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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度是我校不斷深化教學管理改革的一年。××*同志作為××學院的一名教務工作者,發揮自己踏實肯干、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一方面認真完成日常繁重的教務管理工作;另一方面還有意識地對教學改革工作進行了探索。
在具體工作中,她協助領導進行學院教學管理制度建設及校院教學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工作。在探索院教學檢查、畢業設計及考試管理工作規范化、教務管理微機化等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另外還在協助組織校院各項競賽、mba班教學及其日常事務管理等方面不計報酬、任勞任怨的工作,取得了成績。為經濟管理學院教務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出了貢獻。
主要事跡如下:
1.教學檢查
為規范教學管理,還專門到兄弟高校進行調研,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起草了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檢查制度,制定了《經濟管理學院教師授課質量評分表》等相關表格并在實際中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學校的年底教學質量評估工作中,××同志主要參與的“教學建設與改革”部分獲得了全校排名第三的好成績。
2.考試、監考的規范化
為了盡可能的杜絕考試作弊現象,組織好考試和監考工作,嚴格考場紀律顯得十分重要。起草了《關于經管院教師參加監考的決定》、《經濟管理學院監考人員手則》等規章制度,對監考人員進行培訓,嚴格考場巡視制度。大大減少了我院考試作弊的現象。
3.畢業設計的組織管理工作
在主管教學的院領導的領導下,每年負責布置教師的畢業設計出題,安排組織學生選題及組織畢業設計期間的檢查和論文的答辯工作。
為了提高畢業設計的質量,起草了《經濟管理學院畢業設計管理條例》等規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獲得校畢業設計檢查組的表揚。
4.認真組織其他各類考試
在每年兩度的國家四六級英語和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的報名工作,做到語種、年級、報名費、人數等無差錯。并積極配合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的專業考試的組織工作。
5.mba教學管理工作
負責mab班教務、學籍管理等工作,如:課表的編排、教材的定購、考試及答辯的組織等。工作量大、任務重,在人手不夠的情況下保質保量的完成了工作。
6.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服務水平
為提高服務水平,她利用業余時間不斷學習,在取得mba(工商管理)碩士學歷的基礎上,積極學習并鉆研教務管理工作的相關知識,先后在國內公開發行的雜志上9篇(其中第一作者6篇、第二作者3篇);
是教務管理類科研項目“管理類課程教學質量評價方法與手段研究”(經濟管理學院立項項目)的主要參與人。另正在申報二項研究生科研項目(正在審批中)。
一、評展目的
貫徹教育創新的理念,促進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支持新課程的全面實施。發揚教師設計制作教具和設計開發探究性實驗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收集、整理、推廣其成果,豐富教學內容,推動自制教具活動的開展。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自制教具和實驗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收集運用新材料、新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與傳統教學儀器整合的經驗,促進教學儀器新產品的研發。總結、推廣各地開展自制教具和實驗教學活動的經驗。
二、獎項設立
1.設立一、二、三等獎和提名獎;
2.設團體總分一、二、三等獎;
3.自制教具工作先進個人獎。
三、評展范圍、分類
1.評選范圍。中、小學各學科(不含特殊教育康復訓練器材,以下同)教學中使用的,由教師或學生自己設計制作,在歷屆全國、全省自制教具評選中未獲得過一、二、三等獎的自制教具,或雖曾獲獎但對原作品有重大創新改進的自制教具(不含已經正式生產的產品和純計算機軟件及聲像資料)。
2.自制教具作品的分類。自制教具作品分教師作品、學生作品。按教學段分為小學作品、中學作品。
四、對申報材料的要求
1.以各區、縣(市)(由教育技術裝備管理部門負責)組團為參評單位。各參評單位均可推薦不多于15件的自制教具(其中教師作品不多于13件,學生作品不多于2件,教師作品和學生作品的名額不可交叉使用)參加全市評選,多于規定的,以上報順序取規定的件數。每個參評單位上報的小學作品不得少于申報作品的30%,且同一學科的自制教具推薦作品不得多于6件(含學生作品),各參評單位可推薦申報全省自制教具能手候選人不多于1名。
2.每人限報2項自制教具作品(含合作的作品)參評。
3.各參評單位要提交本區、縣(市)開展自制教具活動的報告,作為申報全市自制教具評選組織獎的參考材料。
4.所申報的作品必須是自制教具,并已經在教學活動中使用,有一定的教學效果。申報的各種信息資料包括制作者姓名、次序、教具名稱等。申報材料一經上報不得更改,中途不能增加新成員。
5.申報者可為單位團體也可為個人,個人申報者應為學校教師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也可以是就讀于初等和中等教育學校(不含高等教育)的學生。每個合作作品應確定一名第一作者,其他為署名作者。在作品申報時,所有成員的信息資料均應在申報表中填列。合作作品的申報者不得超過3人,每名申報者都須實際參與自制教具設計制作,作品應該反映出所有成員的共同努力。學生合作者則應是同一學歷段(小學、初中、高中、師范院校)學生。所報送的學生作品,必須是學生自己動手制作的教具。
6.一個教具名稱只含一件教具,教具名稱應與其相應的教具相符;以一組或系列教具為單位上報的多件教具,必須是內容相關的且只按照一件對待;內容不相關的多件教具按上報的順序只取第一件教具及相應的名稱。
7.不接受申報的作品。與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道德規范有抵觸的作品;涉及食品、藥品試劑和飲食安全類的作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及人類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有礙于文物保護和動植物保護的作品。
8.各參評單位向組委會提交本地《參評作品匯總表》,務必按教師作品、學生作品先后順序,按學科分類進行排序,并負責本地區校對工作,以Excel格式一并報送(匯總表樣式見附表)。報送《全省自制教具能手申報表》時,請同時報送被推薦能手的電子照片(采用jpg格式且不小于1M)或另附一張與表格同樣的照片。
9.申請表和技術資料應于年1月10日前報送到教育技術裝備中心。
五、評展條件
1.教師自制教具作品評選條件。要有教學性。符合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有利于實驗教學、提高師生的實驗動手能力。
要有科學性。教具所示實驗內容符合科學原理,體現科學知識和科學過程相統一的原則,有利于學習科學知識,樹立科學意識,掌握科學方法和實驗操作技能。
要有創新性。教具設計新穎,構思巧妙,體現新的實驗活動方式、方法和內容;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方面有創新和發展;在信息技術與傳統實驗的整合方面有所創意。
要有啟發性。引發學習興趣和思考,適于探究式教學,有利于學生主動參與、互動、合作交流。
要有實用性。取材容易,結構簡單,易于操作,性能穩定,安全可靠,造價低廉,外形美觀,便于自制推廣;有助于環保和可持續發展。
2.學生自制教具作品評選條件。制作的教具與學習內容、實驗內容協調一致,有利于培養創新精神、實驗動手能力,有利于自主學習、合作交流。
