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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月*日上午開始,我在第一航務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附屬單位科利公司進行了工商管理實習工作。在實習中,我在公司指導老師的熱心指導下,積極參與公司日常管理相關工作,注意把書本上學到的工商管理理論知識對照實際工作,用理論知識加深對實際工作的認識,用實踐驗證所學的工商管理理論,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質與規律。簡短的實習生活,既緊張,又新奇,收獲也很多。通過實習,使我對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層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認識。
回顧實習生活,感觸是很深的,收獲是豐碩的。實習中,我采用了看、問等方式,對科利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開展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業務開展的特點、方式、運作規律。同時,對公司的澆注明天的服務品牌, 構筑精品,造福社會的企業使命, 務實求新、敢爭一流的企業精神有了初步了解。
一、堅持以經營為龍頭,不斷開拓山東地區傳統施工領域
搶抓水工市場快速發展的良好機遇,進一步加大了對青島港、煙臺港、日照港等大型水工工程的跟蹤公關力度,認真作好了北船重工搬遷、奧運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工作,承攬到北船重工大塢、煙臺港三期二階段、奧運會青島國際帆船中心標段、日照港區東部岸線等工程,確保了傳統市場戰略項目不丟失。同時,發揮地域優勢廣攬信息,積極跟蹤,承攬到東營港擴建和蓬萊國電等工程,在開拓傳統工程領域發面取得了新進展。
二、強化三標一體管理體系運行,有效的促進了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切實加大三標一體管理體系運行力度,進一步強化了體系檢查、文體整改和業務指導,對內審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追蹤檢驗,建立了基層單位與機關部室雙向評價體系,不合格報告同比降低了50%,符合率和得分率較前年有了增長,三標一體管理體系得到有效的運行。
三、堅持以經營為龍頭,積極實施“1433”經營舉措,促進經營持續發展。
2005年公司經營工作思路確定為“1433”,即要成立一體化經營領導小組,建立四個經營分公司運行體制,堅持三位一體的經營原則,充分發揮經營工作的三個積極性,不斷開拓山東地區、南方、樁基和陸域市場。
“1433”經營思路具體內容是:公司成立一個精干高效、信息反饋迅速的公司經營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經營工作的領導;建立經營分公司、廈門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陸域經營分公司四個經營分公司的經營運行體制,增強開拓市場的能力;堅持以市場價中標,不投虧損標,誠信合作、互惠共贏三項經營原則;充分調動公司經營部、經營分公司和經營人員三方面經營積極性。
在新的經營思路指引下,公司將繼續加大對山東地區傳統市場的開拓力度,全力以赴地做好前灣港、日照港、煙臺港新建碼頭、黃島招商國際碼頭、青黃復線、青黃隧道、東營港后續工程等工程項目的跟蹤公關工作,緊盯不放,志在必得,鞏固傳統市場,力爭在承攬特大型工程項目上有所突破。繼續堅定不移地開拓南方市場,干好廈門、溫州、海南等在建項目,贏得業主滿意,樹立企業形象。發揮經營分公司的作用,加大對重點工程的經營公關力度,做好投標工作,確保目標工程不丟失。以項目為依托,在開拓新的市場上有所作為,保持南方地區經營產值持續增長。堅定不移地開拓樁基市場,切實加大樁基設備投入,鍛煉樁基施工隊伍,進一步增強樁基施工能力。堅持水陸并進,提高規模效益。利用房建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認真總結路橋施工經驗、教訓,加大陸域市場開拓力度,實現陸域市場的穩步發展。
同時通過實習我發現第一航務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附屬單位科利公司也存在問題:
1、 市場觀念和經營體制不適應公司快速發展的要求,市場開拓的步伐與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有差距;經營體制還不完善,經營隊伍、經營人員的責權利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2、 施工組織管理觀念有待進一步轉變,在施工過程中按照施工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組織管理的意識不強,施工管理現狀與施工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存在較大差距,只是我們有的項目在開工初級階段和施工過程中難以進入狀態,不能滿足業主要求。
3、 成本意識不強,成本控制水平不高,個別項目不存在管理粗放、施工大手大腳的現象,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創新要效益的意識還沒有牢固樹立起來,以至于我們的成本控制與先進的施工企業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市場競爭力不強。
4、 對分包隊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化還不完善,,在分包合同管理發面存在程序不銜接、管理不閉合的現象;項目部對分包隊伍達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在管理手段和制度落實上存在薄弱環節。
5、 依法治企、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能夠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利益,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知識和依法治企的意識還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對此,我提出了我的有關建議和對策:
一、進一步強化生產是經營繼續的觀念。
企業的發展取決于經營的質量和效果,只有廣開源頭,多攬工程,企業發展才有保障。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干好在建工程是承攬后續工程、開辟新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強化生產是經營繼續的觀念,干精品、打品牌,樹立一流的企業形象。
二、 樹立“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細化管理要效益的觀念。
效益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只有實施“零缺陷低成本”戰略,才能適應市場的激烈競爭,獲得更大的贏利空間,加快企業的發展。因此,企業上下必須以效益為中心,在廣大職工中不斷深化“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細化管理要效益的觀念,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進一步推進和規范項目管理
