發群體智慧,人員交流渠道暢通,個體、團體和組織相互間與個體間、團體間和組織間開展多向的交互學習模式,它們相互促進、工作與學習良好互動,最終創造學習型組織來保證對知識資本的管理。

3高校圖書館實施知識管理的基本策略

高校圖書館要想成功實施知識管理,必須講究方式方法。圖書館必須充分激活與“人”和“技術”有關的各個要素,并對其進行有效結合,才能達到知識管理成功運作的目的。

3.1構建支持知識管理的管理體制

構建支持知識管理的管理體制,包括建立知識管理組織體系和建立知識管理制度。知識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指定知識管理負責人、建立知識小組和建立知識中心三項內容。知識管理制度則是一種保障,它可以

確保知識在組織的知識網絡上得以持續傳播。如明確個人在知識管理中的職責。制定鼓勵知識創造和共享的激勵措施等。

3.2加大對知識管理的資金投入

國內外的知識管理實踐都充分表明,沒有組織高層領導的重視與參與,知識管理就不能被真正地開展與推行。知識管理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如果組織領導不能真正重視知識管理,注定了知識管理只是一個口號,不能得到有效實施,更不用說為組織帶來效益。提高組織核心競爭力。因此,高校圖書館要有效實施知識管理,就必須動員全館甚至全校從上到下為知識管理投資,以保證其管理活動正常開展。

3.3創造有利于知識管理的組織文化

知識共享的實現需要組織文化的引導。文化如同空氣,無形無色卻無處不在。它是知識管理中最重要、最根本、影響層面最廣,但卻最難培養的因素。凡是世界上著名的成功企業,他們的共同特征就是擁有優秀的企業文化。因此,必須要建立愿意分享知識的文化氛圍,塑造有利于知識創新的組織文化,如職業道德、組織榮譽感和團隊精神等。良好的文化環境是實施知識管理的必要條件,圖書館應營造一種知識共享的文化氛圍來進行知識管理。

3.4引進支撐知識管理的信息技術

現代信息技術是信息傳遞和利用的有效手段,不僅在硬件方面為圖書館提供了更高速度的信息處理設備、更大容量和更高密度的存貯設備。而且也為圖書館提供了更先進的信息處理方法和更廣領域、更快捷的通訊環境。因此,圖書館知識管理的實現必須以現代信息技術的選擇與應用為前提。現代圖書館離不開信息技術的有效支撐,每位館員都應努力掌握信息技術的有效使用,尤其要掌握以網絡為依托的Internet技術、計算機技術、元數據技術、檢索技術和共享技術等。但是,技術的先進必須立足于實際的需求。不能一味追求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因為知識管理的成敗更多的是依賴人文管理。信息技術只有通過人的活動或者通過組織的學習,才能真正為組織的競爭優勢做貢獻。因此,對于一個組織來說,找到最適合本組織的技術平臺是非常重要的。

3.5建立一支強大的知識型團隊組織

圖書館知識管理要打破傳統的組織結構,建立柔性的、靈活的知識型團隊組織。知識型團隊是一種以知識的創建、傳播與應用為基本出發點的,由相互協作的個體所組成的正式群體。圖書館知識型團隊組織由資源建設團隊、信息服務團隊、技術支持與開發團隊、高層管理團隊四部分組成。這里,團隊是由多個部門的具有互補能力和知識的人參加的,以任務為導向的充分自治的工作單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工作模塊。這種知識型團隊組織具有如下優點:一是消除了由于層層傳遞所造成的信息失真和延誤,縮短了信息與知識傳遞的路徑和時間,提高了時效性;二是由于基于Intranet/Internet的信息與知識是開放的、共享的和集成的,團隊間的相互協作與交流得到加強。提高了組織的凝聚力:三是這種結構便于用戶參與知識開發,通過采納用戶的合理化建議,可以完善圖書館的各項服務:四是可以激發團隊成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五是改變了領導與員工間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建立起新型的伙伴關系,改善了領導關系;六是實現了組織結構的扁平化和圖書館業務流程重組。

3.6建立適合圖書館的知識庫

知識庫是用來存貯組織內的最佳實踐知識、建立專家名錄等資料的。圖書館的知識庫按使用種類分,主要有文獻知識庫、自建知識庫、檢索專家知識庫、智能知識庫、概念知識庫、特色知識庫等多種形式。圖書館知識管理系統中。一個知識平臺可以支持多個知識庫,每個知識庫具有適合于特定類型知識內容的知識結構。將這些知識庫以邏輯方式聯結起來。形成一個混合或虛擬的知識庫。每個知識庫的內容為詮釋其它知識庫的內容提供背景知識。知識庫必須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冗余,自動完成自身數據一致性檢索,必須建立高效的入庫機制、高效的知識服務界面、設計合理服務方案,才能實現知識的高效服務。