符合科學原理,有利于學習科學知識,掌握科學方法和實驗操作技能,有利于樹立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
設計構思巧妙,富有新穎性,有利于激發學習興趣,促進動腦動手。
取材容易,制作簡單,使用安全,造價低廉,便于推廣。
作品符合參與者的年齡層次、知識及能力水平,具有獨立創作的真實性。
3.自制教具能手評選條件。被推薦人長期以來積極參加自制教具活動并在教學實踐中有顯著成績,有作品參加本屆自制教具評選活動,未曾授予過自制教具能手稱號,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被推薦人在歷屆全省自制教具評選活動中曾兩次及以上獲得一、二等獎獎勵。
被推薦人在市級歷屆自制教具評選活動或省級教研活動中曾獲得兩次以上一等獎。
4.自制教具工作先進個人獎條件。自制教具工作先進個人名額分配依據本區整體自制教具工作開展情況,由市里統一確定。
愛崗敬業,師德高尚,具體負責、主管自制教具工作。
在全國第七、八屆及全省第八、九屆自制教具評展工作中,積極組織本地區工作,積極配合省里各項工作安排,組織工作突出,成績顯著。具體工作主要包括:宣傳組織工作、培訓組織工作、省及我市展評活動組織工作、材料上報工作等。
六、評選程序
1.由市教育技術裝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第九屆全市優秀自制教具評選活動組委會,市教育技術裝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工作。
2.組委會組織專家對各參評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主要是資格審查,包括參評資格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審結果及終評地點、時間、參評教具的運送等有關事宜,由組委會另發通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布的初審內容持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郵寄或傳真)向組委會秘書處具名提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經查明,確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參評資格。
3.參評單位組團參加評選,各代表團設領隊和聯絡員,并負責組織好本代表團人員的參加終評工作。作品如不能在評審時演示,且未向組委會秘書處說明原因,將視為自動放棄參評資格。
4.組委會根據上報教具的內容和數量,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下設若干評選組,制定評選細則,具體負責評選工作。專家組在觀看操作演示、小組評議的基礎上,按照評選細則提出一、二、三等獎獲獎名單,經組委會批準確認。
5.獲獎作品按照一等獎5分,二等獎3分,三等獎2分,分別計入各參評單位團體總分。學生作品和提名獎不計入團體總分。
七、表彰、獎勵
1.對獲一、二、三等獎頒發榮譽證書,擇優推薦20件優秀教具參加省自制教具展評。
2.自制教具能手推薦省參評。
3.對獲自制教具工作先進個人的工作人員頒發榮譽證書。
4.對獲團體總分前三名的參評單位頒發獎牌。學生作品和提名獎不計入團體總分。
八、知識產權
優秀自制教具評選組委會不負責辦理專利申請和技術轉讓事宜。在本屆評選活動之前,評委會對參評作品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參評的所有作品必須按照申報要求向評選委員會提交全部必要的相關資料。作者本人應承諾對其作品(含已經獲得專利權的作品)的內容(包括制作材料、制作方法、使用方法)加以公開,同意主辦單位編寫相關出版物時采用。
九、展示
1.在年2月對參評的自制教具,按各區、縣(市)分區進行展示,歡迎組團參觀交流。
為加強我校與高中的聯系,搭建在校學生回報母校平臺,吸引更多優秀高中學子報考我校,根據《xx信息工程大學“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學發[2017] 號,附件1)文件精神,2018年寒假繼續在全校范圍內開展“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動時間
2018年寒假期間
二、活動宗旨
感恩高中母校、展示學子風采、弘揚大學精神
三、活動內容
在校大學生在寒假返鄉期間,通過拜訪母校領導老師、與學弟學妹們座談以及舉辦講座或報告會等形式,匯報自己在大學的學習、發展以及取得的成績等情況,并就學習方法、志愿填報、個人規劃等方面與母校師生交流心得、分享體會。同時通過《我們的舞臺》宣傳片播放、“我的大學”PPT宣講等途徑介紹我校的發展歷程、專業特色、辦學條件以及就業去向等情況,解答高中學生關注的有關高考和大學生活的熱點話題,努力搭建起我校與相關高中學校之間的橋梁,以吸引更多的優秀學子報考xx信息工程大學。
四、組織單位
由學生工作處、校團委聯合主辦,學工處招生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各學院學辦、分團委負責在本學院范圍內組織落實。
五、參加對象
全體在校普通本科生均可報名,以個人名義或自行跟老鄉、高中校友等一起組建團隊參加,學校鼓勵成績優良、性格開朗、表達能力較強的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學生干部及曾獲校級獎勵的學生積極參加。
六、活動組織
1.策劃報名
請各學院通知對活動感興趣且有能力完成活動任務的學生,積極開展活動策劃,并于2017年12月27日前到所在學院學辦輔導員處自愿報名,原則上參加活動的學生不可同時申報個人與團隊,請參加的學生填報《“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報名表(個人或團隊)》(見附件2)。團隊人數建議控制在3-5人范圍內。
2.學院遴選
各學院匯總本院學生報名表后,在審查、遴選或面試的基礎上,確定推薦參加的學生名單(建議不低于本院本科生的4%),面向我校優秀生源基地或省級重點中學的優先,并填寫《xx信息工程大學“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報名情況匯總表》(附件3),于12月29日下午16:00前將匯總表紙質版(領導審批簽字、蓋學院公章)和電子版報送至學工處招生辦公室。
3.集中培訓
寒假前,各學院負責面向本學院參加活動的學生開展院級層面培訓,培訓涉及安全教育、活動準備、活動組織、活動總結以及學校介紹等內容。
4.活動實施
寒假期間,參與活動的學生(含團隊)根據活動策劃和學校學院相關要求,具體實施“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
5.總結報告
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請參與活動的學生(含團隊)向所在學院學辦提交活動總結報告。報告包括如下四項:
(1)“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反饋表(附件4,紙質版);
(2)圖片(與高中大門的合影,代表性圖片3-5張,電子版,JPG格式);
(3)“優秀學子母校行”活動小結(紙質版);
(4)媒體報道等其他有關支撐資料(原件或照片、截圖等,選報)。
6.成績考核
“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作為我校社會實踐領域的常規性內容,納入學校的社會實踐成績考核與學分認定范疇,具體內容以《xx信息工程大學社會實踐活動學分制管理暫行辦法》(校發〔2008〕11號)規定為準。各學院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做好成績考核與學分認定工作。
7.評獎推薦
根據《xx信息工程大學“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學發[2017]45號,附件1)文件精神,活動設置先進個人、先進團隊、優秀實踐報告、優秀指導教師以及優秀組織獎。
請各學院在開學后兩周內,匯總學生提交的總結材料,進行考核鑒定和評獎推薦,根據文件規定的評選標準,按比例推薦先進個人、先進團隊、優秀實踐報告、優秀指導教師,并填報《“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總結匯總表》(附件5)。推薦名單須在學院范圍內公示三天,無異議后通過奧藍將電子版材料報送學工處招生辦公室。優秀組織獎由學院按規定自行申報。
