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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件時間法;CAR;BHAR
一、理論分析
事件時間法是新股長期績效的研究方法中極為重要的方法之一,屬于橫截面分析方法的一種。我們假定整個市場運行有效,能夠對相關事件迅速做出反應。當出現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經濟事件時,股票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我們可以收集事件發生前后的相關市場數據,通過一定的模型對其進行量化,從而考察這一經濟事件產生的具體影響。Fama等(1969)最早開始利用事件時間法來研究盈利預測的長期股價效應。隨后事件時間法被相繼應用于并購重組等事件的相關研究。Ritter(1991)在其論文中首次將此方法應用于對IPO長期績效的研究之中,并且在之后的新股長期績效研究中得到普遍應用。
將事件時間法應用于新股長期績效的研究時,正常收益率是一個很關鍵的概念。一般將其定義為在某一重大事項沒有發生的條件下,我們所能夠得到的收益率,即期望收益率。而異常收益率就是在這一事項發生的條件下,實際收益率與期望收益率兩者之差:
其中,為股票i在t時期的實際收益率,為股票i在t時期對應的期望收益率,即我們用于比較的作為基準的正常收益率。事件時間法中選擇適當的期望收益率作為正常收益率相當重要,不同的期望收益率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異常收益率的計算模型,不同的模型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實證結果。一般而言,主要使用同期市場收益率、行業可配比公司和規模可配比公司收益率作為模型中的期望收益率。
除此之外,在計算股票組合的長期異常收益率時,有兩種加權方法:等權平均和市值加權平均。等權平均即簡均,它將股票組合中所有股票賦予相同的權重,將所有股票的收益率加總后進行簡單的算術平均,基于“每種股票買一元”的投資思想,能夠反映組合中股票的平均水平。市值加權平均則是將股票組合中的股票按其價值在總市值中的比重進行賦權,計算加權平均收益率,基于“每種股票買一股”的投資思想。市值加權平均按照股票各自價值進行賦權,能夠更好的反映投資者的實際情況,考慮了財富效應的影響,避免了賦予小公司股票過高的權重。在具體的使用中要結合作為研究對象的股票自身的特點進行選擇。
按照投資策略的不同,我們可以將異常收益率的計量模型分為CAR模型和BHAR模型。兩者都是先假定投資者事先選擇某一種投資策略,并在一段時間內持有所選的股票組合,計算在這一段時間內的累積收益率,然后與基準收益率進行比對。CAR隱含有一個前提假設,投資者會不斷改變投資組合,頻繁進行買賣,而這在現實基本是難以實現的,BHAR則沒有這一隱含前提,只假設投資者在購買股票并持有一定的時間。
(1)CAR模型
二、兩種模型的比較:
兩個模型具有相同的思想基礎:首先選擇一個適當的基準回報率作為正常回報率,然后將樣本公司的實際收益率與該基準收益率進行對比,差值小于零則存在長期弱勢。
CAR法僅僅是將收益進行簡單累積,沒有考慮到前期收益對后期收益所存在的影響,對不同時間段的收益進行計量時,計量的基礎會相應的產生變化,CAR在計算中沒有考慮到復合效應對超額收益產生的影響。
對一個長時期的時間序列數據進行求和時,需要計算長時期的累計值,
計算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序列的總和時,需要計算長時間的累計值,從統計學的角度來說,相對于CAR而言,BHAR更加合理一些。在進行測度時,CAR模型不能度量出不同波動率的股票異常收益率,而BHAR模型則可以。波動率是風險的測度指標。波動率越大,相應股票的風險越大,其表現會相對較差,而同一期望收益率下,波動率越小的股票,其表現會相對較好一些。CAR模型無法度量出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波動率所帶來的不同,而BHAR模型在計量中卻可以做的。并且隨著收益率數據波動的劇烈,BHAR計量得到的數值會和CAR相差越來越大。
因此在使用兩種方法進行事件研究時,要清楚模型的內在邏輯,在進行方法的選擇時,必須考慮研究數據本身的特點。(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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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額貸款 融資 風險控制 違約風險
一、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
由于近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層出不窮。而小額貸款公司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貸款、融資的壓力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小額貸款公司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個體商戶及農戶融資難問題、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以及完善金融市場結構。
目前,吉林省已成立小額貸款公司75家,貸款余額96817萬元。有33家注冊資金高于2000萬元。吉林省注冊資本金最高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通化萬通,開業運營僅半年,其一般性貸款余額已達到19639萬元,約占注冊資本的98.2%。
雖然,不論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小額貸款公司,甚至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需要小額貸款公司出一份力,但是,在其經營管理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監管制度薄弱、操作風險和系統風險日益加強,這些都會影響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最終也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經濟的安定。所以,建立一套健全的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的體系是刻不容緩的。
