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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項目的學習教學法在實踐教學中的構想,可以利用3周的實踐室課程實現。實踐課程有10小時的聽講時間,70小時的實驗室時間,學生們被分到各個實驗室。在實驗室的學習目標如下:一是學會使用車、鉗、銑、刨、磨設備和工具。二是學會制定零件的加工工藝、制作零件、采購標準件。三是使用游標卡尺、千分尺評估所加工零件的數據。四是使用多種分析技術來分析數據,以確定是否符合零件圖的要求。五是學會裝配技術進行組裝調試與驗收。六是交流實習理論、過程和結果,包括驗證報告、標準操作程序。在許多課程中,學生在項目開始前就已了解所有的背景知識,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為此,可以在學期開始安排一個簡單的項目,另一個項目安排在學期末。按照這種方式可以讓學生有時間參與到整個分析過程中。在實習的開始階段,要指導學生如何正確使用車、鉗、銑、刨、磨設備,并且要求學生必須進行簡單、基本的操作練習,加工出零件經測量得到的數據必須具有高準確度和精密度。這些技能不僅對整個學期是必要的,并且對于小臺虎鉗的制造方案至關重要。工業中常常用到書面文件,因此書面驗證和標準操作程序報告需要編制以備用。在實習的中期,傳統的實習安排可以讓學生學會裝配技術以進行組裝調試,這將提高最后的項目所需要的技能。因此,需重點學習量具使用和裝配工藝。學生在后期的項目中,要加工制造小臺虎鉗,并設計一個科學海報以展示他們的實習成果。
二、基于項目學習的關鍵特點
設計和實施基于項目的學習教學法可以很容易地適應高等教育,使之從傳統的講授形式輕松過渡到以學生為中心的環境中。學生也由被動學習轉變為主動學習。
1.引導問題
設置一個真實的引導問題。通過向學生們展示他們的工作在現實世界中是有用的,以此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指導教師的角色從講課人和打分者變成了一個推動者或項目顧問。
2.確定必要的技能
要概述出每個項目中用到的技能。目標是教授基礎課程的內容,以及在工作場所所需要的技能,如專業演示、協作和專業設備操作的能力。在小臺虎鉗制造方案項目中,課程內容包括:正確使用設備、手工操作技能,數據評估中使用的測量方法;產品裝配與調試;圖形分析、驗證報告的技術寫作和標準作業程序。在小臺虎鉗制造項目中,創建預算,耗材訂購,團隊合作決策,與非科研人員交流成果,展示海報,這些都將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技能。
3.進入事件
進入事件是一個項目的介紹,并為學生提供工作動力以及最終的產品要求。該事件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實地考察、信件或視頻會議。最終市場需要什么樣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由市場合作伙伴的一封簡短的信明確描述該問題。由指導者寫這封信,信件內容包含目標和課堂上的重要術語。市場合作伙伴批準并簽署,安排一到兩個地點進行實地考察。
4.知道和需要知道的清單
創造學生學習的環境是關鍵。以特定內容的需求信作為基礎,學生將創建一個知道和需要知道的清單,這將為今后的課程研究提供方向。并計劃如何在以后的課程中解決這些問題。首先,開展小組工作,并在課堂討論中得出一張綜合清單。該過程中指導教師只作為一名抄寫員,使學生了解自己的貢獻是有效和重要的。一旦清單產生,可以立即回答一些簡單的問題,而其他問題可以在今后通過多種方法詳細解釋,包括課堂教學、小組討論和閱讀教材。清單是動態變化的,可以刪除已經解決的項目,添加待解決的項目。這與傳統教導方式不同。傳統教導中,所有的重要信息都提前給出,讓學生用來完成項目。而在新模式中,它是驅動學生學習的最終動力。
5.意見和選擇
在小虎鉗制造項目中,學生團隊自主決定加工和分析方法。一旦決定了最好的技術選擇,學生們就會努力工作以取得成功。此外,在小虎鉗制造方案項目中,由于沒有實際裝配操作經驗,學生們遇到了難題?!叭绾螌⒘慵b配成合格的產品?”是后期加入需要知道清單的。學生會想方設法應對這一挑戰。包括熟悉各零件的作用、相互關系、聯接方法,確定裝配方法、劃分裝配單元和順序,使用夾具、量具和輔具提高準確度。任何可能的解決問題的方案都應該被嘗試,學生們會很喜歡自由地制造。
三、面對大批學生的實驗室項目的執行策略
1.教師選定的項目
小規模的實踐課程經常讓學生以自己的興趣為基礎選擇一個項目。然而,在大班由指導教師選擇問題是必要的,因為許多項目的制造成本會比較高昂。例如,對幾個不同的制造項目進行分析,每個實習小組執行這些相同的制造項目。此外,不同的團隊選擇了同一個制造項目,這樣就把制造成本的消耗降到了最低。給每個組安排家庭作業、查找文獻,編寫加工工藝并在上課時間選出做得最好的一隊。討論不同技術的優點和缺點是一個極好的鍛煉,合作使得學生們找到一個合適的工藝。該方法需要在項目開始前約一個星期被指導教師批準,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讓學生生成自己的清單,其中包括成本。
2.學生團隊之間的交流
許多小規模學校的實驗室對學生完全開放。團體之間的合作對于及時完成項目制造必不可少,其可以縮短故障排除時間。例如,在一個項目中,整個一周,加工工藝共享,大大減少了開發所需的時間,所有團體都為制造和解決問題努力。記錄每一個過程,在每天進行總結。在第二天開始工作前,團隊應該參考筆記,并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安排。學生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完備記錄的好處。持續合作,直到問題解決,然后各組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分析。此外,上課時間被用于共享解決問題方法和編制加工進度報告。一個典型的進度報告,要求各組提供數據以及一個簡短的問題分析,然后描述制造的困難點、如何解決、哪些問題仍然存在、未來的實驗計劃。依據個人所作貢獻,學生獲得兩個評分:一是對自己團隊內的,二是對大團隊的。