通過對資金管理、勞務層管理、物資管理、,加強項目基礎管理,結合“三標一體”管理體系運行,完善項目管理,加大監控檢查整改力度,達到閉合管理。建立公司綜合考評體制,加大對工程質量、安全、文明工地的檢查力度,抓好整改落實,促進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推進依法治企,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我們通過問卷方式調查中國上市公司應用24種管理會計方法的程度。我們的調查與以往的研究有三個主要區別:第一,我們不是簡單的讓答卷人回答某項實務是否在應用中,而是請他們選擇1一5中的一個數(1代表“根本不用”,5代表“廣泛采用”)。第二,我們所列示的管理會計實務更為全面。最后,我們把這些方法拆分成詳細的步驟。例如,作業成本法被分為三步:(l)分析經營過程,將其分解成多項作業活動;(2)將經營成本明確的追索到各項作業;(3)用作業成本法來確定產品成本。全部采用了這三個環節的公司才能被稱為作業成本法采用者。我們通過地方證監會將問卷發送到中國七個行政區域內的337家上市公司的總會計師或財務主管。問卷調查在2004年六月至十月底,共收回230份答卷。除去5份無效問卷之外,剩下有效問卷為225張,回復率為66.77%。答卷人中僅有四人不是高級會計或財務經理,而這四人也是高級經理。答卷者在目前的職位上平均工作了3.9年,在其所在公司平均工作了近9年。這些數字表明他們有充分的資格來提供可靠的答案。
二、調查結果
1.橫截面差異
我們檢驗了管理會計實務是否因區域、行業、以及公司規模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對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僅發現一個重要的(p=0.05)區別: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的公司更傾向于采用以業績為基礎的薪酬計劃。不同行業在采用以下實務中存在顯著的區別:成本分攤、目標成本、生產預算的編制、業績評價中使用平衡記分卡、內部流程評價指標、學習和創新評價指標、在企業層層落實業績指標。與非制造業企業相比,制造業企業更多地應用了13種方法,如目標成本、質量成本報告、銷售預算、平衡記分卡。同時與我們的期望相符,公司規模的不同導致了更多的差異,管理會計方法在大公司中應用得更加廣泛。
三、總結及討論
課堂是教學的基本陣地,只有做好這一環節,才能有更多的發展和新的嘗試。就目前車工課堂教學而言,有種現象十分常見,即教師教學很辛苦,學生學習很累,最終教師費盡唇舌精力,但學生并沒有真正地掌握所教知識,更不會用來解決實際問題。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方面:
1.教與學。教學是師生交流的過程,要與每一個學生都有良好的溝通。這就要求必須了解全體的學習能力,確定平均可接受度,然后合理設計教學方案和教學內容。部分教師個人能力和專業水平都沒問題,但教學方法不合理,在課堂上只是將自身所學盡情傳授,也不考慮是否超出了學生的承受能力。如此,即便課程質量再高,若多半學生都沒聽懂,只有少數人能理解,本節課也是失敗的。按照新課改要求,教師應以學促教,根據學生的興趣和理解能力進行教學。
2.講與練。高職院校課堂教學過程中,純粹的講解過程很是枯燥,學生往往難以掌握。這就要與練習相結合,通過舉例或其他方式,降低理解難度。學生要多動腦、勤動手,動腦說的是怎么樣將知識消化,動手則是強調如何提高應用能力。學生要想熟練掌握,提高反應能力,就必須多加練習。而且在練習過程中,會逐漸總結出規律,形成自己的方法,這樣才算是把知識消化了。但很多教師在這方面都做得不到位,練習未能和講課有效結合。
3.新與舊。人的記憶力并不長久,對于教過的理論內容,應該時常鞏固復習,才不至于忘記。很多教師在課堂上只顧著講新知識,把課程教完就算完成任務了。其實并非如此,高職院校教學是一個從淺入深、循序漸進的過程,前后知識是有聯系的。可以這么說,高職院校教學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各部分都是相連的。由于對復習的忽略,常導致學習新知識時忘記舊知識的情況,而且也不利于學生從整體把握。
4.理論與實踐。課本中的理論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最終也要用于實踐。當前教育的目的也是要學以致用,培養實用型人才。但有些教師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課堂就是在教室里剖析教材。其實不然,高職院校教學應在課堂的基礎上,走出課堂,以實踐為一個新課堂,與實際相結合傳授知識,通常會起到意想不到的結果。
二、賞識教育概述賞識教育
簡單的說就是要對學生的學習行為及學習結果進行確定,并對學生日常的行為進行強化,以保證學生自身興趣、動機及心理體驗等的增強,上述整個過程就稱之為賞識教育。在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中,不論任何人對于需求來說都分為很多層次,其中,需求中就有需要被人賞識的需求。現代對于學生的教育來說,賞識教學的應用顯得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對于高職院校的學生來說,進行賞識教育能夠有效的滿足學生自身渴望被認可的需求。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對于賞識教育的有效應用,能夠有效的發現各個學生的優點,并及時的進行贊揚,這是保證學生自身學習興趣、情感、價值觀及道德情操都得到良性發展的基礎。
三、高職學生管理中賞識教育的有效應用方法
1.對教師的綜合素質進行培養和提高。在進行賞識教學過程中,需要保證教師自身的綜合素質能夠達到教學要求,要保證教師能夠時刻保持清晰的頭腦進行教學,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教師能夠根據實際教學中各個學生的不同情況真正的走到學生的內心中,進而發現學生的優點,并進行有效的挖掘。
2.要加強教師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因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性格,這就要求教師能夠對每一個學生都進行深入的了解,要及時的注意到學生的學習情況及內心活動特點,并根據各個學生不同的愛好、優缺點等進行全面的了解,進而進行不同社團活動的有效舉行,這樣才能夠使每個學生都能夠感覺到自己受到了賞識,進而為以后的學生管理工作提供幫助。
3.教師要在課余時間積極的與學生進行溝通。影響對高職學生管理的因素還與教學環境、心理活動有關。如果教師明顯地偏袒某些學生,而對其他人不管不問,必然會引發學生不滿,也就無心去學習了。所以,教師在課余實踐需要重視和每一個學生的交流。要經常和學生溝通,幫他們解決生活上、情感上遇到的問題,全身心地投入到學習中去。
四、結束語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沒有管轄權,即使做出了裁決書,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對仲裁管轄權的異議,按照異議所針對的對象劃分,可分為針對仲裁機構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針對仲裁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前者只可能發生于機構仲裁中,后者既可能發生于機構仲裁中,也可能發生于臨時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異議是否涉及仲裁管轄權之根本所在,也可將管轄權異議分為兩類:一類是部分異議,一類是完全異議。對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請求或反訴請求中的某些問題是否屬于仲裁管轄范圍而提出質疑,屬于對仲裁管轄權的部分異議。如果從根本上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有關仲裁活動的權力,則屬于對仲裁管轄權的完全異議。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分為仲裁庭根本就沒有管轄權的異議和仲裁庭行使管轄權不當的異議。第一種情形是指當事人認為根本就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協議無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沒有管轄權;后一種情況指仲裁庭有管轄權但沒有恰當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轄權和裁決并未解決當事人所提交的全部爭議,即通常所說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轄權異議的依據
