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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藥養生茶是指以草藥為原料,通過特有的配方及工藝加工制作,在飲用過程中,除了滿足解渴的需要及為人體補充必須的水分外,還能同時提供相應的營養物質,以達到保健養生的目的,是一種保健飲品。與傳統以茶葉為基料的保健茶不同,中草藥養生茶的制作材料多數是國家規定的即為食品又為藥品的草藥,其中成份并不含茶,僅因口感及沖泡、飲用方式等方面的類同,而借用“茶”的名稱,是非茶之茶。中草藥養生茶正是一種融合了這兩種傳統文化的保健養生產品,極具文化底蘊。該產品既解決了傳統中草藥因口感、味道不易被大眾接受的問題,又不必熬煮,沖泡即可飲用,使用起來更加便捷;同時,相比傳統茶類多出了保健養生,調理身體機能等諸多好處。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和醫學科學的發展,我國近20-30年來,在茶學、醫學、藥學、衛生、食品以及輕工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證實了茶葉與中草藥對人體健康的積極作用,很有成效,尤其是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中國茶葉和中草藥的營養成份和藥效成份進行了一系列研究,對開發養生保健茶提供了理論依據。市場營銷策略是企業以顧客需要為出發點,根據經驗獲得顧客需求量以及購買力的信息、商業界的期望值,有計劃地組織各項經營活動,通過相互協調一致的產品策略、價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銷策略,為顧客提供滿意的商品和服務而實現企業目標的過程。
二、中草藥養生茶市場及內外部環境分析
1.STP戰略分析。
1.1市場細分。
1.1.1定義市場范圍。
中草藥養生茶是一種以養生為主要功能的保健茶,屬于保健飲品。在使用形式、口感味道等方面擁有部分茶的屬性。而功效與目前市場上比較火熱的功能飲料也有某些近似之處。除了通過推廣自身品牌等方式在保健品、保健飲品市場中培養自身消費群體外,同時還可以從茶、功能飲料等類似市場爭取部分消費者,來擴大市場占有率。
1.1.2潛在消費者的需求。
通過調查,86.2%的被調查者都購買或使用過各類保健品,但卻僅有21.5%的被調查者購買或使用過中草藥養生茶;整體來說,中草藥養生茶在消費群體中的認知度是比較低的。但同時,75.5%的被調查者表示愿意嘗試并接受新的保健品類型,因此中草藥養生茶是具有較多潛在客戶可供開發的。
1.1.3劃分不同需求的子市場。
通過對消費者不同需求的分析,潛在市場大致可劃分為:亞健康人群、慢性疾病的中老年患者、孝敬父母長輩的年輕人、送禮者、體力腦力消耗較大者、希望防病健體者這六個子市場。這六個子市場相互之間又存在有相同的消費人群,根據共同的市場人群,可將它們進行合并,最終形成中老年人、青年人及送禮者、身體不適者這三個可供選擇的細分市場。
1.2目標市場分析。
中老年人:隨著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愈發能體會到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中老年人,更加注重對身體的保養,這類消費群體對于他們自身與家人在保健養生方面的意識是非常強的。而中草藥養生茶的主要功效就是保健養生,與這類消費者的需求非常契合。因此,中草藥養生茶要切入該目標市場相對是比較容易的。青年人及送禮者:中國目前有著巨大的禮品市場,保健養生產品也在近些年逐漸成為禮品市場中的主流產品。但這部分消費者在產品選擇上有著較強的隨意性,切入該目標市場需要較大的營銷投入。雖然切入市場有一定的難度,該市場的利潤也相對比較大,具有很可觀的市場價值。身體不適者:由于目前社會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人們的生活節奏也隨之加快,從而導致了工作時間長、壓力大、疲于應酬等現象變得非常普遍,這使得亞健康人群的比例不斷提高。因此,開發亞健康消費市場也是目前市場發展的新趨勢。而同樣因為快速的生活節奏與繁重的工作,這類人對自身健康的關注度也普遍偏低,更多的是在身體出現各類疾病等狀況時選擇能即刻見效的藥品,對于日常能量的補充也更傾向于在使用方面比較快捷的機能飲料或是營養藥物。雖然中草藥養生茶的功效比較適合于這一目標市場的消費人群,但其細水長流型的長期保養理念卻較難得到認同。
1.3市場定位。
經過上面對三個目標市場的分析,中老年市場是目前最適合中草藥養生茶發展的首要市場。產品與需求的契合度高,使用方面也適合現在中老年人的生活節奏,可以較快的取得該市場消費群體的接受與認可;切入市場難度低也可以相應降低產品在初期發展推廣的投入。根據調查結果的分析顯示,中老年人在選擇產品時最為看重是產品的功效,同時追求物美價廉的消費理念。因此,針對該市場的產品應該將重點放在優秀的品質及大眾化的價格方面,不宜定價過高,可以通過簡化重要性不高的外包裝等方面來降低成本,從而擴大價格浮動空間,給出較低的定價。
2.內外部環境分析。
該部分將會選取一款筆者比較熟悉的中草藥養生茶產品為例,結合該產品所處的河南市場進行內外部環境分析,以求能夠做到見微知著,由區域市場的一款產品引申出對整個產業各個市場的認知與分析。
2.1內部因素。
對產品擁有的優勢(Strength)及劣勢(Weakness)進行的分析屬于產品的內部條件分析,通過該分析可以達到取長補短的效果,對自身優勢進行精進加以鞏固,對自身劣勢努力改善爭取扭轉。
2.1.1優勢(Strength)。
(1)成本優勢。本產品所具有的一系列功效源自于對各種中草藥藥性的調和以及制作過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傳統工藝,其價值在于配方與制作,原材料則大部分都是極為普通常見的中草藥。雖然近年來各類中草藥價格漲幅巨大,但相對其他一些采用稀少名貴原材料的保健養生類產品,在成本方面依然具有不小優勢。正是因為成本方面的優勢,使產品的價格有著比較大的可調整空間,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這將成為一大優勢。
(2)管理優勢。本產品為獨家專利產品,可以方便的一手掌握生產方面的控制權與銷售方面的決策權,這樣在面對一些決策時可以做到迅速果斷,避免了一些處于大企業當中的知名品牌產品在決策方面復雜的流程,更加的及時靈活,可以更好的把握住機遇。
2.1.2劣勢(Weakness)。
(1)大批量生產經驗不足。