3.團隊的選擇和評分
制造項目中,學生們被要求和他們沒有合作過的個人組成團隊。雖然沒有正式的角色分配,團隊的管理和職責分配的責任在于學生。使用百分比分數來評估整個項目組的每個成員,以此指明每位成員在整個項目中的貢獻。在大多數情況下,學生一致認為工作是平分給每一個人的,那么每個人都應得到相同的分數。也有存在同組得分有較大差異的情況,某些小組成員會獲得比同組人更高的分數,但這是他們討論后的結果。如果同組的得分存在較大差異,并且存在分歧時,筆者會召集起這個小組學生開會了解情況,給出一份合理的成績。不過到目前為止,并沒有這種情況發生。
四、結語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模式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可以看成是基金的一種,其特殊之處在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通過發行收益憑證籌集的資金主要用途是投向房地產市場。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拓寬了我國房地產業的融資渠道,緩解了銀行信貸的壓力,使得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更加行之有效,也推動了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朝著更加健全和健康的方向發展。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信托市場以及基金市場發展相對滯后,我國還未發行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隨著我國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日益成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行已經成為調節房地產市場,改善房地產金融市場的首要任務。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最優路徑
(一)準備階段
由于金融市場產品多樣化的發展,我國已發行若干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蘇寧旗下11家門店的資產證券化、新派公寓權益型房托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和暢星-高和紅星家居商場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這些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雖然已是場內發行交易,但還只是面向機構投資者,并無確切意義上的公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因此在政策方面,我國立法當局需完善有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規定,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市場的準入、組織運營、業務合規、收益分配以及風險防范方面做出具體確切的規定。
(二)試點階段
由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涵蓋諸多投資領域,包括住房、辦公樓、商業地產、工業房地產、寄宿房地產、醫療房地產、倉儲房地產、基礎設施、林地、數據中心房地產、房地產相關行業以及房地產債券等。因此我們可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分為三類,即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相關行業類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債券類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政策完善并實行后,我們首先發展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并選擇符合目前供給側改革這一政策大環境的住房類這一單一類型的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為試點。經過一段時間的試行后,綜合研究該試行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情況和投資者的市場反應,并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三)完善階段
經過試點階段的試行和整改,我國單一類型的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的發行及運營已趨于成熟。此時政府可在市場上試行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的其他單一類型如辦公樓、商業地產、工業房地產、寄宿房地產、醫療房地產、倉儲房地產、基礎設施、林地和數據中心等。其后可實行多類型的房地產類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相關行業類投資信托基金。最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市場基本成熟后發行房地產債券類投資信托基金。此階段我國可以完成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市場從單一到多類型,從房地產到相關行業,再到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完善過程。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募集方式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兩種,公募方式和私募方式。