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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所雇傭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當農民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系。2012年,農民工被雇主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占0.5%,比2011年下降了0.3個百分點。2012年建筑業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占1.5%,比2011年下降0.4個百分點。這表明,近兩年解決和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與此同時,2012年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狀況卻沒有明顯改善,農民工與雇主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占43.9%,與2011年基本持平,外出農民工與雇主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變化不大,沒有明顯改善,農民工參保率不容樂觀。此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出臺,一定程度解決了農民工的醫療困難,但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由于這一措施主要針對農村常住人群,忽視了流動性強的農民工群體,使得農民工只能夠享受到原屬地的醫療保障,而無法享受在務工地點的醫療保障;農民工處于醫療保障制度的邊緣,城鎮社區衛生服務也沒有把他們的常規疾病納入管理之中,農民工生病了也只能報銷住院費用,門診醫療費用仍然要由自己承擔。醫療保險屬地化管理和醫療保障覆蓋面狹窄等問題是農民工難以享受到醫療保障待遇的重要障礙。
二、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需求層面
1.農民工收入偏低導致需求不足
收入水平是影響醫療保險需求量和居民參保積極性的重要因素。收入水平和醫療保險的需求量呈正相關關系。2013年,農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比2012年增加319元。從農民工居住情況看,2013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49.5%的農民工由雇主或用人單位提供免費住宿,同比下降了0.4個百分點;9.2%的農民工雇主或用人單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補貼,同比提高了0.4個百分點;41.3%的農民工雇主或單位不提供住宿也沒有住房補貼。在當今物價水平較高、醫療費用昂貴的情況下,農民工的工資只能覆蓋基本生活開銷,根本擔負不起醫療費用。收入水平低是限制他們參加醫療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農民工對于醫療保險的需求比較低。
2.外部性導致需求不足
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對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能夠推進城市化進程、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這在經濟學上稱為具有“正外部性”,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正外部性表明,這種產品產生的社會價值要大于農民工的私人價值,由于農民工實際享受不到這種外部受益或者說受益很小,從而導致農民工對醫療保險需求不足。需求曲線(D私人價值)并不反映一種物品的社會價值。由于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社會價值大于私人價值,因此社會價值曲線在需求曲線之上。在社會價值曲線和供給曲線(代表成本)相交點得出了最適量。因此,社會最適量大于私人市場決定的數量。由于農民工收入偏低導致需求不足的問題,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相交,雖然達到均衡量,但是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數量沒有達到社會最優的產量,所以可以通過有效措施來緩解需求不足的問題,增加農民工對醫療保險的需求。
(二)供給層面
1.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市場化勞動關系不平等
在城市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作為勞動力的供給方,在勞動力供求關系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農民工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淡薄,進一步加劇了供求雙方地位不平等的現狀。許多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很少甚至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企業責任,導致企業欠薪、工傷事故、盤剝農民工利益的事件司空見慣,從而使得農民工的勞動權益遭到侵害,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事件出現,導致勞資矛盾加深。
2.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相脫節
目前,各地實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大體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為原則,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來解決我國農民工整體流動頻繁、勞動關系不穩定、社會保險賬戶接續困難等問題,但是,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然而,我國80后、90后的新生代農民工,已經占到農民工總數的70%以上,青壯年居多,這類人群身體素質良好,大病住院與特殊門診的概率相對較低,而常規疾病門診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實際更需要的是常規門診的醫療保障,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并沒有在小病醫療報銷方面做到足夠的覆蓋。
(三)農民工自身層面
我國農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較低,據調查,農民工初中及以下學歷達70%以上。受教育程度低一方面導致他們對現有醫療保障政策的缺乏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導致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之中處于被動地位,在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醫療保障權益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
(四)政府層面
國家對醫療保險方面的財政投入不足,是制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效果的關鍵因素。當前,我國農民工所參加的一部分醫療保險,不僅繳費比例高,而且采取以企業繳費為主的方式,這大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順利推進,并且從某種程度上也暴露了國家對農民工醫療保險投入方面的不足。政府對于農民工醫療保險不僅應該負有組織和管理責任,也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根據財政部的統計數據,2012年政府累計財政收入117209.75億元,全國性財政支出為125712.25億元,其中醫療衛生支出和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分別為2048.2億元和5753.73億元,兩者之和僅占財政支出的6.21%。政府在醫療方面的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較少,農民工個人的經濟負擔越來越重。長此以往,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富人幾乎壟斷了醫療資源,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工將無力承擔醫療保障費用,無法享受醫療資源,社會不公平現象會日益嚴重。醫療衛生事業是關乎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民生的重大課題,本應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然而,雖然近年來政府不斷推行醫療改革,但醫療投入還處于較低的層次水平,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三、農民工維權與企業拖欠的博弈論分析