由于該產品自配方改良、完善以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都沒有進行過大批量的生產銷售,在這方面經驗嚴重缺乏。一旦拓展、擴大市場,在需要大量生產時很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同時極可能因生產量過大導致生產工藝環節無法精細,從而對產品的功效、口感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而且目前產品在選料方面因不存在生產壓力,還較為從容,當需要大量生產時,原材料的儲備及供應很可能遭受沖擊。同時由于某些天然原料本身的稀缺性,為了支撐大批量生產的需要,必然要選擇改為使用可以量產的人工培育種植原料,這樣以來,就將會有產品品質下降的可能性出現。
(2)缺少成熟的運營團隊。
同樣是因為本產品沒有過大批量生產銷售,此前一直以研發改良方面為主,并不具備一支成熟效率的生產營銷團,想要取得好的發展,必然要擴大自身規模,而一旦擴大規模就需要臨時組織起一支隊伍來進行相應的工作,這樣肯定會出現因臨時組建而缺少磨合,以及對該產品該市場領域方面認識及理解不足等狀況。
(3)生產方面管理難度大。
由于產品本身的特殊性,該類產品的核心價值大多都在于原材料的調配及制作工藝這兩個方面。想要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產量并且保證產品完整性的情況下,又能同時兼顧對產品配方及制作工藝等方面的保護,這對管理者來說,將會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4)無品牌知名度。
從消費者行為洞察方面的相關知識可以得知,消費者對于不了解品牌產品往往都會持觀望態度,很難會輕易嘗試購買。這就使新品牌產品或不知名品牌產品會處于一個很尷尬的境地。一方面因品牌知名度不高很難有好的銷量,另一方面又會因為銷量的問題造成資金流動困難。
2.2外部環境。對產品在市場中面臨的機會(Opportunity)與存在的威脅(Threats)進行的分析屬于外部環境分析,通過分析能夠使產品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下把握機遇規避風險,為產品快速、長期的發展奠定基礎。
2.2.1機會(Opportunity)。
(1)環境優勢。
本產品產自登封,坐擁嵩山、少林寺等世界級文化遺產,產品的主要用料為嵩山千年古槐槐實及多種天然野生中草藥,身為同是傳統文化結晶的中草藥類及茶類的結合產品,在環境及文化上占有先天的優勢。在產品的品牌塑造及推廣方面,可以有效的借助少林寺的文化歷史及五岳嵩山作為天地之中的特有環境,將本產品打造為一款有著文化色彩歷史底蘊的養生保健品,在某些顧客群體中容易獲得較高的認同感。
(2)政策支持。
目前,中國國內的政治環境比較穩定,國際關系也很良好,社會保持這健康的發展,而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這種局勢會一直持續下去。在這一環境下,養生保健行業的發展得到了很多相關政策的支持。尤其是近幾年來,亞健康的普遍化,導致了人們的體質和免疫力等方面出現了各種問題,這在社會上很受重視。而中草藥養生茶這種由純天然綠色中草藥制成的養生保健產品,能夠為人體提供長期性的保養,可以很好的改善亞健康提高免疫力。
(3)健康消費的潮流。
隨著社會發展速度越來越快,以及人們對自己身體健康的渴望,養生保健行業在全球范圍內已逐步成為了朝陽產業,市場得增長非常迅速。據相關資料顯示,在近20年的時間里,美國在養生保健品方面的銷售額增長了36倍,日本也有著32倍的增長。隨著中國的城鎮化建設及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基本小康,中國養生保健品也獲得了非??捎^的市場。
(4)經濟環境良好。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一直穩定上升,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這就使得消費需求也更加的旺盛。這樣的整體經濟環境,給企業的投資、產品的研發與生產提供了有利的條件。而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消費的需求與健康的需求,為養生保健產品帶來了巨大的市場空間。
(5)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
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為產品的生產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很多必須通過人工進行的傳統加工工藝也正逐步可以由機器替代,這大大提高了產品的生產效率并節約了人工的投入。同時,世界范圍內對生命科學以及生物工程等方面的研究已達到高峰,這為養生保健產品提供了未來在新品開發與技術更新等方面的動力與支持。
2.2.2威脅(Threats)
(1)消費需求多樣化難以滿足。
由于養生保健品市場的持續火熱,各種各樣的養生保健產品層出不窮,這就使得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的選擇也不斷增多。各種產品在相互競爭的同時也令消費者變得更加挑剔,消費需求呈現出了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在這種情況下,相對產品類型較多、品牌知名度較高、品質較容易獲取信任的知名企業大品牌產品,就更容易迎合顧客的需求,這類產品也就自然成為了消費者購買時的首選。
(2)原材料受自然狀況限制。
中草藥養生茶的原材料以綠色天然中草藥為主,而氣候、天氣等自然狀況對于中草藥材的種植有著很大的影響。雖說國內中草藥材市場除了少數的某些藥材外在供應方面并不吃緊,但如果出現突發的氣候異變是特殊天氣,還是有很大可能會導致原材料供應不足或是價格暴漲的情況。而出于資金正常流動以及降低成本等方面的考慮,生產企業通常都不會大量存儲原材料。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中草藥養生茶產業的發展形成了威脅。
(3)競爭對手的威脅。
從嚴格意義上來看,現在中草藥養生茶的發展道路上,以王老吉等為主的功能飲品、涼茶飲料是目前最大的競爭對手。而這些產品雖然出現時間并不長,但巨額資金的投入使其在短時間內培養出了一大批忠誠度較高的消費者。從市場基礎、口碑與消費者信任度等多方面,中草藥養生茶都處于不利地位,選擇了中老年消費群體作為首要目標市場,雖說能從一定程度上避開與這類以青少年消費者為主產品的正面競爭,但是,從長遠的發展考慮,日后來自這些產品的競爭與挑戰是無法避免的。
(4)市場開發難度大。