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方式主要是以工商局的監管為主,公司內部管理為輔。但這種監管方式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方式單一
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股東繳納或者捐贈的資本金以及少數銀行和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可見,“資金”是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最大難題。
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單一的資金來源也會導致其私下去尋求其他資金來源,尤其是對于那些項目可能獲得十分豐富利潤的時候,小額貸款公司往往會采用非法手段來籌措資金,那么就會引發一系列擾亂金融秩序的時間發生,例如非法吸收存款等。
(二)小額貸款公司缺乏“專業型”人才
在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信息和數據應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但是,由于技術欠缺,業務不熟和缺乏專業人員等諸多種因素的影響,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及時的通過相關的系統查詢需要貸款的企業或者個人的信用信息。據不少小額貸款公司反映,信息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風險控制水平和貸前審查工作量。
此外,據調查吉林省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的文憑最高為大學本科學歷,且大部分都不具備金融學和經濟學專業的教育背景,雇傭的大部分員工都沒有相關的業務經驗,基本沒有從事過相關的金融工作,缺乏風險控制方面的經驗。
(三)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缺乏專業知識等原因,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發生違約的情況基本不會錄入有關部門的征信系統,那么其他放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就無法查詢這些發生過違約行為的借款人的信貸資質。而這些借款人大多是中小企業的經營者,通常沒有抵押品或者擔保品、而且這些經營者具有很高的流動性,這些都會使小額貸款公司面臨著很大的貸后違約風險。如果我省的小額貸款公司要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就必須在貸款資金發放以后加強對借款人的監管,并及時收回資金才能獲得相應收益。
我國還有許多小額信貸機構在籌集資金和投放的過程都運行良好的情況下,但是卻發生項目失敗的情況。主要原因就在于沒有有效的控制小額信貸的貸后運行風險。我省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都沒有建立在發放貸款后的一套完善的貸后管理制度體系,公司的信貸人員不能及時主動的跟蹤和檢查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更不能及時的發現問題和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最終就會引發違約風險。
三、針對存在問題應采取的監管辦法
(一)拓寬融資渠道時應采取的監管方法
為了使小額貸款公司能夠持續健康發展,應積極積極引拓寬其融資渠道。 比如:第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作為銀行的,讓借款人與銀行直接簽訂合同,而小額貸款公司作為第三方;第二,與銀行聯合貸款,一部分資金由銀行提供,而客戶的開發與評估由小額貸款公司來做;第三,游說相關的政府部門提供資金支持;第四,向公司股東借款。
(二)建立以人才為核心的全面監管機制
為了應對缺乏專業人才的問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第一,舉行與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知識有關的資格考試,對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實行門檻制度;其次,對新員工的入門培訓并規定實習期限,之后進入試用期,在試用期后方可成為正式員工;再次,對于正式員工,每年安排定期的業務培訓;最終,對于中高層管理干部,對學歷進行限制,但經驗豐富者適當放寬要求。
實行專崗專人制度,即針對不同的崗位招收不同的人才。例如,在電子信息方面應招收IT人才。而貸款管理方面,應招收為人細心,做事條理清晰的人員。但是招收員工的大前提是必須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相應知識和業務有一定的了解。
(三)加強信貸風險控制
第一,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加強貸款投向管理。嚴格控制資金投向短、中長期貸款的比例,確保公司貸款投向最優化;第二,加強借款人信用管理。簡歷借款人信息檔案,全方位了解借款人信用情況;第四,貸后跟蹤檢查。應堅持按月檢查抵押物的保管情況,以及借款人及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會對貸款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四、結語