8.總結表彰
學工處匯總后,組織復核、公示、發文,適時開展全校表彰活動。
七、工作要求
1.“優秀學子母校行”社會實踐活動是落實思想教育、專業教育和社會實踐的有效載體,各學院應高度重視,依據通知要求,結合學院特色進行招生宣傳,明確專人負責,統籌策劃,精心實施,在宣傳南信大的同時,使學生在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干、做貢獻”。
2.活動前,各學院要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指導,為每位學生(團隊)配備活動指導教師,確保活動全過程安全、文明、有序,真正展示出我校優秀學子的風采,同時努力做到“學生有收獲、活動有成果、媒體有聲音”,積極發揮微博、微信、QQ群等傳播平臺,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
3.活動后,各學院要及時總結活動開展情況、具體成效、存在問題以及下一步改進措施(總結文字部分要短、實、精)。下學期開學兩周內,總結紙質材料、申報優秀組織獎報告、附件5評獎材料等(無須報送學生紙質申報材料)經學院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學院公章后報送學工處招生辦公室,電子材料通過奧藍系統或電子郵箱報送。
八、聯系方式
活動聯系人: 辦公電話: ;
辦公地點:老 電子郵箱:
學生工作部(處)
二月份工作總結
1、印發了2019年的群眾安全工作意見,對2019年的群監工作“五提五保”、“六個一”活動、群監員上崗考核等工作進行了重申和強調,確保2019年我礦群眾安全工作在“監督、協助、宣傳、教育”上實現新作為,為礦井安全生產筑牢群眾安全基石,在群監工作中開展“雙爭雙促”競賽活動。
2、持續推進安全監督。組織了群監安全監督檢查兩次,查處各類隱患問題31條。進一步加強了群監員管理。對群監員履職堅持了逐日考核督導、月度雙維度考核、評優找差,介紹群監員月度津貼。
3、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組織了勞動保護監督專項獎懲,印制簡報一期,查處各類職業健康勞動保護佩戴問題9條。
4、按照集團公司工會通知要求,做好了兌現集團公司勞模獎勵工作的落實,并于春節前將勞模獎勵發放到獲獎勞模手中。按照通知要求,兌現了山能“五小”創新成果獎勵;兌現了礦創新能手、金點子成果獎獎勵,頒發了榮譽證書。
5、召開五小評審專題會議,對2018年四季度五小創新進行評比,評定了20018年四季度優秀五小創新成果。制發了2018年四季度五小創新成果評比通報、車間工會五小創新優差考評兩個文件。
6、按照省總工會及集團公司通知要求,認真組織推薦申報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和全國工人先鋒號材料。
7、配合做好了年度工會工作會相關工作,認真組織了群監年度評比和工人先鋒號的評選工作。
8、按照集團公司黨建思想政治檢查通知要求,認真梳理完善迎檢資料及加分項,并順利做好了集團公司黨建思政綜合檢查迎檢工作。
9、按照棗莊市總工會宣教部和山東工人報關于齊魯工匠宣傳報道的約稿通知,完成了王開勝宣傳稿件的初稿。完成上級工會對齊魯工匠宣傳報道的約稿任務。
10、起草了班組長經驗分享會通知,初步確定了參會班組長名單,正在對班組長發言材料進行梳理。
11、配合做好了節日期間困難職工、勞模走訪慰問工作。
12、做好了節日期間的美化亮化工作。對礦內外和諧大道、榮達大道等工廣區主干道,四大主題公園,辦公區周邊等全面進行了美化亮化,懸掛了燈籠,布置了各類彩燈、地燈、燈樹等,極大的濃厚了我礦節日氛圍。
13、2月10日,舉辦柴里煤礦“慶新春,過大年”職工趣味運動會。
14、下發了“幸福柴煤,我的家園”系列活動意見。并按活動意見組織開展了活動。
15、下發了柴里煤礦2019年群眾文化體育活動意見。按照一季度一主題,一月一重點活動的要求開展工作。
16、2月13日,在文體中心組織開展了滕州市乒乓球協會友誼賽
17、2月15日,舉辦了柴里煤礦“幸福柴煤,我的家園”職工象棋、撲克牌(夠級)挑戰賽
18、2月19日,舉辦了“歡樂元宵節、愛礦如愛家”燈謎大會及套圈活動
19、2月20日,參與了2018年度黨委工作會議禮儀服務等
20、2月22日,迎接了集團公司2018年度黨務工作檢查。
21、組織參與了集團公司工會文體部參加山能集團文藝匯演的相關事宜
22、撰寫了宣教部長文體中心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并上報。
23、做好了井上下的宣傳形式的更新及完善工作
24、做好了節日期間美化亮化工程及宣傳形式的全面巡視。確保了節日氛圍營造。
25、制作了政策咨詢點牌,配合做好維穩工作。
26、抓好了女工協管安全工作,分別于2月11日、18日、25日組織女工協管員深入區隊了解職工的思想、出勤、安全等情況,同時對違章人員進行了全面幫教,二月份共幫教“三違”人員72人。
27、2月13日、15日、20日、22日組織協管員分別在井口“親情驛站”開展“送溫暖 囑安全”和縫補工作服活動。
28、2月19日在井口組織了“鬧元宵 猜燈謎 送平安”服務活動,送元宵100多斤,送蘋果160斤,猜燈謎120個,發放紀念品100余份。
29、召開了女工主任會議,對女工協管工作進行總結和安排,對“三八”期間的活動進行了征集。統計女職工基本情況。
30、起草并下發2019年女工(協管)工作意見。起草山能集團文明和諧家庭拍攝的腳本并拍攝專題片。
31、上報了集團公司“三八”期間的各類先進。
32、起草了山能集團先進女工委申報材料。起草下發了女職工評比工作的通知。
33、整理組織和女工資料,迎接集團公司2018年度黨建工作檢查。
34、籌備工會2019年工作會議暨“五型六好”建家工作表彰會議。
35、匯總工會2018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上報情況,起草表彰決定。
36、做好工會“一會一品”項目申報工作,各總支共申報“一會一品”項目36項。
37、做好了節日期間的困難幫扶來訪接待工作,接待來訪20人,及時對節日慰問進行了政策解釋。
38、做好了春節困難職工的日常救助工作,救助困難職工16人,發放資金2200元。
39、做好了春節困難職工救助金的賬面整理工作,對各單位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及時上報集團公司我礦春節困難救助情況。
40、做好了集團公司黨群工作有關工會生活部資料的準備工作,確保圓滿完成集團公司檢查達標工作。
41、做好了薛城定制班車的合同續簽和運行工作。
42、配合物業公司做好了職工馨園公寓的審核工作。
43、做好困難職工大病救助金的下發工作做好了9名殘疾人救助金的發放工作。
44、做好了職工代表巡視工作,對馨膳園進行了檢查,爭求了職工代表意見,維護了權益。
45、做好2019年生活部各項文件的起草、簽發等工作。
三月份工作打算
1、修改完善2019年度五小創新實施意見,對2019年一季度五小創新成果進行征集匯總。
2、持續開展好群眾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做好群監員考核,提高群監員履職能力,促進礦井安全生產。
3、做好班組長經驗分享會各項準備工作,召開班組長經驗分享會議。
4、做好迎接集團公司一季度達標檢查迎檢工作。
5、配合做好工會年度會議召開各項準備工作。
6、起草制定編印勞模風采錄工作措施,啟動編印工作。
7、舉辦柴里煤礦“奮進柴煤”職工硬筆書法展
8、組織各總支單位開展“誠信、感恩、奮進”生日送祝福活動
9、制作“三八”節女工工作展示牌板及女工手工作品展示等
10、配合女工部組織開展慶“三八”展風采趣味活動。
11、配合團委組織拍攝“我和我的祖國”MV制作等。
12、做好美化亮化工程的各類燈光設施的回撤等工作
13、做好滕州嘉年華燈展的回撤工作。
14、籌備一季度“柴煤工匠”頒獎典禮,撰寫活動方案,節目統籌等。
15、組織協管員進包保區隊進行摸底調查,了解采掘區隊生產狀況及人員思想情況,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幫教。聯合柴里大學做好典型“三違”人員的幫教。
16、做好日常的會員會籍管理和會員關系轉接工作。
17、對“一會一品”項目進行匯總評審,確定立項項目,擇優上報到集團公司。
18、下發工會2018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決定。
19、籌備組織好工會2018年工作會議暨“五型六好”建家工作表彰會議。
