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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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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高等院校聚集了大批優秀的科技人才,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和知識財富,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但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諸多的問題,大大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保護。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參考國內部分高校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議與對策,以期對改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05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宣布,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國家。而建設創新型大學是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高校尚未建立一個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高校知識產權侵權屢見不鮮。這大大阻礙了高校知識產權的發展和創新型大學的建立。所以,高度關注并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為人力所控制,并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通過系統、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的管理、商標權的管理、著作權的管理、商業秘密的管理。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的工作階段,可以分為知識產權的獲取管理、知識產權的維護及應用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獲取,即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獲得。2.知識產權實施,即自有知識產權的商業性利用,以發放許可證、簽署有關合同的形式授權他人使用自有知識產權。3.市場監控,即通過對相關市場的分析,確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場上是否存在對自有知識產權的侵犯;本單位即將或正在進行的科研項目是否失去獲得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關項目是否存在侵權因素等。4.合同管理。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和其所在單位的合同,權利人與使用人、受讓人之間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簽署與合同的保管、技術資料的檢索等。5.有關法律事務與糾紛處理,即對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的處置與解決。

(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

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第三條規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高等學校作為一個自由的科學園地,以其為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不同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有其獨有的特點。

1復雜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知識產權對象的復雜性和權利主體的復雜性。高校專業學科門類齊全、結構層次豐富,各學科之間相互交流與滲透,產生新的學術思想和科學成果。這些成果以各種形式體現出來,包括:學術論文與著作、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產品、新材料、新生產工藝、流程、技術等形式的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這些智力成果的誕生,除了依賴于發明人的智力勞動外,還需要大筆的資金、設備的投人。而一項成果的產出,往往參與人眾多,資金、設備的來源也多重,發明人之間、發明人與所在單位之間、各單位之間的關系復雜難辨。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

2.綜合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使得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廣,涉及各種不同學科及其相互組合,這就決定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必然帶有綜合性的特點。因此,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應具備多種學科的知識背景,除了掌握法學基礎知識外還應當能夠理解文、理、工、醫、經、管等等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動態,是多學科全面發展的復合型人才,這也是綜合性的一方面表現。

3.非營利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在于獲得最大利益,是以營利為根本目標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則不同,其目標在于建立起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適應的,適合高校特點的管理體系,通過規劃指導、組織落實和管理模式達到防止知識產權流失,避免知識產權糾紛,提高科研起點,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成果轉化和知識利用,促進學校發展和社會發展,是不具有營利性質的。

二、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與不足

調查已發生的高校知識產權糾紛可知,專利權和高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以下簡稱為“高校標記,’)最易引發各種爭議和沖突。因此,對這兩部分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針對這兩部分展開論述。

高校標記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訓、?;铡S玫膱D形或標志,以及一些與高校特定歷史文化背景相關的非正式名稱,如高校標志性景點、建筑名稱、圖案等。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稱、簡稱,中文、漢語拼音以及外文形式。近年來,侵犯高校標記的案件層出不窮,嚴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譽和經濟利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全國大部分高校也逐漸意識到標記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于是紛紛選擇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方式來保護自有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高校申請注冊商標時,選擇類別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關教育培訓和科研服務的41,42類進行注冊。2.有的高校除了41,42類外,還會根據學校需要、辦學特點、專業傾向,在和學校教學活動密切相關、學校的優勢項目等方面有關的類別上進行注冊,如清華大學在9,11,16,35,37,41,42,44等類別注冊。3.有的高校則選擇了45類的全類注冊,如浙江大學、北京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和鄭州大學。呈現出明顯的高校標記商標注冊登記不均的現象。

同時,我國自1985年實施《專利法》以來,各高校也相應地開展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近年來,高校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呈明顯上升趨勢。1999年以前,我國高校專利申請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2000年始,專利申請量呈明顯遞增趨勢,2005年達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2J(P133)專利申請量的日益提高,不僅是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視和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的結果,同時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導、激勵和強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為例,其設立專利資助與獎勵基金,用于資助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獎勵授權專利等。由學校委托的、以學校為第一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每項補貼費2001)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項補貼費500元,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每項獎勵4000元;由學校委托的、以學校為第一申請人的國外發明專利每項補貼1500元,授權國外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并規定在學校將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許可他人使用、技術人股或產業化的,從收人納稅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為項目完成人的報酬。其次,目前很多學校都將教師、科技人員的專利申請數量作為其職稱、晉級、獎勵的重要指標,而各個高校之間也將專利申請數量作為教育質量、創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評價依據。學校在審批、調撥科研經費時一般需要教師或科研人員出示其相關項目的專利申請文件。

