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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信賴保護原則在民法體系中具有立法論價值、司法論價值、解釋論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立法論價值
正如誠實信用原則一樣,信賴保護原則具有立法準則的功能。所謂立法準則是指立法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一項法律原則被證實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體體現。離開了法律規則,抽象的法律原則勢必成為空中樓閣;反之,法律規則也需要通過法律原則來統領,沒有法律原則的貫穿,法律規則也會蒼白無力,失去了靈魂。法律規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得以正當化、一體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則為立法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對合理的信賴予以保護,它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部分。首先,信賴保護是民法總論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一般以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而隱性存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誠實信用原則發揮作用的時候,它也常常得到了運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為、、時效、物權、債及契約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體現,如法律行為的效力和解釋、中的表見制度、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制度、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以及從締約到契約解除的每一個環節;在侵權行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賴保護的規定,如對欺詐行為所致損害的救濟。第三,這一原則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為普遍地滲透到商法原則到具體單行法的各領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護原則、外觀主義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在精神實質上是相同的;商法中關于公司章程、對經理權力的限制、對董事權力的限制、對非營業主張的限制等均貫徹了“表見即事實”或者說“表見視同事實”等信賴保護原則。票據法更是以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為理論基礎,采取嚴格的文義主義、表示主義來認定票據責任,使信賴保護原則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司法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通過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運作,可以授權法官進行利益衡量,突破、軟化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甚至進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以司法手段推進立法的完善。
信賴保護原則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權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權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因適用法律條款而使處罰過于嚴峻和公平地分配財產,或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各自的責任。簡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決爭訟時,有一定的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的權力。衡平原則表明,當法律條文的一般性規定有時過嚴或不適合時,當某些具體問題過于復雜以至于立法機關不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事實的結果作出詳細規定時,法院運用公平正義的原則加以處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爾的觀點,“一般法律思想”作為“原則”,其事實上本得獨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為了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法官可以運用法律原則來解釋規范、恰當適用規范甚至發現規范的不合體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適當突破之。作為信賴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表見理論和信賴表征制造者的信賴責任。學者認為,表見事實在某些情況下優于法律事實,對表見效力的確認實際上阻止了法律的邏輯適用。
從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來看,信賴保護原則成為軟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剛性規定從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的手段,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可以授權法官進行一些嚴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是成文法主義的,立法者充當了規則的制定者,法官則為司法者。嚴格規則主義的司法傳統禁止法官進行超越法律的價值判斷,立法留給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小。但近代這種傳統遭到人們的普遍質疑,這首先來自于對立法者能夠預設一切的能力的質疑。成文法的傳統在約束司法者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病,比如規則的一般公平與個案的具體正義之間的矛盾,法律非預見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發展的必然,其途徑是通過基本原則的作用,進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補,發現個別規則的不合體系性并予以解釋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無明文規定時適用基本原則進行裁判。
大陸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則對法定方式欠缺無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的上述作用。按照許多大陸法系民法的規定,對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應采取法定要式,如書面方式、公證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為無效。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行為的公示性、警示當事人以及保存證據等。但在行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多通過多種方式,如利用“禁止權利濫用”、“禁止矛盾行為”等原則,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護信賴契約有效的當事人。就信賴之一方當事人而言,其值得保護的理由不僅在于主觀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賴而對自己近況所為之改變,即處置行為,此種改變所達的程度,如德國實務上認為“危及生存”,理論上認為是“不可回復性”;就相對人而言,其對于信賴的產生必須是可歸責的。當對履行有效的信賴保護超過了對法定形式欠缺無效的立法意圖,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類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傳統下,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關注個案的公平正義有時甚至超過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較大陸法更為靈活和彈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作用更大。從這個意義上說,普通法是法官之法。從歷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法律規則的適用可能帶來非正義的結果時,常常運用某些抽象的價值原則予以規避,或者軟化、突破具體規則,并在反復的司法過程中發現規則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規則。