同樣,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也可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采取公募方式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這種基金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且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要求較低。因此公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適合有房地產投資需求的中小投資者。但這種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要遵循的法律法規較多,受到的監管也比較嚴格。相較公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而言,私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則收到的監管力度要小,這是由于其投資者都是特定的,人數不超過200人,并且投資者需要是合格投資者。但由于私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不面向公眾發售,不進行公開宣傳,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較高,因此私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投資范圍更大以及所受限制更小。
三、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資金來源渠道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的資金來源可分五種,分別為國內貸款、利用外資、外商直接投資、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來源。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來源渠道有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以及基金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或者利得。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私人財富迅速積累,全國范圍內形成了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可吸收大量中小企業投資者的資金,對金融資源配置起一定的促進作用。而從養老金入市這一行為來看,養老金和社會保險金等的管理機構會作為機構投資者也可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提供一定的資金。當然,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管理運營過程當中,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投資的標的也會由于升值或者盈利產生一定的資金來源。這又刺激了投資者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投資信息,從而達到良性循環的目的。
四、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產品定位
針對目前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更加適合發展公募封閉契約權益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首先,公募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投資金額要求較低,可以吸收社會小額閑散資金,促進金融市場的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同時受到法律法規監管較嚴格,從而降低基金的運營風險;其次封閉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更高的流動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不利因素對基金整體的影響;再次契約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基金資產為信托資產,受信托法保護,安全性更高也更適合我國市場現狀;最后,針對我國目前較高的房屋空置率及嚴重的房地產存量與增量失衡的現象,權益型不僅可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而且可以滿足真正房屋承租者的需求,從根本上解決投資者和需求者的矛盾。
參考文獻:
[1]姜偉偉.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模式與運行機制研究[D].中南大學碩士論文,2007.
[2]付勝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C-REITs):模式選擇與體制創新[D].云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0.
付勇自稱偏愛“業績拐點型”上市公司。他強調“和而不同”,在價值投資大體系下,每個基金經理都應該有自己的獨立風格。他本人更愿意做個性化投資,精選個股,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大類資產配置。
