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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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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范文第1篇

剛剛過去的這輪金融危機改變了全球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在危機中受重創的歐美銀行業正在面臨一個根本性的結構調整。相對歐美同行而言,中國銀行業雖然安然度過了這場危機,但是卻無法避免國際新監管制度變化帶來的影響。中國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規劃建議中強調,“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獲國務院批復,具體指引已進入最后一輪意見征詢階段。這意味著去年9月份制定的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精神,正融入到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之中。這對中國銀行業意味著什么?銀行又該如何應對?

改革的方向和原因

一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暴露了監管體系的很多不足,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戰。危機之后各方展開了深入的討論,探索如何改進新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II),構建更完善的監管框架。很快,各方就宏觀審慎、逆周期、風險的識別和準確計量等方面進行監管改革達成了共識,形成了巴塞爾協議III監管框架,作為對巴塞爾協議II的補充。

和巴塞爾協議II相比,巴塞爾協議III最大的變化,當屬對資本尤其是核心資本的充足率及其構成做出了更嚴格的限定。危機表明,資本質量和資本的數量同樣重要。在金融創新和銀行規模擴張的背景下,歐美銀行危機前的資本中包括大量的隱含風險的混合型債務工具。新的框架重新定義了可以被認可的資本類別,加強了資本在危機時的清償能力。

危機之前的商業銀行業務日益復雜,新的創新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涌現,大量的風險從表內轉到了表外,或者是從金融體系的一個環節轉到另一個環節。與此同時,現有的風險計量工具卻無法有效地捕捉到這些業務和工具中潛在的風險。針對這一問題,新的框架大幅加強了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覆蓋和計量要求。同時,在消除監管在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差異方面做出了努力。

新框架同時引入了反周期“動態”監管概念,建立反周期超額資本以及跨周期的模型參數設定,從而打破銀行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正反饋”循環。

除此之外,新框架還重新引入傳統的無風險調整的杠桿率工具,用于防止金融機構規模的過度擴張。因為在金融工具創新和流動性過剩的背景下,危機前歐美國家的消費者和金融機構杠桿率普遍偏高,累積了大量風險。

新的框架的重大變化還表現在首次提出了短期和長期兩層次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強調了資金期限結構的重要性。通過對流動性指標的監控,旨在避免這次危機中出現的由于資金期限結構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這次危機之中,由于一些歐美大型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造成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動蕩。針對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新框架引入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這一概念,對業務規模較大、業務復雜程度較高,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經營失敗將會對整個銀行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銀行,做了特別的更嚴格的要求。

對比之后不難發現,和巴塞爾協議II相比,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有顯著的提高,勢必對全球銀行業帶來深遠的影響,這一點對歐美銀行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對于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又有多大、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資本充足情況的不確定性

對于歐美銀行來說,新協議首先的影響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對銀行資本數量要求,尤其是高質量的一級資本數量的要求。為了滿足新的資本要求,未來幾年全球銀行將面臨巨大的融資壓力,據測算,融資規模可能會達數千億美元。而同補充資本帶來的成本提升相比更嚴峻的是,銀行面臨著巨大的業務模式轉型壓力。銀行將面臨漫長的去杠桿化過程,從“發起-分銷”的經營模式向傳統的“發起-持有”模式回歸,許多過去為銀行創造大量利潤的創新業務成本將大幅增加,甚至因為流動性要求使得有些業務無法開展。

如果從上述角度來看,新框架似乎對中國銀行業影響不大,至少短期來看西方同行面臨的難題對于中國的銀行來說并不嚴重甚至不存在。首先,從資本充足指標來看,銀行市場化改革以來,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采用了較為審慎的資本監管制度,所設定的資本充足指標已經接近巴塞爾協議III的要求。經過最近的幾輪銀行融資,在合理信貸擴張的情景下,多數銀行所面臨的資本缺口較小。在資本質量方面,中國銀行的資本結構較為簡單,留存收益和普通股構成了一級資本的大部分,因此資本質量較高。其次,中國銀行業的業務模式實際上仍屬于傳統意義的業務模式,以存貸業務為主,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在高額儲蓄率的背景下,中國銀行業長期以來享受著來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動性,對批發市場融資渠道依賴較小。