(一)裁決程序中
概而言之,仲裁管轄權來自于當事人的協議以及法律規定對該協議效力的限制。從立法和實踐來看,仲裁機構或仲裁員以及法院在確定仲裁管轄權時主要考慮下面三個因素:一是當事人之間有無簽訂有效、可執行的仲裁協議;二是爭議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機構或仲裁員的受案范圍內。而如果一方當事人試圖否認仲裁管轄權,理由也主要出在這幾方面,使仲裁管轄權足以成立的每一個因素和環節反過來都有可能成為當事人抗辯的理由,即:否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否認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否認爭議事項屬于仲裁機構/仲裁員的受案范圍。
1,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愿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業已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它是確定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稱作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一旦發生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當事人不得單方就同一爭議向法院;另一方面,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如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4條第3款明文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必須提交仲裁協議;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條規定:申訴人提交的仲裁通知書應包括所根據的仲裁條款或另行規定的單獨仲裁協議。可見,仲裁協議的核心作用是確立、保障仲裁管轄權。
對仲裁協議的異議主要是當事人提出仲裁協議是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例如,在申請人東方電力安裝股份公司與被申請人遼寧對銷貿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雙方沒有約定明確的仲裁條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的條款為“一切因執行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可通過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裁決。”被申請人認為對仲裁機關約定不明確,根據仲裁法第16條,該仲裁條款是無效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于2000年11月做出裁定認為,《仲裁法》第16條關于仲裁協議應當具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不僅包含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寫明了仲裁機構的名稱這種形式,還包含雙方雖未寫出仲裁機構的名稱,但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確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情況。否則,許多在實踐中可操作的仲裁條款將因其措辭不夠規范而無效,影響當事人實現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愿望。本案中盡管雙方當事人的所在國俄羅斯和中國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機構,但在本案合同簽訂的時候,即1995年3月和6月,中國的涉外商事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家,因此盡管仲裁機構的名稱在仲裁條約中沒有明示,但通過申請人提起針對中方仲裁的行為已將仲裁機構特定化,從而符合仲裁法第16條關于“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員會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還有對仲裁協議的存在和效力并無異議,但是對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有異議的。申請人共榮火災海上保險相互會社與被申請人青島金島海珍品養殖有限公司一案中,被申請人與三協會社于1996年6月簽訂了銷售合同。后因貨物有問題,申請人按照保險合同陪付給三協會社8,087,155日元,并取得代位求償權。申請人因此依據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從未簽訂過仲裁協議。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被申請人和三協會社之間存在仲裁條款沒有異議,雙方爭議的問題是作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在取得代位求償權之后是否有權依據該仲裁條款對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本案的管轄權問題則轉化為已取得代位求償權的申請人能否享受原債權人所有權利,包括仲裁解決糾紛的權利。
仲裁委員會認為,合同債權轉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要保證原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因某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而得到改變。如果允許受讓人在接受合同中其他權利的同時排除接受仲裁條款的管轄,則導致被轉讓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無法行使原合同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因而改變了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也違背合同法關于權利轉移的基本原則。因此,在轉讓合同其他權利的同時唯獨將仲裁條款排除在外是沒有道理的。因而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條款隨著根據貿易合同和保險合同轉移的追索權而轉移,仲裁條款不僅約束原貿易合同的當事人,而且約束代為行使貿易合同中追索權的保險人和原貿易合同中相對于轉讓方的另一方當事人。在本案中,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同時約束作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和銷售合同的另一方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有權依據該仲裁條款提出仲裁申請。因而仲裁委員會對本案有管轄權。