從上述可知,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由于諸多條件的限制,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還需進一步的改善。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采取兩種模式,即掛靠式和獨立式。在掛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掛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機構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高校只對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簡單的分工,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形式是分散的。而在獨立模式下,高校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專業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并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目前,就全國范圍來看,只有36.4%的高校設置了知識產權辦公室或者在學校科研處下設專利科。45.5%的高校明確學??蒲刑帪橹R產權管理機構。而18.8%的高校既無專門的專利管理機構,也無專人管理專利工作。[6}可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普遍采取的是掛靠式。由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兼顧科技成果的鑒定、獎勵事宜下很難有足夠的精力投人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同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很難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

(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全國性文件,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以及2004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三部。而全國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已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計不周全、不嚴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復一些法律條款,在智力成果的歸屬問題、專利的申請與維持、利益的分配等問題上還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高校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各環節管理失衡

1.知識產權獲得管理階段

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調研,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復勞動。專利文獻是科研重要的參考資源。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萬份專利文獻中,記載了全世界95%的新發明、新技術,而且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信息,要比其他媒體的報道早5-10年。在研究工作的各環節,充分地利用專利文獻有利于了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啟迪開發新思路,節約研究時間、降低研究成本,減小風險。但我國大多數高校在研究課題立項時,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復立項、低水平研究,新技術開發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時,缺乏嚴格的制度調節,發明人優先導致智力成果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目前我國許多高校在制定教師、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獎勵和職務聘任等業績標準時,較少考慮到專利問題。發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勞動,申請專利所獲得的收益卻不如在不同級別期刊上獲得的獎勵。投人和產出遠遠不能匹配,導致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并且,申請專利需花費一筆不小的申請費,而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僅有45.5%的高校設立了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額度為1000~4000元,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失衡結果的發生。

最后,在申請專利時,利用我國專利審查制度的缺陷,進行重復申請。或將同一成果拆分申請,或將同一成果更換名稱多次申請,或將同一成果用同一名稱同時申請專.利和實用新型,更有甚者進行惡意申請、惡意搶注。這不僅造成高校資源的浪費,更致使我國專利審批和管理系統遲緩。

2.知識產權維護及應用管理階段

首先,無效專利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而近年來大部分高校專利權因提前終止而失效,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資金的缺乏。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科研單位與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情況調查報告》顯示,選擇因繳納不起年費而放棄專利權的有33%,認為專利市場前景不好的占37%。高校專利的維持費一般是由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來維持,而該項目一旦完成,專利的維持就難以繼續。對一些有前景但利益的體現需要一段時間的項目而言,如果因為缺乏維護資金而失效,導致其成為公有技術,就會造成高校財產的流失。

其次,專利實施率低。知識產權何以成為具有財產利益的經濟資源,主要體現于知識產權的實施上。而目前我國高校專利轉化率低,呈現出“成果多、轉化少、推廣難”的現象。一方面是由于高校課題項目側重理論研究,專利的核心技術比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穩定性,經不起復雜的現場條件檢驗: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側重于對知識產權的考核與評價,忽視知識產權的現實轉化,高校的大多數專利只是階段性成果,缺少二次開發。的成熟性,造成專利轉化風險增大;還有一方面是專利轉化機制的缺乏,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脫節。

3.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的管理失衡主要是指高校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陡叩葘W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的調查數據表明,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現象,其中外單位竊取流失占40%,化公為私占10%左右,隨人員調配占20%。目前,高校中技術開發、合作研究、技術轉讓、技術投資等科技合作活動越來越頻繁,在這一過程中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象也越來越嚴重,主要表現為:技術轉讓時作價過低;高校投資人股創辦合資企業或對學校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知識產權往往不計價或評估價值偏低;在和企業合作開發研究中,企業方因提供資金、設備等條件而獲得知識產權造成學校知識產權流失。

造成以上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作為權利人的高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發明人缺乏知識產權法律意識,認為自己研發、完成的技術成果應當歸自己所有,可以隨意支配。其二,缺乏對侵占高校知識產權行為的可實施的約束機制。其三,激勵機制不健全。我國高校長期存在“重成果鑒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秘密”的現象,發明人投人了巨大的智力勞動,而只獲得遠小于投人的產出,導致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而我國大部分高校規定的獎勵數額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線,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無法真正發揮獎勵的效果。大部分高校規定在專利實施后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利益分配較低,沒有實現學校與發明人間利益的平衡。