如此看來,巴塞爾協議Ⅲ這個讓歐美同業如臨大敵的監管框架,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真的可以輕松應對嗎?如果進一步分析中國銀行業資本和風險管理能力和潛在的風險情況,會發現事實比看上去的可能更復雜。

過去幾年中,國內主要銀行在巴塞爾協議II的實施和達標上投入了大量資源,取得了巨大的進展。要求或自愿實施巴塞爾協議II的銀行,普遍開發了以內評法和VaR為代表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管理工具,并進行了第二支柱框架的開發和實施。從舊資本協議體系轉為巴塞爾協議II體系,再到引入巴塞爾協議III的監管思想和指標,代表著中國的風險和資本監管正與全球監管體系接軌,相應的是對國內銀行的風險和資本管理能力要求的持續提升。

表面看來,國內主要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協議II或III的要求相比或許相差不遠,但實際上,中國銀行目前顯示的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協議III所討論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并不直接可比。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上,中國目前使用的計算方法參照的還是舊資本協議的方法,在風險加權資產的組成上僅包括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不包括操作風險。而巴塞爾協議III除了補充和修改的部分外,沿襲了巴塞爾協議II的框架,要求為更多類別的風險準備資本。如果僅把忽略的操作風險部分考慮進去,中國銀行業的新增資本要求就可能增加10%以上(操作風險占第一支柱風險敞口比例根據銀行的大小和類型有所不同,但對于中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來估算,10%的占比并不算是保守的估計)。

當然,總體的資本要求是否會增加、增加多少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于信貸資產的質量。對于信貸資產質量較高的銀行,過渡到巴塞爾協議II內評法可能會節約信用風險的資本。在撥離了歷史壞賬包袱之后,近些年來中國銀行業的不良率逐年下降。然而,從跨周期的監管精神來看,銀行還是應該審慎設定模型中關鍵參數,這也是巴塞爾協議III再次強調的理念之一,即應綜合考慮銀行業歷史上的損失規模,宏觀經濟的發展階段,信貸組合中存在的隱患等各種因素來進行評判。國內多家商業銀行即將開始實行巴塞爾協議II,結果如何我們還需拭目以待。

即使各家銀行順利過渡到巴塞爾協議II的標準,不需要額外補充資本,過渡之后仍有很大不確定性。過渡到新資本協議后,加權風險資產開始對風險敏感,信貸質量的惡化將很快反映到資本充足率的變化上。考慮到過去兩年中信貸的激增,大量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和房地產貸款敞口以及接下來宏觀調控緊縮的大背景,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情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對中國銀行業的長期影響

中國金融市場化改革處在不斷發展之中,銀行業務結構將逐步多元化和復雜化,而競爭格局也將逐步國際化。因此,我們更應該用長期、動態的視角來衡量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從長期來看,基于巴塞爾協議II基礎上的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

首先,新框架會對銀行業務規模的增長和盈利產生長期壓力。中國銀行業長久以來一直把業務規模增長作為最主要的經營目標。從短期來看,銀行規模增長的主要動力仍將來源于信貸規模的擴張。新框架在提升資本要求、進一步降低杠桿率的同時,新的撥備率指標也將顯著提高信貸成本,造成利潤的下降,隨之帶來的資本累計的減少將約束資產規模的增長。另外,不僅傳統的信貸擴張發展模式將遇到阻礙,銀行還將發現隨著從舊巴塞爾協議風險敞口計算口徑,逐步轉軌到巴塞爾協議II和III的口徑后,一些銀行原本計劃中的重點發展業務的盈利性將大幅降低,如交易賬戶業務和貿易融資等表外業務。

中國銀行業也在尋找非銀行業務外的收入來源,近些年來紛紛成立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公司。新的監管框架引入了全行業監管的理念,要求銀行母公司在一級資本中對參股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進行一定扣除,隨著銀行逐步擴大其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規模,新資本要求的影響將逐漸顯現,隨之對應的可能是對現有組織結構和治理結構的轉型,例如轉為類似于臺灣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次,新框架使得動態環境下銀行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加,同時進一步放大資本約束效應。在資本、撥備和流動性等多重指標的要求下,銀行收益和償付能力將變得更加敏感。例如當信貸資產質量惡化時,在150%不良貸款覆蓋撥備指標的作用下,不良貸款的增加將以1.5倍的速度直接轉化為當期收益的減少,進而減少當期留存收益。