3.7建立一套適合圖書館的激勵機制

要想實現知識共享,必須建立一種類似于市場經濟的合約機制。一個員工愿意把他的知識與人分享,他一定要有回報,這種利益驅動并不是負面的。如果組織只讓員工貢獻而沒有回報,沒有人愿意這樣做。市場經濟很重要的就是在利益驅動下實現這種平等的交換。因此,如何激勵對知識共享貢獻大的人或部門,不同的組織應該根據自己的特色設計出相應的一套辦法。筆者認為,設計激勵制度時,可以把外在、內在,甚至是負面的激勵因素結合起來。即不僅僅著重于調整薪資、職位以及提供工作保障等方面,還應該注重如何激勵員工內在的榮譽感、成就感以及被同事肯定等方面,同時對知識管理不力的人將不給予晉升職務。

3.8建立一套適合圖書館的知識管理評估系統

原則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績效管理是圖書館管理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如何提高績效管理的有效性,成為圖書館管理實施績效管理的關鍵。在實施績效管理的過程中,要提高績效管理的有效性,實現績效管理的目標,需要采取將結果管理和過程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將“管理過去”與“管理未來”有機地結合起來、將短期目標與長期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措施。

圖書館績效管理是館長和館員雙方就目標及如何達到目標而達成的共識,并增強館員成功地達到目標的管理方法。績效管理不是簡單的任務管理,它特別強調溝通、輔導及館員能力的提高。

績效管理是圖書館管理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目前,國內許多圖書館管理已經或計劃推行績效管理。然而,通過調查發現,圖書館管理實行績效管理后,大多沒有實現圖書館管理當初確定的績效管理目標,這主要是由于績效管理的有效性存在一定問題。因此,實施績效管理之后,不僅沒有解決圖書館管理績效和館員績效的問題,反而還帶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管理問題。所以,如何提高績效管理的有效性,成為圖書館管理實施績效管理的關鍵。在實施績效管理的過程中,要提高績效管理的有效性,實現績效管理的目標,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1將結果管理和過程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

績效評估和管理是一個外來的概念,其英文的含義與中文“績效”的意義實際上有很大的區別。中文的“績效”表示的是成績、效果,從字面上看,具有結果性的含義,但英文中的意義卻內涵廣泛,其主導的意義是執行、實行、行為、工作、表現、功績、演出等,既具有結果性的含義,更具有過程性的意義。一般而言,我們更多的把英文的意思理解為具體的行為過程,以及這些行為所達到的結果。從這一點來看,績效管理更加深刻的內涵在于過程,在于對行為的管理。這種對于過程和行為的管理,不僅體現在績效目標的確定與溝通過程,體現在績效考核結果的反饋、討論與改進的過程,更加體現在關鍵績效指標的設計、確定和過程管理中,通過對達成績效的行為、過程和能力的管理,實現達成績效結果的保證。而績效考核的含義則相當局限,僅僅側重于對績效的評價,在績效管理工作中,如果僅僅實施和關注績效考核這一個環節的工作,特別是如果僅僅關注結果,而不注重對過程的管理和評估,就容易使我們的關注點出現偏執的情況,也就非常容易造成另外一個問題,即關注過去與面向未來的問題。績效管理不僅強調結果導向,而且重視達成目標的過程。

2將“管理過去”與“管理未來”有機地結合起來

圖書館績效的評估和反饋溝通是績效管理中最難以直面處理的環節,工作計劃和績效目標的確定不難,績效過程的管理也不難,難的是如何對每位館員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科學的評價,是如何把績效考核的結果如實反饋給館員,是績效反饋和溝通能夠起到實實在在的激勵作用,使館長和館員最后都能夠心情愉悅地投入到下一步的工作中去。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正是因為害怕面對過去,所以也就無法面對將來。績效管理是前瞻和發展的,要正確處理過去與未來的矛盾,仍然還是要正確理解結果和過程的關系問題。作為各部門負責人,一定要明確自己所承擔的為館員主動服務、跟蹤、監控、落實、指導、幫助、激勵和溝通的管理責任,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全方位的支撐服務和績效輔導。如果做好了過程,也就無須害怕直面結果的溝通與館員績效狀況不佳的現實。在做好日常的績效過程輔導外,面向績效考核結果的反饋溝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正是處于關注過去與面向未來矛盾的中心,績效溝通效果的好壞,體現在部門負責人對其藝術性的處理之中。績效反饋與溝通應當符合人性的需求。在指出別人工作中的不足時,要先行表揚,贊揚別人的閃光點,才能使別人信任地敞開心扉;然后,以面對事實的態度,誠懇地真情相待,不僅說明自身工作中的管理責任,也清楚明白地指出他應該注意和改進的地方,并幫助其制定改進計劃;最后再用贊揚和鼓勵來結束談話,給人以希望和勇氣。由此,館長和館員就能夠分享績效管理所帶來的寶貴財富,在伴隨著圖書館管理業績不斷提升的同時,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得以不斷成長和提高。