小額信貸公司的產生,是金融市場的需求。但在試點過程中,我們發現它仍存在許多問題。最為突出的就是其監管問題。所以需要相應的措施來彌補這些問題,例如:拓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建立一人才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以及加強信貸風險的控制等。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填補了金融市場中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市場空白。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將民間資本在健全的法律法規下流向整個金融領域,是增強市場良性競爭秩序、豐富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手段。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小額貸款公司以自身良好的業績水平作為證明,也需要正確的政策引導,才能幫助這一新興的市場發展和壯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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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金融形式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為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為主的沿海地區的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新聞媒體也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吳英案”死刑判決作出以來,金融界、法律界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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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證標準》,在《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關鍵詞】收益協同性 行為金融 上證180指數
一、引言
資產收益在某種經濟或心理因素支配下的共同變化稱為協同性(Comovement)。協同性經常出現在一些具有某種共性的證券中,如小公司股票、行業板塊、指數樣本股都有可能發生不同程度的協同性。傳統理論以Fama的有效市場假說和Sharpe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為代表,認為收益協同性反應基礎價值的協同性。理論和實證表明基礎價值協同性觀點能解釋一些收益共同變化的現象。然而,某些證券的基本面根本不相關,為什么它們的收益會協同變化呢?例如,對于小市值股票、封閉式基金、指數樣本股出現的協同性,基礎價值協同性難以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這就促使學界去探尋基本面之外的影響因素,20世紀80~ 90年代興起的行為金融理論提供了新的解釋。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過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收益協同性進行較為系統的探討,論證交易行為是收益協同變化的重要原因。
二、文獻綜述
國外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各種不同于基礎價值協同性的觀點。Fama和French (1995) 研究收益率的三因素模型,發現某些證券收益的協同性與基礎價值的協同性無關。
隨著行為金融學的興起和發展,Delong和Shleifer(1990)等人提出了噪聲交易者模型(DSSW模型),認為套利受到限制,噪聲交易者風險是系統性風險,并且將對股價產生長期均衡的影響,因此,在受到同樣的噪聲交易者情緒變化的影響時,基本面不相關的證券也會出現協同性。
Lee,Shleifer和Thaler (1991) 提出協同性的偏好理論:有些證券僅由部分特定的投資者(如個人投資者)控制,隨著風險偏好和情緒的變化,投資者改變所持風險資產的比例,從而形成這些證券收益的共同因子。他們的理論適合解釋小市值股票和封閉式基金的協同性,因為這兩類資產幾乎完全由個人投資者持有。
Barberis和Shleifer (2002)提出協同性的類別理論(Category):投資者往往是在類別層面上選擇投資,而不是單只證券層面。因此,當他們隨著情緒的變化將資金在不同類別之間轉移投資時,在同一類別的證券之間引入了一個共同的因素,從而給這些證券收益之間帶來協同性。
Barberis,Shleifer和Wurgler(2005)總結已有的研究成果,將協同性的類別理論、偏好理論進行概括并進一步提出協同性的行為理論:除基本面因素外,投資者的交易模式也會通過引發對某些證券需求的相關變動,促使證券收益協同變化。這種協同性又被稱為交易誘導協同性。協同性的行為理論對基礎價值協同理論做出了補充和修正,豐富了協同性理論,使之更為系統,從而能夠更好地解釋證券市場上各種協同性的來源和性質,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指數調整事件已引起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如黃長青、陳偉忠(2005)對中國股票市場指數效應進行實證研究,宋逢明等(2005)實證檢驗了上證180和深成指的指數調整效應,發現上證180指數效應逐步凸顯,但其價格效應和成交量效應并沒有一致性。國內已有不少文獻探討指數調整時股票的價格效應和成交量效應,并對指數效應的起因進行了具體分析,但很少探討收益協同性。何芳(2004)首次對國內不同證券間收益的聯動效應(即協同性)進行較為系統的探討,借助對上證180指數第一次樣本股調整事件的研究,發現在國內證券市場上,收益協同性并未呈現固定模式,交易行為協同性表現并不顯著。何芳的研究僅涉及上證180指數的第一次調整事件,時間短、樣本少,結論的可靠性有待進一步驗證。