20、做好山能集團一屆四次職代會各項材料的預審工作。
21、組織開展好每周三、周五的井口“送祝福”服務活動,集中縫補工作服。
22、開展“親人叮嚀促安全”安全協管活動,進家庭進行幫教和簽訂聯保公約。
23、策劃并籌備好“三八”期間的各項活動。下發女職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決定。
24、做好日常接待來訪工作。
25、做好日常救助發放工作。
26、做好大病救助申報審核工作。
27、加大職工代表巡視力度和巡視廣度,組織職工代表巡視檢查活動。
28、做好滕州、薛城季度月票的辦理工作。
29、做好義工活動開展工作。
30、做好精準幫扶結對子活動的開展工作。
31、做好職工療休養的啟動工作。
長沙市戶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嚴密工作程序,規范辦理手續,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戶籍登記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立戶、分戶登記
(一)非農業家庭戶立、分戶
1、登記對象
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系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的公民。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戶。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2、申報材料
立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或準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等落戶業務時一同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落戶申報材料或審批機關批準落戶的《落戶通知單》或《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等,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等相應規定)、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權屬證明;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分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立、分戶地所屬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集體戶立戶
1、登記對象
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公有住房使用權),房屋供單位職工居住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每個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鄉、鎮)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條件成熟的社區居委會也可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且無處掛靠戶口公民的戶口。
2、申報材料
申請表、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賃協議。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般由單位負責人或戶口專辦員負責具體辦理。擬立戶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兒,含非婚生育和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二)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集體戶所在地或在父母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產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三)申報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應提交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父母系現役軍人的,提交軍人身份證件。父母系出國(境)人員,在國內無常住戶口的,提交中國護照。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對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可憑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2、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國外出生的提交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結婚證。
香港、澳門出生的提交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證件)及結婚證。
臺灣出生的提交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交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及結婚證。
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3、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對于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戶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本規定第二-(三)-1和2規定的情況,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證或者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沒有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的,也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在30日內通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計生辦。對于父母一方為外國人的,派出所應當協助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國簽證(未入境的除外),屬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員的,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將情況立即報所屬分區縣市局出入境部門依法處理。
(四)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新生嬰兒父親、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提交申請,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申請人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姓名(不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三、死亡人員戶口注銷
(一)注銷對象