農民工維權有兩種可供選擇的策略,“維權”和“不維權”,企業也有兩種策略,“不拖欠”和“拖欠”。農民工維權方式包括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法院,向新聞媒體投訴,但這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假定這些成本可以貨幣化為Cf。如果農民工選擇不維權,即不向企業要求繳納醫保,企業選擇拖欠的情況下,農民工付出的成本幾乎為0。假設企業在農民工維權時付出的成本為Ce1,拖欠醫保本身的成本為0,但是由于農民工維權行為可能造成企業名譽上的損失,同時也有可能引起政府的介入,這部分成本把它貨幣化為Ce2,于是產生了如下表1的博弈矩陣:在這個博弈矩陣中,有唯一的納什均衡(不維權,拖欠),它與另一個矩陣(不維權,不拖欠)一樣為零和博弈,是有效率的。另外兩組博弈矩陣(維權,不拖欠)和(維權,拖欠),它們的收益分別為-Cf和-Cf-Ce2,兩者均為負數,是無效率的。在現實社會中,一般企業都會采取“拖欠”策略,因為在“民工潮”時期,勞動供給大于需求,農民工總是處于不利地位。現在假設Ce2<Ce1,那么“拖欠”就是企業的占優策略,(不維權,拖欠)成了企業博弈的優勢均衡。這時,(0,0)這組收益矩陣對農民工毫無益處。另一方面,在企業實施“拖欠”策略時,就算農民工維權,企業也只損失Ce2,而農民工卻要為此付出代價Cf,在工資本來就微薄的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力承擔這種效率損失的,因此,無論哪種情況下,只要企業堅持拖欠,農民工總是處于不利地位。
四、解決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對策
(一)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
要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減少直至消除各種歧視農民工的現象,實現外來農民工與本地戶籍人員的同工同酬、待遇均等。加強農民工的就業技能培訓,使農民工不僅能夠在城市中就業,而且有能力選擇薪水更高的職業、崗位,有能力在就業、創業中進入中高收入者行列。此外,還應為農民工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公共服務,降低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切實提升農民工的生活水平。只有這樣,農民工才能在維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資金購買醫療保險,以保障未來的生活福利水平。
(二)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參加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是農民工正常享有的權利,然而用人單位是“理性經濟人”,認為讓農民工參與這類繳費性的社會保險,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成本。為了降低成本,用人單位在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經常性地規避保險內容,容易忽視農民工的權益。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對社會用人單位針對農民工的歧視和不公行為予以嚴懲。
(三)擴大農民工醫保項目范圍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弊端體制建設
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卻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尋找工作的群體。農民工是中國特有的群體,是在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問題是現階段我國社會的重大問題。本文在探討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時使用農民工一詞,只是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贊同用農民工一詞來定義這一特殊階層。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弊端
1.農民工基本上處于無保障狀態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規模約為1.2億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為1億。據有關專家的預測,未來一段時期內,如果政策不發生大的變化,外出務工農民的數量將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持續增長。[1]但是,數量如此龐大的勞動群體的健康狀況卻已經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農民工多從事城市里最臟最累和最危險的工作,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工是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但是這個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卻游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剛剛起步還處于試點階段,在城市他們是“邊緣人”無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醫。據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問卷調查顯示,36.4%的農民工生過病,13.5%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硬挺過來,花錢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業單位為他們看病的平均支出僅為72.3元,不足實際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見,農民工基本上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雖然許多大中城市為農民工制定了一些醫療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種種弊端。
2.現行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生存在農村與城市的夾縫中,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制度保證。戶籍制度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然而,作為中國短缺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結合的產物,戶籍制度被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得到運用,并最終演變成“一個以戶籍制度為核心,包括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療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權利的制度”,“成為我國長期實行城鄉隔離政策的載體和核心。”[3]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這樣就存在一個矛盾,他們既享受不到城市為市民提供的各種醫療保障,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農民工生活在城市邊緣,已經成為一個新的弱勢群體。
第二,法律對農民工的權利的保護不到位,其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長久以來我國許多的法律法規都對農民工存在立法歧視。如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理》規定,失業主體僅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不能享受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這種歧視性的立法制度,加劇了城鄉分化,人為地將農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層階級。立法漏洞使侵犯農民工權利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同時,勞動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規定和救濟手段,缺乏對雇主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規定,社會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農民工的權利。其次,我國缺乏農民工享受社會福利的實體法,現有的社會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僅關注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勞動法除了在第76條作了宣言性規定外,尚無法律法規對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予以規定或者將農民工勞動福利納入調整城鎮原有職工福利體系,農民工享有的社會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現階段的司法威嚴受到了極大的挑戰,法律的正常執行受到諸多不應有的阻撓。例如,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政府因107國道擴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該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數年,到1998年6月,寫給該公司一紙欠條“完事”。2003年12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許昌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許昌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但是,許昌縣政府“就是不還錢”,手持法院判決書的農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錢。[4]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嶺鄉政府因續建該鄉柯坪水庫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農民工工錢及工程款34萬元,以種種借口欠款8年不還,工程處和農民討要工錢時,該鄉領導甚至說“該工程是上兩屆鄉領導辦的”,與他們無關。[5]行政力量過多的干預了司法力量,造成了農民工的權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確的實施。對農民工來說,當政府失去了其應有的誠信,當法律失去了其應有的威嚴,他們在社會上生存的空間就會進一步被擠壓。當這種社會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社會動蕩。
