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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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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范文第1篇

為建立健全本區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反應行動,控制應急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障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病亡,或者有科學依據證明將對社會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事件。

1.3.1根據《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②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③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④國務院認為需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理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本市2個以上區縣的;

②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響在本市1個區縣內,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較重危害的;

②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藥監局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響范圍涉及本市1個區縣內2個以上街道(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危害的;

②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③區縣級政府認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3.2為適應本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處置要求,按照《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實施報告和開展應急處置。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響應等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科學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

(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各有關單位協同應對,有效開展應急救援,搞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

(4)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對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努力實現事先預防與應急處置的有機結合;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工作機構

2.3.1區食藥監分局

區食藥監分局承擔本區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常態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編制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收集信息、分析動態,并及時上報工作情況;

(2)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宣傳、教育、培訓;

(3)負責對本區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可疑食品的溯源工作,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對病人開展個案調查;

(4)對可疑食品等相關樣品進行采樣并及時送檢;

(5)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3.2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2.3.2.1一旦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區政府根據區食藥監分局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區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本區重、特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區領導確定,成員由各相關單位分管領導組成。區應急處置指揮部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

2.3.2.2區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組織、指揮、協調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2)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統一事故的相關信息。

2.3.2.3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可視情成立事故調查與評估、事故處置、醫療救治、新聞報道等專業組,各專業組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采取行動。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在報請區政府批準后,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3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略)

2.3.4現場指揮部

根據突發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實際控制需要,事發地街道、鎮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也可由區食藥監分局組織有關專業機構負責成立?,F場指揮部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

2.4專家機構

建立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組,主要由食品藥品、疫病防治、檢驗檢疫、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安全管理、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并與其他相關的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負責提供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預警預防機制

3.1預測預警系統

3.1.1本區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

3.1.2區食藥監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建立短期和中長期預測、預報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

3.2信息報告與通報

3.2.1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各應急機構、事發地街道、鎮政府、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在組織調查救援的同時,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并迅速報告。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并在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書面報告。報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同時或先行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報告。特別重大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3.2.2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向市食藥監局和區政府報告。

3.2.3各相關單位、部門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區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3.2.4信息報告應明確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各階段報告和報告時限要求等。

3.2.5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3預測預警信息

3.3.1區食藥監分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綜合信息;開展食品中污染物的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預警信息;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并負責預警信息的匯總。

3.3.2區經委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監測信息;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工商部門等聯合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3.3.3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食品、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存、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

3.4預警信息分級與

3.4.1根據各相關單位的監測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將預警信息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并依次用紅、橙、黃、藍四色表示。

3.4.2區食藥監分局根據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測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測信息,按其運作規程對預警級別適時進行。預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單位等。

3.4.3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采用其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5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區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4.1.1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社區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即時進行處置,組織群眾展開自救互救,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4.1.2區應急聯動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理,并確定事故等級,上報現場動態信息。區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質量技監、經委、衛生等部門以及各街道、鎮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

4.1.3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食品安全事故先期處置。

4.1.4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區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區政府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范圍,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4.2應急響應

4.2.1分級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Ⅰ級應急響應

(略)

(2)Ⅱ級應急響應

(略)

(3)Ⅲ級應急響應

(略)

(4)Ⅳ級應急響應

(略)

4.2.2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食品安全事故發展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或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等級;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也應逐級報請上級部門,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3應急指揮與協調

4.3.1進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后,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4.3.2區應急指揮部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況和處置要求,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應急隊伍和事發地街道、鎮政府應急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4.3.3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機構和事故發生單位的應急力量應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發地街道、鎮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4.3.4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跨領域、跨地區、影響特別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

4.4應急結束

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處置結束,應急隊伍撤離現場。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終止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各級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項善后處置,包括人員的安置和補償,征用物資的補償,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5.1.2區食藥監分局可根據匯總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對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進行監督,及時根據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1.3衛生部門要做好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市容環衛等部門組織實施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等工作。

5.1.4區政府和各街道、鎮政府認真組織和切實做好善后工作,盡快消除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和影響,安撫群眾,保證社區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災害補償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員給予賠償和補償。

5.3保險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調查與評估

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區政府報告。

5.5信息

(略)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區信息委、區府辦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6.2隊伍保障

建立由食品藥品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三部分組成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動隊伍,作為應對食品安全事件的專業力量,隨時能夠處置食品安全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相關機構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1)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食品安全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

(2)協助和指導食品安全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

(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4)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

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應設相關分管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6.3經費保障

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區財政按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

6.4物資保障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工作由區經委牽頭會同區發改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區政府、區衛生局和有關單位根據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建立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和保障系統,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區衛生局、區食藥監分局等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及時為受害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6.5.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區衛生局組織相關醫療機構急救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搶救。