隨著A股的起起伏伏以及大的投資環境的改變,絕對收益的投資理念成為目前付勇所倡導的重點。
做少數派投資
付勇曾被稱為S股的“獵手”。2007年,還在東方基金公司時,其管理的東方精選基金持有14只S股,占基金投資股票資產的28%,此后2008年、2009年S上石化、S佳通和S儀化均是其重點配置的品種,這些股票為基金凈值增長貢獻很大。
“這么多年,精選個股的風格一致保留了下來,2006年做了農產品,后來的長城信息、中科英華、攀鋼釩鈦、福田汽車、TCL集團等,至今精選個股的特色仍在保留。”談及精選個股的訣竅,付勇認為,沒有捷徑可走。
“股票需要逐個具體地去分析。大家關注太多的一般都很難有超額收益,所以要看別人不太關注的,這樣范圍就會縮小很多。但即使這樣,也要老老實實去研究?!备队抡f。
然而,在研究股票上,付還有一些自己的習慣。
“像招商銀行和萬科A這樣的股票,大家都說價值顯現,應該投資,我就完全接受,不會花時間去研究,反而一些大家不太關注的股票,我會比較關注。”
“我是半路出家,沒有太多條條框框,多數重倉股持有時間都在半年以上,波段操作比較少?!备队抡f。
早期對S股感興趣,與付勇做博士論文有關。據付勇講,攻讀北大博士學位時,其論文正是分析研究當時證券市場獨有的股權分置改革問題,學以致用,利用股改這個中國證券市場10多年來的最大制度安排發掘了大量成功的投資機會。
“但如今,偏重于在閱讀中吸取多元化的思維方式。”付勇談到,找到了一只好股票,還要能夠拿得住,自己管理基金的持倉中持有半年以上的股票占大多數,除非有些漲得太快,到了目標位。
“前幾年做投資,自己看好的股票會重倉投資,現在重倉股占比有所降低,很少集中持股,不愿意再去冒風險,更愿意穩健一點”。
更確切地講,降低重倉股的持股集中度,是付勇從東方基金公司到長信基金公司后,在配置特點上的一些重要轉變。
比較其原管理東方精選和現長信金利的持股集中度,后者大大降低,大部分重倉股持有比重鮮有超過基金凈資產2%以上。
強調絕對收益
2007年,付勇管理的東方精選業績排在同類基金前十名,但2008年因高倉位落在同類基金后十名。
但進入長信后,付勇的投資方法改良不少。付勇告訴記者,現在倉位控制考慮得多些,要找到一只好的股票很難,因為市場越來越有效,絕大多數股票大家都挖掘得非常充分。
事實上,付勇投資理念變化最大的,是最近兩年,公募基金行業較為推崇的絕對收益思想。
付勇認為,就基金投研而言,近年市場環境較為不利,自下而上選股,首先要考慮保證安全邊際下的絕對收益。
“PE存在套現壓力,而上市公司大股東和高管層等產業資本力量興起,讓市場承擔了太多的利益角逐。因此,在對股票估值時,不能簡單用市盈率或市凈率法,要充分考慮大股東和高管等產業資本的估值體系,包括PE減持價、大股東增持價、股權激勵行權價和增發價等都要考慮?!备队抡劦?。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NGO;賠償金
一、提出問題
顧名思義,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和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①在侵權性質的多人公益民事訴訟中,因為該利益實際上屬于可被分割的私益,那么賠償金也就理所當然的能被分割,如日本的水俁病訴訟。這部分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在此筆者僅討論針對民事主體的集體公益訴訟,因為集體公益的整體性與不可分割性,導致此類訴訟中一旦涉及賠償金,其歸屬將也是有爭議的。
在普通民事訴訟中,賠償金一般無爭議地歸于有賠償訴求的勝訴一方。然而在NGO作為原告參加的環境公益訴訟中,如果勝訴且獲得賠償金,該筆金額卻不能簡單地歸于該NGO。因為環境公益是集體乃至于全體國民的共同利益,NGO不具有民主性,不能應然地享有對該賠償給集體的金額的所有權。雖然負環保和監管職責的特定行政機關具有民主合法性,但由于行政機關的惰性和相關制度的缺乏,將賠償金歸于行政機關也不是明智之舉。
二、分析問題
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的歸屬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環境公益訴訟是新的領域,相關配套規定還不完善。雖然目前已有貴陽、無錫、云南三地建立了環保法庭,但在金錢補償或賠償方面規定不盡完善?!顿F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并未將金錢作為責任承擔方式。無錫的《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中僅規定法院可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被告承擔環境恢復費用。云南在《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建設及環境保護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紀要》也說明要慎重采取賠償損失的裁判方式。而眾多國際環境損害賠償立法中所采用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在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均無體現。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于NGO的限制?!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申請成立社團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且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方可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按照該規定,我國有獨立資格的NGO都必然掛靠于一個對其有直接全面管理權的業務主管單位,這樣的官民二重性導致的是獨立性的缺失,NGO的資金管理與運作將受到很大制肘。同時,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我國的基金會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種,公募基金會有權向公眾募捐,而非公募基金會無權向公眾募捐。按此規定,雖然NGO設立公募基金會在法律上可行,但實際上能獲得批準的只是個案。政策壁壘加上NGO的非營利性,嚴重限制了NGO的資金來源和對其資金的自主管理,實際上也堵住了將環境公益訴訟賠償金交由NGO來管理的渠道。
