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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鑒于乙方所擔任的職務涉及甲方的技術和經營信息,而這些技術和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是甲方的
財產,且將會在其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被乙方隨時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現有或潛在的競爭對手披露任何這些商業秘密,將會導致甲方處于一個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并損害甲方的業務;如果其離開甲方,并在競業限制期內到與甲方存在競爭性關系的企業工作,則將會對甲方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便規范雙方關于保密、競業限制的關系。
一、定義
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是指屬于公司專有或公司保有的,不為公眾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有形或無形信息或材料):
1、有關組織與財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機構及組織的變動、合并、分立;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變動;
(2)經營管理層人動;
(3)來自國內外的投資;
(4)銀行貸款情況;
(5)會計報告及財務資料。
2、有關市場研究,推銷戰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據市場調查,預測出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對產品的需求數量和可能的價格;
(2)競爭對手的銷售組織、銷售價格、售后服務、促銷手段、廣告宣傳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倉儲場所、供貨是否平衡等等;
(4)銷售網絡、銷售渠道、客戶名單;
(5)甲方的管理決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投標書內容,傳輸中的商業數據,電話信號等信息。
(6)甲方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7)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的或正在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定計劃、經營項目及各項目資料;
(8)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年度報告及總結等重要文件資料。
3、有關新技術開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學的、化學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載體所表現的設計、制作工藝、數據、產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決竅等;
(2)甲方準備或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
(3)甲方準備或已經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技術成果;
(5)甲方準備轉讓或已經轉讓技術;
(6)如乙方屬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員在執行甲方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成果;
(7)專門人才的招募動向和計劃;
(8)新產品的開發計劃、組織、試驗過程及有關數據等等。
4、法律關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將卷入法律訴訟/仲裁;
(2)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
(3)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的動向和進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職員的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2)甲方在不斷經營和發展中所產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職于甲方期間及勞動關系終止后的所有時間內,乙方承諾:
1、保證嚴格保守本合同項下甲方之商業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對甲方義務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業務需要的程度內,向應該知道本合同項下商業秘密某一內容的甲方其他職工或甲方客戶進行保密交流和因適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間接使任何第三者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甲方內部無關人員泄露/披露;
4、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5、不得復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給甲方內部無關人員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職期間所接觸到的甲方有關書面材料、磁盤等不得擅自帶出甲方工作場所,如因工作需要,須經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員工打聽與自己本職工作無關的涉及本合同項下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關情況。
8、乙方無論何種原因,離開甲方企業,應該清退所有屬于甲方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數據、模型、實驗記錄、工作手冊與工作有關的往來信函、傳真、客戶名單、筆記、備忘錄、計劃、圖紙、工作日志、文件、軟盤等等。清退應當由甲乙雙方列出清單,由甲方有關負責人與乙方簽字確認,乙方不得留下任何與清退資料有關的復制件或軟盤。
9、其他乙方應當嚴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執行的事項。
三、競業限制
在乙方任職于甲方期間及其離職后的壹年內(“競業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將不會(亦不允許其配偶、本人擁有權益的公司等)在對甲方業務構成競爭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處接受或取得職位,或向此類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業或其它組織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詢或其它協助(但在乙方任職于甲方期間,其為履行其職責所提供的咨詢或協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諾,其在任職期間及其離職后的時間內,不會指使、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經營、管理、技術人員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系。
四、知識產權歸屬
乙方承認在其任職于甲方期間全部與履行職務而取得的發現、發明及其他知識產權皆屬甲方財產,并承諾以其最大努力與甲方合作,以使甲方獲得完美的專有權。
五、乙方在職期間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競業限制而獲得的補償費全額包含于乙方所領取的工資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給付。
六、乙方在離職后的競限保密期內,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七、違約責任
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不低于兩萬元。
甲方若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其乙方不再受本協議約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負。
八、生效
本協議自甲方授權代表和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影響。
甲方:
乙方:
鑒于:
1、
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能夠接觸、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
2、
員工理解并確認,員工離職后從事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公司的經濟利益或使公司處于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司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競業限制
1.1
競業限制期限為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與對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論終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論終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年內,員工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1.2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為以下單位工作或任職:
1.2.1
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單位;
1.2.2
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公司關聯企業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間接的設立、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研發機構、咨詢調查機構等經濟組織;
1.2.3
其他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
1.3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3.1
與公司的客戶發生商業接觸。該種商業接觸包括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務、收取訂單、直接或間接轉移公司的業務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對公司的業務產生或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不論是否獲得利益;
1.3.2