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戶口登記機關在注銷死亡人員戶口時,須憑申請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辦理。對事實死亡,不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死亡證明,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銷。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經醫療衛生單位確認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村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死亡居民的親屬或者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提交申請。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四、非農業戶口遷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到另一方(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戶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長沙、株洲、湘潭地區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祖(外祖)父母戶口在我市,申請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5、離婚回原籍落戶: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后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請遷回原籍的。
6、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的家屬。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注銷了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10、務工人員落戶:在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人員,或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戶的。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在我市投資30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在我市創業、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愿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因畢業、肄業(退學)、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16、復員、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申請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以往因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要求登記戶口的人員。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21、購房落戶: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并實際居住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二)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于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夫妻投靠落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交在讀學校學籍證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5、離婚回原籍落戶:提交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6、收養落戶:提交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提交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8、家屬隨軍落戶: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結婚證、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10、務工人員落戶:在四區縣市落戶的,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住宅房屋購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在長沙市區落戶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參加長沙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提交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提交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納稅票據或社保憑證、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提交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畢業超過兩年的畢業生可免交就業報到證。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6、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復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轉業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提交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回原籍地的,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接受單位的,須提交單位接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口。
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無單位的,可登記在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復戶口,或因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提交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在就業地登記戶口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人員回原籍地恢復戶口的,提交當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
華僑回國定居的,提交當事人回國持用的中國護照和省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其他被批準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交當事人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照及相關批準定居、入籍的有效憑證。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其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需在本市登記戶口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關于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規定辦理。