(三)NGO自身后天乏力。首先在內部設置和控制制度上流于形式,其次財務管理控制和財務透明的缺失,再次NGO本應是專家和高學歷者的聚集地,但由于我國NGO在組織和社會地位上所受的限制和排擠,導致其難以吸引到更專業更優秀的成員。最后,公信力是公益組織的生命線。NGO的公信力體現在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利益相關者承諾的社會責任方面,它直接關系著組織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但現階段,我國許多NGO的運作是不公開、不透明、不規范的,這必然會降低公眾對NGO的資金管理和使用問題上的信任度,從而使NGO的公信力受到質疑。
三、解決問題
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其對于其他公民以及公共環境利益的溢出效應是顯而易見的。而其積極成果亦具有普惠性,并不為原告所專有。尤其在訴訟費用已經得以免除(由社會公眾負擔)的情況下,訴訟收益也應由社會公眾共享。②如前所述,NGO充當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賠償金的歸屬不能當然地歸于該NGO,但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讓NGO對該筆資金行使管理權是合理的。對此筆者有以下三點建議:
(一)在立法中引入民事罰金制度。民事罰金,在國際環境損害立法中也稱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環境違法的行為人的經濟性制裁。這里的“民事罰款”是一種因公益訴訟所得的公益性的罰款收入。③民事罰金制度的設立,不僅是要對環境損害者做出提醒和威懾,更是為NGO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和勝訴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诿袷铝P金的民事性,其不能被行政機關收繳。雖然亦不能歸于NGO,但由于訴訟請求是NGO經過調查、勘驗、評估和鑒定后根據受損的實際情況提出的,相對更了解環境受損的方面、程度以及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方式和步驟。所以,由NGO將罰金管理起來用于環境的保全、彌補和恢復是合理的選擇。
(二)將NGO與基金會對接,實現NGO自身的發展和外部的有效監管。應該看到,成長中的NGO已逐步培養起了較強的執行能力?;饡cNGO的對接勢必成就我國民間組織制度的革新。由基金會籌款,NGO提供服務,這才是NGO獨立并持久生存的根本。④基金會是專門募集善款的組織,與NGO相比有更為專業的財務人員和監管體系。在財務管理方面,基金會能更為專業地為NGO作出財務預算和規劃,提高效率和資金使用率。這樣,一旦NGO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獲得賠償金便可歸入基金會,再由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顚S糜诖舜卧V訟中遭受損害的環境資源。
(三)加強NGO的自身建設,使其更有能力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首先,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因為受到資金來源的限制,很多NGO都盡可能低節約開支和人力成本,導致了整個組織機構較為混亂,缺乏明確的任務分配和責任承擔。當小型的環境損害事件發生時還可以處理,但一旦出現大型甚至全國性事件如大河水域或海洋環境污染時,就超出了其應對能力。其次,以完善的用人機制和激勵機制吸引高素質、高技術的人才。從NGO的內部來看,對不同崗位、不同水平的成員進行文化培訓和職業培訓。讓NGO發揮其自身優勢,承接政府、市場不擅長和退讓出來的社會治理領域。再次,增強NGO的公信力。公益組織應當是一個陽光行業,所以NGO的信息披露也應當包括其各個方面。只有讓社會和公眾充分了解組織的情況,才能得到大家的信任和支持,組織的公信力才會變強。
在越來越多元化的社會,公眾也會呼吁更加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格局,而NGO正是以其自身的特質和優勢在推動這一潮流的發展。環境公益訴訟亦是訴訟法里新出現的領域,環境損害中難以避免的賠償歸屬問題也屬未雨綢繆。也只有落實了賠償金的歸屬,才能落實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即保護和恢復環境。(作者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張建偉:“論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載《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2期,第24頁—27頁。
②唐忠輝:“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則要點與制度銜接”,載《太平洋學報》第18卷第5期,第23-30頁,2010年5月。