2,對可仲裁性的異議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謂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問題。概言之,可仲裁性問題實際上是國家對仲裁范圍施加的一種限制,即一些爭議可以仲裁解決,而另一些爭議卻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將仲裁協議事項限制在“商事問題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的問題”。1958年《紐約公約》則規定有商事保留條款。其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屬于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是不是契約關系,所引起的爭執適用本公約”,從而把非商事爭執排除在適用《紐約公約》之外。大約37%的締約國包括如美國、加拿大、韓國和中國這樣主要的貿易國家采用了此項保留。可以看出,這些普遍性條約對可仲裁性與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體劃分,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國的公共政策,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概念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施以的一種公共政策限制。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出于本國公共政策的考慮,決定哪些問題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問題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根據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國際上通行做法,各國在確定仲裁管轄范圍時,已形成幾項原則:(1)仲裁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平等主體;(2)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實體權利;(3)仲裁事項是民商事爭議,一般表述為“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爭議”。
關于可仲裁性問題,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兩條分別以概括和列舉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國商事仲裁的適用范圍。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顯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當事人以此為理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在申請人新博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KindFullLtd.一案中,申請人稱其已向被申請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貨款,但未收到合同項下的貨物,因此要求被申請人退還其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被申請人認為,是貨物的裝船人、交單人偽造提單和品質證書,騙取貨款,已以詐騙案向洛杉磯警方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報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經濟糾紛,不應提交仲裁處理。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所訂的是貨物買賣合同,雙方之間是貨物買賣的民事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所稱的貨物裝船人、交單人并非本案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并且,美國警方和聯邦調查局是對貨物的裝船人、交單人的詐騙行為進行偵訊,而不是對本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因其貨物買賣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進行審理。因此,這不能成為否定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而對他們之間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本案爭議的管轄權的理由。因而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另外,《仲裁法》第77條又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就是說,將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排除在商事仲裁范圍之外,不適用仲裁法有關制度和規定,對此類糾紛適用另外的非商事仲裁制度。這主要是因為這兩類糾紛與一般意義上的商事仲裁相比較具有特殊性,表現在:第一,對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一般都不需要事先簽訂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申請,即可進行仲裁。第二,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原則,而不像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不按行政區劃,任選一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第三,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實行的是先仲裁后審判制度,當事人不服裁決,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訟,而不像一般的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3,對仲裁機構受案范圍的異議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主要是機構仲裁,各國的仲裁機構可謂形形,機構林立。所有這些仲裁機構,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只受理國際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國際或涉外的國內案件,有的則受理全部的國內、國際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圍限制在某一專門領域如專事海事、油脂與咖啡等農產品或工程等方面爭議的仲裁,另一些機構則是綜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爭議均可提交其解決。仲裁機構在決定其對某一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時,必須要考慮到受案范圍的問題,法院在決定是否強制執行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時,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這個問題。