21、購房落戶: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本規定第四-(一)-1至5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批、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6至20(14、18除外)類對象由遷入地所屬分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14、18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屬分區縣市局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21類對象由市局受理、審批(四區縣市的購房落戶由所在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其中,本規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類對象、第四-(一)-21類對象屬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四區縣市戶口遷入長沙市區以及四區縣市之間跨地區遷移除外),且不發生戶口性質變化的,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其他特殊情況的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所在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遷出及注銷登記
(一)登記對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將戶口遷往外省,或因參軍服兵役、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原因申請注銷戶口的居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遷出人或注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遷出或注銷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省內遷出由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進行系統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等人員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錄取的學生還須提交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還須提交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還須提交肄業證明材料;轉(升)學的學生還須提交轉(升)學證明材料。
3、公民參軍服兵役: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赴港、澳、臺定居: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赴港、澳定居的,還須提交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赴臺定居的,還須提交臺灣簽發的載明事由為定居的《入出境許可證》或臺灣身份證或臺灣戶籍謄本等定居(或批準、同意定居)證明。
5、失蹤人員戶口注銷:由戶主或家屬提交申請報告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遷出、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變更與更正登記
(一)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報材料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請表,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意見,未成年人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對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原則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經核實,屬公民個人弄虛作假,以虛假信息落戶造成出生日期等項目差錯而申請更正的,或以前更正過出生日期等項目現再次申請更正同一項目的,相關當事人須依法接受相應處罰后,方能受理其申請。
2、申報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提供的出生檔案等證明材料。
(2)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戶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留存檔案室的《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遷移異動登記冊。
(3)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其他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關原始落戶憑證。
(4)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證。
(5)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確有錯誤的,在以上證明材料缺失的情況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為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戶口簿;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骨齡鑒定等醫學鑒定結果;關聯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或父母結婚證;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兒童預防接種證明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生檔案等學習證明;檔案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退休證、社保查詢單等證明材料;族譜、社區和村委會歷屆人口普查檔案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民族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民族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民族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
(2)申請變更民族的,提交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錯誤民族信息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變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四)性別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更正、變更性別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性別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性別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以上材料缺失的,可憑醫院出生檔案、戶籍檔案、學籍檔案、獨生子女證等輔助憑證,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