3將短期目標與長期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

圖書館在績效管理實踐中,績效考核指標的設置是一項非常具有藝術性的工作,必須要首先考慮組織的戰略、目標以及文化,將圖書館所提倡的戰略重點、圖書館管理目標和核心價值觀充分體現在績效管理系統的設計和實施中。績效管理的戰略問題由此就成了一個重要和復雜的問題。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僅僅關注和追求短期服務指標,追求短期服務的行為,會帶來對圖書館管理戰略的長遠發展和圖書館管理核心能力建設關注的不足,或者說沒有充分的動力去做那些只有通過長久建設才能產出效果的事情,如館藏建設、讀者服務、人才培養等各個方面。同樣,僅強調管理過程中的某一個單一方面或矛盾的某個側面,如館藏、讀者等,都可能會在整體上妨礙圖書館管理實現更為遠大的目標。而片面強調圖書館內部管理的制度化運作,也許會對面向讀者的及時響應造成程序;僅僅強調面向讀者的靈活性運作,也可能會使圖書館管理內部管理無序失控等。因此,必須用一種全面的、矛盾的、平衡的觀點來代替任何具體的、短期的、單一的衡量尺度。我們可以借鑒哈佛商學院的卡普蘭和諾頓教授創立的平衡計分卡。平衡記分卡實質上是基于綜合平衡的戰略思想,以戰略性激勵為核心,從創新學習、內部流程、外部市場和財務成果四個角度分別將企業管理戰略目標具體化,并設置了相應的測評指標。那么圖書館管理平衡記分卡在保持對館藏流通業績關注的同時,清楚地向圖書館各個流通環節傳達長期的館藏流通業績的驅動因素,以及如何通過對館藏、讀者、館員等方面的投資來創造新的價值。借用平衡記分卡方法,有助于我們在確保實現年度館藏流通業績的同時,引導各個流通環節主動去思考未來,從一點一滴做起,致力于圖書館管理核心競爭力的長遠建設,為圖書館的長期、穩定、健康、協調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當然,圖書館管理館員和非管理館員的績效評估模型并不完全一樣。作為管理館員,人際促進行為是管理者職責的一部分,主動承擔跨邊界任務,促進各系部合作,應當成為管理館員的自覺行動。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不能單純追求量化、具體于崗位的指標,對于各系部合作、敬業精神、業務創新等要設置合理的權重和考核方式,促使館員個人、各系部、讀者、圖書館管理目標相互融合,和諧發展。

總之,如果我們能夠解決好圖書館績效管理中的幾個關鍵問題,既努力改進和完善工作流程,又關注讀者滿意和各系部工作拓展;既注重提高目標業績,又注重科學有效的過程行為管理;既注重考核館員對圖書館的貢獻,又立足于館員的未來發展;既致力于提高圖書館的年度流通業績,又注重圖書館管理核心競爭力的建設;既促進館員個人職務績效不斷提升,又能使讀者、各系部和圖書館管理和諧發展。那么,績效管理就真正能夠達到提高館員的績效,并最終提高圖書館組織績效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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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莊雷.論圖書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績效考核[J]/圖書館建設,2006(1).