因過去其他保健茶產品在市場中造成的一些負面影響,消費者對保健茶的整體印象始終不佳,中草藥養生茶想要通過重塑產業形象來改變消費者心中固有的看法,逐漸消除負面信息帶來的影響本就有著很大的難度,大多數消費者又早已被其他大型企業的知名保健產品占據。
三、結果分析
1.中草藥養生茶市場營銷策略。
通過上文對中草藥養生茶的內外部環境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產品所具有的優勢、劣勢以及潛在的機會與面臨的威脅。同時,也在對中草藥養生茶進行市場調查并分析歸納調查結果的基礎上,為中草藥養生茶進行了市場細分并定位出了目標市場。接下來,本章將在以上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產品實際情況與中草藥養生茶的目標市場定位,運用4P營銷理論,依據SWOT的分析結果及市場調查數據,重點針對上文確定的目標市場,定制出切實可行的中草藥養生茶市場營銷策略。
2.產品策略。
2.1品質保障策略。
在品質保證方面中草藥養生茶產業應堅持以質量管理體系先行為原則,以先進設備為基礎,從研發到生產銷售環環緊扣,從根本上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最終使進入消費者手中的每一件產品都具有良好的品質保證。
2.2包裝策略。
通過調查數據可以看到,產品包裝在消費者購買時考慮的首要因素中也占到了21.6%的比重。因此,對于產品的外包裝應緊密結合產品主要特征。使產品的有點以及差異化等可以通過外包裝完美的展現出來。同時,需要根據不同的目標市場,選擇符合該市場消費群體的包裝檔次,這樣不僅可以有效的控制成本,同時也給了不同的消費者更多的選擇。
2.3導入策略。
從消費者購買理論與消費者需求理論中可以看出,消費者的需求總是隨著所支配收入的變化而不斷的發生改變。同時,只有通過持續不斷的對產品結構進行完善,才能夠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在產品導入上,過早或是過晚進入市場都不是最明智的選擇,每一款產品都有著最佳的進入市場時機。對生產企業來說,能夠使產品在競爭過程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并不斷根據消費者的需求開發出可以滿足消費者的新產品才是最關鍵的。
3.價格策略。
3.1標市場顧客成本分析。
在定位目標市場是,中草藥養生茶選擇了中老年市場作為首要的目標市場,該目標市場的消費群體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由于這一目標市場的大部分消費者都有著較多的空閑時間,因此,會非常謹慎的進行產品選擇,是很典型理性消費人群。這些消費者會根據自己對產品價值的認知和自身能夠承受的經濟能力非常理性的考慮是否進行購買。最容易獲得這一消費群體青睞的永遠是具有高性價比的物美價廉產品。
3.2顧客成本為基礎的價格定位。
通過調查數據分析可以看出,中層收入的消費人群在保健品的消費群體中占很大一部分,加上定位以中老年市場為首要目標市場,這就意味著中草藥養生茶應定位成中檔保健品較為合適,定價應在適中的基礎上相對偏低。而且作為長期保養型的養生產品,日消費需要讓絕大多數消費者可以接受,持續型消費才是獲取利潤的關鍵。
4.渠道策略。
4.1渠道建設。
隨著渠道市場發展迅速,渠道創新的速度越來越快,市場競爭的加劇,不管是直接渠道建設還是間接渠道建設,渠道建設也變得不是那么的容易。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渠道建設的困難,精細化分工就顯得特別重要,市場上便出現了第三方公司,專門做渠道建設的服務性機構,企業可以把渠道建設的全部事情交給這樣的機構,第三方外包公司是營銷渠道目前的發展趨勢之一。
4.2渠道模式定位。
通過上述對營銷渠道趨勢的分析,結合中草藥養生茶自身情況,對多種可選渠道模式的權衡,迎合發展趨勢的渠道一體化應該是目前中草藥生茶產業在營銷渠道方面最佳的選擇。
4.3專業顧問型銷售渠道。
近幾年來,在醫藥市場中出現了一種很流行的銷售渠道,針對各種長期病癥、慢性病之類的康復機構,專業顧問型的銷售渠道正是這樣一種形態,影響很不錯,而且通過前期對市場進行的調查結果來看,消費者在產品的宣傳推廣方面,對醫生、專家推薦的信賴度是最高的,作為具有相應功能的養生品保健品行業,這種渠道模式是很值得借鑒的。
5.促銷策略。
5.1廣告策略。
根據市場調查數據的結果顯示,保健品及相關產品的消費群體對目前幾種主流媒體上廣告宣傳的接受及信任程度并不高。因此,在傳統的主流媒體之外,應該更多的去開發出一些其他的廣告平臺,這樣往往能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作為傳統的媒體之一的電臺已經逐漸被人們遺忘,但對于產品的主要目標顧客群體來說,電臺在中老年消費者中還是有著一定的影響力。
5.2網絡傳播。
傳統媒體的廣告傳播有一個明顯的缺點,就是傳播效應的滯后性,這就導致在實際的銷售促進中會出現時間差,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再加上,即使在傳統媒體中投入大規模的廣告宣傳,也只是單純的能夠提高品牌知名度而已,無法很好的展示出品牌的內涵。因此,在傳統媒體上展開廣告投放的同時,更需要的是通過某種特定形式的活動,來使顧客能夠直接感受品牌的內涵,從而形成線上、線下的互動。
四、研究結論
【摘要】醫療事故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兩類。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筆者認為,作為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方式的醫療事故糾紛在我國具有可仲裁性,我國應盡快將仲裁這一爭議解決方式適用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并建議在現有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醫療事故賠償中心。醫療糾紛仲裁分為自愿仲裁、強制仲裁、自愿與強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國現階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醫療專業水平應該是聘任醫療專業仲裁員的首要資格條件,舉證責任倒置應成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的主要證據規則。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責任事故;仲裁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行性