第三,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統一。雖然國家還沒有為農民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但各個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并開始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在過去數年里,不少地方開始嘗試將農民工就地納入城市社保體系,且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仿效。如山東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規定,全省城鎮用人單位都要按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保,參保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并付諸實施。但是這種地區性的政策無法滿足農民工流動性的需求。我國現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鄉之間實現有效對接,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而且,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超出農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現了一輪農民工退保的熱潮。另外,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醫療保障也存在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與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這一本來保障農民工權利的制度難以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制的重大意義
1.它保護了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平等和諧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為某種自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6]憲法賦予了每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農民工卻因為現行政策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規定,公約生效的成員國至少應當為本國工人提供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生育津貼等9項津貼中的3項保障。這些都是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國際法律保障,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勞動者一視同仁的認可。在我國,農民工已成為產業工人的主要力量,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與城市無法分割,應當享有市民的權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會保障。
2.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為我國的經濟轉型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有“專家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7]農民工促進了城鎮化發展,以廣東省為例,農民工對廣東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達25%。[8]農民工對城市發展所做的貢獻,可以說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沒有廣大的農民工參與城市建設,我國的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就不可能達到今天的規模。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卻長期生活在幾乎沒有任何保障的環境下,自身價值得不到認同,基本利益得不保護。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農民工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們理應享受經濟發展為每個公民帶來的各種保障和福利。
中國正經歷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但是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中國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卻忽視了社會制度的健全。中國每年高達9%的經濟增長是由出口支撐起來的。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須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廣大的農民工就是這一制度下的犧牲者。日本學者木下俊彥也建議中國政府須著手解決社會問題。“中國不應該只注重經濟發展,應解決棘手的社會矛盾。”[9]許多經濟學家都承認,中國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動本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中國政府應尋找一種持續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即以內需帶動的經濟增長模式。而拉動內需的首要目標是要提高人們特別是農民的收入。市場經濟不可能自動調整收入分配,在市場失靈的狀況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減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國政府在收入分配調整問題上的失位,使得廣大的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增長。而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成為我國拉動內需的最大障礙。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有利于增加農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時有利于增加內需,從而有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3.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統一的社會
當今我國經濟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社會制度建設的滯后,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廣東三省的治安狀況至今仍令人擔憂。其中流動人口犯罪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社會保障將農民工排斥在外,導致了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歧視,在一定程度引發了農民工的仇視心理。另一方面,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雇主不管農民工的死活,“將其解雇了事”,使農民工產生了對雇主和社會的報復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鄉分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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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懷廉.《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好農民工問題》[N].《光明日報》2005年4月7日第8版.
