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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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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二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三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負責該社會團體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四條社會團體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五條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遵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辦理。

社會團體代表機構以及分支機構住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在社會團體內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與該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五)擬設立代表機構的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該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無關的;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范圍超越該社會團體設定的活動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社會團體,并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活動地域、負責人。

第八條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第九條社會團體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社會團體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應當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決定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注銷登記:

(一)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印章。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應當在社會團體的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團體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

(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備案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一、發展現狀

(一)社會團體登記情況。我市共登記社會組織223個,其中:社會團體166個,行業性社團129個,專業性社團29個,聯合性社團3個,學術性社團5個;民辦非企業單位57家,其中:民政類5家,教育類17家,勞動類10家,衛生類12家,科技類6家,文化類4家,體育類3家。據初步統計,我市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現有38,500人左右,約占全市總人口的4.5%,各類社會組織去年總收入5億多元,提供就業崗位15000余個。

(二)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1、健全規章制度。為使社會組織規范發展,市民政部門指導督促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各類社會組織必須將登記證書、資格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規章制度上墻公布,增強工作公開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依法規范自身的行為,更好地為社會服務。2、規范財務管理。為貫徹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間組織會計人員素質,民政部門下發了通知,要求各民間組織進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培訓。通過培訓,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人員都已熟練掌握了新的會計制度,并已能在財務操作中實際應用,從而規范了民間組織的會計制度。3、落實四項制度。為規范管理,制定了社區民間組織的普查登記、注冊登記、備案登記、社區民間組織負責人例會四項制度,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并及時掌握社區民間組織的發展變化,確保社區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各社區所轄民間組織每月將活動開展情況,向居委會通報備案,居委會將社區民間組織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照片資料登記造冊,重大活動報登記機關備案。確保社區民間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二、工作現狀

(一)提高了民間組織的登記質量。我們以“依法行政、規范行為、提高服務”為登記工作理念,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細致地對民間組織地成立、變更和注銷進行審批登記;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間組織發放“明白紙”,公開登記事項、申報程序及材料、行政許可時限和操作規程,讓他們能夠及時了解登記程序;我們在規定的時限內盡量提前完成審批登記手續,為登記對象節約辦事時間,減少上門次數,提供熱情服務。

(二)健全了民間組織的監督機制。我們把加大執法力度作為規范民間組織社會活動、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建立了“市、辦、居”三級監督體系,形成“橫向分類負責、縱向按級負責”的民間組織服務與監督一體化網絡系統,做到及時發現和查處非法民間組織的違法活動,從而遏制不良組織的滋生和蔓延,扶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組織。近年來,我們多次與社團主管單位聯合開展治理檢查,注銷不合格協會,規范了對民間組織的管理。

(三)加強了民間組織的年檢工作。這幾年,我們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和部署,結合自身情況,密切聯系業務主管單位,本著規范管理、簡化手續的原則,與業務主管單位一起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了年檢、換證工作,讓參加年檢的單位填寫了《年度檢查報告書》,委托市“恒正會計事務所”出具《民間組織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對未開展活動和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依法予以了注銷。

(四)深入開展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誠信建設。我們對新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嚴格要求,規范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誠信檔案,接受公眾監督;對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把誠信建設作為年度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不斷完善服務承諾制,制訂長遠規劃和有效措施,通過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責任等方面做出的公開承諾,增強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

三、存在問題

1、整體質量不高,作用發揮不到位。從質量上看,目前我市民間組織發展整體結構不夠優化,尤其是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業協會、農村經濟類協會、公益慈善和基層服務性民間組織發展不足,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較弱;少數民間組織法制觀念淡薄,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機制不健全,社會公共責任缺失,社會公信力不高。從作用發揮上看,大多數民間組織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如行業協會,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行業協調、行業管理、行業維權、行業服務等方面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問題。

2、政策法規不完善。民間組織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使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性質、地位、作用及職能等沒有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我國雖然制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且是暫行性行政法規,在很多具體問題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并與業務主管部門中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問題上不協調、不統一。有的業務主管單位對社團的申請成立熱情高,而對社團的年檢,變更,注銷,和對社團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情況的監督重視程度不夠,應付差事。