(三)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論價值首先體現在對法律規范的解釋。法律規則都有自身的適用范圍,彼此可能產生矛盾,在規則的沖突調和中離不開法律原則。發現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質言之,以體系的方式將之表現出來,乃是法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法律的體系化關系到法律整體功能的發揮,個別的規范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否恰當,至關重要。法律規范的適用過程中,離不開解釋。解釋是發揮規范的體系功能的必要途徑。只有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才能避免規范適用過程的僵化。在上述論述中,可以看出信賴保護原則對某些法律規范的剛性的弱化,因為,這也是原則對規范的合目的性的矯正,其中離不開解釋。
論文關鍵詞 合同法 誠信理論 倫理道德
作者簡介:林志方,銅仁學院法政系,講師,民商法。
合同法是根據現實社會為了維護人們日常經濟關系所產生法律,屬于為實現特定社會目標而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合同法在維護正常的經濟交往秩序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其法條設計也呈現出許多社會倫理方面的問題,能夠有效折射出社會主流倫理的價值取向,這也是合同法長久不衰的法寶,進而充分發揮合同法的客觀作用。
一、合同法社會目標問題的倫理分析
社會目標問題屬于合同法倫理有關問題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關于合同法社會目標的倫理分析通常是將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探討問題。從這兩者關于倫理問題的分析,可以更進一步認清私人與私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法律責任和關系。將合同法與社會學問題比較研究,在確保不侵害其他社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確保合同法有關規定快速堅決執行,充分發揮其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僅僅是關于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是確保實現保障個人在與他人交往過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種基礎之上促使社會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個人認為正確的社會目標和人生方向。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類別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合同法主要的踐行目的仍然是以較小的自愿價值,換取更大的價值,實現社會各種經濟活動的有序高效進行。
二、合同法權利義務問題的倫理分析
從合同法的法理學的角度來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重點體現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意志,共同體現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須符合規定和法律法規,不論是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按照雙方自愿的共同意愿來進行,必須隨時接受法律的價值考量,對于合同條款進行動態更新,及時將公正的合同條款補充進來。這種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護十分重要的社會價值。合同法會根據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的言語和行為的合理意思表示,進而確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這種說法可能在某些經典案例中體現的尤為明顯,但是當前社會隨著法制化進程的逐漸加快,為實現合同訂立雙方之間的權利和利益,必須進行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組織體系,并且時刻將誠實守信作為該組織體系有效、高效運轉的堅實基礎。更加重視合同法履行行為的恰當性,因為恰當性在合同法履行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重要,必須及時根據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行動來判斷影響他人的合理行為,納入考慮的范疇。
三、合同法社會誠實守信的倫理分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誠實守信越來越被我國的相關法律所重視,成為眾多法律法規制定執行時所必須追隨的基本原則。然而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條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還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彌補的漏洞,這些都迫切的需要誠實守信這一倫理道德去加強約束和營造。因此,作為合同法同樣需要社會給予誠實守信的倫理分析,順應合理合法的發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規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變更、完善、執行、終止等環節,誠實守信在整個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保護作用,體現了當前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的精心保護。具體表現在:一是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體現的誠實守信。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合同之前沒有任何關系和義務,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從新的合同關系中認識到,這是一種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賴的基礎之上而發生的關系。二是在合同的執行過程體現的誠實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條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根據合同的目的、性質等重要的信息,要積極履行保密、執行、協助等職責和義務。三是在合同的終止之后的誠實守信。在合同所產生的民事關系停止之后,合同當事人就可以脫離合同的制約,停止對合同義務的履行,不再對合同、對彼此有責任關系。但是正是由于這種沒有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約束,致使合同的有關內容、效力等在合同關系終止后被泄密、流失等,產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關系終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保密、協助等相關義務。四是,在合同的解釋過程中的誠實守信。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對合同進行內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釋,不但可以忠誠于合同本身,同時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正確的起到解釋和幫助作用。
四、合同法內在價值的倫理分析
法學界認為,合同法是以規范、調整、約束現實生活的契約等各種形式為目的的一種法律,可以說是將現實生活中的因合同產生的相關利益關系轉變成內在的價值。偉大的學者康德曾經說過,在自然界中,萬事萬物都是按照自身的規律進行運動,而只有有理性的事物可以按照原則進行行動。正是因為所有人都因著一定的目的和價值,自主的改變自己的行為,處理自己的財產,這樣的行為都是由個人的內在價值所影響的。正因如此,法律法規是一種專門的關系科學,是不能純粹的追求理論研究的,必須更加注重兼顧經驗和經營等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存在,重點考慮到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內在倫理價值以及之間的關系。在履行當前合同法中,必須要求合同訂立和各條款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履行法律的行為必須是遵循一定價值的正確倫理價值,存在本質上的行為控制要求,這樣的倫理分析來解釋合同法的內在價值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內心認可。合同法的效力受相關規定的限制和要求,不能忽略合同法的內在價值構造,要建立在各項規章制度已經漸趨完善和理性的堅實基礎上。
關鍵詞:水力發電系統,自動化
前言: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一般是綜合利用的,往往同時承擔著發電、防洪、航運、灌溉、漁業等多項任務,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要完成這樣一個復雜系統,并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優,僅靠人工來進行控制,其困難是可想而之,即使是采用一些基于現場的設備的分散控制也很難達到目的,在這樣的一個復雜系統中引入基于數據中心的集散控制勢在必行。因此在水力發電工程中自動化系統則應該受到相應重視!
