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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權履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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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權履職報告

行權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為適應推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現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證監法律字[1999]2號)同時廢止。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七)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第十九條、律師應承諾已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律師應承諾同意將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承諾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律師應對有關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第二節法律意見書正文第二十四條、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的設立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六)發起人或股東(實際控制人)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八)發行人的業務

(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十二)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十三)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如有)

(二十二)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二十三)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節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七條、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節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第二十八條、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證券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證券業務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發行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第二節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第三十條、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股東大會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權范圍、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發行人是否有終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二條、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或特征的發行人,對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的設立

(一)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二)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簽定的改制重組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因此引致發行人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發行人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的獨立性

(一)發行人業務是否獨立于股東單位及其他關聯方。

(二)發行人的資產是否獨立完整。

(三)如發行人屬于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

(四)發行人的人員是否獨立。

(五)發行人的機構是否獨立。

(六)發行人的財務是否獨立。

(七)概括說明發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和股東(追溯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一)發起人或股東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發起人或進行出資的資格。

(二)發行人的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起人已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的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將上述資產投入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若發起人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應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五)若發起人以在其他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六)發起人投入發行人的資產或權利的權屬證書是否已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或風險。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是否合法有效,產權界定和確認是否存在糾紛及風險。

(二)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如存在,說明質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發行人是否在中國大陸以外經營,如存在,應說明其經營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行人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應說明具體情況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四)發行人主營業務是否突出。

(五)發行人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如存在,應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關聯交易的相對比重。

(三)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若上述關聯交易的一方是發行人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發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房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

(三)發行人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

(四)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五)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六)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蚱渌麢嗬艿较拗频那闆r。

(七)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如有,應說明租賃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條、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如有風險和糾紛,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四)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如有,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二)發行人是否擬進行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如擬進行,應說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及本規定的有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發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關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草或修訂。如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的,應說明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應說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簽署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在近三年尤其是企業發行上市前一年是否發生過變化,若存在,應說明這種變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發行人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的稅務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若發行人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應說明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授權。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是否已依法訂立相關的合同,這些項目是否會導致同業競爭。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九條、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發行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等)。

第五十條、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

(一)公司設立及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是否得到合法批準。

(二)內部職工股是否按批準的比例、范圍及方式發行。

(三)內部職工股首次及歷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行權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一、履職審計評價的內容

根據人民銀行機構性質和自身特征,基層行內審部門要把履職審計評價的內容和范圍重點放在審計對象履行央行三大職能以及行使決策、管理、監督等職責上,具體如下:

(一)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貨幣政策和上級行規章制度及決定等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及時轉發或傳達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是否嚴格執行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無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規定相沖突的情況。

(二)對領導干部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的評價。重點是領導干部在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物資集中采購等重大事項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重大事項是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是否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是否完整、規范、真實。有無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三)對領導干部實行內部控制管理情況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的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是否明確各項審核、審批權限。是否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的制度。重要業務部門內控監督機制是否落實,發現問題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對領導干部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按規定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是否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重大突發事件是否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有無隱瞞不報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是否合規,有無出現嚴重違規、重大業務差錯和責任事故情況。是否了解掌握本單位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業務的風險狀況,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是否及時處理或報告。

二、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

在審計實務中,基層行內審人員對履職審計評價方法進行了實踐和探索,常用以下幾種評價方法。

(一)對比評價法。采取縱向和橫向比較,評價領導干部在審計期內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指標完成情況,如領導干部履職期間的各項工作指標相比較;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報告期與基期相比較;本年度與上年度相比較等。

(二)定性定量評價法。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職行為的相關定性和定量指標,評價領導干部的履職效果。定量評價法(見附表一)直接引用審計查證的數據,評價領導干部的管理行為或經濟行為。定性評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內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務的質效性等。

(三)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對領導干部的行政行為或具體事項的結果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行政行為或事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進而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四)責任區分法。區分領導干部的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五)其他評價方法。隨著審計技術的日益成熟,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也不斷得到改進和提高,基層行可結合轄內工作實際,選擇開展履職績效評價試點,拓寬領導干部履職績效審計評價的應用范疇。

三、履職審計評價中應注意的幾個事項

為有效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工作,避免因審計評價不規范而造成的對審計對象評價有失公允的現象,基層行在開展履職審計評價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確定的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圍繞被審對象在審計期內貫徹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組織和參與決策、加強內部控制和履行業務管理等內容進行審計評價,對各級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應當重點評價其所在部門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情況以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審計評價要依據審慎性原則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內審部門對審計對象的評價必須以審計內容為基礎,所作出的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來支持,這就要求履職審計評價必須依據經審計查證的客觀事實作出,作為審計評價依據的審計證據必須真實有效,審計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沒有審計的不評價,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否則可能形成審計風險。