與此同時,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下,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將進一步轉化為風險加權資產的提升。在資本要求增加、資本供給減少、資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共同作用下,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會加速轉化為額外的融資要求。

此外,新框架將對不同類型銀行之間的競爭格局產生影響。結合三方面的信息:1)銀監會對于不同類型銀行的區別要求;2)不同類型銀行目前合規缺口的區別;3)不同類型銀行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的區別,我們認為:

短期來看,除五大行以外的中小銀行受影響較大。如圖2,基于上市銀行的數據顯示,從靜態的角度看,為了滿足銀監會對中小銀行的償付能力指標要求,中小銀行要彌補0.4%的一級資本和0.8%的總資本,按照2010年第三季度的風險加權資產規模,分別對應約300億元和600億元人民幣。中小銀行從實施到達標有5年的緩沖期。從動態角度來看,這部分資本缺口一部分可以用利潤的累積來完成,但仍然面臨著一定規模的融資壓力。

從另一項新指標撥備率(撥備/信貸余額)來看,中小銀行面臨的差距更大。中小銀行的不良率和大銀行相比較低,在新的無風險調整撥備指標8要求下,中小銀行將產生巨大撥備缺口。根據測算,以2010年上半年為基準,中小銀行需要額外補充相當于當期稅前利潤61%的撥備額。不過,類似于充足率指標,中小銀行有5年的緩沖期,可以逐步提高撥備水平。

不過從中長期來看,中小銀行在信貸業務上的盈利能力優勢可能將逐漸顯現。雖然中小銀行短期內將面臨融資的壓力和額外撥備帶來的利潤的下滑,但對中小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將長期低于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大銀行。更為重要的是,在息差接近的情況下,上市的所有銀行中中小銀行顯示的信貸組合質量(用不良和關注類貸款占比表示)明顯優于大銀行,在加權風險資產計算方法過渡至內評法后,信貸質量轉化為較少的資本需求和較高的單位風險加權風險資產回報。

如圖3所示,基于2010年上半年末的信貸結構測算表示,輕度的壓力情景(25%比例的關注類貸款信用等級惡化,遷徙至不良,相當于大銀行0.85%不良率和中小銀行0.28%不良率的上升。按照目前正在進行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清理情況,僅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所暗含的不良增加就已經超過了情景所使用的數字)會使得大銀行51%的當期收益化為烏有,而中小銀行受到的影響則很小。

積極應對

綜上所述,基于巴塞爾協議II基礎上的巴塞爾協議III,代表著發達市場對銀行監管和業務實踐的最新總結和反思,其影響范圍不僅局限在發達國家的銀行業,還將深刻影響中國銀行業。面對新監管框架帶來的長期結構性影響,中國銀行業需要從業務模式上解決收入來源和業務增長問題,同時內部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范文第2篇

新協議影響較小

9月12日下午。27國央行在瑞士一致通過了最新的銀行業監管協議―《巴塞爾協議Ⅲ》。該協議大幅度地提升了對銀行一級核心資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但要求銀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執行。這比市場預期的要寬松很多。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巴塞爾協議》的新資本規定給了銀行較多的時間去落實。因此對行業的負面影響比預期小。

困擾投資者許久的這個“利空”釋放后,投資者輕松了許多,股市普升。

關于新協議對銀行業的影響,評級機構惠譽指出,該協議對銀行優先債權人有利,也有助于提高銀行的長期穩定性,但可能會提高銀行資本的息票遞延風險。全球的大型銀行應該較為容易達到協議所要求的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主席Nout Wenink表示,銀行需要集資數千億歐元,以通過新協議門檻。

里昂證券認為,《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對亞太區銀行無實際的負面影響,僅有一兩家中國臺灣銀行可能有融資需求。該公司較看好印度、印度尼西亞、中國內地、泰國、中國香港、馬來西亞與菲律賓等地區的銀行,看淡的地區則包括韓國、澳洲、日本、新加坡與中國臺灣。