員工本人或與他人合作直接參與生產、經營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1.3.3
直接或間接引誘、要求、勸說、雇用或鼓勵公司的其他員工離職,或試圖引誘、要求、勸說、雇用、鼓勵或帶走公司的其他員工,不論何種理由或有無理由,不論是否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的利益。不得以其個人名義或以任何第三方名義慫恿或誘使公司的任何員工在其他單位任職;
1.3.4
向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詢服務、合作或勞務。
1.4
不論員工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員工均應在進入新用人單位就職前向公司書面說明新的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和主營業務。
第二條
義務的履行和解除
2.1
員工在離開公司時即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2
在員工完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公司未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可以依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雙方如因競業限制補償金發生爭議的,在爭議解決期間,員工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三條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3.1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間內,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公司則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3.2
競業限制補償金為員工離職前
月平均工資的
%(法定要求不低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公司按月支付。
3.3
員工應當在每季第一個月以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明,該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職單位的證明以及員工作出的保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書面承諾。
3.4
員工應在離職前向公司書面提供其本人的銀行賬戶用于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未提供賬戶、提供賬戶錯誤、賬戶注銷等各種原因導致公司無法支付該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行承擔,且在此期間不免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
3.5
員工拒絕接受、自行放棄、不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或因員工原因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行承擔,且不免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
3.6
若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強制性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則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予以補足到最低標準,在此之前,員工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
如員工違反本協議約定,公司將停止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有權利要求員工糾正違約行為。
4.2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如違反本協議,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協議第3.2條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總額的
(建議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酌定)倍。如違約金不足彌補公司實際損失的,公司還有權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3
員工依照本協議約定承擔賠償損失和其他民事責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請司法途徑追究員工刑事及行政責任的權利。
第五條
爭議處理
5.1
公司與員工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請公司注冊登記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六條
損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公司由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6.2
公司為了調查、處理、糾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付出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七條
適用法律
7.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解釋、執行及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2
國家和地方頒布新的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行法律、法規時,如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本協議適用新的法律法規的,則本合同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抵觸之處,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其他
8.1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參照方便而設,并不限制或從其他角度影響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和詮釋;對本協議條款的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8.2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
)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本協議繼續有效。
8.3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并同意遵守執行。
8.4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每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2016年
關鍵詞:競業禁止協議;權益沖突;效力認定;立法完善
競業禁止協議一方面能夠有效地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反對不正當競爭,激發市場的創造性和活力,另一方面又會對勞動者的生存權、勞動權等權利造成限制,不利于人才流通,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因而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準確認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對于規范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我國現行立法中關于認定競業禁止協議效力的規定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不合理之處。本文通過分析與競業禁止協議相關的利益沖突找出競業禁止協議效力認定應考慮的因素,進而提出關于我國競業禁止協議效力認定立法的完善建議。
一、競業禁止協議概述
競業禁止是指特定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原因或關系須對特定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或限制的一種法律制度。[1]
以競業禁止義務的來源為依據,可以將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是指直接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競業禁止,我國《公司法》中關于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即屬于法定競業禁止。約定競業禁止是指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協議而產生的競業禁止。
從廣義上講,只要是以特定競爭的禁止或限制為內容的合同均可稱為競業禁止協議。但從實踐來看,競業禁止協議主要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后不得在一定期限、范圍、地域內從事特定的競爭,并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額度的經濟補償金的合同。本文所要討論的也是這個意義上的競業禁止協議。
二、與競業禁止協議相關的利益沖突及平衡
(一)與競業禁止協議相關的各方利益
競業禁止協議的內容會既關涉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商業秘密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自由擇業權,也關涉到社會公共利益,分述如下:
1.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勞動者在自己的工作經歷中所積累的知識技能是勞動者自身人格權的一部分,勞動者有權對其進行自由支配,而競業禁止協議的履行很可能會導致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內無法以自己最擅長的技能從事工作。在這種程度上說,競業禁止協議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格權。