3、執法力度較薄弱。對民間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和開展執法活動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雖然是登記管理機關但卻沒有執法權,缺乏行政執法的基本職能,管理力量非常薄弱,總體情況為“力不從心,監管難以到位”。具體地講:一是機構、人員、經費不到位。不同民間組織都是以民政部門名義進行登記管理,但實際上,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人員編制只有1人,與實際工作量不對稱,工作中常疲于應付,監管過程中也無專項業務活動經費。二是全市有200多個社團,其業務分屬不同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工作、爭取配合工作量大。三是《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專門設置了“處罰”一章,對社團的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但由于缺少執法督查隊伍,處罰很難落實。尤其是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缺少法制手段,造成一些未登記的民間組織取締困難。

4、發展存在不平衡。民間組織的發展與各項社會事業的總體要求不相適應,主要有:營利傾向較明顯,服務功能卻欠缺;規模偏小,在專職人員、辦公設施、專業水平等方面還有差距;分布的社會領域不均勻,在教育、衛生、民政領域較多,在科技、勞動、體育領域相對較少,與實際的社會需求還有一定距離。

四、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民間組織法律法規體系。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應適時出臺與民間組織有關的法律及配套的政策法規,應盡快出臺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加快修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界定要具體、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區別于有關社會組織的名稱,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中應體現民辦,方便于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改革民間組織的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制訂、執行、評價和監督之間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二)加快民間組織執法隊伍建設步伐。民間組織執法工作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但是現在登記管理機關還沒有執法隊伍,也沒有必要的督查經費。希望上級有關部門切實落實民間組織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充實民間組織管理力量,盡快組建高質量的民間組織執法隊伍,提高執法的權威性。要確保民間組織管理者具有行政執法資格;配備必要的執法工具,確保執法的質量和效果;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的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大民間組織的扶持力度。希望政府在購買服務、項目扶持等方面對民間組織予以支持,同時支持民間組織獲得合法的服務性收入,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應盡快完善民間組織的各種優惠政策,為民間組織發展創造寬松環境,形成一套系統、可行的民間組織稅收激勵機制;在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基礎上,能夠建立民間組織發展專項基金,為民間組織發展提供長遠的資金來源。采取有力措施,在房屋租賃、場地使用、設施配備等方面給予扶持,推進民間組織的健康快速發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第二條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下稱社團).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下稱年檢)。

第三條社團年檢于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順延時問,但須于6月30日前結束。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與其核準登記的社團的辦事機構不在同一地點的,可以委托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檢,受委托的登記管理機關于年檢結束后30日內,將年檢結果報送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社團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三)開展經營活動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協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六)負責人變化情況;

(七)在編及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第六條社團年檢的程序是:

(一)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有關年檢公告或通知;

(二)社團在規定的時間里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

(三)社團按要求準備材料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四)登記管理機關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年檢內容進行檢查并審核有關材料;

(五)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年檢結論。

第七條社團在接受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一年度財務決策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

(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

(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副本;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在對社團進行年檢過程中,可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或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九條社團年檢的結論分為“計價”和“不合格”兩類。年檢結束后,登記管理機關應在《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副本上簽署年檢結論并加蓋年檢印鑒。

第十條社團符合下列情形的,確定為年檢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無違法違紀計為;

(三)財務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及時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及機構設置備案手續;

(五)認真按民主程序辦事;

(六)在規定時限內接受年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團,為年檢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

(二)經費不足以維持正常業務活動的;

(三)違反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四)違反財務規定的;

(五)內部矛盾嚴重,重大決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亂收會費的;

(七)無固定辦公地點一年以上的;

(八)未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或機構備案手續的;

(九)無特殊情況,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的;

(十)年檢中弄虛作假的;

(十一)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

第十二條年檢不合格社團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團,按照有關規定另作處理,并出登記管理機關在報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費由社團承擔。

第十三條社團不接受年檢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團體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人熱衷于創辦非營利組織,創辦途徑也五花八門,大致有以下三種:一是由原來人民團體分化轉變而來,最為典型的是中國青少年基金會,通常都會依賴原先某個組織機構,所以和母體有著扯不清的關系。二是完全由私人出資創辦,這類組織沒有上級主管部門,自己掌握決策權;三是由個人或社會團體創辦,政府或國有事業單位資助或共同創辦。