(2)性別因故發生變異需要變更登記的,提交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性別的,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變更性別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身份號碼變更、更正登記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除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變更。
1、登記對象
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公民。
2、申報材料
(1)重號、錯號人員:根據部、省關于重、錯號糾錯相關文件要求辦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人員:根據市局或分區縣市局相應的審批意見辦理。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性別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六)其他輔項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血型、身高等輔項信息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結婚證、離婚證、醫學證明等憑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戶口補登
(一)登記對象
1、3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未滿3周歲的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
2、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歷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查找不到戶口信息,現申請補登戶口的人員。
3、公民或社會撫養機構依法收養的3周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無法進行恢復操作的。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憑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已滿3周歲未滿16周歲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提交出生證明材料(或公安機關、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的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在此居住的證明。
2、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或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提交記載了補登人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號碼、相片的原始憑證,例如原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如果無法提交以上原始憑證,可提交以下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常住人口登記表、原居民戶口簿(蘭、紅)、《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存根、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籍檔案、教委招生名冊等學習證明;檔案館檔案件、工作單位人事檔案、育齡婦女檔冊、退休證、社保查詢單、林權證、土地承包責任書、建房許可證、傷殘證、退伍證等能證明補登人身份的憑證。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實在此居住的證明,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及關聯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
對具有離開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長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況的補登人員,還須提供刑偵部門的指紋比對結果。
3、收養3周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公民個人收養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收養的,提交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包含證實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況及落戶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根據登記對象類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收養機構或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審批)。其中,本規定第七-(二)-2中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戶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八、戶口恢復
(一)登記對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申請人已辦理遷出業務,但在擬遷入地未落戶,現申請人要求在本市辦理恢復戶口業務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信息被刪除,需要恢復戶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或戶口登記機關因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被注銷(因死亡等原因),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遷出恢復:憑《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系統軌跡辦理遷出恢復業務。
2、刪除恢復:如系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信息被刪除,憑系統數據予以恢復;如系一人多戶工作過程中刪除的戶口,應當按照部、省關于一人多戶 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調查,如確系誤刪除,憑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及系統數據予以恢復。
3、注銷恢復: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或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取證、與當事人面見談話、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辦理注銷恢復業務。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恢復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批)。如需報湖南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處理的情況(如身份號碼空尾碼、協調其他地市等),不計入辦理時限。
