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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包括注銷的戶口和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包括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還要說明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書。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繼承權公證,
平息爭奪遺產風波
前不久,機關干部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楊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并先后來到公證處申請為己方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認真審查。針對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的特殊情況,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財產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應視為共同財產。據此,公證員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出具了析產公證書,證明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楊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對這部分遺產,公證處依法出具了遺產繼承公證書,證明該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楊某和武某父母繼承。
點評: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的法律制度,但出現下列六種情況時,應采用法定繼承:①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或沒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②遺囑被宣告無效的;③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④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⑤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⑥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此案即屬于法定繼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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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當事人應準備好以下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②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身份證等;③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④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⑤提供申請繼承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⑧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公證,
維護了出嫁女兒的 合法權益
已故的徐老太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家另過。八年前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找碴兒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的生活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06年年初,徐老太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價值6萬元)留給女兒。兩個兒子得知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06年年末,徐老太為女兒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前不久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為爭奪遺產將徐老太的女兒告上法庭。法庭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判決徐老太的遺產由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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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②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③遺囑書;④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⑤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
為老年人再婚清障
賴某今年66歲,系某五金廠退休職工。前兩年,與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發腦溢血離他而去。前不久,賴某打算與農村婦女程某辦理再婚登記手續,但這一打算卻遭到了4個子女的強烈反對,阻撓的理由是擔心其父一生積攢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思來想去,賴某與程某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賴某、程某在協議中約定,二人婚前財產在有生之年歸各自所有,生前有權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二人順順當當地結為連理。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這一公證案例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不僅給再婚老年人及雙方子女吃了一顆“定心丸”,也為再婚雙方及雙方子女之間的和睦相處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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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書 (_)__字第__號
被繼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繼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查被繼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遺留有屬于死者個人的財產計有:房屋_____間,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電器_____等。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______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因_____的父親_____、母親_____分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其妻子_____、兒子_____、女兒_____共同繼承。
[現被繼承人的兒子_____、女兒_____均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故_____的遺產由其妻子_____一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關知識閱讀: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辦理繼承公證后,帶上上面所有資料及公證書原件,到房管局辦理房產繼承過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關鍵詞:代位繼承;轉繼承;要素式公證;法律適用依據
在公證實務中,繼承公證占有較大的比重。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證明活動。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本文試對代位繼承權、轉繼承權的要素式公證的理解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結合司法實踐作以闡述。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承租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別的繼承方式。一般意義上說,是指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繼承,并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叫作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叫作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作代位繼承權。《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只能“往下”,不能“往上”。代位繼承男女平等,輩數不限,但遺囑繼承和遺贈不能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代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相符,可以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得份額,代位繼承維護了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的合法權益。
(二)特征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便可依繼承的順序直接行使繼承權,但也有可能出現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這時,被代位繼承人客觀上無法行使繼承權。
2、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即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繼承,公民死亡后對其他公民的繼承權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則其繼承權并不消失,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由其子女代位行使繼承權。
3、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代位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被代位繼承人的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擬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長輩血親均無代位繼承權。最高法院《意見》第26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即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最高法院《意見》第28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6、發生代位繼承時,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那么代位繼承將作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
二、轉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或第二次繼承、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的一項法律制度。也就是指繼承人因故于被繼承人死后,未及實際接受遺產而死亡或宣告死亡(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其相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繼承法》中未明確規定轉繼承,但在最高法院《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也就是說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在財產分割前也死亡,繼承人的繼承權由其合法繼承人(一般是法定繼承人,但也不排除遺囑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先死,繼承人(可能是晚輩,也可能是長輩)后死。
(二)特征
1、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了;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2、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3、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4、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5、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第一,繼承人死亡發生時間和條件不同。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就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它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是被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后,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它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是在遺囑繼承,被轉繼承人可以是任一繼承人。
第二,適用的范圍、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繼承人,(根據“意見”第53條)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轉繼承權,也可能是繼承人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第三,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四,性質不同。代位繼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是直接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繼承是對第一次繼承基礎上的再次繼承,是在繼承開始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其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第五,產生的原因不同。代位繼承是因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被代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死亡。而轉繼承則是因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
【案例介紹】于某和趙某共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長子于甲娶齊某為妻,生有一個兒子于A;次子于乙娶張某為妻,生有一個兒子于B。女兒于丙嫁給李某,生有龍鳳胎長子李C、長女李D。于某是獨生子女,于某的父親先于其死亡,母親于李氏還健在,趙某的父母先于趙某死亡。1990年長子于甲因心臟病復發死亡,于某和趙某分別于1994年4月17日、1992年4月16日因病死亡,他們生前共遺有70萬元,生前未留有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在辦理完于某的后事后,于李氏因承受不了喪子之痛,于1994年7月也離開人世,1993年于某和趙某的女兒于丙病亡。2011年來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經協商,李某、李D放棄繼承權,由于乙和于A、李C共同繼承,他們來到公證處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轉繼承中代位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第10條的規定,被繼承人于某和趙某的遺產應由法定繼承的順序。在本案中,長子于甲先于被繼承于某和趙某死亡,發生代位繼承,長子于甲應繼承的份額由其長子的兒子于A代位繼承;其孫子于A就可依據法律代位繼承該財產權利。于某的父親先于于某死亡,趙某的父母先于趙某死亡。于某的母親于李氏在于某之后死亡,依據最高法院《意見》中第52條的規定,于李氏繼承其子于某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因而于李氏應繼承的遺產由孫子于乙(孫女于丙和孫子于甲先于其死亡)代位繼承。于某的女兒于丙先于于某死亡,發生代位繼承,由其二個兒子代位繼承于某的遺產。趙某的女兒于丙在遺產分割之前趙某死亡后死亡,發生轉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其丈夫李某、長子李C、長女李D共同繼承。案例中的案情顯示長子于甲、女兒于丙分別滿足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所有法律要件。因此要素式公證書應寫明:根據上述事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被繼承人于某和趙某死亡時遺留的上述個人合法財產為于某和趙某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第10條、第2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因被繼承人于某的父親先于其死亡,被繼承人趙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故被繼承人于某和趙某的遺產應由其母親于李氏、長子于甲、次子于乙、長女于丙共同繼承。因被繼承人于某和趙某的長子于甲先于其死亡,并遺有子女一人,長子于A;被繼承人于某的長女于丙先于其死亡,并遺有二個子女,長子于C、長女于D。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長子于甲應繼承于某和趙某遺產的份額由其長子于A代位繼承;長女于丙應繼承于某遺產的份額由其長子于C、長女于D代位繼承;又因于李氏于1994年7月在繼承開始后、于某遺產尚未實際分割前死亡,于丙于1993年在尚未實際取得趙某遺產時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2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的規定,于李氏繼承其子于某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因于某是獨生子女,于李氏死亡后已無我國《繼承法》中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我國《繼承法》第11條同時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因而于李氏應繼承的遺產由于甲、于乙、于丙代位繼承。于丙應繼承趙某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于丙的合法繼承人―配偶李某、長子李C、長女李D;而李某、李D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于某和趙某的繼承權,因此,茲證明被繼承人于某和趙某的上述遺產由次子于乙、孫子于A、外孫子李C共同繼承。
在現代社會中,獨生子女已普及,上述問題在不遠的將來會尤為突出,迫切需要我們去解決。在現行的我國《繼承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并未涉及到有些問題,許多專家和學者對這個問題也有較大的分歧,我們正確出具要素式公證書,才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