行權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一、積極投入學習,努力提高素質

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我積極參加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培訓學習,學習黨的十精神,學習人大依法履職的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論,掌握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通過學習,增強了我的政治敏銳能力和政治鑒別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論水平,對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如何審議計劃、預算報告,如何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如何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等代表履職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了系統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依法履職的責任感、使命感增強了,群眾意識、權力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代表意識、監督意識增強了,為履行好代表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積極參加活動,依法行使權利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積極參加人代會,認真審議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投好每一張“神圣的一票”,更要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當人大代表以來,我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有:視察檢查、執法檢查、小組活動、學習培訓、監督評議,評議派出所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堅持不作不發言不提建議意見的“掛名代表”;傾聽群眾呼聲,不閉目塞聽;審議討論發言積極;會議表決嚴肅認真。在依法履職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發言有質量,建議有份量。

三、積極提出建議,反映群眾呼聲

在履行代表職務中,我堅持做到勤寫建議。為了收集各種寫建議的素材,為了掌握民情,廣泛集中民智,準確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議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針對性、準確性、可操作性,我堅持做到“四個勤”:勤于動腦、勤于動腿、勤于動耳、勤于動手??傊?,只要有“用心、留心、細心”這3個“心”,就會掌握寫建議的第一手資料,就會有可說、可寫、可議之處。參加人代會前,為了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建議,我都要花近兩個多月的時間和精力把平時調研、視察,深入社區征詢群眾意見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種資料、信息進行認真思考、梳理歸納、分門別類、去虛留實,力求提出有價值的建議。每次在提建議時,我總是既指出問題,這些問題必須有根有據,并解剖分析問題,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但更重視提出對策,而且對策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讓有關部門可操作,增強議政的準確性、實效性。對于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即使是人代會閉會期間,我也是不厭其煩認真寫好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群眾的呼聲,為他們辦實事。

四、積極調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一年多來,我始終堅持了解群眾疾苦,努力做人民群眾的代言人。一是及時了急需解決的民生問題。在人代會召開之前,我都要深入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最需要解決的哪些問題。通過調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為出席人代會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醞釀、起草、提出高質量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準備,為在人代會上充分反映原選舉單位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做好準備,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行權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況

寧州鎮機關選區總人口1294人,其中:選民1089人。年鎮人大換屆時選出鎮人大代表3名。年9月27日組織開展鎮機關選區鎮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試點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的領導下進行;3名鎮人大代表(交叉縣人大代表1名)分別向該選區39個單位的67位選民代表作述職報告;6位選民代表作評議發言。經無記名投票測評,3名鎮人大代表都評為優秀人大代表(尹廣全得優秀票62票,鄭剛元得優秀票55票,侯麗梅得優秀票51票)。

二、開展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做法和收獲

(一)作好安排。制定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方案;明確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人員;規定開展人大代表述職的組織、形式;規定開展人大代表述職的等次評定。

(二)精心準備。一是確定述職時間和述職代表,通知準備述職報告。二是推薦選民代表。按照素質較高、有參政議政能力的要求,全選區39個單位都分別推薦了1至4位選民代表參加述職會議。三是領導重視。為了搞好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試點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和寧州鎮黨委領導、選舉聯絡工委、鄉鎮人大主席團對開展代表述職的方法、原則、目的等進行了3次研究,并出席述職會議。

(三)認真寫出書面述職報告。3名鎮人大代表圍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協助憲法、法律的實施,宣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聯系原選區選民,聽取他們反映的意見和建議;開展調查、視察;為選民做好事、辦實事;出席人代會,積極發言,參政議政,提出議案和建議;閉會期間,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各項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做好本職工作等八個方面工作,認真寫出書面述職報告。

(四)組織開好述職大會。述職以會議形式進行。述職大會由鎮人大主席主持。述職會議上,鎮黨委副書記作了述職動員,向選民代表講清開展代表述職的必要性、方法、原則,要求選民積極參與,支持搞好人大代表的述職,客觀公正地監督代表的履職;3名鎮人大代表分別向選民作書面述職報告;參加述職會議的6位選民代表作評議發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肯定了3位代表履職取得的成績,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參加述職大會的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述職人大代表進行測評,給述職人大代表分別測評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檔次。3位述職者獲得的優秀票都超過總票數的70%,都被評為優秀代表。