九、注釋
1、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2、本規定所稱未婚證明,須由當事人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3、本規定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能確認親屬關系的,可免交證明材料。
4、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
5、本規定所稱長株潭地區,包括長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區及其所轄區縣市。
6、本規定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對于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本規定所涉及的隨遷人員(家屬)辦理落戶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按照本規定關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相關政策執行。
十、戶籍檔案資料管理
1、立戶、分戶檔案資料:擬立、分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前面明確的立、分戶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2、出生登記檔案資料: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關系鑒定書等復印件及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
3、注銷戶口檔案資料:注銷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入伍通知書》、定居證明、失蹤宣告判決書等復印件,及被注銷戶口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等。
4、遷入戶口檔案資料: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或《落戶通知單》)、《戶口遷移證》(或原戶口簿內頁)。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遷入地戶口審批機關保存前面明確的遷入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5、遷出戶口檔案資料:遷出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網上戶口遷移函》)及遷出人員的戶口簿內頁。大中專院校招生或畢業遷出的,還須保存學校錄取通知書或畢業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6、變更、更正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主項信息變更、更正登記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和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7、戶口補登、恢復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戶口補登、恢復所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8、審批中止或不予批準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中止審批或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機關進行統一保管。對于群眾要求收回的證明原件,原則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檔案的機關為群眾提供復印件,加蓋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簽章及單位公章。
上述資料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十一、附則
1、常住戶口具體登記管理工作必須由取得戶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負責承辦。
2、對于群眾申請辦理戶口業務符合政策規定,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計入辦理時限;手續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群眾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眾需補充事項。凡非申請人本人提交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核驗申請人身份證、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委托書或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確認辦理事宜。
3、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發現登記對象情況存疑、需進一步核實的(如撤銷失蹤、補登戶口人員身份存疑、婚姻狀況存疑、所交憑證真實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見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發函協查、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經查證屬實,當事人確有偽造身份、假結婚、假離婚、提交虛假證明、證件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辦理時限非當場辦結的,相關單位要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和申請人簽收手續(簽收存根或臺帳應納入戶籍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難戶口問題解決糾正機制,對于確實存在明顯錯誤但群眾確又無法提供足夠憑證材料的戶口遷移、應登未登、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歷史遺留、疑難戶口問題,要主動通過查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或戶籍檔案、走訪有關單位和相關當事人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后,據實進行解決糾正。
6、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中,涉及農業戶口遷移政策(包括農業戶口立分戶、非農業戶口轉農業戶口、農業戶口遷農業戶口),市局將結合長沙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報請市政府批準和省廳備案后實施。相關文件正式下發之前,仍按長公辦[20xx]265號、長公通[20xx]568號等現行有效文件執行。
7、本規定未明確的戶口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決定。
戶口出生登記(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于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