(一)現行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缺陷
根據2002年《條例》第46條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三種,即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其中對前兩種途徑《條例》進行了重點規范。但令人擔憂的是,當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似乎越來越向“私力救濟”的方向發展。而這種“私力救濟”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醫療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協商和解
盡管數據表明醫患雙方之間的協商和解是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途徑,但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實踐中我們不可否認的是醫療事故糾紛協商的過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濟或者私力救濟處于法律的邊緣甚至是規避法律的產物。[2]在實際爭議發生后,往往會因醫患雙方的立場及利益觀點不一致,使得醫患關系無法調解。于是“鬧院”等事件頻頻發生;[3]患者漫天要價,出現“大鬧弄大錢,小鬧弄小錢,不鬧不弄錢”的不正?,F象;甚至有社會惡勢力參與其中,嚴重擾亂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借“私了”之機,回避了第三方的監督,規避了其可能要承擔的刑事、行政責任,不利于對醫療質量的監控和提高以及對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4]
2.行政調解
在我國以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患者(家屬)對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公正性存在疑慮。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管理醫療機構,又開辦醫療機構。在目前的醫療體制下,大多數醫療機構還具有明顯的公益服務性質。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出于行業保護和其他考慮,易存在“偏袒”或“隱瞞不報”等弊端,導致其權威性在患者(家屬)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質疑。二是在行政調解方式上,當司法機關與衛生行政機構未形成合理協調時,衛生行政處理結果常被法院推翻,從而導致案件解決的拖延。
3.民事訴訟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現有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解決途徑并未能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良好的機制,難以緩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銳化的醫患關系。在當前這種醫患矛盾急劇增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諸多缺陷的情勢下,開展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實屬必要。
(二)可仲裁性問題
盡管我國部分地區的仲裁委已經開始嘗試性地受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為全國范圍內開展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臨諸多挑戰。其中最主要的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我國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問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是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的糾紛種類范圍之內,當事人能否將有關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交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加以解決。依據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要求,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提交的仲裁事項,必須是國家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否則,就會導致仲裁協議無效,做出的仲裁裁決也不會被承認和執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構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從現行規定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