其次,根據《憲法》第4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競業禁止協議是禁止特定競爭的合同,其必然會限制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對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造成限制,在某些情況下,該協議甚至會直接造成勞動者無法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最后,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人生而享有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過勞動取得勞動報酬在我國現行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制度下是現實的實現個人生存和發展的主要途徑。而競業禁止協議對勞動者勞動的地域、范圍等方面的限制無疑會損害勞動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2.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主要是指其業秘密權。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是企業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幫助企業降低有形成本投入、回避風險、發現市場機會、創新或改進生產經營活動,從而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2]。而商業秘密一旦為他人所知悉,商業秘密權就將永遠喪失。[3]因此,保護好本單位的商業秘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意義重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才流動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是商業秘密因人才流動而喪失的情況越來越多。競業禁止協議通過禁止或限制勞動者從事特定競爭,從源頭上減少了商業秘密因人才流動而喪失的可能性,它比保密條款等其他方式能夠更為有效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
3.社會公共利益
競業禁止協議除關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外,還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一方面,競業禁止協議能夠通過對特定競爭的禁止或限制,有效地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反對不正當競爭,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競業禁止協議對于人才流動會造成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人力資源的高效配置,對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競業禁止協議所涉各方利益的沖突與平衡
競業禁止協議關涉到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這幾種利益相互之間存在沖突。
首先,競業禁止協議要實現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的保護就必然對勞動者的各項權利進行限制,即一方權利的實現必然導致另一方權利的損害。因此,必須在保護一方權利的同時對另一方的損害進行補償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的目的。由于商業秘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意義重大且一旦喪失即永遠喪失,而且勞動者一方人數眾多不便分配補償義務,所以,對勞動者的各項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并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充分補償更為合理也更便于操作。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必須是合理的,必須足以填補勞動者的權利受到的損害,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其次,競業禁止協議對勞動者各項權利的限制越大,其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的保護就會越有力,反之亦然。而競業禁止協議必須起到緩解這種矛盾的作用。因此,競業禁止協議的內容要符合利益平衡原則,即競業禁止協議必須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與勞動者的各項權利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以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利益。同時,競業禁止協議的內容也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即其對勞動者各項權利限制的程度、范圍等必須為保護商業秘密所必要,在有效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必須選擇對勞動者權利損害較小的方式。
最后,用人單位的利益和勞動者的個人利益都有可能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競業禁止協議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遵循限制權利負外部效應原則。即當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綜合考慮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以消除阻礙市場競爭的各種經濟現象,維護完全競爭的社會經濟環境為目的,確立權利效力范圍,消除權利沖突狀態。[4]
三、競業禁止協議效力認定應考慮的因素
通過上述分析,我認為,認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主體范圍
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如果不涉及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就不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競業禁止協議當然應當被認定為無效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有在用人單位本身擁有商業秘密且該商業秘密被特定勞動者所知悉時,用人單位與該特定勞動者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才可能具有平衡各方利益作用,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進而受到法律保護。所以,當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主體限定在有商業秘密的用人單位和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范圍內時,其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否則,其應被認定為無效。
(二)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時間和范圍
在通過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時間和范圍認定其效力時,應遵循上面所提到的利益平衡原則、比例原則和限制權利負外部效應原則,根據個案情況加以判斷。合理的平衡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的競業禁止協議應當被認定為有效,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顯著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競業禁止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就地域而言,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應以用人單位現實存在競爭利益的地域為限。一般認為經營者將來的業務活動可能涉及的地域不能適用競業禁止協議。如果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地域超出了用人單位實際享有競爭利益的范圍,則應認定該關于地域的約定無效,并以用人單位實際存在競爭利益的地域作為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
就時間而言,競業禁止協議顯然不可能要求勞動者永遠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應該根據利益平衡原則和比例原則,在充分考慮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勞動者各項權利的實現的基礎上根據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
就范圍而言,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所以競業禁止協議中關于范圍的約定不得超越商業秘密權保護的需要,給勞動者施加不必要的義務。因此,根據比例原則,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范圍不應大于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范圍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的范圍的重疊部分。
(三)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
如前所述,在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是為了使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得到保護的同時填補勞動者的權利受到的損害,以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補償額度應當與勞動者因競業禁止協議而受到的利益損害對等,且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按期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補償額度過低,不足以填補勞動者利益的損害,則應賦予勞動者對經濟補償額度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對勞動者主張的足以填補其利益損害的經濟補償額予以支持。如果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按期支付足額的經濟補償金,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競業禁止協議無效。
四、我國關于競業禁止協議效力認定立法的評析和完善建議
我認為,我國關于競業禁止協議效力認定的規定基本反映了先進的指導思想和正確的立法導向,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問題。以下將從三個方面對這些規定作出評析并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一)關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主體的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定。其中將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主體范圍限定為有商業秘密的用人單位和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特殊勞動者,這很好地遵循了比例原則,比較合理。但現行規定對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外延的規定還有些模糊,未來立法可以對其作進一步細化以加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和確定性。如可以規定“市場計劃人員、財務人員和秘書人員等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5]為防止用人單位不適當地擴大可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勞動者的范圍,還可以在未來立法中對其作出一定的比例限制。