原則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一、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原則

絕大多數國家均采用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原則解決賠償問題。該原則因賠償方式上的差別又被稱為協議先行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等。在美國,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大約有80%至90%是在行政機關得到解決的。在捷克,司法部和財政部有權審查所有違法決定案件,賠償訴訟以前的初審目的是為了通過友好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決爭端。先行處理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賠償請求權人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前,一般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與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協商,若不能達成協議或請求權人不滿意行政處理決定,或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處理,才可以向法院。先行處理猶如一張過濾網,將行政機關能夠自行解決的賠償限制在行政機關內部,而不進入司法程序。一方面減少了法院訴源和訟累,減輕了法院在處理賠償事件上的負擔;另一方面又方便了當事人,使受害者可以不經過復雜繁瑣的訴訟程序及時得到賠償,同時也是對賠償義務機關本身的尊重。當然,這一原則也有某種局限性,強制要求所有受害人向侵權機關申請并協商賠償問題,可能造成一部分受害人不敢或不愿與侵權機關繼續合作的結果,因受害人從心理上更傾向于第三者充任裁判人。

(一)兩種先行處理模式

從行政機關處理賠償事務的方式看、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分"決定式"和"協議式"兩種。它們在處理方式和結果上有一定差異。

"決定式"的最突出特點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的請求采用"決定"形式處理,一般不與請求權人進行協商或討論,受害人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此決定。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里雖未明確提出"決定"為解決方式,但其內容實際排除了正式協商形式,而只用了"處理"一詞。規定雖然含糊,但實踐中多采用半協商半裁決形式。奧地利《國家賠償法》第8條也規定:"被害人應先向有賠償責任之官署以書面請求賠償。書面送達官署三個月后,未經官署確認,或在此期間內對賠償義務全部或一部分拒絕者,被害人得以官署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韓國、瑞士也有類似規定。

"協議式"則以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雙方協商為基礎,以協議為最終處理結果。許多國家和地區之所以采用"協議"方式,主要是考慮到賠償爭議復雜多端,要求當事人間能夠共同協商,對損害賠償額請求達成折衷妥協方案。例如,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第2675條第1項規定:"除非請求權人先向有關聯邦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而且被請求之行政機關……作出終局之拒絕,不得對美國政府……提起請求金錢賠償的民事訴訟";該法2672條規定:"對于受害人的請求,每一聯邦行政機關的首長或其指定人必須依法予以考慮,評估、調解、決定或妥協、和解、受害人如果接受了這種決定或妥協、和解,則發生終局之效力,不得再行請求或"。

(二)先行處理程序的提起方式

在行政機關內部提起賠償請求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為單獨請求賠償;二為附帶提出賠償請求。

如果受害人僅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單獨提出請求,而不涉及其他要求,則視為單獨式請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接受這類請求無須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需就侵權事實成立與否及賠償數額等問題與受害人共同協商,達成共識。例如,某公民在被拘留期間,受到警察刑訊和毆打,如果他僅就被毆打受到損害請求行政機關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無須審查該毆打行為合法與否,而只須確定損害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該行為侵犯造成損失而請求的行政賠償。我認為這一范圍過窄。單獨式請求包括兩部分,一是對已經確認為違法侵權的行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二是對無須確認的明顯違法行政行為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因為行政侵權行為很普遍,確認機關卻只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果要求所有受害人對侵權行為提起賠償請求之前都要經過確認階段,勢必增加受害人的負擔。況且有很大一部分行政侵權行為明顯損害事實,而不涉及確認其合法與否問題,更無須通過復議或訴訟途徑先確認為違法,再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如行政機關公務員毆打侮辱行為、獄政管理中的事實行為等,既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訴訟范圍,也沒有適當的確認機關,因此,賦予受害人直接的請求是必要的,即受害人可就賠償問題直接向行政機關單獨提起,由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協商處理。

附帶式請求,是指行政賠償請求權人在提出行政復議或其他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程序的同時,附帶請求以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為主要內容,以賠償損失為附帶內容。受害人可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申訴,在要求有權機關審查并確認某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還可以附帶要求侵權機關賠償其損害。當然,附帶式請求往往須經過兩道不同的程序,一是先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二是就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所遭受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由于確認機關未必都是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會出現確認機關與原機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或確認機關責令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例如,我國行政復議條例第44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為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的,復議機關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賠償"。

二、賠償請求權及受理

在行政機關內部賠償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請求都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這些要件和手續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實體要件

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示賠償,應當具備以下實體要件:

1.請求權人原則上是因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而直接受損害的人。如被違法拘留的人,被非法沒收財物的人,被毆打、拘禁的人。至于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的、被撫養人、支付喪葬費的人為請求權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侵害而提出賠償請求時,由其法定人。

2.被請求人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3.請求依據是能夠證明的損害事實。包括已受損失和必然的可得利益損失,不是假想、預料、期待的非現實損害,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包括確定行政機關賠償義務和受害人請求權的一般賠償法和特別法。

(二)程序要素

從許多國家、地區行政賠償立法及實踐看,程序要素是請求權人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形式要求等綜合因素。它主要包括:書面申請、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決定或協議期限、協議及賠償金額限制等。