所謂生態包裝設計,是指在保證包裝功能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包裝生命周期過程對人類健康、能量資源和生態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以促進生態環境循環發展和維護自然資源持續發展為核心進行包裝設計的技術與方法。其建立在產業生態學中的工業代謝理論基礎之上,有著廣泛的科學價值和應用價值。在設計過程中,包裝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被視為一個生態系統過程,要綜合平衡包裝系統的輸入與產出,以此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根據生態包裝設計的內涵可以看出,這種設計的最終目標是通過選擇合理的包裝材料和包裝設計方案,使包裝設計過程不對環境產生污染,或將污染降到最低,以此保障人類的身心健康,同時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傳統包裝設計屬于一種開環設計,主要是為了實現包裝的最初功能,它的運作模式是包裝材料包裝產品生產包裝產品使用包裝廢料棄入環境。很明顯,這種包裝設計幾乎不考慮包裝的環境屬性,往往在生產過程中消耗大量的能源與資源,并對生態環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與傳統包裝設計明顯不同,生態包裝設計主要強調以系統集成觀點凸顯包裝的環境屬性,其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為核心,在考慮包裝基本功能要求的同時也注重生態系統安全的生態設計,因此,生態包裝設計屬于一種閉環設計,其運作模式是包裝材料開采包裝材料生產包裝產品生產包裝產品使用包裝廢料回收二次材料循環再利用。
二、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的意義
在國家越來越重視民族文化的時代背景下,人們開始重視民間工藝品的藝術魅力,尤其是一些具有特定含義的民間工藝品,往往會使人回想起那些已經逝去的美好時光,因而更加受到人們的青睞和追捧。在以前,民間工藝品基本沒有特定包裝,只是簡單的一塊布或者一張油墨紙而已。在今天,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府的有力支持,民間工藝品市場日益繁榮,直接帶動了民間工藝品包裝產業的興起和發展,逐漸煥發出勃勃的生命力。毋庸置疑,成功的包裝可以在無形中提升商品的魅力,產品包裝雖然沒有聲音,卻能達到“此時無聲勝有聲”的境界。一方面,包裝可以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成為地域文化的解說員,將當地文化大力弘揚出去;另一方面,包裝還能提升產品的藝術欣賞價值,使商品更容易地被大家所接受。所以民間工藝品要重視包裝設計,使其成為文化傳播的有效載體。當然,民間工藝品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格局中占據一席之地,僅僅依靠自身特質是遠遠不夠的。“地方特色”是民間工藝品的不二特色,除了在內容、題材等方面苦下功夫,民間工藝品在包裝方面還要與時俱進,不能囿于傳統的藩籬,要形成自己獨具特色的包裝風格。生態包裝設計在21世紀已經成為主流設計趨向,在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人們開始意識到,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已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大威脅。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新興價值觀已被逐漸接受。民間工藝品是民間藝人創造的智慧結晶,在響應生態包裝設計理念方面承擔著重要使命。而積極應用生態包裝設計理念,與民間工藝品的內在精神是不謀而合的。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是時展的要求,也是民間工藝品凸顯產品價值,煥發生命力的要求。
三、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的策略
在悠悠歷史長河中,每一次社會變革、每一項科技發明,以及人們生活方式的改善和生活環境的變化,都會對包裝的形態和性質產生巨大的影響。縱觀包裝設計的發展演變過程,我們能清晰地感受到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軌跡。毫無疑問,包裝設計可以說是人類社會文明中的一種文化印記。隨著時代變遷,人們對于生態包裝設計這一本原藝術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在民間工藝品中積極應用生態包裝設計,已經成為業界的普遍呼聲。具體而言,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選擇合適的包裝材料
民間工藝品在選擇包裝材料時不僅要考慮包裝材料必須實現其保護功能,還要強調包裝材料的生態影響,只有使用生態包裝材料,才能體現出生態包裝設計理念。鑒于包裝材料生產會對自然資源產生消耗,在包裝生產和使用過程中也會產生各種廢料,所以民間工藝品在選擇和使用包裝材料時,要充分了解包裝材料的性能,盡量選擇可以回收再生、能夠重復使用或者能夠自行降解的包裝材料。同時,要選用單一包裝材料,這樣可以減少包裝材料種類,節約資源。實在要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包裝材料時,要使包裝材料易于識別,不能喧賓奪主,減弱了民間工藝品的自身價值,甚至可能產生“買櫝還珠”的尷尬現象。另外,盡量不使用原材料短缺的包裝材料以及廢棄后需要特殊處理的包裝材料,否則會違背生態理念。其實,我國幅員遼闊,地大物博,自然資源十分豐富,生態包裝材料隨處可見,比如棉、麻、絲綢等,這些材料具有濃濃的民族氣息,將其應用于民間工藝品包裝,可以產生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2、設計合理的包裝結構
民間工藝品在設計包裝結構時,要在確保產品在運輸、銷售和消費過程中不會因為受到外力作用而產生變形、損壞的基礎上,以減少包裝材料消耗為目標,堅持“簡而美”的設計原則。一方面,民間工藝品要實現包裝結構組合和拆卸化設計,即包裝的不同材料以及各個零部件之間要容易拆卸、組合和維修,這樣才能盡量延長民間工藝品的生命周期,也有利于包裝材料的循環利用,減少新包裝材料的消耗,體現生態設計理念。另一方面,民間工藝品要實現包裝模式化結構設計,即提高包裝結構零部件的靈活性和實用性,促使各個零部件容易快捷更換,或者在同類產品中可以重復使用,以此延長生命周期。另外,民間工藝品還要重視包裝結構零部件的環保設計,盡量減少零部件的數量與類型,即實現整體化設計。在我國,諸多材料可以實現合理的包裝結構,比如飽滿的葫蘆有著流動的線條,堅挺的竹節有著筆直的線條,這是任何人工雕琢所無法實現的。民間工藝品可以從自然形態的材料中尋找設計靈感,運用天然的包裝結構提升民間工藝品的獨特魅力。比如葫蘆外殼堅硬、保護性佳,不僅外形美觀,而且便于攜帶,可以積極應用于民間工藝品的包裝設計中。
3、采取適宜的包裝
裝潢產品的包裝裝潢設計即指用文字、圖形和色彩等視覺元素美化產品表面,以此吸引人們的眼光。在生態包裝設計理念的指引下,民間工藝品的包裝裝潢設計不僅要考慮畫面裝飾以及產品信息的審美傳遞,還要注重包裝裝潢需要的原料、廢料對生態環境產生的種種影響。鑒于民間工藝品的本質特征是“本真”,所以在包裝民間工藝品時要避免過度裝潢,在色彩、薄膜、電鍍材料等方面要加以一定的限制。一方面要避免使用含有重金屬的油漆、染料等有毒物質包裝民間工藝品,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可以使用不含有毒成分的、分離時易于分解的粘合劑,提高工藝品的使用壽命。在色彩方面,可以運用與工藝品本身相近的色彩,起到相互襯托的作用;在文字方面,要選擇能夠凸顯工藝品本土地域特色的字體,比如楷體、篆體、隸書等;在圖形方面,要將民間藝術的元素提煉出來,并與現代設計有機結合,既體現地域特色又凸顯時代色彩。
四、結束語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1、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3、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4、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
5、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
防衛過當的構成,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具有如下特征:
1、防衛過當的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通常為生命權和健康權;
2、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3、防衛過當是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4、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界限