巴菲特唱多美國

美國近期公布的經濟數據仍然比較理想,顯示經濟復蘇步伐還是比較穩健的。另外,多位重要人物再次強調經濟不會陷入“雙底衰退”的觀點,也令市場安心了許多。

“股神”巴菲特表示,對美國經濟的前景非常樂觀,認為根本不會出現“雙底衰退”,理由是,旗下基金擁有的企業正在成長。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干事卡恩也預計,發達國家經濟不會陷入“雙底衰退”,但復蘇速度恐怕將會呆滯。

美國目前最大的不確定性因素是中期大選。不過,貝萊德指出,一旦中期選舉結束,不明朗氣氛將會消除,這通常會利好股市的表現。平均來說,美國市場一般于9月份至中期選舉期間平均會上升1.4%,于選舉日后的6個月內則會有15%的升幅。因此,未來幾個月的股市走勢有可能向好。

隨著美國經濟數據回穩,投資者擔心情緒漸漸消退,美債價格有所回落,美股上升,再次收復了今年以來的跌幅。

謹慎看待亞洲股市

新興市場股市繼續跑贏全球市場。高盛的研究報告認為,新興市場股市的市場價值可能在未來20年時間里大幅增長5倍以上,超越發達國家股市的市場價值。不過。市場人士對新興市場的樂觀態度似乎有了些許變化。

巴塞爾協議范文第3篇

融危機中的表現,重新審視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優點和不足,并從資本充足率和系統性風險管理兩個角度闡述了筆者對巴塞爾協議今后改革和發展方向的一點想法。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系統性風險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6-0017-02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1 巴塞爾協議的演進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

1975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即《對外國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 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

1978年《綜合資產負債表原則》,實行并表監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總體思路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

1988年7月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即《巴塞爾協議Ⅰ》,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1992年7月“1992年聲明”,強調東道國對銀行的監督。

1995年通過《資本金協議的修正案》,引入了市場風險。

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

1997年9月推出《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

1998年《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框架》和操作風險管理咨詢文件。

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即《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1)。

2001年1月《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2)。

2003年2月通過《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

2003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3)。

2004年6月推出《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協議Ⅱ》最終稿,并于2006年底全面實施。

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2 新巴塞爾協議在金融危機中的表現

2.1 危機爆發后對新巴塞爾協議的支持意見

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一些國際化大銀行大幅度虧損,甚至搖搖欲墜,但這不僅沒有否認新資本協議的技術合理性,反而進一步凸現了加快推進新資本協議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新協議三大支柱下的規定是較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全面資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勵銀行提高風險監管技能,以更好地評估銀行的特有風險;第三支柱對市場約束的規定提高了包括證券化和風險削減在內的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

(2)實施新資本協議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本次危機充分暴露了外部評級機構的弱點。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風險評估本身就必須得到有效監管,否則它就將成為一個嚴重的風險隱患。

2.2 金融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挑戰

金融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挑戰有很多,本文從筆者比較熟悉的角度,主要介紹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中資本充足率以及風險監控所帶來的挑戰。

(1)新巴塞爾協議中資本充足率的規定未能有效預防高杠桿作用。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是8%,即最高可產生12.5倍的杠桿效應,這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桿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而由于監管缺失,投資銀行利用融資工具在發行證券化產品時,只需要不到1%的資本充足率。如果再算上一些表外業務的杠桿效應,那么投資銀行的杠桿倍數可高達50-60倍。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不足為銀行的高杠桿經驗提供了可能。表外業務的性質本身就決定了監管銀行的真實風險和資本充足率有巨大的困難。

(2)新巴塞爾協議缺乏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

新協議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大風險提出了要求,但對系統性風險控制方面存在著局限性,缺乏對系統性風險的指導和要求。此次危機說明,根據經濟繁榮時期的歷史數據進行模型計算對產品的實際風險估算往往是偏低的,而衰退時期風險的波動程度往往會超出預期。特別是對于金融創新工具而言,由于創新工具存續時間短,歷史違約率和損失率可能不足涵蓋一個經濟周期,而風險的充分計量其考慮的歷史數據應至少在一個經濟周期之上。而且,由于像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這種風險性極高的證券化產品,產品的風險相關性很強,當實體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或突發性事件時,產品之間的高相關性將引起風險共振,導致風險被放大。