綜上所述,國外學者對收益協同性的根源提出諸多解釋,多數文獻支持交易行為產生收益協同性的觀點。國內很少有文獻探討協同性的根源,對交易行為與收益協同性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中國證券市場是新興的轉軌市場,其收益協同性是否與國外成熟市場具有相似特征,指數調整是否存在收益協同性,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討。
三、模型與變量
為探討中國證券市場收益協同性的存在性及根源,本文實證分析上證180指數調整事件。上證180指數對多數投資者來說是一種自然分類,上證180指數主要反映中國經濟整體狀態,而不是提供未來現金流的信號。上證180指數中增加股票既不改變股票現金流的特征,也不直接反映這種變化。
本文以2002年7月1日~2006年5月30日間上證180指數調整的股票為研究對象,在此期間上證180指數共調整了7次,每次分別加入與剔除18只成份股,累計調進股票126只,調出股票126只(見表1)。
本文研究的期間內,不考慮由并購、分立、破產等事件引起的指數成份股調整事件,全部是證券交易所的定期成份股調整。剔除大量包含現金流的股票,調入事件去除38個,刪除事件去除14個。上證180指數調整事件的有效樣本中含88個調入事件,112個刪除事件。
本研究采用收市價,價格與交易量信息主要來源于聯合證券分析系統,指數調整公告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流通市值等權重數據來自巨靈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用SPSS11.5計量分析軟件。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分析指數調整事件中的收益協同性。公告日是指在公開媒體上公布調整具體信息的日期,調整日是指該信息所披露的調整日期。參考國內外研究人員的經驗,本文選用的事件窗為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及調整日后20個交易日,公告日至調整日之間約10個交易日不在事件窗內。
本文考慮用單變量回歸分析模型:
其中Rj,t表示股票j在時間t的收益,RS180,t表示同期上證180指數收益,所有收益均用對數收益率計算:
指數中刪除股票,?茁和R2都不會減少。
四、實證結果
實證研究表明:在2002~2006年間的調入事件中,?茁值平均增加0.038,R2平均增加0.043。該結論與國外同類研究結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茁值和R2都有增加)。Vijh (1994) 研究S&P500指數調整(1975~1989),股票納入指數后?茁值增加0.08。Barberis和Shleifer (2003) 發現股票納入指數后(1976~2000),股票與S&P500的貝塔增加0.151。
五、結論
本文以收益協同性研究為核心,對交易行為與收益協同性的關系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探討,將行為金融學的最新成果應用于中國的研究中,利用中國證券市場的數據,實證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上證180指數調整時,股票一旦加入指數,該股票與指數中其它股票的協同性變強,與非指標股的協同性變弱;刪除股票時情況相反。結論表明指數調整事件存在收益協同性,由于指數調整事件并沒有傳遞基礎價值信息,因此上述協同性并不是由基礎價值因素引起,而是交易行為產生了收益的協同性。
市場對調出股票的關注遠勝于調入股票。上證180指數調整事件表現出明顯的特征:市場對調出股票的關注遠勝于調入股票。股票加入上證180指數,短期內貝塔值有所增加(貝塔值為0.038,顯著性水平為10%)。對于剔除股票,在實施日之后貝塔顯著降低(貝塔值為-0.108,顯著性水平高達1%)。因此,在公告日之后,及時賣出剔除股票可以規避進一步下跌的風險。
與國內文獻的比較:何芳(2004)發現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存在交易行為誘導的收益協同性但協同性并未呈現固定模式,行為協同性的表現并不十分顯著。本文實證發現國內市場不僅存在收益協同性,而且協同性表現出很強的特征,進一步說明交易行為是產生收益協同性的重要原因。
中國證券市場是成立不到20年的新興市場,與國外成熟市場比較可能存在不少差異。Barberis,Shleifer和Wurgler(2005)表明從1976~2000年,S&P500指數調整事件的協同性呈加強的趨勢,上證180指數卻無此規律。上證180指數從2002年7月正式公布至今有4年時間,雖然整體呈現收益協同性并與國外成熟市場有相似之處,但個別年份出現協同性異常現象,如單變量回歸分析中,2005年調入事件的貝塔值不升反而下降,2004年刪除事件的貝塔值不降反升。
(注:本文為2005年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項目號:500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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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小額保險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 發展建議
自從2008年6月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拉開了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工作的序幕以來,隨著試點區域和試點產品不斷增加,保險覆蓋面逐漸擴大,風險保障的作用不斷體現,取得了較顯著的成效。然而,從試點工作的情況來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諸多制約因素,在宏觀層面,有相關法律、政策以及監管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在微觀層面,既有農村金融環境薄弱,農民的保險意識和保險知識缺乏,保險購買能力低等制約保險需求的因素,也有來自保險公司對農村保險市場不夠重視,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匱乏,市場營銷策略不完善等制約保險供給的因素。今后,要促進我國農村人身保險的發展,必須突破這些制約因素的限制。為此,本文在考慮上述制約因素的基礎上,對如何促進我國農村人身保險的發展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議:
一、宏觀層面
(一)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形成長效的制度保障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和《農業法》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規定方面存在空白,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也只提到了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參照適用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村小額壽險、健康保險等險種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不利于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長期持續發展。因此,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完善涉農保險的規定,將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納入相關的法律體系,明確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性質和作用、政府的主導地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合同和業務經營規則、法律責任等,鼓勵經營主體的多元化,支持相關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可以由財政部、稅務總局、農業部和保監會等相關部門共同協商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和保費補貼政策的實施細則,例如:減免經營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保險公司和銷售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營銷員的營業稅、所得稅;對投保的低保戶、五保戶、貧困戶等低收入農民實行保險費補貼等),完善風險分散機制,建立由財政支持的針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風險損失基金,從制度層面鼓勵、支持和保障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長期發展。
(二)加強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引導和監管
1.積極引導經營主體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可以借鑒印度的經驗,積極引導本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及其他合作組織進入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探索適合不同地域、不同層次的低收入農民需求的供給主體及形式。
2.加強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監管,注重防范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經營風險,切實保障農村低收入投保群體的利益。一是規定經營主體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要求。經營主體要具有提供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服務的能力,應制定詳盡的業務發展規劃和內控制度,具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對于不能正常經營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主體要求及時退出市場。
二是對市場行為的監管。要求經營主體強化對保險營銷員和營銷渠道的培訓和管理,注重誠信、合規經營,避免誤導投保人,防止惡性競爭;加強對經營主體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做好市場異動的風險提示;要求經營主體定期報送業務經營情況報表,收集相關市場統計信息。
三是對償付能力和準備金的監管。要求經營主體達到保監會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要求,并且根據所開展的不同小額人身保險業務提取相應的準備金,按要求披露相關的財務信息。
四是對中介組織的監管。加強對介入銷售的農村基層組織和其他中介組織的日常監管,要定期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報表,完善市場調研。
(三)切實提高農民收入,增強農民購買保險的能力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針對農村低收入群體開發的人身保險,由于這部分農民的收入低,購買保險的能力不足,制約了他們的現實保險需求。為此,需要切實增加提高農民收入的途徑,為農民增收提供制度環境保障。
要改進傳統農業生產模式,發展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生產技術和經濟結構的升級;加強農業科技研究,促進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發展效益農業;強化農村信息化建設,為農業生產及時提供科技知識和市場信息,為農村低收入群體提供就業信息,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重視對低收入農民的培訓和教育,拓寬他們的就業渠道;發展農業保險,防范農業風險,保障農民收入的提高。