論文摘要:新《公司法》和《證券法》順應了迅速發展的經濟,初步形成了我國證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國的證券私募制度剛剛起步,整個規范機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許多的規范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闡述了私募發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國私募發行制度的現狀,提出了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構建措施。
目前銀行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極為有限,不僅是由于企業性質的限制,而且存在融資擔保等問題,這些都阻礙了企業從銀行間接融資,而通過證券市場公開發行進行直接融資的條件十分嚴格且成本很高。這就迫使無法通過現行證券市場和銀行進行融資的企業不得不考慮其它的融資渠道。私募發行是相對于公募發行而言的,二者皆為資本市場中的融資渠道,能夠滿足不同的投融資需求,作用相互補充。隨著證券金融市場進一步自由化與國際化,私募發行在經濟領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一、證券及證券私募發行概述
我國新修訂《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毙抻喓蟮摹蹲C券法》對于其所調整證券的范圍與修訂前相比有所擴大,將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了調整范疇,但其發行與非上市交易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美國法中,私募發行屬于注冊豁免的一種,是對證券公募發行的有益的補充。發行對象和發行范圍的不同,是證券私募和公募的最大不同點,也是二者制度設計迥異的最終歸結點。我國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概念進行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對以往國內學者的觀點有所突破,從而為區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規定。我國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概念進行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對以往國內學者的觀點有所突破,從而為區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對證券公募的界定可推知,向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即為證券私募,這一規定為我國證券私募行為確立了法律依據。
二、證券私募發行的特點
證券私募發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證券私募不同于證券公募的最大特點就在于私募是免于核準或注冊,也不需要像公募那樣進行全面、詳細的信息披露。這些正是私募的根本價值所在。
2.私募發行的對象是特定的相對于公募而言,私募發行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特定范圍內的特定對象,并且有人數上的限定。從我國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市場上的非公開發行即私募所面對必須是200人以下的特定投資者。
3.私募發行所面對的特定投資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比如,對投資主體的風險抵抗能力、商業經驗、財富、獲取信息的能力等有特定的要求,這就意味著投資主體必須是機構投資者、商業經驗豐富的商人、富人等這一類特殊群體。
4.私募發行的方式受限制。各國的法律一股都規定,私募發行不能公開通過廣告、募集說明書等形式來推銷證券和募集資金,包括不得采用公告、廣告、廣播、電視、網絡、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及其他形式,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法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私募過程中發行人一般同投資者直接協商并出售證券,不通過承銷商的承銷活動。
5.私募發行的規模和數量受限制。私募發行免于注冊的主要原因是該發行“對公眾的利益過分遙遠并且對證券法的適用沒有實際必要”,同時其所面向的投資者數量有限,因此,其發行規模,包括發行證券的數量和發行總價不可能很大,通常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私募證券的轉售受限制。私募發行的證券的轉售受法律限制,該類證券屬于“受限制證券”。在發行當時法律往往要求發行人對其私募發行的證券的再轉讓采取合理的注意。實踐中私募發行人的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所有購買人簽署一份“投資函”,保證他們在購買證券時沒有向公眾轉售證券的意圖。
三、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標準的界定
1.發行人的資格問題
證券私募發行的發行人是指發行或者準備發行任何證券的人,在我國現階段,筆者認為,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虧損的公司,因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根據“法無禁止即許可”應該允許虧損的公司作為發行人。同時,對于正在設立中的股份公司,其依發起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私募的方式進行。而對于非公司形式的企業,則應不考慮賦予其發行人主體資格。對于發行人的資格問題,我國的《公司法》與《證券法》都沒有規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該暫行條例的第8、9、10、ll條規定了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是對于何時、何種條件下股份公司的發行人的資格受到影響并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在認定發行人的資格時可以借鑒美國的“壞男孩排除標準”。