一,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的問題
在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著如下幾個問題。
1,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發展極不平衡。
控制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的發展相對最早,但是現有的管理自動化系統大多只處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料管理等,很少涉及技術管理。維護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發展時間最晚,目前只停留在計劃維修和事后維修階段,也即只處于手工化階段。只是在9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才開始研究狀態維修、預知維修、遠程維修等技術,而在我國,則僅處于開始階段。
2,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互相分離。
即組織結構上三者屬三個不同的部門,信息互不交流或很少交流,決策互不聯系。實際上,各個領域的決策均有賴于其他兩個領域的狀況及信息。顯然,三個領域相互分離是不合理的。
3,環境問題。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同樣水電工程也是如此,因此一些水力工程導致的環境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兩方面:(1)自然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水文條件的改變,對水域床底形態的沖淤變化,對水質、小氣候、地震、土壤和地下水的影響,對動植物、對水域中細菌藻類、對魚類及其水生物的影響,對景觀和上、中、下游及河口的影響等。
(2)社會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人口遷移,土地利用,人群的健康和文物古跡的影響以及因防洪、發電、航運、灌溉、旅游等產生的環境效益等。
二,解決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問題的一些建議
水力發電過程自動化的發展趨勢正沿著為解決上述幾個問題的方向發展,即一方面將控制、維護、管理三個領域提高到同一個智能化、信息化、自動化的水平;另一方面將三者集成為一個統一的信息系統,即智能控制-維護-管理集成系統。最后還要關注環境問題使得水力工程系統得到綜合的最優利用:
1,集成化
集成化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功能集成即把控制、維護、管理三個功能集成為一個整體。今后,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還可能把更多的功能集成起來。
目標集成即把性能、可靠性、效益等子目標集成為統一的目標,使企業整體最優、整體效益最大。
信息集成即把整個企業的各種信息有機地組成一個統一的系統。自然,在一個信息集成系統中,必須保證信息的統一性、協同性、互操作性,妥善解決信息的矛盾與沖突。
系統集成即從硬件角度而言,系統能根據本身需要,集各家之所長,采用不同供貨商的產品,自然,這里要解決不同設備的互操作性問題;從軟件角度而言,采用用戶友好的基于圖形的可視化組態軟件構筑系統,既可用于仿真,亦可用于實時應用軟件。
2,智能化
為使系統達到上述的目標,必須提高整個系統及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智能度,即要實現檢測智能化、操作智能化、決策智能化。所謂智能化,即整個系統、各個領域(控制、維護、管理)、與生產過程直接相連的檢測裝置、執行裝置等,均具有目標分析、狀態及故障分析、行為及態勢分析、決策分析的能力。
3,分布化
在一個龐大的集成系統中,部署分布必須合理,包括任務分布化、智能分布化。集成與分布相結合才能使各個部分盡職盡責、保質保量、安全可靠,整個系統分工明確、信息互通、運行有序,從而使整個系統在整體上獲得最優的性能(質量)、可靠性(可利用率)和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放性
開放性包括如下幾重含義:一個系統能博采眾長,即選用不同供貨單位且性能/價格比最合理的設備;根據發展的需要,在硬件上可以增加新的設備或子系統,在軟件上可以增設新的功能,而且后者能與原來的系統構成完整的整體。這樣,就大大提高了系統的可利用率,延長了使用周期或壽命。
5,促進水力發電系統的優化調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要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關鍵是為了使水力發電自動控制適應水資源的綜合利用。例如可以進行:
(1)魚道設置、大壩對上、下游生物的影響、景觀設計等
(2)自動化系統設計從基于DDC的現場自動控制發展到基于數據庫的管理中心集散控制,并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
因此結合具體水利工程進行探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有利于我國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的設計與建設。更有利于我國水利工程與環境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在系統規劃設計階段,必須全面了解其對環境影響的各個方面和影響的大小,以便有針對性的對系統進行設計修改并且對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防治的措施。
三,結束語
一、提存的性質
關于提存的性質,有人主張是公法上的行為,因為提存機關不是因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的,而是國家的專設機關,有收取提存費用并妥善保管提存物的義務,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也有人主張提存是私法上的行為,認為提存是提存人與提存機關的合同,以意思表示一致及提存物的交付而成立。筆者對公法行為說不能完全認同,提存機關雖然是國家的專設機關,因其設立的目的當然負有與提存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兼有寄托合同與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性質,但其對于合同的履行并不主動加以干預,提存機關接受提存物后負有保管義務,但這種行為不屬于管理行為,債務人是否提存標的物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債務人是否選擇以提存的方式來消滅債務也是其自愿而為,提存還是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的。相比較而言,筆者贊同私法合同說,提存是提存人與提存機關在平等的地位上的合意的表現,以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提存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提存人交付提存物給提存機關,無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為的民事行為,因此以私法合同說為宜。