非營利組織的特點之一是非營利性也就是公益性,簡而言之,設立該組織是為了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既然這是一件吃力又不討好的事情,那到底是什么因素激勵人去發起?發起人動因何在?歸結如下:一是為了減稅、避稅。個人或者企業投身于公益事業當中,會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二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對于個人而言,提高了社會威望,改變自己政治地位,得到社會的尊重。對于企業而言,提高知名度,增強公信力,從而吸引更多投資者。三是出于慈悲心。他們認為,人賺錢的能力是上帝賦予的,因此應當按照教義去幫助窮人。四是體現為一種社會文化。中國古語有云“子孫勝于我,留錢做什么;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么。”這句話就是教育人們,即使擁有巨額財產,也應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要過多地留給后代,否則會剝奪他們創造的能力和進取的動力。正如曾有人對洛克菲勒說:“你的財產越滾越大,越滾越大,一場雪崩就要發生,你必須設法阻止它。你分散它的速度一定要快于它的增長速度,如果你不這樣做,它將‘壓扁’你和你的子孫!”當然,還有的是迫于輿論譴責的壓力,炫耀自己的財富,甚至更有的為了作秀。

二、抑制發起人積極性的因素

除以上的動因之外,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制約發起人積極性的因素:

(一)法律保障不到位

現行法雖然允許設立各種非營利組織,但是仍然有嚴格的限制,如所從事的領域以及發起人政治傾向。有時非營利組織不能成立或者被撤銷就是由于非營利組織的發起人的政治傾向。不難看出,這就是裸的“歧視”,法律并不是公平地對待所有非營利組織。

(二)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是具有稅收減免資格的團體太少。捐贈者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我國稅法規定可以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并不是所有非營利組織都有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有資格接受稅收減免捐贈的社會團體只有幾十家,這個數字相對于全國幾十萬家公益性社會機構而言相去甚遠。發起人在籌備發起一個非營利組織時,都要考慮這些因素,為了能夠吸引更多的捐贈者,當然都想設立一個能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團體。另一方面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法律,存在對營利和非營利組織區分不足的問題。而對非營利組織主體的定義也只能從《公益事業捐贈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找到一些零星規定。

(三)非營利組織市場準入門檻高

我國現行法對非營利組織設立登記制度主要通過國務院在1988年10月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管理機關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來。中國大陸實行登記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審批制度,即“雙重許可”,許可是組織合法性的來源,否則即被視為非法。業務主管單位協助登記管理部門,例如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度審查等。要業務主管單位先進行初審,最后由登記管理部門決定。實際操作中找到一個業務主管部門是一件很難的事情,所以就算你具備了法定的成立條件,但你找不到業務主管部門,該組織也不能成立。

三、完善建議

(一)完善立法

1、公平對待非營利組織,保障公民結社自由權。結社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同是由法定主體發起的非營利組織,理應得到法律的公平對待。否則會引發人們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質疑。

2、加快非營利組織立法,嚴格區分營利與非營利組織,確立完全、嚴格、具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適用條件。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可以采取財稅部門統一認定的辦法,原因有:第一,我國實行的是中央集中統一的稅收法制;第二,國家財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僅有法律解釋權,而且還有免稅與課稅權。分工如下:國家財政部門提出具體標準,國家稅務部門制定管理規章,政府稅務部門對申請設立的非營利性組織的免稅資格進行審查與批準。

(二)放寬對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控制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民間體育社團是我國現時體育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在發展過程中暴寡了諸多問題,如管理混亂、政策法規滯后、經費短缺等。要通過加快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大政策法規的調控力度、健全內部的管理機制、鼓勵民間體育社團辦經濟實體籌集經費等等措施來加快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發展。

    近幾年來,我國的民間體育社團發展較快,大量民間體育組織自發地建立起來,如氣功協會、冬泳協會、棋院、武館、體育活動站等,這對群眾體育的開展起到了重要的組織指導和推動作用。體育社團所能覆蓋的人口是任何其他社團都無法比擬的。可以說,體育社團的發展程度,是一個國家體育發展水平、體育社會化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

    本文在全面調查分析廣東、河南兩省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現狀的基礎上,針對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基本狀況,概括歸納出影響中國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因素,以幫助我們清醒地認識中國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方向,看清前進道路上的困難、風險和挑戰,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1、影響中國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因素