(四)注重宣傳,普及保險教育,增強農村低收入群體的保險意識和保險知識
農村低收入群體的整體素質較低,保險意識和保險知識薄弱,是制約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要重視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宣傳,轉變經營主體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認識,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及相關政府部門采取多形式、通過多途徑大力普及保險知識,實施保險教育,增強農村低收入群體的保險意識,豐富他們的保險知識,增加他們對經營主體的了解和信任,提高投保積極性。
二、微觀層面
當前,我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集中表現為保險公司,下面主要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對如何拓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進行分析。
(一)轉變經營思路
C.K.普拉哈拉德的金字塔底層戰略理論和菲利普?科特勒的利基策略理論表明,針對農村低收入群體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一方面,由于農村低收入人數眾多,猶如金字塔的底層,具有巨大的潛在市場;另一方面,這一市場屬于農村保險市場的細分,通過利基營銷,易于在這一細分市場培育自己的優勢,占據有利的市場地位。因此,保險公司應立足長遠,改變以往“重城市、輕農村”的經營思路,積極拓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堅持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農村低收入群體對保險公司的信賴感。
(二)強化人才培養
拓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需要相應的精算、營銷、承保、理賠等人才。保險公司要重視對這些人才的發掘和培養,要以人為本,完善人才的選拔、配置、培訓、激勵和考核制度,尤其要大力加強對農村營銷員的培養和管理,讓他們樹立誠信營銷的理念,完善其保險知識,提高相應的營銷能力和技巧。要建設企業文化,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三)完善產品的開發和改造
當前,保險公司已開發了二十余款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主要是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信貸保險。今后,還需要在監測前期所開發產品運行情況、進行相應改進的基礎上,開發農村低收入群體急需的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要綜合考慮不同地域低收入群體的經濟狀況、家庭情況和保險需求等因素的差異,突出產品的保障功能,減少投資功能,注意長短期業務的搭配,注重發展期繳業務,合理地厘定保險費率和確定繳費時間,擬定有針對性的通俗易懂的保險條款,并使保險合同方便攜帶和保管。
另外,還可以結合在農村廣泛存在的基層合作組織(如蔬菜生產合作社等)開發相關的團體保險產品,以擴大承保面,有利于風險的分散。
(四)拓展營銷渠道和宣傳手段
1.建立和完善直接營銷渠道。考慮到農村低收入人群缺乏保險意識和保險知識,且人口眾多、居住分散,保險公司有必要在農村直接設立營銷服務部,派專人進駐,一方面有利于向目標客戶進行宣傳,加強保險知識的講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力培養本地營銷人員。
2.積極拓展間接營銷渠道。積極拓展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在農村的基層金融機構的營銷渠道,充分發揮農村自治組織、社區組織、群團組織和經濟組織的營銷作用,加強與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商的合作。
3.拓展宣傳手段。通過多種媒介(如電視、報紙、墻體、車身等)以平面和立體廣告的形式進行宣傳。
(五)加強客戶關系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加強與農村低收入群體的交流和溝通,深入了解他們的保險需求,保持客戶隊伍的相對穩定,最大限度地發掘客戶資源,注意提高售前、售中及售后的服務質量,特別要講清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避免誤導和欺瞞客戶,理賠要及時、公平、合理,注重收集客戶反饋的情況,向客戶提供免費體檢等附加服務,做好事前的防災防損工作。
(六)加強風險管理
定價風險、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是制約保險供給的重要原因,在這里,主要就這兩類風險的防范進行簡要分析。
1.防范定價風險。注意全面收集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投保人的相關信息,分析投保人的風險狀況,注重積累經驗數據,編制農村低收入群體的經驗生命表,并利用現代信息分析技術,分析影響產品定價的因素和影響程度,合理地厘定保險費率和設計保險條款。
2.防范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對于來自投保方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要加強對投保方的售前審核、提高承保要求,注重售中和售后監控,做好風險預警;對于來自保險方的道德風險,要加強誠信教育,完善對相關人員的考核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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