2.私募發行的界定
在對證券的私募發行進行界定時,不僅僅強調證券非公開發行,還從募集對象的人數方面來限定投資者的范圍,這與證券的非公開發行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1)私募人數的確定。筆者認為,應嚴格限定募集對象的人數,在確定人數時,既要考慮受要約人數、資格,又要考慮實際購買者的人數與資格問題。在限定募集對象的人數宜少不宜多,人數的限定主要是對于非機構投資者的法人及自然人人數進行限制,而非針對機構投資者。在對自然人及非機構投資者的人數以不超過35人為限,這與美國的數字是一致的。
(2)發行方式的認定。私募發行是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人進行的發行,所謂“非公開方式”就是指不能以廣告或一般勸誘方式向特定人以外的人進行宣傳,防止發行人向與自己無既存關系的公眾投資者進行私募。筆者認為,對證券私募發行進行界定時應當明確例如私募發行禁止使用的方式,規定私募發行不得使用廣告、廣播電視等方式,同時,規定募集的對象是與發行人具有一定的關系并且符合投資者資格的人,即使是對這些對象募集也得采取非公開的方式,否則也會被認為是公開發行的。
(二)我國證券私募發行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私募發行對象的資格如何界定,在私募發行制度建設中是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根據對美國立法的介紹可知,其主要針對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規定不同的資格標準。結合我國實踐來看,私募發行中的投資者也有多種類型,因此,我國立法亦可借鑒這一做法,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分別予以規定。目前,在我國,涉及證券私募發行時,投資者主要包括機構投資者、非機構投資者法人、一部分自然人。在構建私募發行制度時,這幾類投資者仍有其存在的基礎與環境。綜合而言,筆者認為私募發行可針對以下五類投資者進行:一類為金融機構:二類為產業投資公司與基金;三類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四類為公司內部人;五類為富裕并具有相當財經專業只是及投資經驗的成熟投資人。。那么這五類人究竟應該各自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成為制度設計所要求的合格投資者,這一問題則需要進一步的思考。總體來說,無論某一投資者屬于上述三類中任何一類,若要具備私募發行對象資格,成為合格投資者,其都應當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投資經驗與投資分析能力、信息獲取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等。
(三)我國證券私募證券轉售限制制度的構建
同私募發行程序一樣,私募發行證券的轉讓中也應區分投資者的種類進行人數的限制及信息披露。對于機構投資者沒必要進行人數的限制,發行人也沒有強制信息披露的義務。對于私募發行公司或其關聯企業的董事、監事及管理人員由于他們在信息獲取上的先天優勢,也沒有必要規定發行人對他們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有必要對其人數進行限制。而對于非合格投資者,他們是私募發行的“弱勢群體”,有必要要求發行人對其披露轉售有關的信息,而出讓人則豁免了信息披露的義務,因為他們并不是發行人本人,并不一定能獲得充分、真實的發行人信息。對于非合格投資者在轉售時也有必要進行人數限制,其限制人數與發行時相同。
首先,規定每日可上市流通的股份的數額限制。其次,規定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每出售百分之一就應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甚至可以采取實時披露。第三,建立報告制度,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人出售非公開發行證券預計達到一定數量的應事先報告,其他投資者出售非公開發行證券事后及時報告,以便監管機構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第四,確定加總原則。我國上市公司父子夫妻共同持股的現象比較普遍,高管的親屬買賣公司股票比較普遍,為防止非公開發行證券轉售出現此類弊端,可以借鑒美國法的規定確定加總原則,加總計算其可轉售數量的限制。
(四)我國證券私募發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
我國私募發行的信息披露應當遵循以下規則:首先,在私募發行中,由于投資者的種類不同,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各不相同。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講,其實力與獲取信息的能力較其他投資者要強一些,因此,這一類投資者無須發行人主動披露信息。對于發行人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來講,其信息的獲取途徑更直接、更方便,因此,也無須發行人主動披露信息。但對于與發行人有業務聯系的法人和擁有一定資產實力的自然人來講,其所處的獲取信息的地位與能力較其他兩類弱一些,因此,應由發行人主動向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