對這一問題,在仲裁立法中予以明確規定的國家并不多見,大多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本機構的受案范圍則有所規定。如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1條限定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職能是以仲裁方式解決國際性的商事爭議,但根據仲裁協議,仲裁院也處理非國際性商業爭議;199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未規定受案范圍,該中心不僅可受理國際上私人間的知識產權爭議,也可以受理其他爭議。
仲裁機構應當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圍,即使該范圍是仲裁機構自己劃定的,對其仍有強制力。仲裁機構受理了權限以外的爭議,對方當事人有可能認為該爭議對該機構來說是不可仲裁的,該機構不具有管轄權。根據《紐約公約》第2條、第5條或有類似內容的法律,對這種裁決法院可拒絕承認和執行。
中國曾經是實行雙軌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國際性經貿爭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專事處理海事爭議,而其他三千多個國內仲裁機構主要受理無涉外因素的國內糾紛。而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96〕22號)打破了仲裁的雙軌制。其第3條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這意味著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擴大為綜合性的,涵蓋民事、經貿、海商等糾紛,無論是國內的還是涉外的。在這種情況下,CIETAC也開始謀求成為綜合性仲裁機構,在它的2000年仲裁規則中,其受案范圍也擴大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爭議”。可見,盡管對此褒貶不一,中國仲裁制度的雙軌制已在事實上融合。
上述三點是法院或仲裁員確定仲裁管轄權應考慮的主要因素。但這并不是絕對的,確定仲裁管轄權時,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可能還有其它的一些實際因素需要考慮,比如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也是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個重要依據。限于篇幅,這里不再贅述。
(二)裁決做出后
在裁決做出以后,當事人對裁決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時,或者要求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時,法院同樣要考慮管轄權的問題。這一階段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除了上述理由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仲裁庭沒有恰當行使管轄權,出現了超裁或者漏裁的情況。仲裁庭超裁,意味著仲裁庭雖然有權仲裁某一糾紛,卻以超越權限的方式對某些事項做出裁決。比如,仲裁庭就當事人未交付仲裁的事項或者雖提交仲裁但在仲裁協議范圍之外或仲裁范圍之外的事項做出裁決,或者仲裁庭沒有按照當事人的授權及法定的權限做出裁決;仲裁庭漏裁意味著仲裁庭只是部分地解決了當事人提交的爭議,還有部分仲裁請求沒有獲得解決。
無論是在國內仲裁法中,還是在國際商事仲裁公約中,仲裁庭恰當行使管轄權,不得超裁或漏裁都被置于重要的位置。在法國,當事人在法國法院可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不多的幾條理由中,有一條即為“仲裁員未依照其任務進行裁決”。中國1994《仲裁法》第58條中規定“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美國聯邦仲裁法中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也有一條就是“仲裁員超越權力或者沒有充分運用權力”。德國、英國、俄羅斯等許多國家的仲裁法均有類似規定。1958年《紐約公約》中也規定,如果證明:“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所未曾提到的,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協議規定之內的爭議;或者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范圍以外事項的決定”,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公約還進一步規定,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內事項的決定,如果可以和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的事項的決定分開,則該部分的決定仍可予以承認和執行。
三,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管轄權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由誰來裁判這一異議呢?這在提起仲裁申請階段和裁決做出后的階段都比較好判斷,因為這兩個階段都屬于司法階段,當事人通常都是直接向法院提出有關仲裁管轄權的異議。例如,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時,因對仲裁管轄權有異議而拒絕參加仲裁,且直接向法院要求法院對異議做出決定;在裁決做出后,當事人也可能以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為由,向法院提出撤銷裁決之訴。在這兩個階段當然只能由法院來行使管轄權。但在裁決進行過程階段就比較復雜了,是由仲裁庭本身、仲裁機構,還是由管轄法院來判斷呢?這就是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管轄權問題。大多數國家的仲裁立法都采取了管轄權/管轄權理論,即由仲裁庭來決定自己對特定案件有沒有管轄權。在中國,情況就要特殊一些了。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分兩個層次,一是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各自權限的劃分問題,二是仲裁庭和仲裁機構各自權限的劃分問題。
(一)管轄權/管轄權,司法程序還是仲裁程序