(二)關于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時間和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第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定。其中對于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域并無明確的限制,只有一些模糊的倡導性論述,而且《勞動合同法》中“兩年”的期限限制也有不盡合理之處。
關于范圍和地域,競業禁止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固然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但是法律對其也應有一定的底線限定,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可以在法律中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以用人單位實際享有競爭利益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范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的范圍”。
關于時間,《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兩年,我認為這一規定過于死板。不同行業信息更新換代的速度差異非常巨大,例如,在I.T.行業,一年的時間可能足以使勞動者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如軟件技術失去價值;[6]而在餐飲行業,一個勞動者今天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如調料配方在五年后很可能仍然具有相當大的商業價值。因此,在不同行業從業的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期限也應有所差別,不能一概而論。未來立法中可以考慮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作彈性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不同情況對各個行業規定不同的競業限制期限。
(三)關于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6條、第8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定。其中關于競業禁止協議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首先,現行規定中的經濟補償金額度偏低且缺乏靈活性。實踐中,勞動者很可能因競業限制協議在一定期間內無法獲得工作或無法以自己最擅長的技能工作,這給其造成的損失往往要大于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未來立法中規定“經濟補償金額度為勞動者因競業限制協議實際遭受的損失”更為合理。
其次,現行規定對于補償額度并無限制,完全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只有當事人對經濟補償金約定不明時,才由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的額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實踐中,競業禁止協議往往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訂立的,此時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而言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因而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的額度很可能偏低。因此,在未來立法中對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的額度做出一定限制十分必要。至于該約定經濟補償金限制的額度,則可參照上述法定經濟補償金限制額度的規定。
最后,現行規定未明確經濟補償金與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的關系。如前所述,經濟補償金是平衡競業禁止協議雙方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會極大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而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因此,宜在未來立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翟業虎.競業禁止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15.
[2]張耕等.商業秘密法[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166.
[3]孔祥俊.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192.
[4]李永明.競業禁止的若干問題[J].法學研究,2002,(5):88.
乙方:
公司系甲、乙雙方共同組建并經依法核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該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自年 月 日止,共計年。
二、承包期間,甲方必須保證每年交納承包款 萬元,該承包款就體現在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內,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由甲、乙雙方按法律規定進行分紅。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潤歸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間,甲方經營虧損,由甲方自負。承包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均由甲方自行處理,由此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承包期間,甲方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和人事權。經營資金由甲方自籌(該公司的注冊資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經營),經營人員和所有的財會人員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經營費用帳內。
五、承包期間,甲方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稅務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送交會計報表并依法納稅。
六、本協議生效三天內,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號及財務帳冊由雙方列清單移交給甲方,雙方確認。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九、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轄。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浙江省×××公司 乙方:
本協議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
簽約第一方:ac公司,該公司系中國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__注冊(以下簡稱“甲方”);
簽約第二方:bd公司,系美國公司,在美國_____________注冊(以下簡稱“乙方”)。
【章名】 茲證明
鑒于甲方在中國生產和銷售___________產品;
鑒于乙方生產和銷售_____________產品(以下稱“許可產品”),擁有許可產品的美國專利(以下稱“專利”)和×號注冊商標;
鑒于甲乙雙方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稱“合營公司”),從事生產、銷售和開發許可產品,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為此,鑒于本協議所述的前提與約定,特此立約如下: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規定,下列短語具有以下意思:
1.“合營企業”,系指根據本協議建立的公司。
2.“許可產品”,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專利”,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標”,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建立合營企業
1.甲方和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建立合營企業。
2.合營企業稱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4.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5.合營企業的組建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生產經營的目的、范圍和規范
1.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擴大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2.合營企業生產_________________(許可產品),生產能力為每年________________。合營企業將努力提高許可產品,改善管理,以適應國際競爭。
3.合營企業盡可能開發許可產品的新品種,以滿足國內外市場的發展需要。
第四條 資本結構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甲、乙方各出資50%。
2.甲方出資:
(1)廠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國產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資企業廠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出資:
(1)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先進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