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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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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范文第1篇

在廣大民眾的千呼萬喚之下,“廉租房辦法”終于在近日亮相,但甫一出臺,便激起了輿論廣泛的關注與討論。

據新華社11月26日消息稱:“為促進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日前,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央行、稅務總局和國家統計局等九部門,聯合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重點保障全國1000萬戶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總則》中就明確了其重點保障的對象:全國近1000萬戶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針對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過小的問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這1000萬戶家庭將是今后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對象。

據建設部統計,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保障管理工作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對民眾關心的保障標準和額度,《辦法》規定: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廉租房資金來源有保證

2007年全國計劃安排廉租住房資金達到70.4億元,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今后5年每年的資金需求接近500億元。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將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2007年11月27日,財政部對其11月14日出臺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截至2006年,各地賬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約有80億元,這部分資金將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八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二是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是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四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五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六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七是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八是其他資金。

與以往資金來源相比,財政部此次規定的資金來源新增了三條渠道。即:除中央財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補助資金以外,省級財政預算也要相應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比例,即從原來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財政部負責人強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與廉租住房租金兩項資金性質和用途均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專項用于解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資金,只能用于發放租賃補貼和購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開支。廉租住房租金是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的資金。

為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被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

廉租房不能“轉”不能“賴”

值得注意的是,為保障公平、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

廉租住房保障將繼續實行“先到先得”的輪候制。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凡申請貨幣補貼的,將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財政部負責人在解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時也強調,低收入家庭一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將立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對于不能收回的,按市場租金收取租金。對于不符合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房將成政府長期職責

費盡周折才出臺的“廉租房辦法”顯然不會是一個“走過場”的措施。據了解,本屆政府有意將其作為一個主要的政府職責長期貫徹下去。

國務院總理11月19日在新加坡訪問時說:“如果提起人民生活,我最為關注的是住房問題。”

他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發表演講后回答提問時說,應該說,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居民住房的條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現在城鄉居民住房面積人均超過20平方米,但是分布不均。特別是近些年來房價上漲較快,人民有很大的意見。說,政府的職責最重要的是要搞好廉租房,讓那些買不起房或者進城打工的農民工能夠租得起房、住得上房。為此,中國政府今年將安排49億元用于廉租房建設,再加上地方財政,投入將達到幾百億元。明年我們將加大廉租房建設的力度。

他同時提到了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大多數是面向中產階級的,他們中有許多工資也不是很高。在中國,經濟適用房戶均面積90平方米是比較適當的,因為中國人多地少,“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政府應提供和保障土地的需要,當然(這些)土地也要節約和集約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購買、維修廉租住房資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減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年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第八條建造廉租住房的資金撥付,按照《**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市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按年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九條每年年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購的住房;

(二)部分騰退的國有直管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設方式,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關于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對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而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四條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發改(價格)、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公安、監察、審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各縣(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實物配租主要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保障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區及各縣可根據上述條件制定分步保障計劃,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逐步解決,每年的具體申請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實際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六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保障區域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除以家庭人口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行分層次保障原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100,低保邊緣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60.市場平均租金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邊緣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的70交納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配租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符合條件的予以配租,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時,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領取《**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現有房屋產權證或租住單位自管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面積證明;

(三)低保戶(特困戶、低保邊緣戶)還須提供低保證明(特困證、困難家庭救助證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住房狀況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對家庭收入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訴。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談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五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憑租房合同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金補貼合同,租金補貼從次月起享受,按季領取。

第二十六條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先后兩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實物配租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但可享受租金補貼。

第五章廉租住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一年一審。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動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狀況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和有關規定,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建設、發改、監察、民政、財政、規劃、國土資源、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本市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以單元方式配建。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縣)民政部門;

(四)區(縣)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報區(縣)人民政府予以核準登記,將登記結果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同時將變化情況上報區(縣)人民政府核準,并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條市、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建委、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規劃局、國土局、人民銀行、地稅局負責解釋。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縣行政規劃區范圍內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中,政府按規定比例從土地出讓金中折抵一定的金額,由土地競得人根據廉租住房建設標準,按規定比例、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所建房屋由縣政府和開發企業按份共有。

第四條縣建設局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門。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數、布局和套型等標準的制定及配建合同的簽訂等管理工作。

縣財政、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條凡在本辦法公布后的所有新建住宅項目、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均應按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因規劃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經縣政府同意,可采取由開發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者到指定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按照棟或單元集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相對集中原則處理;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應堅持經濟適用原則,保證功能齊全、設施完善,達到基本入住條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配建廉租住房項目實行總承包。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建合同,明確總建筑面積、套數、單套建筑面積、布局、套型、建設時限等具體事項。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部分應在一期完成。

第九條縣國土部門在土地“招、拍、掛”等出讓過程中將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體要求告知競標人,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具體配建事宜。

第十條縣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核準時,具體審核土地出讓合同與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內容是否列入立項文件,凡未列入或列入內容與上述合同不符者,不予審批立項。

第十一條縣規劃部門在審查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核發相關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配建合同的約定,不符合者要求及時糾正,否則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縣建設局應加強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設管理,監督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內容。在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不符合者不予備案。

第十三條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確標注,并登記備案。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配建房屋對外銷售。

第十四條配建的廉租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配建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回購交接手續。配建的房屋做為廉租住房房源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登記,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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