三、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完善

高校應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努力探求解決之道,不斷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一)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從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可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缺位是造成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成為首要任務。首先,可以通過校內網絡、廣播、校報、??蛟谛葟堎N宣傳畫冊等方式,使廣大師生員工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有一個基礎性認識。其次,將知識產權納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授課范圍中,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的基礎知識。再次,可開設知識產權法律的公開課或培訓班,系統地傳授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最后,還可通過舉辦講座、開展知識產權知識競賽、舉辦知識產權宣傳周等校園活動,擴大知識產權在廣大師生員工中的影響,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將知識產權納人學校的普法教育計劃,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在全部師生員工中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逐步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為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鑒于掛靠式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不足,高校應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借鑒國外大學的相關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建立兩層結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上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知識產權重大事件決策機構,統籌管理全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校各職能部門領導組成,主管學術研究的副校長任責任人。下設“知識產權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并具體負責知識產權的日常維護工作。學??筛鶕陨淼膶嶋H情況聘請2名以上的專業人員或利用校外的知識產權機構完成此項工作。

高校也應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性、系統性、可執行性強的規章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如浙江大學制定有《浙江大學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定》、《浙江大學專利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浙江大學專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落實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措施

1.重視信息檢索工作。首先,高校應嚴格課題項目申請審批工作,強制施加項目申請人信息檢索的義務。要求項目申請人在提交的申請報告和階段報告中附加信息檢索報告書。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請人的工作負擔,但有益于及時了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啟迪開發新思路,節約研究時間,也有益于及時終止那些失去獲得知識產權可能的項目,節約研究成本,降低風險。其次,高校可開設信息檢索與利用相關課程,指導科研人員高效地進行信息檢索工作。

2.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高校應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付商標注冊申請費和維持費、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維持等相關費用,以改善高校標記商標注冊登記不均的現象和無效專利多的問題。但對于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而言,這種資金支持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要與專利的實施許可結合起來。高??梢幎?,在專利得到實施后,從專利實施的收益中抽取一定的比例金額作為學校的管理費用。如,中南大學規定,專利使用費的10%進人學校的專利基金,20%作為報酬直接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70%撥入相關科研課題的賬戶。專項基金的來源除了上述的專利實施收益外,還包括高校一定數額的經費撥款、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社會公眾的捐款、商標授權使用費等。

3.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首先,改善我國高校長期存在的“重成果鑒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秘密”的現象。在科研人員評定職稱、業績考核時,較多考慮專利問題,并視專利的申請、授權和轉化實施階段的不同給予不同的考量。其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獎勵政策,有助于扼制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象,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實施。對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給予發明人一定數額的獎勵。對于專利轉化實施的,從轉化實施所得的凈收人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對發明人及對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對于以專利投資人股或以專利為基礎成立公司的,可將報酬或獎勵折算為公司的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發明人及有關人員依據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資份額獲取收益。應注意的是,高校在制定獎勵數額與獎勵比例時,應充分考慮課題難易程度、所取得的成果、市場前景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加大獎勵的力度,使獎勵金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否則無法真正發揮激勵的效果。

4.完善專利轉化機制。首先,構建專利轉化服務體系。設立一些為專利轉化實施所需環節服務的中間機構和組織,如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技術交易保險機構、融資服務機構等,客觀、公平、科學地評估高校知識產權,減小轉化風險。其次,搭建專利轉化平臺,充分提供中介咨詢服務,定期舉辦知識產權交流會、技術博覽會等,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互連接,為轉化提供機遇。再次,政府制定產業政策,鼓勵和引導知識產權轉化工作。如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轉化實施高校知識產權的,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對知識產權轉化周期長、風險大的項目,政府向高校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或是提供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渠道或服務。

高校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致力于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使高校發揮創新園地的作用,為建立創新型大學奠定基礎。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2篇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征,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空間、其被占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占據。且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基本上都具有雙重性,這就是既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物權,也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物權的侵犯(著作人身權),也有對單一債權的侵犯(商業秘密權);既有故意侵犯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有善意無過錯侵權行為(鄰接權);既有行為發生即侵權,也有行為結果為侵權。這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雙重性,決定了該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規定,發生了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或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后果,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如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幾乎一致,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和沒收侵權所得等。況且,只要發生或認定了侵權行為,不論侵權人是否知道和是否應該知道侵權,也不論該侵權行為是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權利人的財產損失,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都是不可推卸的。因此,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形式的雙重性,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一、知識產權侵權之訴和裁判結果的雙重性

從審判實踐中的一些案例不難發現,知識產權侵權之訴,從訴訟請求到判決,都具有“物上請求”之訴和“債權請求”之訴的雙重性和善意侵權與故意侵權的雙重性。擷取一例,足見此理。