從《仲裁法》第2、3條對仲裁范圍所做的規定來看,在我國,糾紛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爭議主體的平等性,即發生糾紛的雙方應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則其糾紛不能仲裁;第二,爭議事項的可處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當事人之間因其無處分權的某些身份關系及其他關系發生的爭議,不能仲裁;第三,爭議內容的財產性,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項應該是合同糾紛,或者非合同的財產性糾紛。[6]《仲裁法》未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確認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圍的規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財產權益”,加之立法對“財產權益”的內涵沒有明確界定,司法解釋上也沒有統一說明,[7]故而使得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條例》中,仲裁也未被列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之一。在立法層面上,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沒有得到明確支持。
學術界也有兩種對立的觀點。否定說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盡管醫療事故責任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意味著對醫療事故既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但現實中出于對權益保護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患方都是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提出各種賠償的訴訟請求。但醫療侵權行為所指向的侵權客體是患者的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隱私權等,而這些權利并非屬于財產性權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來解決。這樣,由于《仲裁法》對爭議限定為必須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從而使得醫療糾紛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說認為,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但無論是哪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除強制治療關系外(如傳染病的防治),醫患關系的建立、變更或終止以及醫患關系中權利義務的確定,醫療糾紛的處理,均應實行意思自治。醫患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在不涉及國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從決定可仲裁性的三個方面衡量,可以確定醫療糾紛應當具有可仲裁性。[8]筆者贊成肯定說,雖然醫療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權利本身不是財產性權利,但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爭議焦點通常是:是否存在賠償責任以及賠償多少的問題,這種糾紛的實質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權利主體之間具有財產內容的糾紛,并且當事人具有自由處分權,因此可以將當事人之間的這種醫療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從而使得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理由
筆者認為,拋開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分析,從應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應當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優勢。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言,仲裁和訴訟相比,其優勢表現為:其一,更具專業性。其二,快捷且經濟。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只要發生爭議的實體權益糾紛在當事人自由處分的范圍內,就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在當事人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愿應該受到尊重和法律保護。[9]
(3)構建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現階段的醫療體制下,應當建立多元化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解決機制。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能夠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相互協調而共同結合成為一種互補的、滿足醫療事故糾紛主體多樣要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調整系統。多元化的解決機制相對于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而言,更能體現出諸多的理性因素。[10]現代法制國家總是設法避免和排除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而向其成員提供多種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讓其自由選擇。而沖突主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選擇相應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和醫療訴訟、調解等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各顯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競爭可以使得仲裁、訴訟、調解等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彌補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優點和長處,完善自身程序。