正當防衛是公民保護合法權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確的運用,可以有效而及時的制止和預防犯罪。但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這種權利和手段也必須正確行使,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社會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當,就轉化成了防衛過當,而會危害社會,形成犯罪。因此,人們在進行這種正當防衛的同時又存在著承擔一定刑事責任的風險,這就存在著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問題,而現實中,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定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定義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了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但使用權利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構成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何謂不法侵害?由于刑法未作明確的規定,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應包括犯罪害和一般違法侵害兩種,因為,防衛人在實行防衛以前無法確定不法侵害是犯罪害還是一般違法侵害,而且,一般害對社會也有危害性,如果不允許對一般違法侵害實行防衛,就有可能使一般違法侵害進一步發展成為犯罪害,造成更大的損害。但是,并不是對任何不法侵害行為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只有對那些帶有一定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所謂帶有緊迫性的侵害,是指迫在眉睫的或正在進行的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形成防衛緊迫感的侵害,這類侵害往往會給客體造成嚴重的損害。對于輕微的、不會給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一般違法行為,不應用正當防衛的方法來解決,而應用調解、勸阻、或其他方法來解決,比如說爭吵、辱罵或推拉等,就要用說服教育、互諒互讓或避開等方法解決。此外,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因其客觀上也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對其實行正當防衛,但應加以一定的限制,只有在無法判斷侵害者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時,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施正當防衛。它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不法侵害必須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推測的侵害。如果由于認識上的錯誤,在不法侵害行為并不存在的情況下,憑主觀想象或推測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而實行防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正當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防衛。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適用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解決,即行為人有過失的,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應排除行為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第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也就是說,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但又尚未結束。對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不適時的防衛,不適時的防衛分為事先防衛和事后防衛,因不適時的防衛,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為來自侵害者,只有對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財產及其他權益造成一定損害,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在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反擊時,給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由于防衛人錯誤地把第三人當成侵害人而對其實行防衛反擊,應按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處理;如果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按緊急避險處理;如果是故意對第三人實施侵害,則按故意犯罪論處。防衛人并不限于常見的對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損害,必要時,也可以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權利、財產權利等方法,來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
4、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上具有正當性,這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只有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才能保證其行為對社會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根據行為人防衛目的是否正當,以下幾種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1)為了侵害對方,胡意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激怒對方,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即防衛挑撥。因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意圖,而是為蓄意侵害他人的故意,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責任。(2)、互相斗毆的行為。因雙方都是為了侵害對方,沒有侵害者和防衛者之分,雙方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行為,雙方都無權實行正當防衛。如果其中一方已主動退讓,停止斗毆,而另一方緊追不舍,繼續行兇,這時主動退讓的一方可實行正當防衛。(3)、對于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防衛行為,由于不具備防衛目的的正當性,不屬于正當防衛行為。比如:盜竊人、賭博人的非法所得在被別人行搶或偷盜時,把行搶或偷盜人打傷或者打死等防衛行為,并非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不具有正當性,故不屬于正當防衛。因此,只有防衛目的具有正當性的防衛行為才屬于正當防衛。