6.6交通運輸保障

區建交委、區公安分局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通道。依法建立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順利開展。

6.7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由武裝部動員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6.8科技支撐

食品安全事故范文第2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1.4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1.5工作原則

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各自的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2.1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需要成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

2.2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事故級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以及管理工作。

2.4專家咨詢委員會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進行技術指導。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系統

國家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系統

3.2.1加強日常監管

衛生、工商、質檢、農業、商務、海關、環保、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3.2.2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范圍:

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與事故有關地區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b.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險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必要時及時上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及時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

3.2.3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應急準備和預防

及時對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

接到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做好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預警工作。

3.3報告制度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

3.3.2報告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級向上級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和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3.4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3.5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7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與處置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實施。當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并及時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2)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工作,并部署省(區、市)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7)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國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一同協調指揮。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1)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建議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定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市(地)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響應:

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督導,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

4.l.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1)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市(地)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加強對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h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1.5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指揮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者指揮部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響應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醫療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6.4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揮部或者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6.6演習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食品安全事故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 道德風險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痹O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庇纱丝梢?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二)“食品侵權責任”

作為“食強險”的保險標的,“食品侵權責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1)食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質量法》第46條)。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認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雙重標準。概言之,所謂產品缺陷,即“某一件產品不具備人們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6條)。在此意義上,產品缺陷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瑕疵”,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2)食品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也包括初級農產品。因產品缺陷之人損害,發生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若因初級農產品之缺陷之人損害,則須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3)“食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形式多樣,但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旨在填補被保險人“責任財產”之損失,故“食強險”的保險標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食強險”的立法重點

(一)承保范圍

賠償范圍:應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失和間接損害。如果將財產損害和間接損害等所有損失都納入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將違背強制保險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則,⑤同時加重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 不利于保險的推廣。

除外責任:不應將故意、重大過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區分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為故意但結果過失,構成不真正故意。行為的故意,如生產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對于大范圍消費者傷殘死亡等結果,生產者是不希望其發生的,此即結果的過失。對于不真正故意引發的責任,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行為故意且結果故意,構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應由刑事法律調整?!缎谭ā返谝话倬攀藯l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公司對于此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險人可以免賠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

(二)道德風險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責任的設計對保險公司不利,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時,將部分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賠償范圍,大大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使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將保險作為逃避產品責任的方式,引發道德風險。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對于因不真正故意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追償。這樣一則可以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真正實現強制保險的價值,二則降低了生產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逃避責任的機率。

同時,可以參照普通商業責任保險采取浮動費率制,發揮保費的引導作用。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反之,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另外,為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可設定保險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投保人約定的對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最高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責任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三)受害人的救濟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產、逃逸等原因致索賠無門,這不利于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賦予受害人無條件的直接請求權。所謂直接請求權,是指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損害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害賠償額。所謂無條件,是指受害人無須在致害人無力賠償后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賠償的對象。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⑥。它絕對地歸屬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行為為由,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強險的運行

1.確定被保險人。食強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特定行業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起步階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業推廣,可選擇影響重大的食品種類進行試點,如肉、蛋、奶制品等領域??梢钥紤]區分食品產業類別、企業規模,以此為基礎確定基礎保費。

2.確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險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機構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選擇資本金充足、償付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指定機構。

食品安全事故范文第4篇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導和規范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確保全縣人民生命安全,按照“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特制定本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一、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

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預測,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組織實施分級監控、分級管理。

(三)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應立即作出反應,在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和部門的同時,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科學管理加強協作

要依靠科學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真正做到守土有責、恪盡職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

二、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所稱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經營、消費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重大傷亡、眾多人數患病或者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的情況,即《西充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辦法》所界定的范圍。

三、組織領導及工作任務

縣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縣長領導并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食品藥品、衛生、工商、質監、畜牧、農業、經濟、商務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組織建立和管理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評估;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和應急處理措施。

(二)履行值守應急,負責全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

(三)組織編制、修訂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檢查鄉、鎮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四)組織西充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五)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六)適時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

(七)負責組織完成應急指揮部的其它日常工作。

四、應急機構設置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警戒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事故調查五個工作小組。

(一)警戒保衛組:由縣公安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營救受害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開展對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等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二)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建立穩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隊伍;制定急救處置預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搶救及時處置恰當;人員傷亡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時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人員搶救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后勤保障組:由縣經濟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經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安排應急藥品和物資的統籌調度與調撥,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

(四)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民政、勞動保障、保險等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善后處理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并及時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善后處理情況和動態。

(五)事故調查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部門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并及時向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調查情況。