3.有關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的實踐
(1)美國
除了醫學技術的發展導致醫療過錯幾率增加,醫患溝通不足導致醫患關系惡化,國家整體經濟不景氣等醫學和經濟學方面的因素外,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訴訟費用高昂,效率低下,無疑也是導致整個醫療市場成本增加,最終產生醫療事故危機的主要原因。[13]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彌補醫療責任保險資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國各州相繼出臺了多項綜合改革措施以減少社會醫療成本的劇增。其中具備多種優勢的仲裁糾紛解決機制為許多州立法機構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飛速增長的醫療成本。
多數的州法院對仲裁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醫院治療前已經在醫療計劃中表明,醫療過失以及一切產生于Kaiser Founda-tion醫院治療過程中的糾紛將提交仲裁解決。當醫療糾紛發生后,Madden先生將醫院訴諸法院。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銷訴訟,責令原告將案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醫生依據仲裁協議將先后發生的兩起醫療事故糾紛提交仲裁?;颊咧鲝垼捎谥俨脜f議過于寬泛而違反了公共政策,患者與醫生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認為,醫療護理行業和其他行業一樣,都可以適用仲裁解決糾紛;醫務人員同患者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不違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國各州關于醫療糾紛的仲裁模式可分為三類:自愿仲裁、強制仲裁、自愿強制混合仲裁。
第二種仲裁模式是強制仲裁,即當事人雙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后,必須首先將醫療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例如,馬薩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醫療過失訴訟都必須首先經過一個由法官、律師和醫生所組成的仲裁小組審查,看是否存在責任或者判斷損傷是否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組的意見。[20]從筆者查閱的相關資料看,這種強制仲裁的裁決一般不具有終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裁決對之后提起的訴訟也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涉案雙方當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第三種是強制仲裁與自愿仲裁相結合的模式。采取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據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醫療糾紛需要強制性仲裁還是可以自愿協議仲裁。以新澤西州為例,依據該州醫療過失侵權法的規定,對于爭議標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法院要求首先通過仲裁解決,而對于超過20,000美元訴訟標的額的醫療糾紛,當事人則可以自愿選擇以仲裁還是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仲裁裁決不具有約束力,在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決時,可將糾紛訴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決對案件的審理沒有任何影響。[21]
在美國,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案件通過有效的仲裁協議而提請仲裁解決。[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數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趨勢。同美國一樣,高昂的醫療責任保險迫使醫生不得不“采取保守醫療策略”,即通過增加檢查項目,擴展疾病診斷程序以降低醫療責任事故的風險,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的幾率。[23]但增加醫療費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滿情緒,致使醫療糾紛更容易產生,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3)日本