二、提存的原因
關于提存的原因,《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應現實地向債權人提出給付,這種給付的提出以書面與口頭而為均可,但如若進行訴訟,為便于舉證,以書面提出給付為宜,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正當理由不予受領,此時,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在合同履行地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債權人下落不明、地址不清、無法找到或失蹤(被宣告失蹤的人有財產代管人的除外),債務人將無法履行自己的債務,在此情形下,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來消滅自己的債務;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并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特別是債務人應當交付財產的合同。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成為合同的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債權人死亡后不能確定繼承人的,就會造成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對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在此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債務人通過提存而消滅債務。在多數情況下,債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會使其判斷正常事務的能力受到影響,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確定監護人代其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如若監護人沒有確定,債務人就會無法履行自己的債務,因此應當允許債務人通過提存的方式而消滅自己的債務;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終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另外,《擔保法》第49條第3款的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抵押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擔保法》第69條、70條也有關于提存的規定。
提存物為債務人給付之物,應以適宜提存的物為限,如動產,包括金錢、物品、有價證券、其他權利證書等,合同標的物不適宜提存的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關于不動產是否可作為提存標的物,各國看法不一致,我國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廣西 人力資源 開發研究
開發農村人力資源是實現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工業化的必由之路。走產業化之路,實現農業現代化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然結果,只有比較普遍地提高農村人口的素質,開發農村人力資源,才能為農業產業鏈條的每一環節提供高素質的初級產品生產者,加工產品制造者,銷售環節經營者,提供技術、物資、信息保障的高素質服務者。
廣西位于西部地區,“三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在北部灣大開發的大背景下,農村勞動力素質問題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開發農村人力資源,提高勞動者素質是當前解決農村問題的主要途徑,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賴完善的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體系。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是農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正由掃盲教育轉向以人文精神培養和實用技術培訓為核心的教育,近年來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勞動力教育培訓體系,促進農村人力資源開發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選擇,也是實現農村教育轉型、推進城鎮化進程的必由之路。
一、廣西人力資源現狀
根據全國人口普查資料,在全國各省區勞動力資源排列中,廣西處于第11位,這表明廣西的勞動力資源比較豐富,但也意味著就業壓力較大。同時,其中的勞動適齡人口增長較快,年齡構成輕,文化素質較低,且大部分分布在農村。截止2001年,全區人口普查中,具有大學教育程度的人數為107.24萬人,僅占總人口的2.59%,大部分人僅具有初中甚至高小文化程度。人才流動機制和分配機制的欠缺,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也嚴重影響了人才的合理流動、配置和使用,從而也影響了廣西整體經濟的發展。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扶持力度,對廣西人力資源具有一定的刺激和吸引作用。但從東西部人才競爭態勢來看,一方面東部發達地區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經濟優勢,紛紛占領人才制高點,構筑人才高地;另一方面,西部各省區借助西部大開發的契機,紛紛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廣招八方英才。因此,如何吸引外來精英,保住本地人才,如何迅速、有效、合理地配置人力資源,就成為廣西迫在眉睫的重大何題。
二、廣西人力資源開發的對策與思考
人才強國的戰略決策是中國人世之后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而首次明確提出的一項重大的國家戰略,是繼“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和“科教興國”之后提出的又一項新的國策。如何在21世紀造就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數以千萬計的專門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建設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人才隊伍,開創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新局面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為開發利用廣西人力資源創造良好的政策條件