3 新巴塞爾協議今后改革和發展的方向

金融危機表明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緊迫性,同時也暴露了它的許多內在缺陷。危機爆發后,許多專家人士就開始了對新巴塞爾協議改革方向的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建議。筆者才疏學淺,僅從自己稍微熟悉的幾個方面來談一下我對新巴塞爾協議今后改革和發展方向的一點想法。

(1)我認為新巴塞爾協議的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要動態化。

新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旨在降低銀行的杠桿率,燙平業績周期性,提升銀行在經濟下行周期時對抗風險的能力。但是從此次金融危機來看,新巴塞爾協議的親周期性還是很強的。政府當局要想控制資產泡沫,僅憑控制貨幣供應是不夠的,還需要控制信貸。在這方面,我們最熟悉的手段是存款準備金和最低資本金要求,但目前這兩項指標基本是固定的(我國雖然很頻繁的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但大多數國家的存款準備金率都保持固定),根本不顧及市場的情緒。因為他們假定市場是沒有情緒的,而事實上市場是有情緒的。當局需要中和市場的情緒,以防止資產泡沫變得太大。因此,他們需要根據情況調整準備金和資本要求。

因此,我認為新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該要保持一個動態的水平,或許我們可以利用杠桿比例來監控銀行的資本水平。未來可能出臺的具體措施將更加嚴格資本要求,鼓勵銀行在經濟繁榮時積累超額資本和準備金,以提升銀行在危機時對抗風險的能力。

(2)我認為新巴塞爾協議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力度須加強。

由于市場是不穩定的,除了影響市場參與者個體的風險以外,還存在著系統性風險。為防范系統性風險,新協議必須提高對內部評級模型和風險參數的審慎性要求。監管當局應及時檢驗銀行估計風險參數的方法,督促銀行更新風險參數以便及時反映違約率和損失率的上升。在評估借款人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間的相關性時,應充分考慮系統性風險因子的影響。

喬治?索羅斯說,巴塞爾系列協議犯下了一個錯誤,它給予銀行所持證券的風險等級遠低于常規貸款:忽略了證券倉位集中所構成的系統性風險。要糾正這一點,必須調高銀行所持證券的風險等級,此舉可能有助于阻止貸款證券化。我個人也是十分認可這樣的說法的。

(3)我認為應該將更廣泛的衍生工具納入風險監管范圍。

衍生工具并未減少金融市場整體風險,并且衍生資產的杠桿作用將風險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銀行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風險轉移出去,然后又作為結構性產品投資者承擔這些產品新的風險,導致總體風險上升。為此,新資本協議應更加重視金融創新帶來的創新風險,制定新的計量標準和監管規則,控制杠桿度,加大違規懲罰力度,將衍生工具產生的衍生風險一并納入金融監管視野。

4 結語

金融危機爆發后,巴塞爾委員會也積極地探索新巴塞爾協議改革的方向,并做了一些修訂和補充。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6月出臺了《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指出了公允價值評估有待提高的四個方面:管理與控制過程、風險管理與度量、價值調整、財務報告。

巴塞爾委員會2008年6月出臺了《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旨在提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和全球監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動性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7月出臺了《額外風險要求準則以及對Basel Ⅱ框架的修正》,該準則是對巴塞爾委員會于2007年10月出臺的額外違約風險資本要求計量準則的延續。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巴塞爾委員會在《經濟資本模型的實踐》中首次提出,經濟資本模型的使用變革是由于銀行內部資本管理以及監管需要,并可能將對銀行經濟資本評估的框架融入新巴塞爾協議的第二支柱。

2009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又了《新資本協議的修改建議》、《市場風險資本計提修改建議》、《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三個征求意見稿,對新資本協議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以強化“三大支柱”的資本監管框架,增強新資本協議的風險捕捉能力。

這些最新的修改以及補充條例,都是在總結這次危機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產生的,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操作性。但是我想說的是,從1999年征求意見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實施周期過于漫長,而金融創新速度卻在不斷加快,導致本來代表國際活躍銀行先進管理經驗的新資本協議,在經過七、八年研究、爭論、過渡之后,在正式實施之日已變得相對落伍,甚至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希望這次巴塞爾委員會及時總結的寶貴經驗能夠盡快的在國際上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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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武劍.“金融危機如何檢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J].中國經濟周刊,2008,(48).