1.書面請求

受害人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請求賠償行為屬要式法律行為,因此,僅以口頭表示請求賠償的意思是不夠的,難以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例如,《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第2401條規定:"除非于求償權發生后二年內對于有關聯邦行政機關以書面提出賠償請求,……對于美國聯邦政府的侵權行為之訴,即歸于消滅。"我國法律目前并未規定向行政機關提起賠償請求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但實踐中做法則多采用書面形式。如行政復議程序中附帶請求賠償的,須以復議申請書為基礎提出附帶請求,一般均采用書面形式。

2.法定期限內提出請求

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這與訴訟上的消滅時效是一致的。許多國家、地區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請求期限,即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其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求償權利,義務人早日履行其義務,以免時過境遷,發生舉證困難,解除請求人與賠償機關及公務員的顧慮。如果請求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則喪失勝訴權,即喪失要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當然,即使在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權利人仍提出請求,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有權受領。行政賠償的請求期限也就是消滅時效、訴訟時效。由于它與民事賠償有一定區別,因此多采用短時效。

3.行政機關決定或與請求人協議的時限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請求權人的書面申請后,一般會出現三種結果,一是認為無賠償義務,作出拒絕賠償的決定;二是認為可以賠償,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三是既不拒絕,也不協議而是拖延不答復。為了保證請求權人及時獲得賠償,督促賠償義務機關盡早履行義務,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或協議的期限。例如,韓國法律規定賠償審議會作出認可或拒絕的期限為兩個月,超過兩個月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權人可直接。奧地利法律規定,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三個月內,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未確認,被害人有權。

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請求后的決定或協義期限有利于盡快解決賠償糾紛,防止一案久拖不決,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和行政效率。我國目前尚無明確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條例規定,附帶請求行政賠償的,與復議期限一致,復議機關應在兩個月內作出裁決。今后國家賠償立法也可規定為兩個月的協議或決定期限。

4.協議或決定賠償的金額限制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為安撫受害人濫用賠償權,有些國家和我國臺灣規定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賠償數額的限制。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超過25000美元作出賠償裁決,妥協與和解,應事前獲得司法部長或其指定人的批準始為有效。我國臺灣"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權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限度,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決定。金額限度,由行政院依據機關等級、性質、事權大小和經濟狀況決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此尚無規定,可以考慮在今后的國家賠償法細則中對不同級行政機關決定賠償的數額予以規定和限制。

三、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或協議的效力

賠償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達成的協議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裁決具有確定力和拘束力,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更改,這是多數國家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例如,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第2672條規定,除非前項之行政調解系以欺詐方式達成,行政機關所為的妥協、和解、裁決或決定,在本法關于對美國聯邦政府基于侵權行為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的規定限制下,對聯邦政府全體官員均有終局的效力"。"請求權人接受前述的裁決、和解或妥協,對于該請求權人應產生終局的拘束力,并對美國聯邦政府及其人員因其行為或不行為所生的賠償請求構成完全之免除"。

可見,在行政賠償的先行協議程序中,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所達成的賠償協議與法院的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以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依據,又可以成為請求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具體而言,賠償決定或協議發生以下效力:

(一)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由于賠償協議具有與法院判決、調解書同等的效力,因此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后就負有履行協議的賠償義務,應當向請求權人支付賠償金、或按協議內容恢復原狀。此項履行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我國臺灣法律規定為20日。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履行期限,但不宜過長。賠償義務機關在協議前或協議中已先行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和其他費用,應于履行賠償金時扣除。

(二)請求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賠償協議的效力還存在于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延遲履行。否則,請求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常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為賠償義務機關所有的財產,但由于行政機關的財產性質特別,有些情況下不宜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例如,機關公用的實物、公務員的工資等。許多國家和我國臺灣均有一定限制。例如,在英國、法國、美國、西班牙、澳大利來等國,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責任。在美國由國會編列預備金支付賠償費。德國雖然曾規定財政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但公有物仍不能強制執行。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賠償裁決或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后拒不執行該裁決或協議的處理辦法,因此,請求權人能否就裁決或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仍無定論。但從國家賠償立法的趨勢和規律看,規定請求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必要的,這是保證賠償義務機關及時履行義務的重要途徑。但由法院強制行政機關執行協議存在一定難度,同時還可以開辟另一個途徑,即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期限拒不履行協議的,請求權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出具一定證明文書,作為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證明,便于請求權人提訟。如不出具證明,則請求權人自協議開始后一定時間為限,有權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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