    民間體育社團組織雖然得到迅速發展,但在我國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規和管理措施還跟不上發展的需要。從調查的結果看,在組織結構、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財務制度、決策程序、激勵機制、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督環境等方面均不健全。

    (1)管理體制。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群眾體育的社會化過程發展速度很快,群眾體育的觸角迅速伸向社會的每一個層面,各種類型的民間體育社團也如雨后春筍,遍及社會的每個角落。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的多樣性建立和發展,暴露出了現行管理體制上的某些不適應,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只有在多樣性和多元化中發展,才能適應不同社會服務對象的各種需要。但政府在政策法規中對社團沒有給予相應的關注,現行管理體制的某些規定也阻礙了多樣性和多元化的發展,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響到社團的發展速度和自主程度。

    一個明顯的因素就是來自登記注冊的影響。《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即要想籌建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必須找到縣以上的政府體育部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承擔主管職責,才能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可事實上一些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為了保持自己的相對獨立性,有的直接到政府體育部門注冊,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門注冊。在被調查的10個城市的91個民間體育社團中,45.1%的民間體育社團沒有在任何部門進行注冊,54.9%的民間體育社團有注冊或備案,其中在體育局備案的占62.2%,民政部門注冊的占30.5%,在上級體育協會、教育部門或工商部門注冊的僅占7.3%。還有38.8%的人不知道應該到民政部門注冊。這樣,一方面給管理帶來了混亂;另一方面,一些民間體育社團實際上給自己的組織帶來了額外的負擔,不僅享受不到本應享受的各種免稅優惠,而且還要為莫須有的“營利性”活動繳稅。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則對新的申請者不予登記。由于這種規定,使得很多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數量的限制,必定帶來這樣的后果:干脆“掛靠”一家單位,但卻不能獲得法人地位,一旦出現問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32%的民間體育社團“掛靠”在其他單位。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歸口管理,自成系統。一個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只要以政府體育部門為業務主管,就只能在其劃定的領域內發展,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則就會遭到來自不同方面的責難,不僅體育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在年檢中會視此為“問題”,而且其他的政府部門也會視其為“違規”。實際上這種條塊分割的管理現象,使得民間體育組織難以更好地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健身群體解決困難。另外,體育主管部門也沒有解決民間體育組織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問題,這就造成了要么政府部門不愿接受民間體育組織作為自己的主管對象,要么雖然接受了卻難以實施真正有效的管理。

    (2)經費問題。

    如同人的生命在于運動一樣,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在于其開展活動。開展活動就必須要有經費,經費是民間體育社團組織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從調查的結果來看,整體的民間體育社團經濟基礎薄弱、資金緊張、融資困難、財務混亂。有89%的民間體育社團受到資金的困擾。長期以來,我國體育團體的經費來源主要有3種渠道:一是國家行政事業撥款,二是各類組織的贊助,三是會費及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收人。目前,從總體來看,前兩種渠道已非長遠之計。由于政府職能的轉變、事業經費的緊張,給民間體育社團組織撥款已經很不適應形勢的要求。從贊助的渠道看,雖然有時經費比較充裕,但并不穩定。至于會費,無明文規定的收取標準,收繳起來也比較困難。民間體育組織的另一種形式的經費渠道,主要是通過向社會提供服務獲得收人。從現實情況來看,以健身群體為服務對象的體育社團大多數屬于地方性的,而且民間性的特點也比較濃,這些體育組織與體育政府部門的聯系不是特別密切,也很難得到政府任務和經費上的“優待”,這類體育組織基本上也沒有力量建立自己的經濟實體,因而經費問題尤為突出。

    (3)社團內部問題

    如果說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管理體制和經費短缺的制約主要來自政府,另一個重要的制約則來自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內部。

    1)制度不完善。從調查的結果來看,河南、廣東兩省民間體育社團的財務工作,從總體上看不太規范。大多數不作年度財務報告,只有38.4%的社團作年度財務報告,其中,4.3%的社團每年年終由會計作年度財務報告,并通過注冊會計師等作外部審計;10.7%每年年終由會計作年度財務報告,由內部審計;23.4%的社團每年年終由會計作年度財務報告,但無嚴格審計。目前,我國的民間體育社團組織自律機制不完善,嚴重地影響了作用的發揮。一些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內部的議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章程履行制度、人員錄用與考核獎懲制度等均不健全,或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問題也同時存在;超出章程規定范圍開展活動、損害會員利益,乃至違法亂紀的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在全民健身中作用的發揮。