各工作組的參與部門,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各成員單位職責確定。其它部門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按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配合、支持。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評估

(一)監督管理

縣政府辦公室、經濟、商務、財政、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糧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堅持日常監管與突擊檢查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方針,按照國務院分工規定,加強對重點食品、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誠信體系,大力促進企業誠信建設。

(二)事故報告

建立健全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商務、財政、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糧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報告系統,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建立本系統信息網絡體系和監控點。重大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部門應于2小時內以文字形式向縣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向縣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報告。

(三)事故評估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食品安全專家或責成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構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事故的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進行科學的評估與確認。

(四)事故通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發生的報性質與范圍等情況,及時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事故發生情況。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五)應急預案的啟動

經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評估確認,對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六、事故應急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以控制事態的發展。

(二)應急預案啟動后,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各工作組應當根據本預案所規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職責,緊急調集應急處理隊伍、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備,組織實施各項應急處理救援措施,并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三)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相關部門在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未發生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調度,積極按要求協助事故發生地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對拒不執行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安排調度,影響應急處置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應急預案啟動后,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七、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信息,由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八、應急保障

(一)人員保障

1、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參加事故處理,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與對有關部門、單位的食品安全重點環節、重點領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與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加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立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為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參與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綜合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3、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建立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和醫療救治網絡,加強應急處理相關知識與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二)物資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三)信息保障

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健全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信息24小時暢通。

九、其它事項

食品安全事故范文第5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事故;不作為;行政賠償;補充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4-0173-02

一、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不作為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害后果,食品安全問題被推到了社會關注的風口浪尖。這些事故中,相當多的一部分屬于生產經營者作為侵權和行政機關不作為侵權相結合。例如,在廣為人知的三鹿案中,從2008年6月開始,就有醫院向甘肅省衛生部門報告嬰兒腎衰竭的病例,并有消費者和醫師陸續在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督司網站上反映嬰兒食用三鹿奶粉后患腎結石、腎衰竭的情況。到了8月份,三鹿公司向石家莊市政府報告了問題奶粉情況,至此,相關行政機關仍然無所作為,既不對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也不將情況向社會公眾通報。事故終于在9月份全面爆發!從免檢開始,政府在這一事件中對損害的發生不預防、不消除、不告知,怠于履行其食品安全管理的多項法定職責,擴大了對消費者的損害。因此,當受害嬰兒無法從三鹿公司得到足額賠償的時候,家屬們將目標轉向了行政賠償[1]。

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也引發了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研究熱潮。筆者發現,大部分文獻針對監管機制作了探討,但對監管不力及由此導致的行政責任卻鮮有涉及。筆者認為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責任的研究同樣重要,原因有三。1)監管機制固然應當改革完善,但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無法確保在實踐中不出一點紕漏,更何況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制遠非完美。有事故意味著有損害,有損害意味著可能產生賠償責任。2)商人重利,將食品安全寄希望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對社會和公眾負責”,① 未免所托非人,監管機制有效與否主要還有賴于行政執法力量的運用,而一定的責任規范是保證行政主體勤勉執法的必需,否則,無責任則無義務。3)觀諸當下,食品安全狀況并未因《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得到明顯的改善,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依舊層出不窮。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之后,肇事的生產經營者往往無力及時足額賠償受害人損失,行政賠償責任又得不到明確,這對受害人及其家屬而言,無疑雪上加霜。

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責任,《食品安全法》僅在第94和第95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瀆職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對瀆職機關的行政賠償責任只字未提。前者屬于內部行政責任,后者屬于外部責任。對內部責任,受害人及公眾難以發起,也難以監督,特別是眾多受處分官員在休息一段時間后華麗復出[2],更讓人覺得這似乎是一招緩兵之計。內部行政責任的追究對監管機制的落實意義重大,不過文本的主旨在于行政賠償責任。對既有的受害人及其家屬,行政賠償責任的落實更為迫切。