1999年11月,沈家和與北京出版社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雙方對沈的作品《坤伶》、《戲神》、《閨夢》3卷中文本專有使用權、出版屆期時間、延期方式和違約責任、署名方式、修改和定稿程序、首版印數、稿酬支付、再版權責、合同期限等都一一作了詳細的約定。圖書出版后,沈家和因與出版社發生出版合同糾紛及因侵犯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結果為:(1)北京出版社停止銷售和銷毀庫存的《閨夢》一書,修改后重印8000冊;(2)北京出版社在《新聞出版報》上就《閨夢》一書的侵權行為向沈家和公開賠禮道歉;(3)北京出版社為《坤伶》、《戲神》兩書印發勘誤表;(4)北京出版社向沈家和支付《閨夢》一書380冊的稿酬729.6元及合理損失56.8元。如庫存不足7620冊,每少一本即按每本1.92元增支稿酬;(5)駁回沈家和其他訴訟請求。這個案例原告有解除出版合同、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圖書、印發勘誤表、賠禮道歉、重印圖書、支付稿酬、賠償精神損失、承擔訴訟費用等諸多請求,但歸納起來,也不外乎維護著作人身權(修改權和作品完整權)和著作財產權(復制權及稿酬權)這兩個方面。法院的判決也從保護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個方面依法予以調節。

可見,知識產權侵權之訴一般都有雙重性,其侵權行為也具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雙重性。北京出版社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沈家和交付出版的作品進行編輯潤色,出版時超出差錯幅度其本身并無故意過錯,但實際上引起了著作人身權糾紛,裁判結果也直接涉及到該方面內容,既考慮了無故意過錯應承擔的責任,又依法適用了過錯責任歸責。正因為知識產權侵權之訴的雙重性,必然導致該類糾紛從審判實踐到裁判結果都體現其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二、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雙重性制度的建立與適用

侵權行為法中的歸責原則一般是指認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規則,是法官判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但根據現行知識產權法的歸責原則,難以運作。筆者曾通過多種渠道閱讀和研究了許多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例,得到的第一感覺就是,幾乎每個原告的訴訟請求首先就是要求停止侵權。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找不到關于對停止侵權的請求無須考慮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規定,這就給審判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擾。為防止適用過錯原則讓侵權行為人找借口、鉆空子作為免責的抗辯事由,減輕知識產權權利享有人的舉證壓力,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更大程度地滿足《WTO協定》的附件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基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形式、侵犯客體、侵權之訴和裁判結果的雙重性質,筆者認為,必須建立和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雙重性歸責原則。

(一)設立行為歸責原則。

只要侵權行為人一旦發生對某一知識產品的侵權,不論侵權行為人是否知道侵權,是否善意行為侵權,是否造成知識產品權利人的財產損失,只要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而不必考慮是否已實際造成或將要造成損失,都可即時主張權利。因為知識產權侵權之訴的訴訟請求可以單就停止侵權提出請求保護的請求權。這種請求的提出,只要侵權行為已發生,無需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和是否有侵權后果。

(二)設立證明責任平衡承擔的歸責原則。

由于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沒有把“證明責任”這一概念引進侵權歸責原則。隨著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適用和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強調當事人舉證的同時,也從另一個方面認識到當案件無法查清而法官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法官陷入了兩難的境地。在侵權行為研究體系中,可以說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就是指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這也是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因此,有必要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設立證明責任平衡承擔原則,權利人自然承擔證明權利被侵犯及已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侵權行為人也要證明其無過錯、即使有過錯又造成權利人多少財產損失的責任。知識產權侵權之訴,不宜簡單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配標準。

(三)設立侵權行為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知識產權是一個新的廣闊領域,為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這一新型民事權利,設立和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更有利于激發知識產品創作者的積極性和增添知識產品對社會經濟科技發展進步的動力。雖然,目前學界對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還存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是與非的激烈爭論,但筆者認為,嚴格責任的公平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應適用于知識產權侵權歸責之中。如申請專利、文學創作等,就不一定要設計、創作者事先考慮是否有類似知識產品,是否可以就同一素材進行創作。當然,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是就個案與過錯責任同時適用的原則,應該予以限制。只有當侵權行為確無主觀過錯,又實際給權利人造成財產損失而不予填補便不能體現法律對知識產品權利人的有效保護時,才可有限適用。

(四)設立侵權與賠償的責任分離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3篇

關鍵詞:TRIPS 知識產權 過錯責任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理論研究

歸責原則是知識產權侵權領域的一個敏感而重要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一個國家知識產權司法的價值取向,而且會直接影響到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權利人的切身利益。由于不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制度的差異,目前,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問題上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也沒有采取一致的做法。