    2)領導班子素質低。在調查中我們還發現,民間體育社團領導班子方面也存在較大問題,一是領導班子不團結。班子成員自認為團結的僅占46%;二是班子成員多系兼職。擔任兩個職務以上的占73.3%,兼職領導不能把工作重點和主要精力放在社團上;三是年齡結構老化,60歲以上的班子成員占67.4%,這個問題在官辦、半官辦體育社團中更為普遍;四是班子配備行政化,體育主管部門把一些行政編余人員、即將離退休人員安排到體育社團高層管理的崗位上,影響了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固有的活力;五是領導班子專業人員明顯不足,接受體育院校教育的僅占26.8%。

    當然,上面提到的官辦、半官辦這兩類人員恰恰也是一些民間體育社團組織所歡迎的。因為這些人有政治的、經濟的、社會關系的方方面面的資源,這種種資源在目前中國的管理體制下有時會給社團帶來好處。但要使民間體育社團不斷發展,就不能偏重于短期的需求,而要對體育社團的發展進行戰略規劃。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建立之初力量一般比較弱小,為了立足,他們十分看重某些資助,從有關部門爭取點“任務”,這些努力無可厚非,并十分重要,但不能長此以往。

    2、中國民間體育社團發展對策

2.1加大法規宣傳力度

    握緊《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尚方寶劍,切實組織好3個層次人員的學習。一是加大新聞輿論宣傳的攻勢,借助報紙、電視宣傳的廣度和深度,讓體育方面黨政領導了解有關民間體育社團管理的法規內容和執法程序;二是組織好從事民間體育社團管理的人員學懂法規條款,達到既懂又專,學以致用的效果;三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民間體育社團專兼職干部進行集中培訓,提高他們對民間體育社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他們明確民間體育社團的合法性,增強法制意識,維護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樹立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重、部門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觀念。

2.2加大政策法規調控力度

    為逐步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的民間體育社團行政管理體系,確保民間體育社團承擔全民健身任務并充分發揮作用,就必須對其發展和社會行為通過政策法規予以調控。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法規頒布施行為契機,結合目前實情,清理、廢止與《條例》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對社團章程進行重新核定,抓緊制定與民間體育社團配套的政策法規。加強政策法規調控力度,創建一系列完善的民間體育社團管理體制、監督制度,是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發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選擇。

2.3加大登記管理機關自身建設力度

    目前機構改革將再次啟動或“補火”,民政部門內部機構面臨二次兼并、人員調整,因而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自身建設問題格外引人注目。鑒于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社會性強、聯系面廣、任務繁重,因此,建議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管理機構予以單設,人員配置合乎現實情況,納人行政編制,辦公經費納人財政預算。

2.4建立自身管理機制

    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的自身建設主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明確自身的性質、特點和使命,這是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建設的立足點和首要解決的問題。我國以服務健身群體為宗旨的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應專注于對我國社會影響比較大,且政府感到難辦的問題去積極開展大眾健身活動,以充分證明自身的價值,這樣做不僅會得到政府的鼓勵,也會得到公眾的認可。

    二是以靈活多樣的活動方式作為實現目標的手段。中國民間體育社團組織應選擇適宜的方式發展健身隊伍。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啟發、引導社區民眾參與到健身活動中來,給大眾群體提供健身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健身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把大眾健身群體的愿望和要求反映給上級有關部門。

    三是注意提高籌資能力,加大籌資的力度。籌資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工作,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組織高層管理人員很多不重視籌資工作,缺乏籌資的對策。針對這種狀況,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必須解決觀念上的問題,把籌資當成一項重要的工作,充分開發籌資的人力資源。隨著民間體育社團組織籌資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人關注,一些國際、國內的專業籌資咨詢公司會應運而生。應把中國民間體育社團有關人員派出去培訓,多進行交流,通過學習及早提高籌資水平。

    四是抓緊建立一套適應自身特點的規章制度和監督機制,做到管理有制度、決策有程序、行為有準則,真正實行民主管理。在重大問題的決策、人事安排、財務管理上實行公開的原則,定期、不定期地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有關方面(如政府、資助方、體育社團成員等)公開,真正體現出工作的透明度和完全公開化,以求真正得到社會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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