綜上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對于支持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仲裁的地區,是否要求仲裁強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態度,但多數國家或地區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過風險負擔等機制鼓勵當事人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提交仲裁解決以提高糾紛的處理效率。再次,除美國極個別州規定當事人一旦簽訂仲裁協議即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外,美國絕大多數的州和其他國家都允許當事人在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裁決不影響之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最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也存在不同規定,有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沒有提出異議,則仲裁裁決即產生終局性效力;有的則不承認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效力,當事人可以再提起訴訟,但是一旦原告敗訴則會由其承擔一定的經濟負擔。綜上,前述國家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實踐無疑將對我國建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制起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建立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制的若干建議
(一)仲裁模式
根據現階段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許醫患雙方通過簽訂仲裁協議處理日后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為鼓勵醫患雙方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提交仲裁解決,可以借鑒美國部分州的做法,通過風險承擔或設定訴訟標的額“門檻”等方式,使當事人盡可能選擇仲裁方式。此外,為排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再纏訴,久拖不決的困境,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裁決應該具有終局效力。不過,鑒于醫療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體權、健康權等重要權利以及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允許在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若超過期限沒有提出異議,則仲裁裁決產生終局性效力。
(二)仲裁機構
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構的設置存在不同設想。有的學者以醫療糾紛具有特殊性為由,主張通過專門性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并不可取。我國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可直接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無須再設專門的仲裁機構,可考慮在現有的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醫療事故賠償中心。因為,醫療事故責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適用上,而在于對醫療行為的認定上。由專業的鑒定組織對醫療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因果關系等進行認定即可較為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因此,只要吸收部分醫學專家為仲裁員,就有利于公正、準確、快速地裁決糾紛,這樣既節省資源,又降低解決爭議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國的仲裁制度起步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處,將仲裁運用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這一特殊領域時,難免存在諸多不適之處。因此,現階段首先要解決的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的具體制度的合理設計,民眾對醫療仲裁意識的提高等問題,而不是是否設置獨立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構這樣的問題。
(三)仲裁員
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員,首先應當堅持專業性原則。因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復雜的醫療技術性事項以及醫患法律關系,要迅速公正地對案件做出裁決,仲裁員就必須具備必要的醫療、法律知識。其中,醫療技術的專業性知識無疑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嚴格按照專業性原則來選聘仲裁員,將醫療專業水平作為醫療專業仲裁員聘任的首要資格條件。除此之外,由于臨床醫學本身是涵蓋十分廣延的學科,高級醫療技術人員往往只能對自己的專業領域給出權威的意見。因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員的聘任,也應當按照各個專業領域進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
(五)仲裁協議
在實踐中,醫療仲裁難以推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以前,醫患雙方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議。而當發生糾紛后,又幾乎不可能讓充滿抵觸情緒的患方和醫方達成合意簽訂仲裁協議。因此,醫療仲裁協議可按兩種形式進行:一是在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以及住院病歷的說明內容中增加仲裁條款選擇項,患者(家屬)在接受醫療機構的治療前在醫務人員的說明下,可自行選擇是否同意仲裁條款,若劃鉤選擇則視為對該仲裁條款的認同,若不填寫則視為對仲裁條款的默認。另一種是印制獨立的仲裁協議?;颊?家屬)在接受醫療機構的治療前在醫務人員的說明下,選擇是否簽訂協議,醫務人員也可自主決定是否簽署該協議,任何一方拒絕簽字則視為該仲裁協議不成立。鑒于大多數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會誤以為醫療機構在玩花樣以剝奪自己的某些權利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協議的書寫應當注意語言使用和具體內容的編寫,仲裁協議的語言應盡量平實、簡單。