從理論上看,法學界就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問題一直爭論不斷。有的堅持過錯論,認為,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當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既是侵犯知識產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是確定民事責任類型及范圍的重要依據。權利人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全面提供證據,包括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的證據。如果不能有效證明侵權人有過錯,則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較好地體現了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侵權歸責的基本原則。有的堅持無過錯論,認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應當堅持無過錯原則。法院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只需審查損害后果是否由于侵權人的侵權造成。只要權利人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這一核心問題,侵權人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原告對此不承擔舉證義務。有的堅持過錯推定論,認為,知識產權侵權不宜采取無過錯原則,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當知識產權遭到不法侵害時,法院首先推定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并給予侵權人無過錯抗辯的機會。如侵權人不予抗辯,或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即依法確認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并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法院要求侵權人不能僅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證明有法定抗辯事由存在,才能表明自己無過錯,從而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理論上的差異,客觀上直接影響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廣度和深度,導致不同的國家就同一類案件的司法處理結果大相徑庭。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的理論研究,完善和統一相關領域的立法,已經成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當務之急。

TRIPS協議確認的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承擔起調整國際貿易秩序的歷史責任。在WTO最后文本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TRIPS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法制,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法律框架。尤為重要的是,TRIPS較為明確地確認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是TRIPS的核心和靈魂。盡管TRIPS并沒有明文規定“歸責原則”,但根據其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仍可以做出基本的判斷。

TRIPS第45條具體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該條第1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便補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 根據這一規定,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不僅要有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而且其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侵權者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 在這里,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故意,即侵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損害,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侵權者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二是過失,即侵權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損害,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到,卻輕信可以避免,即“侵權者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TRIPS第 45條第1款表明,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是其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如果侵權人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后果,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之責。如果侵權人主觀上無過錯,縱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應擔責。因此,理論界一般認為,TRIPS第45條第1款實際確認了過錯責任原則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一般原則。

TRIPS第45條第2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失賠償費。” 該條款是否確認了知識產權侵權歸責的新原則?如果可以稱作原則,是無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還是公平原則?

筆者認為,TRIPS第45條第2款不應理解為無過錯原則。如前所述,無過錯原則只能適用于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等十分特殊的民事侵權案件,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也就是說,它主要適用于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導致的損害,并不能適用于具有“性”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另外,無過錯原則的適用還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前提。而該條款既未表明“無過錯原則”,也沒有明確適用的條件。該條款也不宜理解為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適用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解決的是侵權人確實存在過錯,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權利人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其過錯,侵權人免責又極為不公的問題。它的前提是行為人有過錯,且允許行為人在被法院推定有過錯后提出抗辯。TRIPS第45條第2款顯然不是過錯規定,因為該條款首先明確行為人無過錯,即“侵權者不知道或沒有正當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既然行為人根本無過錯,何必“推定”?又如何“推定”?其次,該條款也未規定行為人有抗辯的機會,這也不符合“推定”的要求。既然不允許行為人抗辯,“推定”就變成了單方“認定”,推定自然無從成立。TRIPS第45條第2款也不是公平責任原則,因為公平責任原則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時,權利人損失的合理分擔問題。它重點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承受能力,而且強調侵權人對權利人予以適當的“補償”,而不是“賠償”。TRIPS第45條第2款雖然以當事人無過錯為前提,但它要求的是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賠償費。該規定并非依公平原則分擔損失,而是一種強制性的返還或賠償,不符合公平原則的宗旨。

由此可見,TRIPS第45條第2款與無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原則之要旨均無法吻合。筆者認為,對該條款的理解必須緊密聯系TRIPS的總體精神,并將其與第1款作為一個整體來分析。TRIPS第45條第1款是一個強制性規定,內容完善、明確,中心十分突出――行為人由于過錯而侵權,應當賠償損失。該條款視為過錯責任原則,當之無愧。第2款則不是這樣,它既有強制性規定,如“責令侵權者支付費用”;又有授權性規定,如“締約方可以授權司法部門…”。在授權性規定中,既有返還利潤,又有支付預先確定的賠償費。其中,有關賠償責任的內容微乎其微,僅僅是一個配角而已。即便如此,對支付賠償費還附加了三個條件:“在適當的情況下”;締約方“可以”授權責令賠償;賠償費須是“預先確定”的。假如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第2款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便毫無用武之地??梢?,TRIPS第45條第2款的適用范圍是十分狹小的,不具有普遍意義,稱不上歸責原則,它僅僅是TRIPS授權締約國靈活采用的一項特殊規定。

綜合分析TRIPS第45條第1、2款及其他相關規定,可以發現,TRIPS確認的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結合TRIPS協議確立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作為WTO的新成員,我國應當嚴格遵循TRIPS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履行成員義務。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靈活運用TRIPS的授權性條款。

