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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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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范文第1篇

今天天氣很舒適,老師帶著我們去參觀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用小三角做出來的仙鶴、福娃、龍蝦、孔雀、水壺……五顏六色,非常好看。還有用紙剪出的蝴蝶、竹子;還有用糖做出的馬、蛇、龍、小豬、長頸鹿;還有用手工做出來的鮮花戒指、冰激凌娃娃。用小珠珠穿出來的小球。其中鮮花戒指是最引我注目的,大人戴就把它擰大,小孩戴就把它擰小。還可以把它擰到鉛筆頭上,還可以用線綁在戒指的小環上當項鏈。它真是一個多功能的戒指啊。

觀看了這么多的作品,一個個象真的一樣讓我大開眼界,增長了見識。我很高興,我想到我不會做,我一下子又難過下來,但是我想到不會做可以學,我以后要好好學,發揮想象圖片,觀察力,爭取給老師做的一模一樣好看。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西史趙小學一年級:張書亞

非物質文化遺產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禮儀、節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省、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六條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傳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前,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后,應當于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

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并可以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二十七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工作開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鼓勵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資金或者實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導致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范文第3篇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文化價值以及藝術價值的資源轉化成為經濟價值,轉化成為可生產的文化價值,那樣所帶來的經濟價值才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持久的、有深厚基礎的傳承。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首先它必須具有能與當代社會想融合的契合點,不管是通過創意人還是非遺傳承人,只要找到這個契合點,那么這項非遺便具有了可開發的價值,在這其中契合點就是其文化價值,而最后的可開發價值就是最終的經濟價值。因此,一整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來,而后才能使經濟價值成為可能,比如直接可見的經濟收入:如門票、紀念品、手工藝品、音像制品等等,還包括由此所帶來的旅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一系列經濟收入。所以說在這兩者的關系上,能存活下來的價值越大,也就是找到與當代社會的契合點越多,那么潛在的經濟價值就越大。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價值的含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強調的是人所擁有的相關手工技藝、精神技藝,最重要的特點是活態。所以在追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時,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來,其次才能傳承、發展。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讓創意產業為非遺保護創造更好的條件,使兩者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經濟開發可以促進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有所增加后,這些地區就有條件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投入,擴大宣傳力度,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提供更好的傳承、保護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安心的從事非遺的保護與傳承工作。這樣一來,非遺得以傳承,經濟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護和經濟開發形成了良性互動。例如韓國,積極發展本土的文化資源與民族特色,無論在電影、電視劇還是綜藝節目中,都可以看出他們對傳統文化(包括習俗、禮儀、服飾、飲食等)的重視以及傳承,以此,韓國也吸引了大批外國游客,創造了大量的經濟價值。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種多樣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其中也包括市場開發價值。因此,合理的開發經濟價值后發揮它的先施工用,豐富民族文化遺產、傳統文化資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例如近年來被大家熟知的一些電視節目:《漢字聽寫大會》、《舌尖上的中國》、《探索發現》、《鄉土》、《風華國樂》等等,這些節目既介紹、宣傳、弘揚了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民間文化,使大家對中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傳統文化資源有所認識。這種做法既利用傳統文化資源取得了經濟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揚,促進了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傳承和發展,不用專門去教育、學習,人們就會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無意識中就進行了傳承。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誤區

在如何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上,目前國內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一是保護,以博物館、民俗館(村)為其歸宿;二是活態化保護;三是傳承人保護;四是生產性保護、開發性保護、以旅游開發為多,不過生產性保護也許會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在特質的變異,因為真正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樣式本身,而是這一樣式下的內質,也就是說并不是最后見到的形成的產品本身,而是其中的過程(如演唱過程、制作過程、書寫過程、表演過程等),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本體的開發,就脫離了原有的意義與本質。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誤區,就是在一片空地上從零開始建設一個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區,沒有任何文化的聚集與歷史的積淀,是如今最常見的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偽融合的現象,許多人無中生有出來一個民俗村、文化館、文化園,巧借非遺名目,實際只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為盈利。這樣一來不但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反而會導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淵源的部分人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嗤之以鼻。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只要是傳統的就一定是優秀的,經典的,因為真正可以稱得上傳統文化是需要有靈魂的、有精神的,經過時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傳、讓人覺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其他藝術元素融合,終將走向消亡;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科學技術融合,終將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藝術種類中,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可以融入當代的科學技術元素,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就將占據當今文化產業市場中強有力的地位,科學技術的深入,對一門藝術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新的時尚背景下,人們對藝術的欣賞是多元的。而科技與文化藝術結合的一個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劉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廣西少數民族文化及中國精英藝術家創作之大成,是全國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實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藝術性、民族性、視覺性于一身,構建了一個空前壯觀的燈光藝術圣殿,從一個新的角度升華了桂林山水。當然,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實無法融入現代生活,因為它賴以生長的土壤以及環境已經不復存在,將其整理入檔入館,也算對其尊重并盡了一份文化義務。

四、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互協調、共同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范文第4篇

世界上的眾多團體和個人,他們常常為了自己國家的文化遺產忙碌,進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實踐活動,將已經失傳的或者有此趨勢的傳統技藝向周邊展示,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不斷變遷,手中的技藝和傳統文化隨著自然的變化而變化,有的得到了關注和發展,進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而有的依舊離開了我們。