中國仲裁法中的有關規定只有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這個法律規定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國仲裁法中沒有明確提到管轄權異議,而代之以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這是不全面的。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本身沒有異議,但就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機構的權限而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似乎從《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據。在這個問題上,CIETAC加以了補救,其仲裁規則關于管轄權抗辯使用了“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的用語,顯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不僅僅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即使是只談仲裁協議,仲裁法第二十條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就“仲裁協議的效力”作決定,而沒有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所產生的異議問題做出規定。第二,從這條規定的本身來說,它也規定得過于簡單,不具備應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國的法律制度承認仲裁機構有權決定自己對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轄權,但同時認為法院的決定具有優先的效力。這實質上是一種折衷方案,而且沒有具體表明折衷的結合點和分界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釋〔1998〕27號)《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所反映的也是這種折衷的思路,但操作性更強一些。
這一司法解釋的第三點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做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這一司法解釋的第四點規定:
“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對仲裁協議做出無效的裁定后,另一方當事人拒不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原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在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后仍不撤銷其仲裁案件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該司法解釋的用意是要解決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可能出現的決定管轄權的管轄權沖突,以及兩者就同一管轄權爭議的決定的實質性沖突,彌補仲裁法規定之不足。但是,試想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國,且為臨時仲裁,但案件被申請人是中國國內公司,該被申請人在國內法院要求確認有關仲裁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將如何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裁定書副本如何送達哪一個仲裁機構?由此可見,該司法解釋針對的主要是國內仲裁和機構仲裁。在紛繁復雜的經濟貿易交往中,我們不能也不應只考慮到國內的機構仲裁而無視臨時仲裁和其他國家特別是西方仲裁業發達國家的國際仲裁。
(二)管轄權/管轄權:仲裁機構還是仲裁庭
在機構仲裁中,出現管轄權糾紛,是由仲裁機構還是由仲裁庭來決定呢?盡管仲裁機構與仲裁員的出發點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包括程序問題的爭議。在機構仲裁中,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爭議都最終是由仲裁員來處理,兩者之間是同一的關系。但是,另一方面,兩者作為不同的法律主體,又有各自獨立之處,比如,仲裁庭獨立公正審理案件時,尤其是審理實體問題時,仲裁機構無權干預,因而兩者之間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應由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來對仲裁管轄權爭議做出決斷,也是存在爭論的。大多數國家都承認仲裁庭有權調查對自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其原因是這是仲裁庭固有的權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力。如《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第5.3條規定,仲裁庭能夠決定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權對自己的管轄權做出決定。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可以對其自身的管轄權包括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異議,做出決定。”相比之下,中國規定由仲裁機構來決定對管轄權的異議,是比較特殊的。
《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CIETAC2000年規則第4條也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做出決定。
中國的這種獨特做法遭到國內外法學界和仲裁界的廣泛批評。
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員會來做出管轄權決定,能夠保持一個機構內所有的關于管轄權問題的決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對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斷和結論;第二,在仲裁庭組庭之前,當事人很可能就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這時候,當然只能由仲裁委員會就這一問題根據表面證據做出決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夠繼續進行下去;第三,組庭之后,實際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對實體問題做出審理,仲裁委員會都是在仲裁庭實體審理的基礎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見,以仲裁委的名義做出管轄權決定罷了。既不會出現仲裁委“難以或無法”做出決定,也不會出現仲裁委的決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況。
四、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一)管轄權異議提出的主體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由誰來提出?當事人毫無疑問是提出異議的主體。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裁決做出后,在裁決的異議和撤銷階段,通常由撤銷申請人提出;在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中,通常由被申請執行人提出。
問題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可否主動依職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動否定自己的管轄權?