(五)主要體會和收獲。一是通過代表向選民述職,檢查自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情況,聽取選民的意見,進一步提高代表素質,增強代表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服務意識。二是通過代表述職,增強選民的監督意識,體現“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和“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憲法精神;代表的履職受選民監督,選民有權聽取代表履職報告,有隨時撤換或者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的權利。三是通過代表向選民述職,使選民與代表直接接觸,拉近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距離,讓選民了解代表的履職情況,進一步密切代表與選民的聯系,增強選民的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行權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根據省、市委統一安排部署,今天上午我們召開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工作動員會,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省市2016年度加強政府部門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工作會議精神,動員部署我委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工作。今天,我們很榮幸地請來了以李睿同志任組長的第二督查組全體督查成員,請大家以熱烈的掌聲,歡迎3位同志的到來。為開好這次會,把整個活動組織好、開展好,上周五我和家法書記、辦公室專門研究,決定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活動方案及活動清單。剛才,柯劍同志宣讀了成立領導小組文件和活動實施方案,請領導小組各成員和工作專班每個同志切實負起責任,按照既定路線圖,在市糾風辦和督查員的指導下,把我委的履職盡責活動抓實、抓牢、抓出特色、抓出成效。下面,我強調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到省市委的決策部署上來

對政府部門履職盡責進行督促檢查,解決履職不力、作風不正、行為不廉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是新形勢下應對經濟下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風行風建設的迫切需要,是營造依法履職、優質高效、廉潔從政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省市都將發改系統列入督促檢查范圍,充分體現了發改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和分量,大家務必將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到省市委的決策部署上來,扎實抓好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各項工作。

(一)開展履職盡責督促檢查,是對發改部門能力的集中檢驗。四個全面是新時期我黨治國理政的重大戰略布局。發改部門作為全市投資主管部門和經濟綜合部門,是服務發展的重要參與者、改善民生的重要執行者、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者、社會和諧的重要維護者,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的工作既關乎經濟發展,也關乎民生改善,還關乎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我們無論做哪項工作,都要看是否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是否把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了、把改革任務落實到位了、把惠民舉措落實到位了、把規范管理服務落實到位了、把簡政放權和轉變職能的要求落實到位了。開展好履職盡責活動,從嚴落實“四個全面”戰略部署和主體責任,是對發改委班子、發改委集體執政能力的檢驗和考驗。

(二)開展履職盡責督促檢查,是對發改部門工作的集中檢驗。今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全面決戰小康社會的起始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事關全局、影響長遠、意義重大。我們能否全面“完成全年固定資產投資3700億,增長20%;全年企業債券申報70億元;全年鐵路投資完成168億元;全年能源投資完成50億元;全年37個省市重點項目竣工”的戰略目標;能否頂層設計當好參謀,提升服務決策水平;能否千方百計爭取資金,發揮投資拉動作用;能否集中精力推進項目,夯實經濟發展基礎;能否加快鐵路建設步伐,重塑交通樞紐地位;能否著力辦好試點示范,搶抓重大發展機遇;能否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釋放體制機制活力;能否嚴格落實兩個責任,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全面推動發展改革工作取得新突破。對標這些目標任務,全面完成應盡職責,是對我們推進發改事業,實現清廉為官的一次全面的檢驗。

(三)開展履職盡責督促檢查,是對發改部門形象的集中檢驗。我們發改委一直高度重視作風建設,不斷強化履職盡責,經受住了考驗、得到了鍛煉,提升了形象,在全省發改系統和市委、市政府有地位,在群眾中有口碑,在社會上有影響。但隨著八項規定出臺以來,在嚴處、動輒則咎的大環境下,有些干部干事激情減弱了,“為官不為”現象成為老百姓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極少數人組織紀律自由散漫,不服從組織安排,該請示的不請示、該報告的不報告;存在“干多錯多、干少錯少、不干沒錯”的錯誤思想,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遇事推諉扯皮,把時間和精力花在“打太極”和“踢皮球”上;工作不思進取,習慣于照葫蘆畫瓢,不善于創造性開展工作;怕得罪人,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學,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從表面上看,這些問題都是作風不正的表現,但從根子上講,還是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問題。盡管只存在于極少數人身上,但務必引起我們高度重視,進一步振奮精神,虛心接受督促檢查,全面促進發改部門履職盡責。

總之,我們既要按照省市委的統一要求部署,嚴格遵循方法步驟,高標準啟動、嚴要求推動、高質量促動,既落實“規定動作”,不走過場、不出偏差,又結合實際,探索“自選動作”,以活動推動工作,確?;顒娱_展有聲勢、有亮點,出成果、出經驗。

二、牢牢把握開展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工作的關鍵環節,推進履職盡責督促檢查活動扎實開展

這次開展履職盡責督促檢查活動,我們務必要舉全委之力,把開展履職盡責活動轉化成部門優質服務水平提升的過程,轉化成個人作風提升的過程,轉化成提升知曉度、支持度、理解度的過程。