5、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說明,正當防衛只能在某種限度內行使,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那么,如何確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呢?在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是基本相適應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基本相當,從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來看,要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手段、后果基本相適應,才能成立正當防衛。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是基本相適應,而是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就是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第二種是必要說。此說認為,防衛者所采取的行為和所造成的損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要的,不論造成了什么樣的損害后果,都成立正當防衛。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第三種是適當說。此說是前面兩說的統一,吸收了前面兩說的合理這處,避免了兩說的不足。該說認為,防衛行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沒有對其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所必需的手段和強度,就是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基本相適應說把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基本相適應作為衡量標準,是其合理的一面,但實踐中,被保護的利益和性質與所損害的利益和性質,往往難以比較,“基本相適應”很不好把握。必要說以制止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為標準,有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和積極性,如果片面強調,會任意擴大防衛限度,導致濫用防衛權。因此,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應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為限度,同時考慮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和可能遭受的損害的程度與不法侵害者造成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基本相適應。
此外,在實踐中確定必要限度時,還應把握以下幾點:1、以有利于鼓勵和支持公民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為出發點。2、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具有緊迫性,防衛人一時很難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等,所以,對正當防衛的限度不應過于苛求,只要沒有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不能定為犯罪,這里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指的是防衛人為了保護較小的利益,對輕微的不會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為,采用激烈的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的。3、要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不法侵害人的力量情況和防衛人的力量情況等因素,全面考慮,具體分析。
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一)、防衛過當的本質
防衛過當是指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從其定義來看,它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和正當防衛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密切的聯系。防衛過當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性,主觀上存在罪過,因而是一種非法侵害行為,這也是防衛過當不同于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征,也是追究防衛過當人刑事責任的基礎。要成立防衛過當,也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實行的防衛行為,只是防衛超過了明顯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使防衛的性質由正當變成了過當,因此,防衛過當的防衛目的也具有正當性,這也是防衛過當成立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人雖然是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具有正當性,但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一特征也就成了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防衛過當既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種較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
(二)、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
防衛過當行為客觀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又有罪過,其具備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防衛過當也由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構成,具有以下特征:
1、防衛過當的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通常為生命權和健康權。防衛過當不是一種犯罪,沒有自己獨特的犯罪客體,防衛過當的客體既有一般犯罪客體的特征,又自己的特殊性,因為,在一般犯罪中,作為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而在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律保護。在防衛過當中,對不法侵害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損害,防衛人要負刑事責任。所以,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具體內容應隨防衛過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而定。
2、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這包括兩個含義,一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也可以說防衛所采取的手段,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使用的手段。比如,不法侵害人只是徒手攻擊防衛人,而防衛人卻選擇了用刀或槍防衛。二是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后果。防衛后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如對輕微的不會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為,采用激烈的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的。
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者沒有防備,精神極度緊張,情況十分緊急,必須立即作出反應,在這種刻不容緩的一瞬間,一般很難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和危險程度,往往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甚至也難以預料防衛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對正當防衛行為不宜規定苛刻的條件,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要是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就應當認定是正當的合法的防衛行為。防衛過當是行為過當與結果過當的統一,僅有行為過當或僅有結果過當均不能構成防衛過當,應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來認定。