巴塞爾協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 資本監管 流動性監管

2012年以來,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持續推進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影子銀行、衍生產品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等領域的金融監管改革,對《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流動性、杠桿率等國際監管規則進行了修訂,并開展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實施情況的監測和評估,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取得了明顯進展。

一、巴塞爾委員會近期對國際金融監管框架的反思

為降低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復雜程度、提高各國監管框架的可比性,近期巴塞爾委員會成立了監管框架簡化和可比性工作組(Task Force on Simplicity and Comparability of Regulatory Framework),作為對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反思的重要組成部分。2012年8月,英格蘭銀行副行長Andrew Haldane在美國堪薩斯聯儲年度經濟政策研討會上發表了《狗與飛盤》(The Dog and the Frisbee)的演講,對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過度復雜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為此,巴塞爾委員會主席Stefan Ingves于2012年10月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了《更簡單且更強有力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 is Simpler and Stronger)的署名文章,表示支持審慎而盡可能簡單的監管框架,強調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以下簡稱巴三)較前更為簡單但不應過于簡單以至不能應對復雜的市場狀況,巴塞爾委員會將通過建立包括風險為本的資本監管框架和非風險為本的監管工具(如杠桿率)在內的整體監管框架,提高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簡化和可比性工作組在上述討論的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的思路:一是改進標準法。在目前研究完善市場風險標準法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擬成立專門的工作組,對第二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以下簡稱巴二)框架下的信用風險標準法和操作風險標準法進行修訂,使其能夠較好地適用于國際活躍銀行和未采用高級法的其他銀行,作為內部模型法的補充,防止銀行通過模型套利。二是完善杠桿率監管標準。巴塞爾委員會將充分發揮杠桿率作為簡單、基本監管指標的作用,研究完善杠桿率國際監管標準,要求銀行達到杠桿率監管要求,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合格資本,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三是對巴二、巴塞爾2.5(Basel 2.5,以下簡稱巴2.5)和巴三的各個組成部分開展分析,對于其中過于復雜的部分,可能予以刪除并交由各國監管當局自由裁量決定。同時,工作組將對如何提高巴二、巴2.5、巴三整體框架的一致性和統一性提出建議。就中長期而言,該工作組還將就未來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建設提出指導性原則,作為巴塞爾委員會各工作組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的基本準則。

二、資本監管標準在我國的實施情況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11年初起,銀監會借鑒國際新資本監管標準(巴塞爾III)的要求,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起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并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在國際準則允許的范圍內對各類建議加以吸收,做出有利于我國銀行的資本水平穩定的重大調整。2012年6月6日,國務院第207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資本辦法》。2012年6月8日,銀監會正式《資本辦法》。

《資本辦法》起草堅持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統籌推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同步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國際標準與國內實踐兼顧的總體思路。《資本辦法》全面引入了巴塞爾III確立的資本質量標準及資本監管最新要求,涵蓋了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質量標準,確保銀行資本充分覆蓋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資本辦法》整合了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堅持資本計量的審慎性,擴大了風險覆蓋范圍,提高了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性,合理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體系,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采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同時要求所有銀行必須計提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同時,《資本辦法》還明確了第二支柱下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管檢查的主要內容,同時規定銀監會有權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增加高風險資產組合和高風險銀行的資本要求,并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差異化監管措施,在堅持審慎監管的同時,體現資本監管的靈活性。

《資本辦法》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總體上遵循并達到國際標準的前提下,依據國內相關法規,充分考慮國內銀行經營管理實踐和所面臨的突出風險,堅持國內資本監管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體現在資本定義、各類資產信用風險權重體系、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監管措施等方面。

《資本辦法》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后,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符合巴塞爾最低監管標準,并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III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與資本監管國際規則保持一致,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三、流動性監管標準在我國實施情況