(六)舉證責任
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國內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規則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是遵循這一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舉證責任倒置后,并不意味著作為弱勢一方的患者(家屬)就可以不負擔任何舉證責任了,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減輕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舉證責任,但是并沒有完全免除患方的舉證責任。因為,患者還必須證明其醫療事實存在的過程。在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家屬)也有責任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證據。比如,證明自己確實在某家醫院就診、治療過;證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自己的人身造成損害的事實;自己的診治經過等。
三、結束語
2002年《條例》中對“醫療事故民事賠償糾紛解決方式”相關規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對患方權益保護的社會呼聲日益強烈,同時,也表明完善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刻不容緩。筆者建議,根據現階段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許當事人在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若超過期限沒有提出異議,則仲裁裁決產生終局性效力;在現有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醫療事故賠償中心;將仲裁協議作為選擇性條款列于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的說明內容中;把醫療專業水平作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專業仲裁員聘任的首要資格條件,并按照醫學各專業領域進行仲裁員的聘任;將舉證責任倒置作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的舉證責任規則。筆者希望,通過上述建議,盡快在我國建立起公正、經濟、高效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機制,以有效緩和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雙方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郭玉軍,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立,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博士。
【注釋】
[2]范愉:《淺談當代“非訴訟糾紛解決”的發展及其趨勢》,載《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澤琛、王永周:《解決醫療糾紛的新思路》,載《西部醫學》2007年第1期。
[6]黃進、宋連斌:《仲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第24頁。
[7]陳立峰、王海量:《論我國<仲裁法>的管轄范圍》,載《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研究》,載《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黃丁全:《醫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頁。
[28] 天津仲裁委設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受理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當事人僅對賠償方案有爭議的醫療事故糾紛。按照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規則的規定,醫療糾紛仲裁調解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雙方當事人如果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調解中心調解,即可以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短旖蛑俨梦O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中國仲裁網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將成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糾紛》,網易新聞news.163.com/08/0818/16/。
[30]Joseph C.Krella,Legislative Malpractice:An Analysis of Ohio's Proposed Mandatory Medical Malpractice Arbitration Program,Dayton Law Review,Vol.33, 2007,p.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