3、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他們在生理、智力、知識方面的發展還未達到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程度,因而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刑法意義上的一切行為的能力,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大可能成為其主體。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依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所以,對于二人共同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都是由于過失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的,他們的防衛過當行為不以共同犯罪論,應當依各個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分別給予處罰。所以防衛過當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4、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就是說,防衛人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對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情況下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自信能夠避免,也可能采取放任甚至希望態度,以致發生了不應有的危害結果。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第三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因為,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有著密切的聯系,防衛過當具備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只是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說明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而這種目的與明知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并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是矛盾的,彼此對立的。因此,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其他三種罪過形式,都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具有正當性,因此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表現為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三)、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防衛過當的定罪問題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為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犯罪事實的性質,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來確定罪名。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過失,客觀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任或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2、防衛過當的量刑問題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也是因為,防衛過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具有社會有益性,危害性較輕。有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在確定哪種情況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和造成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原因等方面的因素,體現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總之,正確把握好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有利于公民更好、更準確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法律的尊嚴。應當大力提倡正當防衛行為,對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的定罪量刑,應當從鼓勵和支持正當防衛出發,而不應對正當防衛的限度過于苛求。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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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民工 醫保關系 轉移接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逐漸加快,工業化程度越來越深,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他們在從事農業生產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紛紛涌入城市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勞動。對這種“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村戶口的工人”,我們簡稱為農民工。由于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在一段時間內的長期存在,農民工在城市從事最艱苦的工作,卻不能完全融入城市醫療保障體制,大部分農民工在家鄉參加的新農合醫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區之間自由轉移接續。
一、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的含義。
“農民工”一詞最早出現在 1984 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通訊》中,隨后這一稱謂因比較準確、簡潔、符合我國國情,并且約定俗成而被廣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會常識,我們主要從職業與地域方面來界定農民工:一是職業,農民工從事的是非農職業,或者以非農工作為主要職業,他們的絕大部分勞動時間花在非農活動上,他們的收入中相當一部分來自非農活動;二是地域,農民工來自農村,是農村人口。
醫療保險是指當勞動者因患病、生育或身體遭到傷害時,社會對其所需要的醫療費用提供的物質幫助,是屬于社會保障的一個種類。農民工醫療保險實際上是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傷害時,對其需要治療和花費的醫療費用提供補償。農民工醫療保險接續轉移就是要在適應農民工不穩定性的基礎上,使其即使在短時間的失業期仍能夠獲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醫療保障。
二、城鄉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國際比較。
城市化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國外也有許多進城務工人員,下面有借鑒性的分析和研究幾個國家在進城務工人員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方面的做法,總結其經驗教訓,對解決我國當前面臨的社會實踐有所啟示。
(一)德英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的國家。1881 年德國頒布《黃金詔書》,開始對工人因事故和傷病造成的經濟困難進行保障。1883 年德國國會通過《疾病保險法》,規定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雇主承擔其中的絕大部分。1972 年,德國頒布《農民醫療保險法》,該法規定,法定農業醫療保險機構有義務為農民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醫療保險。只要是繳納了一定費用的農民及其共同勞動超過 15 年的家庭成員都可以是醫療保險的受益人。同時,政府為減輕農民負擔為農民醫療保險提供津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的具體承受能力確定。德國的醫療保險實行法定強制參與,其醫保體系由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共同構成,其中社會強制保險覆蓋了德國 91%的人口。