二、責任的依據

同樣以三鹿案為例,2009年11月20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三鹿普通破產程序,三鹿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結石患兒無法通過破產程序從三鹿獲得任何賠償。實際上,在類似的大規模侵權中,企業很難對所有受害者作出及時足額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自然地將目光投向政府,特別是在事故中存在過錯的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因而進入公眾的視野。行政賠償不同于政府先行賠付。在三鹿事件爆發后,政府為患兒墊付了部分檢查和治療費用。行政賠償也不同于免費治療。2009年1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聯合下發人社廳發[2009]10號《關于做好嬰幼兒奶粉事件患兒相關醫療費用支付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為保障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嬰幼兒配方奶粉而患病嬰幼兒的權益,由對此次負有責任的企業出資建立患兒醫療賠償基金,并委托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對患兒急性治療終結后到18周歲以前可能發生的與此相關的疾病給予免費治療,并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范疇。先行賠付屬于行政應急措施,將患兒納入社保免費治療可以視為行政給付,這二者目前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換句話,是否先行賠付、賠付時間、賠付方式和賠付數額等,都在政府的自由裁量之列;而是否納入社保、如何保,同樣視乎政府一時的決策。這一次是先行賠付和免費治療,下一次類似事故發生,是否還有如斯待遇,就不一定了,因為對政府來說,這些措施不是白紙黑字的法定義務。行政賠償則不同,其賠償范圍、主體、程序、方式和標準均為法定,如果行政賠償責任能夠被證明成立,則受害者權益將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要求政府對食品安全進行風險規制,具有法律、道德、經濟和政治上的多重理由。但是,要求相應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事故中遭受損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則只能有一個依據,那就是法律。如前述,《食品安全法》沒有涉及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钡?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根據第2條和第67條文義,似乎不作為侵權難以被納入賠償范圍,不過,《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四)、(五)和(六)項將幾種不作為侵權列入了受案范圍,第(八)的兜底條款也未明確排斥不作為侵權。第54條第(三)項則從判決的層面,承認了對“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的審判,屬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判。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似乎立法者將不作為也納入了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秶屹r償法》對這一問題同樣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第3條的第(三)項和第17條的第(四)項,立法將“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這一包含不作為侵權的情形分別納入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范圍,表明國家賠償并不排斥不作為侵權形式。

立法雖然不排斥對某些不作為侵權類型的行政賠償,但畢竟沒有明確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不作為侵權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司法解釋這一次對立法缺陷做了積極的彌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行他字第11號)規定:“重慶市西山坪勞動教養管理所未盡監管職責的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劉元林在勞動教養期間被同監室人員毆打致死,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重慶市西山坪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造成劉元林死亡結果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2001)23號)指出:“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睍r至今日,司法實務中對行政不作為侵權的賠償責任已經達成了高度的共識,受案范圍也不局限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法院受理了各類行政不作為侵權的案件,被告的行政機關也經常被判決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三、責任的模式

行政不作為侵權存在多種形式,包括不作為直接致害、與自然原因結合致害、與受害人自身原因結合致害和與第三人原因結合致害。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一般體現為與第三人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結合致害。在這種情況下,生產經營者的作為侵權和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侵權形成了混合侵權,對責任的承擔法律缺乏明確的規定,理論上眾說紛紜,存在“民事窮盡說”、“行政先行賠償說”、“份額責任附帶程序說”等不同觀點[3],最高法院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提出了“所起的作用”標準?!八鸬淖饔谩奔丛蛄?,亦即根據原因力的大小決定責任的大小。這一標準有其合理性,不過可操作性不強,給法官留下了太大的裁量空間,導致適用的結果極不統一。實踐中各地法院形成了不同的確定賠償責任的做法,包括根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的嚴重性,根據被害人的傷害程度和根據加害人的賠償能力。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后,很多人提出可以參照第37條第2款安保義務人的“補充責任”為行政機關確定責任。筆者也認為相對于直接侵權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所應承擔的責任具有“補充”的性質,但是,對《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為何可以參照,如何參照,筆者試圖給出一個更完整的答案。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边@里的“管理人”和“組織者”由于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也被稱為安保義務人。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由于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或加重消費者的損害,因而應承擔類似安保義務人的補充責任,也即,應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為,行政機關有監管市場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該義務,其怠于履行義務的行為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但其責任較直接侵權人小。

首先,在侵權關系上,肇事的生產經營者和怠于履行職責的政府都侵犯了被害人的權利。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直接、確定地導致了被害人的損害,行政機關的過失行為則增加了損害實際發生的風險。因此,生產經營者對損害的發生責任更大,應當先于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其次,由生產經營者先承擔全部責任,有利于防止其從責任規則中不當獲利。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存在過錯,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進而在其與生產經營者之間設定按份責任,那么,生產經營者將無須全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安排的弊端有三:1)在個案中,放縱了生產經營者;2)按份責任的劃分很可能具有隨意性;3)鼓勵生產經營者更積極地求租權力,以便分散風險。再次,不足部分由行政機關補充賠償,是行政機關對自己過失責任的承擔,也有利于全面、充分地救濟被害人。最后,行政機關對生產經營者享有追償權?;谇笆龇治?,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直接確定地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其理應單獨承擔全面的賠償責任,因此行政機關在補充賠償之后,可向其追償,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及時獲得救濟的權利,一方面避免放縱生產經營者逃脫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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