實踐中有過這樣的案例。在“地球洋”輪定期租船合同爭議案中,雙方約定在上海提交仲裁,CIETAC上海分會向申訴人說明海事爭議應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申請人堅持在上海分會仲裁,被申請人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CIETAC還是以租船合同糾紛屬于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管轄為由指令上海分會撤銷該案。中國政府曾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受理海事糾紛的專門機構,雖然理論上經濟貿易爭議包括海事爭議,但習慣上CIETAC不受理海事爭議。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但爭議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庭或仲裁員行使管轄權不得違背仲裁地、裁決執行地的公共政策不因當事人無異議而可以改變,上海分會越權管轄所做出的裁決完全有可能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勞動,也出于維護仲裁機構和仲裁庭的聲譽考慮,仲裁機構和仲裁庭應當可以主動提出管轄權異議,中止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限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開始后,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如果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全部或部分管轄權有異議,應及時提出,這是大多數國家仲裁法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所要求的。毫無疑問,當事人及時抗辯管轄權的權利,有助于保證仲裁程序在尊重當事人意愿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時確定自己的管轄權,以免無謂地浪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概括來說,當事人提出管轄權抗辯的時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第一次實體答辯之前,瑞士《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186條規定,對仲裁庭管轄權的任何異議必須在任何實體答辯前提出。
2,第一次開庭之前,中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如前所述,管轄權問題不僅僅局限于仲裁協議的效力,這一規定缺乏完整性。CIETAC2000年《仲裁規則》有所改進,其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抗辯,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分別異議類型規定不同的時限。以《示范法》為典型,其第16條規定,有關仲裁庭無管轄權的抗辯不得在提出答辯書后提出,但有關仲裁庭超越管轄權的抗辯,應在仲裁過程中知悉出現越權的事情后立即提出。
4,不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如國際商會仲裁院1998年仲裁規則中就沒有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提出異議的時限。
試觀中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協議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對不開庭的案件怎么辦?仲裁法第39條后半段規定,“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對這種不開庭而書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問題就不能適用仲裁法第20條來解決了。
對這一問題,CIETAC2000年仲裁規則的解決辦法是,要求當事人在第一次提出實體答辯前提出管轄權異議。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如果當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書面答辯,甚至也不提交任何書面意見的,它是否有權在仲裁程序尚未結束之前任何一個時間點提出管轄權異議呢?已有的明文規定似乎不能阻止他這么做。
筆者認為,關于管轄權的問題只宜一次性解決,不應因為當事人的要求或仲裁員或仲裁機構的原因而得到重新考慮,更不應變更過去的決定。司法程序中,有很多關于程序問題的決定是不允許上訴的,因為有的程序決定是針對程序步驟的時限的,一旦做出,必須立即生效,不可能延后生效,因為時間本身是永不停息前進的,而且允許上訴會使程序的總時間不可避免的延長,而且可能造成程序的混亂。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作為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來說,無論選擇哪一種,其實體裁判不應該不同,當事人的實體權力不會受到影響。所以,即使少數管轄權決定是值得懷疑的,也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造成任何損害。相反,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不停地找出新理由對管轄權決定提出挑戰,要求反復作決定,其后果只能是程序權力被濫用,正常程序被延誤,當事人遭受額外經濟和時間方面的損失,不合理地增加解決爭議的成本。