2011年4月,銀監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提出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2011年上半年,在借鑒《巴三流動性標準》等國際監管改革成果,結合中國國情,在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研究局牽頭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2011年10月,《流動性辦法》向社會公眾征求了意見。2011年12月,《流動性辦法》提交主席辦公會議審議并獲原則通過。2012年2月,銀監會向國務院上報了《關于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情況的報告》,并于2012年3月上旬獲得國務院批準。由于《巴三流動性標準》尚在修訂完善中,銀監會將密切跟蹤修訂最新進展,做好《流動性辦法》的充實和完善工作,并計劃在《巴三流動性標準》正式定稿后適時《流動性辦法》。

圍繞《流動性辦法》的和實施,銀監會還將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二是加強對銀行和監管人員的指導培訓;三是加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銀行業加快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推動《流動性辦法》的有效落實。在研究和制定流動性風險政策的同時,銀監會還將從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相結合出發,不斷跟蹤監測銀行業流動性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針對出現的外匯占款不斷下降、存款增速下降、存款波動加劇等新問題和新趨勢,深入分析研究其影響,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四、新資本管理辦法實施的意義和影響

一是推動銀行業改革轉型和銀行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本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機制,推動商業銀行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提升發展質量。此外,當前國內銀行信貸投放長期偏向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依然存在,導致風險不斷累積,也不利于擴張內需和改善民生。《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個人貸款的信貸成本,有助于推動商業銀行優化資產結構,促進銀行體系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滿足經濟轉型需要。

二是提高銀行業風險管理能力。《資本辦法》不僅對資本充足率的水平和計算規則做出定量要求,還對從治理架構、政策流程、計量模型應用、數據IT、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等方面提出定性規范,有助于引導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水平。對于我國而言,粗放式的經營模式需要改變,數據積累和流程建設還比較薄弱,要充分利用好資本作為事前約束機制強化審慎經營以及精細化管理的作用,以實施新資本監管為契機,以資本制度建設為抓手,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三是對資本市場的影響。綜合考慮《資本辦法》的規則變化、貸款增長、銀行利潤增長和分紅比例等多方面因素,銀監會針對國內主要商業銀行的測算結果表明,假設未來5年間信貸年均增長15%、利潤年均增長15%,利潤分紅比例控制在35%以內,銀行通過內部利潤留存可以滿足大部分資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資的平均需求在1000億元左右,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可控。銀監會已會同有關部委和商業銀行,穩步推動資本工具創新工作,規范新型資本工具發行,拓寬我國銀行業的融資渠道。同時,銀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繼續大力支持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

巴塞爾協議范文第5篇

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收益能力的影響當前我國銀行業的整體收益水平處于中下階段,我們要通過自身建設、科學規劃使資產收益率(ROA)、資本收益率(ROE)等衡量收益性的指標力爭,在不遠的時段達到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銀行。

一、基于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的促進

(一)促進信用風險管理的建設

1.科學有序的研究和開發信用風險識別模型

2.完善中國銀行的內部評級制度

3.培養信用風險的管理文化

4.完善信用風險管理信息

(二)關于市場風險管理的建議

1.完善市場數據管理

2.建立高素質的人才團隊

第一,市場風險管理涉及現今較為先進的系統工具和方法,從業人員必須不斷學習,更新自己的知識,才能適應工作。第二,不斷創新的業務也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能力、科學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此銀行業及其只管部門一定要在培訓上下大力氣,強化隊伍建設,提高行業整體工作人員素質;同時為有效引人市場風險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3.進一步完善市場風險轉移策略

(三)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除了堅持商業銀行的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外,還要不斷研究新的操作風險控制點,把一切可能的風險發現在萌芽狀態。完善內部控制:一是建立交叉的監督制度,職責分離;二是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三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制,對于內在操作環境和外在使用進行控制;四是對于特殊崗位、關鍵崗位明確其控制要求。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如獨立的內部審計、交叉核對、資產的交叉控制、雙人簽字、超過規定金額需經審批等等,可以有效地控制銀行雇員的金融腐敗和防范個人的非法活動。

2.培養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文化

3.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激勵約束機制

(四)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建議

1.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預警機制

2.推行資產證券化,改善資產結構

3.創新管理方法,以先進、科學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

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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