首先,我國應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為知識產權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從國外立法及國際條約來看,過錯責任原則在知識產權侵權歸責上的主導地位已經確立。在知識產權領域對各國立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TRIPS,其第45條開宗明義,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以有過錯為前提,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說明,國際社會普遍認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以過錯為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侵犯無形財產權的一般歸責原則。從國內立法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并未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公平原則。我國實際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處于主導地位。在國家版權局給山西省版權局“關于出版社出版抄襲作品應承擔何種責任的答復(權辦[1996] 73號)中,版權局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未規定侵害著作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出版社應僅在有過錯并造成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才就出版社抄襲作品一事與抄襲者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過錯,應由抄襲者獨自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出版社應停止出版發行抄襲作品,并依法返還不當得利?!?該批復是對我國司法界實際運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生動注解。

其次,我國應當立足本國實際,靈活運用“推定”方法,充分發揮其衡平作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知識產權歸責的一般性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僵化地、機械地適用該原則。由于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某些情況下,過錯原則的適用需要適當的變通。如,在方法專利侵權案件、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很難及時發現、控制侵權人的侵權活動,更難以對其主觀過錯進行舉證。如果機械地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將明顯不利于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于此類案件,過錯推定方法能夠有效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它將舉證責任進行了合理分配:權利人舉證侵權事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侵權人舉證自己無過錯。若侵權人舉證無效,法院則認定其過錯,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方法既貫徹落實了過錯原則的本質要求,又有效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調節器的功能。

最后,應當允許立法機關做出某些例外性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應當借鑒TRIPS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立法機關做出某些例外性規定。從TRIPS第45條第2款來看,這種例外性規定更加側重于補償。其中,“支付賠償金”有一個限定,即支付的是“預先確定”的賠償金,這種情況確實少之又少。責令“返還所得利潤”是較為正常的,它以物上請求權為基礎,本質是補償,不是賠償。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有益補充,例外性規定在立法、司法上是非常必要的,對于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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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行為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與否、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一。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學術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對此問題的論述便頗有價值。

一、學術界主要觀點

1.過錯責任說。此說主張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理由是:知識產權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說。有學者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持相當明確的態度,如果我國加入該協議,就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協議內容相銜接,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歸責體系也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

3.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有學者認為,在侵犯無形財產權訴訟中,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應為二元歸責原則,兩者共同行使認定侵權責任的使命。這種歸責體系的具體運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為原告的權利人一種選擇權,即假定權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有權”選擇自己舉證,以便有力地、有針對性地向侵權人追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權利人也可以放棄這種舉證的“權利”,法院即責令侵權人舉證,舉證不能或舉證證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權人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還有學者從實務角度出發,認為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而言,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目前仍屬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范疇。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構成的規定處理。目前在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中沒有規定侵犯知識產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就應當依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但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可以對一些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狀態的行為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

5.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協調說。有學者認為,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后者。

通過對這些學說的介紹,我們較深刻的體會到此問題在學術界的爭議。本文主張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實行二元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明文規定以過錯為前提才構成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未對過錯作出規定時,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二、國外立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對知識產權侵權意圖的比較研究

侵權意圖是指:“侵權人在侵犯他人權利時的主觀狀態,如故意或過失?!痹?986年前起草的《民法通則》時,中國的“物權法”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就我國而言,《民法通則》公布時,整整五年以后《著作權法》才正式實施,可以說,我們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特殊性的認識還遠遠不夠,那么在制定《民法通則》時的認識就更不足了。因此,那種認為《民法通則》中的一切規定,應毫無保留地完全適用于在后的、人們認識已深化時制定的著作權法,顯然是不妥當的。

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侵權行為法”條款第106條第1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蓖瑫r我們參考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法、德兩國民法典中的侵權法條文,《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使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認真研究后發現,法國、德國這兩條中的上述規定,是把(實際)“損害”及“過錯”(或過失)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而我國《民法通則》卻把“損害”及“過錯”作為一切民事責任的要件。也就是說,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受侵害人有實際損失和侵害人有過錯。但在我們的現實社會中又是如何呢,至少我們的執法人員很清楚:要制止一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或著作權侵權活動中,絕對沒有必要去尋找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或受損害人的“實際損失”,而僅僅有必要確認生產線上或流通渠道中假冒、仿制或盜版的事實。大陸法系的日本,其現行《著作權法》第113條第(1)項A項中,規定了直接侵權屬無過錯責任,在B項中,規定了間接侵權屬過錯責任。日本版權學者也認為:在受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時,“只要有侵權事實即可,不需要具備主觀條件如故意或過失?!弊鳛橛⒚婪ㄏ档挠约巴瑢儆⒙摪顕业陌拇罄麃?、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等國家的版權法,在劃分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上,從沒有“一刀切”地否定過侵犯版權的無過錯責任,而是將直接侵權的無過錯責任與間接侵權的過錯責任區別開來,至于美國,版權侵權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更是不言而喻的。許多美國知識產權法學家曾指出,在知識產權領域,“要證明被告侵權,原告并不需要證明其有過錯?!薄爸挥性陂g接侵權的情況下,過錯的有無才與判決有關”。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是否知道他人的權利,也無論在侵權時是否具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只要發生了侵權的客觀事實,法院就可以認定侵權。早在1931年,美國最高法院就指出:“根據版權法,(在認定侵權時)侵權的意圖不是必要的。”