(一)要把主體責任落到實處。“村看村、戶看戶,群眾看的是干部”。委領導班子成員要切實增強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堅持做明白人、清醒人、局中人、帶頭人,自覺落實有關規定,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為大家樹立標桿、作出表率,示范推動我委履職盡責活動。大家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把履職盡責作為重大政治任務、重大政治要求,結合“兩學一做”、“三抓一促”活動安排部署,建立責任清單和問題清單,認真抓好確責、履責、追責、問責等四項工作,健全“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體系,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把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二)要把自查整改落到實處。堅持群眾提、自己找、上級點、相互促、共同幫,突出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全面督查的五項內容,即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依法行政、服務改善民生、專班工作作風、收集和解決實際問題,突出發改系統權力運行特點和軌跡,針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集中力量突出抓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強化立行立改的意識,按照“整改有目標、推進有措施、落實有責任、完成有時限”的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采取得力舉措,對癥下藥,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落實責任人,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廣大群眾所期所盼。

(三)要把自選動作落實到位。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我們發改委有經驗、有辦法、有人才。去年我委五個活動一起抓,多面鑼鼓一起打,在全市很有影響力。開展好履職盡責活動,活動專班按照“月月有活動、月月有亮點、月月有抓手”的思路,從四月到十二月,依次謀劃了“七個三”活動,即學條例、學準則、學系列講話“三學”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三不”活動;比學習、比工作、比廉潔“三比”活動;下農村、下社區、下企業“三下”活動;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務“三送”活動;亮成績、亮激情、亮服務“三亮”活動;自己評、相互評、領導評“三評”活動。這些活動符合發改委實際,緊扣省市活動環節安排。希望活動專班策劃好、組織好、落實好,年底既有紙質檔案,又有影像資料。

(四)要把謙虛謹慎落到實處。履職盡責督查員來自人民、植根人民、代表人民、服務人民,最能代表人民的心聲,在反映民意、匯聚民智、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也是我們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為此,我們一定要虛心接受督查員的督促檢查,主動配合搞好服務。要按照部署發動、查找問題、整改落實、建章立制四個時間節點要求,積極配合做好明察暗訪、第三方監督、點題監督、集中評議等工作,認真落實好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活動專班的同志要主動向市督查組搞好匯報,把履職盡責工作落實到對督查組的服務和檢驗中去,落實到日常工作服務中去。

(五)要把追責問責落到實處。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要自覺增強督促檢查意識,層層壓實責任,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要認真貫徹落實《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損害群眾切身利益、損害政府部門形象的問題,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狠剎為官不為之風,嚴懲為官不為之人,嚴治為官不為之事。嚴格實行“一案雙查”,班子成員出了問題,要連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其他同志除了問題,要連帶追究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六)要把建章立制落到實處。開展活動既要重過程,更要重結果。開展活動只是形式,促進工作才是目的。堅持把領導班子、干部個人查擺的問題和專項整治結合起來,對查擺出來的問題緊盯不放,一項一項整治,一個一個攻堅,做到立行立改,切實解決突出問題,用整改實際成效取信于民。針對活動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研究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完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崗位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考評、民主決策、調查研究、政務公開、黨風廉政、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等制度,發揮制度的教育、規范、約束作用,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奮力沖刺“雙過半”,緊盯全年目標任務,奮力促進我委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

市發改委要以此次督促檢查為契機,變壓力為動力,以“等不起”的緊迫感、“慢不得”的危機感、“坐不住”的責任感,把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平穩較快增長的擔子扛在肩上,扛好“投資增速全省第一”的大旗,守住“投資總量全省第二”的陣地,堅決完成好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一)要以更大力度穩增長。牢牢把握投資主戰場和項目主抓手,嚴格落實投資目標考核制度,對各地完成投資和重大項目推進情況加強情況通報,加大對資金沉淀、項目協調推進不力等“不作為、慢作為”問題的問責力度,確保完成全年固定資產投資突破3700億,增長20%的目標任務。認真謀劃策劃項目,加大中央省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爭取外國貸款等資金爭取力度。

(二)要以更大力度促改革。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重點,圍繞“三去一降一補”,出臺全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統籌推進財稅、電力、價格、國企、金融、環保、社保等配套改革。統籌推進中央在襄部署開展的7項重大經濟體制改革事項和改革試點。繼續深化高新區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試點和全市“三個一”改革。抓好“全省宏觀經濟大數據平臺、投資項目聯合審批平臺、社會信用平臺”等建設。

(三)要以更大力度調結構。配合做好《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總體規劃》,抓緊編制《漢江新區總體方案》和《xx市長江中游城市實施方案》,力爭更多的xx元素納入省規劃。深入抓好河谷組群、襄宜南一體化發展。加快推進服務業提速升級行動計劃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著力抓好 “雙創”、“互聯網+”、中國制造2025等政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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