《仲裁法》第58條、63條、70條和71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條款),或者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也就是說,沒有仲裁管轄權的,仲裁裁決將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這就意味著仲裁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主要是敗訴方)還有機會對仲裁管轄權提出異議。這在事實上是抵消了關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只要當事人愿意,就能利用這種條款產生拖延實質爭議解決的作用。英國法律諺語中由“延誤的公正等于不公正”(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之說,這種做法似乎和各國民事程序法理論所強調的效率目標是相矛盾的。但是包括紐約公約在內,各國立法都賦予仲裁地法院和仲裁裁決執行地的法院審查仲裁管轄權糾紛的最終權力,無論其他機構或仲裁庭是否審查過這一問題,還得重新再審一次。這種審查,意味著訴訟程序的重開,意味著當事人和有關機構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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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良宜著《國際商務仲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張艷麗著《中國商事仲裁制度有關問題及透析》,中國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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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菲著《中國海事仲裁的理論與實務》,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譚兵主編《中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自今年以來,宜春市袁州區城北工商所勇于創新,沖破傳統觀念束縛,加強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利用電腦進行業務管理,大大提高了監管效率,改變了傳統的監管模式。城北工商所的經驗對基層工商所不失為一種良好的啟迪。
一、城北工商所實施電腦收費及管理的投資
1、購置一臺電腦,不到5000元;
2、研究開發應用軟件。
袁州區工商分局晏江、城西工商所趙曉鴻同志自行開發了一套以基層工商所收費為主的、適應工商所使用的軟件。該軟件同時在城北工商所等四個工商所推廣,由于種種原因(主要是觀念問題),只有城北工商所使用較好并取得良好效果。
可以看出,一個工商所要實現“管理電腦化”,其投資并不大。
目前,省局正在研究開發一套工商所使用的“經濟戶口”監管軟件。
二、管理電腦化與監管模式的改革
實現管理電腦化后,城北工商所在監管模式上有以下改變:
1、變“上門收費”為“上門繳費”,有利于實行規費送交制。
在電腦管理以前,自覺上門繳納規費的經營戶為20~30%。今年以來,由于實現了計算機收費管理,在定費問題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開,減少了隨意性,上門繳費的經營戶上升到90%以上。這種變革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①用技術手段杜絕了收費中的腐敗現象,樹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收費系統有嚴格的程序管理。更改內容需程序管理員才能操作,而收費另有其人。就是說,既使所長要減免規費,也必須通過程序管理員和收費工作人員,這就使監督和制約機制得到加強。該所實行的是“外勤”巡查核報、所長把關、集體決定的定費制度,一經定費,執行中不易再作更改,減少了上門收費時的“彈性”。電腦收費系統的應用有力地杜絕了“人情費”甚至用收費權與經營戶做交易的腐敗現象的發生。
②提高了應收規費上繳率,基本上做到了“應收盡收”。
今年1--6月,該所規費收入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幅達48%,實收規費104萬元。近兩個月來,經營戶一般在每月1--10日主動上門,極少數未上門的,再上門催繳。有效地堵塞了人為因素造成的規費流失。
2、變“定任務、下指標”為統一窗口收費,有利于市場巡查制的到位。
一般而言,工商所收費是將有關收費目標分解到組室(按業務分組)甚至個人,并將完成任務的情況與個人利益掛鉤。如:個體、市場收費有穩定的“費源”且因經營戶及其經營狀況的不同,使定費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任務完成較容易;注冊登記、商標廣告、經濟合同的收費規定比較確定,變通余地不大;查辦案件相對較難、較辛苦而又無法與收費掛鉤……。由此造成容易完成收費任務的崗位大家搶,反之則互相推。這種矛盾牽制了所長相當大的精力,同時也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在實行電腦收費管理以前,該所人員的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上門收費”上,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能無法到位。
實行電腦收費,一個窗口對外后,改變了原有的“定任務、下指標”方式,使工商所的分工模式更加合理,市場監管效率大大提高。城北工商所將全所人員21名分為“內勤”和“外勤”兩大塊:“內勤”負責市場主體登記、規費征收、財務、消費者投訴、文書檔案、來信來訪、后勤服務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外勤”的職責是市場巡查,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各項職責并結合當前的重點工作,對市場和經營主體實施監督、管理、服務,查辦案件,并全面實行執法責任制。由于收繳規費的效率提高了,使工商所有條件集中力量實行市場巡查制。
3、變“人腦記憶”及書式查詢為“電腦查詢”,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務效能。
將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及管理信息輸入電腦,可以及時調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及幾年來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其意義在于:
①便于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
②便于向經營者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