三、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的合理構架

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實行二元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明文規定以過錯為前提才構成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未對過錯作出規定時,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的具體運行模式為:只要行為侵犯了他人知識產權,進入了他人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之中,即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除非行為人能提出法定的抗辯事由。

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形式,不僅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而且也為國際條約所采用。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內明確引入這一術語,確立嚴格責任原則,有著合理性。理由如下:

1.嚴格責任原則能夠克服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

知識產權侵權的特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很難證明侵權人有過錯,如果真正在知識產權領域實行全面的“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將很難使侵害人承擔責任,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喪失了實際意義。而嚴格責任原則免去了受害人證明侵害人過錯的負擔,恰好能夠克服“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有效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嚴格責任作為一個描述性、類屬性概念,有著廣泛的適用范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內在要求

嚴格責任不像過錯責任那樣有統一的判斷標準,而是適用于相互間并不存在聯系的多種侵權行為。嚴格并不是對應于過錯的具有實在內涵與法律判斷價值的概念,只是形式上的比較性的概念。嚴格責任的歸責基礎,不是“嚴格”,也沒有其它的統一歸責標準,這使得嚴格責任有著更廣泛的適用范圍。我們知道,知識產權并不是一項單一的權利,也不是單一的權利項,而是由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組成的權利群,每一項具體知識產權又是由多種權能組合而成的權利束。同時,知識產權又屬于“一人對萬人”的權利,對于不同的權利以及同一權利的不同權項,都可能會有不同的權利、義務的設定,法律規定必須時時考慮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當代知識產權法律的靈活多變是一個突出的特點。我們知道,知識產權本身的范圍一直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知識產權侵權形態更是難以窮盡,且始終處于動態之中。試圖以一個普遍適用的標準來確定各個知識產權的各項權能是否構成侵權,也是不現實的。嚴格責任具有的巨大的包容性,恰好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

3.過錯責任客觀化使得嚴格責任的存在更具合理性

對于過錯責任,人們有著主觀性過錯責任和客觀性過錯責任的不同認識。由于“主觀的東西在實踐中是很難判斷的”,奉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很多國家,在實務操作上要么采用“過錯推定”的方式來確認過錯,要么采用客觀標準來衡量“過錯”,在很多情況下,采用的實際上都是嚴格責任。從這一點而言,我們主張采用嚴格責任原則也是無可厚非的。

4.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可以避開“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以及“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等無謂的概念爭議

理論界對于“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以及“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的爭議很多。有時本來是一個法律條文,經不同的學者解說,就有了幾個不同的“版本”。但不管怎樣解說,最終都要以國家制定法為依據進行判定。這樣,只要一個“嚴格責任原則”,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

5.嚴格責任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上的確立,已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成功經驗

實踐證明,嚴格責任在合同法上的確立,滿足了合同實踐和理論上的種種需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社會效益。合同法上“嚴格責任”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們這樣一個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成功“移植”,無疑為我們全面認識和引進“嚴格責任”確立了典范。

另外,兩大法系的日益融合,也為“嚴格責任”在我國的合理借鑒和廣泛采用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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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5篇

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形成的權屬糾紛中,當事人均以自己擁有合法的權利而從容應對訴訟。法院在審理這類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對抗的案件時,一般是采取先行政程序后民事程序的方式,由當事人按照知識產權的異議,撤消、爭議,無效宣告等知識產權行政輔助程序解決權利歸屬問題后再審理民事糾紛,對惡意搶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故意侵權行為造成的糾紛則采用民事司法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抗辯程序救濟在解決這類糾紛中有重要的作用。

專利權之間的侵權抗辯有四種情況,包括①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抗辯,②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抗辯:實用新型專利之間的抗辯,④外觀設計專利之間的抗辯。

在這類抗辯中,根據申請的先后和使用的先后用在先使用權作為不侵權抗辯事由,而啟動不同的行政救濟程序。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受同一部專利法調整,理論上就是一種權利,所以不應該有沖突。但是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之間有交叉,必然有抵觸申請的問題。如果是抵觸申請,權利之間的交叉必須有一個途徑解決,如果不走抵觸申請途徑的話,就會出現權利沖突問題。本文正是從權利沖突的角度來闡釋如何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在專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中,假如原告為A,被告為B,其可能的情況可以參見表1。