二、國家文化戰略的實施離不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促進我國文化的創新和發展

為了促進人類社會文化創新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促進文化多樣性的主要動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創造的,同時也是推動人類發展的重要力量。針對我國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本上來說是一種創造性的轉變,也就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實際,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維方式對待傳統文化,使之符合文化發展的需要。保護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文化的不斷創新和發展,從國家文化戰略實施的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促進我國文化創新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傳統文化的多樣性

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是文化多樣性的一種具體表現,而保護我國的傳統文化多樣性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重要的核心內容。在我國,尤其是近些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盡管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成果,但是在實際保護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離”的工作方式應該盡快轉變。同時,我國從上到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發展的關系十分關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化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工作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促進我國經濟和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文化認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促進作用

在中國歷史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為今天的和諧社會也作出了貢獻,它和國家文化戰略的性質有一定的統一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利于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利于實現國家現階段整體目標。要切實建設和諧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就一定要進行到底,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有眾多利于共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因素,加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個文化體系,它可以從規范、思想、價值、觀念、等各個方面向我們灌輸營養,使我們的社會在文化當中吸取更多有益的東西。

三、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策略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財富,與有形的文化遺產相比,它關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一旦瀕臨危險,就將會帶給我們無法挽回的遺憾。多年來我國的傳統文化急劇流失,當年的敦煌文書最完整的資料流失到日本,樓蘭古城的資料也被鎖在大英博物館中,湖南灘頭年畫也被日本和德國收藏,所以我國要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采取積極的措施極力換回和保護這些珍貴遺產。

(二)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面對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危險狀況,一定要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保護工作實施的過程當中更加有針對性的加以調整。隨著生態文化的改變,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即將逝去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的危險,加之現在的保護工作實施存在一定的困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時刻有種緊迫感。

(三)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

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發展和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的原則和方式是緊密相連的,在不改變發展規律的同時又不對未來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盡可能地在緊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的基礎上尋覓更好的保護手段。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個項目才會在交互規律的影響中得到發展。

四、結論

非物質文化遺產范文第5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

現代化的社會發展,意味著傳統文化的回歸,同時也會增強我國的文化軟實力。促使我國在世界舞臺上文化大國的地位的進一步穩固和提高。然而,信息化的時代也應該讓人們意識到,人們正在面臨著新的挑戰:現代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基礎越來越脆弱,高科技的飛速發展對它起到了消解的作用,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破壞。建設性的破壞都容易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危害。因此,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證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與威脅。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定義為:“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我國國務院《關于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依照上述兩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關于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應該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精神

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可以被稱為無形遺產。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于傳統概念上的文化遺產,因此,對于它的保護工作也具有獨特的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明顯的特征是它的“非物質性”。立足于這個特征,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應該注意一下幾個方面:首先,對于現有的技藝主角和培養具有專業技巧的繼承者的保護;其次,以現代化開發的地區為基礎,搶救、描寫以及轉移相應的文化形式;最后,改變和創新當前的局部環境,或者再造遺產所處的環境。《公約》中包含的“保護”的含義是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句和振興。”這個解釋已經明確表明了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任務以及想要實現的目標。保護不僅僅是傳統概念中的保護,而是包括保存、研究、弘揚等方式的復興文化的一項工作,是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復興,從而創造出新的生命力。

這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的初衷。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包含的對象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并且內涵豐富,因此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需要考慮到不同種類的文化形態。例如,某研究者提出保護傳統工藝的觀點,那么最關鍵的環節應該是提高廣大人民的文化素養,以及消費意識。同時應該大力的宣傳對傳統工藝操作過程的重視、了解與興趣;保護民俗活動,最關鍵的環節是需要在社區內營造一種交流與溝通文化的環境,促使民俗活動可以逐漸地融入到現代化城市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元素之一;然而地域文化氣息濃厚的民間藝術活動的保護,本質上在保護特殊文化群體獨特的生存方式。在此過程中個,應該注意將民間藝術活動的中心因素添加到新型的文化建設工作與傳播文化的過程匯總。以此創造出與現代化文化相融的民俗文化活動,從某種意義上,這也算具有積極作用的保護。總之,立足于文化的發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現代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具有前瞻性的文化建設觀念,超越了人們對非物質遺產保護的一般性的理解。公共文化服務系統應該是具有多種層次和形態,并且能夠促進不同文化群體發展自身獨特性、豐富文化工作的共同體。只有這樣,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有把握從困境中走出來,更有效地發展。

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工作結合在一起,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人們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純地理解為使文化遺產持續存在,那么保護的結果也只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逐漸衰落,甚至消亡。傳統工藝的保護要從重建傳統文化消費需要入手,培養公眾的文化素養,通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設來實現。如果把傳統手工藝技能的傳承從個別傳承人轉向對社會公眾的展示、欣賞和參與性的制作活動,變成娛樂、旅游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有機部分,逐步納入對青少年的教育內容,就有可能逐漸培養和復蘇人們對傳統手工技能的欣賞的意識與鑒別力。有了這樣一個公眾基礎,才會培育出對真正有價值的傳統工藝的接受、消費市場,傳統工藝的保護才有可能具有活力和發展空間,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當代公共文化產品。

三、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作為我國現階段文化發展與建設的主要工作之一,同時也是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在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系統中,應該采用一種觀念或模式來更新和創造整體的社會文化。因此,應該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公共文化服務相結合,堅持文化建設的理念,保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持續的生命力。

參考文獻

[1]崔艷峰.非物質文化遺產公法與私法保護的契合[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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