英國的農村人口流動始于工業革命時期。為解決大量人口從農村涌入城市,英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從 1871年通過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國國會通過并實施了《國民救助法》,該法規定沒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國居民,可以領取國民救助金。1948 年,英國建立了國家保健服務制度,對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居民實行免費醫療保健服務。
由此看來,德英兩國都建立了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在轉移接續方面,人口流動到異地只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二)日本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
日本是亞洲最早實行醫療社會保險的國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臺的《工場法》就規定,15 人以上的工場,場主應當為雇員提供療養費。1938 年,日本制定的《國民健康保險法》首次針對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自雇人員,這標志著農村居民開始有了基本的公共醫療保險。到 1961 年,日本強制實施全民醫療保險制度。20 世紀 50 年代以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日益頻繁,為了較好的解決轉移接續問題,政府設計了“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全國統一管理”的制度體系。日本全國各級政府都設立獨立的醫療衛生主管部門,實行“戶籍隨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動的同時享受當地的所有福利,從而實現了轉移接續。尤其是出臺了網絡戶籍登記制度之后,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更加順利。
轉貼于
(三)美國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
美國是商業最發達的國家,但是 20 世紀 30 年代的經濟危機使得社會保障成為現實和緊迫的問題。1935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和 1939 年通過的《立法補充》奠定了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二戰后美國的醫保水平不斷提高,直至克林頓執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醫保計劃,并且主張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保險費用。總的來看,美國實行的是市場主導模式,政府僅負責老年人、貧困人群和特殊群體的醫療衛生服務。在商業保險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醫療保險分支機構,公民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不因地域的變化流動產生影響。
三、我國農民工醫保關系及轉移接續的緊迫性和改善對策。
首先,流動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能夠轉移接續。流動人口的突出特點是流動性強以及由此引發的低收入、行業的高危性。較低的工資收入使大多數流動人口面臨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異地報銷困難等問題。患病后流入到地縣級以上醫院就醫者不到 70%,近一成選擇回老家治療,僅有26.8%的參保人員表示可報銷部分醫療費,超過六成的人員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見,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能對流動人口發揮應有的保障功能,流動人口的基本醫保需求并沒有得到滿足。其次,實現流動人口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保證制度持續運行的內在要求。各地外來人口退保頻發的現象表明,醫療保險關系無法跨地區轉移接續尤其是無法跨省轉移接續是主要原因。可見,醫療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的范圍擴展程度將直接影響參保人數的增長和覆蓋面的擴展程度,從而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持續發展。特別是在我國醫療保障體系面臨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和勞動力流動日益頻繁等諸多因素挑戰的形勢下,實現流動人口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對制度持續運行的重要性愈發突出。
最后,城市化發展目標迫切需要建立流動人口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機制。我國正在實施的城市化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的主要目的是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機制的缺失嚴重阻礙著城鄉之間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從而延緩了城市化進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動就業人口理應在社會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制度政策,維護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險權益,理應成為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受我國戶籍制度的影響,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二元化分立長期存在,直接影響了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的順利完成。《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分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類。該法的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具體政策和細化制度各有差異,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水平仍然比較低,尤其是跨統籌區域轉移轉移接續時,顯現出較差的便攜性。
為更好的解決實際中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存在的問題,實現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醫保”的戰略目標,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立法上,雖然《社會保險法》對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有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還需進一步制定《醫療保險法》、《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層面實現統一的權利分配和制度設計,克服不同利益集團的沖突。第二,在具體操作上,加強政府職能,由政府主導制定符合本地方具體情況的制度框架,在現存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由市(縣)級統籌的基礎上,逐漸提高統籌層次。建立廣泛的信息共享系統,克服局部地區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統一的信息網絡管理下,實現各地的醫保信息兼容,提高農民工在不同區域間流動時醫療保險的便攜性。第三,構建行政、司法、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制。農民工的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制度的運行是一個復雜的體系,涉及很多個環節和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辦理,單靠某一種監督方式顯然不能對這一制度的運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監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會的多種手段、多種途徑進行,才能保證這一制度的合理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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