案例一:王某與山東省煙臺市利民門窗密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專利糾紛案。原告王某有兩個名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972062211和ZL98250178.1。被告山東省煙臺市利民門窗密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有專利ZL982501781和ZL992218986,被告據此生產的密封件產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產品 而并未生產原告享有專利權的ZL972062211號專利產品。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生產的密封件產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依法判定被告侵權成立。被告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定 被告以其被控侵權產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生產的為由抗辯不成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見《自有專利權抗辯是萬能的嗎?》,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4年4月20日作者王祖宇)

因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權利產生和消滅的條件不同,法律,法規對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審查制度的規定不同而出現的權利沖突很多。外觀設計專利權抗辯商標權,可以依據在先權來抗辯,通過商標異議程序,授權5年內的爭議程序來救濟。商標權人也可能反訴,通過使用在先而否定專利權的新穎性,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來否定專利權。專利權一旦被否定,權利自始無效,當事人就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參見表2。

企業名稱登記制度一直適用區域登記制度,其弊端之一就是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重疊的現象多。解決的辦法可借鑒美法等國,將企業名稱管理權適當集中,立法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權和商標權的關系,是解決此類沖突的根本途徑。具體參看表3。

說明在我國,企業名稱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保護,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在相應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也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于我國著作權的確認是無手續主義,作品一經完成,不論是否發表,依法均取得著作權。因此,著作權與商標權相比較,著作權在先。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著作權人完全可以與在先取得的權利相沖突為由,通過商標的異議程序、爭議程序,申請撤消商標權。如果商標權在先,由于使用方式不同,只要沒有副作用,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一般都會相安無事。只有在著作權傷害商標權人時,商標權人一般以侵害名譽權為由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具體參見表4,其中3、4、5的情況,都是B可能,而A不會主動。

案例二 (荷蘭)喜力啤酒責任有限公司訴沈觀泰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原告是“喜力”中文商標和“HElNEKEN”外文商標注冊人,同時,原告也是喜力啤酒瓶貼標識的著作權人。2002年4月,法院認為,原告的著作權,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權等受我國法律保護,因此認可原告的多項權利并準予其在同一案中同時主張權利。被告假冒商標行為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因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 (見《有關外觀設計權利重疊和權利沖突的典型案例》,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2006年12月1日,84230)

案例三,《武松打虎》著作權與商標權糾紛案。著作權人訴稱,被告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武松打虎》組畫,并對該繪畫作品進行了修改,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時也侵害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和依法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被告辯稱,該使用曾獲得劉繼卣生前許可。但被告提不出有效證據,故又稱,即使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由于其已對該商標使用多年,有相應的宣傳投入。并取了商標注冊,又因訴訟時效已過,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作出判決,認定原告訴訟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的瓶貼和外包裝裝演中使用繪畫作品《武松打虎》,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被告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2006年12月1日.8.42 30)

著作權是無手續主義確權,而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經過形式審查確權。當兩者重疊時,只有通過行政程序救濟或通過著作權侵權司法救濟。因這分屬于兩個不同領域,具體參看表5。

案例四 沈陽飛龍公司生產的延參護寶液專利權與著作權糾紛案。被告使用了上海當代畫家戴敦邦先生畫的一幅《鐘馗嫁妹》(音)的扇子,侵犯了版權理所當然,被宣告專利權無效。

案例五英特萊格公司訴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英特萊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樂高玩具積木塊實用藝術作品在中國的著作權及相關權益的所有者。被告提出原告的玩具既然已經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權,就不能再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認為,現在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法律對于外國人的實用藝術作品排斥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雙重保護。雖然英特萊格公司就其實用藝術作品申請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但并不妨礙其同時或繼續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法院判決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侵權產品模具交法院銷毀,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賠償英特萊格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合理的訴訟支出17017元等。(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2006年12月1日.8 42 30)

在先使用權一般只能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享有,超過一定的度,就有可能侵犯別人的商標權。故在先使用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權對抗商標權的前提只能是在原有范圍內使用。具體內容參看表6。

案例六,貴陽老干媽公司訴湖南華越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權利人請求保護的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權利,它與專利權屬于兩種類型的知識產權權利。由于貴陽老干媽公司在風味豆豉產品上使用的”老干媽“包裝,裝潢的行為先于湖南華越公司,湖南華越公司使用其瓶貼作為產品包裝,裝潢已經使消費者產生了混淆,其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構成對貴陽老干媽公司的侵權,應當停止使用該瓶貼?!?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2006年12月1日.8 4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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