進入21世紀,世界各國在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挑戰的同時,也面對知識創新的競爭,這既是廣西的機遇,也是挑戰,如果擁有持續創新能力和大量高素質人力資源的地區,將具備發展知識經濟的巨大潛力;反之,則會不僅失去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還會失去知識經濟帶來的機遇,因此在21世紀上半葉我國西部地區開發利用好人力資源至關重要,而要作好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政府部門就要做好引導工作,最主要的一點就是要為人才資源的成長、開發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培育制度,培養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
1、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的培育制度
要實現快速、穩定、持續地發展,就必須把龐大的人口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源,其中的關鍵就在于發展教育,提高人口素質。目前,廣西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不高,高素質人才嚴重缺乏。高級管理人才、復合型人才、高新技術人才十分緊缺。針對這一情況,應加強繼續教育和培訓,進行多層次辦學。政府應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加速發展職業教育,大力興辦高等教育;引進先進教育資源,如遠程教育、網絡教育;選派骨干技術人員和干部到東部掛(任)職,學習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通過這些措施提高人才整體水平,調整人才結構,為廣西培養出一批適應時代要求的具有專業綜合知識和創新意識的高素質人才。從我國近年的情況看,知識已經成為人力資源配置的核心,按照社會需求設置教育結構,使教育結構的設置與經濟結構相配合,培養最多社會最需要的人才,并即時調整人力資源政策,以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解決人力資源供需結構不平衡的問題,同時為今后步入老齡化社會從經濟上作好準備。
2、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的市場機制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全社會的人力資源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有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強化政府對人力資源的管理,要結合深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改革,進一步推動各類人才由“單位所有”到“社會所有”的轉變,促進人才市場供需主體到位,從而使人力資源市場規范化,合理人力資源市場的配置結構。
(2)進一步完善人才市場的服務功能。建立人才隊伍動態變化預測預警機制,研究開發人才市場信息標準,建立各類人才信息數據庫。同時進一步辦好基礎性人才市場,大力培育發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新技術人才等專業化人才市場和網上人才市場。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發人事、人才測評、人才派遣、薪酬設計、人才選聘等服務項目。
(3)調整、規范人力資源市場運行秩序,要加強人才市場法制建設,政府通過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條例,明確人力資源市場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制定市場運行規則,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市場行為,保護人才流動中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建設人才市場誠信體系,嚴肅查處偽造檔案、虛假招聘、亂收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4)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的風險保障體系等一系列配套機制,保護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三)多渠道引進人才,引才借智開發區內農業資源。
從廣西實際情況出發,農業人才應當以應用型、開發型為主。
(1)以產業項目吸引人。無論是從自然條件還是從社會條件來講,廣西乃至西部地區都不具備吸引人才的優勢,要求高技術及經營管理人才扎根當地是不現實的,故應從實際出發,根據效益原則,以開發農業資源為前提,建立雙贏機制,改變傳統的人才引進模式。通過西部開發項目和建設工程吸引外部人才,可采取技術合作、技術入股、以集資帶項目等方式來共同開發廣西農業資源,項目和工程完成之后,他們可自由離開。
(2)對人才實行軟性管理,提高人力資源的市場配置率。目前廣西人才結構存在問題突出,從三大產業分布來看,無論是人才總量還是專業人才數量,農業人才的比例都很小,每萬農業人口只有14.5個專業人才,這一情況與“十五”期間對農業技術人才的大量需求很不相稱。為此,不僅要加強和穩定現有農村人才隊伍,還要加快農村人才開發。這就要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制定靈活的用人機制,改革現有人事制度,簡化人才引進手續,鼓勵人才自愿流動,打破人才單位所有制及傳統的管人用人體制,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推行崗位聘用制,推行職稱結構比例管理,實行競爭上崗。對區外高級技術人員及專家,可以不限時間、不限身份,以優惠條件調入區內工作,也可采取聘用、講學、咨詢、提供技術等短期合作形式,可以戶口不遷、自由流動,宗旨是“不求為我所有,但求為我所用”。這樣,農村不但可以吸引區外人才,也可吸引區內其他閑置人才,從而實現人力結構的優化配置。當然,政府還應該采取其他方式來引進人才,如創建創業園,公開招聘,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試驗場所等,只要把握好用人原則,就能吸引大量的外來人才。
人力資源是進行社會生產最基本最重要的資源,是經濟發展的“第一資源”。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戰略。誰最先重視這一戰略,誰最先擁有這一精良的資源,誰就占有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社會發展的關鍵,經濟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是人的素質的提高,而人的素質的提高需要通過教育以獲得知識和能力。全面振興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質的基礎,是人力資源開發的根本。廣西地區必須結合本地實際,不斷總結探索、積極開發人力資源,普遍提高勞動力素質,只有培養出大量適應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人才,才能有效地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全面振興和騰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